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常见问题解读(doc 11页)
会计实务:新会计准则答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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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答疑(三)编者按:新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施行已逾半年,经一些财务人员反应,在施行过程中出现不少困惑,本报特开辟新会计准则答疑栏目,邀请有关专家对读者在施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遇到的困惑与不解进行解答,读者可将问题发送至jolinysq@yahoo。
1.提问:新会计准则下关联方交易差价如何处理?回答:原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关联交易差价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所形成的差价,这部分差价主要是指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给关联方、转移债权、委托经营或受托经营、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和费用以及互相占用资金等,因其关联交易显失公允而视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所形成的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中的关联交易差价不得用于转增股本与弥补亏损,待上市公司清算时再进行处理。
新《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因此,新《关联方披露》准则认为关联方交易是不公允的,已经在报表附注中进行了披露,不需要再单独核算“关联交易差价”。
企业原“资本公积”科目中的关联交易差价余额,执行新准则后应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单设“原制度资本公积转入”进行核算,该部分金额在执行新准则后,可用于增资、冲减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合并差额等。
2.提问:我单位是一乘用车生产商,为用活自有资金并对经销商资金支持,我们通过商业银行向我们的特定经销商提供委托贷款,并收取利息。
一般贷款期限为6个月,截止8月份委托贷款余额约20亿。
请问,在08年执行新准则后,这部份委托贷款余额放在什么科目?回答: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关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说明中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也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最新修订完整版)资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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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最新修订完整版)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最新修订完整版)目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8)第一章总则 (8)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9)第三章资产 (10)第四章负债 (11)第五章所有者权益 (12)第六章收入 (12)第七章费用 (13)第八章利润 (13)第九章会计计量 (14)(一)历史成本 (14)(二)重置成本 (14)(三)可变现净值 (15)(四)现值 (15)(五)公允价值 (15)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 (15)第十一章附则 (16)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6)第一章总则 (16)第二章确认 (17)第三章计量 (17)第四章披露 (20)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1)第一章总则 (21)第二章初始计量 (22)第三章后续计量 (24)第四章衔接规定 (29)第五章附则 (29)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29)第一章总则 (29)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30)第三章后续计量 (31)第四章转换 (32)第五章处置 (33)第六章披露 (3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34)第一章总则 (34)第二章确认 (34)第三章初始计量 (35)第四章后续计量 (36)第五章处置 (38)第六章披露 (39)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39)第一章总则 (39)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40)第三章后续计量 (43)第四章收获与处置 (45)第五章披露 (46)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47)第一章总则 (47)第二章确认 (47)第三章初始计量 (49)第四章后续计量 (50)第五章处置和报废 (52)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53)第一章总则 (53)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53)第三章披露 (55)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56)第一章总则 (56)第二章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57)第三章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58)第四章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62)第五章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62)第六章商誉减值的处理 (66)第七章披露 (67)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70)第一章总则 (70)第二章短期薪酬 (72)第三章离职后福利 (74)第四章辞退福利 (78)第五章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79)第六章披露 (80)第七章衔接规定 (81)第八章附则 (81)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81)第一章总则 (81)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82)第三章列报 (85)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87)第一章总则 (87)第二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87)第三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89)第四章披露 (90)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91)第一章总则 (91)第二章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91)第三章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93)第四章披露 (94)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95)第一章总则 (95)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95)第三章披露事项 (98)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8年修订) (99)第一章总则 (99)第二章销售商品收入 (100)第三章提供劳务收入 (101)第四章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103)第五章披露 (10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104)第一章总则 (105)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105)第三章合同收入 (106)第四章合同成本 (107)第五章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108)第六章披露 (110)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修改) (110)第一章总则 (111)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112)第三章列报 (114)第四章衔接规定 (115)第五章附则 (115)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115)第一章总则 (115)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116)第三章披露 (119)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120)第一章总则 (120)第二章计税基础 (120)第三章暂时性差异 (121)第四章确认 (121)第五章计量 (123)第六章列报 (124)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125)第一章总则 (125)第二章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126)第三章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127)第四章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128)第五章披露 (129)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130)第一章总则 (130)第二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30)第三章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32)第四章披露 (135)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137)第一章总则 (137)第二章租赁的分类 (138)第三章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40)第四章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41)第五章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42)第六章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43)第七章售后租回交易 (143)第八章列报 (14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修改) (145)第一章总则 (145)第二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148)第三章嵌入衍生工具 (154)第四章金融工具确认 (155)第五章金融工具计量 (157)第六章金融资产减值 (161)第七章公允价值确定 (164)第八章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定义 (167)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修改) (169)第一章总则 (169)第二章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169)第三章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173)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2017修改) (178)第一章总则 (178)第二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179)第三章套期确认和计量 (182)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189)第一章总则 (189)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190)第三章原保险合同收入 (191)第四章原保险合同准备金 (192)第五章原保险合同成本 (194)第六章列报 (195)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196)第一章总则 (197)第二章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197)第三章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199)第四章列报 (201)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202)第一章总则 (202)第二章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 (203)第三章油气勘探的会计处理 (206)第四章油气开发的会计处理 (207)第五章油气生产的会计处理 (208)第六章披露 (209)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210)第一章总则 (210)第二章会计政策 (210)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 (212)第四章前期差错更正 (212)第五章披露 (213)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14)第一章总则 (215)第二章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215)第三章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216)第四章披露 (217)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217)第一章总则 (218)第二章基本要求 (218)第三章资产负债表 (220)第四章利润表 (224)第五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25)第六章附注 (226)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227)第一章总则 (227)第二章基本要求 (228)第三章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229)第四章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230)第五章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231)第六章披露 (231)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233)第一章总则 (233)第二章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233)第三章确认和计量 (237)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238)第一章总则 (238)第二章合并范围 (240)第三章合并程序 (246)第一节合并资产负债表 (248)第二节合并利润表 (250)第三节合并现金流量表 (252)第四节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54)第四章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255)第五章衔接规定 (257)第六章附则 (257)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257)第一章总则 (257)第二章基本每股收益 (258)第三章稀释每股收益 (259)第四章列报 (260)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261)第一章总则 (261)第二章报告分部的确定 (262)第三章分部信息的披露 (265)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268)第一章总则 (268)第二章关联方 (269)第三章关联方交易 (270)第四章披露 (271)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修改) (272)第一章总则 (273)第二章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275)第三章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 (280)第四章收益和库存股 (283)第五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284)第六章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 (288)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288)第二节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 (289)第三节利润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 (294)第四节套期保值相关披露 (294)第五节公允价值披露 (295)第七章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 (297)第一节定性和定量信息 (297)第二节信用风险披露 (298)第三节流动性风险披露 (299)第四节市场风险披露 (301)第八章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 (303)第九章衔接规定 (306)第十章附则 (307)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307)第一章总则 (307)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308)第三章列报 (312)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313)第一章总则 (314)第二章相关资产或负债 (315)第三章有序交易和市场 (316)第四章市场参与者 (318)第五章公允价值初始计量 (319)第六章估值技术 (320)第七章公允价值层次 (322)第八章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325)第九章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327)第十章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 (329)第十一章公允价值披露 (331)第十二章衔接规定 (334)第十三章附则 (335)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335)第一章总则 (335)第二章合营安排的认定和分类 (336)第三章共同经营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338)第四章合营企业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339)第五章衔接规定 (340)第六章附则 (341)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341)第一章总则 (341)第二章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 (343)第三章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 (344)第四章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 (347)第五章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349)第六章衔接规定 (350)第七章附则 (350)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修改) (350)第一章总则 (351)第二章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 (352)第三章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 (354)第四章列报 (357)第五章附则 (360)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疑难问题解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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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疑难问题解析(二)问题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对于转让超额亏损子公司的经济业务,在合并报表中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公司对超额亏损控股子公司在2006年12月31日前根据有关条例未确认的确认投资损失,公司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后转让上述超额亏损子公司时,转让价款与上述情况换言之未确认投资损失的差额应调整未分配利润,不能在合并利润表中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对于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已在利润表内确认的子公司超额实施亏损,在转让该子公司时可以控股公司将转让定金与已确认超额亏损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率计入当期合并利润表。
解读在原《企业会计制度》下,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确认的被投资企业购买量,一般以长期股权投资减计至零为限。
其未确认维系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以在合并会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增设"并无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同时在利润表的"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反映,这两个项目投资反映母公司未有未确认子公司的投资亏损额。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子公司"超额亏损"要在报表内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规定,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冲减未,不再单独作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列报。
企业在编制执行新准则的首份报表时,对于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仍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金额,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相应冲减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投资和合并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及"净利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项目。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对于2007年以前产生的未在利润表内确认的超额亏损,按照有关有关规定调整2006年末暂未分配利润的,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应直接增加却未分配利润,不应在合并利润表中作为转让收益。
新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原文+指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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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原文+指南+说明)范文一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
其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
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并且这些组成部分在列报上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企业不得强调某张报表或某些报表(或附注)较其他报表(或附注)更为重要。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财务报表,但现金流量表信息除外;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企业单独列报或汇总列报相关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企业财务报表项目一般不得以金额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企业应当列报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等。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并且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示。
利润表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进行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列报。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实业陈版主--新会计准则解答汇编(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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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yiwei新会计准则解答汇编编者的话:新会计准则自2006年颁布以来,已经数年。
但是,市面所见各类会计教材案例皆出自《准则解释》,这显然不能满足学习的需要。
为更好的学习和掌握新准则,2010年春节休假期间,我整理了这份资料。
这份资料所列问题全部来自于会计视野网站“CPA业务交流”版网友的讨论。
绝大多数观点是版主chenyiwei的观点。
陈先生现就职于中瑞岳华所,其对准则的理解和把握令人叹服。
为便于学习,我对部分解答做了备注,并请同事帮忙按准则进行了分类。
所整理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对理解和学习准则非常有利。
除准则问题外,还搜集了部分改制、IPO过程中常见问题。
“观其大略,不求甚解”是我一贯的学习习惯,因此我在前面加了目录,便于用时查阅。
另外,对于《会计准则解释4》所涉及的问题,需以解释4为准。
需要说明的是,此资料纯粹个人学习笔记,错误之处在所难免。
本想总结整理个“200问”之类的汇编,但时间精力和个人能力有限,力不从心。
目录存货准则1、什么样叫非正常消耗?2、存货发出取消了后进先出法是资产负债观的典型运用,不知如何理解?长期股权投资3、合作建房问题(共同控制资产或者共同控制经营)。
4、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股权贷方差额的追溯调整问题。
5、被并购企业有下属子公司,“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是母公司报表还是合并报表?6、公司现有长期投资于某国内商业银行(未上市)股权960万股,年末应根据什么作为公允价值作调整?7、子公司无偿捐赠母公司账务处理。
8、联营企业完全权益法核算案例。
固定资产9、固定资产原来的入帐金额与最后的结算金额不一致,是否需要对累计折旧进行追溯调整?10、执行新准则后计入固定资产的划拨土地的处理。
11、房屋装修费的处理。
12、筹建期的会计处理。
无形资产13、《会计准则》与《高新企业认定办法》研发支出的区别问题。
14、预付给软件开发商的软件开发费计如何处理?15、关于分期付款取得土地的核算问题。
2024年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解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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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企业准则”)是我国财务会计领域的重要规范,用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编制,对于推动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发布的最新企业准则对收入会计处理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规定,本文将对其进行解读。
一、收入的定义和确认企业准则对收入的定义进行了重新解释,并将收入确认作为一个关键问题进行强调。
准则将收入定义为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使用资产、特许权使用和投资性房地产租赁等形式。
而收入确认则要求满足以下条件:收入属于企业,能够产生经济利益,并且其额度能够可靠计量。
二、收入的计量基础企业准则对收入的计量基础进行了一些改进,强调在确认收入时应该使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相关交易当时可以公允获取的对价。
这意味着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参考市场价格和其他可靠信息来界定收入的计量基础。
三、收入的时间点企业准则对收入确认的时间点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收入确认应该是收入所有权的转移或者获得收入所有权的主要权益已经转移。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在明确交易完成之后确认收入,避免过早或者过晚地记录收入。
四、收入相关的特殊情况企业准则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收入确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金融资产的利息、股权交易的差价以及配偶间的所有权转移等。
这些规定为企业在面对一些特殊情况时提供了明确的计量和确认准则,有助于减少会计处理的不确定性。
五、收入的披露要求总结起来,2024年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会计处理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解释,明确了收入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强调了收入的公允计量和时间点的确定,对特殊情况下的收入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披露要求。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为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了更加准确和全面的财务信息依据。
企业准则的实施也将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和报告编制的程序,提高企业的整体运营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新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原文+指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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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原文+指南+说明)范文一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
其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
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并且这些组成部分在列报上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企业不得强调某张报表或某些报表(或附注)较其他报表(或附注)更为重要。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财务报表,但现金流量表信息除外;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企业单独列报或汇总列报相关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企业财务报表项目一般不得以金额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企业应当列报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等。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并且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示。
利润表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进行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列报。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会计中常见的热点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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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中常见的热点问题有哪些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会计领域面临着诸多热点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决策,也对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和发展产生着重要影响。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探讨一下会计中常见的一些热点问题。
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与应用新会计准则的不断出台和修订是会计领域的一个重要热点。
新准则在诸如金融工具、收入确认、租赁等方面都做出了重大的调整和改变。
例如,新收入准则采用了“五步法”模型来确认收入,这与以往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对企业的收入确认时间、金额和方式都产生了影响。
企业需要重新评估其业务模式和合同条款,以确保符合新准则的要求。
同时,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也对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他们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以准确应用新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编制。
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与透明度财务报表是企业对外展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窗口,其真实性和透明度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些企业可能会通过操纵财务报表来粉饰业绩、误导投资者,如虚增收入、隐瞒负债等。
这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和诚信。
为了提高财务报表的质量,监管部门不断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财务造假行为的处罚。
同时,审计机构也肩负着重要的责任,需要保持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对财务报表进行严格审计,以确保其真实、准确和完整。
此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企业也在逐步推进财务信息化建设,通过数字化手段提高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增强财务报表的透明度。
三、税收政策与税务筹划税收政策的变化对企业的税负和经营决策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也是会计中的热点问题之一。
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会不定期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调整税率。
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这些政策变化,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以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
然而,税务筹划必须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纳税义务。
否则,企业将面临税务风险和法律责任。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11 企业年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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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讲解11 企业年金基金第十一章企业年金基金第一节企业年金基金概述一、企业年金与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年金采取自愿原则,国家给予税收政策支持,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其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劳动法》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中将补充养老保险统一称为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不仅是一种企业福利、激励制度,也是一种社会制度,对调动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完善国家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提高和改善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适应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推动金融市场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年金基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企业和职工依照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缴费,即企业年金基金本金。
二是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而形成的收益。
根据2004年2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而形成的收益组成,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我国企业年金采用信托型管理模式,实行以信托关系为核心,以委托代理关系为补充的治理结构。
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作,是一种信托行为。
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一种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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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2021年第1期)2021年3月2日,商业部会计司发布2021年第一期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20个,内容涉及金融工具(11个)、租赁(4个),股份支付(1个)、债务重组(3个)和外币折算(1个)。
投资产品准则实施问答1、问:新冠肺炎疫情下,企业在应用预期信用损失法时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答:(1)在不懈努力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的前提下,企业应用的业绩预期信用损失法应当反映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内部信息。
在评估未来经济状况之时,既要综合考虑疫情的影响,也要考虑政府等采取的各类支持性政策。
(2)企业应当加强对预期信用记录损失法下使用模型的管理,定期对模型进行重检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正。
考虑疫情引发的不确定性,须要适当调整模型及其假设和参数。
在确定反映疫情影响下经济状况变化情景多种宏观经济的及其权重时,应当恰当运用据估计和判断。
包括适时调整经济下行情景的权重、考虑政府支持性政策对借款人违约概率及相关的违约损失率金融资产影响等。
无法或难以及时通过适当参数模型及其假设和调整反映疫情潜在拖累的,化工企业可以通过管理层“叠加”进行正向或负向适当调整。
企业应当规范管理层“叠加”的运用和审批。
(3)因借款人或广告主所在的地域区域和行业等受疫情影响程度不同,可能导致贷款、应收款项等特质金融资产的风险特征发生变化,企业应当主要考虑这些变化对评估信用风险金融资产相关对应所在组别的影响,必要时应当根据相关金融资产的共同风险特征重新划分组别。
(4)银行等金融机构因疫情原因获取临时性延期流感还款便利的,应当根据延期还款的具体条款和借款人的还款等分析判断相关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是否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
例如,银行针对某类贷款此类的所有借款人提供延期还款便利的,应当进一步分析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既应当充分挞伐并及时识别显著借款人信用风险是否此类增加,也不应当仅因其享有延期本息便利而将所有该类贷款认定为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
2006新会计准则(含准则原文、解释和指南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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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11月11日最后更新)完整的新会计准则体系由1项基本会计准则、38项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组成。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也是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会计准则解释,第二部分为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主要对32 项具体准则中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点作出解释性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2 号——中期财务报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等6 项具体准则未作出解释。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主要根据具体准则中涉及确认和计量的要求,规定了162 个会计科目及其主要账务处理,基本涵盖了所有企业的各类交易或事项。
在32 项准则解释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解释包含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格式及其附注,《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解释包含了企业现金流量表格式及其附注,《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解释包含了企业合并报表格式及其附注。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涵盖了各类企业的各种交易或事项,是以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原则及其解释为依据所作的规定,其中对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专用科目作了特别注明。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了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中记录的规定。
这部分规定赋予企业一定的灵活性,即在不违反准则及其解释的前提下,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
这1项基本会计准则、38项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都将由财政部发文公布,同样具有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新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所有大中型企业(包括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全面推行,也就是所有大中型企业同时执行统一的会计标准,而不再采取“先在上市公司实行”之类的分块分步推行办法,届时大中型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无需专门审批。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PPP会计处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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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PPP会计处理(11)1问:社会资本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时,如何对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解释施行日尚未完成的PPP项目合同进行衔接处理?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4号》)的相关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解释第14号》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PPP项目合同,未按照《解释第14号》及PPP项目合同社会资本方会计处理实施问答和应用案例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时社会资本方需要合理估计PPP 项目合同历史期间的折现率、单独售价等信息;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社会资本方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解释第14号》的相关规定。
社会资本方应当将执行《解释第14号》形成的累计影响数,调整2021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社会资本方为了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有关的信息,可以披露与追溯调整有关的信息,如假设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不切实可行,指的是企业在采取所有合理的方法后,仍然不能获得PPP项目合同追溯调整所必需的相关信息,从而导致对追溯调整无法应用《解释第14号》的相关规定。
PPP项目合同尚未完成,指的是PPP项目合同的建造、运营和移交等一项或多项义务在《解释第14号》施行日之前尚未全部完成。
2问:社会资本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时,社会资本方应当如何对PPP项目合同进行合并披露?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的相关规定,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在附注中披露各项PPP项目合同的相关信息,或者将一组具有类似性质的PPP项目合同合并披露。
一组具有类似性质的PPP项目是指一组包含类似性质服务的PPP项目合同(如高速公路收费、污水处理服务、垃圾处理项目等)。
(财务会计)新会计准则第号——固定资产最全版
![(财务会计)新会计准则第号——固定资产最全版](https://img.taocdn.com/s3/m/6846fe4f6f1aff00bed51eed.png)
(财务会计)新会计准则第号——固定资产壹、固定资产的确认1.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运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壹个会计年度。
2.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1)和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需要注意的俩个问题:1)固定资产的不同组成部分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2)备品配件和维修设备备品配件和维修设备通常确认为存货,但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如民用航空运输的高价周转件等。
二、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指确定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
成本应包括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壹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
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等,取得方式不同,其成本的具体确定方法也不尽相同。
(壹)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壹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分录:不需安装: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等需要安装: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例1:某企业购入壹台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发票价格50000元,增值税税额8500元,发生的运费2500元,款项全部付清。
借:固定资产61000贷:银行存款61000例2:某企业购入壹台需要安装的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买价为50000元,增值税额为8500元,支付的运输费为1000元,安装设备时,领用材料物资价值1500元,购进该批材料时支付的增值税额为255元,支付工资2500元。
《新会计准则》练习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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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一项固定资产,应按()作为入账价值。
A.公允价值B.投资方的账面原值C.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D.投资方的账面价值【答案】C【解析】新准则的规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2.下列各项中,企业能够确认为资产的有()。
A.预计融资租入的设备B.经营租入的设备C.已收到发票到达企业的原材料D.近期将要购入的设备【答案】C【解析】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A不属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B是企业并不拥有或控制的;D不是企业过去的交易和事项。
3.某上市公司以银行存款100万元购买B企业40%的股权,购买日B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为500万元,该上市公司对B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应确认的营业外收入为()万元。
A.0B.50C.100D.200【答案】C4.下列不属于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的有()。
A.先进先出法B.加权平均法C.个别计价法D.后进先出法【答案】D【解析】新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5.新准则中,下列属于企业会计所得税处理方法的是()。
A.应纳税款法B.利润表债务法C.资产负债表债务法D.递延法【答案】C【解析】新准则中取消了应纳税款法、利润表债务法、递延法6.下列资产负债表项目,可直接根据有关总账余额填列的是()。
A.货币资金B.应收票据C.存货D.应收账款【答案】B【解析】“货币资金”需要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总账科目余额合并编制;“存货”需要根据“材料采购”、“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填列;“应收账款”需要分别根据“应收账款”、“预收账款”所属明细账户的期末余额,并减去坏账准备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实务问答1-67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实务问答1-67](https://img.taocdn.com/s3/m/4d6833fd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6b.png)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实务问答1-67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实务问答1-67原文发布日期:2020年1月3日转载自: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编者按 2020-01-03来源: 会计准则委员会为了便于广大会计人员学习会计准则,加深对企业会计准则内容的理解,我们收集了实务中反映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问题,组织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开展研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现汇编发布。
今后,我们将继续收集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问题,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解答,不定期以问题解答的形式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发布,供广大会计人员学习参考。
目录1.问:企业对于不同方式取得的存货应当如何计量?2.问:什么是现金等价物?3.问:企业对于发出的存货应当如何计量?4.问:母子公司未同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的情形下,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如何处理?企业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未同步执行租赁准则的情形下,企业在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如何处理?5.问:利润表中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主要反映企业发生的哪些交易或事项?6.问:某公司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该公司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是一家保险公司,且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在采用权益法对其进行会计处理时,该公司是否应统一保险公司的会计政策?7.问:什么是长期股权投资?具体包括哪些内容?8.问:企业对外购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当如何确定其初始计量金额?9.问: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均应确认为无形资产?10.问:企业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11.问: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中,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转换为权益法时,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12.问:附有条件的政府补助是否符合政府补助是无偿性的特征?13.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涉及的有限寿命工具,如某些封闭式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寿命固定或可确定的结构化主体,是否符合持续经营假设?14.问: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企业应当在何时确认收入?15.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规范的债务重组方式中,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是否作为存货销售处理?16.问:什么是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中规范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是什么?17.问:什么是重大影响?能够形成重大影响的因素有哪些?18.问: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如何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19.问:企业对于其持有的期末存货应当如何计量?20.问:什么是企业合并中涉及的业务?构成业务的要素有哪些?21.问: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支出是否能够资本化?22.问:企业因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确认的预计负债发生变动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23.问:企业是否可以变更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如果可以,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24.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中规范的债务重组,是否强调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或者债权人作出让步情况下进行?25.问:什么是资产减值?针对不同资产,减值相关会计处理应当如何遵循会计准则?26.问:什么是收入?企业一般应按哪些步骤来对收入进行确认和计量?27.问:财务报表项目之间是否可以互相抵销?28.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对于因发行永续债支付的利息,其会计处理是否一定与税收处理一致?29.问:什么是合同取得成本?30.问:“让渡表决权”和“拖卖权”条款是否构成间接义务,从而使相关金融工具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中金融负债的定义?31.问:财务报表应当如何列报比较信息?32.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范的政府补助主要有哪些形式?33.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规范的债务重组方式中,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时,权益工具包括什么?34.问:如何判断《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规范的债务重组是否构成权益性交易?如果构成权益性交易,是否确认债务重组相关损益?35.问:如何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36.问:应当如何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会计处理?37.问:什么是合同资产?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的区别是什么?38.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中收到的租赁保证金,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39.问: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总额法下对应资产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损失,相应的递延收益需要调整吗?40.问:企业在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时,哪些资产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41.问:应当如何对前期差错更正进行会计处理?42.问:企业取得子公司时支付的价款、处置子公司时收到的价款应当分别如何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43.问:什么是企业合并?会计核算上如何对企业合并进行分类?44.问: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满足哪些条件?45.问:什么是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企业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46.问:企业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否都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范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当如何判断?47.问:应当如何划分会计政策变更与会计估计变更?48.问:应当如何判断某项投资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的权益性投资,还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权益工具投资?49.问:企业在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时,应当如何确定资产可收回金额?50.问: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是否构成关联方关系?51.问: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施行日,将原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权益工具投资按照准则第十九条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其原账面价值与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如何处理?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是否转入留存收益?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损益的累计减值损失是否由留存收益转入其他综合收益?52.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某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5年,年租金按照租赁资产当年运营收入的80%计算,于每年末支付给出租人。
(财务会计)新《企业会计准则》主要变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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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主要变化解析主讲老师:李景辉背景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针对上市公司和国资委下属企业集团近年来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情况,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出版了2010版《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新会计准则主要变化解析之一—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内容(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上述费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方在购买日如何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进行分类?(二)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如何进行处理?(三)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四)企业在确认由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时,对于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如何处理?(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放的现金股利或股利,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六)企业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的子公司股权,如何进行处理?企业或其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应当如何调整?(七)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的投资的如何处理?1.1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上述费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1.2购买方在购买日如何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进行分类?在购买日,购买方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相关合同条款、经营政策、并购政策相关因素,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进行恰当的分类。
购买方应当根据被购买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套期关系的指定、混合工具的分拆等存在的相关条件进行复核、评价,判断是否需要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调整;租赁合同和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在购买日作了修订的,应作出相应的调整。
企业新会计准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企业新会计准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ee6aac53e45c3b3567ec8b1b.png)
企业新会计准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关于无形资产会计处理问题 (2)1.新准则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加大了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难度 (2)2.可能采用新的盈余管理手段 (2)3.对策建议 (2)二、关于商誉减值测试的问题 (3)三、关于公允价值引入的问题 (4)1.存在的不足 (4)2.对策建议 (4)参考文献: (5)企业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在企业界、会计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经过一年半的正式实施,获得了不少投资者的好评。
但是,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仅对其在无形资产处置、商誉减值测试、公允价值引入等方面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新会计准则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正式在上市公司实施以来,范围不断扩大,在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方面产生了很好的影响。
但是,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来看,新会计准则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关于无形资产会计处理问题新会计准则在无形资产处理方面,及时吸收了新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既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具有中国特色,同时又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体现了国际趋同。
我国无形资产新会计准则在取得重大进步的同时,亦有不尽完善之处。
1.新准则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加大了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难度(1)尽管新准则对“研究”与“开发”进行区分并明确其含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无形资产的研发业务复杂、风险大,要把企业的研发活动清楚地划分为研究与开发阶段显然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尤其是对于本身并不精通科学技术的会计人员来说,这项工作更是难上加难。
(2)新准则列出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五个条件,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但是这些条件和标准的表述比较抽象,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出客观合理的判断,加大了会计人员专业判断的难度。
2.可能采用新的盈余管理手段(1)新准则未对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如何处理做出规定,那么,企业可能自主选择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来调节利润,如在赢利较大的年度,将后续支出费用化,减少当年利润,达到避税的目的;在赢利较小的年度,将后续支出资本化,增加无形资产价值,以提高当期业绩。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之不动产、厂房和设备(doc 11页)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之不动产、厂房和设备(doc 11页)](https://img.taocdn.com/s3/m/eb159537998fcc22bdd10d11.png)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1993年12月修订)目的本号准则的目的是规定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处理。
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的基本问题是资产确认的时间、其账面金额的确定、与它们有关的需确认的折旧费用,以及对账面金额的其他损耗的确定和会计处理。
本号准则要求一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在其满足“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对一项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标准时确认为资产。
范围1.本号准则适用于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处理,除非有另外的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81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
本号准则还替代1976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折旧会计”中有关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折旧部分。
本号准则所包含的原则的应用可能也适合像长期无形资产那样的其他资产,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折旧会计”仍然适用于这样的资产。
3.本号准则不适用于:(1)森林及类似的再生性自然资源。
(2)矿产权,矿产、石油、天然气和类似的非再生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
然而,对于在发展或保持上述第(l)或第(2)条所包含的活动或资产时使用的,但又能与这些活动或资产分开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适用本号准则。
4.在某些情况下,国际会计准则允许使用与本号准则所规定的不同的方法,来决定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账面金额的初始确认。
例如,根据对负商誉的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要求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最初用公允价值计量,即使它大于成本。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对这些资产的会计处理的所有其他方面,包括折旧,均应按本号准则的要求予以确定。
5.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允许企业将投资物业作为不动产处理,以符合本号准则的要求,或作为长期投资处理,以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的要求。
6.本号准则不涉及对完整反映物价变动影响的制度的应用(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5号“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信息”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
新会计准则 晦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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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会计准则并不都是晦涩难懂,我们一般都会觉得某些章节还是比较简单的,但是有些章节有点伤脑筋。
比如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合并报表等等。
这一方面是由于我们的准则是与国际接轨的,比如我们的新租赁准则,与IFRS16比较下,就可以发现只是在个别问题上有差异,很多地方都是趋同的。
在很多时候,语言翻译中有些西化的思维,所以我们读起来感觉上有点难懂。
另一个原因,其实是因为我们的工作中比较少碰到这样复杂的业务。
准则就像是工具书,包罗万象,而其实平时在工作中,很多业务未必会涉及到,因为没有涉及到,也没有去深入研究过,所以纸上得来终觉浅,觉得难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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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常见问题解读(doc 11页)(3)”拨款转入”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中过渡。
2.”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核算内容主要包括:(1)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过渡。
(2)”权益法”下,享有被投资企业除损益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
(3)关联方交易时,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差额。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值变动差额。
(5)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日公允值大于原账面值的差额。
(6)其他”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包括的内容。
股本溢价属于投资者投资性质,属于准资本,上市公司资本公积中只有股本溢价可以转增股本。
执行新会计准则之后,新发生的经济业务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不能用于转增资本。
一、为什么新准则对控制的子公司用成本法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的有关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之所以将原准则(制度)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局限性有关,也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结果。
在权益法下,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子公司净资产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当子公司实现利润,母公司需要相应地确认投资收益,由此,母公司的当期利润提高。
但是,母公司该部分利润并没有相应的实际的现金的流入支持,从而出现了母公司有利润(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而无现金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这就是权益法的一个弊端,它容易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阅读。
然而,权益法也有成本法所无法具有的优势,即权益法下,可以反映出母公司实际控制的经济资源(包括子公司的经济资源)的整体盈利状况。
为协调这一问题,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个别财务报表采用成本法核算;在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先进行权益法的调整,之后再进行相关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也就是说,个别财务报表采用成本法,合并财务报表仍采用权益法。
二、中国内地会计准则与香港会计准则于2007年实现了等效,两地准则实现等效后,A+H股上市公司分别在两地公布的财务报告是否仍存在差异?香港从2005年开始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即香港会计准则。
2007年以来,我们与香港会计师公会就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等效问题进行了若干次技术会谈。
双方一致认为,实现会计准则等效,有助于降低内地企业赴港上市成本,促进两地企业、证券市场和会计行业的长远发展,同时能够增强中国在国际舞台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经过一年时间的共同努力,除长期资产减值转回和关联方披露两项准则差异,确认了两地会计准则实现了等效,并于2007年12月6日签署了两地会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
在两地会计准则实现等效后,A+H股上市公司分别在两地公布的财务报告差异基本消除,我司公布的《关于我国上市公司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情况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报告》)证明了这一事实。
但是,两地财务报告差异基本消除并不等于完全没有差异,根据两地达成的共识,除上述两项准则差异外,其他方面如有差异,应当积极消除,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属于相关准则的选择差异。
具体包括两项:(1)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
企业新持有或新增投资性房地产的,A股报告和H 股报告的处理应当一致。
在此前企业已经存在的投资性房地产,H股报告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A股报告采用成本模式,这种已经存在的差异一次性消除暂时存在困难的,可以分步消除。
(2)比例合并法的应用。
新增合营企业两地报告均应取消比例合并法,此前H股报告已经采用了比例合并法的,内地准则取消了比例合并法,由此形成了选择差异。
IASB计划于今年第二季度正式发布修订后的《合营》国际准则,其中将取消比例合并法,届时两地报告的此项差异将被消除。
另一方面属于涉及相关准则的执行差异。
具体包括:(1)企业改制资产评估产生的差异。
内地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依法对原有企业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确认价值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认定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均从不同角度反复强调了这一问题。
最初内地企业赴港上市时在H股报告中也是这样处理的,后来改变了处理方式。
我们与香港会计师公会、IASB 进行了多次讨论,明确将此问题列入执行差异,要求同一企业提供的A股报告和H股报告必须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差异。
内地《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香港企业合并准则与国际相同,对此未作相应规定。
在实际执行中,A股报告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按照内地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H股报告没有这样处理,由此产生的差异,H股报告应当在执行中按内地准则调整一致。
除上述情况外,保单取得成本和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差异值得关注,我司已与有关部门协商,尽快妥善解决。
三、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清算股利是投资单位一种资本的返还,而非投资报酬。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以下简称“解释3号”)简化了清算性股利的会计处理,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而是一律计入当期“投资收益”科目,不再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如此处理,简化了以后各期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
财税差异进一步加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清算性股利,冲减投资成本,不确认投资收益。
而税收上的规定则很简单:不论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是投资前产生的还是投资后产生的,都应作为税后利润归为持有收益,不应转化为处置受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时,会计与税法处理一致,不产生差异。
但是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时,税法上确认投资收益,会计上是冲减成本。
由此产生永久性差异,汇算清缴时应根据“调表不调账”的原则进行调整。
解释3号对投资后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都确认为持有收益;对于居民企业间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的投资收益,税法上将其作为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由此产生了永久性差异,汇算清缴时,应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进行调整。
谨防资产减值解释3号将清算性股利不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即不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由此可能造成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案例分析甲、乙公司都属于居民企业,2007年1月1日甲公司以2400万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3%的股份。
甲公司在取得该部分投资后,未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取得投资后,乙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如下:2007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为3000万元,当年度分派利润2700万元。
假设乙公司2007年度分派的利润都属于对其2006年及以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2008年,实现净利润为6000万元,当年度分派利润4800万元。
甲公司每年确认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如下:2007年当年度被投资单位分派的2700万元利润,属于对其在2006年及以前期间已实现利润的分配,甲公司按持股比例取得81万元,属于清算性股利。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冲减投资成本,解释3号要求确认投资收益。
账务处理为:借:应收股利810000贷:投资收益810000收到现金股利时:借:银行存款810000贷:应收股利810000税务处理:甲乙属于居民企业,假设甲公司连续持乙公司股票超过了12个月,对于81万元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但会计上确认了81万元的收益,汇算清缴时需纳税调减81万元。
2008年会计处理时,不再像以前那样,计算当年度实际分得现金股利=4800×3%=144(万元),由于该股利属于清算性股利,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2700+4800-3000)×3%-81=54(万元),应确认投资收益=144-54=90(万元)。
而是直接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144万元。
借:应收股利 1440000贷:投资收益 1440000收到现金股利时:借:银行存款 1440000贷:应收股利 1440000税务处理:甲乙属于居民企业,规定分得的144万元的现金股利为免税收入,但是会计上确认了144万元的投资收益,汇算清缴时需做纳税调减144万元。
四、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年报编制有新规财政部日前下发了《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做好上市公司等相关企业2008年年报编制工作提出了10项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财政监察专员办、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有关各方,应当成立联合工作组,认真学习会计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掌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号和2号,熟悉《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新旧变化的内容,为做好相关工作奠定专业基础;继续逐日盯市,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分析工作,从上市公司披露第一份2008年年报开始,分析其会计审计准则执行情况;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编制2008年财务报告时,应重点关注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中的10项具体要求;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督促企业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如有重大风险,应当在2008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在编制2008年财务报告时,应重点关注以下10项要求。
1、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涉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应当保持会计政策的前后一致性。
企业2008年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提供符合会计政策变更条件的依据和说明,不得滥用会计政策。
2、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对于以前期间从未涉及而于2008年新发生的交易事项,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所选择的会计政策、所作的会计估计应当保持一致。
对于原已存在的差异,鼓励其在编制2008年年报时调整一致。
如果调整确实存在困难的,应逐步消除有关差异并在年报中加以说明。
3、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
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当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