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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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

作的实施方案

各国土资源所:

为深入贯彻实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加强农村土地管理,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今后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奠定良好的基础,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XX]70号)文件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XX]146号)文件的要求,为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加快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XX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村合法使用的土地全部发证到位。确因权属争议暂时无法解决,暂缓登记后逐一统计建档。

二、工作范围

对全市90年代初开展土地总登记以来尚未进行登记的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含飞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各国土所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立即组织开展登记发证情况调查,摸清本辖区内已登记发证和未登记发证情况,对未登记发证情况分类统计登记,建立健全台帐,依法办理申报登记。

三、时间安排

自XX年1月1日起至XX年6月底结束。

四、方法步骤

加快发证工作由局地籍科定期督查,分几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XX年1月1日至1月10日)

1、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明确时间进度和目标要求。各所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和辖区村庄的重视与支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该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2、召开专题会议,统一思想,部署工作任务。对登记发证工作召开专题会议,局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各所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农民集体和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立即制定工作方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保障登记发证工作的有序开展。局对所发证进度落实考核责任制,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终地籍业务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发证情况调查摸底阶段(XX年1月11日至1月

31日)

1、各所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核实。要通过查阅登记台帐、到村庄调查摸底、结合城镇地籍调查摸底等方式对辖区内登记发证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逐一查清每个村庄、每宗地的的登记情况,确保底子清,情况明。

2、对通过摸底排查出的未登记情况逐宗填写分类台帐,按照本方案的分类处理意见,分别进行处理,依法登记。

(三)发证开展阶段(XX年2月1日至XX年6月底)

在完善分类登记台帐的基础上,局将适时组织对所登记发证工作人员的培训。各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的宣传力度,使农村干部群众了解土地登记的效力和作用、程序和有关要求,增强土地产权意识,提高他们主动申请土地登记的积极性。各所要在每月25日前报本月登记发证进度情况,局结合季度考核,组织人员对各所加快登记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五、明确政策、分类处理、依法登记

(一)明确政策,依法登记。

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登记,杜绝违规登记,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针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不同类型,在具体工作中既要把握政策规定和范围界限,严把登记关口,又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为村庄和群众办理登记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1、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2、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3、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

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4.乡(镇)、村企业和公益事业用地的主体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企业、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单位和村庄。申请取得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经依法审批;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用地确无权属证明文件,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可以直接确定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土地更新调查时已被调查为建设用地。

5.因交换、调整或土地被征收等原因导致集体所有权变更的,经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确定飞地所有权,应提交土地改革时颁发的的土地所有证或实施《六十条》时的有关土地所有权资料以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件资料、权属界线协议书、其他证明文件资料。

(二)分类处理,依法登记。

要妥善处理遇到的问题,不能因工作方法不得当引发不稳定因素。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不同类型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已有的宅基地,因历史原因确无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并未经拆迁、改建、翻建,可由用地者申请,村委出具证明,在国土所和地籍科现场勘察后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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