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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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2.12.17•【字号】鲁劳社[2002]54号•【施行日期】2002.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54号2002年12月17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为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资总额的组成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一般由6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不论其经费来源、支付形式、费用列支渠道、是否计入成本、是否国家计征所得税,都应列入工资总额计算范围。

二、机关单位工资总额(一)国家公务员工资总额的组成项目: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各种保留的津贴、补贴,考勤奖、目标管理奖及年终加发的奖励性工资、一次性奖金等。

(二)工勤人员工资总额的组成项目: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国家规定比例的奖金,各种保留的津贴、补贴,考勤奖、目标管理奖及年终加发的奖励性工资、一次性奖金等。

(三)机关单位的各种补贴项目主要包括:职务补贴、地方福利补贴、住房补贴、开放城市补贴、特殊行业的岗位津贴等。

三、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一)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组成项目: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津贴,各种补贴、提成、奖金等。

(二)管理人员工资总额的组成项目:职员职务工资、岗位目标管理津贴、各种补贴、提成和奖金等。

2024年社会保险工资缴费基数

2024年社会保险工资缴费基数

2024年社会保险工资缴费基数一、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是指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或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具体内容可能因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二、缴费比例在2024年,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可能会有所调整,具体比例应参考当地社保部门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社会保险项目的缴费比例:1.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8%。

2. 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0%,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

3.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5%,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0.5%。

4.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根据行业风险不同有所差异,一般为工资总额的0.5%-2%。

5. 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为工资总额的0.8%。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比例仅供参考,具体比例应参考当地社保部门的规定。

三、上限和下限在确定社保缴费基数时,各地通常会设定一个上限和一个下限,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应在此范围内。

上限一般是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一般是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

对于特殊情况,如当年毕业的大学生、复员退伍军人等,各地可能会有特殊的规定。

四、特殊情况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参保人员的社保缴费基数可能会有所调整。

例如:当年毕业的大学生,由于其入职前的实习收入可能较低,所以实习收入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

此外,复员退伍军人在一定期限内,其社保缴费基数也可能会有特殊的计算方式。

另外,一些行业由于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如建筑业和采矿业等,其员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也可能会有特殊的计算方式。

总结:在确定社保缴费基数时,参保人员应了解自己的工资总额、所在地的缴费比例、上限和下限以及特殊情况的规定,以便准确计算自己的社保缴费金额。

同时,各地社保部门也应加强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参保人员的参保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社保缴费工资总额及缴费基数计算口径

社保缴费工资总额及缴费基数计算口径

工资总额及缴费基数计算口径一、关于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是否列入国家规定的计征奖金税项目,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工资总额应按报告期实发数统计,即报告期内实际已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包括应发未发或已计提而未支付的工资。

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的各类扣款项目应纳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范围。

二、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包括:⑴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⑵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⑷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⑸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⑹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2.计件工资,包括:⑴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⑵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⑶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包括:⑴生产(任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⑵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⑶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⑷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⑸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职工工资总额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职工工资总额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职工工资总额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上的职工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某个缴费期内为所有参保职工发放的工资总额。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一般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福利等各种形式的报酬。

具体的计算公式可以根据企业的薪资政策和发放制度进行确定。

在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中,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填写职工工资总额,以便计算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金额。

根据职工工资总额的大小,企业需要缴纳相应比例的社会保险费。

需要注意的是,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上的职工工资总额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实际的发放情况,不得有虚报或漏报的行为。

企业在填写申报表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操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全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全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全文(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

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2023社会保险条例全文

2023社会保险条例全文

2023社会保险条例全文社会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包括哪些项目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包括哪些项目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包括哪些项目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包括哪些项目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工资总额,包括标准工资和非标准工资,而在薪资总额里面还有一部分叫做非工资福利,和社保缴费是没有关系的,所以我们该用多少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呢?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包括哪些项目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1、计时工资、包括:(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作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2、计件工资,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包括:(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将、外轮速遣将、年终奖(劳动分红)等;(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应遵循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1、《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2004]第7号)第10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12条“职工个人应当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缴费,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劳社发[2005]36号)第1条“参保企业缴费工资以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2%的比例缴费。

原缴费比例高于22%,调整到22%,缴费比例低于20%,调整到20%。

企业缴费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第2条“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工资基数原则上为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确有困难者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可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但缴费基数最低不能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云南省社保参保单位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2020最新)

云南省社保参保单位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2020最新)

云南省社保参保单位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2020最新)一、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一)计时工资,包括: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二)计件工资,包括:1.买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作任务包干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奖金,包括: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王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资金;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四)津贴,包括: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

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冷库低温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科研辅助津贴、卫生临床津贴和防检津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护林津贴、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津贴、水利防汛津贴、气象服务津贴、地震预测预防津贴、技术监督工作津贴、口岸鉴定检验津贴、环境污染监控津贴、社会服务津贴、特殊岗位津贴、会计岗位津贴、野外津贴、水上作业津贴、艺术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艺术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津贴、教练员培训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责任目标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及其他为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

劳动和社会保障知识竞答试题库

劳动和社会保障知识竞答试题库

A.过渡性养老金 B.企业补充养老金 C.个人储蓄养老金
37.《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规定: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 )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A.4% B.5% C.6%
38.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 )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
A.120 B.150 C.180
29.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 )规定。
A.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B.地市级人民政府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30.《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规定,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 ),并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A.国有企业 B.企事业单位 C.所有城镇企业
14.社会保障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十五”期间,我国政府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要逐步达到( )。
A.10%~15% B.15%~20% C.20%~25%
15.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 )。
A.限期缴纳 B.立即缴纳 C.加倍缴纳
16.目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一般包括:(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A.加班加点工资 B.实物工资 C.节假日工资
A.3年 B. 4年 C. 5年
42.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 )的行为。
A.提前退休 B. 子女顶替 C.推迟退休

社会保险单位参保须知

社会保险单位参保须知

参保须知(一)参保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二)缴费标准:1、单位缴费额=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比例;2、个人缴费额=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根据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口径统计,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核定,高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低于60%的按60%核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无退休人员单位缴费比例为20%,有退休人员单位缴费比例按规定另行核定;个人缴费比例:2005年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医疗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8%、个人2%;大额医疗保险单位缴纳1%、个人缴纳2元。

失业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农民合同工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0.5-2.5%单位全额缴纳,根据营业执照经营项目核定。

生育保险:单位工资总额的0.7%单位全额缴纳。

( 三)单位参保登记(参保单位应带上用于拷贝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的电子报盘软件的U盘一个)凡地方税务关系隶属于高新区的单位均应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的规定及时到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目前已开办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四)、单位参保登记申报:参保单位按要求填制《社会保险登记表》、《重庆高新区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并提供其电子表格、(以上表格均一式两份)《社会保险参保单位银行结算帐户情况表》参保单位需提供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1)、《工商登记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的批文等有效证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3)、《地税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职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6)、证明企业经营状况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7)、用于拷贝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的电子报盘软件的U盘一个;备注:除提交上述资料外,非法人单位另提供其所属法人单位对该非法人单位出具的委托授权书。

社会保险费由哪些部分组成

社会保险费由哪些部分组成

社会保险费由哪些部分组成社会保险费包括哪些(⼀)基本养⽼保险费1、基本养⽼保险费纳费⼈具体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城镇个体⼯商户及其从业⼈员,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和⾃由职业者、农民合同⼯。

2、基本养⽼保险缴费企业单位:坚持社会统筹与个⼈账户相结合原则,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共同负担。

其中,企业社会统筹部分缴费⽐例为企业⼯资总额的20%左右,职⼯个⼈缴费费率为8%。

⾃由职业⼈员、城镇个体⼯商户业主及解除劳动关系后续缴费⼈员缴费率为20%。

事业单位:对费率的规定因地区不同⽽各不相同,具体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

3、费率和计费依据企业缴费费率为20%左右,计费依据为上⽉⼯资总额。

企业职⼯个⼈费率为8%,计费依据为上年职⼯⽉平均⼯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

事业单位费率不同,职⼯计费依据为本⼈上⽉应发基本⼯资,单位以全部职⼯个⼈缴费之和为计费依据。

城镇个体⼯商户、⾃由职业者和解除劳动关系后接续缴费⼈员的费率为20%,8%计⼊个⼈账户。

计费依据为本⼈⽉⼯资收⼊。

个体⼯商户的雇⼯,费率为8%。

计费依据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

4、基本养⽼⾦的使⽤基本养⽼⾦由基础养⽼⾦和个⼈账户养⽼⾦两部分组成。

具体的政策是由劳动部门制定和解释。

(⼆)失业保险费1、失业保险费纳费⼈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事业单位及其职⼯。

2、失业保险缴费⽤⼈单位按照本单位⼯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职⼯按照本⼈⼯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3、费率和计费依据单位缴费部分费率为2%,个⼈缴费部分的费率为1%;计费依据为上⽉⼯资总额。

4、失业保险基⾦的发放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期限最长为12个⽉;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最长为18个⽉;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最长为24个⽉。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十一条【职工、工资总额、本人工资的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十一条【职工、工资总额、本人工资的解释

⼯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条【职⼯、⼯资总额、本⼈⼯资的解释⼯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条【本条例涉及的⼏个关键名词的解释】第六⼗⼀条本条例所称职⼯,是指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形式、各种⽤⼯期限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资总额,是指⽤⼈单位直接⽀付给本单位全部职⼯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资,是指⼯伤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平均⽉缴费⼯资。

本⼈⼯资⾼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300%计算;本⼈⼯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60%计算。

【解释】本条是关于本条例涉及的⼏个关键名词的解释。

1.职⼯。

改⾰开放后,我国的劳动⽤⼯制度有了很⼤的改变。

20世纪80年代后,开始在⽤⼈单位推⾏劳动合同制度。

因此,⼤部分的职⼯是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但是,在近些年发展的⾮公有制单位中,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还⽐较低,在餐饮、建筑等农民⼯较多的⾏业,往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形式除了合同制外,还有靠⼝头协议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此外,从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看,有10年以上长期的,也有⼏个⽉短期的,还有以完成⼀定⼯作任务为期限的灵活的劳动关系。

⼯伤保险是⼀项与劳动者的⾝体健康直接相关的社会保险险种。

⽆论何种⽤⼯形式、⽤⼯期限,劳动者发⽣⼯伤的,都应当依法享受⼯伤保险待遇。

因此,本条例规定的职⼯,是⼴义上的职⼯,包括每个⽤⼈单位的农民⼯、临时⼯等在内的所有的劳动者。

为了加⼤这⽅⾯的管理⼒度,防⽌⼯伤保险基⾦的减少,保障职⼯的合法权益,条例第四⼗四条规定,经办机构的其中⼀项职责是核查⽤⼈单位的职⼯⼈数,防⽌⽤⼈单位在参保登记时少报、瞒报职⼯⼈数。

2.⼯资总额。

根据条例第⼗条的规定,⼯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单位的职⼯⼯资总额。

本条例所称的⼯资总额,根据本条规定,是指⽤⼈单位直接⽀付给本单位全部职⼯的劳动报酬总额。

(五险)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

(五险)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简称《社会保险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胡锦涛主席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

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1.社保经办机构的法定职能是什么?可为参保单位及个人提供哪些服务?答:《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2.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什么?答:《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3.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答:《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4.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由哪两部分组成?答:《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社会保险费基本政策解析 税务

社会保险费基本政策解析 税务

社会保险费是指全国各地区各行业按一定比例收取的用于社会保障的费用。

社会保险费收入是社保基金的重要来源,是保障职工社会保障待遇的重要保障。

一、社会保险费的基本政策1.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是国家税务总局,具体的征收实施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

2.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对象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对象是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范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4.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方式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方式包括按基本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征、按个人实际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等。

二、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标准1.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标准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标准根据企业和个人实际工资收入确定,企业和个人分担。

2.医疗保险费的征收标准医疗保险费的征收标准根据企业和个人实际工资收入确定,企业和个人分担。

3.失业保险费的征收标准失业保险费的征收标准根据企业和个人实际工资收入确定,企业和个人分担。

4.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标准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标准由企业全额承担。

5.生育保险费的征收标准生育保险费的征收标准根据企业和个人实际工资收入确定,企业和个人分担。

三、社会保险费的政策解析1.社会保险费的税款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费的税款优惠政策,减轻社会保险费的负担。

2.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政策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失业保障、工伤保障和生育保障等。

3.社会保险费的纳税申报政策社会保险费的纳税申报时间、方式、程序和规定等。

4.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违规处理政策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缴欠费。

通过对社会保险费的基本政策和征收标准的解析,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规定和政策,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是社会保障体系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全民共享、全面覆盖的社会保障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目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订立本规章制度,旨在保护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制度,提高员工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公司连续稳定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部在册员工。

第二章参保管理第三条社会保险参保范围本公司依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五项社会保险。

第四条参保资格1.员工一经录用,即享受社会保险参保资格。

2.在职员工如需办理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或转移参保关系,应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料子。

第五条参保缴费1.本公司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按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员工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社会保险费由员工和公司分担,具体比例由国家规定。

3.员工应定时足额缴纳个人社会保险费用,公司将在员工发放工资之时扣除。

第六条参保待遇1.参保员工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供应真实有效的证明料子。

2.养老保险:员工按规定年限和缴费基数,实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医疗保险:员工可凭医疗保险卡在指定医疗机构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4.工伤保险:员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等待遇。

5.生育保险:员工在生育过程中按规定享受医疗费用报销、产假和产前、产后护理假等待遇。

6.失业保险:员工失业后,按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再就业补贴等待遇。

第三章缴费管理第七条缴费责任1.公司负责按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定时足额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2.公司不得擅自调整员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第八条缴费记录1.公司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并保管员工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2.员工可通过人力资源部门查询本身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并提出合理申诉。

第九条缴费延期和补缴1.对于缴费显现延期的情况,公司应及时补缴并支出相应的罚金。

2.员工如因个人原因未能定时缴纳个人社会保险费用,应及时向公司进行补缴。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全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全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全文(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

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0.28•【文号】主席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一、引言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的具体操作指南,旨在为社会保险的实施提供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本细则详细阐述了社会保险的适合范围、参保人员的条件、缴费方式、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和发放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二、适合范围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所有参保人员都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三、参保人员的条件1. 基本养老保险:(1) 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2) 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3) 其他依法规定的参保人员。

2. 基本医疗保险:(1) 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2) 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3) 其他依法规定的参保人员。

3. 工伤保险:(1) 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2)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3) 自由职业者。

4. 失业保险:(1) 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2)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3) 自由职业者。

四、缴费方式1. 基本养老保险:(1) 单位和个人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2) 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 基本医疗保险:(1) 单位和个人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2) 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 工伤保险:(1) 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2)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照自己的收入缴纳。

4. 失业保险:(1) 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2)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照自己的收入缴纳。

五、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和发放1. 基本养老保险:(1) 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计算养老金;(2) 养老金的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2. 基本医疗保险:(1) 根据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和报销比例计算报销金额;(2) 报销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3. 工伤保险:(1) 根据参保人员的工伤程度和工资水平计算工伤赔偿金;(2) 工伤赔偿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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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政策依据:根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的补充通知》(云劳社办〔2007〕98号)。

一、关于列入计算缴费工资基数的具体内容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一)计时工资,包括: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二)计件工资,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奖金,包括: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四)津贴,包括: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

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冷库低温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科研辅助津贴、卫生临床津贴和防检津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护林津贴、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津贴、水利防汛津贴、气象服务津贴、地震预测预防津贴、技术监督工作津贴、口岸鉴定检验津贴、环境污染监控津贴、社会服务津贴、特殊岗位津贴、会计岗位津贴、岗位津贴、野外津贴、水上作业津贴、艺术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艺术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津贴、教练员培训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责任目标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及其他为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

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包括:公安干警值勤津贴、警衔津贴、交通民警保健津贴、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税务人员的税务征收津贴(包括农业税收)、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外勤津贴、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补贴、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监狱劳教所干警健康补贴等。

2.保健性津贴。

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农业事业单位发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

包括:特级教师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

包括:工龄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护龄津贴等。

5.地区津贴。

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等。

6.其他津贴。

例如: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补贴、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单位按月发放的伙食补贴、补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补贴、过节费、干部行车补贴、私车补贴等。

(五)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水电补贴、住房补贴、房改补贴等。

(六)加班加点工资;(七)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八)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1.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2.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

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帐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文)];3.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120号)];4.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5.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6.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帐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7.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8.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9.商业部门实行的柜组承包,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的车队承包、司机个人承包等,这部分人员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余部分归己。

对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采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项(一定)费用支出后计算[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劳动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制司字[1992]39号)];10.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和人数;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

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原则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4]48号)];11.企业销售人员、商业保险推销人员等实行特殊分配形式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由各地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

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

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

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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