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8(空间法)

合集下载

空间法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ppt课件

空间法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ppt课件

2.应对各国开放,各国均可自由探索和利用,
行;
课件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异 4.禁止将外层空间用于军事和战争目的 。 10
议侵权的话可以联系删除,可编辑
三、外层空间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一)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P345) 第一,共同利益原则。 第二,自由探索和利用的原则。 第三,不得据为己有的原则。 第四,限制军事化的原则。 第五,援救宇航员的原则。 第六,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 第七,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 第八,空间物体登记原则。 第九,保护环境原则。 第十,国际合作与互助原则。 第十一,遵守一般国际法原则。
课件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异 议侵权的话可以联系删除,可编辑
9


现代国际法确认,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是: 1.外层空间不属于国家领土主权范围,不受
任何国家的管辖; 但不能成为任何国家、国际组织之间转让、 交换、买卖的对象,任何国家、实体不得垄 断或独占;
3.对外层空间的利用应为全人类谋福利而进
课件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异 议侵权的话可以联系删除,可编辑 11
和平利用外层空间: 1.不在绕地球的轨道上放置任何带核武器或任何其他 类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实体;不在天体装置这种武器; 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置这种武器。

2.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设施和工事。. 3.禁止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和进行军事演习。
课件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异 议侵权的话可以联系删除,可编辑
14

(二)空间物体登记制度
1975年《登记公约》的规定,联合国秘书长保 持一份"外空物体总登记册"。发射国将其发射的空间物 体的下列情报向秘书长报告以便登记入册: 1.发射国或几个发射国的国名 2.空间物质的适当标志或其登记号码 3.发射的日期和地域或地点 4.基本的轨道参数(交点周期、倾斜角、远地点、 近地点) 5.空间物体的一般功能。

第九章 空间法

第九章 空间法
• 1919年10月3日签定的《空中航行管理公约》 • 1928年2月20日签定的《泛美商业航空国际公约》 • 1929年签定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 1944年12月7日签定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 1952年9月11日签定的《统一航空器对地面上第三者造成
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
第一节 概 说
• 公约要求各国制造塑性炸药时加添 “可探测物质”,使之成为“注标 塑性炸药”,(marking of plastic explosive)具有可探测性。《公约 》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和有效的措施,在其领土上禁止和阻止 生产、进口或出口非注标塑性炸药,对于储存和交换非注标塑性炸药 应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严格和有效地管理,以防止恐怖分子利用难以探测 的塑性炸药进行恐怖活动,而危及民用航空以及生命、财产的安全。
• 韩国、美国和日本起初在事故发生的海上进行搜索及救援活动,但没 有任何结果。于是,便着手搜索飞机的残骸及牺牲者的遗体和遗物以 及飞机的“黑匣子”。前苏联阻挠这些国家接近萨哈林岛近海,并且 自已进行了搜索作业,经过搜索搜集到了飞机的残骸和牺牲者的物品 ,并将其转给韩国,但是始终没有找到“黑匣子”,因此,查明事故
都享有充分的主权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自保权 管辖权 管 理权 支配权。
国家领土上空的法律地位
• 《芝加哥公约》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 权。各缔约国的领空主权为:
• 设立空中“禁区”(prohibited area)。缔约国为了军事需要和公共安 全的理由,得指其领陆或领水的上空为禁区,禁止其他缔约国的航 空器飞过。
航空器
• 完全自由论 • 有条件自由论 • 海洋比拟论 • 国家主权论 • 有限主权论
国家领土上空的法律地位

空间法

空间法

第六章:空间法•概述•空间法的概念、空间法的历史发展、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限•空气空间法•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国际航空制度、空中劫持的法律问题•外层空间法•外层空间的概念、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制度、地球静止卫星轨道的法律地位问题第一节:概述•一、空间法的概念•空间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利用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空间法分为空气空间法(航空法Air law)和外层空间法(Law of outer space)。

•Space Law 大都译作“空间法”或“航天法”,在国际法学界有两种含义,一是包括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另一则专指外层空间法。

因此,“空间法”一词作广义和狭义的理解。

广义的“空间法”包括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狭义的空间法仅指外层空间法。

二、空间法的历史发展•(一)空气空间法的历史发展•1870年法国内政部长乘气球从巴黎越城而出调集军队,轰动整个欧洲。

于是人类开始对空气空间的重要性有了认识。

•20世纪初,飞机的发明和发展,致使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引起人们广泛的重视。

•1919年10月13日签订《巴黎航空公约》,这是世界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协定。

•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一)空气空间法的历史发展(续1)•除前述两公约外,国际社会还签订了下述公约:•1928年2月20日在哈瓦那签订《泛美航空公约》;•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52年9月11日在罗马签订《统一航空器对地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1963年在日本东京签订《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公约》;1970年在海牙签订《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

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航空法作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已经确立。

第八章 国际空间法-2014

第八章 国际空间法-2014

外层空间的法律制度
• 5.对损害承担国际责任;6.对发射物体保持管辖和 控制权;7.国际合作及互助;8. 物体须登记。
• 四、外层空间的国家责任问题 • 国家负专属责任。 • 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一外空物体对另一外
空物体造成损害应负过失责任;一外空物体对地 面物体造成损害应负绝对责任。
• 受害的国家或自然人、法人向发射国提出索赔要 求。如苏联核动力卫星“宇宙954号”坠毁事件 。
• 目前定期国际航空业务基本上由双边航空 协定安排。
航空运营权利
•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有广泛的监督权,其通过的 规则对各国有较强的约束力。总部在蒙特利尔。
• 国际航空私法条约:1929年《华沙公约》,1955 年《海牙议定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等等。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对中国生 效,它取代了《华沙公约》及修正其的系列公约、 议定书。影响航空承运人和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 的切身利益,涉及一国法院的管辖权。
• 1.功能论; 2.空气构成说;3.人造卫星近地 轨道最低限度说。 4.不划界限论。
• 三、外层空间的法律制度 • 1967年《外空条约》被称为“外层空间宪
章”: 1.外空不得据为己有;2.平等利用外 空;3.和平原则。 • 外空五个条约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1.共同 利益原则:对各国开放,为全人类谋福利。 2. 不得占有。3. 遵守国际法。4. 援助宇航 员;
• 一国指定的航空公司,根据本国政府与外 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在协议航线 上经营航空运输业务,在外国取得的飞越、 经停该国或在该国上下旅客、货物、邮件 的权利。
航空运营权利
• 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业务的条约:1929年 《华沙公约》;1944年《国际航空运输协 定》:空中五大自由,前两项为过境权, 后三项为商业性的运输业务权; 1944年 《国际航班过境协定》:过境权中的两项 权利;《芝加哥公约》承认国内载运权, 把各国民航分为定期和不定期航班 。

国际法

国际法

一、国际法国际法的含义和渊源国际法,也称国际公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公法以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为主要法律渊源。

国际法主要特征第一,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第二,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第三,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第四,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

国际法的主要内容(一)主权和领土;(二)海洋法及海洋法公约;(三)空间法;(四)国际环境法;(五)联合国及区域性国际组织;(六)国际责任。

国家的基本权利(一)独立权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二)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三)自保权自保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四)管辖权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一)主权和领土1、主权,也称为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公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

2、领土,指主权国家管辖下的全部疆域,属于空间的范畴。

包括陆地和河流、湖泊等内陆水域及其底下层,以及与陆地相连的海港、内陆湾、领空和领海。

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排他的管辖权。

领土包括以下部分:领陆——即一国疆界以内的陆地。

在群岛国中,其领陆是由全部岛屿或群岛构成。

领水——即在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位于陆地疆界以内或与其陆地连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领空——即一国领陆和领水之上的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一定高度的空间。

底土——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二)海洋法及海洋法公约1、海洋法,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摘自《国际法》,梁西注,版权归张恒硕所有。

2013.06.15总论第一章;国际法性质和基础国际法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边沁改用“国际法”国际法社会基础:1、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

2、人类的组织趋势。

3、各国间矛盾及共同利益。

4、国际社会和国家发的相互推动。

5、平等互利国际关系有利于国际法成长。

第二章:国际法渊源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跳跃式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2、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以后总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一般法律原则。

2、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1)司法判例(2)国际法学说(3)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4)准条约和软法第三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定义: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原则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强行法:绝对发或强制规律,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对应的一个概念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以后仅具有同等性质质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国际法原则宣言》1、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不干涉内政4、依照宪章彼此合作5、各民族权利平等和自决6、各国主权平等7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和平共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6国际合作原则7、民族自决原则、8尊重基本人权原则第四章;国际法主体主体具备条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

[司法考试]第九讲国际空间法

[司法考试]第九讲国际空间法
❖ 航空器的国籍:Aircraft have the nationality of the State in which they are registered。
精品课件
《芝加哥公约》将“民用航空器”分 为两类:航班和非航班飞行
❖ “航班”指以航空器从事乘客、邮件或货物 的公共运输的任何定期(scheduled)航班;
(《蒙特利尔公约》) 1988年《补充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制订的关于制止危害
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 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蒙特利尔公约补 充议定书》)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精品课件
❖ 上述公约和议定书,从不同的角度对于危害 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概念、犯罪、 管辖权、引渡和起诉、缔约国的权力和责任 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空法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精品课件
(四)危害航空安全犯罪和惩罚
❖ 20 世纪30年代,出现了第一起劫机事件。 ❖ 60年代末期,劫持飞机的犯罪已构成对国际
航空的严重威胁。 ❖ 仅1968年一年中就发生了30起 ❖ 1969年竟发生了91起劫机案件
精品课件
❖ 国际法上规定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四个
精品课件
(二)发展的标志性历史事件
❖ 1、1919年3月22日,巴黎至布鲁塞尔的世界上第 一条国际民用航线开通。
❖ 2、1919年签订了《巴黎航空公约》(世界上第一 个关于国际航空法的多边条约)
❖ 3、1944年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 公约》 (China is a party to the Chicago Convention)
精品课件
4.禁区
❖ 缔约各国由于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 可以一律限制或禁止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在其 领土内的某些地区上空飞行。

国际法

国际法

一.国际法的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⑴缔约国数量:①双边条约②多边条约⑵性质:①契约性条约②造法性条约2.国际习惯:⑴概念:国家在交往中形成的并被法律接受的一种惯例。

⑵构成:①物质因素——实践②心理因素——法律确信⑶证明:①条约②国内法院和国际法院的裁决③国家立法④外交文书⑤国家法律过问的意见⑥国际组织的实践二.国家基本权利1.独立权:①自主性②排他性2.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地位平等3.自卫权:①单独自卫②集体自卫4.管辖权:国家对于在它领域内的人、事、物及其境外事物的一种管辖。

①属地管辖权:(领域管辖)以领土作为划分依据②属人管辖权:(国籍管辖)以国籍作为划分依据③保护性管辖权:外国人对本国人行使刑事犯罪,该国有保护性管辖。

④普遍性管辖权:适用于公认的国际犯罪、战争罪、灭种罪、反人类罪,任何国家均有条件管辖。

三.国籍的抵触1.积极抵触:①双重国籍:具有两国国籍②多重国籍:具有多国国籍2.消极抵触:无国籍:不具有国籍四.引渡1.概念: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处。

2.请求引渡的主体:①罪犯本人所在国家②犯罪发生国③受害国3.引渡的对象:本国国民不引渡,仅限于外国人4.可引渡的一般原则:①双重犯罪原则②政治犯不引渡原则③专一原则④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⑤保护被请求印度人合法权益原则5.引渡的程序:请求国根据国内立法,向请求国发出引渡请求受请求国的同意,派使者签订条约。

五.专属经济区1.概念: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00海里。

2.法律制度:⑴主权权利和管辖权:①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以及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探②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⑵其他国家的权利:①航行和飞越的自由②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③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它国际合法用途六.公海自由:指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1.航行自由:①国籍②方便旗③无国籍船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捕鱼自由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它设施6.科学研究的自由七.公海的管辖权1.船旗国专属管辖:一般原则2.船旗国专属管辖的例外:⑴登临权:①合理根据:a.海盗行为 b.奴隶贩卖 c.未经许可的广播 d.无国籍或事实上与军舰属同一国籍②对象:不享有豁免权的外国船舶③登临工具:军舰、军用飞机和任何其它船舶或飞机⑵紧追权:限制:①始于:本国内水、领海、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②先警告,在紧追③可追入公海,但必须连续不断地进行④止于:他国领海八.外层空间法的主要原则1.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3.不得将外层空间据为己有原则4.限制军事化原则5.援助宇航员原则6.国家责任与赔偿原则7.对空间物体管辖和所有权原则8.外空物体登记原则9.保护空间环境原则九.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其管辖范围以外环境原则2.国际环境合作原则3.共有但有区别原则4.可持续发展原则5.预防原则十.联合国宗旨和原则1.宗旨:⑴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①采取有效集体办法②和平解决争端⑵发展各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增强普遍和平⑶促进国际合作及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⑷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2.原则:⑴主权平等原则⑵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原则⑶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⑷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原则⑸集体协助原则⑹保证非成员过遵守宪章原则⑺不干涉内政原则十一.安理会表决程序:安理会每个理事国享有一个投票权1.关于程序事项的决定,则以任何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之2.关于程序事项以外的一切事项的决定,应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其中应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

国际法知识点复习资料:外层空间法

国际法知识点复习资料:外层空间法

对外层空间法我着重讲两个大问题。

(一)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确定外空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

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①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

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的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②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主权或权利,也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③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的。

④天体及其资源属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

(二)外空活动的制度各国进行外空活动有三项制度:责任制度、救助和送回宇航员及送还发射物制度、登记制度。

但大家重点掌握责任制度。

①责任制度的确定是为了保护外空发射物体损害的对象。

责任的主体是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

②责任的范围。

发射国的损害责任是其发射的空间物体给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的物质损害,即生命的丧失、身体伤害或健康及其他损害和财产的损害。

这种损害如果是发生在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则发射国要负绝对的赔偿责任。

如果发生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地方,则只有当这种损害是由发射国的过失所致,它才承担责任。

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可向任何一个发射国求偿。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000第一节领土(重点掌握)一、领土和领土主权(一)领土的构成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

它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组成。

1.领陆的构成及相关法律制度(1)领陆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陆地部分。

领陆是国家领土最基本的部分,是领土其他部分的依附。

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2)领水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内水包括国家领陆内的水域(或称内陆水)和沿海岸的内海。

内水与领海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内水,但可以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内海和领海的内容在下面海洋法中介绍)。

(3)领空是领陆和领水上方一定高度的空间。

领空完全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它的高度界限国际法中尚没有确定(相关问题将在外层空间法中介绍)。

(4)底土是领陆和领水下面的部分,理论上一直延伸到地心。

国家对于底土及其中的资源拥有完全主权。

二、领土的取得方式在国家的历史发展中,其领土疆域有所变化是经常发生的。

国际法中领土变更的规则正是对这种情况的反映和规范,并随着国际法其他原则和规则的确立、发展而更新。

(一)传统国际法获取领土的五种方式1.先占。

先占是国家有意识地取得不在其他任何国家主权下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先占的对象必须为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或被原属国家明确抛弃。

(2)先占应为“有效占领”。

首先,国家应具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并要公开地表现出来;其次,国家须对该地采取实际的控制,包括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建立机构,标示主权等适当的行动。

18世纪以后,单纯对无主地的发现行为,一般被认为仅构成一种暂时阻止他国占领的初步权利,而上述实际或有效占领才能构成先占而获得该土地的主权。

现在世界上已基本不存在先占的对象,因而,先占在今天的最大作用是被用来澄清和解决某些历史遗留问题。

2.时效。

这里是指取得时效。

空间法

空间法

►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是两个法律地位不同的
空间领域。( ) ► 国家的领空主权只能扩展到空气空间,不能 延伸到外层空间。( ) ► 外国飞机在一国领空并不享有“无害通过 权”。( ) ► 月球及其资源均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 ) ►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空间 领域,这表明( )。 A.国家主权可及于外空 B.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限已经划定 C.国家的领空主权可延伸到外层空间 D.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适用不同的法律
c. 外空活动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 第3条: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活动应 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以维护国际和平 和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和了解。 2 非军事化 核武器、大规模毁灭性武器 —— 绝对禁止 常规武器 —— 有限禁止 3 外空制度
二、 1968年 《营救协定》
a. 营救或援助 b. 事故的通知、传播 c. 保护的范围 三、1975年 《登记公约》 强制登记,还要在联合国秘书长处登记。 除国籍外,还包括物理参数的登记。 四、1971年 《赔偿责任公约》 1 实体性条款 空间实体造成损害的责任制度
二、芝加哥公约 (ICAO) 1 领空主权原则的确立 《芝加哥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缔约 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以上的空气空间 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 ► 领空主权是每一个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 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 ► 每一国家享有的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他 的,因此每个国家对其领空都享有充分的主 权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自保权、 管辖权、管理权和支配权。 ► 领空主权的.外层空间是地面主权国家所控制不到的空 域 B.是任何国家不能主张权利的空间 C.外层空间不能成为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 D.任何国家可为和平目的利用外空 E.任何国家不得加以占有
► 甲国发射的气象卫星"雷公号"撞上了乙国飞行的遥

国际法空间法

国际法空间法

第六章空间法v第一节概说一、空间法的概念空间法是规定空间各区域的法律地位,调整国际法主体在空间活动中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空气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二、空间法的发(一)国际航空法的发展1、有关国际航空的基本规则的1919《巴黎公约》;1944《芝加哥公约》2、有关国际航空的民事责任的公约1929《华沙公约》3、有关制止危害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1970《海牙公约》1970《蒙特利尔公约》(二)外层空间法的发展1、《外层空间条约》2、《营救协3、《国际责任4、《登记公约》5、《月球协定》三、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分界问题(一)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30—40公里)(二)空气构成说(50—16000公里)(三)有效控制高度说(四)卫星轨道最低近地点说(100—110公里)第二节空气空间法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1919年《巴黎公约》首次确认领空主权原则;1944年《芝加哥公约》:缔约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其意义在于:1、明确宣告领空主权原则;2、领空主权是每一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3、每一国家享有的领空是完全的和排他的。

二、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一)领空主权1、领空不得侵犯2、设立“禁区” 3、保留“国内载运权” 4、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二)航空器及其国籍航空器具有其登记国的国家的国籍(三)国际航空运输;航班飞行=非航班飞行(三)国际航行其他法律问题1、拦截2、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3、空中航行的国际合作和安全保障三、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一)有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国际公约1、1963年《东京公约》2、1970年《海牙公约》3、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4、1988年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5、1999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三)犯罪的管辖权(四)或起诉或引渡原则1、《东京公约》《关于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行为的公约》,1963年9月14日订于东京,1969年12月4日生效。

第八章 国际空间法

第八章 国际空间法

国际上至今没有统一的定义。国际条约和各 国的国内航空法,存在某些共同的因素:(1) 领空主权原则是一个根本性的法律制度,是 航空法的基础; (2)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是航空 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3)在和平时期和正常情况下,民用航空和 非民用航空在同一空域活动时,应遵守统一 的空中交通规则,实行统一的空中交通管制, 必须统一管理空中航行,以保障空中航行的 安全和畅通空协定:是指两国之间就组织经营国际航 空运输业所达成的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确定航线。一般在协定附件“航线表”中列 出。 (2)交换运营权利。 (3)指定空运企业。 (4)航空运力条款。 (5)航空运价条款。 (6)行政性条款。 (7)争端解决条款。 (8)协定生效、修改和终止条款。

3、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
(1)展示识别标志。 (2)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 (3)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降停国的检查。 (4)应携带必备的文件。 (5)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 (6)不滥用民用航空。

4、国际空中航行的特殊规定
(1)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自由。 (2)过境通行权。 (3)“群岛海道通过权”。 (见海洋法的相关内容)

(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1944年《芝加哥公约》重申了领空主权原 则 :1.明确宣告了领空主权原则。2.领空 主权是每一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缔约国还 是非缔约国。因此,领空权原则不仅是国际 条约法规则,而且是国际习惯法规则,具有 普遍的法律约束力。3.每一国家享有的领空 主权是“完全的”和“排他的”。

有关划界的高度主张有:
(一)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 (二)空气构成说; (三)有效控制高度说; (四)卡曼管辖线; (五)卫星轨道最低近地点说。

空间法

空间法
《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1979年)
通知 援助和营救宇航员
归还宇航员和空间物体
费用负担
1.绝对责任
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
指生命丧失、身体受伤或健康的其他损害,以及国家、自 然人、法人的财产或国际政府间组织的财产受损失或损害
2.过失责任 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 国的空间实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 成的损害 3.要求赔偿的主体、程序、期限和数额 4.要求赔偿委员会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
out space law
一、外层空间法概述
外层空间法的概念
有关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及各国从事 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 外层空间法的发展经历了两个发展阶 段:从1957年到1976年左右为第一阶 段;从1976年至今为第二阶段。
特点:
是空间技术的直接产物;
空间法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前瞻性;
第一节
空气空间法
Air Law
一 .空间法的概念:
空间法是规定空间各区域的法律
地位。调整国际法主体在空间活 动中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可分为两部分:航空法(air law) ( 空气空间法)和外层空间法 (outer space law)。
二、航空法
(一)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1919年签订了《关于航空管理的巴黎 公约》是航空法领域第一项多边国际 公约。 1944年签署《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是 影响最广泛、最重要的国际航空条约。 预防和惩罚空中劫持等犯罪活动公约。
(3)引渡和起诉(案例)
公约名称 内容 性质
《东京公约》 缺乏相应的规定。政治犯罪不适用。
a. 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是可 两公约都 引渡的罪行,是国际法的一大突破。 未规定强 《海牙公约》 b. 把上述罪行排除在政治性犯罪之外,制的引渡 并规定以引渡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 义务,没 和 有引渡条 国可根据这两项公约引渡罪犯。 《蒙特利尔 c . 都引入了“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约的国家 公 发现嫌疑犯的国家如不将其引渡给有 可以根据 约》 管辖权的国家,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 其国内法 境内发生,一律应将案件提交其主管 的规定, 当局,以便起诉。并按照本国法律, 自行决定 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 是否引渡 (《华沙公约》体系) 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法律体制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的渊源2.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的编纂5.国际法主体6.一元论7.二元论论述题1.论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理论及实践。

2.结合实践,分析我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实践。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名词解释1.国际法基本原则\2.国际强行法3.主权4.内政简答题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什么?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有何关系?论述题1.论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

2.如何理解国家主权的责任观念。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名词解释1.邦联2.被保护国3.永久中立国4.自卫权5.属地优越权6.不承认原则7.国家继承8.法律上的承认简答题1.国家的基本权利。

2.法律承认的效果。

3.单一国与联邦国家的区别。

4.条约继承的国际法规则。

论述题1.试述国家豁免制度。

2.结合实践,说明中国是一个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对于中国的承认与继承问题应适用的国际法制度。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名词解释1.国籍2.国民待遇3.最惠国待遇4.外交保护5.引渡6.庇护7.双重犯罪简答题1.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2.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

3.外交保护的行使。

4.引渡制度。

论述题1.试述我国引渡法制度。

2.如何认识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

第五章国际人权法名词解释1.人权2.国际人权法3.人民自决权4.人权的国际保护5.难民6.克减权简答题1.简述人权问题的历史发展。

2.简述国际人权的基本内容。

3.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4.核心国际人权条约有哪些?论述题1.试说明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关系。

2.试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

3.分析国际人权保护实施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六章国家领土名词解释1.国家领土2.国际河流3.先占4.时效5.割让7.国家边界8.国际地役9.占有原则简答题1.对领土主权有哪些限制?2.划界的程序和原则有哪些?3.南极法律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述学说,都属于空间论:都以空间高度 作为划分一个国家领空主权的标准。
与之相对:功能论,以飞行器本身的“功 能”来确定其适用的法律制度,把飞行 器分为 “航天器”和 “航空器”,分 别适用外层空间法和航空法。
目前我国国内学者:倾向于接受人造卫星 最低限度标准和功能论,认为从目前各 国的意见和太空实践正在形成的规则来 看,应以离地面100-110公里的高度作为 领空和太空的界线,有关地面国允许太 空物体无害地通过其领空。
主要活动: 统一国际民航的技术业务标准和管理国际航路的
工作制度; 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 执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向缔约国提供的技术援助; 管理公海上的联营导航设备; 组织拟订和修改涉及国际民航活动的各种公约; 讨论和决定涉及国际航空安全和发展的各种重要
问题。
3.国际航空运输法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 关于业务权的规定: 第一航权:“飞越权” 第二航权:“技术经停权” 第三航权:“卸下权” 第四航权:“装载权” 第五航权:“装卸权”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承认国内运营权为各国专有。
航空领域的一个宪章性的文件,对国际 民航领域的基本问题做了规定。 我国是芝加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
公约除序言外,分为空中航行、国际民用 航空组织、国际航空运输和最后条款四 部分,以及有关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的 十八个附件。
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确认领空主权 原则,各国有权制订有关外国航空器入境、 离境和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各国保 留国内载运权;航空器必须有其登记国 的国籍,且只能取得一国的国籍;各国由 于军事需要和公共安全的理由,可以设 置空中禁区等等。
领空和公空的划分:
领空为领土(领陆、领水)上的空气空间, 以地球中心为顶点,以一国在地球表面 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线为底线,作垂线 向外辐射,形成锥体立体空间。
领空之外的空气空间则为公空,包括专属 经济区、公海之上的空气空间。
空间法: 空气空间法(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二、国际航空法
1.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公空的法律地位:任何国家的航空器可以 自由飞越。
关键是领空的法律地位。
有许多争论,提出许多学说: (1)完全自由论 (2)有限自由论 (3)有限主权论 (4)国家主权论
争论随实践的飞速发展而基本得到解决: 航空自由的主张被否定,各国很快接受 了国家主权论。
1919年,26个国家在巴黎签订了《巴黎航 空公约》,其第1条明文规定国家领土主 权及于领土上空。
华沙体系: 《华沙公约》(1929年) 《海牙议定书》(1955年) 《瓜达拉哈拉公约》(1961年) 《危地马拉议定书》(1971年) 《蒙特利尔议定书》(1975年)
《华沙公约》 :
即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 公约》,主要涉及国际运输中的两个方 面,即航空运输凭证与承运人损害赔偿 责任问题。
宗旨和目的:
(1)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地、有 秩序地发展;
(2)鼓励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设计和操 作艺术;
(3)鼓励国际民用航空应用的航路、机场 和航行设施;
(4)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 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防止因不合理 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
(5)保证缔约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每 一缔约国均有经营国际空运企业的公平 的机会;
公约还把在缔约国领土上空的飞行分为航 班飞行和非航班飞行两类,规定任何定织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 zation ,ICAO)
1947年成立。2004年有175 个缔约国。总 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
第八讲 空间法
一、空间的划分和空间法 二、国际航空法 三、外层空间法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分界问题:实际上 涉及的是领空的上限问题。
早期,少数法学家坚持国家的空中主权原 则应适用于外层空间。这种学说缺点: 与现实不符,无法在现实中实现。
有许多学说,提出不同的划界标准: 物理标准 航空器最高限度标准 有效控制标准 人造卫星最低限度标准
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1条 作了与《巴黎航空公约》相同的规定。
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第2条:“沿 海国主权及于领海之上。”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条第2款: 沿海国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
2.国际民用航空的基本制度
《芝加哥公约》: 即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国际
(6)避免缔约各国之间的差别待遇;
(7)促进国际航行的飞行安全。
组织结构: 大会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
三年至少召开一次。 理事会是向大会负责的常设机构,由33个
理事国组成,由每届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下设航空技术、航空运输、法律等6
个委员会。 日常办事机构,统一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7个地区办事处。
各项议定书都是对《华沙公约》的补充或 修改,它们彼此内容相关却又各自独立, 其中以《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 的适用最为广泛,已经为世界大多数国 家所认可。
国际航空运输,按照《华沙公约》的规定 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任一个:
(1)航空运输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分别在两 个缔约国的领土内;
(2)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内有一个协议规 定的经停地。
成立于1945年12月,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 特利尔。
宗旨和目的:
“为了世界人民的利益,促进安全、正常 而经济的航空运输”,
“对于直接或间接从事国际航空运输工作 的各空运企业提供合作的途径”,
“与国际民航组织以及其他国际组织通力 合作”。
组织结构:
凡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的任一经营定期航 班的空运企业,经其政府许可都可成为 该协会的会员。经营国际航班的航空运 输企业为正式会员,只经营国内航班的 航空运输企业为准会员。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即新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 约》,2003年11月4日正式生效,于2005 年7月31日对中国生效。
在相关缔约国范围内代替了华沙公约体系。 主要内容和特点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 tion,IATA)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