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北京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北京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ICS13.040.40

Z60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1201—2015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printing industry

2015-05-13发布2015-07-01实施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排放控制要求 (3)

5监测与检测 (5)

6实施与监督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7)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印刷业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DB11/501—200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3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解放军防化研究院、北京印刷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聂磊、王敏燕、潘涛、栾志强、张伟、邵霞、任玉成、李国昊、高喜超、刘木兴、任培芳、袁勋、闫磊、李靖、何万清、王海林、高美平

引言

为控制北京市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印刷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生产活动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印刷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186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

GB/T9851印刷技术术语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23985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差值法

GB/T23986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220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黏剂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DB11/1195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98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9851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印刷printing

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色料(如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复制过程。

[GB/T9851.1-2008,2.1]

3.2

印刷生产活动printing operation

采用平版、凸版、凹版等印刷方式,以纸、塑料、金属、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为承印物的印前、印中、印后等生产活动。

3.3

承印物substrate

接受呈色剂/色料(如油墨)影像的最终载体。

[GB/T9851.1-2008,3.3]

3.4

印刷油墨printing ink

用于印刷过程中在承印物上呈色的物质。

[GB/T9851.1-2008,3.4]

3.5

水基印刷油墨water-based printing ink

由水基连接料组成的印刷油墨。

3.6

溶剂基印刷油墨solvent-based printing ink

由溶剂基连接料组成的印刷油墨。

3.7

平版印刷planographic printing

印版的图文部分和非图文部分几乎处于同一平面的印刷方式。

[GB/T9851.1-2008,5.11]

3.8

胶印offset printing

先将印版上的油墨传递到橡皮布上,再转印到承印物上的平版印刷方式。

[GB/T9851.1-2008,5.11.1]

3.9

凹版印刷recess printing

印版的图文部分低于非图文部分的印刷方式。

[GB/T9851.1-2008,5.13]

3.10

凸版印刷relief printing

印版的图文部分高于非图文部分的印刷方式,包括柔性版印刷和树脂版印刷。

3.11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12

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HJ/T38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及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13

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1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应超过的限值。

3.15

即用状态ready for use

原料产品已调配好即可用于生产的状态。

3.16

现有污染源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7

新建污染源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4排放控制要求

4.1时段划分

4.1.1现有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Ⅰ时段的排放限值,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及4.2的标准要求。

4.1.2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及4.2的标准要求。

4.1.3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4.2原辅材料要求

4.2.1印刷生产活动中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的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以油墨中挥发性有机物的质量百分含量计算)应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表1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

单位:%

印刷油墨种类含量限值

胶印油墨

热固10

单张/冷固3凸版印刷油墨

30凹版印刷油墨

4.2.2印刷生产活动中使用的润版液中醇类添加量应≤5%。

4.2.3印刷生产活动中不应使用煤油或汽油作为清洗剂。

4.2.4印刷生产活动中不应使用溶剂型上光油。

4.2.5印刷生产活动中不应使用溶剂型书刊装订用胶黏剂,胶黏剂有害物质应符合HJ/T220的要求。

4.3排气筒排放限值

印刷生产活动中,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应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表2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污染物项目Ⅰ时段Ⅱ时段

苯0.50.5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1510

非甲烷总烃5030

4.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应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

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g/m3监控位置

苯甲苯与二甲苯合计非甲烷总烃

Ⅰ时段Ⅱ时段Ⅰ时段Ⅱ时段Ⅰ时段Ⅱ时段厂界0.10.10.50.2 2.0 1.0印刷生产场所0.10.1 2.0 1.0 6.0 3.0

4.5排气筒高度要求

排气筒具体高度及距周围建筑物的距离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且不应低于15m。

4.6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见附录A。

5监测与检测

5.1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检测

按照GB/T3186的规定对即用状态印刷油墨进行取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测定应按照表4规定的方法执行。

表4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测定方法

序号油墨类型标准名称标准号

1胶印油墨、水基印刷油墨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

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23986

2溶剂基印刷油墨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

的测定差值法

GB/T23985

5.2排气筒监测

5.2.1DB11/1195的规定设置废气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并满足GB/T16157和HJ/T397规定的采样条件。

5.2.2排气筒废气的监测采样应按照GB/T16157、HJ/T397、HJ732的规定执行。

5.3无组织排放监测

5.3.1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测应按HJ/T55的规定执行。

5.3.2印刷生产场所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应按照车间封闭情况进行设置。印刷生产活动在带有集气系统的封闭车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封闭车间门窗外1米,距离地面1.5米以上位置处;印刷生产活动未在封闭车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印刷设备外1米,距离地面1.5米以上位置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5.4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方法

挥发性有机物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5规定的方法执行。

表5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方法

序号污染物项目标准名称标准号

1

苯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583

HJ584

HJ734甲苯

二甲苯

2非甲烷总烃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38注:本标准实施之日后,国家再行发布的适用的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也应执行。

5.5监测工况要求

5.5.1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或限期治理后的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不应低于设计工况的75%。对于监督性监测,不受工况和生产负荷限制。

5.5.2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应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印刷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A

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A.1油墨、清洗剂、润版液、胶黏剂、有机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

A.2安装润版液过滤回收系统。

A.3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生产活动(清洗、调墨等)及设备(印刷机、覆膜机、复合机等)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应通过局部或整体集气系统导入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备或排放管道,达标排放。

A.4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应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要求确定吸附剂的使用量及更换周期,每万m 3/小时设计风量的吸附剂用量不应小于1m3,更换周期不应长于1个月。购买吸附剂的相关合同,票据至少保存三年。

A.5废吸附剂应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相关的合同、票据至少保存三年。

A.6废油墨、废清洗剂、废溶剂、沾有油墨或溶剂的棉纱\抹布等废弃物应放入具有标识的密闭容器中,定期处理,并记录处理量和去向。

A.7印刷企业应做以下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此记录中的编码规则;

b)印刷工艺和承印物种类(金属、塑料、纸等);

c)每月每个工序所使用的油墨、稀释剂、胶黏剂、清洗剂、润版液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

种类和总量;

d)每种原辅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

e)烘箱温度。

A.8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备的企业应定期做如下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热力焚烧装置——每日记录燃烧温度,每月记录燃料消耗量或电量;

b)催化焚烧装置——催化剂种类、催化剂床更换日期,每日记录进、出口温度;

c)冷凝装置——每月记录冷凝液量,每日记录冷凝剂出口温度;

d)吸附装置——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日期、更换量,每日记录操作温度;

e)其他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

f)应记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污工艺设施的运转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组 二〇一七年八月

项目名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主要起草人: 科技标准处项目管理人:

目录 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 (1) 1.1 任务来源 (1) 1.2 工作过程 (1) 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2) 2.1 控制污染改善环境的需要 (2) 2.2 表面涂装行业技术进步和污染治理水平提高的需要 (3) 2.3 进一步强化环境管理、完善标准体系的需要 (4) 3 山东省表面涂装行业概况 (5) 4 表面涂装行业VOCs产排污环节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12) 4.1表面涂装行业VOCs产排污环节 (12) 4.1.1 加工纸制造 (12) 4.1.2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 (14) 4.1.3 金属制品 (16) 4.1.4 通用设备及专用设备制造 (18) 4.1.5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19) 4.1.6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20) 4.1.7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 (23) 4.1.8 电子产品制造 (25) 4.1.9 仪器仪表制造业 (28) 4.1.10 金属制品、机械、设备、汽车修理 (30) 4.2 污染物处理技术分析 (34)

4.2.1 源头控制 (34) 4.2.2 末端治理 (35) 5 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 (41) 5.1 国外相关排放标准 (41) 5.1.1 美国 (41) 5.1.2 欧洲 (45) 5.1.3 日本 (48) 5.2 国内相关排放标准 (50) 5.2.1 国家标准 (50) 5.2.2 其他省市标准 (50) 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52) 6.1 适用范围 (52) 6.2 术语及定义 (52) 6.3 实施时间 (52) 6.4 控制指标选取 (53) 6.4.1有机污染物控制指标选取 (53) 6.4.2 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指标选取 (56) 6.4.3 标准框架的确定 (57) 6.5 污染物排放限值确定及制定依据 (59) 6.5.1 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59) 6.5.2 有组织排放速率限值 (69) 6.5.3 无组织浓度限值 (79)

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附件2 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填表人 行政区划代码□□□□□□-□□□申报时段年月至年月 报出日期年月日申报者声明:本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和本企业(个人)污染物排放情况填报的,我确定是完整的、真实的。

填报要求 1.向环境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企业)应在环保部门指定的网站填报本表并根据实际需要打印存档。无法网上填报的排污单位可在所在地环保部门领取纸质报表并按规定填报。 2.本表须按“填报说明”如实规范填报,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填报纸质报表的如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3.本表中含有“□”的表项为软件系统选择项目,填报单位按软件系统给出的项目进行选择,填报纸质报表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填报说明 【表封】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的规定,由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统一代码,与“组织机构代码”可二选一进行填写。 2.[组织机构代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报,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填报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3.[企业名称]: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报,企业名称应与企业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4.[法定代表人]: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认可,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企业实际负责人签章认可。 5.[填表人]:由填报报表的人员签名。 6.[行政区划代码]:为排污者所属辖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填报单位在系统列表中选择。填报纸质报表的前六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 2260)规定填报,后三位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规定填报,没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的后三位填报000。 7.[申报时段]:报表申报的起始终止日期,以下表格中所填信息应为申报时段内的核算信息。 8.[报出日期]:填报报表报出日期。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精编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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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4)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 5 监测要求 (8) 6 实施与监督 (10)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方法 (11)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便携式仪器法测量挥发性有机物的方法 (14)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20)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纺丝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26)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法律和法规,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杭州市印刷、工业涂装、化学纤维制造等行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涂装、化学纤维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气浓度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和浙江省发布的相应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上述行业污染控制要求的,当其严于本标准或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时,执行国家和浙江省行业型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污染源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并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本标准附录A~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杨强、应巍、唐伟、夏阳、卢滨、何校初、井宝莉、杨超、张奇漪、施明才、陈超、沈小东、沈鸿海。

地标,DB11890-2012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

ICS13.060.30 Z68 备案号: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 890—2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s 2012-05-28发布2012-07-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6)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8) 参考文献 (9)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DB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12年 5月 28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共同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星海、潘涛、马世豪、李霞、罗孜。 II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6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6 具体内容如下: ( 一) 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 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 ( 浓度 ) 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 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1997) ,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 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

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 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 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10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 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 是 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 是国 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 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1999 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 。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

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印刷业) 编制说明 (报审稿)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印刷业)》编制组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标准制定主管部门: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标准编制牵头单位: 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协作单位: 赣州市环境监测站、宜春市环境监测站、景德镇市环境监测 主要起草人员: 储险峰、陈谊、钟鸿雁、康长安、邹新、徐洁、罗小龙、于雯、刘敏、李文辉、胡巍。

目录 1 项目背景 (1) 1.1任务来源 (1) 1.2标准编制过程 (2) 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5) 2.1印刷业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 (5) 2.2标准制定必要性 (6) 3 印刷业发展概况 (14) 3.1印刷业行业分类 (14) 3.2我国印刷业发展概况 (14) 3.3江西省印刷行业概况 (16) 4 印刷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20) 4.1印刷行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污节点 (20) 4.2印刷行业VOC S末端治理防治技术 (25) 4.3我省印刷企业VOC S 排放现状 (28) 5标准制定原则及思路 (36) 5.1标准制定的原则 (36) 5.2技术路线 (37) 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38) 6.1标准的适用范围 (38) 6.2标准的结构框架 (39) 6.3术语与定义 (39) 6.4污染控制标准值形式 (42) 6.5污染因子的选择 (43) 6.6排放控制要求的确定及依据 (46) 6.7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64) 6.8监测与监控要求 (65) 6.9生产工艺和环境管理要求 (66) 7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 (69) 7.1实施本标准的环境减排效益 (69) 7.2实施本标准的技术分析 (69)

《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和《浙江省印刷和包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附件1 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1 整治目标 通过污染整治,基本解决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滞后、部分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根据《浙江省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整治方案》及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分年度整治目标,通过实施VOCs污染整治行动,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排放量大幅削减,区域环境质量得以改善。 ——至2015年底,涂装行业VOCs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60%。 ——至2016年底前,涂装行业VOCs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 ——至2017年底,全面完成涂装行业VOCs污染整治,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污染排放水平大幅降低,VOCs污染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培育一批示范企业。 ——至2018年底,形成完善的涂装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 2 整治要求

2.1 总体要求 2.1.1 加强源头控制 推广使用环境友好型原辅料。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份、紫外(UV)光固化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限制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420g/L的涂料,从工艺的源头减少原辅材料的VOCs含量,实现VOCs减排目的。 2.1.2 加强过程控制 (1)规范原辅料储存。对所有有机溶剂和含有有机溶剂的原辅料采取密封存储和密闭存放,属于危化品应符合危化品相关规定;减少使用小型桶装涂料、稀释剂,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2)规范原辅料调配与转运。溶剂型涂料、稀释剂等调配作业在独立密闭间内完成。宜采用集中供料系统,无集中供料系统时原辅料转运应采用密闭容器封存,缩短转运路径。 (3)规范原辅料使用与回收。禁止敞开式涂装作业,禁止露天和敞开式晾(风)干(船体等大型工件涂装及补漆确实不能实施密闭作业的除外)。所有涂装作业应尽量在有效VOCs收集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无集中供料系统的浸涂、辊涂、淋涂等作业应采用密闭的泵送供料系统。应设置密闭的回收物料系统,淋涂作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滴落的涂料,涂装作业结束应将剩余的所有涂料及含VOCs的辅料送回调配间或储存间。 (4)调配、转运、使用与回收过程中产生的废涂料桶、废溶剂、水帘废渣等危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doc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 具体内容如下: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 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 )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 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 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 /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 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 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 精选

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 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 /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 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 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 准》 (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 和。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 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 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 的有关水质标准。国家建设部在1999 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 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表 1 《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日均值 ) 精选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标准编制组 2014年9月

目录 1 项目背景 (3) 1.1项目来源 (3) 1.2工作过程 (3) 2 行业概况 (4) 2.1北京市印刷行业概况 (4) 2.2印刷生产工艺 (7) 3 标准制定必要性分析 (16) 4 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17) 4.1 印刷行业VOCs排放源 (17) 4.2 印刷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22) 4.3 北京市印刷行业VOCs排放及治理现状 (28) 5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29) 5.1 标准适用范围 (29) 5.2 标准结构框架 (29) 5.3 污染物控制要求 (30) 5.4 标准限值与规定的制定依据 (36) 5.5 技术与管理规定 (50) 5.6 监测要求 (51) 6 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 (52) 6.1 国外相关标准及控制措施 (52) 6.2 我国相关标准及控制措施 (54) 7 经济技术分析 (56)

1项目背景 1.1项目来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环境建设,改善空气质量,保障民众健康的要求,适应全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加强全市VOCs排放控制,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5月下达了制定《北京市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标准》的计划任务,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解放军防化研究院、北京印刷协会负责制定。 1.2工作过程 本标准编制组于2013年7月开始启动标准的编制工作。首先对国内外相关研究及政策进行了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然后选取北京市典型包装印刷企业进行现场的调研及采样工作,期间进行了多次专家咨询会及研讨会,对行业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及标准的制定思路等进行了反复论证、研讨。最终于2014年6月形成包装印刷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具体工作过程如下:(1)2013年7 月~2013年10月。 ——资料收集和整理。标准制定课题组查阅了世界卫生组织、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香港、台湾和北京等国家和地区对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管理、污染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控制措施。 ——专家咨询。向长期从事VOCs排放治理技术研究的有关专家进行了当前VOCs治理措施的咨询;向北京印刷协会的专家咨询了北京市包装印刷行业生产现状及特点。 ——在文献调研和专家咨询的基础上,完成了北京市包装印刷行业VOCs 排放标准开题报告,并与2013年10月召开了标准开题论证会。 (2)2013年11月~2014年3月上旬。 ——与印刷企业的多次座谈交流。在北京印刷协会的协助下,多次与北京不同类型的印刷企业举行座谈会,对北京市印刷行业生产现状、污染排放和控制水平、标准制定构想、标准制定原则、标准控制内容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 ——企业调研。选取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专项印刷等代表性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基本掌握了北京市包装印刷企业的原辅材料使用特点、生产工艺、VOCs产生和排放环节、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 (3)2014年4 月~至今。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部分表面涂装行业》解读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解读 发布日期:2018-05-16浏览次数:来源:作者:为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省环保厅组织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 2801.5-2018),已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环保厅和省质监局联合发布,将于2018年10月23日起实施。为方便公众全面了解该标准编制的背景、主要思路、技术可行性等,现做以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主要来源于化工生产、燃料涂料制造、溶剂涂料使用等过程,部分VOCs 具有致癌、致突变、致畸作用,可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表面涂装行业的涂装工序属于溶剂涂料的使用过程,是环境空气中VOCs排放的重要来源。我省是表面涂装行业大省,除汽车制造、家具制造、铝型材工业外,我省具有涂装工序并产生VOCs排放的规模以上涂装企业(不含汽车修理与维护)有1000余家。表面涂装相关企业使用的溶剂和涂料种类繁多且用量大,部分企业生产车间及涂料贮存车间密闭性较差,且未能配备有效的污染治理设施,导致VOCs排放量大,并以无组织排放为主。因此,制定表面涂装行业VOCs排放标准对于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表面涂装行业VOCs排放有什么特点 表面涂装行业VOCs排放与涂料类型和涂装技术有关。涂装相同面积

时,使用油性涂料产生的VOCs最多,水性涂料次之,粉末涂料最少;使用空气喷涂技术产生的VOCs最多,静电喷涂和刷涂等工艺产生的VOCs较少。我省多数表面涂装企业生产过程中仍然使用油性涂料和空气喷涂技术,导致VOCs排放量大。表面涂装行业VOCs排放量与车间密闭性及末端治理措施也有很大关系。很大一部分表面涂装企业的生产车间为半封闭形式,生产设备分布不集中,部分企业只对污染较集中、较严重的喷漆工位、烘干工位等工位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和处理,而大部分有机废气仍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且部分企业未采取有效的末端治理措施,或仅安装水吸收、活性炭吸附等简易VOCs治理设施,对VOCs处理效率较低,使VOCs排放量高。 三、目前表面涂装行业可行的VOCs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有哪些 表面涂装行业VOCs废气治理可分为防、治两条途径。“防”主要是源头控制,即通过提高低有机溶剂含量的环保涂料(水性涂料或粉末涂料)的使用比例,改进涂装工艺技术(静电喷涂、刷涂、滚涂等),研发智能化涂装测试线,涂装车间充分密闭等方法,减少VOCs产生。“治”主要是对涂装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VOCs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结合省内典型表面涂装企业实地调研和资料调研结果,表面涂装行业VOCs废气较高效的治理措施主要包括催化燃烧(RCO)和高温焚烧(RTO)等。 从我省表面涂装企业涂装工艺水平、污染控制技术及调研实测数据来看,企业采取原料调整、改进喷涂工艺或喷涂技术、配套高效的污染治理设施等方式完全能够实现达标排放。 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北京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ICS13.040.40 Z60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1201—2015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printing industry 2015-05-13发布2015-07-01实施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排放控制要求 (3) 5监测与检测 (5) 6实施与监督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7)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印刷业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DB11/501—200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3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解放军防化研究院、北京印刷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聂磊、王敏燕、潘涛、栾志强、张伟、邵霞、任玉成、李国昊、高喜超、刘木兴、任培芳、袁勋、闫磊、李靖、何万清、王海林、高美平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307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307—2005 1 范围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级规定了75种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现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技术内容 2.1 标准分级和限值 2.1.1 北京市五大水系各河流、湖泊、水库水体功能划分与水质分类见《北京市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京政函[1998]18号)。 2.1.2 在划定的II、III类水体功能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按照水体功能的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在已进行污水截流的其他水域也禁止新建排污口。 2.1.3 排入北京市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其中:向《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排放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A;排入其他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B,限值见表1。 2.1.4 排入北京市III、I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二级限值,限值见表1。 2.1.5 排入北京市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三级限值,限值见表1。 2.1.6 排入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限值,限值见表2。 2.1.7 排入未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的功能,分别执行本标准2.1.3、2.1.4、2.1.5的规定。 2.2 其他规定 2.2.1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 8703的规定。 2.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执行本标准中一级限值A,限值见表1。 2.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外的II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执行GB 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以及表2、表3的有关规定。 2.2.4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III、IV、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执行GB 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B标准以及表2、表3的有关规定。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设计

环 境 保 护 技 术 文 件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废气治理技术指南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11-12发布 2013-11-15实施

目次 前言................................................................................ I 1 总则.. (1) 1.1 适用范围 (1) 1.2 编制依据 (1) 1.3 术语和定义 (1) 2 生产工艺及VOCs排放 (2) 2.1 平版印刷工艺及VOCs排放 (3) 2.2 凸版印刷工艺及VOCs排放 (3) 2.3 凹版印刷工艺及VOCs排放 (3) 2.4 孔版印刷工艺及VOCs排放 (3) 2.5 复合工艺及VOCs排放 (4) 3 印刷行业VOCs防治技术 (4) 3.1 工艺过程VOCs防治技术 (4) 3.2 VOCs废气治理技术概述 (5) 3.3 印刷行业VOCs治理技术推荐 (8) 4 治理设施建设与监管要求 (10) 4.1 总体要求 (10) 4.2 废气收集设施建设要求 (11) 4.3 废气采样口建设要求 (11) 4.4 废气治理设施建设要求 (11) 4.5 管理要求 (13)

前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快建设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确保环境管理目标的技术可达性,增强环境管理决策的科学性,提供环境管理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技术依据,引导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定污染防治治理指南等技术指导文件。 本指南可作为印刷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竣工验收及运营管理等环节的技术依据,是提供各地市环保部门、治理企业以及印刷企业使用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本指南起草单位: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 本指南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精选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表1《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6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6具体内容如下: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 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

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

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 ****—2016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 监测技术规范 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nitoring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emitted from stationary source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征求意见稿) (本稿完成日期:2016.07.01) 2016-XX-XX发布2016-XX-XX实施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测定项目的确定 (2) 5 监测方法的选择 (2) 6 采样技术要求 (3) 7 样品的运输和保存 (5) 8 结果与计算 (6) 9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8) 附录B(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或总烃标准监测方法表 (14) 附录C(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特征项目标准监测方法表 (15) 附录D(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流程 (16)

精简版《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ocx

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5-2010 )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印刷企业工艺过程使用的油墨(处于即用状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 VOCs)含量限值,规定了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VOCs排放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平版、凸版、凹版、柔性版和丝网版(孔版)印刷方式,以报纸、书籍、杂志、 广告、海报、包装(纸质、塑料)、金属、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为承印物的印刷生产活动。 二、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1、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 年 11 月 1 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 年11 月 1 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源。 2、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 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执行第Ⅰ时段限值,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 3、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三、 VOCs排放限值 1、印刷油墨 VOCs含量限值 印刷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为处于即用状态以每升油墨所含多少克VOCs计算)应执行表1 的规定。 2、排气筒 VOCs排放限值:

企业排气筒 VOCs排放限值按表 2 执行。 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 无组织排放应执行表 3 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四、控制 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1、油墨、粘胶剂、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宜储存在密封容器中。有机溶剂 转移、墨辊等设备清洗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VOCs排放。废弃的油墨桶、有机溶剂容器桶或胶水桶在移交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前,应封盖存储。 2、产生 VOCs废气的工艺线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 导入 VOCs控制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尽可能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 3、安装 VOCS处理设施的企业,其VOCS处理设施应达到设计处理效率。 4、密闭排气系统、污染控制设备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废气收集装置 和治理装置必须按照规范参数条件运行。 5、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企业使用的含VOCs原料名称、厂家、品牌、型号、 VOCs含量、购入量、使用量和库存量等资料。 五、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1、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 m ,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其排放 速率限值按表 2 所列对应排放速率限值的外推法计算结果的50%执行。 2、企业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 m 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 5 m 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表 2 所列对应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 3、企业内有多根排放含VOCs废气的排气筒的,两根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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