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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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投资管理办法二○○二年元月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续健康发展,实现集团在不同时期的发展战略目标。

第四条集团的投资活动要与集团的发展战略相吻合。

行业战略:集团业务的有限度相关多元化与利润中心的高度专业化;区分香港主业与内地主业;努力成为行业领导者;在发展中调整,以新业务带动发展;形成多元化的相关优势和协同作用。

地域战略:立足香港,面向内地,在保持香港业务稳定的基础上利用资金优势、体制优势与桥梁优势拓展内地业务,投资内地,在未来五年内再造华润。

财务战略:执行稳健的财务政策;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争能力,提高盈利能力。

严禁投资与自身业务或发展方向无关的项目。

第六条集团严格依据业务分类对各一级利润中心分配资源来支持其投资活动。

即:1.集中资源重点发展明星类业务,在符合投资条件情况下尽可能满足投资需求,以加速发展。

2.配以必要资源支持现金牛类业务,维护其市场地位与盈利能力。

3.研究发展类业务必须在明确能够成长为集团主业时才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一条集团和一级利润中心及各控股公司均应以公司的名义参与投资。

所有投资活动必须是有限责任的。

第二部分投资可行性研究第十二条集团和一级利润中心及各控股公司对拟参与的投资必须做详细的可行性研究,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聘请有关专家及专业机构参加。

第十三条各投资主体在选择投资时,必须深入调查,全面收集第十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对投资对象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作出预测。

并对目标市场的现状以及发展趋势、投资后将要采用的市场营销策略、销售手段和渠道、产品预计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目标市场及占有率等作具体分析。

第十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全球市场及目标市场的主要竞争对手进行竞争优势分析。

第十九条如为合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对合资方的资信状况、财政实力、投资意图、合作条件作具体分析。

预计投资回报率和投资回收期;影响收益主要因素的敏感性分析。

第三部分投资项目的评估第二十四条集团企业开发部作为集团战略发展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项目评估工作。

国有企业子、分公司和参股公司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子、分公司和参股公司管理办法模版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子、分公司和参股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加强对子、分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进一步增强管理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切实规避投资风险,提高集团整体资产运营质量和投资效益,全面落实集团公司的经营方针,最大程度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和参股公司。

“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投资的全资公司、控股(或实质控股)公司;“分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集团公司授权范围内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参股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投资不占控股地位的公司。

第三条集团公司支持各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并依照出资比例依法监管各子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各子、分公司和参股公司做好指导、监督、服务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子、分公司应遵循本办法,结合集团公司的相关内控制度,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各子公司同时控股、参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逐层建立对其子、参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七条分公司直接纳入集团公司管理。

第二章治理结构第八条全资子公司,由集团公司委派全部董事、监事和法定代表人。

集团公司主要通过其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九条控股(或实质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或监事)。

集团公司主要通过参与其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十条各子、参股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三会”议事规则,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规范运作。

国有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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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目次XX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2)1总则 (2)1.1目的 (2)1.2适用范围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2)3术语和定义 (3)4职责 (3)4.1公司总部 (3)4.2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4)5管理内容与方法 (4)5.1 产权登记 (4)5.2 权益维护 (4)5.3 分析评价 (5)5.4股权处置 (6)5.5监督检查 (8)6附则 (8)IXX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办法1总则1.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XX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规范股权管理程序,防范股权管理风险,提高股权管理收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1.2.1本办法适用于XX有限责任公司系统各单位。

1.2.2XX有限责任公司各分公司及子公司所属的分公司经母公司授权,可具体经办与母公司股权管理相关事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26号令);《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27号令);《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28号令);《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 〕25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2《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

香港xxx(中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章程

香港xxx(中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章程

注:划横线部份为王小军律师行之修改意见xxx(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者第三章组织形式第四章经营目的与范围第五章注册资本第六章董事会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第八章财务及会计第九章税务与利润分配第十章外汇管理第十一章职工第十二章工会组织第十三章保险第十四章经营期限与解散第十五章章程的修改第十六章补充条款第十七章法定文字第十八章生效日期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其他有关法律及规定,香港xxx(中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就其在中国设立xxx(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中文名称:xxx(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的英文名称:New World China Investment Holdings Co. Ltd.公司的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B3层邮编:20002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姓名:xxx先生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第三条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国其他有关条例及法规设立的外资企业。

公司具有中国法人地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令和中国有关的条例和法规。

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第四条公司应由投资者(定义如下)出资成立。

投资者应根据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缴付百分之一百的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投资者为:香港xxx(中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注册地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十八号 xxx大廈第一期九楼电话号码:(852) 2131 6790传真号码:(852) 2131 0216授权代表: 姓名:xxx先生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第六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一旦投资者缴清其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的出资后,投资者无须再以出资、贷款、垫款、担保或其它方式向公司或代表公司提供任何资金。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和赤峰市直属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和赤峰市直属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和赤峰市直属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14•【字号】赤政办发〔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和赤峰市直属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7〕4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赤峰市直属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14日赤峰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国资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第四条市国资部门依法通过以下形式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核准或备案;(三)督促企业制定和实施年度投资计划;(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五)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管理;(六)其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和我市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突出主业;(三)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四)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五)项目预期投资收益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水平。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8〕10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8〕10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8〕1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16日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管国有企业和市管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以下称市管国有企业所属企业)的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管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投入一定的资产以获取未来收益的经济行为。

主要形式有:(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不包括建筑类企业的建筑施工项目和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二)无形资产投资,包括购买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三)长期股权投资,包括投资设立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四)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委托理财等;(五)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市管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三)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四)符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五)投资规模与企业承受能力、资源条件相适应。

关于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关于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关于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篇: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我们在总结股份制试点中国有股权管理经验基础上,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建股份公司,视投资主体和产权管理主体的不同情况,分别构成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

第三条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方针,保证国有股权依国家产业政策在股份公司中的控股地位。

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依法落实股份公司法人财产权。

三、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四、保障国有股权益,做到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行政管理的专职机构。

第二章股份公司设立时国有股权的界定第五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时,可整体改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资产进行重组。

企业资产重组必须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有利于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发展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服务,资产重组中对原企业实行分立的,必须明确分立后独立于股份公司之外的经济实体的产权管理主体和管理体制,明确其与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

第六条设立股份公司,必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国有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项目投资活动,提高投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据集团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授权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投资项目‛,指授权管理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股权投资、第九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使用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资金或其他资产、借款、债券等,以及使用集团公司拨付的注册资本金和企业自有资金或其他资产、银行贷款进行的投资活动。

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且不超过二级子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固定资产净值5%的经营性固定资产维修、技改及设备购臵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自主决策并实施,但国家和集团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券、基金、信托产品等证券类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创投类项目,上市类资本运作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申报单位‛是指集团公司及其下属的二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二级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

集团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依据其适用法律、其上市地的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无需提交该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项目,暂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决策程序;但其内部决策时参考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审核标准。

各二级子公司、集团公司派出上市公司董事应当依法促使上市公司修改其法律文件,以适用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投资管理机制第五条投资项目和集团公司对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集团公司及本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三)符合业务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四)符合主业方向,技术先进,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有利于打造产业板块、推动集团公司协同发展,实现集团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且在本企业年度投资预算规模范围内;(八)良好的经济效益:根据不同板块实行差异化标准。

国有企业(投资类)法律意见书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投资类)法律意见书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编辑:项目:公司:时间:法律意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活动的法律论证,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科技集团公司法律意见书管理办法》(*****监[2008]838号),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及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意见书,是指公司风险控制与法律部(以下简称“风险部”)或外聘法律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为公司经营决策或其他经营管理活动做出法律解释、进行法律审查、分析法律风险、提出法律建议、意见或解决方案的法律文书。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坚持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全面客观、独立审查、忠诚勤勉的原则。

第五条法律意见书应一事一议,格式规范、依据充分、逻辑严密、表述准确、结论明确。

第六条风险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总法律顾问)签字;需对外出具的履行签字程序后加盖部门印章。

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由主办律师签字或加盖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公章。

第三章法律意见书出具范围第七条风险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一)对公司拟签订的、合同金额(实际应支付)超过人民币十万元的合同(投资业务、融资业务、理财业务相关合同除外)出具法律意见书;但使用格式合同的,不再出具法律意见书;(二)公司制订标准合同文本;(三)对公司改制、资产处置、投资行为(不含定向增发)、股权转让行为、法律纠纷和其他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四)其他应当由公司风险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项。

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已经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公司风险部不再出具。

第八条公司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一)对公司拟签订的、合同金额(实际应支付)超过人民币十万元的合同(投资业务、融资业务、理财业务相关合同除外)出具法律意见书;但使用格式合同的,不再出具法律意见书;(二)公司制订标准合同文本;(三)经公司聘请,对公司改制、资产处置、投资行为(不含定向增发)、股权转让行为、法律纠纷和其他行为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四)其他应由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项。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模版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模版

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控股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xx科技集团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等管理规范,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以及其投资设立的全资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由公司本部、子公司,以及其投资设立的全资、控股公司在境内开展的下列股权投资活动:(一)投资设立新公司;(二)对原持有股权的公司进行增资或收购其他股东持有的股权;(三)通过收购或增资等方式取得其他公司股权。

其他公司是指投资主体单位非该公司原股东;(四)原持有股权的公司增资扩股引入其他投资人,导致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权发生变化的;(五)xx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公司及其投资设立的公司对本单位科研开发、生产、管理项目的投资、经营性房地产投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不在本办法规范之内。

公司金融性投资、企业债券投资参照《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有价证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管理规定》。

公司及在境外开展的股权投资活动参照《xx科技集团公司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设立或增资控股中引入职工持股的需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公司对投资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运作、逐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投资活动应符合集团公司的战略规划,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主业发展方向,应有利于集中资源,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第七条严格控制股权投资层级,管理层级五级的投资主体单位严禁新增对外股权投资。

(关于管理层级的说明:集团公司管理层级为一级、中国xx管理层级为二级,以此类推)第八条投资主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新增股权投资:1.投资主体单位近三年的股权投资行为存在违规情况的;2.投资主体单位管理层级为四级的;3.投资主体单位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75%的;4.投资主体单位上一年出现经营亏损的;5.投资主体单位已投资的公司半数以上近三年未分红或连续两年经营性亏损的。

国有企业参控股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全新经典版)

国有企业参控股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全新经典版)

参控股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对外投资资产监督管理体系,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和抗风险能力,明确公司与各参、控股公司的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履行公司对外投资风险管理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集团公司集团化产权及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参、控股企业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业务发展需要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依法参股、设立及承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其中包括:(一)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二)控股企业: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或持股50%以下但能有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或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三)参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50%以下股权且不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公司;(四)本办法所称控住企业包括本条第(一)、(二)项所述情况,参股公司为本条第(三)项所述情况;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参、控股企业,其中针对控股公司管理模式、经营管理及委派人员管理的各项规定及条款,同样适用于各分公司。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公司委派至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有执行责任,并应依照办法及时、有效的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服从控股公司(即,集团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规划。

因此,按照集团化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布局,公司控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必须服从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并应执行公司对控股企业的各项制度规定。

控股企业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管理模式第五条参、控股企业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应设立一名执行董事及监事。

公司作为投资方通过委派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依法履行股东权利,对参股企业行使资产收益权、相应比例董事、监事推荐权、重大经营参与权、会议投票权,运营监控管理;对控股企业行使资产收益权、高管层人事决定权、重大经营决策权,实行战略决策管理、预算管理、运营监控管理、产权结构调整事务管理和经营业绩及经营者绩效考核。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XXXXXX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宗旨、经营范围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四章自治区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董事会第六章总经理和经营班子第七章法定代表人第八章监事会第九章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第十一章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XXX(以下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XXX英文名称:XXX公司住所:XXX邮编:XXX公司注册地:XXX第三条公司是经XXX批准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XXX(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公司依法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是实施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傲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

XXX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所有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公司以资产为纽带,与子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体制。

公司通过其产权代表或者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公司和其他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办理。

公司出资人授权公司对其子公司和子企业推行出资人职责,公司紧张子公司和子企业按照有关法令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XXX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公司出资人的监管。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办理人员,未经自治区国资委赞成,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其他经济构造兼任职务。

经批准任职或兼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XXX 有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XXX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二〇一八年一月xx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治理。

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公司及投资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运用公司所管理的资产对外进行的股权投资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行为.第三条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是指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在充分考虑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包括本制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中有关投资管理的内容及公司关于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参与投资管理业务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采用集中领导、科学决策、分级管理、及时反馈的投资管理模式。

第二章投资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第六条投资管理制度的总体目标:(一)保证公司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健全性原则。

投资管理须覆盖公司投资相关的各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投资业务的全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二)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投资决策流程,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投资决策的有效执行。

(三)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投资管理成本实现最大的投资产出。

第三章投资范围第八条投资主要分为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两部分,对内、对外投资合称“投资项目”。

“对内投资”主要是指公司为扩大现有的生产规模或调整产业结构、进行技改扩建、研发投入、固定资产投资或新建项目投资,利用自有资金、借款或追加流动资金等投资活动。

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模版

xxxx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控制经营投资风险,建立健全xxxx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xx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xx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除省国资委查处范围以外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集团公司国有资产权益减少、灭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条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实施适当、公正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充分保障其陈述、申辩等正当权利。

(二)尽职尽责原则。

责任追究以责任人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或者未履行职责、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为前提。

企业正常经营投资产生资产损失的,不予追责。

(三)有利止损原则。

着眼于有效保全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企业发生资产损失风险时是否及时报告、是否采取合法合规合理方式主动止损等情形,对资产损失责任人予以恰当处理。

第二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企业采购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进行采购招标或者招标条款明显不利于供货竞争;(二)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或者所订立合同明显有损本企业利益;(三)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四)前期合同不能完全执行时签订类似合同;(五)以预付款方式进行采购而未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六)以商品采购的名义实施融资性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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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确保投资效益,根据《XXXX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和《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境内外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均可是项目投资主体,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负责;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投资自主权,承担投资主体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公司及所属企业为未来获得收益,以现金或资本投入到目标公司或项目,形成资产或权益的经济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投资行为:(一)固定资产投资;(二)产权收购;(三)长期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技改项目等,PPP项目视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产权收购包括收购和兼并等;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

不包括在活跃市场上购买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资产管理行为,此类行为按照《XX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高风险业务管理指引(暂行)》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和发展前景,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以实现投资可期收益且收益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当期平均水平。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是对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投资行为包括投资规划与计划、尽职调查、(预)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和审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实施、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竣工验收、统计、后评价及监督问责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投资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决策机构为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其职责为:(一)审议批准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二)审议批准公司投资管理有关制度和流程;(三)审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四)研究涉及投资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公司设立投资项目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审委”),由公司有关高管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

其主要职责为:(一)组织制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与方案;(二)负责对拟举办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三)当获得通过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变化时,及时组织重新论证;(四)检查监督公司年度投资方案执行情况,对年度投资活动进行综合评价,并向总经理办公会提交评价报告。

投审委议事规则为:(一)投审委议事采取召开会议的方式,于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各委员,并将相关文件资料通过微信、QQ等方式传送至各委员。

(二)对于总投资XXXX万元以上投资项目的审查和重大投资事项的商议,采取召集会议现场表决的方式进行,其他一般性质投资项目和投资事项,采取直接在投审微信群审查表决的方式进行,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三)会议由投审委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表决须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不可以弃权或模棱两可,也不可以委托他人表决。

(四)会议所审查的投资项目,须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表决“同意”,方为通过,由投审委办公室将书面审查意见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否则,为未获通过,由投审委办公室将书面审查意见即时反馈给项目拟办方,并存档备查。

如有必要,投审委可以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五)投审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撰写项目审查意见,将相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对于上级机构作出的审议、决策意见,在投审微信群中即时予以公布并存档。

(六)PPP项目的评审按照《XXXX工程施工承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进行。

第九条公司投资管理相关部门及职责:(一)规划发展部1.负责拟定公司投资管理有关制度;2.负责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投资总结报告的编制和上报工作;3.负责投资项目报审材料的收集、完善、编制及上报工作;4.负责公司财务性股权投资的投后管理和退出(处置)工作;5.负责指导、监督、服务所属企业投资管理工作。

(二)财务管理部1.负责对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财务风险、财务分析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财务意见书),核定建设项目的财务费用等;2.负责产权收购或以资产入股类项目的财务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工作;3.参与指导、监督、服务所属企业投资管理工作。

(三)法务部1.负责投资项目的法律事项、风险控制、合同协议等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法律意见书);2.负责产权收购或以资产入股类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和法律论证,审核收购或并购项目投资协议或合同等;3.参与指导、监督、服务所属企业投资管理工作。

(四)监察审计部1.负责对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工程招投标、合同(协议)等活动的进行监督和检查;2.负责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工程结(决)算审计等专项审计工作;3.负责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4.参与指导、监督、服务所属企业投资管理工作。

(五)工程管理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及预算审查、工程招投标、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移交接管等环节的管理和跟踪调度工作,负责PPP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资源开发部:负责矿业、水利水电等资源类投资项目的开发、尽职调查、资产评估、可行性研究、协助立项报批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公司其他部门按照各自业务范围,负责项目对应内容的技术论证及审核。

第三章投资管理权限第十条对境内XXXX万元以上、境外XXXX万元以上的自用及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单笔金额在XXXX万以上或单一标的累计金额在XXXX万以上的股权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限下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已经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财务预算方案审批通过的投资项目,不再重复审批。

第十一条主业投资项目由公司自主决策,事后报省投资集团公司备案,非主业投资项目须报省投资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二条所属企业上报公司审批的投资项目需要准备以下资料:(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或评估意见;(二)附有企业班子成员签名的重大事项决策意见书;(三)有关合同(协议)、公司章程、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和其它有可能需要的材料(如:尽职调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四)拟实行员工跟投的项目还需提交跟投方案。

第十三条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议决策的投资项目需要准备以下资料:(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或评估意见;(二)公司法务及财务负责人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三)有关合同(协议)、公司章程、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和其它有可能需要的材料(如:尽职调查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四)拟实行员工跟投的项目还需提交跟投方案。

第十四条上报省投资集团公司审批或备案的投资项目需要准备以下资料:(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或评估意见;(二)公司法务及财务负责人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三)附有出席决策会议成员签名的决策意见书;(四)有关合同(协议)、公司章程、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和其它有可能需要的材料(如:尽职调查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五)拟实行员工跟投的项目还需提交跟投方案。

第四章投资项目前期决策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选择好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合资合作项目还须签订合资合作意向书,资产收购、股权投资项目还须进行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法务及财务人员应当全程参与。

第十六条投资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内容及深度应达到省投资集团公司和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公司规划发展部门牵头(或委托项目单位牵头)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或评估,形成项目专家论证或评估意见。

第十八条产权收购或以资产入股的合资合作项目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签订资产收购、合资合作框架协议书,收购作价协议书等,开展详尽的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应对尽职调查报告及附件材料签字背书。

第十九条总投资XXXX万元以下项目,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编制。

总投资XXXX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先进行预可行性研究并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查认可后,方可进入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二十条公司规划发展部负责受理、整理、协同完善投资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尽职调查报告等材料,提交到公司投审委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投资项目涉及财务、法务方面的内容分别由公司法务、财务总监或负责人出具法务、财务审查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公司投审委及法务、财务总监或负责人审查通过后,由规划发展部组织相关材料,提交到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审查或决策。

会前应将该投资事项提请公司党委会审议,其审议意见,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在对该投资项目进行审查或决策时要予以采纳。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权限的项目,总经理办公会审查意见即为决策意见;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项目,总经理办公会审查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相关材料提交到公司董事会进行审查和决策。

第二十四条对于市场化股权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组建项目组,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并采取骨干员工持股或跟投等方式实现股权多元化。

第二十五条各级投资管理机构对投资项目审查形成的意见,应当形成记录或决策文件,决策文件上应附有参与决策的人员的签字,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五章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投资项目审批通过后,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内容及深度应达到省投资集团公司和行业相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七条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由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批,原则上应控制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之内,超过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5%以上的,必须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其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工艺技术、产品方案、概算投资和经济评价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或批准后超过两年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应按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或取消。

第二十九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批准后,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物价等变化影响,需调增概算投资的,经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查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六章投资项目实施第三十条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批准后,由项目单位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招标、监理、合同、安全、质量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需对投资内容、建设规模、重要工艺、技术方案、投资总额等作调整时,必须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批,重大调整须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三十二条投资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依据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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