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其中,对于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本办法确定罚款数额。
对于需要给予罚款以外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市民委(市宗教局)”)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规范,明确行使各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的原则。
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裁量。
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相一致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不一致的,不得违法裁量。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广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档案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档案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1.12.23•【字号】穗档[2011]28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广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档案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档〔2011〕28号)各区、县级市档案局(馆):根据市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穗府法函[2011]286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档案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档案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广州市档案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档案行政许可行为,增强档案行政许可的透明度,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档案行政许可事项行使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档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档案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鉴定第六条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鉴定根据以下规定设立:《广东省档案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第二十条:重大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档案,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档案进行鉴定、验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4•【文号】国市监法〔2019〕244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原则(一)行政处罚裁量权。
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
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2. 过罚相当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3.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4. 综合裁量原则。
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二、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参照本意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不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
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有哪些
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有哪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项监督制度,在我国有相当多的法律法规都对涉及处罚的条款规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但由于很多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执行规定,而导致很大程度上权利被滥用,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项监督制度,在我国有相当多的法律法规都对涉及处罚的条款规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但由于很多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执行规定,而导致很大程度上权利被滥用,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各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截至目前,全国所有的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都建立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在梳理权力清单基础上,对于常用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并且根据上位法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
例如,安徽省工商局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对于保证全省工商系统公平公正执法,规范基层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
广东省工商局2006年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案》及其业务软件应用实施方案,运用信息化手段在案件管理系统中予以实现,2009年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福建省工商局在2004年分档分级基础上,于2012年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2015年开始启动修订程序,初步完成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35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全国各省级(含副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出台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见,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执法人员法律素养等实际,进一步丰富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有效提升了执法水平,履行好岗位职责,在各地政府的行政执法考核中名列前茅,受到各地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11.05•【字号】浙司[2009]172号•【施行日期】200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司〔2009〕172号)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厅机关各执法处室:现将《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法规处。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适用的决定权。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意见。
第四条省司法厅负责全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规范和监督。
设区市司法局负责本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公正行使。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原则。
除法定情形外,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限度。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嘉政发[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嘉政发〔2010〕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空间,促进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现就我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进行,不得违法另行设定行政处罚。
(二)合理原则。
行政处罚结果要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一致,过罚相当,不得畸轻畸重。
(三)公开原则。
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应当公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定应当公布,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公开。
(四)教育先行原则。
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的同时,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不应简单给予行政处罚。
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标准(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梳理本系统、本部门执行的所有行政处罚项目,制定出具体细化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
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
热点观察Chinese Cadres Tribune682022.09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教研部副教授金成波行政裁量权的规范是依法行政的重要落脚点。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以下简称《意见》),共分为总体要求、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权限、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以及加大实施保障力度等六个部分。
《意见》的出台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对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自我约束是现代法治中行政裁量权控制的优选方案。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为了因应社会经济纷繁复杂、变化多端的发展趋势,行政任务不断扩张,立法授权频繁出现,行政裁量权越来越大,如何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有效规制成为现代法治的一项艰巨任务。
从对行政裁量运行规制的技术上来看,一般存在立法、行政与司法控制三种模式,至多再加上社会控制模式,形成“四元”控制模式。
行政法学的传统思路是在“分权学说”基础上奉行的一种外部制衡的控制机制,侧重通过外部规制来控制行政权的负面效应。
然而,通过立法控制,力图通过立法穷尽一切法律细节最终划定所授裁量权的范围,这种理想状态被实践证明很难实现;通过司法控制,力图通过法院的裁判来对不合理的行政行为进行矫正,这种方法具有滞后性,涵盖的范围也总是比较有限;通过社会控制,力图通过社会力量来督促行政机关在裁量权范围内积极履职不偏私,这种方式需要的传导链条过长,同时社会控制主要是柔性约束,强制性不足。
综上可见,以上几种控制方式都是对行政裁量权的外部规制,有其局限,尤其是在当下中国的政治、法律情境之中,无法深入行政权运行的内部,对于行政权边界之内行政目标的实现控制力不足。
在这样的背景下,行政机关加强自我拘束、进行自我规制作为行政权内部兴起的一种规制方式,因其主动性、自律性、内在性等特征在对行政裁量权进行规制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5.21•【文号】环执法〔2019〕42号•【施行日期】2019.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和制度(一)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合理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3.过罚相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向当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相同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同的处理。
(二)健全规范配套制度。
1.查处分离制度。
将生态环境执法的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职能进行相对分离,使执法权力分段行使,执法人员相互监督,建立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0•【字号】津政发[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08〕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投资环境,现就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义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已成为改革我市投资环境的重要因素。
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能否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直接影响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既是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行政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
因此,必须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从制度和机制上预防权力滥用,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促进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规范、高效运行,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种类、幅度内划分不同阶次,不得超过法定种类、幅度。
(二)过罚相当原则。
划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防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有哪些
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有哪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项监督制度,在我国有相当多的法律法规都对涉及处罚的条款规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但由于很多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执行规定,而导致很大程度上权利被滥用,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项监督制度,在我国有相当多的法律法规都对涉及处罚的条款规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但由于很多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执行规定,而导致很大程度上权利被滥用,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各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截至目前,全国所有的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都建立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在梳理权力清单基础上,对于常用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并且根据上位法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
例如,安徽省工商局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对于保证全省工商系统公平公正执法,规范基层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
广东省工商局2006年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案》及其业务软件应用实施方案,运用信息化手段在案件管理系统中予以实现,2009年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福建省工商局在2004年分档分级基础上,于2012年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2015年开始启动修订程序,初步完成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35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全国各省级(含副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出台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见,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执法人员法律素养等实际,进一步丰富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有效提升了执法水平,履行好岗位职责,在各地政府的行政执法考核中名列前茅,受到各地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
2023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含答案精选历年全考点
2023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含答案精选历年全考点单选题1、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实施重点监管。
来源于《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A. 组合B.组织C.组队D.沟通解析:根据《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全国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实施重点监管。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市级及市级以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日常监管。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地,相关地方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参考答案B2、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的义务。
来源于《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A.修复B.修理C.修缮D.维修解析: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参考答案A3、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前,()向土地使用权人、不动产登记机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了解土壤污染状况,减少后期可能产生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纠纷的风险。
来源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试行)》A.应该B.应当C.必须D.可以解析:根据《建设用地突然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前,应当向土地使用权人、不动产登记机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了解土壤污染状况,减少后期可能产生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纠纷的风险。
未了解土壤污染状况的,承担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情形下,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风险。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30•【字号】厦府办[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1〕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0〕312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面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自2007年启动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以来,我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明确执法权限,规范裁量标准,严格执法程序,在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明显成效。
2009年市政府制定出台《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政府令第133号),有力地促进我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全市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按照《意见》要求,继续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行为方面,深入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
市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总结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重点推动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方面的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确保我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进一步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㈠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尚未制定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的,市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认真按照《意见》规定,精心组织,及时部署,狠抓落实。
特别是在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的制定过程中,要认真组织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完善各项制度,确保执法裁量基准合法、合理,符合执法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图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看点焦点2022年新制订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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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重要内容
5.《意见》为什么规定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 答:二是可以有效保证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书时,明确告知相对人 作出有关行政行为的依据,这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行政相对人只有知道自己为什么被处罚以及被处 罚的依据是什么,才能充分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是保障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需要。如果裁量幅度过宽,针对同一类执法事项,可 能会由于主观情节、客观情节不同,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理结果造成较大差异。以行政裁量权基准作为法 定依据,便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掌握和适用行政裁量权,避免行政相对人的质疑。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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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重要内容
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都可以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实践中是否会造成 行政裁量权基准过多过乱问题?
答: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规定属于授权 条款,明确了谁有权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但具体如何行使这一权利还是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要求。 《意见》对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权限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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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事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意 见》通过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主体、职责权限、制发程序、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着力规范行政 裁量权的行使,有利于解决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问题,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 活动中看到风清气正,在每一项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市政办发[2009]94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09〕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西安市2009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市政办发〔2009〕53号)的要求,为保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和完善的行政处罚工作制度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要求,细划行政处罚裁量阶次,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通过试点,总结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经验和做法,为适时在全市各行政执法单位逐步建立行政处罚基准制度奠定基础,进一步推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合理行使,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界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自行判断,并在法定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灵活选择、合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三、试点范围这次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选择雁塔区政府、高陵县政府和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等单位,依据试点工作方案先行试点,然后根据试点情况,逐步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扩大到全市各行政执法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1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指出,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强调,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等原则,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意见》明确,要严格履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权限。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
要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行政许可便捷高效、行政征收征用公平合理,规范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行为。
要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加强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根据行政裁量权的类型确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发布形式。
充分研究论证,确保行政执法适用的具体标准科学合理、管用好用。
《意见》提出,要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发现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调整适用。
浅谈如何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浅谈如何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成为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话题。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经验,自主决定采取何种行动的一项权力。
由于其主观性和灵活性,自由裁量权往往受到滥用和非法行为的指责,因此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如何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一、加强立法规范针对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我国法律法规早已作出了明确规定。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依法行使,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和程序进行自由裁量。
而《行政处罚法》的实施细则也规定了对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如规定了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依据、程序和处罚的限度等。
但是,尽管立法规范越来越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在一些地方,法律法规并没有得到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往往根据自己的判断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导致了一些违规行为的发生。
因此,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约束,需要从立法、实施和监管等方面入手,全面加强立法规范。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始终恪守职业道德,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执法,严格遵守职业操守,维护公平正义。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由于职业素质和认识水平的不同,对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缺乏清晰的认识,往往会出现利用自由裁量权进行非法处罚和行动的情况。
因此,需要从职业规范入手,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从理念、素质、纪律规范、行为准则等方面加强规范。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可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实践能力,使其更加认真、严谨、公正地执行职务,增强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三、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同时,还需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通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能力和法律知识的培训,增强其执法能力和法律意识,在实践操作中更加娴熟地运用自由裁量权。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5月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5月单选题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来源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A、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主管部门B、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市场监督主管部门U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D、农牧主管部门;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解析:《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答案:C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时,人民法院判决(),并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A、确认违法B、确认无效U撤销或部分撤销D、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区分下列情形作出行政公益诉讼判决:(一)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判决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并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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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
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责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和量化的控制制度,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具体标准。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及部门积极探索规范行政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中,裁量不当、处理畸轻畸重、同案异罚、宽严失度、执法不公等现象依然存在。
为此,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通过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执法基准,健全配套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切实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遵循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基本原则
行政机关是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主体,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合理性因素。
(一)合法性原则。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建立和行使。
(二)合理性原则。
制定裁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充分考虑、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部门执法特点等因素,执行裁量标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 符合依法行政的最终目的。
实现行政目的有多种方式时,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三)公正性原则。
执行裁量标准应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充分考虑,对基本相同的一类违法行为在适用法律依据、种类、范围、幅度时应基本相同。
(四)公开性原则。
建立和行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依据、理由、标准和结果,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行政裁量权基准事项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主要方式
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本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在本系统范围内施行。
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直接适用,也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细化、量化,报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同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后施行。
上一级尚未建立的,下一级可以先行建立,报上一级部门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