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现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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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现场
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现场管理
制度汇编
成都市统一建设办公室
年月
前言
为加强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全过程管理有章可循,做到现场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顺利完成各项工程建设目标,特编制了本“制度汇编”,供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单位参照,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目录
一、建设项目参建各方的关系
二、现场管理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4
三、施工总平面管理制度15
四、施工图纸审阅和确认管理制度17
五、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制度19
六、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报与审批制度23
七、工程进度控制管理制度25
八、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28
九、工地例会、周报、月报制度29
十、签证管理办法90
十一、工程设备/材料报验制度38
十二、材料价格认定办法
十三、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制度41
十四、工程旁站监理制度 (37)
十五、工程质量检查及中间验收制度52
十六、工程计量及工程款支付管理制度58
十七、工程质量处理管理制度66
十八、工作联系、监理通知及回复管理制度70
十九、工程建设文件档案管理制度73
二十、现场施工安全文明管理制度75
二十一、工程合同管理工作制度81
二十二、混凝土浇筑制度
二十三、施工测量管理制度
一、建设项目参建各方的关系
为了明确在建设项目现场管理中业主、项管、监理、施工等相互的关系,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管理流程,特制定本文件。
第一条为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明确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职责,作为各项工作开展的指导和依据,同时作为各参建单位相互协调、
统一管理口径的依据,使工程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方关系:
(一)业主与项管: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业主委托项目管理公司对本项目的实施提供建设管理服务,即业主在项目建设管理期间的代理人。项目管理公司按照项目管理委托合同及业主对建设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文明施工等的要求,主持建设项目管理全过程的工作。
(二)业主与监理: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受业主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建设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文明施工等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业主与施工方:承发包关系。施工承包人按照项目施工的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设计图纸等完成工程项目建设任务。
(四)项管与监理:项目管理公司对监理单位负责联络、协调、考察和管理,监理单位必须服从业主委托的项目管理公司的管理。
(五)项管与施工方:项目管理公司在业主授权范围内,履行业主职责。施工承包人所有需向发包人请示的事项,应先向项目管理公司请示,项目管理公司有对承包人的处理建议权,在报发包人认可后,负责监督执行。承包人对经批准的指令必须执行。
(六)监理与施工方: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受业主委托,按照项目施工的合同条款、监理大纲内容等对施工承包人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各方职责和义务:
业主:为其他各方提供管理、监理和施工所需的外部条件,对工程建设的所有事项进行最终的决定。为其他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工作支付报酬。业主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项管:为业主提供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包括工程项目的设计及技术管理、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负责工程的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工程各阶段的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负责本项目的信息管理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负责对参与本项目建设的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单位、咨询单位的管理;协助办理开工前的相关手续及协调工程建设各阶段的内外关系;组织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协调、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委托人提交完整的工程各阶段的档案、资料;协助办理国家审计机关的竣工审计事务等。
监理:受业主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施工:接受业主、项管、监理的管理和监督,按照施工合同、技术规范、招投标文件、设计图纸等进行工程施工工作,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达到合同要求。
第四条各方权利
(一)业主:业主对工程建设的所有事项,拥有最终的确认、解释权。业主有权对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不当履行职责、义务或不当结果做出处罚的权利,对违约严重、性质恶劣的,业主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项管:根据业主授权,有对委托的为该项目服务的各单位的牵头协调权。对危及工程和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现场处置权,但事后24小时内必须向业主报告。对工程实施过程中,一切对工程有利和不利的情况,有建议权。
(三)监理: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四)施工:合法履行施工合同后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建议:建设项目管理中没有提到设计院、勘察院与各单位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