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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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经典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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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经典讲义《民法学》经典讲义(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19页)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19页)

• 简答题
4题 每题5分
• 案例分析 2题 每题10分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名词解释示例
• 留置权: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它是指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 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简答题示例
• 请简要叙述交付的方式 • (1)简易交付; • (2)占有改定; • (3)指示交付; • (4)拟制交付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总论部分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1.基本概念
• 民法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 滥用)
•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特征、要素、民事法律事实) • 民事权利(请求权、支配权(包括)、抗辩权、形成权(包括)、相
对权、绝对权等等) • 2.民事权利主体与客体 •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监护) 、住所 • 法人:特征、我国法人的分类、设立方式、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民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 (1)简易交付: 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 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 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 (2)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 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在物 权让与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 占有;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人身权部分
• 1、概念、特征与分类 • 2.种类 • 人格权(主要有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
权和姓名权)(隐私权) • 身份权(荣誉权、监护权、著作权以及在婚
姻家庭关系中享有的权利)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侵权部分
• 1、一般侵权行为(概念、构成要件;抗辩 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 不可抗力、第三人行为、依法执行职务等)

《民法》讲义

《民法》讲义

《民法》讲义精要第一篇总论第一部分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要求:要求学生们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体系、渊源和适用范围等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民法”源于日本,1929年《民法典》第一次使用。

罗马法的市民法。

三、民法与民法学民法学:狭义:以阅明现行民法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民法解释学。

广义: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学。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1)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2)具有经济价值的智力成果。

(3)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1)、(2)是无形财产。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归属关系——静态。

(2)流程关系——动态。

4.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权利——作为或不作为)。

(2)身份关系(义务——不作为)。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的利益。

(4)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改革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1.十二铜表法(前451——450年)2.优士丁尼国法大全(公元6世纪):(1)《优士丁尼法典》。

(2)《学说汇篆》。

(3)《法学阶梯》。

(4)《新优士丁尼法典》。

3.人法、物权、人格。

二、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1.1804年《法国民法典》,三编,三大原则。

2.1896年《德国民法典》,五编。

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1.1907年《瑞士法典》开创民商合一制的先河。

2.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

3.1922年《苏俄民法典》,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4.1995年《越南民法典》。

四、我国民事立法1.1907年首次开始民法典编纂,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

李建伟民法60讲讲义

李建伟民法60讲讲义

李建伟民法60讲讲义民法第一部分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一、民事权利及分类(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为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1.支配权―――是典型的绝对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所谓的侵权,就是指侵犯支配权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

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2.请求权―――是典型的相对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2)具有非公示性;(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

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

民法学讲义

民法学讲义

民法学讲义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1)部门法、实体法(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三、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点:(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

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

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

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讲义精要汇总

《民法》讲义精要汇总

《民法》讲义精要第一篇总论第一部分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要求:要求学生们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体系、渊源和适用范围等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民法”源于日本,1929年《民法典》第一次使用。

罗马法的市民法。

三、民法与民法学民法学:狭义:以阅明现行民法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民法解释学。

广义: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学。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1)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2)具有经济价值的智力成果。

(3)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1)、(2)是无形财产。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归属关系——静态。

(2)流程关系——动态。

4.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权利——作为或不作为)。

(2)身份关系(义务——不作为)。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的利益。

(4)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改革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1.十二铜表法(前451——450年)2.优士丁尼国法大全(公元6世纪):(1)《优士丁尼法典》。

(2)《学说汇篆》。

(3)《法学阶梯》。

(4)《新优士丁尼法典》。

3.人法、物权、人格。

二、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1.1804年《法国民法典》,三编,三大原则。

2.1896年《德国民法典》,五编。

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1.1907年《瑞士法典》开创民商合一制的先河。

2.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

3.1922年《苏俄民法典》,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4.1995年《越南民法典》。

四、我国民事立法1.1907年首次开始民法典编纂,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

2023法考王立争民法讲义

2023法考王立争民法讲义

2023法考王立争民法讲义第一章:引言王立争民法讲义是为了帮助考生全面理解和掌握民法相关知识而编写的。

本讲义涵盖了2023年法考中涉及的王立争民法考点,旨在为考生提供一份系统、准确、严谨的学习资料。

第二章:民事权利与义务2.1 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行使权力和主张权益的能力。

根据民法的规定,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两大类。

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婚姻家庭权、继承权等。

2.2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意思表示等方式表明自己的真实意思,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而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符合法定形式、满足法定条件和具备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如合同、遗嘱等。

2.3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能够独立实施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效力与保护3.1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意思表示真实、有意思表示、表达方式合法、目的合法、没有法律禁止。

3.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相对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效力,即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绝对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对第三人产生的效力,即第三人不能无故干涉或撤销。

3.3 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确认、撤销和补救等方面。

当民事法律行为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寻求法律保护。

第四章:合同法4.1 合同的定义与要素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约束力。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和合同的效力。

4.2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合法、真实、明确;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讲义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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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义一、引言民法是一门研究民事关系的法学科目,主要涉及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民法的基本任务是调整民事关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主义法治。

本讲义将对民法的重要内容进行系统梳理和介绍,以便读者对该领域有更全面的了解。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 协议自由原则根据协议自由原则,民事主体可以自由约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尊重和实现当事人的自由意愿。

2. 平等地位原则平等地位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平等地位,不得违背法律,歧视他人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遵守诺言,维护社会信用秩序。

4. 有偿原则有偿原则认为民事活动应当以相互交换权益为基础,任何权益的获取和行使都应当以相应的代价为前提。

三、个人权利1. 人格权人格权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姓名权、肖像权等与人的个性与尊严有关的权益。

民法保护公民的人格权,禁止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2. 婚姻家庭权婚姻家庭权是指公民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权益。

民法规定了结婚、离婚、财产分割、赡养义务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公民家庭权益。

3. 财产权财产权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与财产相关的权益。

民法明确规定了财产权的行使和保护方式,保障公民的财富安全和合法权益。

四、合同法1. 合同的订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需要当事人自愿、真实、公平地达成协议,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

2.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义务,履行期限和方式应当合法、公平,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特定情况进行合同条款或合同目的的变更或解除。

当事人可以依法协商一致进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但变更或解除的方式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五、侵权责任法1. 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民法讲义

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民法讲义

第五章 法人
5.1 概述 5.2 法人的成立 5.3 法人的民事能力 5.4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5.1 概述
法人的概念、沿革及特征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本质 拟制说、否认说、实在说
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制度价值
社团法人:筹集资本、永续存在、 分散风险、成员自治
法人的行为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 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义务的能力。
法人的责任能力
法人的责任能力,是法人据以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4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 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 财产或者名称、依据、隶属关系等重 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1.1 民法的概念与属性
民法的语源: 民法的意义:
实质民法——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形式民法——民法典
民法的私法属性
公私法划分的依据(利益说、主体说、意思 说)
区分的相对性
在私法上,占据主导地位的是那些自由的、 无须说明理由的决定;而公法上则是受约束 的决定
私法自治(对立法、司法的影响)
批评:法典编纂追求的是形式理性, 其编排方式与价值判断无涉。
4.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权利能力是可以享有权利以及负担义 务的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4.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2.2 民法基本原则分论2.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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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民法总则一.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应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其他组织。

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具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人格利益,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权利本身。

【例题】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三/1)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答案【C】4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难点辨析]第一,应特别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例题】1.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2005/三/22)A 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 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 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 由甲自己承担损失答案【D】2.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2005/三/1)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答案【C】3.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2010卷三单选第1题)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

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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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总论总论(一)(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涵义甚多,应加以区别。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广义上的民法和狭义上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即调整所有的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平等主体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给民法下了一个定义,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定义指出了我国民法的任务,明确了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划分了我国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应为广义上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2、民法的调整对象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些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的社会关系。

分述如下:(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亦称经济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或利益的社会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第二,主体的意思表示是自由的。

第三,等价有偿。

这是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主体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中形成的,以特定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大类。

并非所有的人身关系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渊源法律渊源简称法源,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即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前者指法的来源、发源、源泉、根源等,亦即法的发生原因;后者是法律的表现形式,如法律、法规、习惯、判例、命令等。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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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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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护
1、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 监督和保护。履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监护 人;被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2、监护人的设立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未成年人关系密 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 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 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因主体不 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 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 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 工具等。除了上述两类行为以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 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签订合同一律无效。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 (4)默示形式
(二)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从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 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的; 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乘人之危
一是一方当事人是乘人之危,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进 行某种对自己很不利的民事行为; 二是另一方当事人是处于某种危难的情况下,或出 于某种紧急的需要,被迫同意进行的民事行为; 三是该民事行为的结果对另一方当事人严重不利。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

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调整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主体的私人性、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产生的自治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三、民事权利的概念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

四、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

五、民事权利的救济公力救济、自力救济。

六、民事义务的概念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

七、民事义务的分类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八、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特征: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属于公力救济、是救济权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行。

九、民事责任的分类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

十、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十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行为。

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一、物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人眼能看到的物质实体。

特征:客观存在、能被人支配与控制、具有效用。

二、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三、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四、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概念: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特征:代表财产权利;证券上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证券;债务人是特定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

五、有价证券的类型1、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民法学经典讲义

民法学经典讲义

《民法学》经典讲义(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总则讲义全

民法总则讲义全

民法总那么第一章节:根本规定调整对象: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足鼎力〕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原那么:平等、自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平等〕、诚实信息、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绿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可适用法律,无法律可适用公序良俗。

其他法律有规定,从其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止于死亡胎儿拟制:遗产和承受赠与时,视为有权利能力。

娩出为死体的:自始不存在权利能力娩出为活体随死亡的:作为婴儿的遗产继承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含16-18以自己劳动作生活来源〕限制行为能力:8岁-18岁。

纯获利行为、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有效无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或不能识别行为的,由其法代实施无限人的认定: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认定或恢复认定为无限人、完人关关组织指: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院、妇联、残联、老年人组织和民政部门第二节、监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妇的义务:抚养、教育、保护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赡养、扶助、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

无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两委会同意成年无限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经两委会同意的个人或组织〕遗嘱指定监护:父母可遗嘱指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可在几个有资格的人间协议,但应当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指定监护:对监护有争议的,可由两委、民政、法院指定。

指定原那么:利于被监护人临时监护:未确定监护人,两委会、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临时担任有监护资格基层两委会和民政部门具有监护资格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成年人协商确定未来监护人:有能力时,书面形式确定自己无能力时的监护人监护职责:保护和代理。

履职原那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那么〔除为维护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监护资格撤销后果:不免除义务,且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永久不可恢复资格撤销监护人资格:1、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2、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危困的;3、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恢复监护人资格:确人悔改,经申请,法院可以恢复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条件:失联2年〔失联、战争完毕或确定的时间起算〕,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2、后果:财产代管: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愿意担任代管人的人代管所欠债务和税款人代管财产中清偿变更代管人的,应当移交财产+代管执行报告财产代管职责:妥善管理+维护权益3、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失踪。

李建伟民法讲义word版(个人整理版)

李建伟民法讲义word版(个人整理版)

2010司考民法强化讲义(上)第一部分民法通则 第一单元 民事主体☆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是故, 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

具体而言: 1. 自然人的一生(1) 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的行为(如投保合同)无效; 唯一例外是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儿。

(2) 劳动与结婚:出生后取得权利能力,可以其从事任何合法活动。

但是,在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以及 20 (女八22岁(男)之前的婚姻,无效。

劳动权利能力 /婚姻能力 均属于特殊权利能力。

(3) 死者:自然人死亡后,丧失权利能力,是故,以死者名义的行为均为无效。

对于 侵权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体行为,需要定性三个问题:一是,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 二是,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其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三是,赔 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 。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 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 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 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例1】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A. 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B •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 .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D .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例2】甲于2007年2月死亡。

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 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

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 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16,单)A .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 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 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D .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2. 法人的一生(1) 设立中法人:在设立过程中,任何以法人名义从事的 经营(营业)行为肯定无效; 但是,以其名义从事的 设立行为可以有效。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1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民法王利明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中国“民法”的一词源自日本。

日本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时,转译法语“droir civil”,并用汉字定名为“民法”二、民法的含义形式意义上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广义与狭义民法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1、罗马式罗马式是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提出的。

《法国民法典》采用该形式:除去诉讼法,将民法典分为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三编。

2、德国式采用的是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纂》体例,胡果等学者完善,将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

特点:设立总则编,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财产法与身份法,将继承法单独成编。

民法与民法学三、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横向经济关系民法统一调整,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2、民法只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纵向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3、平等主体不论他们在经济实力、企业规模等方面存在何种差异,他们的关系一律民法调整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1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案例一】杨金刚诉长沙市公安部局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杨原是被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关押的囚犯。

1992年11月4日晚,杨在看守所的电视室里看电视,而另一囚犯刘某违规擅自在监舍里用汽油烧水,不慎引燃汽油桶着火,刘当即将汽油桶抛向电视室,致使杨全身多处烧伤。

第一看守所当即将杨送到医院抢救,杨右小臂截去2/3,成终生残疾。

经查,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在杨烧伤事故前刚向全体人犯进行国防火安全教育,并查缴了危险品。

但是囚犯李某仍在事故发生前三天偷了一火炉藏于监舍;而囚犯刘某见同监舍内一油漆工的床下有汽油,于是偷去烧水,致使事故发生。

原告杨某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长沙市公安局偿付生活费、继续治疗医药费共计8万元,或给予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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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前言
民法学习须知
一、理解远胜死记硬背
二、以“合理”看待民法
三、力争形成完整的体系
民法的体系
第一部分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
判断:某市财政局向某礼品店购买价值100元的特产用于赠送外宾的行为不受民法调整。

【答案】错。

注意某些非平等主体间的合同问题: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民事合同;
2.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奖励合同——行政行为。

【例题·多选题】下列哪些属于受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A.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国有资产从一个企业调拨到另一企业
B.某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全体职工都加两级工资。

C.某税务局在办公用品店购买50元的文件夹1个。

D.某市国土局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答疑编号506053010101: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法调整的范围。

选项A错误。

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国有资产从一个企业调拨到另一企业的行为,是基于其手中的行政权力进行,体现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两者之
间地位不平等。

因此,不受民法调整。

选项B错误。

县长之所以可以给该酒厂的职工加两级的工资,是基于手中的行政权力,此体现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两者之间地位不平等。

因此,不受民法
调整。

选项C正确。

虽然该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某税务局,但是在该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因此,受民法的调整民事法律关系。

选项D正确。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由国土局代表国家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是在此次交易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

因此,受民法的调整民事法律关系。

(二)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区别的关键因素:看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内容。

财产关系: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直接具有财产内容,包括: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人身关系:以人身利益为客体,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包括:人格权
和身份权关系
注意:侵犯人身权导致的损害赔偿,是财产关系。

【例题·多选题】关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A.张三拥有一套房子的产权以及欠李四100万都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B.张三与李四结婚并收养孩子张小三,都是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C.张三订立遗嘱,是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D.甲被乙家墙上掉下的砖头砸伤,要求乙赔偿,是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答疑编号506053010102: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直接具有财产内容,包括: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人身关系是以人身利益为客体,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关系。

选项C错误。

张三订立遗嘱是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没有改变人身关系,所以其调整的依旧是财产关系。

选项D错误。

因为侵权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属于财产关系,而非人身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要素含义注意
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国家
国家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内容权利和义务可来自于当事人约定,也可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客体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1)物(物权法律关系)
(2)行为(债权法律关系)——积极行为、消极行为
(3)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4)人身利益(人身权法律关系)
(5)权利(权利质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客体的抵押权等)
【例题·单选题】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1)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选项A错误。

民事法律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当事人自主设立的,但也存在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例外情形。

选项B错误。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有的时候也可直接参与民事活动,但是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国家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时,其身份只是公法人。

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

选项C正确。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其中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选项D错误。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其权利义务可以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

选择是难,更何况是心灵选择。

高渐离为了荆轲,他选择了死;马本斋母亲为了革命,她选择了牺牲;祝英台为了真挚爱情,她选择了化蝶。

在这友情、亲情与爱情之间选择,他们是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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