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完整版)
2023年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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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关系的协调与平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事业单位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与其职工建立集体劳动关系时的合同行为。
其中,职工包括劳动者、工人、员工等。
第三条集体合同是劳动者与企事业单位之间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保护等事项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署与生效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代表大会制度,选举产生劳动者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大会。
劳动者代表大会由全体职工组成,行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就集体劳动关系予以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保护等具体事项。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者代表大会报告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保护等事项的情况,并征求劳动者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七条劳动者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应当以全体职工代表的签署为准。
企事业单位应当将集体合同的签订情况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集体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集体合同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集体合同期满时,可以续订或重新签署。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内容第九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条件,包括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劳动纪律等;(二)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三)劳动安全,包括职业病防护、劳动环境安全等;(四)劳动保护,包括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纠纷处理等;(五)其他双方共同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集体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章集体合同的执行和解决劳动争议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履行集体合同的约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对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向劳动者代表大会进行报告。
第十二条劳动者在工作中享有的权益不得降低。
企事业单位在执行集体合同时,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劳动待遇和福利水平。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示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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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trict the performance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the termination of cooperation, and clear regulations on relatedbusinesses.(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示范合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示范合同)说明:本合同书适用于合同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后,约束合同双方的履行责任,合作终止以及相关业务明确规定,如果需要,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或用于电子存档。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省政府令第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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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00年11月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季允石2000年11月16日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加强集体合同管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就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经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平等、互利和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企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企业建立三方协调工作制度,共同对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为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提供指导服务。
第二章集体协商第六条集体协商由企业和职工分别推举代表具体进行。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确定,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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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2、集体合同的约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如劳动合同中制定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3、劳动保障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应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签订和履行情况。
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协商会议。
平等协商1、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2、平等协商内容: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
还包括: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保护、合同期限等。
3、平等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3—10名,并各确定1名首席协商代表.协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但不得短于3年。
4、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指定.首席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可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本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
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未建工会的,由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5、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其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满。
2025年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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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升级,集体合同成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企业稳定的重要工具。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制定于1998年,是江苏省在集体合同领域法律的基础性规范。
本文将围绕集体合同条例中的合同内容进行解读和说明。
合同签订根据《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规定;2.签订地点应当在劳动者所在企业的劳动者代表大会上;3.签订方应当包括劳动者代表、劳动者、企业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
另外,企业应当在签订过程中依法向劳动者代表、劳动者普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等知识,并向劳动者代表公布企业经济情况及其亏损原因。
合同主要内容《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劳动报酬;2.工作时间、休息休假;3.劳动保护;4.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5.社会保险、福利待遇;6.劳动纠纷处理;7.其他劳动条件和合同条款。
下面将对以上每项内容逐一进行详细解读。
劳动报酬集体合同应当规定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构成、核算方法和支付周期,并应当明确支付工资的时间、方式和地点。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
具体包括每日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时间、轮班制度、加班报酬、节假日等休假安排。
劳动保护集体合同应当规定企业提供的劳动保护条件和设备,并约定护理、救护和医疗服务的组织和规范。
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集体合同应当约定企业应当给予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规定企业应当承担的费用和劳动者参加培训和鉴定应当享有的权利。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规定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和支付方式,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劳动纠纷处理集体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劳动者和企业在劳动关系中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包括协商处理、仲裁处理、诉讼处理等,并明确各种处理方式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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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是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本文将从背景、内容、实施和影响等方面对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随着江苏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愈发凸显。
为了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问题,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制定《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内容《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适用范围:适用于江苏省内各类企事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2.合同订立:规定了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和要求,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有权参与集体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应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
3.合同内容:明确了集体合同的内容要求,包括工资、工时、休假、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规定。
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4.合同变更和解除:规定了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和条件,双方应依法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义务,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合同争议解决:明确了合同争议解决的程序和途径,鼓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的实施需要各级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努力。
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对法规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同时,政府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影响《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的实施对江苏省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
首先,该条例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时,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获得更好的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
其次,该条例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通过规范合同订立和变更解除的程序,减少了劳动争议的发生,提高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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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简介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于202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规范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双方权益。
本文将介绍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的相关内容。
合同签订根据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企业应当与职工代表谈判,并在共同协商下达成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职工代表签字或者盖章。
在签订集体合同前,企业应当向职工索取书面材料,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开户银行及账号等相关信息,以确保职工代表有足够的信息和权利代表职工参与谈判。
合同内容根据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集体合同中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 工资待遇合同应当包含职工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加班费、绩效工资等薪酬福利的相关内容,同时应当制定相应的工资发放标准和时间。
2. 休假制度合同应当规定职工享受带薪假期、病假、事假、产假、陪护假等休假福利的内容和标准。
3. 工作时间及生产安全合同应当明确职工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以及生产安全、职业卫生方面的保护措施等内容。
4. 培训教育合同应当规定企业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为职工提供培训和教育机会,使职工不断获得新知识技能,提高自身素质。
5. 其他内容除以上规定的内容外,集体合同还可以约定其他合法、公正、合理的内容,以保障企业与职工的权益。
合同解除根据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集体合同应当定期检查,一般情况下应当每年检查一次。
当职工代表与企业发生争议时,可以提出仲裁或者诉讼,解决劳动争议。
当集体合同期满、解除或者失效后,应当重新进行集体谈判并签订新的集体合同。
如果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不同意续签或者签订新合同,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处理。
结论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的规定,为保护企业和职工的权益提供了保障。
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与职工代表的沟通,合理地维护职工的利益,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形象,实现共同发展。
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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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电子版——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第七条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协商机制的三方应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处理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检查用人单位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集体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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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集体劳动合同甲方:(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工会组织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以下集体劳动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甲方所属的全体员工。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签订1.甲方应当与符合条件的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合同应当载明劳动者姓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薪金支付方式、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事项。
2.员工应当如实填写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和其他必要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在员工入职前签订书面集体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当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尽快签订。
第三条工作时间、休息休假1.员工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的制度执行。
2.员工应当依法享有法定休假,如周末时间(如有需要,根据本单位工作时间安排调整),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
3.员工应当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按时按期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薪金支付1.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员工的工资。
员工的工资应当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以及各种福利费用等。
2.甲方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员工工资支付到员工个人工资账户中。
3.甲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如员工未参加社会保险,甲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条保障措施1.甲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事故应急等制度和体系,确保员工工作场所和生产环境安全,保障员工人身财产安全。
2.甲方应当定期开展员工安全生产、职业病预防等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和健康保障意识,防范职业病危害,提升员工技能水平。
第六条劳动纠纷处理1.甲、乙双方应当建立劳动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员工因工作原因产生的劳动纠纷。
处理机构的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社会科学或者劳动保障专业知识。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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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平等协商第三章集体合同第四章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第五章争议的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第七条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集体合同(格式文本)》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集体合同(格式文本)》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970be5c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0b.png)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集体合同(格式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8.04•【字号】•【施行日期】2008.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集体合同(格式文本)》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推进全省集体合同制度建设,规范集体协商内容,提升集体合同文本质量,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规定,总结各地的实践经验,经征求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省工商联的意见,拟制了《集体合同(格式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向社会公布,并指导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使用,切实发挥集体合同制度在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
附件:集体合同(格式文本)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附件:集体合同(格式文本)单位名称:单位住所:注册类型:职工人数: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2008年使用文本须知1、本集体合同所称甲方为用人单位,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乙方为职工一方。
2、甲、乙双方有义务应对方要求及时、如实向其提供与签订集体合同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4、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甲方签订。
5、集体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甲、乙双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履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后重新报送。
6、甲方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7、本集体合同为示范文本,在使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者删改章节、条文,也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另行订立专项集体合同。
江苏省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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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集体合同篇一:《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2、集体合同的约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如劳动合同中制定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3、劳动保障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应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签订和履行情况。
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协商会议。
平等协商1、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2、平等协商内容: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
还包括: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保护、合同期限等。
3、平等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3-10名,并各确定1名首席协商代表。
协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但不得短于3年。
4、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指定。
首席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可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本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
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未建工会的,由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5、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其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满。
江苏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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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2023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展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展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那么。
第四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展合法性审查,依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展监视。
第七条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进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企业结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协商机制的三方应当指导、催促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处理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检查用人单位与职工进展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三方协商机制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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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XX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第七条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协商机制的三方应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处理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检查用人单位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三方协商机制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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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体协商内容和程序第三章集体协商代表第四章集体合同第五章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合同第六章监督保障和争议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统称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及其监督保障和争议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调整规范劳动关系事项进行平等商谈,并通过集体合同、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形式对达成一致的事项予以确定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审议通过的书面协议,包括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以及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四条开展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依法约定的集体协商事项对用人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
集体协商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协商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六条推进集体协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情况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2023年江苏省南京市集体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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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省南京市集体劳动合同江苏省南京市集体劳动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关系的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确保劳动关系稳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于江苏省南京市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实行团体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本合同的订立应遵循自愿、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团体劳动合同是指企事业单位与劳动者集体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条团体劳动合同是指集体劳动合同与个人劳动合同相结合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本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应当通过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双方互相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篇第七条劳动合同由可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签订。
第八条劳动者应当通过劳动者代表接受用人单位的聘用,对用人单位负有义务,并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代表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提供其与劳动者代表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产生法律效力的,应当设立劳动合同备案制度。
第三章补充协议篇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为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用人单位享有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双方约定的其他劳动关系事项提供明确约定。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并逐一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采取与其订立时同等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已订立的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对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变化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新的法律、行政法规重新签订条款的协议。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篇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应当吸收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努力工作,按照法律规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非法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
第五章合同的终止篇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到期或者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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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YT-FS-8430-33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完
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
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
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第七条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
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协商机制的三方应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处理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检查用人单位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三方协商机制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协商会议议定的事项可以制发纪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章平等协商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
协商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第十条用人单位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
奖惩与裁员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
双方还可以就以下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一)劳动定额;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保守商业秘密;
(九)涉及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
(十)集体合同期限;
(十一)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三)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四)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平等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
等,每方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
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协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但不得短于三年。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
首席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担任的,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本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
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首席协商代表由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女职工较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应当是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但所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方产生协商代表时,可以各自确定候补协商代表一至两名。
候补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任期与协商代表相同。
协商代表和候补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书面告知对方。
协商代表出缺的,由候补协商代表递补。
第十四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职责,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和监督。
职工方协商代表不胜任、不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其产生程序予以罢免或者撤销。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其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个人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重大过失行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的除外。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
第十六条平等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召集和主持。
协商会议内容应当如实记录,记录员由双方协商指定。
协商会议记录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在协商会议开始五日前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情况和资料。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双方协商代表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协商中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或者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
中止协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集体合同
第十九条集体合同草案可以由一方起草,也可以由双方共同起草。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载明协商的内容,以及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和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集体合同期限不得短于一年。
集体合同文本应当用中文书写。
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征求省总工会、省企业代表组织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签订集体合同附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方可以在协商中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
(一)本单位利润增长的;
(二)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的;
(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的。
用人单位年度增长工资的,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当得到增长。
第二十二条经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经全体职工代表(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即获通过;未获通过的草案,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协商代表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应当在通过的集体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
首席协商代表的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的效力。
用人单位工会可以将集体合同草案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前报上级工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集体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集体合同进行合
法性审查,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
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后,重新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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