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卒中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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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卒中、冠心病发病
登记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掌握脑卒中、冠心病发病的动态趋势,为制定防治对策、评价干预效果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创建全省慢性非传染性综合防治示范县(市、区)活动的通知》(鲁卫疾控发[2010]11号)文件精神,特制订《山东省脑卒中、冠心病发病登记报告制度》。
一、登记报告病种
(一)脑卒中
1.蛛网膜下腔出血
2.脑出血
3.脑梗死(脑血栓形成、脑栓塞、腔隙性梗死、分水岭脑梗死)
4.未分类脑卒中
(二)冠心病
1.急性心肌梗死
2.冠心病猝死
二、报告地区
实施脑卒中、冠心病发病登记报告工作的试点县(市、区)。
三、报告单位
试点县(市、区)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为责任报病单位,包括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企业医院,收治地方病人的部队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四、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所有医务人员和乡村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五、报病要求
1.凡具有本地区常住人口、居住5年以上外来人口,在各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病房等就诊发现的,经临床或病理、心电图、X线、CT检查,首次确诊的新发病例,均应填写发病登记报告卡片。
2.急性心肌梗死、脑卒中发病28天为期,按发病例次计算;发病28天以后,若再次急性发作,应按又一新发病例填报卡片。
3.如果患者同时患有脑卒中和/或冠心病,应按所患之病种分别予以填报。
4.卡片填写应完整、不得缺项,漏项,杜绝出现逻辑错误,字迹清楚。
六、报告程序
(一)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报病程序
1.医疗单位门诊、病房医生,对当天确诊的新发病例,应及时填写报病卡片。
2.各科门诊和病房应设专人负责每日报卡的收集、整理和质量检查,将卡片及时交院内分管报病工作的职能科室。
3.院内明确职能科室,设专人负责全院报卡的收集、编号、审核,并登记卡片到《脑卒中、冠心病病例登记册》,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报告卡报送所在的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
(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报病程序
1.村卫生室每个村的乡村医生负责收集所在村的新发病例,于次月的5号前将报告卡上报当地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生提供该村居民中直接去县外就诊的那部分脑卒中、冠心病病例线索,并负责核实上级单位认为需要核实的病例,补充和更正报告卡上的某些项目,如姓名、住址、出生日期、死亡日期等。
2.乡镇卫生院每个乡镇卫生院落实一名防保科医生,负责收集所辖乡镇各村(居委会)上报的以及本卫生院填写的卡片,审核、剔重后登记在《脑卒中、冠心病病例登记册》上,将卡片于每月10日前
将上月报告卡报送所在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
(三)疾病控制机构报告程序
1.月报疾病控制机构将各医疗单位上报病例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剔除重卡,用统一的软件输入微机,县(市、区)的疾病控制机构分别于每月25日前通过互联网上报本地上月的新发病例数据至省疾病控制中心慢病所。
2.年报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于次年2月份审核订正前1年的新发病例卡片,并写出全年脑卒中病例登记报告工作总结,连同全年新发病例卡片和人口数据于2月底前报送至省疾病控制中心慢病所,同时报送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省疾病控制中心汇总后,写出全省总结报告,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并向各县(市、区)有关单位反馈。
(四)死亡补报病例
1.各级医疗机构在收集、审核《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推断书》的时候,发现因脑卒中、冠心病导致死亡的病例应及时核对《脑卒中、冠心病病例登记册》,发现未报病例应及时与主管医生联系,补填发病卡片。
2.各县级疾病控制机构负责发病报告的专业人员应定期与死因监测系统进行核对,发现脑卒中、冠心病死亡病例无发病报告卡后,应通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进行随访,若为需要报告的病例,则乡镇卫生院要补填相应的发病报告卡,并及时登记到《脑卒中、冠心病病例登记册》。
(五)随访
各县疾病控制机构应在每年年底组织乡镇防保人员对各村(居委会)的脑卒中、冠心病患者进行1次随访,如死亡应在《脑卒中、冠心病病例登记册》记录死亡日期与死亡原因,并于次年1月30日前将随访结果上报所在的县级疾病控制机构。
七、质量控制
1. 定期进行登记报告情况检查。县(市、区)每年对辖区的医疗机构病例报告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省级组织抽查。
2.疾病控制部门应对脑卒中登记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技术指导,不定期地按照实际工作需要举办培训班,不断提高技术人员业务水平。
3. 试点县每年2月份进行漏报调查。随机抽取2家医疗机构(至少1家为县级医院)对上一年报告情况进行一次漏报调查。
4. 报病卡片的审核、剔重。县级疾病控制机构对医疗机构上报的卡片一一审核,剔除非本县户口的卡片,对于存在缺项、错项和填写不完整等质量问题的卡片退回填报单位重新核实填写。对于可疑卡片无法确定是否重复的(如虽然姓名不同,但地址、诊断日期均相同)则转给乡镇卫生院,防保医生通过上门或根据卡片提供的电话进行核实。
八、组织实施
1.试点县(市、区)脑卒中、冠心病登记报告工作由省卫生厅领导,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技术指导。
2.试点县(市、区)的登记报告工作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领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3. 试点县(市、区)要将病例登记报告工作纳入当地卫生工作考核内容,每季度进行一次医疗单位报告进度的情况通报,每年对医疗机构病例登记报告情况进行考核。
4.试点县(市、区)医疗机构由一名业务院长分管并协调单位内的病例报告工作,指定相应的职能部门(如保健科或防保科)负责执行。
5.试点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确定负责登记报告的科室,并安排1名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该项工作。
6.试点县(市、区)在县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组织下,每年对医疗机构要进行相应督导和技术培训。
7.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对院内临床医生进行相应培训。乡镇卫生院既要对院内临床医生进行相应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