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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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以下简称内审员)的管理,确保内审员的水平和内部审核的质量,满足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开展内部审核从而达到体系持续改进的目的,满足用人单位对第二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并从事用人单位内部或第二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人员,均需经合格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内审员资格。
第三条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注委办公室)对内审员资格实施评审、备案等管理。
第四条内审员培训均需采用安注委指定的统编教材《中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教程》。
第五条内审员考试试题库由培训机构建立,安注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审定,并将有关结果报安注委批准;安注委办公室定期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六条内审员资格证书采用统一格式的证书。证书由安注委统一印制,加盖安注委办公室公章有效。
第七条申请注册的内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a) 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或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
b) 从事2年以上(含2年)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教育或科研工作实践;
c) 接受过具有内审员培训资格机构的培训,并取得合格成绩;
d) 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价能力;
e) 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第八条内审员资格取得应遵循以下程序:
a)个人申请。参加取得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班”,并需填写规定的内审员报名申请表;
b)按照内审员培训管理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
c)由培训机构向安注委办公室统一申请内审员备案;
d)安注委办公室与培训机构颁发内审员统一资格证书。
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具有内审员培训资格的机构是指:由安注委批准具有内审员培训资格的机构,其课程设置、管理程序等应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课程批准准则》的规定。第十条内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a)受用人单位的聘用,承担用人单位内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和第二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
b)尊重客观事实,确保审核的真实性、有效性;
c)保守技术秘密;
d)接受管理机构和聘用机构的监督。
第十一条安注委办公室对内审员资格实施监督管理。
对不能履行本办法第十条所述各项义务,或经证实资格未能保持的,经审议后,暂停或撤销其资格,收回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每一个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用人单位至少应有5名以上(含5名)经培训合格取得内审员资格的内审员。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安注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
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以下简称内审员)培训工作的管理,规范内审员培训工作质量,依据我国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制度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授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内审员实施培训的机构是指获得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以下简称安注委)内审员培训课程批准,依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教程”组织培训的内审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第三条对培训机构实施培训课程批准制度,安注委办公室负责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企业应选择经安注委批准的内审员培训机构培训的,并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备案资格的内审员。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安注委办公室统一管理内审员培训、备案工作,其职责:
1.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划,建立和完善内审员培训管理制度。
2.负责受理培训机构提出的申请,内审员培训课程资格初次评审。
3.负责组织内审员教材的审定工作。
4.组织审定内审员考试试题题库,并定期评审。
5.统一规定并印制OSHMS内审员资格证书。
6.负责内审员备案事宜。
7.公布获得批准的OSHMS内审员培训机构名录。
8.处理有关对培训机构的投诉。
9.对获得批准的培训机构进行年度审核。
10.对违反本规定的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第三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培训机构应具有法人地位,或是经法人机构认可的、法人机构相对独立的一部分。第七条培训机构应具有必要的、能满足所提供培训服务的资源,如人力资源、固定的办公场地、相对固定的教学场地、基本的教学设施等。
第八条培训机构中至少应有5名经安注委培训注册的OSHMS内部审核员培训教师,兼职内审员培训课程指导教师应能够确保其完成培训机构规定的培训课程。
第九条培训机构的课程安排应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课程批准准则》。
第十条培训机构应有文件化程序以处理申诉/投诉,包括对申诉/投诉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四章程序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培训课程批准的申请
1.欲从事内审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向安注委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安注委办公室接到申请后60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安注委办公室对申请机构依据本办法组织评审组进行初次评审,并对其文件进行评审、现场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由评审组形成评价报告,并向安注委推荐,安注委依据提交的评审报告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安注委对培训机构、内审员培训课程所出的批准决定的有效期为4年。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培训课程批准后的监督管理
1.安注委办公室每年对培训机构的授课和管理体系进行为期1-2天的监督;当培训机构出现多次投诉和其他严重情形时,由安注委办公室对机构及时进行监督评审。
2.培训机构每年向安注委办公室通报培训计划、培训情况总结。
3.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安注委办公室交纳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培训机构在批准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复评申请,安注委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其进行一次全面复评。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时,安注委可以暂停或撤/注销培训机构已取得的资格:
1.出现严重不符合本办法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课程批准准则》的规定要求,经警告后仍未得到及时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