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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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试行)》(京建法〔2012〕2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11月28日发布,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工作标准,方便实际操作,制定本细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试行)》(京建法〔2012〕2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11月28日发布,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工作标准,方便实际操作,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一)适用时点2013年1月1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把握标准:以首次报送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报送日期为准;集中备案项目以招标文件的实际发出日期为准),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评标方法《办法》适用于综合定量评标的方法。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一般均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量化评标。
招标人选择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基本条件,否则,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备案相应招标文件:(1)招标项目技术简单,施工难度不大;(2)有可操作的和科学合理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成本的评判方法;(3)有可靠的评标组织和保证措施,包括能满足评标要求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评标时间、评标程序等。
二、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一)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要求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
(二)联合体投标的,投标申请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在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三)资格预审评审后,联合体各方改变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改变后的联合体的资格条件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改变后的联合体的资格条件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改变后的资格条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有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平,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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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的实施细则2006-8-29 9:28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评标活动;工程建设项目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评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依法在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确定的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
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应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从事相关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满8年,且从事过三项以上工程技术、工程管理或评标工作;国家及本市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招标人应当在拟定评标开始时间的前两个工作日,向招标办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表8),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的,应同时提交《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资格条件登记表》(表9)、招标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招标人与招标人代表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人事合同以及招标人为招标人代表缴纳养老保险的相关证明。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评标活动应当在有形市场内进行。
三、[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及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应当实行暗标评审。
对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或施工工期要求超过两年的建设工程,评标办法中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就技术标中每项评分写出详细评审意见。
四、[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招标文件中应当依法将重大偏差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用醒目的方式标示,并在评标办法中逐一设立对应的废标条件;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凡属在招标文件中界定为不得、应、应当、必须等(可用特定方式醒目显示)强制性措辞的内容均属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凡违反上述强制性措辞内容要求的投标文件,均属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并按废标处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9cda7ad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9f.png)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京建法[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建法〔2013〕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我委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我委共清理655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580件,决定废止75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附件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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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建材工程【发文字号】京建法[2016]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05.20【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6〕9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局,各区发展改革委、人力社保局、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园林绿化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其他行业评标专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6年5月20日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016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
![2016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158800f3b3567ec102d8a60.png)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量化评标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五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不少于二名。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
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七条在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产生或者招标人直接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评标基础资料、实行暗标评审的应除去能够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信息等。
(三)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
(四)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五)查验评标用表格和评标记录的完整性及有效性。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具体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具体](https://img.taocdn.com/s3/m/76f853ad6529647d2628521f.png)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
例》具体施行时间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5]43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29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具体施行时间的通知
(京建发〔2015〕439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9月25日经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加准确理解和更好贯彻实施《条例》,现对《条例》中相关规定的具体施行时间通知如下:
一、《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是指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活动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适用本条例规定。
二、《条例》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负责。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对原材料质量进行检验,对配合比进行设计,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生产,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生产质量进行验收。
”
2016年1月1日以后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生产预拌混凝土的,适用本条规定。
三、《条例》第。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c59c095b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71f2944.png)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实施细则共分为七章,包括总则、评标组织、组织准备、定量评标标准和指标、分值、评标方法和报告备案等内容。
总则部分明确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和主要目的,确保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评标原则是实施细则的核心内容之一,主要从公正、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等角度规范评标工作。
评标方法部分介绍了施工综合定量评标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资格审查、计算得分、综合得分计算等。
评标办法的实施细则对评标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详细规定,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报告的编制和备案等。
实施细则在评标的过程中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开透明。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要求必须符合专业资质要求,并进行公示,保证评标过程中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评标报告的编制和备案要求详细规定了报告的内容和要点,确保评标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实施细则中还规定了资格审查和评标过程中的关键指标和标准,确保施工项目的质量和效果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同时,细则还详细规定了相关的计算方法和分值设置,确保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细则的实施能够进一步规范施工项目的综合定量评标工作,提高招标投标过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这将为建设工程施工提供更加规范和规范的评标指导,确保施工项目的质量和进度符合国家要求,保障国家投资的效益最大化。
总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实施细则通过规范评标工作,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施工项目的质量和进度符合国家要求,保障国家投资的效益最大化。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 京发改〔2006〕1217号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 京发改〔2006〕12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4cb839ed9ec3d5bbfd0a74ec.png)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发布日期:2006-07-26 实施日期:2006-09-01(京发改〔2006〕1217号)各有关单位:为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和市水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五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不少于二名。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
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七条在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产生或者招标人直接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2016年3月1日起施行](https://img.taocdn.com/s3/m/39bd6e1402020740be1e9bb1.png)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量化评标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五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不少于二名。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
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七条在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产生或者招标人直接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评标基础资料、实行暗标评审的应除去能够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信息等。
(三)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
(四)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五)查验评标用表格和评标记录的完整性及有效性。
综合定量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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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量化评标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五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不少于二名。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
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七条在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产生或者招标人直接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评标基础资料、实行暗标评审的应除去能够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信息等。
(三)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
(四)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五)查验评标用表格和评标记录的完整性及有效性。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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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五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不少于二名。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
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七条在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产生或者招标人直接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评标基础资料、实行暗标评审的应除去能够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信息等。
(三)在评审项目较复杂或者投标人较多时,合理安排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四)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
(五)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六)回收评标用表格和评审记录并查验完整性及有效性。
(七)组织编写评标报告。
第八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前自行或者组织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专业机构进行清标,即对基础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但不得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等评审性工作。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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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量化评标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五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不少于二名。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
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七条在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产生或者招标人直接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评标基础资料、实行暗标评审的应除去能够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信息等。
(三)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
(四)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五)查验评标用表格和评标记录的完整性及有效性。
27017945_综合评估法中价格分的折算公式分析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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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控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一直是我国公共采购领域的重要事项。
《政府投资条例》《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这三个招标采购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文件中,也都将提高政府投资的经济效益作为关键的立法目的。
而进行造价控制、实现投资经济效益的核心在于招投标,只有在招投标阶段实现充分的市场竞争,才能切实保障政府投资的经济效益。
而在招投标阶段实现充分市场竞争,关键在于评标办法的设计。
问题的引出当前,工程项目招投标实践中普遍采用综合评估法。
对于综合评□文/康飞 赵雅新综合评估法中价格分的折算公式分析与改进估法的设计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技术标和投标报价的权重分配、评标基准价的设定、价格分的折算公式。
对于前两个层次,业界已有较多的探讨,各地规范性文件中也有相对明确的规定。
如对于权重分配,《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2016年施行)第十一条规定“技术标的相对权重一般不得高于40%,商务标的相对权重不得少于60%”,不过未涉及评标基准价的设定。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2020年施行)中除规定了权重分配限制外,还进一步规定了评标基准价的设定,“以高于合理最低价的最低报价为基准价得满分”。
实务中还经常采用以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而对于第三个层次——价格分的折算公式,目前还较少有系统的研究和讨论。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对此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明确,规定“以高于合理最低价的最低报价为基准价得满分,报价每上浮基准价1%的扣1-2分,得分按线性插入计算(保留2位小数),最低扣至常数分。
常数分值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常数分下限分值与满分之间的分差≥10分”。
但是,很多地方政府出台的评标办法文件中并未对价格分的折算公式进行明确规定,给招标人留下一定的空间,容易诱发投机行为,使得中标结果偏离政府投资的最佳经济效益。
【摘要】当前,工程项目招投标实践中普遍采用综合评估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定量制评标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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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受聘的专家组成, 应为 5 人以上 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实行招标的建筑面积在 20000 平方米(含 20000 平方米) 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以及结构工艺复杂的其他工程, 招标人须从市建委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技术、 经济 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六条 按定量制办法评标,原则上得分前两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推 荐给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 评标办法制订时应纳入接受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对招标工程项目的评标、决标实施监督条款。
第二章 评标程序、方法及说明1,技术标评标的内容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及实力、对招标书响 应程度的评分和对降低造价措施的评定。
2.经济标评标的内容应包括:投标报价的评分、降低造价措施的评分。
3.综合考评的评分, 评标规定及程序 1.界定投标人无效标条款应包括: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定量制评标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信用原则制订。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定量制评标办法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 评标办法可采用一阶段即技术标阶段和经济标阶段合并评标和两 阶段即技术标阶段和经济标阶段分阶段评标。
第二条 第三条 化应有针对性编制。
建议住宅工程项目、公共建筑工程、工业交通项目的评标指标量第四条评标办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第八条 评标办法应包括的内容凡技术标的内容属实质性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按规定予 凡经济标的报价总金额(包括降低造价措施的金额)超过合成标底下限工业交通项目 ?%的属无效报价; 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办法有关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标书中有疑问的部分,可以向投标人质询并要求该投标单位做出书面澄清, 但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
质询工作应当由全体评委参加。
对于实质性不符合招标文件的, 评标委员会有权予以拒绝。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f1543c7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91.png)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2.07•【字号】京建法[2005]121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5]121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二00五年二月七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最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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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最新4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五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不少于二名。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
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七条在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产生或者招标人直接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评标基础资料、实行暗标评审的应除去能够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信息等。
(三)在评审项目较复杂或者投标人较多时,合理安排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四)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
(五)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六)回收评标用表格和评审记录并查验完整性及有效性。
(七)组织编写评标报告。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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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量化评标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五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不少于二名。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
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七条在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产生或者招标人直接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评标基础资料、实行暗标评审的应除去能够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信息等。
(三)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
(四)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五)查验评标用表格和评标记录的完整性及有效性。
北京市评标办法及评标表格(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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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专用部分1 第五章评标办法一、基本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文件的精神,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标原则,规范操作,竞争择优,维护招标人和投标方的合法权益。
体现“服务、公正、效率、权威”的工作宗旨,达到保证工程质量和节约资金的目的。
1.评标原则1.1本办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2评标工作由招标方负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北京市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共由5人,招标人代表0人,技术类4人,经济类1人。
1.3按本办法评标,原则上得分第一名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招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二、评标说明(1)本工程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定量评审。
技术标(M1)计算方法:详见附表3商务标(M2)计算方法:详见附表4本招标工程的基准价计算规定如下:各投标人的有效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即为“基准价"M2=(各评标价格-基准价)/ 基准价×100%(2)投标人的综合得分是评标委员会加权得分合计及加权得分平均值计算规定如下:技术部分权重(权重代码为A1)为60%,商务部分权重(权重代码为A2)为40%;最终加权得分=M1*A1+M2*A2如果出现最终分平均分值相同的情况,确定优先排名次序的标准如下:最终分平均分值相同的投标人,以投标报价低者排序优先;如果投标报价也相同,以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附表1: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评标委员会签到表招标工程名称: 评标时间: 年月日评标办法专用部分附表2:评标专家声明书评标专家声明书本人接受招标人邀请,担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专家.本人声明:本人在评标前未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接触;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向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收受招标人超出合理报酬以外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券和礼物;不收受有关利害关系人的任何财物和好处;无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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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量化评标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五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不少于二名。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
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七条在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产生或者招标人直接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评标基础资料、实行暗标评审的应除去能够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信息等。
(三)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
(四)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五)查验评标用表格和评标记录的完整性及有效性。
(六)组织对评标结论进行复核确认。
(七)组织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八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前自行或者组织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专业机构进行清标,即对基础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但不得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等评审性工作。
清标人员有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回避。
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借助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进行清标。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复核并确认清标结果。
第九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利用提供信息的机会,干扰评标委员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采用纸质资料评标的,招标人应保证至少每两名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使用一份招标文件,但其中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保证每人使用一份。
第三章评标办法与评标要求第十条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应当区分技术标、商务标和信用标,分别设立具体的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其中信用标的评审应当直接采用开标当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公布的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纳入相应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第十一条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评分权重合计为100%,信用标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一般为5%-20%,并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的规定。
商务标和技术标在总得分中的权重合计为95%-80%,其中,技术标的相对权重一般不得高于40%,商务标的相对权重不得少于60%。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出席评标时,应当准时签到,并主动出示专家证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其身份后参与评标。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声明本人没有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保证遵守有关评标管理规定以及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评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包括本人所在单位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从投标人单位调离、辞职或者离职不足三年;从投标人单位退休不足五年;投标人单位的股东等。
(四)曾因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二)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地点评审。
(三)不得无故中途退出评标。
(四)不得复印、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五)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六)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七)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
招标文件中没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四章评标程序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投标偏差;后对经初步评审合格后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作详细评审、比较,再纳入信用标。
技术标实行暗标评审的,应当先评审技术标。
第十八条实行资格后审的项目,资格审查因素仅限于投标人资质、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技术和管理人员能力、拟投入生产资源,以及其他工程技术管理要素等。
第十九条技术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一)技术标的符合性评审。
(二)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等评审。
(三)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计算得分,并就每项评分写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商务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一)对投标价格及其各组成要素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进行逐项评审。
(二)汇总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发放投标人,采用电子化招投标的应通过电子化平台发放。
(三)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计算得分,并加权折算商务标和技术标的合计得分。
第二十一条信用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一)采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的各投标人的企业信用评价分值。
(二)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在商务标和技术标加权得分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加权,折算总得分。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房屋建筑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标底6%或招标控制价6%的,市政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标底6%或招标控制价8%的,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组成明显不合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就其报价的合理性作出详细说明,评标委员会对该报价应进行详细分析及质询。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进行评审,并依法判定是否低于成本或者实质响应招标文件。
低于成本或者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应当废标。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标底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招标人不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并加盖该中介机构的公章。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政府投资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出政府批准的投资概算。
第二十五条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或者作废标处理:(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三)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六)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七)投标人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八)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九)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与资格预审结果相比资质、业绩有降低。
(十)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十一)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十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认定废标后,当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经评审后,认为有效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者明显缺乏竞争力时,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对于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二十八条在技术标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的单项评分与其余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单项评分平均差异在20%以上或者有重大意见分歧时,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提醒其进行复核,经复核后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仍坚持其独立意见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但是该成员所评出的总分顺序与其他成员相对一致、不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视为合理。
第二十九条评标时,投标人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得分应当采用去掉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后计算的算术平均值。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评标方法和投标人数量等,确定合理的评标时间。
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适当延长。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均不得随意缩短评标时间。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均应当对本人的评审意见写出说明并签字,并对本人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随意涂改所填内容。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认为部分评标专家的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
评标委员会拒绝复审的,招标人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三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及时编写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五条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向评标专家支付劳务费。
除此之外,评标专家不得接受该项目招投标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任何其他礼物、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等财物。
第三十六条招投标双方应当分别为对方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或者提供给第三人,违反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并于处理决定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