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榆政办发〔2016〕136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榆政办发〔2016〕1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工作规划(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8日榆林市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工作规则(试行)为规范我市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审批工作,根据中、省相关要求和市政府《利用“多规合一”成果实行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制度工作方案》(榆政办发〔2016〕16号)、《榆林市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在线并联审批工作实施方案》(榆政办函〔2016〕198号),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省要求和我市“多规合一”试点工作总体安排,在市、县区和市级产业园区全面实行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在线并联审批,推进精简申报材料、取消互为前置、压缩审批时限、再造审批流程、同步办理审批、信息共享共用、全程在线运行等改革创新,实现“一门受理、同步审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全程监管”。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投资项目立项阶段指政府投资项目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企业投资项目取得核准批复或备案通知前的项目审批阶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本规则所指的立项阶段审批事项包括:发改部门负责的项目核准、备案、审批,国土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划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环保部门负责的环评文件审批,水利部门负责的取水许可批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审批、非防洪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15•【字号】榆政办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榆政办发〔2016〕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榆林高新区、榆神工业区、空港生态区、东沙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是国家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化解过剩产能、扩大有效投资的重大举措,已成为常态化的政府投资模式。
按照中、省相关精神,国开行、农发行利用专项建设债券筹集资金,建立专项建设基金,采取资本金注入、股权投资和参与地方投融资公司基金投入的投资模式,符合“看得准、有回报、不新增过剩产能、不形成重复建设、不产生挤出效应”的要求,收益率在3-5%的项目主要以安排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实施,中央财政按照专项建设债券利率的90%给予贴息,省财政承诺给予国家贫困县10%的贴息。
我市前五批国家专项建设项目争取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效,对于全市促投资、稳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中省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申报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和市政府统一安排,为了抢抓机遇,争取更多债券专项基金,特别是2016年国家按季度安排的基金计划,各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全面做好国家专项建设项目的争取和建设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基金项目争取机制。
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各基金承载主体、项目建设及管理部门、发行银行、县区政府为成员的基金申报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市发改委:牵头负责专项建设基金申报、争取和管理,对项目是否符合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项目前期手续是否完备、建设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进行审查;负责建立全市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库,并根据投资方向和领域,按季度调整完善;负责申报所需资料的收集、整理,并指导县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申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52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8年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9日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详细规范全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健康发展,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住建部等14部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的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具备实施统一的规则标准、开放共享的交易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业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统一体系。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一委一办一中心”构成(统称为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榆政发〔2015〕17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榆政发〔2015〕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陕政发〔2015〕1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榆林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明确禁止建设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省、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榆政办发[2009]51号
【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16
【实施日期】2009.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榆政办发〔2009〕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推进和扩大消费工作的通知》(榆办字〔2009〕58号),着力解决项目前期工作滞后、项目建设推进缓慢以及批而不建、批多建少、圈占土地和资源等突出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级重点项目实行协议推进的方式,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建设,确保完成重点项目推进任务。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措施
对列入榆政发〔2009〕4号文件的2009年市级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项目和各县区、经济开发区进入园区的在建、拟建项目,签订项目推进协议,以协议约束的方式规范项目管理、促进项目建设。
二、工作内容
由项目实施地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项目推进单位与项目业主签订项目推进协议,就项目推进工作进度、开工投产时间、享受优惠政策、各项控制指标以及项目退出的条件、方式等进行明确约定。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6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1日榆林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新型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抓手,也是建设陕甘宁蒙晋交界最具影响力的城市的重要途径。
按照十九大关于新型城镇化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47号)、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推进“三个1亿人”城镇化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发改委关于《陕西省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陕发改规划〔2017〕15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以户籍制度改革为突破,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一)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全面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促进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1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
各县市区要制订完成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实施方案,确保进城落户人员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坚决取消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不合理的落户限制。
督促各县市区逐步为居住证持有人落实榆林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中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享受的便利项目,逐步实现“一证通”,确保居住证领取门槛不高于中省标准、享受的各项基本服务和办事便利不低于中省标准。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意见-榆政发[2014]3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意见正文:----------------------------------------------------------------------------------------------------------------------------------------------------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意见(榆政发〔20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2014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生产总值增长10%左右,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5%,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3%,城乡居民收入分别增长11%、1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4.6%,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涨幅控制在4%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5‰以内,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单位GDP 能耗下降3.8%,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消减2.3%、2.8%、2.0%和5.0%。
为确保今年各项目标全面完成,现就《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提出如下分解意见:一、创新引领,主动转型,打造榆林经济升级版1.全力以赴推动15个投资超100亿元重大能化项目建设,支持神华锦界电厂等2个建成项目做大做强,确保中煤甲醇醋酸系列深加工及综合利用等5个续建项目早日达产达效,开工建设华电100万吨煤制芳烃等3个项目,做好华能段寨煤电一体化等5个项目前期工作。
包抓领导:高中印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局、能源局、国土局、林业局、水务局2.以销促产做大煤炭采掘业,全面建成金鸡滩等16个煤矿和西岔沟等36个整合煤矿,依法有序释放浅层煤和边角煤产能。
包抓领导:李春临牵头单位:市能源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国土局3.积极帮助企业做好煤炭销售工作,支持陕汽、陕煤化、榆能等建设榆林至安康煤炭外运绿色通道,促进发电企业与用户直接交易。
榆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榆政办发〔2004〕81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榆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榆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财政投资评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投资管理的产物,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财政投资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各级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一)财政预算内、外各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重大维修、改造项目(包括国家、省委托市级评审机构评审的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重大维修、改造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国债转贷项目,企业或单位负责融资需由政府筹资偿还和出台取费政策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四)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一)项目确立的科学依据,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评价与分析。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榆政办发〔2017〕27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榆政办发〔2017〕27号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促进我市民间投资企稳回升、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促进社会投资健康发展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16〕37号)精神,结合全市追赶超越、三项机制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一)进一步下放投资项目审批权限1.根据省上安排,及时修订《榆林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有效承接中省下放核准事项,再下放一批市级核准事项。
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进一步扩大县级备案权限。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编办)2.严格贯彻落实中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有关精神,确保各类前置后置审批事项同步下放。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规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水务局、市文广局、市畜牧局、市民宗局、市气象局、市人防办、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公安消防支队)3.及时动态调整市、县各部门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公布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并在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发布。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级有关部门)(二)改进事中事后监管4.建立透明、规范、高效、协同的监管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减少重复检查,杜绝多头监管。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17〕34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17〕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榆林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1日榆林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规避投资风险,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人民政府出资(包括市直各部门、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出资)的国有全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用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或者无形资产投资的行为。
主要包括:(一)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合资企业、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追加或放弃投资、股权置换等投资;(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购置不动产、房地产投资等;(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股票、债券、基金等)、保险产品、期货、信托、委托理财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四)无形资产投资,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五)其他形式的投资,包括PPP、BOT、BT等模式的其他投资。
第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监管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和主营业务范围内的非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重大投资项目和非主业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非金融企业的金融投资实行审批管理。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现代农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6〕46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现代农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现代农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6〕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榆林市现代农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7日榆林市现代农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现代农业园区的组织管理,规范认定程序和行为,加强园区资金管理,根据《陕西省现代农业园区条例》和榆林市现代农业园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辖区内省级现代农业园区依照《陕西省现代农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监管,市级现代农业园区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由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组织认定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及县区财政配套资金和其它专项资金。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全市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管理工作由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园区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意见,统筹领导全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二)研究审定推进园区建设的政策意见;(三)研究审定园区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四)协调解决园区建设和管理中的一些重大事项;(五)研究审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七条办公室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关于园区建设的意见和决定,提出园区建设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二)负责组织全市园区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三)负责组织园区实施方案审核和批复;(四)负责园区项目检查、考评、验收;(五)负责园区信息宣传和工作交流;(六)负责园区技术专家组建设和管理工作;(七)负责全市园区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八)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务。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重大产业项目要素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重大产业项目要素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榆政办发〔2020〕16 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重大产业项目要素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榆林市重大产业项目要素保障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6月5日第8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23日榆林市重大产业项目要素保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精神,探索建立“要素跟着项目走”的长效机制,有效解决我市要素配置分散、占而不用、退出难等问题,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充分发挥要素配置对推动重大项目的关键作用,着力加快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按照“市域统筹、优化配置”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实施对象是市域内新建的重大产业项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国家、省、市产业政策鼓励发展并纳入相关规划的项目;(二)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填补我市产业空白、对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三)纳入《榆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产业类重点项目;(四)符合要素保障部门审批要求的项目。
对就业带动能力强、亩均投资和产值高、工艺技术行业领先、节能效果明显、低污染或执行最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项目,优先考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要素是指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取水指标(取水许可)、能耗指标、林业审批指标、环境容量指标(纳入《榆林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等。
第四条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林草局等要素保障部门要盘活存量、争取增量,保障重大产业项目要素需求。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民营经济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9〕49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民营经济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民营经济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榆林市民营经济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榆林市民营经济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对民营经济的支持作用,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突出问题,推动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规范榆林市民营经济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民营经济发展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6〕10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营经济发展基金为榆林市产业发展基金的子基金,资金来源为市政府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预算资金及社会资本等。
市工信局为民营经济发展基金的实施主体,负责发起设立和参与管理民营经济发展基金。
第三条民营经济发展基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以及投资项目管理和投资资金使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民营经济发展基金投资方向为我市实体民营经济,重点投向非能源制造业企业的项目,原则上煤炭企业及房地产企业项目不属于投资范围。
民营经济发展基金的投资应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4•【字号】榆政办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榆林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已经2019年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榆林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72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榆政发〔2017〕21号)精神,推进市国资委职能转变,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我市实现“三大目标”、落实“两个更大”要求,坚持国资国企改革正确方向,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明确出资人职责定位,调整优化监管职能,精简整合监管事项,改进完善监管方式,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切实提高监管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国有资本运营质量和效益,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
二、调整优化监管职能(一)强化管资本职能,落实保值增值责任1.优化国有资本配置。
加强统筹规划,推动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重组,提升投资布局能力。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26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23日榆林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推动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和房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节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城市公共水源供水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公共水源(包括城市自来水和中水),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自备水源井设施。
第四条建设项目必须采用节水先进技术,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使用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器具,必须是国家认定的节水型产品。
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器具、设备、计量设施以及中水利用设施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各种排水经收集处理达到规定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等适当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再生水。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当落实项目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用水单位应当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
城市节水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节水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在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投入使用后,具体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日常管理工作。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2•【字号】榆政办发[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榆政办发〔2008〕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榆林、神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近年来,全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引导和调控,全市投资继续保持了平稳增长的态势。
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有的项目建设手续不够完善,有的项目在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中不够规范,有的项目在执行土地、环保法规政策等方面把关不严,还有个别项目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为尽快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市投资又好又快地增长,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把省政府要求与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起来,努力做到既服从大局、又促进发展,既规范管理、又保持活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重要意义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防止经济由偏快转为过热具有重要作用。
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是国家严控投资盲目过快增长、实现宏观调控任务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我市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投资建设秩序、规范投资行为的重要环节。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改变单纯依靠投资拉动经济的发展思路,更加重视消费和出口的作用,促进投资、消费、出口协调拉动。
要对投资盲目过快增长的负面影响和危险性有清醒地认识,把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作为当前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要继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指导投资工作,维护投资项目建设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府谷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府谷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合理使用政府资金,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建设项目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大项目稽查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榆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列入府谷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类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含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投资的项目;第三条经济发展局下设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建办,对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实施稽查;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按隶属关系管理所属建设项目;第四条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项目推进、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从业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和配合;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第五条项目建设必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第六条各部门和乡镇必须于每年的9月底前将下年度的项目计划报经济发展局;项目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二合理安排可用财力,集中力量上重大项目;三统筹兼顾,关注民生,保持投资结构合理;四支持国家配套项目和社会筹资项目,优先安排续建项目;五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方式;第七条新续建项目由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报经济发展局,经济发展局平衡汇总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各分管县长意见后,将修订后的年度投资计划草案汇报书记、县长,经书记、县长同意后在县内媒体公示;在充分吸纳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有关程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县政府下发执行;第八条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包括企业投资项目,由经济发展局请示主管县长后按有关规定直接上报上级发展改革委员会或直接审批备案;第九条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和概预算完成后,连同设备预算、拆砍占迁等前期费用一并报基建办;县长或县长委托主管副县长召集经发、财政、审计、建设、项目推进、设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会审、会签建设方案;项目概预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审批立项时批准的投资额,财政局和审计局根据建设方案同步审查、审计,经县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审定后,建设单位将概预算和年度计划申请一并报经济发展局,经济发展局请示县长同意后下达项目年度计划;第十条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得突破批准的概预算;如确需变更设计、增加投资,由建设单位向基建办提出申请,提交变更方案,经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审核并请示县长同意后,进行设计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然后由财政局和审计局进行审查、审计,报县长批准后,由经济发展局下达变更调整计划;单项工程变更增加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间断工程施工,但应由基建办派员现场核实后,补办相关手续;单项工程变更增加5万元以上的必须事先报批;不按程序办理的,决算时不予认可,资金不予拨付;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建设项目必须在完善前期工作,下达年度计划后方可进入招标投标程序;工程招标投标方案经基建办、招标办联合审查,设备材料采购计划和招标投标方案经财政局、基建办和政府采购中心联合审查,并请示县长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标投标;第十二条建设项目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验收;项目验收工作由基建办牵头,并由基建办对验收结论审查后备案;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项目推进单位和基建办共同对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及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验收标准和陕西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执行;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四条项目概预算单价每年确定一次,按照统一的单价进行概预决算,概预算、决算审查与审计同步进行;第十五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审查批准,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资金包含中、省、市投资补助资金、政府融资和自筹资金应设立专户,保证专款专用;第十七条项目推进、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设资金;自筹资金务必按概预算中承诺比例足额到户,中、省、市投资补助资金应积极争取;投资补助资金、自筹资金到户的项目,原则上先使用到户资金;第十八条财政局、基建办必须对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运行;第十九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资金来源合法性和中、省、市投资补助及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四管理费开支情况;五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第二十条实施项目的财政投资按月集中拨付,每月建设单位按进度申请使用建设资金,经项目监理、项目推进单位主要领导签注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主管副县长签注意见,基建办核实后集中报县长审批,财政局按拨款单给予拨款;第二十一条年度投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前期费,前期费由经济发展局按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分批次拨付,拨付程序按本章第二十条执行;对未开展工作或未完成计划任务的前期和实施项目,经审查、审计后,基建办、财政局拒付或抵扣相应投资;第二十二条年度投资计划按财政投资1%的比例安排预留资金,用以解决设计变更和概预算调整增加的投资;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撤换项目负责人等措施,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二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三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的;四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六未按规定报送报表或者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七建设单位未督促施工企业按时发放民工工资;第四章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按照高效、精干的原则,组织项目实施机构,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管理,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撤换项目负责人,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理:一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出现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暂停拨付资金;对从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二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延报告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且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工报告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四项目法人指定分包或采购,侵权施工单位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建设或暂缓资金拨付;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责令施工单位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建筑材料、安装构件或设备,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擅自使用或安装,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对不合格的工程、构件和设备合格签认的,责令改正,撤换驻地监理,并给予监理单位警告或通报批评;第二十八条项目推进单位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充分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参与调度管理;第二十九条基建办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监督管理,采取现场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调度会等形式,及时掌握情况,协调解决问题;第五章社会监督第三十条项目建设活动要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开工要设立公示牌,对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基本情况,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等单位名称和负责人、监督机构、举报电话予以公示;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由经济发展局受理承办;经济发展局对所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后,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提交县政府有关会议决定;基建办应对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跟踪了解,直至问题完全解决,填写重点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案件报告表,并回复署名的举报人,对处理结果登记归档;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稳增长各项工作的通知-榆政办发〔2015〕38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稳增长各项工作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稳增长各项工作的通知榆政办发〔2015〕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今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狠抓改革攻坚,加强民生保障,强化风险防控,经济社会大局保持稳定。
但受能源化工产品市场低迷、原油、煤炭价格大幅下跌等客观因素影响,一季度全市经济增速明显回落,下行压力持续加大。
各级各部门既要充分认识当前经济形势的复杂性和严峻性,更要看到我市经济发展的基础和优势、增长的空间和潜力仍然很大,经济增长动力的基本面并没有根本改变,要进一步坚定发展信心,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夯实责任、精准施策,转变作风、狠抓落实,全力以赴确保二季度经济增长止跌回升、平稳增长。
现就做好当前稳增长各项工作通知如下:一、抓市场促工业。
稳增长的重点在工业、关键在市场。
一是加大促销力度。
实施品牌战略,进一步强化“榆林好产品”的质量控制和宣传力度,提高促销的针对性、精准性。
深度拓展国内外市场,赴京津冀等重点区域召开榆林工业品专场推荐会,在煤炭交易港口和媒体上加大“榆林煤”“榆林兰炭”宣传力度。
做好煤炭、兰炭等产品的产运销衔接工作,密切跟踪产品流向区域、行业,主动服务终端客户。
建立与神华集团共同生产兰炭的协作机制,进一步拓展京津冀民用清洁燃料市场。
严厉打击“黑煤”流通,加快建设煤炭质量检测中心,加强上站煤炭、兰炭质量管理。
将金属镁等其它18种工业产品全部纳入促销范围,全力拓展榆林工业产品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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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政发〔200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现将《榆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榆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第三章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审批程序第四章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第五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六章项目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办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合理使用政府资金,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各类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资金、市政府通过各种融资手段获得的资金、各财政拨款单位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对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省级政府资金资助的建设项目,如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一)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五)市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对第四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政府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投入。
(一)对市级政府直接设立的没有直接经济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入。
(二)对市级政府直接设立的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算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
对企业设立但根据产业政策需政府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也可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
(三)对区县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投入。
(四)对企业设立的直接经济收益但根据产业政策需要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除按本条第(二)项规定进行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入外,也可采用贴息方式进行投入。
第六条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库建设、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的审批,综合协调、监督稽察等综合管理监督工作。
市财政局是资金预算、支出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审计、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安监、消防、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建设,并接受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按要求实行统管、统建的项目,由市政府另行规定,其项目前期工作由统建单位和项目业主共同承担。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需求、选址和设计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九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
由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和项目业主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报市发改委审查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安排年度计划时,优先从项目库中提取。
第二章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第十条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金注入方式投入项目,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一条对于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准经营性或经营性建设项目,可将政府投资注入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由其按照市发改委的要求进行投资。
政府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资产,由政府授权机构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由市发改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确定。
第十二条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委要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分别进行审批或审查;对于建设内容简单的一般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申请市级政府投资且项目总投资超过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区按照行业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进行项目初选,并于每年8月底前依据项目建议书要求的内容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申请,报市发改委初审。
初审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的初步方案;(五)项目总投资概算、资金筹措和还贷的初步方案;(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七)环保、交通、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九)结论。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达到规定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委审批。
市发改委收到项目建议书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一次告知项目申请单位,要求项目申请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对于关系全局的大项目或民众关注的项目,市发改委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也可举行听证会。
重大项目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并实行项目决策问责制。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规划部门的规划审查意见;(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四)项目建设选址;(五)环境保护和能源、水等资源消耗情况;(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九)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十)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十一)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十二)结论。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评估报告;(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规划设计(土地利用)条件;(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四)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改委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审批。
市发改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项目设计(一)初步设计。
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书)批准的总投资估算的3%,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的5%,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新报批。
初步设计和概算由市发改委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
(二)施工图设计。
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将施工图审查意见报市发改委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项目单位还应依据施工图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并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查。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三章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审批程序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采取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可以采取补助、贴息方式。
投资补助总额累计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投资的30%,贴息审批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三条采取补助、贴息投资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同时附送以下有效文件:(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二)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四)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含规划意见书、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对申请贴息的项目已使用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的付息单;(六)根据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市发改委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投资补助的原则(包括补助领域、定额和比例)、贴息的原则(包括贴息的领域、年限和利率)。
原则上,对政府投资拟采取投资补助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对政府投资拟采取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应向社会公开征集,尚未办理贷款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贷款银行。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区审查后以书面方式向市发改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原则上,一个项目在整个建设期间内只能申报一次资金申请报告,禁止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第二十六条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应是在建项目,或已经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
第二十七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二)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等;(三)项目申报的理由;(四)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第二十八条市发改委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汇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在初审资金申请报告前,市发改委应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概算投资、项目贷款的真实性、社会效益及方案优化等进行评估审核。
第四章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第二十九条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的原则。
根据市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和谐发展,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均衡发展,集中资金保证重点项目,优先安排收尾竣工项目,适当安排新开工项目的原则,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
第三十条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程序。
市发改委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项目业主所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征询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按照项目性质、功能、投资总额分类,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请人大审议。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二)拟安排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累计安排资金额、本年度投资额;(三)投资补助、贴息项目,应说明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号;(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