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返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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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远雄房产有限公司

川远项发【2011】06号

四川远雄房地产有限公司

四川晨明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请求返还螺湖亲水园二期工程

城市建设配套费的

请示

射洪县人民政府:

我们两家公司联合承担开发建设螺湖亲水园项目的任务,一期工程已经完成,年底前即可交付使用,二期工程已按相关规定办完全部开工建设手续,交清了所有费用,已顺

利开工建设。根据射洪县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以射府阅(2009)2号《关于射洪螺湖湿地亲水休闲公园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文件精神,明确规定“该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予以返还”。我们在二期报建中已交纳城市建设配套费46.067万元。目前工程建设急需资金,特请求县人民政府批准按文件要求全额返城市建设配套费46.067万元,全部用于工程建设。

妥否,请速批复。

附件:

1.《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

2.射洪县人民政府《关于射洪螺湖湿地亲水休闲公园关于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复印件。

四川远雄房地产有限公司

四川晨明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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