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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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管理办法的解读(3篇)

对合同管理办法的解读(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在各类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合同管理办法作为规范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的重要法规,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合同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以便广大企业和个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一、合同管理办法概述合同管理办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的配套法规。

该办法明确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旨在规范合同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3.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除的行为。

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自变更之日起生效。

4.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 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行为。

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12.29•【字号】•【施行日期】1989.12.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合同正文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89年12月29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包与承包第三章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四章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五章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第六章承包合同的管理第七章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设立集体经济组织机构的村为村民委员会)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过程中,与其内部成员及其他承包者签订的明确双方在生产、经营和分配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承包者订立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各类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合同。

第二章发包与承包第四条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和集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

发包的项目及承包方式、指标、期限等,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的项目,本经济组织的成员或本村村民有权承包;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民大会同意,由单位或个人保证的村外其他人员也可以承包。

保证人是保证承包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40123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40123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包括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检测及工程检测合同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合同、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以下统称工程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和隧道、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工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对工程合同备案及履行信息的使用、不良行为的记录及公示等制度。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照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工程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工程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服务、依法监督。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具备订立、履行工程合同的能力,并依法订立工程合同。

发包人应当是发包工程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包人应当是具有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或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检测及工程检测、材料设备供应企业。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玉政办函〔2022〕83号•【施行日期】202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经玉林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26日附则第八章第五十二条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有关行政单位的规定执行。

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玉林市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行为。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资产出租、资产出借、对外投资等方式。

第四条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

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将占有、使用、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用于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合同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 (2)

合同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 (2)

合同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条例的立法宗旨1.2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1.3 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二章:合同的订立2.1 合同订立的条件2.2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要求2.3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合同的效力3.1 合同的生效要件3.2 合同的无效与撤销3.3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终止第四章:合同的履行4.1 合同履行的原则4.2 履行方式和期限4.3 不履行合同的责任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5.1 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5.2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5.3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六章:合同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的认定6.2 违约责任的种类与承担6.3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第七章:合同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的方式7.2 协商与调解程序7.3 仲裁与诉讼第八章:合同监督管理8.1 监督管理的内容与方法8.2 监督检查的程序8.3 违法行为的处理第九章:合同档案管理9.1 合同档案的建立与保管9.2 档案的利用与保密9.3 档案的销毁与备案第十章:特殊合同的监督管理10.1 国际合同的特殊规定10.2 特殊行业合同的监督管理10.3 政府采购合同的特别条款第十一章:法律责任11.1 违反监督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11.2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分11.3 赔偿责任的确定第十二章:附则12.1 条例的解释权与实施细则12.2 条例的生效时间12.3 其他补充规定第十三章:合同签订的法律文书13.1 法律文书的组成13.2 签字栏、签到时间、签订地点的规定13.3 法律文书的生效与备案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条例的立法宗旨阐述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即为了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1.2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明确本条例适用的合同类型和基本原则,如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

1.3 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规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包括监督、指导和协调合同管理工作。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7.14•【字号】冀劳社[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劳社[2008]48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根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省厅制订了《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掌握各类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的动态监管,是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推动劳动合同制度深入进展的重要措施。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实施。

省厅将保定、承德市作为联系点,各设区市也要选择2-3个县区作为重点联系点,注意总结经验,协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使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人管,确保这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切实落到实处。

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劳动工资处。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附件: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以下简称用工备案)。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用工备案。

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1986[127]号)

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1986[127]号)

北京市劳动局文件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九月七日京政发[1986]1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安排农村劳动力参加首都建设,保障农民合同制工人和用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区的下列国营企业:(一)建筑施工、房屋维修、市政工程、建材生产企业;(二)依靠人力从事装卸、搬运的运输、仓储企业;(三)其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企业.第三条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均纳入本市劳动计划。

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年由其主管部门向市劳动局报送本系统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计划(建筑企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报送)。

市劳动局提出全市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计划,报市计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执行.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局对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监督和检查。

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由市劳动局责令限期清退,并通知其开户银行不予支付工资.第二章招收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五条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择优录用。

招收条件是:政治表现好,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十八至三十五周岁,身体健康。

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户口和粮食关系一律不转。

第六条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应在年度计划内按季编制招收计划(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局编制),报市劳动局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到市劳动局指定或同意的地区招收。

建筑企业须先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再向市劳动局办理审批手续.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第七条企业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同当地有关部门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书附农民合同制工人名单.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短为一年以上,最长可订至满退休年龄时止(轮换工除外).企业新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均实行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制度。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生产任务、劳动岗位、技术培训、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以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1. 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2. 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三)其他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监督的行为。

第六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经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证实,合同存在违法违规、违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备案管理实施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和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由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明确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向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与《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项目数据库建立链接,实行省、市、县(市)三级对合同备案数据管理,业务协同,信息共享。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4.05.16
•【文号】财办监〔2024〕67号
•【施行日期】2024.05.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关于印发《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操作指引(试
行)》的通知
财办监〔2024〕67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规范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操作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供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评价业务时参考。

省级财政部门可参考本指引,结合实际规范本地区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监督评价局、预算司。

附件:1.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操作指引(试行)
2.委托合同(参考模板)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5月16日。

河北省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11.23•【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一号•【施行日期】1988.11.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河北省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一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一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调整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坚持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土地承包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切实保护和经营好土地,不断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加快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土地承包合同系指农村集体耕地承包合同。

第三条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和承包双方为了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方分别是村合作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合作经济组织;承包方一般为本组织的成员。

对剩余土地,经社员(村民)大会或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引进外地农业劳动力承包。

本办法实施前依法签订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合同仍然有效,应使其不断完善。

已失去职能的原生产队为发包方的,发包方自然变更为村合作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将其使用的国有土地发包给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业生产。

第四条土地承包应尽可能集中连片,在工副业比较发达、有转移劳动力场所、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应逐步发展规模经营。

第五条在有条件的地方,经过试点可有计划地辟设公益田,其收益用于解决村办中小学教育经费及其他公用事业费开支不足的问题。

第二章合同订立和履行第六条土地承包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名称;(二)发包方和承包方名称;(三)承包土地面积、坐落位置、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四)经营项目;(五)承包方应交纳的农业税、承包款数额和履行的期限、方式;(六)承包方每年提供产品(包括国家定购等)的数量、质量和提供劳动积累数量,及其履行的具体办法;(七)发包方应提供无偿或有偿物质、技术服务的条件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及其履行的具体办法;(八)发包方对土地等公有生产资料的利用、维护、改良等方面的要求和奖罚办法;(九)违背合同的经济责任;(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十一)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协商应约定的其他事项;(十二)土地承包合同签订日期。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逐条释义(一)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逐条释义(一)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逐条释义(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逐条释义(一)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目的。

近年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较大进展,以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但是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定出台了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原则和方针。

坚持党的领导是人事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点始终不能动摇。

同时“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意味着政府希望加强事业单位的职工民主管理,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监督权和知情权,因此,事业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决定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履行民主程序。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分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分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分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主管部分分别的规定。

本条规定主管部分分三个级别,中央、地方以及具体的事业单位主管部分,并分别对各部分的管辖范围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制定和修改制度,职工民主介入的规定。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上海理工大学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理工大学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理工大学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适应学校事业发展对人力资源的要求,逐步建立符合学校实际的多样化用工体制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制职工,是指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并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部门是指学校各学院(部、所、中心)、党政职能部门等。

第四条劳动合同制职工是学校职工的组成部分,享有学校教职员工的权利与义务,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依法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统一纳入学校及用人部门人事管理。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以下岗位人员原则上按劳动合同制职工录用:1. 管理岗位九级及以下人员、教学辅助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十二级及以下人员;2. 专职科研岗或其他需要采用劳动合同制用工方式的岗位人员;3. 因工作需要经校长办公会决定的,按劳动合同制聘用的岗位人员。

第七条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核定的岗位限额内明确招聘岗位,提出年度用人计划,报人事处审核后实施。

用人部门无岗位空额但确实亟需增聘人员的,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同意增加岗位数额,准予按劳动合同制用工方式进行招聘;同意增加临时岗位数额的,按人事派遣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人员聘用第八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采用公开招聘方式,由学校人事处组织实施。

用人部门及下属机构、挂靠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九条学校与劳动合同制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试用期依法约定。

第十条用人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补充和细化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岗位工作职责,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岗位工作协议书。

第十一条岗位工作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岗位工作协议书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应报人事处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房市〔2010〕20号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业主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从保持物业项目服务管理的稳定性和长远利益出发,不得随意更换物业服务企业,要保证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程序和相应职责,解决好项目管理遗留问题,做好新老物业服务管理的衔接工作,保持项目服务管理的连续性。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尊重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兑现售房承诺,妥善解决项目建设遗留问题,为物业项目管理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第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的,适用下列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续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60日前,向对方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并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按不低于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模板)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模板)管理条例

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1.为了规范的技术引进合同管理,促进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国家科技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2.技术引进合同管理应遵循平等互利、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合理有序的原则。

3.技术引进合同的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技术引进合同的监督和管理,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的技术引进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

第二章技术引进合同的签订第三条合同签订主体1.技术引进合同的签订主体应当是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组织,或者是依法设立的技术中介机构。

2.技术引进合同的签订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引进能力和管理能力,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技术引进合同的基本内容1.技术引进合同应当明确技术引进的目的、内容、范围、标准和要求。

2.技术引进合同应当明确保密义务和知识产权的归属等相关事项。

3.技术引进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技术提供方的技术支持和指导、甲方的支付义务等。

第五条技术引进合同的签订程序1.技术引进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前双方应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

2.技术引进合同的签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3.技术引进合同的签订应当经过所在地区的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技术引进合同的履行第六条技术提供方的义务1.技术提供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合格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2.技术提供方应将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交付给甲方,并对技术文件和资料进行保密。

3.技术提供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转让。

第七条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技术引进费用。

2.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要求,合理利用技术、遵守技术管理制度,确保技术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3.甲方应对技术提供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技术引进合同的监督和管理第八条技术引进合同的备案和审批1.技术引进合同应当在签订前,依法提交所在地区的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设计合作、设计分包及设计劳务聘用合同签订管理办法

设计合作、设计分包及设计劳务聘用合同签订管理办法

设计合作、设计分包及设计劳务聘用合同签订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设计合作、设计分包合同的签订,依据《劳动法》、《合同法》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设计合作、设计分包及设计劳务聘用合同签订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司名义承接项目的公司各生产、经营部门。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三条设计合作、设计分包单位的管理见《公司分包单位管理办法》。

第四条设计合作、设计分包合同一律在设计管理信息化平台上审批流转。

第五条设计合作、设计分包单位的选择及项目的各类设计合作、设计分包、设计劳务聘用等要求见《公司设计合作、设计分包项目及劳务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在下列情况下,需签订不同类型的设计合同:(一)对于公司各部门与合格分包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设计,并使用公司图签、图章时,需发起《项目分包合同审批表》及签订《设计合作合同》(参见公司工作桌面一常用文件一经营支持文件一《设计合作合同》)。

(二)因人力紧张在公司内无法安排、专业性较强的专项技术设计,需发起《项目分包合同审批表》及签订《设计分包合同》(参见公司工作桌面一常用文件一经营支持文件一《设计分包(施工图)合同》)。

该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图签、图章的使用方。

(三)对承接的咨询业务,由于种种原因在公司内无法安排时,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单位承担,需发起《项目分包合同审批表》及签订《设计咨询服务协议》(参见公司工作桌面一常用文件一经营支持文件一《设计咨询服务协议》)。

该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图签、图章的使用方。

(四)因人力紧张可以聘用公司以外的设计劳务人员,需发起《项目分包合同审批表》,由公司外单位进行聘用,需与该单位签订《劳务聘用合同》;公司直接聘用退、离休人员,需与本人签订《劳务聘用合同》(参见公司工作桌面一常用文件一经营支持文件一《劳务聘用合同》)。

但外聘、返聘人员参与设计或审核图纸后均不可在公司图签的图纸上签名。

哈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密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19〕3号

哈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密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19〕3号

哈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密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哈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密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19〕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哈各有关单位:《哈密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密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9日哈密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人、委托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人)或者自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物业服务发展,加强民族团结、平安和谐社区建设。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住宅类物业和非住宅类物业实行物业管理,提倡和保障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人。

第五条鼓励物业管理人依靠新技术、新方法拓宽服务领域,逐步改变单纯依靠物业管理费盈利的传统模式,在保洁、绿化、安保和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等服务之外,增加信息咨询、房屋中介、家政服务、电子商务、居家养老等附加服务,带动物业管理行业转型升级,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国有企业合同管理行为,确保合同履约,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同行为应当合法、公正、公平、透明;2. 统一管理原则:国有企业应建立统一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统一管理;3. 规范原则: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应遵循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4. 审查原则:国有企业应对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经济可行性;5. 风险管理原则:国有企业应对合同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合同风险的发生;6. 保密原则: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未经相关方同意不得泄露;7. 效率原则:合同管理工作应高效、快捷,确保合同的及时履行。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合同审查国有企业应对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合同的合法性: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 合同的合规性:合同是否符合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3. 合同的经济可行性:合同的价格是否合理,合同履行是否符合国有企业的经济利益;4. 合同的风险评估:合同的风险评估应包括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对风险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和预警机制;5. 合同的保密性: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是否得到保密措施。

第五条合同签订1. 合同签订应由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主管部门或相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2. 合同签订应按照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必要时可以进行多方核准和审批。

第六条合同备案1. 合同签订后,国有企业应将合同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名称、编号、签订日期、签订对象、合同金额、履行期限等;2. 国有企业应建立合同备案登记簿,并将备案登记簿交由合同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杭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12.09•【字号】杭价服[2005]30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价服〔2005〕307号)各区、县(市)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按原来的价格管理形式,已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确认)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期限按原文件规定。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二○○五年十二月九日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区内(不含萧山、余杭)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QJJK-ZCB(20150011)Z1合同管理制度(试行)

QJJK-ZCB(20150011)Z1合同管理制度(试行)

合同管理制度QJJK-ZCB(20150011)Z1(试行)2015-08-1发布 2015-08-1实施前言 (3)审核人会签 (3)批准人会签 (4)1目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

2适用范围. (5)3合同管理原则 (6)4保守商业秘密 (8)5合同管理职责 (9)6合同签审管理 (10)7会员以及合同标号规则 (11)8合同签审程序 (13)9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9)10合同纠纷处理 (11)11合同管理 (13)12附则 (11)前言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管理制度由管理中心负责制定、解释。

本管理制度主要起草人:本管理制度主要审核人:本管理制度批准人:本管理制度执行人:全体员工本管理制度首次发布日期:2015-08-01本管理制度发送部门:公司所有部门更改历史审核人会签本人同意该管理制度的发布及实施。

会签框批准人会签本人同意该管理制度的发布及实施。

会签框1目的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亿金控集团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各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或相互之间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居间合同、合作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保险合同等。

3合同管理原则合同管理必须遵循依法办事,预防为主,层层把关,跟踪监督,及时调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

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有关政策。

4保守商业秘密管理、参与合同工作的一切有关人员,应当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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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合同的签订、加强合同的管理、规避合同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合同包括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施工合同,劳动(务)合同、服务合同等,所有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

3.引用/应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术语和定义
经办人:合同中的委托代理人或合同事项的负责人,如项目负责人,业务员、采购员等,与对方直接接洽的人员。

5.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5.1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合同模版的起草、编制、改版,定期对公司合同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合同中出现的风险;负责保管公司非经营类的合同(如劳动/务合同、施工合同、服务合同等)。

5.2经办人(业务员/采购员):以公司的合同模版,负责合同前期的沟通衔接,保障合同签定后的履行。

5.3事业部负责人:负责对经办人(业务员/采购员)的合同进行评审,修改并代表公司签约;同时负责监督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对可能有损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损失的事项予以杜绝,同时每月所签定合同原件汇总上交到服务部。

5.4物资部:负责公司原材料和办公用品等所有物品的采购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负责保管公司采购类的合同。

5.5服务部:负责销售部销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负责保管公司销售类(包含其他事业部)的合同。

6. 管理要求与方法
6.1 合同的必要内容
1、双方全称、签约时间和地点。

2、产品名称、质量标准、单价(价格审批)。

3、运输方式、运费承担、交货期限、交货地点及验收方法应具体、明确。

4、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5、免除责任及限制责任条款。

6、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

7、具体谈判业务时的可选择条款。

8、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等。

6.2 合同的模版化管理
1、公司合同进行模版化管理,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起草、修订、并送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发行,发行后各事业部可依据最新合同模版进行订制化处理,在保障公司利益的前题下与对方签定正式合同。

2、模版化合同管理执行过程中,由于我方部分合同条款导致无法与对方成交的情况,经事业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变更或删除,经办人不可擅自变更,对于公司发行的合同模版中必要项目如需变更或删除必须由事业部负责报送总经理,经总经理书面同意后方可修改。

6.3 合同的评审与签定
合同在正式签订之前,必须进行合同评审。

合同评审主要是对对方信用以及合同中规定的产品要求、技术指标、数量、价格、交货期、交货地点、付款条件、违约责任等所有涉及到的要素进行全面评价与审核,旨在降低风险。

1、一般要求的合同(老客户或小金额等)由事业部负责人直接进行评审;
2、特殊要求的合同(如新产品、特别技术要求产品等)由经办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包括行政部、服务部、生产部、采购部等共同进行评审。

3、金额较大或较为关键的客户由总经理直接主持评审,并代表公司签署。

4、合同评审中如有异议,应及时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力争达成一致。

5、合同签定时优先使用公司统一发行的合同模版,如与对方协商不成无法使用,必须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评审无议异后方可签署。

6、无论由哪一方主持订定,或是否使用本公司合同模版,公司统一制定的合同编号,必须在合同原件上加以体现,否则任何部门及个人都无权签字,该编号由合同保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统一发布,不得重复。

其格式为:销售类WCXS170000 (17为年),采购类WCCG170000,行政类WCXZ170000。

7、签定盖章的顺序
根据以上规定,必须由事业部以上级别负责人(含)代表公司行使合同签字权,并审核对方经办人的身份信息(保存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特殊合同、金额较大合同须经总经理背书同意后方可签字,签字条件满足后,由各事业部合同章管理人盖章方可生效,最后生效合同原件交对应部门存档。

8、合同专用章使用:
遵守公司行政部发布的印章使用相关规定执行。

9、合同的汇总与保管
合同签定完毕后,其中原件由经办人(业务员/采购员)交由对应部门保管,并填制合同原件交接表,暂未取得原件的在合同签定后15天内,必须取得,否则以各事业部相关负责人具体考核规定执行。

合同保管部门在收到合同原件后对所有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各事业部负责合同的执行。

6.4、合同的履行与跟踪
1、合同签定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分解。

2、经办人负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内部及外部流转进行协条跟踪,对中间产生的问题进行迅速地解决,如资源调配,相关费用的预支,产品发货条件的满足,产品运输及收货协条等。

3、对于签定有质保金的合同,业务员在取得产品运行报告后才视同执行完毕,否则将不予兑现质保金业务费用。

6.5、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对方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要求时,事业部负责人应从维护本公司利益的角度出发,采取恰当的处理方式,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按签订合同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应签订合同变更或解除协议。

合同变更或解除协议只作为原合同的附件,共同使用产生法律效力。

3、合同变更或解除后,经办人应即时向执行部门和保管合同部门进行备案,以免造成双方利益损失。

6.6、合同纠纷处理
1、因对方原因造成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我方必须要求其赔偿本公司损失。

2、因本公司过错造成对方要求变更与解除合同的,应主动承担责任,以免造成双方损失扩大。

3、因双方原因造成合同变更与解除时,应与对方积极协商,共同解决。

4、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1) 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合同纠纷处理以双方协商解决为主、其他解决方式为次。

3) 本公司员工在处理纠纷时,及时上报,积极主动,不互相推诿、指责。

5、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
1) 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2) 因本公司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双方损失。

3) 因合同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4) 协商达不到预期要求时可依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进行诉讼或仲裁。

7、相关记录及附件
7.1、相关记录
1、合同原件交接流水帐
2、合同流水汇总表
7.2、附件
1、附件一:武汉万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合同模板
2、附件二:武汉万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采购合同模板
3、附件三:合同原件交接流水帐样表
4、合同流水汇况表
8、其他注意事项
合同及相关档案属于公司机密文件,保管和借阅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机密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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