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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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章土方开挖质量监理

2.1 质量控制依据包括泵闸、水闸、河道整治、水库或电站等工程涉及土方开挖和基础处理内容相关的规范,主要列入常用的上海、江苏、浙江地方标准,其他地区或地域参照执行,以下采用“ XX 省”做标注;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或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可能明示的其他要求已列入,如上海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等。具体如: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2008)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 SL176-2007)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土石方工程》(SL631-2012)

XX 省水利厅《水利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如上海《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行)》(DGJ08-90-2000);

《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沪建交〔2006〕105号)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 DL/T5173-200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 SL52-93)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水利部《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SL17-90);

《水闸施工规范》( SL27-91)

《泵站施工规范》( SL234-1999)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堤防工程》( SL634-2012)

2.2 质量控制内容、要点

2.2.1 施工工艺流程

上述各类水利水电工程涉及土方开挖工程,可能因工程具体工况条件不同会有工艺和控制程序上的区别,如降排水工序视实际需要而选用;如河道、泵闸工程等土方开挖后需在通水前进行政府阶段验收等。土方开挖各工序施工工艺和监理基本工作流程如下图:

土方开挖监理工作流程图

施工工艺流程监理工作

图2-1混凝土地下连续墙(防渗墙)施工工艺流程图

2.2.2质量控制内容和要点

按照土方开挖工程施工工艺流程,采取事前控制、事中控制的分类定性阐述土方开挖施工过程现场质量控制的内容和要点,该部分内容是与控制土方开挖工程安全分不开的,已将安全控制内容涉及其中介绍。

2.2.2.1事前控制

主要是进行技术、资源(人力和物力)和开挖环境条件准备情况的检查,包

括承包人和发包人,重点是承包人

1)审查承包单位施工资质及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完善;同时,应组织施

工和建设单位进一步了解施工现场情况包括对周围道路、地下管线、邻近建筑情况进行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

(2)督促承包单位报审土方开挖施工专项方案,审查其内容和措施的针对性和可

实施性,计划投入的人力与物力资源是否与进度计划,特别是满足节点工期的要求;

(3)包括监理自身,审查采用的施工规范、标准是否准确和有效,不在受控有效期内的禁止采用,设计或质监部门特别强调的规范标准应优先采用;

(4)督促承包单位熟悉设计图纸和文件,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进一步明确设计要求和关键质量控制要点并形成纪要;

(5)检查复核首级测量控制网及加密施工测量控制网点的准确性,以保证复核土方开挖测量控制边线、标高、坡比放样成果的依据正确;

(6)检查实际进场的人力和物力与已报批方案的一致性,性能是否完好,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7)土方开挖工程实施前根据合同文件要求的需要,进行原始开挖面的地形或断面测量,为计算工程量和估算投入开挖资源、堆土场储量要求作第一手原始资料,监理必须复核测量或与施工单位联合测量,记录详细测量成果并归档。

(8)对于开挖深度大于5m和地质或环境条件复杂不具备开挖放坡条件的深基坑工程,根据《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沪建交〔2006〕105号)》的要求,监理主要做好以下事前控制工作:

1)深基坑围护设计和施工专项方案必须经市建委科技会专家评审通过方可;

2)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并发布开挖令;

3)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第三方监测方案的实施;

4)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2.2.2 事中控制

(1)随施工进度采用全站仪等测量仪器动态复测土方开挖施工的边线、坡比和标高等测量成果。

(2)土方开挖中因其工作面标高动态变化,在形成临时边坡和永久设计边坡过程中,必须认真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符合报批的专项方案要求,严禁违反安全和质量强制性

标准条文,防止发生边坡土方滑塌和设备倾倒。

3)定性地检查土方开挖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般应从上至下分层分段依次进

行,严禁自下而上或采取倒悬的开挖方法,开挖过程中动态形成一定的坡比,既

有利于控制安全又有利于土层排水,避免边坡稳定范围内形成积水;临近结构设计基础面时,应按施工图纸设计要求预留保护层采取人工开挖方式,并控制其厚度避免出现超挖或机械设备扰动而破坏砼结构的基础。

(4)施工降排水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将根据具体工程实际情况按已报批的方案

开展监理现场检查工作,原则是土方开挖宜就近排水,集中排水,保持干挖作业;对于泵

闸或河道防汛墙基础结构基坑或深基坑开挖降排水还应考虑:

1)设置有效的地面截水措施;

2)在基坑内待砼结构封闭前须动态设排水沟;

3)人工降水辅助措施必须在土方开挖前实施,时间安排应根据已报批的方案要求,

还应重点检查井点管在运输、装卸和堆放时应防止波网破坏,下入井点孔前,必须逐根检

查,保证滤网完好;降水设备的管道部件和附件在组装前,必须检查和清洗;井孔应垂

直,深度符合要求,孔径上下一致;滤管位置应按要求埋设,严禁将滤管插入土中;灌填

砂料前应把孔内泥浆稀释,灌填高度应满足方案要求。

(5)土方开挖堆土场和运输的要求除特殊另有规定外,一般由监理控制施工区域

范围内的质量安全措施,重点是控制堆土高度和堆土场距离开挖作业区的要求,设计有规

定的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设计无要求的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条文,避免因土方开挖后堆

土不当发生类似“在建上海莲花河畔商品楼倒塌”的事件;

(6)针对部分水库、泵闸或河道工程有土石方开挖项目分界的内容,现场监理配合

测量监理必须及时掌握控制土石方开挖分界线,记录并保留测量成果,以满足合同文件关

于不同单价计量时的依据要求。

(7)以上(1)~(6)主要针对土方干挖的现场定性检查要求,对于疏浚工程或水

下开挖工程,还必须关注并抽查:水下开挖区域原始地形或断面;排泥场泄水口排水是否

通畅;排泥场储量;排泥场围堰外脚应留排水沟,并不得超过征地范围;对于长度较大的

排泥场,每隔300m左右须加中间隔埂,隔埂应交叉布置, 以防泥浆串流冲刷堰基,隔埂顶

高应与吹填高度一致;截(渗)水沟应平行于围堰外边线6m。

8)另外,对开挖土方可作回填土方利用的,必须分类分区堆放,而且不得违反设计和安全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范围和高度,对多余弃土的处理,严禁随意堆放,更不允许在开挖范围内的上侧弃土,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或建设单位临时指定的堆放地点、范围和堆放方式处理。

(9)针对上述的深基坑工程,主要是严格控制土方开挖相邻区的土体高差 (高差一

般不大于2米)放坡在粘性土层中可采用1:1.5 ,较深时,应防止挖土过快、边坡过陡,

造成卸载过速而引起土体失稳、基底涌土、桩身倾斜等严重后果;过程中严禁挖土机械碰

撞工程桩、围护墙和井点管;检查和督促各项观测、监测记录和日报制度的执行情况;发

现深基坑开挖后暴露时间较长的,应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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