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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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在逃又犯罪法律后果(3篇)

刑拘在逃又犯罪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从刑拘在逃的定义入手,分析了刑拘在逃又犯罪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行政处罚等方面,旨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一、引言刑拘在逃,即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未按照规定时间到案接受审讯,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刑拘在逃者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还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本文将探讨刑拘在逃又犯罪的法律后果,以警示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刑拘在逃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拘在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未按照规定时间到案接受审讯,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刑拘在逃者可能因以下原因逃避法律制裁:1. 犯罪嫌疑人担心受到法律制裁,故意逃避审讯;2. 犯罪嫌疑人认为证据不足,企图逃避法律责任;3. 犯罪嫌疑人担心家人受到牵连,选择逃避审讯。

三、刑拘在逃又犯罪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1)加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刑拘在逃又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这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在刑拘期间仍继续犯罪,表明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

(2)数罪并罚:如果刑拘在逃者在逃期间又犯数罪,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这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2. 民事责任(1)民事赔偿:刑拘在逃者在逃期间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刑拘在逃者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2)恢复原状:如果刑拘在逃者在逃期间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3. 行政处罚(1)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刑拘在逃者,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拘留处罚。

(2)罚款:对于刑拘在逃者,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罚款处罚。

四、预防措施1. 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认识到刑拘在逃又犯罪的法律后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 强化执法力度: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刑拘在逃者的追捕力度,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怎么处罚

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怎么处罚

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怎么处罚监外执行是指法院依法对刑事犯罪分子的刑罚进行暂时暂缓执行,并将其交由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管控和指导,由此可见监外执行是对刑事犯罪分子的一种特殊处罚方式。

然而,即使在监外执行期间,如果犯罪分子再次犯罪,必然会涉及到对其处罚的问题。

一、提示警告如果在监外执行期间,犯罪分子犯下较轻的违法行为,且其具有悔过态度,可以对其进行警告处理。

警告是以宽惩治重的原则,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和惩戒,以减少其危害社会的行为。

这种处理方式主要适用于犯罪行为比较轻微或初次犯罪的情况下。

二、终止监外执行若在监外执行期间,犯罪分子犯下严重犯罪行为,或者其再次犯罪次数较多、犯罪情节较严重,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终止其监外执行。

终止监外执行意味着犯罪分子将被重新收监,并执行原判刑罚。

这种处理方式主要适用于犯罪行为相对严重的情况。

三、重新置入社区矫正部分犯罪分子在监外执行期间犯罪,虽然犯罪行为较轻,但也不宜仅仅警告处理。

对于这种情况,可以考虑重新置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更严格的管控和指导。

重新置入社区矫正,对犯罪分子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和矫正,并加强对其行为上的监察,以降低其继续犯罪的风险。

这种处理方式主要适用于犯罪行为较为轻微且有可能进行改造的情况。

四、撤销监外执行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在监外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再次犯罪次数较多、犯罪情节较为恶劣,且其矫正前景不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建议法院撤销其监外执行,对其重新判处刑罚,或者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性医疗隔离等强制措施。

这种处理方式主要适用于犯罪行为累次且严重,且矫正前景较差的情况。

总之,在监外执行期间犯罪,社区矫正机构应根据犯罪行为的程度和犯罪分子的情况,结合法律和实际,综合考虑对其重新犯罪的处理方式。

处理的原则应当是以惩前毖后、以罚为教,既要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也要尽可能帮助犯罪分子实现社会融入,最终达到矫正的目的。

同时,社会矫正机构也要与有关部门进行密切合作,加强监管和防范工作,减少再犯罪的发生。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4)第二章管辖 (6)第三章回避 (10)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12)第五章证据 (17)第六章强制措施 (22)第一节拘传 (23)第二节取保候审 (23)第三节监视居住 (30)第四节拘留 (35)第五节逮捕 (38)第六节羁押 (42)第七节其他规定 (45)第七章立案、撤案 (47)第一节受案 (47)第二节立案 (49)第三节撤案 (51)第八章侦查 (52)第一节一般规定 (52)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54)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 (57)第四节勘验、检查 (58)第五节搜查 (59)第六节查封、扣押 (61)第七节查询、冻结 (63)第八节鉴定 (65)第九节辨认 (67)第十节技术侦查 (68)第十一节通缉 (71)第十二节侦查终结 (73)第十三节补充侦查 (75)第九章执行刑罚 (76)第一节罪犯的交付 (76)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77)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 (79)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80)第十章特别程序 (80)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80)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83)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85)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86)第十一章办案协作 (87)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89)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93)第十四章附则 (95)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几条建议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几条建议
( 二 )被取 保候 审人 、保证人 违反取保候 审规定后 ,法 律后 果不具 体 ,惩 处手 段不 严苛 。被 取保 候 审人在 取保候 审期 间故 意重新犯 罪或者有 违反 《 刑诉 法 》第 5 6条规定 的 行 为 ,仅 处 以没 收保证 金或 者采 取强 制措施 ,没有 实体 上 的法律责任 。 ( 三) 《 刑诉法 》规定 了保 证人和被 取保候 审人的义务 , 但是 对于 违反该 规定 的救 济措施 在法 律上 留有 空 白,使 得 定 数量 的取保 候 审对象 弃保潜 逃 ,影响 了取保候 审 的适
( 一 )立法 上未规定 取保候审 的审查决定期 限及取保候 审申请被拒绝的法律救济程序 ,客观上阻碍 了取保候 审制度 发挥 更大的作用。 申请人递交 了取保候审 的申请后 ,一切 由 司法 机关 掌握 ,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成为决定 因素 ,缺乏必 要的法律救济程序 , 一些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的人往往被羁押 。
现刑 罚与保 障人权 的对 立统一 关系。虽然新 《 刑诉 法修正案 》对取保候审也作 出修改和 完善 ,但仍有值得完善的空间。 【 关键词 】 取保候审 ;刑诉法修 正案 ;强制措 施
取保候审是我 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的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之 指公安机关 、人 民法院 、人 民检察院要求犯罪嫌疑人或
( 一) 扩大 了取保候 审的适用 范围。将 “ 患有严 重疾 病 、 生活不 能 自理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 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 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性的、 羁押期 限届满 ,案件尚未办 结 , 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的” 两种情形纳入了取保候审的适 用范围。 ( 二 )对保 证金 的数额 确定 及缴纳 方式 作 了相应规 定。 明确 了确定保 证金数额时应 当综合考虑各种 因素 ,充分体现 了保 障人 权以及罪刑相适应 的原则 。保证金 由提供者存人执 行机关 指定银 行的专门账户 ,使得保证金缴纳 的方式更 为公 正透 明。此外 ,还增加规定 了保证金 的交纳与退还程序 ,使 保证 金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 三 )对保证人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做 了具体规定 。 对保 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 的,除 了罚款外 ,还增加 了 “ 构成 犯 罪 的 ,依法 追究 刑事 责任 ” ,通过对 保证 人责 任 的规 定 , 促使 保证 人认 真履 行保证及 监督被保证人 的义务 。 ( 四 )增加 了被 取保候审人 的义务规定 。除了现行 刑诉 法 的规定外 ,增加 了 “ 住址 、工作单位 和联 系方式 发生变动 的 ,在二十 四小时 以内向执行机关报 告”及 “ 责令 被取保候 审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遵守不得进 入特定的场所 、不得与

《刑事诉讼法》中的“应当”“可以”考点

《刑事诉讼法》中的“应当”“可以”考点

《刑事诉讼法》中的“应当”“可以”考点《刑事诉讼法》中的“应当”单位当事人代表涉嫌犯罪单位参加刑事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证人★★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①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②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③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④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⑤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鉴定人应当出庭的条件★★1.(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2)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2.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

交叉管辖★1. 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 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处理。

上下级法院的关系★★1.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 日前书面请求移送。

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 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移送管辖的程序)2. 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适用取保候审,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三条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第四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第五条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第六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前款规定的被监视居住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二章决定第七条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下列“特定的场所”:(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二)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三)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四)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二次犯罪处罚标准

二次犯罪处罚标准

二次犯罪处罚标准
一、二次犯罪处罚标准
(一)拘役
对于违反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二次犯罪,应当以拘役处罚,处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少年犯罪数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有期徒刑
对于违反刑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二次犯罪,应当以有期徒刑处罚,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并处罚金。

(三)无期徒刑
对于违反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二次犯罪,应当以无期徒刑处罚,并处罚金。

(四)死刑
对于违反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二次犯罪,应当以死刑处罚,缓期两年执行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五)半有期徒刑
对于违反刑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二次犯罪,应当以半有
期徒刑处罚,处一年以上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违反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二次犯罪,根据情节轻重可以使用暂予监外执行这种类型的处罚,在刑期以外即可以释放出狱,但仍有两年以上不能犯罪的限制。

综上所述,对违反刑法规定的二次犯罪,处罚方式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半有期徒刑和暂予监外执行等,根据不同的情况应予以不同的处罚标准。

除了以上指定的罚款,对于违反刑法规定的二次犯罪,如果需要追究其他刑上责任,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或其他刑事申诉,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侦查阶段翻供法律后果(3篇)

侦查阶段翻供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对于案件的成功侦破具有重要意义。

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出现翻供现象,即对先前陈述的内容进行更改。

翻供行为对案件审理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侦查阶段翻供的法律后果。

二、侦查阶段翻供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对侦查机关提出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进行核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提出的犯罪事实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控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侦查机关应当对翻供的原因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侦查实验、鉴定。

”三、侦查阶段翻供的法律后果1.证据效力受到影响犯罪嫌疑人翻供可能导致其先前陈述的证据效力受到质疑。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通常将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案件证据的重要来源。

若犯罪嫌疑人翻供,则可能导致先前供述的证据效力降低,甚至被排除。

2.案件审理难度增加翻供行为可能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增加。

一方面,法官需要重新审视案件证据,判断翻供是否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翻供可能导致案件审理时间延长,增加诉讼成本。

3.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犯罪嫌疑人翻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在翻供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可能会提出新的证据或陈述,对案件事实产生新的影响。

若法官未能充分审查这些新证据,可能导致案件审理结果出现偏差。

4.可能引发再审程序若犯罪嫌疑人翻供后,原审法院认为其陈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将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对翻供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5.可能面临法律责任犯罪嫌疑人翻供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若翻供行为构成虚假陈述,犯罪嫌疑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若翻供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四、应对侦查阶段翻供的法律策略1.加强侦查取证工作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加强取证工作,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

谈对已被劳教又因同一违法事实被捕入刑的处罚

谈对已被劳教又因同一违法事实被捕入刑的处罚

谈对已被劳教又因同一违法事实被捕入刑的处罚劳教是中国特有的一种行政处罚制度,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劳教来进行惩罚,使其改正错误,同时又不会对其造成过于严重的影响。

然而,有些人由于没有及时反省改正,或者是因为继续犯法,又被刑事拘留甚至判刑,这样的情况是非常严重的,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被称为“二罚一补”。

二罚一补是指已经因同一违法事实被劳教的人,在保外就医或者在劳教期间继续犯法,被判刑或者刑事拘留的情况下,除服刑时间以外,还应当再受到一次与劳教同等的刑事处罚。

这种处罚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是相当严厉的惩罚,而对于社会来说,二罚一补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措施,它能够有效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

那么,二罚一补是否合理呢?应该如何看待这种惩罚方式?在本文中,我将会从两个角度出发,分别从法律角度和人权角度来谈对于二罚一补的评价。

从法律角度来看,二罚一补是一种较为严格的惩罚,但这种惩罚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依照现行法律,同一违法事实的处罚一般是不会重复的,但这条法律规定是有例外的,同一违法事实如果在两种行政处罚制度下都被处理,那么就可以二罚一补。

这种规定是出于对犯罪行为严肃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制定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二罚一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还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共安全。

从人权角度来看,二罚一补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刑罚,涉及到对个人的身体自由和权利的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这种惩罚是否涉及到对个人权利的过度限制。

一般来说,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罪犯的同时,也要尽可能地保障其人权。

对于二罚一补来说,如果不是在同一违法事实下再次犯罪,那么这种惩罚在人权上就会过度限制。

但是,在同一违法事实下再次犯罪,说明劳教并没有起到改正行为的作用,这种情况下,再次被判刑或刑事拘留是必要的,其人权受到限制是合理的。

总的来说,二罚一补作为法律上的一种规定,对于犯罪行为是一种必要的惩罚。

同时,从人权的角度来看,二罚一补也是可以被接受的,前提是在同一违法事实下再次犯罪的情况下。

论保外就医期间再犯新罪的侦查羁押问题

论保外就医期间再犯新罪的侦查羁押问题
程 喜
( 南省普 洱 市公安边 防支 队, 云 南 普洱 6 5 0 ) 云 600 摘 要 : 外就 医是 出于人道 主 义考虑 , 重病犯 人 采取 的一种 特 殊服 刑 方 式 , 对 象一般 是 患 疾 保 对 其
病 , 以在 监狱 里 生活 , 时有生命 危 险或行 动 不便 的人 。保 外就 医服 刑犯 在 监狱 外重 新 犯 罪 , 难 随 应数 罪 并罚, 但在 法律 的执行 过 程 中 , 此类犯 人 开展侦 查和 收押 存 在 非常 大 的 实 际 困难 与 阻力 , 律 法规 的 对 法
该案 的发 生和 最终 处 置 情 况 , 以看 出刑 事 法 律执 行 可 上 的漏洞 与刑 事政 策 的软肋 。
( ) 一 保外 就 医罪犯 重新 犯罪 后 的收押 问题
勤人 员公 开查 缉毒 品 时 , 一 辆 由景 洪开 往 普 洱 的 出 在
租 车上查 获毒 品 2 0 9 0克 , 场 抓 获犯 罪 嫌 疑 人 唐某 。 当 8月 2 2日, 侦查 员将唐 某送 至 发 案地 县 看守 所 办 理 收 押 手续 , 看守 所在 办理 人 所 前 体 检 手 续 时发 现 唐 某 左 侧 颅骨 部分缺 损 , 以存 在 安 全 隐 患 为 由 书面 通 知 侦查 部 门对唐 某不 予 收 押 。后 查 明 唐 某 2 0 0 6年 因抢 劫 罪 被 判刑 , 执行 刑罚 期 间 , 0 8年 1 20 2月 1 5日云南 某 监 狱 以颅脑 外 伤批准 对 唐 某保 外 就 医 , 作案 时 其 尚在 保
《 罪犯 保外 就 医执行 办 法》 十六 条规定 ,保外 就 第 “
医罪 犯未 经公 安机 关批 准擅 自外 出的期 间不计入 执行 刑期 ” 《 犯保 外 就 医执 行 办 法》 十 七 条规 定 “ 外 ;罪 第 保

取保后转行政处罚流程

取保后转行政处罚流程

取保后转行政处罚流程当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决定后,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可以暂时脱离羁押状态,但同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取保候审决定的内容。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履行取保候审期限、住所变动、工作单位变动、出境等行为的规定,否则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有可能会导致取保候审措施的解除,并接受行政处罚或被再次拘留等后果。

下面将结合实际案例,详细介绍取保候审后转行政处罚的流程及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背景**小明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侦查机关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侦查机关出具了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要求小明在规定时间内配合侦查,不得变动住所、工作单位,不得出国等。

**流程详解**1. **侦查机关调查取证阶段**在取保候审期间,侦查机关将继续进行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查清案件事实,明确证据。

如果在侦查取证的过程中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侦查机关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2. **发现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侦查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违反了取保候审规定,比如变动住所、工作单位、出国等行为,侦查机关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责令其改正、再次传唤谈话、申请撤销取保候审措施等。

3. **申请转行政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侦查机关可以依法申请将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转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 **行政处罚程序**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证审理、行政处罚决定等程序。

在立案调查阶段,行政主管部门将对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据。

在听证审理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自行申辩,提供证据辩护。

最终,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 **行政处罚后的处理**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申诉,申请复议或者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缓刑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不能再宣告缓刑

缓刑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不能再宣告缓刑

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不能再宣告缓刑-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ﻭ对于本条的理解,有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一般情况下不再判缓刑,但如新罪或漏罪情节较轻的,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仍可宣告缓刑。

在司法中,XX也有对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后的判决再宣告缓刑的判例.但笔者认为,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不能再宣告缓刑,理由是:一、从条文的含义看,应当撤销缓刑的含义是将缓刑撤销,即撤销的是缓刑,而不是原判决。

原判决判处的刑罚继续有效,不可撤销。

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在撤销缓刑的情况下,有期徒刑六个月继续有效,则原判刑罚变成了六个月的实刑,必须执行.再与新判决合并时,该有期徒刑就是刑期的基础,是最起码的起点刑,不可再宣告缓刑。

二、从缓刑适用条件看,第七十二条规定,适用缓刑的,必须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而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前者是继续危害,后者是没有悔罪表现,均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所以,这种情况下,不能再适用缓刑。

三、从条文结构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法规或者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这类违规行为情节再严重,肯定不是犯罪行为,其危害性也肯定没有达到必须制裁的程度,这类违规行为尚且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举轻以明重,对比这类行为更严重的再犯新罪的行为(漏罪与之并列),当然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ﻭ四、最高人民XX1985年8月20日《人民XX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第三十五条对缓刑期内发现漏罪的法律适用的解释,已经被新所取代,不能再适用.该答复是在1979年没有类似1997年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的情况下作出的,且仅是对漏罪问题的规定,而新对此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将再犯新罪和发现漏罪的情形并列,则应依规定执行,先撤销缓刑,合并后不可适用缓刑。

取保侯审保证书保证人

取保侯审保证书保证人

保证书本人 [保证人姓名],性别 [保证人性别],年龄 [保证人年龄],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身份证号码],住址 [保证人住址],现担任 [被保证人姓名] 的取保候审保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人自愿承担保证义务,特此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出具本保证书。

一、本人保证,作为取保候审保证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本人保证,在 [保证期限] 内,切实履行以下保证义务:1. 确保 [被保证人姓名] 随传随到,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

2. 确保 [被保证人姓名]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除非得到执行机关的同意批准。

3. 确保 [被保证人姓名]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

4. 确保 [被保证人姓名] 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重新犯罪。

三、本人保证,如果 [被保证人姓名] 不履行取保候审所要求的法律义务,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缴纳保证金、罚款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责任。

四、本人保证,如果 [被保证人姓名] 逃避、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或者违反法律法规,重新犯罪,本人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全力协助追缴逃犯,确保司法公正。

五、本人保证,在 [保证期限] 内,本人将持续关注 [被保证人姓名] 的行踪和行为,确保其不违反本保证书的约定。

六、本人保证,本保证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陈述,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证人签名:____________保证日期:____________注:本保证书一式两份,保证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执一份。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怎么立功?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怎么立功?

Close the door of fear behind you, and you will know how fast the door of success in front of you open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怎么立功?取保候审期间想要立功的话除非能够主动揭发别人的犯罪行为,并且这种犯罪行为进公安机关的查证以后确实属实,另外就是提供关于本案的一些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了其他的重要同案犯,或者做出了一些其他有利于社会和国家的贡献。

一、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怎么立功?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4、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二、取保候审期间注意哪些问题?《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取保候审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申请取保候审可根据案件诉讼阶段向相应的办案单位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总之,像立功这种做法只能说是可遇不可求的,因为犯罪嫌疑人总不可能为了自己立功就去污蔑别人有犯罪行为,和平盛世,别人都遵纪守法的情况下,想要有舍己救人的这种做法也没什么机会。

取保候审期间又犯罪怎么处理

取保候审期间又犯罪怎么处理

取保候审期间⼜犯罪怎么处理
被取保候审⼈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案侦查的,执⾏机关应当暂扣其保证⾦,待⼈民法院判决⽣效后,决定是否没收。

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

没收保证⾦系刑事司法⾏为,不能提起⾏政诉讼,但当事⼈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被取保候审⼈违反规定的,还可以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被告⼈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提出保证⼈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后,公安司法机关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审查起诉发现新的犯罪怎么处理

审查起诉发现新的犯罪怎么处理

审查起诉发现新的犯罪怎么处理
在实践中,我们很多⼈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审查起诉发现新的犯罪怎么处理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对于这个问题,那么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审查起诉发现新的犯罪怎么处理。

审查起诉发现新的犯罪怎么处理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侦查。

《刑事诉讼法》
第⼀百七⼗五条⼈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六条规定的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个⽉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民检察院后,⼈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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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候审的法律条款

解除取保候审的法律条款

解除取保候审的法律条款取保候审是⼀种强制措施,如果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或者取保候审的情形消失的,犯罪嫌疑⼈、被告⼈是可以向决定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的,这是有法律依据的,那么,解除取保候审的法律条款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关于取保候审若⼲问题的规定》第⼆⼗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五⽇前书⾯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通知执⾏机关。

执⾏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即执⾏,并将执⾏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条: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决定书》,通知银⾏如数退还保证⾦,并书⾯通知决定机关。

执⾏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宣布退还保证⾦的决定,并书⾯通知其到银⾏领取退还的保证⾦。

第⼆⼗⼆条: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九⼗四条规定:“⼈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被告⼈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这⼀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变更或者撤销的权⼒。

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作出的变通规定。

应当说,这⼀规定是⽐较合适的。

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种: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患有严重疾病、⽣活不能⾃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后转行政处罚流程

取保后转行政处罚流程

取保后转行政处罚流程
1. 违法行为调查
在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后,执法部门将展开调查工作,核实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

2. 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根据案件情节,如果不存在重大社会危险性,执法部门可以决定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使其待审期间暂时获得人身自由。

3. 取保候审期间的监督
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需要遵守一定的约束,如不得离境、不得从事特定活动等。

执法部门将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

4. 行政处罚决定
经进一步调查,如果嫌疑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其他行政处罚。

5. 送达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处罚事由、依据和救济途径。

6. 执行处罚决定
当事人如无异议或对处罚决定复核、诉讼程序后仍未获得撤销,则应当依法履行处罚义务。

7. 行政处罚终结
当事人依法履行完毕行政处罚后,此案件的行政处罚程序即告终结。

人民权利与国家法律的平衡是关键,取保后转为行政处罚,程序严谨规范,具有一定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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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的怎么办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

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2个,而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要遵守相应的规定,不然的话就有可能变更强制措施。

那么要是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的话该怎么办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的怎么办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

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没收保证金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
机关提出申诉。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还可以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公安司法机关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二、被取保候审人有什么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须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

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还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不能利用这种自由实施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如对证人采取威胁、引诱等手段使证人不敢作证、拒绝作证或作伪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即被取保候审人不得利用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隐藏、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关于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的内容,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至于被取保候审人需要遵守哪些规定,你可以到我们网站进行详细了解。

取保候审期间遵守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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