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中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09]26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09]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17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怀化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市园林处、市绿化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市民,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未完成绿化义务的,按所缺绿化项目缴纳绿化费,所收取的费用重点用于发展绿化事业。
第六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的绿化工作,努力创建花园式、园林式单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侵占绿地、损害树木花草及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市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或修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怀化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直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9•【字号】怀政办函〔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怀政办函〔202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怀化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19日怀化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事件分级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饮用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2.3 应急专家库3.预警3.1 预警级别3.2 预警启动条件3.3 预警发布3.4 预警措施3.5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4.信息报告4.1 报告基本要求4.2 报告责任主体4.3 报告时间4.4 报告的内容5.应急响应5.1 响应分级5.2 响应程序5.3 响应措施5.4 分级响应5.5 应急响应终止6.后期工作6.1 后期防控6.2 事件调查6.3 损害评估6.4 善后处置7.应急保障7.1 应急队伍保障7.2 应急资源保障7.3 经费保障7.4 医疗保障7.5 交通运输保障8.预案管理8.1 预案宣传8.2 预案培训8.3 预案演练8.4 预案修订9.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保护怀化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保障城区居民饮用水安全卫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提高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怀化市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中药材生态种植技术规范》的通知-怀政办函〔2021〕32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中药材生态种植技术规范》的通知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中药材生态种植技术规范》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怀化市中药材生态种植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9日怀化市中药材生态种植技术规范为推进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资源中心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共同发布的《中药材生态种植怀化宣言》落地,引导我市中药材生态种植,开展中药材生态种植基地创建(以下简称基地),努力打造怀化生态中药材品牌,制定本规范。
一、基地环境要求(一)基地必须选择在生态环境条件良好的地区,产地区域无工业“三废”和城镇生活、医疗废弃物污染。
(二)基地必须远离省道、国道和高速干线,避免汽车尾气污染。
(三)基地必须远离工矿企业(如采矿场、选矿场或采石场及其加工场),必须处于小流域的上游区域。
(四)基地环境空气必须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以上;基地土壤环境必须达到《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标准以上;基地种植用水不能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农田灌溉水质基本控制项目限制。
(五)生态种植区域若可能受到邻近常规种植区域污染影响,则应在生态种植区域和常规种植区域之间设置植物间隔缓冲带或物理障碍物,以防止禁用物质漂移;在生态种植区域周边设置天敌栖息场所,提供天敌活动、产卵和寄居场所,提高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控制能力。
(六)在长期撂荒的、长期按传统农业方式耕种的或有充分证据证明多年未使用禁用物质的农田种植生态药材,应经过转换认证,转换期内必须完全参照AA级绿色农业的要求进行管理。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2.06
•【字号】怀政发〔2016〕15号
•【施行日期】2016.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政发〔201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宣布《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2008年-2015年教育强市发展规划>的通知》(怀政办发〔2008〕13号)等11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二、确认《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2011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的通知》(怀政发〔2012〕7号)等8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上述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应当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程序重新制定。
已
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决定发布后,依法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附件:1.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怀化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6日附件1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林业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林业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6•【字号】怀政办发〔2015〕29号•【施行日期】201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林业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怀政办发〔2015〕29号市直机关各单位:根据《中共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怀化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怀发〔2015〕7号),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林业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职责调整1.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划出林权登记职责,调整为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做好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3.增加原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工作职责。
二、关于机构编制调整1.设立行政审批服务科,主要职责是: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登记、申报资料初审及办结事项的缴费、制证(文)、盖章、发证(文)等服务工作,并派员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牵头协调需送其它科室审核,或需经现场勘查、专家论证、集体研究的行政审批事项,督促相关科室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承办本部门组织或参与其他部门组织的并联审批,并按权限签署审查意见;负责本部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及人员的动态管理;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2.造林科加挂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市退耕还林办公室、市油茶管理办公室牌子。
3.资源林政科加挂法制科牌子。
调整后,市林业局内设机构为7个:办公室、造林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市退耕还林办公室、市油茶管理办公室)、资源林政科(法制科)、野生动植物保护科、行政审批服务科、计划财务科、人事科。
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维持不变。
市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6名。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6年)正文:----------------------------------------------------------------------------------------------------------------------------------------------------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08•【字号】湘政办发〔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0号邵阳市人民政府、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城步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快南山国家公园体制机制创新,确保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充分履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权力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级授权实施。
对《权力清单(试行)》采取省市县三级分别授权的方式,授予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统一行使。
本通知对涉及省直相关部门的44项行政权力集中授权,请邵阳市人民政府、城步县人民政府尽快按程序分别对所涉行政权力集中授权。
二、严格实施范围。
《权力清单(试行)》实施范围仅限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南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发改社会〔2016〕1603号)中所明确的试点区域范围。
三、加强指导支持。
试行期间,省直相关部门和邵阳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的指导支持,做好业务培训。
城步县人民政府要与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做好相关行政权力的交接工作,并切实做好南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域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的衔接。
四、提升履职能力。
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要增强责任意识,全面落实权力清单;要加快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不断充实工作力量,加大培训力度,确保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接得住、管得好;要注重收集权力清单试行期间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五、完善考评机制。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怀政办发〔2022〕31号•【施行日期】202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怀政办发〔2022〕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28日怀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权限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成立及职责第四章调查范围第五章调查取证第六章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第七章责任划分和追究第八章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第九章调查时限及批复第十章整改评估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维护社会消防安全形势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等有关政策文件,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做好本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发生的较大火灾事故和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火灾发生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事故性质进行分析预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一)铁路、港航、民航和军事设施的火灾;(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等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三)森林、草原火灾;(四)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五)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六)其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火灾。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区
【发文字号】怀政办发[2015]49号
【发布部门】怀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07
【实施日期】2015.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5〕49号)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中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7日
中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坡国家森林公园内从事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和进行观光、生产经营、科普教育及其他大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中坡国家森林公园。
中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规划、交通运输、民政、国土资源、环保、水利、科技、公安、工商、税务、消防、文体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外事侨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本办法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中坡国家森林公园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建设发展规划,作为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公益林管理暂行办法》和《怀化市商品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公益林管理暂行办法》和《怀化市商品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8•【字号】•【施行日期】2008.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公益林管理暂行办法》和《怀化市商品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公益林管理暂行办法》和《怀化市商品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怀化市公益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林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功能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森林资源,包括国家重点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地方公益林分为市级和县级公益林。
市级公益林是指由市本级直接经营管理的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内的公益林;县级公益林是指除国家、省、市划定的公益林以外的,包括沅水一级支流、国省道和城镇周边、小Ⅱ型以上水库周围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森林资源,以及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母树林、采种基地、风景观赏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资源。
第四条在我市行政区划内从事与公益林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公益林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责权一致、科学经营、严格管护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严格实行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
第七条地方公益林按国家和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进行生态效益补偿,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事权划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中共怀化市委办公室、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冰雪灾害防御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共怀化市委办公室、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冰雪灾害防御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中共怀化市委办公室、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冰雪灾害防御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1月13日以来,由于受平直高空环流和北方冷空气扩散南下的共同影响,我市出现较大范围的雨雪冰冻天气,大部分地区连续一周平均气温低于零度,出现了暴雪和持续冰冻。
1月16日,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暴雪冰冻灾害防御工作的紧急通知》(怀政办电[2008]8号),对做好我市的暴雪冰冻灾害防御工作进行了部署。
据气象部门预报,未来一周全市将有新一轮的降温、风力加大,雨雪、冰冻天气,冰冻将加重。
为确保我市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安全有序,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现就进一步做好冰雪灾害防御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切实安排好群众生活。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安排好群众生活。
民政部门要及时启动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对灾害地区的救助救济工作。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和城市社区要对生活困难群众进行检查,确保他们有饭吃,有防寒衣被,有病能及时得到医治。
对因灾倒房户和住房困难户,要采取临时性安置措施,动员亲邻互帮,确保无房户、危房户住上安全房。
要把确保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决不能因冰雪灾害冻死、饿死人。
要加大对灾区和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帮助困难群众度过生活难关。
二、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
重点要抓好交通、通信、供水、供电和城市供气安全。
公路、铁路、水运、航空部门要高度重视当前的交通安全工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落实防范措施。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文字号】怀政办发[2014]18号【发布部门】怀化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0.30【实施日期】2014.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的通知(怀政办发〔2014〕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在怀单位:《怀化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30日怀化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凡属发生下列情况或更严重情况的,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一、自然灾害类(一)水旱灾害1.一个县市区或某条主要河流(指怀化境内的沅水、渠水、舞水、巫水、溆水、辰水、酉水),24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汛情紧急的。
2.某条主要河流干流水位逼近警戒水位,且预报仍将继续上涨,堤防等工程出现险情的。
3.小(二)型以上水库或城镇重要堤垸溃决及可能造成溃决的重大险情。
4.部分地区出现强降水过程造成山洪灾害,一个县市区或一处防洪工程失事,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人及以上的。
5.洪水造成辖区内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国道通行中断或区域内主要道路中断,3个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的;或者造成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大面积通信、供水、电力中断的。
6.辖区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中度干旱及以上的或一个县市区发生轻度干旱的。
(二)气象灾害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风、大雪等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100万元以上损失的。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大雾、低温、寒潮、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高速公路、芷江机场连续封闭2小时以上的。
(三)冰雪灾害1.监测或预报持续2天以上积雪深度超过5厘米;或者监测或预报出现雨淞、冰凌厚度直径在3毫米以上或道路结冰厚度在5毫米以上的。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9.30
•【字号】怀政发〔2017〕7号
•【施行日期】2017.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政发〔20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现行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宣布《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2011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的通知》(怀政发〔2012〕7号)等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二、确认《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怀政发〔2013〕1号)等9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应当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程序重新制定。
已经失
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怀化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附件1
附件2。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20〕3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2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怀化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10日怀化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确保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8〕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管理范围内从事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全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相关部门逐年评估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的实施效果,对本办法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
河道采砂实施统一经营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河道采砂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可根据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公安、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
同时,应建立河道采砂生态监测和评估制度,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对开采区进行地形测量和水生态环境状况评估,并将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编制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按照程序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怀政办函〔2017〕95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怀政办函〔2017〕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5日怀化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增强我市立法工作的计划性、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2018年市政府立法项目(一)提交市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怀化市公园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二)出台的政府规章项目1.《怀化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2.《怀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起草单位:市人民政府法制和经济研究室(三)开展调研论证的项目《怀化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二、具体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维护立法计划的严肃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我市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一极两带”发展战略提供法制保障。
(二)确保立法质量。
起草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发现、找准行政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规范进行文本起草,鼓励实施服务外包,充分发挥“智库”、“外脑”作用,确保制度设计科学、表述精准规范。
列入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要通过专家论证会、咨询会、立法调研座谈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畅通公众参与的渠道,不断完善立法工作机制,确保政府立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水河怀化段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水河怀化段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08•【字号】怀政发〔2015〕9号•【施行日期】2015.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水河怀化段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舞水河怀化段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13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8日舞水河怀化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舞水河区域的环境保护,改善水体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舞水河怀化段河道及沿岸控制范围内绿化景观带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舞水河怀化段,是指舞水河流经我市的新晃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鹤城区、中方县、洪江市等行政管辖区范围。
本办法所称河道及沿岸绿化景观带,是指舞水河怀化段河道管理范围及两岸控制区范围。
第三条舞水河怀化段管理,必须坚持全面规划、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防治并重、综合整治的原则,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确保饮用水源水体质量。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兼顾上下游利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防止水土流失、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在舞水河怀化段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环境保护、林业、渔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辖区范围内河段的保护规划,合理确定建设发展规模、标准和布局。
怀化市城市公园条例(2024年修正)
怀化市城市公园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29•【字号】•【施行日期】2024.08.29•【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怀化市城市公园条例(2018年10月26日怀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6月26日怀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怀化市城市公园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公园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或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建设的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纪念性公园等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在城市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具有良好的园林景观和较完善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文化健身、科普宣传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
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纪念性公园、滨水公园等)、社区公园和游园等。
第四条城市公园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规范建设、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公园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城市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公园养护等服务工作。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3•【字号】怀政办函[2013]148号•【施行日期】2013.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怀政办函〔2013〕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和<2013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3〕4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13年起在全市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进一步推动《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和“一规划两规定六办法”为主要内容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的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提升政府决策、制度建设、政府服务、行政执法、政务公开、行政监督等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为加快富民强市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创建级次、名称和主体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分为市、县两个级次,其名称依次为“怀化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县市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主体包括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在怀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县市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主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三、职责分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市法制办负责全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法制办负责本地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市本级行政权力项目的通知-怀政发〔2017〕6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市本级行政权力项目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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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市本级行政权力项目的通知
怀政发〔20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保留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97项,承接委托下放行政许可项目46项,向县市区下放行政许可项目2项,取消行政许可项目27项,调整行政权力项目11项。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后续监管。
要认真做好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大力提升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政务服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公布的行政权力项目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怀化市本级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怀化市本级承接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3.怀化市本级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4.怀化市本级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5.怀化市本级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
怀化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8日——结束——。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暂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政监察【发文字号】怀政办发[2012]8号【发布部门】怀化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4.06【实施日期】2012.04.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14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怀化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怀化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防止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保障市区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怀化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怀化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怀化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具体范围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为准。
第二章饮用水源保护第四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控制和防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污染、建设污染、生活污染及其他污染水体水质行为。
第五条环保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界碑或界桩,明确地理界线;供水单位应当在取水口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告示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破坏和改变界碑或界桩、取水口标志以及禁止事项告示牌。
第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七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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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中坡国家森林公园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怀政办发[2010]21号
【发布部门】怀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05
【实施日期】2010.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中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0〕21号)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中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8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五日
怀化中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开发和利用好中坡森林资源、人文资源、地理资源、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坡国家森林公园是以森林资源为基础,以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集生态、旅游、科普教育活动为一体的场所。
第三条在中坡国家森林公园内从事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和公园内观光、生产经营、开展科普教育及其他大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中坡国家森林公园。
中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发改、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科技、文化、公安、工商、税务、消防、物价、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本办法实施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