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紧急状态下的人权保障问题(一)
浅谈我国紧急状态制度现状与人权保障
条 确立 了“ 严制 度” 戒 。在 文 化 大 革 命 中 . 家 治 理 受 到 “ 国 无
法 无天 ” 想 的 影 响 , 思 宪法 事 实 上被 搁 置 。 此 . 实 践 中实 因 在 行 的是 相 当于 戒 严 的军 事 管 制制 度 ,而它 却 不 是 依法 设立
的 。 17 9 5年 宪 法 又 取 消 了 戒 严 的 规 定 . 到 1 8 直 9 2年 宪 法 才
一
、
我国 紧急状 态制 度的 历史发 展及 现状
我 国紧 急状 态制 度发 展历 史 悠远 . 文 仅就 新 中 国成立 本
以来 的发展状 况做 以下介 绍和探 讨 。1 4 9 9年 9月 2 日中国 9 人 民政 治协 商会议 第一 届全 体会 议通过 了《 同 纲领》 共 。为保 卫 新生 的人 民政 权 , 共 同纲领 》 定 了凡 人 民解 放 军解 放 了 《 规 的 地 方都 实 行 军事 管制 。 消 国 民党 反动 政 权机 关 . 中央 取 由 人 民 政府 或 前线 军 政机 关 委 任 人 员组 织 军事 管 制 委 员 会和 地 方人 民政府 , 导人 民建立 革命 秩序 , 压 反革 命 活动 , 领 镇 并 在 条件许 可时 , 开各界 人 民代表 会 议。 15 召 9 4年宪 法第 三十
能 等 同 于 紧 急 状 态 。“ 发 事 件 主 要 指 危 机 状 态 . 过 动 用 政 突 通 府 的 管 理 力 量 就 能 解 决 , 如 在 国 外 的 话 . 察 力 量 就 能 解 比 警
恢复 了戒 严制 度 。其 六十 七条 规 定 , 国 人 民代表 大 会 常务 全 委员 会决 定全 国或者 个别 省 、 自治区 、 直辖 市 的戒严 。第 八十 条规 定 , 国家 主席 根据 人 大常委 会 的决 定 发布 戒严 令 。第 八 十九 条又 规定 , 务院 决定 省 、 国 自治区 、 直辖 市 的范 围 内部 分
论紧急状态下的个人环境权及其保障
个人 环境权 , 人所享 有 的拥 有适 宜健 康 和 良好生 即个
活的环境 , 以及合理 利用 环境资 源的基 本权 利 。在这 里之 所以将其 称为 个人环境 权而 非公 民环境权 , 因为公 民是 是 个政治 慨念 , 们 不应 当将 一 项 基 本 人 权 局 限 在 政 治 领 我 域, 它应 当具有 普适性 。
二、 自然伦理 要求 。第 三 、 法学理 论 的不足 , 传统 即传统 民
法理论 对 民事权 利设 计 的欠 缺 、 宪法对 基本权 利设 定 的不 足、 国际法 对 国家 环境保 护 的不 力 。 其次, 从人权 属性来看 , 民环境权 也应 作为一 项宪 法 公 上公 民的基本权 利 。依据 人 的 自然 属性 , 基 于人 的社会 并
个人环境 的侵害 , 也应 当得到救济。在紧急状态下 , 对于个人环境权 的限制应 当遵循行政应急性原则 、 比例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 、 公正
补偿原则、 监督- q救济原则。在紧急状态下 。 - 个人环境权救济亦不应等凋予一般情形下 的权利救济方式 , 这里至 少包含 了三种形式 :
正常秩序所排斥 的私力救济方式 ; 正常状态所喜好 的 A R救济方式 ; D 包括 7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行政补偿和行 政赔 偿三大板块的公
力救济方式。通过对国家 紧急权的约束l  ̄ - ̄救济方式的协调 , g - , t 以期获得 紧急状态下个人环境权与国家紧急权力的张力平衡。
关键词 紧急状态 ; 人环境权 ; 个 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 D 1. 92 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l吆 一2 0 (o 9 一06 一0 0 l420 ) oo 6
人权中的辩论辩题
人权中的辩论辩题正方,人权是普世价值,应当得到全面保障。
人权是指人类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自由权等。
这些权利是每个人天生就应该拥有的,是不容侵犯的。
因此,人权应当是普世价值,应当得到全面保障。
首先,人权是普世价值,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了人类享有的基本权利,各国都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
同时,国际社会也建立了一系列的人权保护机制,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
这些都表明了人权是普世价值,应当得到全面保障。
其次,人权的全面保障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如果人权得不到保障,社会将充满不公平和不稳定因素,容易导致社会动荡和冲突。
而人权的全面保障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再次,人权的全面保障是每个国家应尽的责任。
各国都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国家的基本职责。
只有在人权得到全面保障的情况下,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人民才能享有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
因此,人权是普世价值,应当得到全面保障,这符合国际社会的共识,也符合社会的发展需要。
反方,人权应当因地制宜,不能一概而论。
人权是一种抽象的概念,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因此人权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也应当因地制宜,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人权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比如在西方国家,强调个人的自由和平等权利,而在东方国家,更加注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因此,人权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应当因地制宜,不能一概而论。
其次,人权的全面保障可能会对国家的稳定和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历史和社会原因,人权的全面保障可能会导致社会动荡和冲突,进而影响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人权的具体实践应当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
再次,国际社会对人权的认识和实践也存在着差异,不同国家之间往往存在着人权标准的分歧。
因此,人权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也应当因地制宜,不能一概而论。
紧急状态下人权的法律保护
一
Le a O e tO m a iht g lpr tc i n Ofhu n rg s
i t c f e e 1e y n s a e O m I; nc
、
新 时期 “ 急状 态 ” 紧 的理 解
T0N G n q u ・ Xi . i
全 的灾害和 动乱都 可以构成 公约第 4条 意义 上 的紧 急状 态” …《 。 禁止 酷刑 和其他 残忍 、 不人 道或 有辱人 格 的待遇或处罚公 约》 欧洲理 事会保 护 人权 和基本 《
t e h u nrg t n e h rtcin0 he jri— wen teh ma ihsu d rtep 0e t ft remao n o
第 8卷
第4 期
大连 海事 大学 学报 ( 社会科 学版 )
J u l f ai rt nv r y(o i cecs d in o ma o l nMa.meu i s D a i e n s c l i e E no ) aS n
Vo . No 4 【8。 .
Au g.2 09 0
关键 词 : 急状 态 ; 权 ; 紧 人 法律 保 护 ; 督 机 制 监
中图 分 类 号 : 6 15 D 2 . 文 献 标 志码 : A
际人权法 能做哪些 ?如何 在保证 顺利 度过 紧急状 态
的前提 下 , 最大 限度 地保 障个 体基 本 人 权 的实 现 成
为国际人权 法研 究 的一 个 重 要课 题 , 是 本文 探 讨 也
国际人权 法对 于“ 紧急状态 ” 没有 一个 统一 的定
( . c帕 l f a Da a 1 s } 0 w, l I M t i. Da a l 0 6 C ia oL il i Un , l I l 6 2 , hn ; me v il
浅析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克减与救济
浅析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克减与救济[摘要]紧急状态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恢复公共秩序,政府权力的集中和扩大必然会导致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受到更多限制和克减。
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因紧急状态的发生而被随意剥夺,文章就紧急状态及紧急权力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几点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救济的思考。
[关键词]紧急状态;紧急权力;权利限制;权利救济从国家公共利益至上的价值位阶来看,如果国家处于紧急状态,国家可以对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
我国2004年修宪明确将“紧急状态”纳入宪法规范之中,无疑为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被侵害的救济提供了宪法依据,但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被侵害如何救济的问题,现行宪法及相关法律并无具体答案。
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如何得到有效保护成为现代宪法学理论中一个亟需研究的重大问题。
一、紧急状态与国家紧急权力(一)紧急状态的界定1.紧急状态的概念“无论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术语、还是法学研究对象的紧急状态,都不存在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内涵与外延都很清晰的概念上的界定。
”①笔者认为,紧急状态是指发生了威胁到国家某一地区或全国范围的基本秩序或生存状态的现实的、急迫的危险情况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宣布该地区或全国处于非常时期并启动国家紧急权,采取临时性非常措施的状态。
紧急状态是一种非常态的社会秩序,在此期间,国家享有紧急权,可以采取紧急对抗措施来应对紧急状态,包括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与克减,公民基本权利将受到很大影响。
所以,从公民基本权利受宪法保护来看,我国应当把紧急状态的宣布次数降到最低,只有当国家受到严重威胁时,才能考虑紧急状态的宣布。
2.紧急状态的特征顾名思义,紧急状态是一种反常的国家权力行使状态,与正常的宪政状态相对应,其特征表现如下:(1)以维护国家生存为目的。
当一定的区域或者整个国家的基本秩序和生存遭到严重威胁,国家处于紧急情况,维护国家的生存成为实施紧急状态的唯一目的。
中国人大宪法历年考研真题解析(2010-2018)
中国人大宪法历年考研真题解析(2010-2018)2018论述题1.试述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及其职权。
宪法地位: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表明人民检察院是我国专门行使检察权的机关。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实行专门监督,以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国家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权:①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法律、法规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②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免于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③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⑥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申诉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员的法律责任,受理公民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材料分析题2.(1)宪法在良法善治中的意义是什么?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率,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定的原则、具体内容与具体实施过程都在宪法指导下进行,宪法对于推行良法善治具有重要意义。
1)宪法在立法的作用:①宪法确立了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②宪法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从实际出发,顺应社会发展规律,遵从民主原则等;③科学的法律体系的建立是实现宪法原则的基本形式之一,依照宪法制定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法律是实施宪法的重要途径;④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
2)宪法在执法的作用:宪法是执法的基础和原则,一切执法活动不能违反宪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
应注重培养法律人的宪法思维。
3)宪法在司法中的作用:①宪法是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来源;②规定了司法机关进行活动的基本原则;③法官和检察官的宪法意识对法治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宪法学作业一参考答案
宪法学作业一参考答案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1、在本质上,宪法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错误)2、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宪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与其他法律规范在功能上是不一致的,即是对其他类社会关系的调整。
(错误)3、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根据“遵循先例”原则,法院的宪法判例,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于下级法院具有规范的作用。
(错误)4、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度起源于美国,并为其他一些国家所借鉴。
(正确)5、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一般都规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不仅具有立法职能,并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责任制。
(正确)6、英国宪法是成文法宪法,这是其发展的渐进性所决定的。
(错误)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是中国宪法史上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件,也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光辉结晶。
(正确)8、1931年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后来又经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作了一些修改,正式公布施行。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的宪法性文件。
(正确)9、国家性质是国家本质属性的抽象概括,其核心问题是国家权利的归属。
(错误)10、现阶段我国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两个范围的政治联盟:一个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另一个是由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政治联盟。
(错误)二、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一项或二项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或错选不给分)。
1、宪法实施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A、B、D)A、审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B、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
C、审查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D、审查政党、社会团体等行为的合宪性。
公共危机管理考试题及答案
专业技术人员公共危机管理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40题) 261、事故灾难预防工作的主要环节有倡导安全文化,强化安全意识,健全安全法制,贯彻“依法治安”方略,推动安全科技进步,加大安全投入和()。
A、加强教育培训B、遵循市场原则C、强化安全责任,落实责任制D、加大资金投入答案:C2、根据事故报告的规定,对于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须在事故发生后()之内上报至国务院。
A、4小时B、6小时C、8小时D、12小时答案:A正确答案:B3、“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
A、基本原则B、基本政策C、基本思路D、基本方针答案:D4、按照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特大事故一次死亡( )。
A、1-2人B、3-9人C、10-29人D、30人以上答案:C5、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体系的建设关键是做好()。
A、领导体制B、组织体制C、一案三制D、信息体制答案:C6、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涉及范围、造成的危害程度、可控性等各不相同,实行()。
A、分级管理B、分类管理C、分层管理D、分群管理答案:A正确答案:B7、考虑政府治理能力、民众心里承受能力和大众传播媒介等诸多因素属于()危机预警机制的原则。
A、以人为本原则B、常抓不懈原则C、分级预警原则D、讲究方法原则答案:A正确答案:D8、()是危机管理的核心环节之一。
A、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管理B、突发事件的处理C、突发事件的运行D、突发事件的善后答案:A9、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系统要实现指挥一体化、信息网络化、执行程序化、()的建设目标。
A、决策智能化B、检查经常化C、处理及时化D、责任明确化答案:A10、发生火灾时,如果有人提一桶水来救火,大家就会冷静下来,跟着去提水救火;相反,如果有人第一个逃走,大家同样会效仿,争先恐后地逃跑。
这个行为就成为()。
A、紧急规范B、模范作用C、带头作用D、群体作用答案:C正确答案:A11、在非常规状态下,即便没有针对某种特殊情况的具体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也可进行紧急处置,以防止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受到更大损失。
行政紧急权力行使过程中有关公民权利保护的探讨
制主要是重 突发事件 的需 要 , 所 以在某 种情 况下 , 民主宪政制 度为 了
克服危险 , 恢 复正常状 态 , 必 须 暂 时 为 某 种 程 度 的 变 更 。 在 这
样 的情 况下 , 宪政 国家可能会成 为完全 独裁 的政 府 , 其 目的以 保卫 国家独立 , 维护现行宪政秩序 以及保护人 民的政治及其社 会 自由权利为限 , 简言之 , 宪政独裁 的 目的乃在 于: “ 终止 危机 , 恢 复常态 。 ” 目前 。 学 术 界认 为 “ 行 政 紧 急 权 力 是 指 国 家 在 宣 布 进 入 紧 急状态之后所实施 的一种不 受 民主宪政 分权原 则和人 权保 障 原 则的一般 限制 的国家权力 , 其 目的 是 通 过 必 要 的权 力 集 中 , 尤其是行政权力 的集 中和人权的克减来 达到消灭危机 、 恢复 国 家 正 常 秩 序 的 目的 。 ” , 该 定 义突 出 了在 行 使 行 政 紧 急 权 力 的 过 程 中对 私 权益 的 限制 及 “ 对 人 权 的克 减 ”, 当然 这 也 是 接 下 来 论 述 对于行政 紧急权力进行控制进而保障公民权利的出发点。 二、 行 政 紧 急 权 力 实 施 过程 中 的 张 力 与滥 用 的 危 险 突 发 事 件爆 发后 , 政府 必须 采 取 紧急 措 施 以 控 制 和 消 除 突 发事件 , 但 政 府 所 采 取 的 紧 急措 施 所 蕴 含 的 价 值 和 利 益 基 础 充 满矛盾 , 在紧 急状 态下 , 国家行 政权力侵 入属 于公 民 自治的领 域, 公 民权 利 和 自由 所 行 使 的 范 围 会 遭 到 挤 压 。 不 可 否 认 , 公 益与私益 、 秩 序 与 自 由之 间 的 冲 突 会 长 久 存 在 , 对 于 一 个 处 理 突发事件 的政府 而育 , 其 价值取 向上总 是强调公益 和秩序 , 而 忽 视 自由 和 私 益 。 比如 为 了维 护 公 共 利 益 ,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要 求 企业生产应急的货物 , 提供 医疗 、 检测和科学研 究等公共 服务 ; 为 了维 持 秩 序 , 行 政 机 关 有 权 采 取 紧 急 措 施 限制 公 民 的 人 身 自 由、 参 与 政治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等 。 那 么 如 何 平 衡 公 益 和 私 益 , 自 由和秩序之间的张力 , 显然必须 发挥法律 的作 用。法律是不 同 利益 的调节器 , 能够 以其特有 的强 制力和高效 率的运行 机制 , 实现对各种互相冲突 、 摩擦甚 至对立的利益 和价值关系进行筛 选、 评 价 和平 衡 , 以 最 小 的 成 本 谋 求 最 大 多 数 人 的 利益 。 在 提 出行 政 紧 急 权 力 之 初 就 有 学 者 指 出 : “ 国家 紧 急 权 力 的危险性在于 : 滥. } = } { 的危险一对 人权和 法治 的侵害 , 权 力者将
紧急状态下的公民基本权利保护
所 以,我拟将紧急状态的概念定义 为:宪法或法律规 定的,危机情 况 极 端 威 胁 社 会秩 序 、公 共 利 益 、国家 安 全 ,经 国 家有 权 机 关 依 法 定 程
所谓紧 急状态 是相对 于社会 正常状 态而言 的一种特殊状 态。在 序 予 以确 认 和 宣 布 的非 常 社 会 状 态 。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l}Ij占枉金
2009.1( )
紧急状态下的公 民基本权利保护
王 萱
摘 要 紧 急状 态下保 护 公 民的基 本权 利在 现代 宪法 学理论 中凸显 出重 要价 值 ,这 首先要 求对 紧急状 态 的概念 做 出界 定 .
从 公 民基本 权利 保 障 同维护 国家安全 、公共 利益 的 冲 突上看 ,紧急状 态下 限制公 民基 本权 利具有 正 当性 ,但 这种 限制是危 险
的 ,必 须从保 护公 民基本权 利 的重要 性 出发 ,划定保 护 的范 围 ,即哪 些权 利 必须保 护 ,设 置保 障 的最 低标 准 ,以及规 定法律 保
留与 比例原 则的保 护原 则。
关键词 紧急状 态 基 本权 利 保 护
中图 分类 号 :D920.5
文献 标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100ຫໍສະໝຸດ .0592(2009)01.027.02
来看 ,紧 急 状 态大 致 包 括 以下 几 种 情况 :一 是 各 类 自然 灾 害 :二 是 各类
(一 )紧急状态 下限制公 民基本权利具有正 当性
传染性疾病 ;三是各类人 为因素制造 的灾难 ;四是各类经济灾害等 。0
1.为 了保证过 国家安全 ,恢复正常 的社会秩序 。对 国家 而言,安
《应对突发事件能力》试卷答案88分
1.单选题【本题型共25道题】1.事件的开端无法用常规性规则进行判断,而且其后的衍生和可能涉及的影响也没有经验性知识可供指导,这体现了突发事件的()。
ﻫC.影响的社会性A.突发性和紧急性ﻫB.高度不确定性ﻫD.决策的非程序化2.自然灾害的()将它与人类自身造成的灾难事件区别开来。
ﻫA.自然属性B.社会属性ﻫC.人为属性D.生产属性B.社会要求3.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主体的行为,均源于参与事件的群体或个人的().ﻫﻫA.外在表现ﻫD.自我满足C.内在需求ﻫ4.()是全过程、全方位地来描述那些突发的有可能产生较大破坏损失的事件。
ﻫC.紧急状态ﻫD.灾害和灾难A.突发事件ﻫB.危机ﻫ5.依法行政就是()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ﻫﻫB.行政机关A.政府ﻫC.管理者D.公民6.公共卫生的社会性,决定了()是保障公共卫生的第一责任人。
ﻫA.医疗机构B.各级政府D.公民自身C.民间机构ﻫ7.突发事件的一致性是指在危机中的()具有相同的要求。
B.受害对象ﻫA.公众ﻫC.管理者D.利益主体8.()是指根据情报信息和事件预测结果,用书面文字形式制作的、用以处置未来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采取的工作计划和行动方案。
ﻫﻫA.处置预案B.处置文案ﻫC.处置立案D.处置方案A.人民权利ﻫB.人民义务ﻫC.公9.保障()是应对突发事件及其立法的终极目标和价值。
ﻫﻫ民权利D.公民义务10.()是指短期内对人类健康和生命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事件.A.突发公共安全事件B.突发公共卫生事件D.突发卫生危机C.突发卫生事件ﻫ11.()是指为避免和应对突发事件而履行决策职责、参与决策过程的特定个人(如总统、总理)和组织机构.A.危机决策预警C.危机决策制度ﻫD.危机决策实行B.危机决策主体ﻫ12.在非常规状态下,与立法、司法等其他国家权力相比,()具有某种优先性和更大的权威性,ﻫA.法定公民权利C.政府职权B.行政紧急权力ﻫD.行政权力A.极端仇恨者13.除了有组织的活动外,国际恐怖主义还出现了众多的个体行为,其中最突出的就是().ﻫﻫB.民族主义者ﻫC.种族主义者D.宗教狂热分子14.政治过程中的()指的是将相同的利益需求集中起来,或把不同的利益需求协调起来。
宪政视野下的我国紧急状态法
下, 为人 民服 务 , 最 大 限度地 体现人 民的利益 , 调 整 公 共 利益 与 私 人 利 益 的关 系 。在 法 治 主 义 的 引 领下 , 制 定 实 体 和程 序 合 法 的 紧 急 状 态 法 , 同 时 对 紧急 状 态 权 进 行 严 格 限 制 , 以谋 求 保 障 人 权 这 一 宪政 终 极 目的 的实 现 。
益和恢复宪法秩序之途径 。
关键词 : 《 紧急状态法》 ;人权保障 ; 宪 法程序 ;司法救济 中图分类号 : D9 l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2 8 1 7 ( 2 0 1 3 } 0 4 -0 1 0 5 -0 3
2 l世 纪 以来 , 我 国各 种 灾 害频 发 , 迫 使 我 国加 快 紧急 状 态 法 立 法 的 步 伐 , 并 应 该 在 宪 政 的 视 野 下 对 紧急 状 态法 律 制 度 进行 研 究 在 立 宪 主义 国
争状 态 法 、 紧 急状 态 法 、 戒严法 、 灾 害 应 急 法 为 主体 的 紧急状 态法 律体 系 。不 论是 自然灾 害导 致 的紧急 状态 , 还 是人 为原 因导 致 的 紧急状态 , 政 府基本 能够
依据相关的法律 、 法规采取必要的措施 , 来维护正常
收 稿 日期 : 2 O 1 2 —1 2 —2 O
的社 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序 。但我 国现有 的 紧急状 态规 范性法律 文
件分 布散 乱 , 层次 不 清 , 且 法律 效 力 层 级较 低 , 尚未 形 成统一 的体 系 。因此 , 我 国应借 鉴 各 国的 紧急 状
际化时代 , 任何 国家 、 组织和个 人的行为都应纳 入
宪 政视 野 下 进 行 评 估 和 审 查 , 国家 紧 急 状 态 法 同 样 不 能偏 离 这 种 思 想 。 因 此 , 宪 政 下 的 紧 急 状 态
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参考题及答案
《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习题集第一章突发事件管理概述一、填空题1.危机用汉字表述内涵,即“危险与机遇”并存的时刻,是组织命运“转化与恶化”的分水岭。
2.在紧急情况下,危机以其高度不确定____的前景,给管理者造成高度的紧张和压力。
3.对危机事件或状态的分析,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考虑:事件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影响方式和事件的影响范围。
4.危机既包含着危险,也包含着机遇。
5.广义的危机,实际上把灾害、灾难、突发事件、紧急状态等全都包括进来了。
6.危机事件决策环境往往是一种非常态的社会情境,是各种不利情况、严重威胁、____不确定因素的高度积聚。
7.国家汶川地震专家委员会将地震损失的统计指标分为三类,即人员伤亡问题、财产损失问题和对自然环境的破环问题。
8.迅速地从正常情况转换到紧急情况的能力是危机管理的核心内容。
9.突发事件发生时,管理者必须在有限的信息、资源和时间条件下,寻求“满意”的处理方案。
10.有学者根据危机情境中主体的态度,将危机划分成一致性和冲突性两类。
11.根据危机事件本身特有的性质,可以将其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及经济危机五大类。
12.每一个危机事件都有发生、发展和减缓的阶段,需要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
13.危机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整个事件处理过程进行调查评估并从事件中获益,其关键在于善后学习能力。
14.从立法的角度,我国先后制定了对付社会动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________》(1996),对付重大自然灾害的《___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___________ 》(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等。
15.从应急组织网络来看,突发事件管理体系包括敏感的危机意识、健全的制度框架、完备的危机应对计划和综合性的社会与国际应对网络。
P27二、判断题1.危机事件的决策环境相对于政府的常规性决策环境往往是一种非常态的社会情境。
我国紧急状态下人权保障的宪法研究
我国紧急状态下人权保障的宪法研究作者:方剑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摘要】当今世界范围内的突发事件越来越多,实施紧急状态使社会混乱秩序恢复正常,“紧急状态”等一系列紧急法都不应超越宪法,否则无疑会给予政府公权力,导致无限制性地克减公民的基本权利。
为避免无限制地扩大公权力,应在宪法中将那样就是在宪法极限之类,而不应超宪。
应当在宪法中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限制及保障都加以明确规定,以列举性质的将保留以及克减都详细列举。
【关键词】紧急状态;人权保障;人权克减一、紧急状态的概述现今世界范围内的突发事件越来越多,如美国的9.11事件,禽流感,SARS,我国的2008年雪灾等等,而实施紧急状态时当今社会混乱秩序恢复正常统治的惯用手段,也是有效手段。
正如1983年由国际法官协会组织的一项对15给国家的紧急状态进行调查,报告指出“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最近历史的任何时期,人类中的相当一部分都生活在紧急状态下。
”①因此经济状态是现代社会不可忽视的情况,也是21世纪甚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处理紧急危险局势不可或缺的手段。
紧急状态起源于法国“三十年战争”时的“围场状态。
”②自从法国1789年10月21日制定的《禁止聚众的戒严法》开始,虽然名称不尽相同,但是也相继出台了不少相类似的法律。
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与发条各异,有紧急事件、紧急状态、特别状态等多种名称,但是紧急状态提法最为常用。
二、域外关于紧急状态下人权限制与保障的宪法性规定许多国家在20世纪初就已重视紧急状态的立法,但形式也是多样化,有点是直接在宪法中规定了紧急状态制度,如印度、德国、法国等,它们主要针对战争威胁,及战争冲突、罢工、游行示威、政治动乱等,实施戒严、军事管制等手段,来调整紧急状态,也有的是在宪法中规定紧急状态的原则性内容,再在专门的《紧急状态法》中奖具体的制度以细化。
(一)对紧急状态下人权的限制为了迅速地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许多国家也在宪法中对部分基本权利加以克减。
救援行动中的辩论辩题
救援行动中的辩论辩题正方,救援行动是国际社会的责任。
救援行动是国际社会的责任,首先是基于人道主义的考量。
在灾难或紧急情况下,无论是自然灾害还是人为造成的灾难,都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我们有责任尽力帮助受灾群众,减少灾害带来的痛苦和损失。
正如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曾经说过,“我们不能只是关心我们自己的幸福,我们也要关心全人类的幸福。
”。
其次,救援行动也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道义的。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的规定,各国有责任在灾难发生时提供援助,以减轻受灾国家的负担。
同时,国际社会也应该秉持人道主义精神,无论受灾国家的政治立场如何,都应该给予援助,不得因政治原因而拒绝救援。
正如联合国前秘书长库特·瓦尔德海姆曾经说过,“救援灾民是我们的责任,这是一个国际社会的义务。
”。
最后,救援行动也是符合国家利益的。
在全球化的今天,各国的利益已经紧密相连,一个国家的灾难往往也会对其他国家产生影响。
通过提供救援,不仅可以减轻受灾国家的负担,也可以维护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正如英国前首相温斯顿·丘吉尔曾经说过,“我们不能只为自己而活,我们也要为他人而活。
”。
综上所述,救援行动是国际社会的责任,基于人道主义、国际法和国家利益的考量,我们有责任尽力帮助受灾群众,提供救援援助。
反方,救援行动应该由受灾国家自行承担。
救援行动应该由受灾国家自行承担,首先是基于国家主权和自主权的考量。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家主权和自主权,其他国家无权干涉其内部事务。
如果其他国家强行介入救援,就会侵犯受灾国家的主权,违背国际法的规定。
正如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曾经说过,“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任何国家都不应该干涉其他国家内部事务。
”。
其次,救援行动也应该考虑受灾国家的自主能力和自救意愿。
很多受灾国家都拥有一定的救援能力和资源,可以自行组织救援行动。
如果其他国家强行介入,不仅会削弱受灾国家的自主能力,也可能造成不必要的冲突和矛盾。
国际战争下人权保障问题研究
国际战争下人权保障问题研究作者:信羿巴和燕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6期摘要战争是国际社会的一种常见现象,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矛盾纷争往往诉之于战争,战争的巨大破坏性首推对国际人权的破坏。
硝烟残害了人们的身体,摧毁了家园,最重要的是剥夺了人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
当今的和平年代,我们的人权保障事业积极发展着,但是世界局部地区仍冲突不断,战争随时会爆发。
如何在国际战争条件下有效的保障国际人权仍是一个主要的人权课题。
战时人道主义这一概念的提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战争条件下人权保障问题的突破口,制定国际战争人权法公约,采取必要的战时人道主义措施可以有效的保障战争下人权。
关键词战争人权保障战时人道主义作者简介:信羿、巴和燕,吉林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11-02有人的地方就会有冲突,冲突的解决往往诉之于暴力。
从个人到集体,再到国家冲突表现不同,暴力的规模形式也表现出差异。
国际间的冲突诉之于暴力就表现为战争,国家间利益冲突不断,我们希望寻求到解决的良方,但是往往都是以各退一步,各自牺牲一点既得利益为代价。
随着国家间综合实力的差异和国际强权政治的出现,非强制非暴力的解决途径举步维艰,战争成了大国霸权寻求利益最高点的捷经。
然而,战争在带来一方短暂利益的同时又伴随着巨大的人力、物力消耗和人民的痛苦。
“百战百胜,非善之善者也;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故上兵伐谋,其次伐交。
其次伐兵。
”战争应当是迫不得已才使用的方法,利益的冲突能够用其他的方法解决的,战争就不要使用。
试想,哪次的战争不是人民流离失所,生灵涂炭,随着时下战争武器的发展,战争给人民带来了更严重的创伤。
不仅如此,战争打破了原来的旧秩序,在缺乏新秩序约束的时候,各种野蛮,暴力,残忍的行为因为无人制止而随处可见,人权无所保障。
一、国际战争与国际人权保护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国际战争对人生命权、健康权的践踏战争对人类生命权的践踏主要分为对战斗人员和平民的迫害战争都伴随着伤亡,不论是武装人员的消耗还是硝烟泛滥对平民生灵的迫害。
突发事件中公民的权利及其限制
2020年 第 01期法治天地作者单位:金慧,黑龙江省佳木斯大学人文学院。
突发事件中公民的权利及其限制金 慧摘要:近年来国内外的突发事件频发,突发事件发生往往会造成大量人员生命和财产的损失,如何处理好突发事件中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如何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合理限制公民权利仍是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突发事件;公民权利;行政应急权21世纪以来,世界各地的突发事件频发,如美国的“9•11”事件、我国在2003年非典、2015年天津大爆炸等,这些突发事件给各国社会带来的破坏性之大,影响范围之广是难以想象的。
这也让各国政府世界各国政府意识到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07年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对突发公共事件做了界定,同时规定了在预防、监测、救援和灾后恢复等方面国家与政府应采取的措施。
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是每一个国家的法制原则。
一、公民权利保护与限制的理论分析在突发事件状况下,国家由常态变成了非常态状况。
此时社会利益优于一切,赋予国家和政府行政应急权才能及时有效地控制消除威胁或危害,维护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这时公民的个人利益往往需要让步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国家在行政应急权行使时,尽量减少对常态状况下公民拥有权利的限制。
国际社会对在突发事件中公民权利在一定条件下让位于国家权力已达成共识。
但在限制的内容上各国各有不同。
但是,多数国家只对政治权利或经济权利加以限制或克减,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都规定不得克减或限制。
比如在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公民权利的克减是十分审慎的。
美国专业门成立了国土安全部,对应急权力集中行使;我国2007年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社会危害的程度做了不同级别的划分,从而采取的应急措施也有所不同,规定了突发事件只有在极致状态即国家安危和社会利益受到最大限度的威胁时导致的紧急状态,才达到了公民权利保障的最低限度。
尽管国际社会对突发事件下的公民权利的限制都达成了共识,但同时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放在首位。
行政紧急强制下的人权保障
论公共紧急状态下人权保护机制的构建
二 、 急 状 态 下 的 人权 限 制 紧
紧急状 态下 的人权 限制 在学理 上 又称 “ 紧急失权” 是指 在发 生紧急 状态 时 , , 宪法 所确 立 的某 些基本 人权 较之 于平 时会受 到 一定 程度 的 限制 。。 在 紧急状 态时期 需 要对宪 法所 确立 的某 些基 本人权 作 出一定 的限 ’ 制, 这是 由紧急状 态 的特殊危 险性决 定 的 。 首 先 , 据欧 洲人权 法 院的解释 , 根 所谓 ‘ 共 紧急状 态” p bie rec 是 “ 种特别 的 、 在眉 睫的危 公 (u l megny) 一 c 迫
称为非常状态 , 有的称为紧急事件 、 特别状态 、 戒备状态 、 危险状态等。《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4 第 条 的相关规 定认 为 只有在存 在着 一种 真实 的直接 的威 胁 ,其影 响关涉 整个 国家并使 社会 的有组 织 的生活 的 存续处 于 不稳定 的状 态并且 这一威 胁无 法 以通常 的对权利 的限制有效 地加 以避 免时 ,才 可 以确 定一 国处 于 紧急状态。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 “ 并不是所有威胁国家安全的灾害 和动乱 都 可 以构成 公 约第 4条意 义上 的紧急 状态” 。另外 , 人权 事务委 员会也 列举 了一些 其认 为显然 可 以视 作 紧急状 态的情形 , 国际 或 国内武装 动乱 、 如 自然灾 害 、 规模 事件等 。 大 紧急状 态大致 包 括 以下 几种情 形 : 是各种 自然灾 害 , 括地震 、 山爆发 、 一 包 火 泥石 流 、 风 、 啸 、 林灾 飓 海 森 害、 洪水 、 干旱 、 冰雹引发的灾害 ; 二是各类传染性疾病 , 包括鼠疫 、 天花 、 霍乱 、 艾滋病 、 非典、 流行性感 冒病毒 引发 的灾 害 ; 三是 各类 人为 因素制造 的灾 难 , 括战争 、 包 骚乱 、 动 、 袭击 、 炸 、 暴 恐怖 爆 决水 、 计算机 病毒 、 投毒 、 核泄露 、 科研 实验 事故 、 国家 考试 泄密 引发 的灾害 ; 四是各 类经 济灾 害 , 如金 融危 机 、 危机 等 。 对此类 危 经济 机产生 的 国家权力 与公 民 自由的冲突 、 法行 政与保 护人权 的冲突等 问题 , 需我 们作进 一步 的探讨 。 依 仍
论行政紧急强制中的人权克减问题
一
、
法 治原则 以及法 律规 范通 常是基 于常规 情况 和一般 状态 而确立 和制 定 的。 国家 生活和 国际生活 中,
由于 自然 灾害 或公共 安全 事件频 发 ,危 急局 势 、非常状 态 己成为 比较普遍 的现 象 。为 了应对 各种 国 内
基 金 项 目 :江 苏 省 教育 厅 2 0 年 度 高校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基 金指 导项 目:0 SD80 0 8 08 8 J 2 0 0 收稿 日期 :20 —42 0 90 .7 作 者 简 介 :孟 卧 杰 ( 9 2) ,男 ,湖 北 红 安 人 ,汉 族 ,江 苏 警 官 学 院 法 律 系 行政 法 教 研 室 主 任 ,讲 师 ,主 要 研 究 宪法 17 一
明尼 苏达 州 、北达 科他 州洪 水肆虐 期 间,美 国相关 部 门都 曾宣布 进入 “ 急状态 ” 。如何理解 “ 急 紧 紧 状态 ”还 需要认 真探讨 。本 文采用 “ 常状态 ”一 词 ,以表示任 何 不 同于 常规情 形 、需要采 取非常 规 非 措施 的状 况 ,并在此 基础上 讨论 行政紧 急强 制 中人 权克 减 的问题 。 行政 紧急强 制 中的人权 克减及 其正 当性
学 、 行 政 法 学 ,南 京 ,2 0 3 。 10 4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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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和动乱 ,在 矛盾无法 化解 的情况 下 ,世界各 国都会采取 一些非常 手段 以便应 对突如其来 的非常状 态 。其 中 ,行政机 关行使行政 紧急权力 是最主要也是 最重要 的手段 。在 行政紧急权 力 中,行政 紧急强 制权力 是主要 内容 。从实践情况看 ,行 政紧急强制 权力 的行 使 ,对于保护 公 民的生命 健康 、财产 安全, 恢复社 会的正常秩序 等方面 ,发挥 着十分重 要的作用 。然而 ,与一般行政 强制相 比,行政紧 急强制 下 公 民的生命 、财产安全 更易受到威胁 ,这缘于行 政紧 急强制权力 的行 使是高度 集 中和扩 张的 ,同时公 民基本权利 的行使又是受 到相 当的限制 的 ,因而如何在维 系国家 自身 生存与 实现 普遍人权保 障之 间寻 得适度 的平衡就成 为非常状态 制度设计和运 行 的关键 问题 。 行政 紧急强制 仍然是 “ 个全新 的概念 ” ,关于 行政紧 急强制的研 究还 处在起 步阶段 。对 于行 政 ~ 紧 急强 制的概念 ,目前主要有 两种观 点。一种观 点认为 ,行政紧 急强制是 指行政主 体在遇有 阻止犯 罪、 防止危 险、避免危 害等非常情况 下为实现行 政 目的直接 做 出决定 并立 即强制执行 的活动 。① 另 一种 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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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紧急状态下的人权保障问题(一)内容摘要:2003年发生的“非典”疫情及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使得人们发现我国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是如此缺失与不足,而其中引出的紧急状态下人权保障问题更是突现而出,亟待完善。
从宪法基本权利的保障模式、人权限制的界限、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衡量、特别宪法程序和国家紧急权力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借鉴国外宪法和紧急状态法制中的相关规定,提出完善我国紧急状态下人权保障制度的初步设想。
关键词:紧急状态;人权保障;紧急权力;宪法程序;司法救济2003年春夏的一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正式名称为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简称“非典”或SARS)公共危机暴露出我国应急法制的严重不足;尤其是在如此关涉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紧急时刻,如何同时保障宪法上的人权,跃然而入至法学界的视野之中。
本文拟就此展开,探讨一下紧急状态下人权的保障课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法与立法建议。
一、引子:“非典”防治工作中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在2003年非典危机中,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应对措施,如成立防治工作指挥部、及时公布疫情信息、定点集中治疗和建立隔离区、加强市场监管和交通管制等,取得了显著成效,对在较短时间内控制住疫情可谓功不可没。
然而其中存在的对人权保障的严重不足却尚未引起政府与学界的足够重视。
具体而言,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此次非典危机中政府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及防治时期出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应该说《传染病防治法》已经赋予了政府相应的行政紧急权力,但该法在立法技术上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没有详细规定政府具体行政紧急权力的内容。
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虽然属于该法的实施细则,却与其之间联系不明,以致使人感觉无法可依,又应急出台了与实施办法在内容上具有交叉关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由于制定的仓促,该条例更是着眼于管理角度,具有明显的“管理法”色彩。
这三项法律、法规之间还未建立起比较协调一致的法律关系。
1]因此众所周知的依法行政的首要前提即难以成立。
如此就使人权在随意性行政自由裁量面前难以得到周全的保障。
2]2.政府保障人权的意识有待加强。
这次防治工作之初,一些地方政府瞒报、缓报、谎报非典疫情,直到WHO的外力介入方使严格的疫情通报制度得以确立。
由此可见一些政府及其领导者对作为人权的知情权的漠视。
而在采取的一系列抗非典的具体行政措施中,由于其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3]与财产权利,更是问题颇多。
3.我国宪法程序的缺失使得这次抗击非典的斗争显示出众多的人治因素。
无可质疑,“十六大”产生的新一代领导集体在抗非斗争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做出了诸多正确决策。
然而由于我国现行宪法中缺乏程序性规范,可操作性弱,致使政府在应急决策与立法时无章(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尤其是后者)可循,其产出的结果也就难以尽善尽美了4]。
而政府也就难以依据正当而明确的宪法程序,做出限制一小部分人权的行为了,即使这是为了维护大多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无奈之举。
4.国家紧急权力失范。
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对国家紧急权力仅仅靠分散的单行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因此造成防治工作中需要动用国家紧急权力进行行政紧急处理时,经常遇到无法可依(尤其是无程序性规范)的情况。
例如隔离措施的具体实施缺乏明确统一的规范,导致了某种程度的随意性,5]从而难免出现人权受到侵犯的问题。
但问题总有其另一面:此次非典疫情的爆发也促使政府与理论界反思我国紧急状态法制的不足。
在紧急状态下人权的保障问题也开始逐渐引起关注。
例如公民知情权即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并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改善。
下面本文即进一步展开至一般意义上的紧急状态,对其下的人权的保障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二、紧急状态界说及其下人权保障的特点(一)紧急状态的概念与构成要件我国学界对“紧急状态”主要是从这样两个角度进行认识的:一方面,徐高、莫纪宏认为:“紧急状态同戒严、军事管制、总统管制、紧急处置等名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是属于不同范畴的概念。
紧急状态指的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的性质和状况,当然这种社会秩序是混乱的或无组织的。
而戒严、军事管制、总统管制、紧急处置等概念意旨在于某时某地发生了紧急状态后,为了对抗紧急状态,迅速恢复日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使人民生命财产受到的损失达到最低限度,不得已采取的对抗措施。
”6]另一方面,郭春明认为紧急状态是“一种以维护国家生存为主要价值取向的法律制度”7]。
可见前者所指的“紧急状态”是一种社会状况,尚未接受法律的调整;后者所指的“紧急状态”则是针对这种状况的一系列措施组成的法律制度。
笔者以为,作为宪法概念的“紧急状态”应当是指宪法或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根据宪法或法律针对严重混乱和危急的社会状况而宣布的非常宪法状态。
在任何一个由法律规则控制的社会中,紧急状态的产生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但并不是说,只要存在严重混乱和危急的社会秩序和状态就可称之为紧急状态。
一般而言,构成现代民主法制国家所规定的紧急状态,应该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紧急事实的存在,危险迫在眉睫,紧急对抗措施之必须,合法程序的确认与合法程序的宣布。
8](二)紧急状态下人权保障的特点宪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保障人民的权利,紧急状态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则在于维护国家自身的生存。
虽然现代的民主宪政政府体制已经在这两者之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协调,但是在宪法与紧急状态之间仍然存在着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
9]因此紧急状态下人权的保障也将呈现出许多不同于正常宪法秩序下的特点:1.紧急状态下公民的部分基本权利将受到限制。
国家在遭遇到威胁其生存的紧急情况时,例如战争、内乱、瘟疫等,一般都要通过宣布紧急状态来行使超越宪法约束的紧急权力。
在正常状态下,国家不能够行使以超越宪法限制和克减人权为特征的紧急权力,只有在宣布紧急状态后,为了维护国家的生存,这些权力的行使才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
10]国家宣布紧急状态的最终目的是恢复正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而其手段——国家紧急权力——的运用则必然以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公民的部分基本权利为代价。
但这种限制应当是有范围和限度的。
2.紧急状态下人权的限制不能低于本国宪法与国际法所确认的最低标准。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在紧急状态时期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公民权利的同时,为了防止政府在紧急状态时期滥用紧急权力,从而给公民权利造成不必要的侵犯,除了由紧急状态法律明文规定政府可以加以限制的公民权利之外,也应当通过紧急状态法来规定政府不得加以限制的公民权利,也即公民在紧急状态下仍然可以享有的最低限度的人权。
11]3.紧急状态下人权的限制应遵循特别的宪法程序。
紧急状态作为一种特殊的宪法秩序,其决定、宣布、运行和终结都应遵循宪法或紧急状态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因而国家对人权的限制也须通过特定宪法程序。
只有在程序上对国家紧急权力进行控制,方能实现对紧急状态下人权的保障。
三、紧急状态与人权保障的相关法理分析以上我们从反面,即限制的角度,分析了紧急状态下人权保障的特点。
下面我们将从宪法基本权利的保障模式、人权限制的界限、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衡量、特别宪法程序和国家紧急权力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等方面,对紧急状态下人权的保障进行一番宪法学理的分析。
(一)紧急状态下人权的保障模式宪法权利的保障模式可分为两种:第一种称为绝对保障模式,依据这种模式,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法规范不能加以任意限制或规定例外情形。
在实际操作中,采取该模式一般都实行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
由于该模式是直接依据宪法规定并通过宪法自身所设置的制度而实现的,所以又被称为“依据宪法的保障”模式。
第二种模式则被称为相对保障模式,即允许其他法规范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加以直接有效的限制或客观上存在这种可能性的方式。
由于该模式乃通过普通法律而非宪法自身来实现对宪法权利的保障,为此又被称为“依据法律的保障”模式。
相对保障模式又表现为两种具体方式:其一是宪法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法均由普通法律加以规定;其二是对宪法权利的限制须通过普通法律。
12]我国宪法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做出明文规定,在具体的法律制度层面上以及实践中所形成的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则倾向于相对保障模式。
具体表现在:(1)在现行制度下,人权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均只有通过普通法律加以具体规定才能实现;(2)不存在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或宪法上的权利救济途径,只存在普通法律上权利救济制度;(3)在目前的情况下,普通法律上所存在的这种救济制度,只适用于部分情形下的部分宪法权利,而非所有情形下的所有宪法权利。
13]由此可见,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保障模式目前在保证常态下的人权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困难,而紧急状态作为一种非常宪法状态,更需要建立与强化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救济制度。
目前学界对宪法监督与宪法诉讼的讨论正可谓切中要害。
(二)紧急状态下人权限制的界限与宪法基本权利的保障相邻接的问题即是基本权利的限制问题。
如果从规范科学的角度分析,则可得出:与其说在紧急状态下人权是受限制的,因而是有界限的,倒不如说这些限制应当是有界限的。
这种限制的界限表现在:在紧急状态下,某些基本权利是受限制的,某些则不受限制;这些受限制的基本权利其受限制的程度应当合理、恰当,即与公共利益的性质和急迫程度成比例。
前者即紧急状态下人权的限制应当有范围,后者即紧急状态下人权的限制应当有限度:1.紧急状态下人权的限制是有范围的。
虽然紧急状态下人权的限制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但是这种限制应当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依据一种新的分类方法,基本权利被分为(1)个人权利,包括生命权、人格权、人身自由权(人身不受侵犯权、住宅不受侵犯权、居住和迁徙自由权)、精神自由权(思想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表达自由权(言论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游行示威权、通讯新闻自由);(2)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公职权、政党权、请愿权、公决权;(3)社会权利,包括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工会权、罢工权、受教育权、文化活动权、环境权、诉讼权;以及(4)弱势群体的权利。
14]根据紧急状态构成要件的要求,其中可以在紧急状态下受到限制的基本权利仅应涵盖个人权利中的人身自由权、表达自由权,社会权利中的财产权、罢工权以及政治权利等,其它种类的人权则无限制的必要。
而具体在某次紧急状态中限制哪些基本权利要根据必要性与妥当性原则来确定。
2.紧急状态下人权的限制是有限度的。
即对于某种受限制的具体基本权利来说,这种限制的程度应当是有限的,而并非是随意削弱乃至取消。
这里可以运用比例原则这一工具,即采取的手段(限制人权)与所要达到的目的(紧急状态下的公共利益)应当成比例,具体内容包括特殊性(也称妥当性)、必要性(也称不可替代性)和比例性(也称相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