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宝小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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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儿童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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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儿童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凡出生满30天以上的身体健康的儿童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短期交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短期交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短期交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短期交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第一局部根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一、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身体健康、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商业客运的飞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的乘客,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成心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成心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当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我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儿童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

我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儿童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儿童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凡出生满30天以上的身体健康的儿童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示范文本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示范文本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受续保。

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投保人可以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二、续保时,每次续保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自动增加续保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5%(18周岁前续保的,不增加保险金额),但增加后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最后一次续保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150%。

续保保险费不随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而增加。

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不影响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投保人要求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已经自动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作相应比例的减少。

第八条保险费和宽限期一、本公司若调整费率,本合同续保时将按照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二、本合同1年期满(或续保期满)时,若本公司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起60日为宽限期。

如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续保保险费。

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第九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条款(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简称“个意(2003)”。

第二条 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本合同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应不超过60周岁,但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最高投保年龄可延至65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本公司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导致的伤害;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意外;八、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九、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以上情形导致的并发症;十、被保险人因手术(包括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十一、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原因造成的伤害;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运动、探险活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十四、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04太平意外伤害保险条款final

1004太平意外伤害保险条款final

太平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1年11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特别提示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第1页,共1页目录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第二条投保范围 (3)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 (3)第四条保险责任 (3)第五条责任免除 (3)第六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4)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4)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 (4)第八条续保 (4)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4)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4)第十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5)第十一条申请时效 (5)第十二条申请所需的材料 (5)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给付 (5)第十四条司法鉴定 (6)第十五条失踪处理 (6)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6)第十六条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6)第十七条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6)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6)第十八条如实告知 (6)第十九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6)第二十条职业或工种变更 (7)第二十一条未还款项 (7)第二十二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7)第二十三条联系方式的变更 (7)第二十四条争议处理 (7)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8)附表二:退还最近一期已交保险费比例表 (9)附表三:太平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 (9)太平意外伤害保险,第2页,共2页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太平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年满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烧伤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烧伤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加烧伤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4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5.1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 ...............................................................6.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订立1.2 合同构成1.3 合同成立与生效1.4 投保范围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金申请4.保险费的支付4.1 保险费的支付5.合同的终止5.1 合同终止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1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7. 释义7.1 意外伤害7.2 烧伤7.3 现金价值7.4 有效身份证件附加烧伤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附加烧伤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简称“附加烧伤意外”。

太保(备案)[2009]N82号-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保(备案)[2009]N82号-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1004太平意外伤害保险

1004太平意外伤害保险
本公司对残疾保险金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积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保 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效力即告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若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 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身故的书面通知后,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 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若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本 公司已给付过残疾保险金,则本公司将从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最后一期 已交保险费未到期的月数
满10个月 满9个月但不满10个月 满8个月但不满9个月 满7个月但不满8个月 满6个月但不满7个月 满5个月但不满6个月 满4个月但不满5个月 满3个月但不满4个月 满2个月但不满3个月
: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水
: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攀岩运动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的运动。
探险活动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性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 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在本公司收到书面通知及合同原件(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 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 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
一、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解除合同申请书; 2. 本合同的原件及其它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 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太平少儿意外医疗

太平少儿意外医疗

太平附加少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条款(2010年1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特别提示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在本附加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五条 本产品适用补偿原则,请您留意....................................第六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三条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并关注注释内容第1页,共6页目录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第二条投保范围 (3)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 (3)第四条保险责任 (3)第五条责任免除 (3)第六条补偿性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4)第七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4)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5)第八条保险费的交纳 (5)第九条续保 (5)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5)第十条受益人 (5)第十一条诉讼时效 (5)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 (5)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6)第十三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6)第十四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6)附表一:现金价值表 (6)附表二:太平附加少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费率表 (6)太平附加少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第2页,共6页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太保寿(2013)197号附件02(2008)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保寿(2013)197号附件02(2008)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8)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6.1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有比例给付的约定,请注意..........................................................................................2.3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注意.............................................................................................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3.2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 (8)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条款目录1.双方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范围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诉讼时效4. 保险费的支付4.1 保险费的支付5.被保险人的变动 5.1 被保险人的变动6.合同解除6.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3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7.4 合同内容变更7.5 联系方式变更7.6 争议处理8.释义8.1 配偶8.2 子女8.3 意外伤害8.4 醉酒8.5 斗殴8.6 毒品8.7 酒后驾驶8.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9 无有效行驶证8.10 机动车8.11 医疗事故8.12 非处方药8.13 潜水8.14 攀岩8.15 探险8.16 武术比赛8.17 特技表演8.18 现金价值8.19 有效身份证件8.20 情形复杂附录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8)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3年11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2008)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简称“团意(2008)”。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简称“个意(2003)”。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本合同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应不超过60周岁,但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最高投保年龄可延至65周岁。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本公司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导致的伤害;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意外;八、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九、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以上情形导致的并发症;十、被保险人因手术(包括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十一、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原因造成的伤害;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运动、探险活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十四、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太平洋意外险

太平洋意外险

太平洋意外保险太平洋意外险,也即是太平洋意外保险,又称为太平洋人身意外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予以一定保险赔偿金的保险。

一、太平洋意外保险产品列表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2009 版)君安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出行平安意外伤害保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出国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矿业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二、保险概况太平洋意外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

国内、国外旅游均可保,最高投保年龄为65周岁。

“出行无忧”综合保障保险产品为卡式保单。

每款的保障额度、保障时间和保费各不相同,客户可根据自身的需求进行选择。

保费最低的A款每份3元,可得到最长3天、保险金额9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障和2500元的医疗费用保障;保费最高的 E款保费30元,投保人可在20天内得到3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障、15000 元的医疗费用保障。

三、保险条款1.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五条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 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 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 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被保险 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 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给付表一》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 在先。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 益的个人。被保险人在 16 周岁(不含)以下的,投保人必须为其法定监护人。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世纪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有比例给付的约定,请您注意.......................................................................................2.4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3 保险期间2.4 保险责任2.5 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支付4.1 保险费的支付5. 合同解除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6.3 联系方式变更6.4 合同内容变更6.5 争议处理7.释义7.1 机动车7.2 意外伤害7.3 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7.4 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车辆7.5 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7.6 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7.7 醉酒7.8 斗殴7.9 毒品7.10 非处方药7.11 酒后驾驶7.1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13 无有效行驶证7.14 医疗事故7.15 现金价值7.16 有效身份证件7.17 情形复杂附录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世纪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2013年11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世纪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C款)”简称“世纪行C”。

太平洋意外健康险赔偿标准

太平洋意外健康险赔偿标准

太平洋意外健康险赔偿标准太平洋意外健康险是一种为意外事件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在购买这种保险时,了解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对保单持有人来说非常重要。

下面将介绍太平洋意外健康险的赔偿标准,以便消费者参考。

首先,太平洋意外健康险覆盖范围广泛。

保险公司通常会在合同中明确列出保险的保障范围,这包括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烧伤、骨折、意外门急诊等。

在保单中,每种保障项目都会详细说明保险金额和赔偿比例,以及可能需要满足的条件。

其次,太平洋意外健康险的赔偿金额根据保单约定而定。

具体的赔偿金额取决于保单持有人购买的保险金额和赔偿比例。

保险金额越高、赔偿比例越高,获得的赔偿金额也就相应越高。

在保单中,通常会明确列出各种意外事件的赔偿金额和赔偿比例。

另外,太平洋意外健康险对意外事件有明确的定义。

保险公司会在合同中明确列出各种意外事件的定义,以保证赔偿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保单持有人在购买保险时,应该仔细阅读合同中的定义,以充分理解何种事件被视为意外事件,从而获得相应的赔偿。

此外,保单持有人在意外事件发生后需要及时申请赔偿。

一旦发生意外事件,保单持有人应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并提供所需的申请材料,如事故报告、医疗证明等。

根据保单约定,保险公司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向保单持有人支付赔偿金额。

最后,保单持有人应该注意太平洋意外健康险的免赔额和等待期。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公司开始支付赔偿金额之前,保单持有人需要自付的部分。

等待期是指在购买保险后,保单持有人需要等待一定的时间才能享受赔偿。

保单中通常会明确规定免赔额和等待期的具体数值,保单持有人需要注意这些细节以确保获得最大的保障。

总结起来,太平洋意外健康险是一种为意外事件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保单持有人购买保险时需要了解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包括覆盖范围、赔偿金额、意外事件定义、申请赔偿流程以及免赔额和等待期。

通过充分了解这些信息,保单持有人可以更好地利用保险产品,减轻意外事件带来的财务负担。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第一条?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简称“个意(2003)”。

第二条? 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本合同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应不超过60周岁,但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最高投保年龄可延至65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本公司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导致的伤害;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意外;八、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九、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以上情形导致的并发症;十、被保险人因手术(包括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十一、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原因造成的伤害;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运动、探险活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十四、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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