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北京:故宫博物院、天坛公园、颐和园、八达岭长城。
天津:天津古文化街旅游区(津门故里)、天津盘山风景名胜区。
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景区、保定市安新白洋淀景区、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景区。
山西:大同市云冈石窟、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
辽宁:沈阳市植物园、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老虎滩极地馆。
吉林:长春市伪满皇宫博物院、长白山景区。
黑龙江:哈尔滨市太阳岛公园。
上海:上海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上海野生动物园。
江苏:南京市钟山风景名胜区-中山陵园风景区、中央电视台无锡影视基地三国水浒景区、苏州市拙政园、苏州市周庄古镇景区。
浙江: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温州市雁荡山风景名胜区、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
安徽:黄山市黄山风景区、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
福建: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南平市武夷山风景名胜区。
江西: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吉安市井冈山风景旅游区。
山东:烟台市蓬莱阁旅游区、济宁市曲阜明故城(三孔)旅游区、泰安市泰山景区。
河南:登封市嵩山少林景区、洛阳市龙门石窟景区、焦作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
湖南:衡阳市南岳衡山旅游区、张家界武陵源旅游区。
湖北:武汉市黄鹤楼公园、宜昌市三峡大坝旅游区。
广东:广州市长隆旅游度假区、深圳华侨城旅游度假区。
广西:桂林市漓江景区、桂林市乐满地度假世界。
海南:三亚市南山文化旅游区、三亚市南山大小洞天旅游区。
重庆:重庆大足石刻景区、重庆巫山小三峡-小小三峡。
四川: 成都市青城山--都江堰旅游景区、乐山市峨眉山景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旅游景区。
贵州:安顺市黄果树大瀑布景区、安顺市龙宫景区。
云南:昆明市石林风景区、丽江市玉龙雪山景区。
陕西:西安市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西安市华清池景区、延安市黄帝陵景区。
甘肃:嘉峪关市嘉峪关文物景区、平凉市崆峒山风景名胜区。
宁夏:石嘴山市沙湖旅游景区、中卫市沙坡头旅游景区。
新疆:新疆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吐鲁番市葡萄沟风景区、阿勒泰地区喀纳斯景区。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江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doc
江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文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日期:2000-7-28执行日期:2000-7-28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保护第四章建设第五章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地形、地貌、山体、溶洞、冰川、河溪、湖泊、瀑布、林木植被、野生动物、特殊地质环境、天文气象等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历史遗址、革命纪念地、历史建筑、历史名人故居、宗教寺观教堂、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评价,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
第六条风景名胜区设立人民政府的,由风景名胜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
风景名胜区没有设立人民政府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七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循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内应当严格控制常住人口,常住人口过多的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外迁。
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等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等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旅游局,江西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8.06.27•【字号】赣发改收费字[2008]862号•【施行日期】200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建设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省宗教局、省文化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8]862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规划、园林)局,林业局,旅游局,宗教局,文化局:现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02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整顿和规范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我省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整顿规范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抓手,紧密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扎扎实实做好我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整顿规范工作。
为加强组织协调,决定成立江西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发改委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并确定专人负责,名单附后)。
各地要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切实把本辖区内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整顿规范工作落到实处。
二、分步实施,认真清理。
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我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整顿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一)抽查摸底阶段。
时间从2008年6月-2008年9月止,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各类游览参观点的相关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所有游览参观点(包括景区内游览车、船、筏和索道等)现行门票价格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摸底。
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区内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日常管理、保护修复和开发利用的组织和指导。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明确保护和利用的总体目标和方向,开展保护修复和开发利用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游客的文明管理和安全保障,维护风景名胜区的良好秩序。
第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收费政策,并妥善管理和使用相关收入,用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修复和管理。
第二章风景名胜区的划定第七条风景名胜区的划定,应当依据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独特性,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确定。
第八条划定风景名胜区应当综合考虑区域的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等资源,确保划定范围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九条划定风景名胜区的同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发布风景名胜区的划定公告,明确划定范围、级别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风景名胜区的划定范围,应当明确界限,可以依据管理需要划定相应的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等区域。
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的划定范围以外,不得随意扩大、侵占或毁坏,划定风景名胜区的同级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其周边环境。
第三章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应当以科学合理的方式,确保自然环境的完整性和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应当以文物保护和乡村风貌保护为重点,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修复和传承利用。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应当防止环境污染和损害,加强对水源、空气、土壤和噪声等方面的保护控制。
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应当控制开发利用规模和方式,防止过度开发和商业化经营对风景名胜区的影响。
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9)
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9.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保护第四章利用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三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包括茨坪、龙潭、主峰、黄洋界、笔架山、茅坪、龙市、桐木岭、湘洲、朱砂冲、鹅岭十一个景区及黄坳革命旧址群、牛头冲、长坪瀑布、小三峡、高山田园五个独立景点。
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界线坐标划定。
第三条井冈山风景名胜区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井冈山管理局为吉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是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三)制定并组织实施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四)组织井冈山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井冈山风景名胜资源;(五)建设、维护和管理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六)负责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安全、市场秩序、景区环境和卫生管理等工作;(七)负责对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八)负责井冈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其他事项。
江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三)旅游设施是指为旅游活动提供服务的配套设施,包括食宿、交通、游乐设施、商业网点,以及其他必要的景区(点)服务设施。
(四)旅游经营者主要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工商、公安、交通、物价、技术监督、文化、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旅游管理部门,做好投诉案件的处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章 旅游经营和管理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并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规范服务的原则。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或者约定;
(二)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经营者全面、真实地介绍有关服务的内容、标准、费用等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自主选择旅游项目和商品,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全面履行合同,保证服务的内容和质量;
(四)人身、财产安全和卫生条件得到保障;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实行经营业务许可证制度。经营旅行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旅游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包括茨坪、龙潭、主峰、黄洋界、笔架山、茅坪、龙市、桐木岭、湘洲、朱砂冲、鹅岭十一个景区及黄坳革命旧址群、牛头冲、长坪瀑布、小三峡、高山田园五个独立景点。
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界线坐标划定。
第三条井冈山风景名胜区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井冈山管理局为吉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是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三)制定并组织实施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四)组织井冈山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井冈山风景名胜资源;(五)建设、维护和管理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六)负责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安全、市场秩序、景区环境和卫生管理等工作;(七)负责对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八)负责井冈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法配合、支持井冈山管理局对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第七条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北京:故宫博物院、天坛公园、颐和园、八达岭长城。
天津:天津古文化街旅游区(津门故里)、天津盘山风景名胜区。
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景区、保定市安新白洋淀景区、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景区。
山西:大同市云冈石窟、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
辽宁:沈阳市植物园、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老虎滩极地馆。
吉林:长春市伪满皇宫博物院、长白山景区。
黑龙江:哈尔滨市太阳岛公园。
上海:上海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上海野生动物园。
江苏:南京市钟山风景名胜区-中山陵园风景区、中央电视台无锡影视基地三国水浒景区、苏州市拙政园、苏州市周庄古镇景区。
浙江: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温州市雁荡山风景名胜区、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
安徽:黄山市黄山风景区、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
福建: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南平市武夷山风景名胜区。
江西: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吉安市井冈山风景旅游区。
山东:烟台市蓬莱阁旅游区、济宁市曲阜明故城(三孔)旅游区、泰安市泰山景区。
河南:登封市嵩山少林景区、洛阳市龙门石窟景区、焦作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
湖南:衡阳市南岳衡山旅游区、张家界武陵源旅游区。
湖北:武汉市黄鹤楼公园、宜昌市三峡大坝旅游区。
广东:广州市长隆旅游度假区、深圳华侨城旅游度假区。
广西:桂林市漓江景区、桂林市乐满地度假世界。
海南:三亚市南山文化旅游区、三亚市南山大小洞天旅游区。
重庆:重庆大足石刻景区、重庆巫山小三峡-小小三峡。
四川: 成都市青城山--都江堰旅游景区、乐山市峨眉山景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旅游景区。
贵州:安顺市黄果树大瀑布景区、安顺市龙宫景区。
云南:昆明市石林风景区、丽江市玉龙雪山景区。
陕西:西安市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西安市华清池景区、延安市黄帝陵景区。
甘肃:嘉峪关市嘉峪关文物景区、平凉市崆峒山风景名胜区。
宁夏:石嘴山市沙湖旅游景区、中卫市沙坡头旅游景区。
新疆:新疆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吐鲁番市葡萄沟风景区、阿勒泰地区喀纳斯景区。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江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江西省旅游管理条例(1999年12月17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西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旅游设施建设、旅游经营和旅游活动,实施旅游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要求,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拓宽投资渠道,加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的投入,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旅游教育事业的发展,有计划、多渠道地培训旅游从业人员,提高其素质和旅游服务质量。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旅游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并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公安、交通、卫生、文化、价格、质量技术监督、林业、建设、环保和宗教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旅游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旅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开展活动,充分发挥服务、沟通和监督作用,完善行业自律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第八条开发旅游资源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效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开发和经营旅游项目不得破坏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应当坚持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
鼓励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景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纪念品。
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颁布单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1996-04-18【题目】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颁布单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1996.04.18【生效日期】1996.04.18【失效日期】【时效性】有效【注】(1996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第三章规划和建设第四章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庐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包括庐山山体和石钟山景区、长江—鄱阳湖水上景区、龙宫洞景区、浔阳景区、东林景区等外围景区。
庐山山体和外围景区的范围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界线为界。
第三条风景区的保护和建设必须符合《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遵循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庐山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管理庐山风景区的行政机构,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庐山山体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
外围景区由景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景区的保护、规划和建设应当接受庐山管理局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保护第五条庐山管理局和外围景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风景区内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地质遗迹的保护,并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制定保护措施。
严禁出让、转让风景名胜资源。
第六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做好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种的栖息、生长条件。
风景区管理机构根据保护环境、恢复生态和森林防火的需要,可以对重要景区、景点实行封闭,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禁止向风景区内的水体超标排放污染物或者倾倒污水、垃圾。
风景区内的溪流、泉水、瀑布、深潭、水源,除按风景区规划的要求整修、利用外,均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
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18.07.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6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保护第四章利用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界线坐标划定。
具体包括:梯云岭、玉京峰、三清宫、西华台、玉灵观、冰玉洞、仙桥墩等景区和八石祭龙潭、玉帘瀑布、浮凉坑水库等景点。
第三条风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三清山管委会)是上饶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三清山管委会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三清山管委会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组织实施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三清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四)负责组织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工作;(五)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的相关协调工作;(六)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改善游览服务条件;(七)责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其他事项。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茅山等四处风景名胜区列为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通知-赣府字[2006]7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茅山等四处风景名胜区列为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通知
正文: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茅山等四处风景名胜区列为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通知
(赣府字〔2006〕77号2006年10月2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将德兴市大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县灵山风景名胜区、高安市华林寨--上游湖风景名胜区、宜丰县洞山风景名胜区列为省级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是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文化遗产。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正确处理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统一规划和管理风景名胜区。
要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抓紧编制总体规划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在规划未经批准前,不得进行重大项目的建设。
——结束——。
江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江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0(000)017
【摘要】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江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舒圣佑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总页数】5页(P12-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资源分散型风景名胜区范围界定探讨——以江西省万年县神农源(仙人洞)风景名胜区为例 [J], 郑光强;张力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中小企业局江西省工业园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西省工业园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J],
3.江西省公安厅2010年度新制定的《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J], 无
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J], 无;
5.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江西省生态
环境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工信规字[2021]2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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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87]城城字第281号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1987年6月1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87)城城字第28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5〕7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景名胜资源系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和它们所处环境以及风土人情等。
风景名胜区系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三条风景名胜资源须经过调查、评价,确定其特点和价值。
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内容和评价的要求见本办法附件一。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审定。
各级风景名胜区的条件分别为:(一)具有一定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环境优美,规模较小,设施简单,以接待本地区游人为主的定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二)具有较重要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观有地方代表性,有一定规模和设施条件,在省内外有影响的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三)具有重要的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观独特,国内外著名,规模较大的定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申报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材料要求见本办法附件二。
第五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地方县级以上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风景名胜区工作,对各级风景名胜区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和评价;申报审定风景名胜区;组织编制和审批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管理法规和实施办法;监督和检查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江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吉安武功山景区条例
江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吉安武功山景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20•【字号】吉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景区管理正文吉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江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吉安武功山景区条例》已由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9月4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20日江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吉安武功山景区条例(2021年9月4日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理第三章保护与利用第四章协同与合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吉安武功山景区(以下简称吉安武功山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区域协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吉安武功山景区的规划与管理、保护与利用、协同与合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吉安武功山景区的具体范围、界线坐标和功能分区,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吉安武功山景区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和区域协同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吉安武功山景区保护工作,制定和实施有关推进吉安武功山景区资源整合、产业融合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安福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旅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福武功山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吉安武功山景区内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参与编制、组织实施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三)制定、实施吉安武功山景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四)调查、鉴定和登记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的景观、资源,建立相关档案,并对环境进行监测;(五)开展生态保护、文明旅游、科普教育等宣传活动;(六)规范、监督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的生产、建设、旅游、经营等活动;(七)负责吉安武功山景区内有关单位的相关协调工作;(八)管理吉安武功山景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服务条件;(九)依法查处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破坏景观、资源、环境和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十)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江西省旅游条例(2015)
江西省旅游条例(2015)【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旅游景点管理旅游服务收费管理【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07.30【实施日期】201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旅游条例(2015年7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权利与义务第三章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第四章旅游促进与发展第五章旅游经营与服务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旅游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旅游规划、保护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与服务、开展旅游活动、实施旅游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旅游业发展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实现城市乡村旅游相统筹、红色绿色古色旅游相融合、观光度假休闲旅游相促进、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规范旅游业管理,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促进旅游业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进区域旅游一体化建设和旅游产品结构转变,制定旅游产业政策,培育旅游支柱产业,完善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健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促进旅游重大项目和重点区域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产业促进、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民族宗教、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监督、教育、文化、科技、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相关工作。
江西省发展改革关于进一步下放省管景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5〕57号
江西省发展改革关于进一步下放省管景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发展改革关于进一步下放省管景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5〕57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深化价格管理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在已下放部分省管景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所有省管景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缆车、索道、游览观光车、船(竹筏)等价格下放至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明确下放权限。
将我省全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5A级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缆车、索道、游览观光车、船(竹筏)等价格下放至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今后新增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5A级景区,其门票等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管理方式,原则上一律下放设区市管理。
2.合理确定价格。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缆车、索道、游览观光车、船(竹筏)等价格时,必须严格遵守定价原则和程序,在充分考虑游览参观点的公共服务特性和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周边同类景区价格水平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价格和调整幅度,并应在执行前书面告知省价格主管部门。
游览参观点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对游览参观点内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确需单独设置门票的,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从严审批,不得变相提高门票价格。
将普通门票和特殊门票或相邻门票合并成联票的,联票价格应低于各种门票之和。
联票和普通门票应由游客自主选购,不得捆绑向游客强行销售。
3.规范听证程序。
制定和调整景区门票等价格时,必须实行价格听证。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制定本条例,目的在于规范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规模较大、具有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价值的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应坚持保护第一、利用为主的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推动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应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为管理单元,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建立和调整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开发第六条风景名胜区应制定合理的保护规划,保护和修复景区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七条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应划定禁止开发的范围,严禁任何形式的破坏行为。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大规模、高密度的建设,适度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应与风景名胜区的特点相适应。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古迹、名胜古蹟以及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址和建筑,应制定专门的保护措施,防止破坏和损毁。
第十条风景名胜区可依法开展旅游业务,但应按照规划和管理要求进行,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大规模人口涌入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第三章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监督和管理,保护和恢复风景名胜资源。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制定风景名胜区的开放时间、游览路线、安全规范等具体管理办法,并及时向公众进行宣传和告知。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游客的管理,维护游客秩序,确保游览安全。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处理风景名胜区管理中的问题,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江西省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
江西省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江西省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四章发展共享第五章赣闽协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武夷山国家公园的保护,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保护传承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武夷山国家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武夷山国家公园,是指武夷山国家公园江西片区,具体范围以国家公布的为准。
本条例所称的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是指武夷山国家公园江西片区管理机构。
第三条武夷山国家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国家代表性、全民公益性,注重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共同保护,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分区管理、生态为民、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武夷山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武夷山国家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武夷山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23修订)
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23修订)发文机关: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23.09.27生效日期:2023.12.01文号: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6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庐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庐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界线坐标划定。
第三条风景区的保护和建设应当符合《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坚持山城湖联动、山上山下一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风景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风景区规划,组织实施风景区的生态修复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九江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和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风景区工作协调和督导机制,研究解决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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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7.28
【实施日期】2000.07.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废止(原因:已被国务院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所代替)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江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舒圣佑
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风险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民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地形、地貌、山体、溶洞、冰川、河溪、湖泊、瀑布、林木植被、野生动物、特殊地质环境、天文气象等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历史遗址、革命纪念地、历史建筑、历史名人故居、宗教寺观教堂、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评价,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
第六条风景名胜区设立人民政府的,由风景名胜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
风景名胜区没有设立人民政府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七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循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内应当严格控制常住人口,常住人口过多的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外迁。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编制所属风景名胜区规划。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规范。
风景名胜区规划是风景名胜区进行保护、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甲级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以及其他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贯彻国家有关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维护生态平衡,发挥风景名胜区的环境、社会和经济上的综合效益;
(三)突出风景名胜区特性,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各项建设设施应当与景区环境相协调,避免自然风景人工化、风景名胜区城市化。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规划方案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规划在上报审批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水利、林业、文化、旅游、环保、国土资源、电力、民族宗教等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规划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设区的市、县级风景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