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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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23年版)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23年版)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版)1000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是指用于管理组织内部出版物的一项规章制度。

该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组织内部出版物的编辑、发行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以保障组织资料的保密和管理的准确性。

本文将就2015年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进行1000字的介绍。

一、适用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组织内部各类出版物的编辑、发行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如宣传资料、内部刊物、通讯论坛等。

二、组织机构为了落实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组织应当设立宣传部、新闻中心或其他相应的管理机构。

三、编辑要求编辑人员应当按照出版物的定位和性质,掌握相关知识,遵守出版物的主题、风格和规范,确保出版物的内容与组织的原则保持一致。

编辑时应当注重严密的逻辑和明确的文字表述,注意文字的准确性、凝练性和完整性。

同时,编辑人员还应当注重出版物的美感和可读性,以便让读者更好地理解内容。

四、出版要求出版物应当果断的执行前置审批制度,履行宣传、出版等审批手续。

出版物的目录、版权页、页码、装帧、印刷品质等均应符合审批以内的规定,保证出版物的质量和外观效果。

五、发行要求出版物的发行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和授权范围,按期发放给组织内的相关人员。

对于涉及到保密的出版物,应当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防止泄露。

六、使用要求阅读出版物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如有需要,应妥善保管。

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复制、借用或传阅出版物。

对于不再需要的出版物,应当及时清理和销毁,防止不必要的空间浪费和保密事件的发生。

七、责任制对于出版物的编辑、发行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应当明确责任人和责任范围,并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

同时,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以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以上便是2015年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

通过该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组织内部出版物的质量和保密,同时提高内容与形式的可读性,更好地服务于组织的宣传和管理工作。

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大学资料性出版物理方法大学资料性出版物理暂行方法为繁荣校园文化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进一步推动我校精文明建立加强对资料性出版物的理特制订本方法。

第一条本方法所称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z医科大学校内出版并未获得全国公开出版统一刊或出版统一刊有固定名称、开版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商品性成册、折页或散页的连续出版物、印刷品(不包括性材料和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二条学校资料性出版物实行申报审批、登记备案制度。

学校各资料性出版物均需履行申报审批、登记备案手续认真填写z医科大学资料性出版物申报审批表(附申请申请主要写明办刊宗旨、刊物名称、刊、开版或开本、办刊内容、主办、主、主要负责人及资金保障等内容)报委宣传部审批。

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自办刊物由校团委预审各学院团总支、学生分会的自办刊物由所在学院总支预审报委宣传部审批并备案。

第三条学校资料性出版物在办刊间必须严格按照申报审批表所填写内容办刊不得随意更改刊物名称、刊、开版或开本、内容等。

第四条学校资料性出版物刊登记:经审批和备案后由校委宣传部统一登记、编发刊印刷时刊应在刊物明显位置完好地印出z医科大学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

学校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times;times;报、times;times;刊或times;times;杂志等字样。

第五条学校资料性出版物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那么。

委宣传部负责对学校资料性出版物进展宏观指导和理。

主和主办负责对刊物进展日常理对内容和质量严格把关。

刊物负责人须在每刊物编印完成后的内将刊物(3份)送委宣传部审阅备案。

第六条本方法颁发前已办的学校资料性出版物须重新履行申报审批、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凡违背本方法的学校资料性出版物委宣传部将责其限整改、停刊。

违背校纪法规的主负有指导责任。

第八条本方法解释权属于委宣传部。

第九条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z医科大学资料性出版物申报审批表。

浙江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浙江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浙江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署《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送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复制计算机软件及其他光盘制品的审批和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包括:成册的图书形印刷品;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连续印刷的报纸形印刷品;有固定名称、栏目、刊期、开版、页码,连续印刷的期刊形印刷品;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视盘(CD、VCD、LD)、高密度激光唱视盘(DVD-A、DVD-V);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电子出版物,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Ⅰ)、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国家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类型。

第四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内容必须符合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工作和业务范围,用于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

企业主办的报纸形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及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用于宣传本部门、本单位形象或介绍本企业产品的,必须有正当的理由和确实的需要,并应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专项批准。

第五条出版、印刷、复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有正当、可靠的经费来源。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为免费赠送的印刷品或复制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销售、出租,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许可文件超范围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联办之类形式从事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活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公布日期】2014.03.2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10号令,于1997年12月30日发布)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在2014年4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邮政编码: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4年3月28日。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版)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版)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5年2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二章准印证的核发第五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六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第七条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一、引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对于组织内部的沟通和知识共享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这些出版物,制定一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分类、审批、发布、存储以及更新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分类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类型和用途,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内部通知:用于组织内部的通知、公告等重要信息的发布,包括会议通知、事项通知、人事变动通知等。

2.工作报告:记录工作进展、成果、问题等内容,用于交流和总结;包括项目报告、工作总结、调研报告等。

3.培训材料:用于内部培训和知识传授,包括培训课件、教材、学习笔记等。

4.政策法规:整理和传达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法规,包括公司章程、行政规定、劳动法等。

5.其他类别:根据具体需要设定的其他类别,例如团队分享、经验交流、先进事迹等。

三、审批程序为了确保出版物的质量和准确性,必须进行审批程序。

具体程序如下:1.出版物起草:由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撰写和整理,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材料。

2.初审: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出版物进行初步审查,确保内容符合要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批:经过初审后,由负责人或相关领导进行最终审批,并作出决定是否发布。

4.备案:出版物审批通过后,将进行备案登记,包括出版物名称、出版日期、审批人员等信息。

四、发布与传播完成审批程序后,出版物将得到发布和传播。

具体方式如下:1.内部传阅:将出版物以电子形式或纸质形式发送给相关人员,确保信息的传输和接收。

2.定期发布:将出版物以固定频率(例如每周、每月)发布到组织内部的平台、网站或其他媒体上,供员工浏览和下载。

3.针对性发布:对于特定的人或岗位,可以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单独发送出版物,以保证信息的精确发送和及时接收。

五、存储与归档为了方便后续查阅和利用,必须对出版物进行存储和归档。

具体措施如下:1.电子存储:将所有出版物以电子形式保存在公司内部网络或其他指定的存储设备上,便于检索和共享。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14.03.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10号令,于1997年12月30日发布)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在2014年4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邮政编码: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办、印制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和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印制,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印制活动。

第四条编办、印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办、印制活动。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李生晓梦制作双击可修改,再上传必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印和承印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拆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

第四条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等,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委印活动。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办、印制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和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印制,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印制活动。

第四条编办、印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办、印制活动。

第二章准印证的核发第五条申请印制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应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法人单位;(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单位。

第六条申请印制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第七条申请印制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办宗旨及行业特征;(二)编办单位应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法人单位。

企业编办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应为生产型大中型企业、县(市、区)级以上医院、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酒店)、大型的餐饮饭店、商场等服务性企业。

(三)有确定的编办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办目的应限于与编办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企业编办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加强内部宣传工作,提高公司员工对公司的认知和理解,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出版机构公司研究院是本公司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主要出版机构,根据公司年度宣传计划,精心设计、编制、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三、出版内容(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紧密围绕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工作部署,宣传公司形象,宣传业务,传递企业文化,激励员工努力工作,促进公司发展。

(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呈现整洁、精美、醒目的印刷效果,内容应当准确、鲜明、有力,语言应当简练、明确,体现公司的形象和理念。

(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出版应当遵循透明、公开、公正、真实的原则。

严格按照公司的宣传计划,保证出版内容与公司战略、各项政策的一致性,确保出版内容的准确性、实用性、可读性。

四、出版程序(一)根据公司年度宣传计划,公司研究院将设计方案形成原稿并编制好稿,经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刊印。

(二)原稿的编制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明确出版目的,内容和宣传重点,制作大纲,确定主次分明的内容分项;2.细化每个内容分项所要表达的思想、事实和举措,勾画出插图、图表和配文等具体表述方式;3.推敲文字,逐项注重文字的风格、语法、表达技巧、逻辑等,保证各项内容精细、准确、通俗易懂;4.编好稿件一并拟出宣传片中形象展示的图表、图片、音频等文件。

(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辑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审核程序,加强审稿、审批,审核制度的落实。

(四)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与公司已进行的相关业务考察、公告、活动宣传等信息相互抽取点联结,使公司员工更完整地了解公司各个方面的工作内容和现状。

五、版次和印数(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版次和印数应当根据公司全体员工的实际需求,以及内部和外部宣传事项的具体情况决定。

(二)若出版物需扩大影响范围,应当由公司公关部门批准。

六、出版流通(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分发应当根据公司员工的具体条件、工作岗位和需求确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简介本文旨在制定一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以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辑、发布和传播,保证出版物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定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公司内部流通的研究、调查、报告、成果、经验、规划等的文字、文档、图表等非专业编辑出版物。

编辑责任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辑负责人应当保证出版物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安全性,除非经过公司管理层批准,不得发布任何不实或不规范的信息。

编辑负责人还应当指定各种出版物的编写标准,确保出版物的格式、语言、排版等符合规范和审美标准。

审核流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核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审批流程应该符合公司管理规范的要求。

审批流程包括:编辑、审核、核准、备案、印刷等流程。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批流程应当由编辑负责人负责统筹协调,确保审批流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受众管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受众应该区分清楚,确保发布的信息符合读者群的需求和请求。

同时应该确保出版物不会泄露公司机密或重要信息。

员工培训公司应该定期开展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辑和发布相关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出版物的设计、审批流程、格式等知识培训。

员工在正式编辑和发布前,应该经过培训并“培训合格”。

审查与修订公司应该定期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审查和修订,对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出版物及时予以处理。

编辑负责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和更新,确保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信息符合客观规律和要求。

以上是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的规范办法,制定并执行这一规范办法不仅有助于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辑和发布,提高出版物的质量,并且全面加强对内部机密和重要信息的控制,保证公司机密和重要信息的安全性。

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范本

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12956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Information Publications inUniversitie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暂行办法为繁荣校园文化,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进一步推动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z医科大学校内出版,并未取得全国公开出版统一刊号或内部出版统一刊号,有固定名称、开版,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商品性成册、折页或散页的连续出版物、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材料和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二条学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实行申报审批、登记备案制度。

学校各单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均需履行申报审批、登记备案手续,认真填写z医科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报审批表(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主要写明办刊宗旨、刊物名称、刊期、开版或开本、办刊内容、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资金保障等内容),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自办刊物由校团委预审,各学院团总支、学生分会的自办刊物由所在学院党总支预审,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并备案。

第三条学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在办刊期间必须严格按照申报审批表所填写内容办刊,不得随意更改刊物名称、刊期、开版或开本、内容等。

第四条学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刊号登记:经审批和备案后,由校党委宣传部统一登记、编发刊号,印刷时刊号应在刊物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z医科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号。

学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

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背景大学属于高等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多个领域具有极高的影响力和声誉。

在大学内,学术研究以及科技创新的成果通常通过资料性出版物的形式呈现和传播。

如何规范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增强其质量和可信度是大学管理的必要部分。

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规定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标准,保证出版物的质量、准确性和可信度,从而提高大学广泛传播学术研究成果的影响力。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内部所有的资料性出版物,包括但不限于学术期刊、专著、报告、论文等形式的出版物。

主要内容1. 出版资格所有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提名者和审批者必须是该领域内有着资深造诣和丰富经验的专家和学者。

提名者应该对出版物有充分的了解和研究,具有判定和评估出版物质量和可信度的能力。

2. 出版流程出版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出版物提名:由提名者向出版物管理部门提出出版物的提名请求。

2.出版物评估:出版物管理部门评估提名请求,确定其申请资格。

3.出版物审批:经过评估合格的出版物提名请求,最终被出版物管理部门审批通过。

4.出版物制作:对已经审批通过的出版物进行制作、编排和排版。

5.出版物发布:经过制作和编排后的出版物,通过大学内部网络或者其他途径进行发布。

3. 内容审核所有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进行内容审核。

审核人员应该既包括作者本身,也应该有专业审稿人和主编。

审核应该覆盖到出版物的内容、结构和格式等多个方面,以及事实的准确性和论述的科学性。

4. 质量监控大学内部出版物应有质量监控的机制,通过定期的检测和审查来确保出版物的质量和可信度。

同时,出版物管理部门应该建立投诉和申诉机制,以便读者可以对出版物的质量提出相应的反馈和投诉,并及时处理投诉事项,维护出版物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附则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大学内部出版物管理部门。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出版物或者其他违规行为,出版物管理部门将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结论本办法的实施可以保障大学内部出版物的质量和可信度,增强出版物的影响力和影响范围,有助于提升大学整体的学术研究水平和形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1. 背景对于企业来说,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一种常见的宣传和传播信息的形式。

这些出版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刊物、年度企业报告、员工手册、内部培训材料等等。

然而,对于这些出版物的制作、审核、发行和归档,很多企业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容易导致出版物质量不高、内容不准确、发行不规范、归档混乱等问题。

因此,制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是比较必要的。

下面将从相关政策法规、管理流程、出版物质量和归档等方面,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进行探讨。

2. 相关政策法规对于企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制作和发放,其涉及法律法规主要分为两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制度。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

而企业内部制度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企业内部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和审核流程、发行方式、文稿内容要求、发行人员职责、出版物质量检查、归档档案等等。

3. 管理流程3.1 制作和审核流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制作和审核流程应该规范和科学。

在制作和审核流程中,需要明确每一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以保证出版物质量和效果。

具体的流程包括:1.文稿编写。

编写者应遵循企业内部制度和相关政策法规,对文稿进行完整、准确和清晰的表述。

2.内部审核。

内部审核人员应对文稿进行审核,审核后通知作者进行修改,直至符合要求。

3.外部审批。

若文稿涉及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需要进行外部审批,经审批通过后可以进入排版、印刷等后续环节。

3.2 发行方式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发行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可以选择邮寄、电子邮件、公司网站、微信群等方式。

发行人员应对出版物的发行进行规范管理。

对于邮寄方式,需要对邮寄名单进行更新和管理;对于电子邮件、公司网站和微信群等方式,需要对发送名单进行确认和管理,定期更新名单。

3.3 出版物质量检查为了保证出版物的质量,需要对出版物进行检查。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现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印和承印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办、印制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和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印制,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印制活动。

第四条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等,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委印活动。

第四条编办、印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办、印制活动。

第二章准印证的核发第五条申请印制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应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法人单位;(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单位。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1]第二章准印证的核发第五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六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第七条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XZ-209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XZ-209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公司 意见
本表一式两份,主办单位、行政管理部各留一份备查。
印章 年月 日
2
3 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事业部、外地分公司及专业公司。 4 职责 4.1. 主办单位责任
各单位主办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由该单位负责。各单位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加强对公司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主办单位负有以下责任: 4.1.1 接受公司新闻发言人及上级单位的指导和管理,确保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坚持正确的舆论导 向、办刊宗旨和工作方针; 4.1.2 审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采编、刊印、发送等工作规范; 4.1.3 加强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采编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出版物的质量和水平; 4.1.4 按照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完成有关具体工作。 4.2.归口管理单位责任
印刷份数
创刊时间
栏目主要内容
开本
主编 电话
执行主编 电话
主办单位意见
公司 审批意见
本表一式两份,主办单位、行政管理部各留一份备查。
主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印章 年月 日
1
QB/CPM-XZ-209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A 版 修改码:0
中航物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年审表
QB/CPM-XZ-209/02
出版物登记号:(由行政管理部统一编号)
态度,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进行信息的交流和沟通,凝聚人心,促进公司发展。 5.4.1 任何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必须在
显著位置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 5.4.2 不得发表损害国家、社会、公司利益的言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对他人进行人
身攻击; 5.4.3 不能刊登任何形式的广告,不能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 5.4.4 必须符合中航物业 CI/VI 视觉识别系统。 5.5 出版流程 5.5.1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在出版前,必须报审; a) 公司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在出版前,须经主办单位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 b) 各单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在出版前,须经各单位负责人审核、公司新闻发言人审批; 5.5.2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在发行后,必须报行政管理部存档。 5.6 发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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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 2015年2月10日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二章准印证的核发第五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六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第七条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八条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编印目的、栏目设置、印数、印制周期、开本、发送对象和经费来源等项目;(二)编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三)编印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四)拟承印单位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内部资料《准印证》:(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条件的;(二)广告印刷品、介绍推广本单位基本情况的宣传资料,或者仅含有历法信息及广告内容的挂历、台历、年历等无需申领《准印证》的一般印刷品;(三)中小学教科书及教辅材料、地图、个人画册、个人文集等应由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决定批准的,核发一次性内部资料或者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对一次性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须重新核发。

《准印证》不得转让和出租出借,内部资料停办后《准印证》应及时交回发证部门。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应当对所编印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内部资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内部资料必须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连续性内部资料还须标明期号。

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记者××”、“期刊社”、“杂志社”、“刊号”等字样,不得在内文中以“本报”、“本刊”自称。

第十五条编印内部资料,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制,不得用《准印证》印制其他内容,一次性内部资料不得一证多期,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一期多版;(二)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放,不得向境外传播;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三)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经营性活动;编印单位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评奖、验收、论证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摊派;(四)不得将内部资料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其他形式进行编印和发送。

第十六条内部资料必须在编印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须验证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原件并收存《准印证》复印件;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还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编印和承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严禁擅自更改《准印证》核准项目。

《准印证》复印件须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第十七条内部资料的印刷质量应符合印刷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须在印刷完成后10日内向核发《准印证》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送交样本。

第十九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内部资料实行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对内部资料进行内容审读和质量监管。

第二十条连续性内部资料编印单位的有关人员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要求,参加有关法规、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连续性内部资料编印单位需要延续《准印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准印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内容、质量是否符合许可条件以及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情况等。

审核通过的,重新核发《准印证》;审核未通过或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延期申请的,原《准印证》自动失效,予以注销。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内部资料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二)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内部资料管理的情况,对本办法规定的内部资料的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也可以规定由副省级以下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承担部分审批职责。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自行编印仅面向本校发送的内部资料由该校校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准印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确定的格式制作。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署于1997年12月30日发布施行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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