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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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政发〔200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榆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榆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第三章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审批程序

第四章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五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六章项目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办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合理使用政府资金,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各类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资金、市政府通过各种融资手段获得的资金、各财政拨款单位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对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省级政府资金资助的建设项目,如另有规

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市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对第四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政府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投入。

(一)对市级政府直接设立的没有直接经济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入。

(二)对市级政府直接设立的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算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对企业设立但根据产业政策需政府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也可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

(三)对区县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投入。

(四)对企业设立的直接经济收益但根据产业政策需要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除按本条第(二)项规定进行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入外,也可采用贴息方式进行投入。

第六条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库建设、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的审批,综合协调、监督稽察等综合管理监督工作。

市财政局是资金预算、支出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进行

管理和监督。

审计、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安监、消防、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建设,并接受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要求实行统管、统建的项目,由市政府另行规定,其项目前期工作由统建单位和项目业主共同承担。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需求、选址和设计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九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由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和项目业主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报市发改委审查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安排年度计划时,优先从项目库中提取。

第二章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条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金注入方式投入项目,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一条对于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准经营性或经营性建设项目,可将政府投资注入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由其按照市发改委的要求进行投资。

政府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资产,由政府授权机构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由市发改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确定。

第十二条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委要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分别进行审批或审查;对于建设内容简单的一般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申请市级政府投资且项目总投资超过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区按照行业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进行项目初选,并于每年8

月底前依据项目建议书要求的内容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申请,报市发改委初审。初审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的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概算、资金筹措和还贷的初步方案;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保、交通、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达到规定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委审批。

市发改委收到项目建议书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一次告知项目申请单位,要求项目申请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对于关系全局的大项目或民众关注的项目,市发改委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也可举行听证会。重大项目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并实行项目决策问责制。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规划部门的规划审查意见;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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