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闲海钓渔船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休闲垂钓渔业船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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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休闲垂钓渔业船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休闲垂钓渔业船舶管理,保障休闲垂钓渔业船舶和人员、财产安全,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管辖区域内使用休闲垂钓渔业船舶从事休闲垂钓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休闲垂钓渔业是指以休闲为目的,从事垂钓的非生产性捕捞活动。
本办法所称休闲垂钓渔业船舶是指从事非生产性水上休闲垂钓经营活动的渔业船舶,不包括排、筏、浮具、橡皮艇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管辖区域内休闲垂钓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参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休闲垂钓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
第五条鼓励休闲垂钓渔业船舶经营者依法成立垂钓协会,由协会加强组织化、制度化、规范化及行业自律管理。
第六条休闲垂钓渔业船舶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规范运作、高效便民、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管辖区域内渔业资源、旅游资源和市场需求,确定休闲垂钓渔业船舶数量和规模。
第八条休闲垂钓渔业船舶应当按照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的标准船型,采用钢质、玻璃钢或者铝合金材质建造。
第九条休闲垂钓渔业船舶应当依法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由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手续,并持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航行签证簿和渔业船员证书等相关证件。
休闲垂钓渔业船舶检验、登记管理权限按照现行渔业船舶管理分工确定。
第十条休闲垂钓渔业船舶固定悬挂休闲渔业标志。
标志的规格及悬挂方式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统一规定。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鼓励休闲垂钓渔业船舶采取公司化、组织化管理,实行规模化经营。
舟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钓管理暂行办法-舟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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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钓管理暂行办法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5日起施行。
市长2017年5月12日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钓经营组织的经营活动和个人的海钓行为,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海钓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嵊泗马鞍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浙江普陀中街山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以下统称“保护区”)内海钓经营活动和海钓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钓,是指以休闲娱乐、体育运动为目的,利用岸堤、岛礁、矶石、船舶等进行的除渔业捕捞生产以外的海洋垂钓活动。
保护区内休闲渔业活动中的垂钓按照休闲渔业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渔业生产性海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保护区内海钓实行许可制度。
任何组织未取得海钓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在保护区开展海钓经营活动;任何个人未取得海钓证的,不得在保护区从事海钓行为。
保护区内海钓实行总量控制和个人渔获限额管理。
鼓励海钓个人及其自备海钓船舶纳入有关组织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全市海钓产业发展规划;(二)确定海钓经营许可证和海钓证的许可总量;(三)负责全市海钓管理信息化建设;(四)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海钓的许可、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二)实施对海钓基地码头的监管、海钓证查验及渔获物检查;(三)督促海钓经营组织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四)开展保护区钓场的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五)做好海钓渔获等数据统计工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发〔2017〕41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发〔2017〕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02934911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c3.png)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发〔2017〕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葫芦岛市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10日葫芦岛市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休闲渔业船舶(以下简称休闲渔船)管理,保障休闲渔船和人员安全,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6〕42号)和《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海渔发〔2016〕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辖区内使用休闲渔船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渔船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船的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船的经营分布、保有数量和应使用的港口码头进行总体布局,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船的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休闲渔船实施具体管理。
交通、旅游、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休闲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休闲渔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船型、结构、性能符合《辽宁省休闲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的技术标准和建造规范。
(二)新造的休闲渔船应选用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休闲渔船标准船型和示范船型,以新型材料建造为主;10年以上木质渔船、15年以上钢质渔船不得改造为休闲渔船,不得从事休闲渔业作业;登记船长不小于6米,主机功率不小于14.7千瓦。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1561b05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4a.png)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4•【字号】粤府办[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7]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海洋渔业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三月十四日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休闲渔业经营行为,保障休闲渔业活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休闲渔业是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利用渔船和渔场,提供参观、体验渔业生产和渔民生活等服务的商业经营行为。
休闲渔业船舶不得从事与渔业活动无关的旅游观光和轮渡运输业务。
在本省从事休闲渔业经营行为、参与休闲渔业活动以及对休闲渔业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休闲渔业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休闲渔业的监管工作。
地级以上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区域内休闲渔业船舶进行检验与确认,核发相关证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休闲渔业经营区域。
休闲渔业经营区域距离大陆岸线不得超过20海里。
具体分为航行区域和作业区域。
休闲渔业经营区域不得与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航道、锚地水域交叉或重合,涉及航道区或锚地水域的要会同海事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章经营单位第五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是指具备经营旅游业务资质,并在注册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法人。
长岛县休闲渔船管理办法2222
![长岛县休闲渔船管理办法2222](https://img.taocdn.com/s3/m/852b2b82a0116c175e0e4805.png)
长岛县休闲渔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县休闲渔业健康、科学发展,保障休闲渔船和人员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旅游法》、《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山东省休闲渔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渔船、船员、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参与休闲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活动是指利用渔船从事水生动植物捕捞演示、养殖演示、垂钓等娱乐性渔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休闲渔船是指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
但仅能提供水上观光而不具备本条第一款功能的船舶,不能视为休闲渔船,也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现有登记在册符合休闲渔船条件的渔船和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或更新建造的渔船方可作为休闲渔船从事休闲渔业活动。
特殊渔船不得作为休闲渔船。
建造是指新建渔船。
更新建造是指将原登记渔船报废注销,重新建造新渔船。
第五条休闲渔船的建造、更新建造须经渔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施工。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能第六条县海上观光休闲体验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休闲渔船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制定休闲渔船准入和营运政策,建立健全休闲渔船监督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解决休闲渔船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县旅游主管部门行使县海上观光休闲体验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休闲渔船经营单位旅游服务行业资质认定和经营审批工作,签发旅游行业经营资质许可文件,并负责休闲渔船服务质量管理工作。
县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休闲渔船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休闲渔船的审批、检验、登记,签发《休闲渔船安全证书》,办理航次签证,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休闲渔船的载客营业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经营单位和休闲渔船营运审批,签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做好休闲渔船的相关工作。
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496ebfc852458fb770b56f1.png)
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旅游局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海事局)浙海渔法[2003]22号2003年7月15日第一条为加强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渔港设施、休闲渔业船舶和人员、财产安全,维护渔港、景区及休闲渔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休闲渔业的渔业船舶和船员,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参与休闲渔业的管理人员、其他参与休闲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休闲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水上垂钓、捕捞、采集等与渔业有关的休闲游乐活动的船舶,不包括排、筏、浮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海事、公安、旅游等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共同做好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休闲渔业船舶心须企业化经营并纳入船舶所在地乡(镇)、村渔船管理,建立相应的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休闲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对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负全面责任,休闲渔业船舶的船长对全船人员生命财产负直接责任,休闲渔业船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领导责任,有关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符合安全适航标准并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登记。
未经检验、登记的,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八条休闲渔业船舶的营运、建造、改建、更新和购置实行许可制度,由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休闲渔业船舶的审批。
第九条休闲渔业船舶实行年审制度。
年审时间为每年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
年审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未经审核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十条申请建造、改建、更新和购置休闲渔业船舶,申请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企业应向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下列材料:1.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签发的项目批准文件;工商营业登记执照等。
山东休闲海钓管理暂行办法-山东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中心
![山东休闲海钓管理暂行办法-山东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中心](https://img.taocdn.com/s3/m/01bdd504647d27284b735160.png)
山东省休闲海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休闲海钓产业发展,养护和合理利用海钓生物资源,规范海钓行为,维护海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海域内从事休闲海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休闲海钓活动是指符合政府规划要求,海钓公司、俱乐部、旅行社等组织机构、单位以及个人,在我省海域利用岛礁、人工鱼礁、岸堤、沙滩、矶石、船筏、海水池等,以休闲娱乐为目的,进行非专业性捕捞生产的海洋钓鱼活动。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经许可,可以在我省公布的各海钓区开展海钓经营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能第五条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全省休闲海钓行业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负责全省休闲海钓渔船的审批、检验和安全监督检查,以及资源保护等相关工作;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中心负责全省海钓行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自身职能履行相关职责。
(一)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中心职责1、负责全省休闲海钓钓场的认定及管理,公布钓场;2、负责全省休闲海钓钓场船只总量控制,及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审批休闲海钓渔船建造前的审核;3、负责休闲海钓海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品种、数量的审定;4、负责海钓钓具的准入审定和备案;5、负责审定休闲海钓赛事活动;6、负责休闲海钓导钓员的职业培训和上岗证书的发放;7、协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休闲海钓旅游项目的开发与宣传。
(二)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职责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海钓钓场的选划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海钓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安全管理;协同做好重大休闲海钓赛事组织管理;3、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海钓活动实施监督检查;4、负责休闲海钓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第三章休闲海钓准入条件第六条休闲海钓类型分为岸钓和船钓两类。
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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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休闲渔业船舶(以下简称“休闲渔船”)管理,保障船舶和人员安全,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辽宁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所辖海域内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船员、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参与休闲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休闲渔船是指从事水上垂钓体验、渔业观光等活动的渔业船舶。
第四条休闲渔业作为渔业产业发展的新生业态,应注重生态优先、环境友好,积极鼓励扶持。
第五条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休闲渔船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渔船管理体系,落实属地责任。
区市县(先导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休闲渔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加强行业安全监管,所属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港口口岸、海事、公安边防、安监、旅游、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休闲渔船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休闲渔船应由法人单位统一组织或经营,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可与法人单位签订合同,纳入经营管理。
第七条休闲渔业单位组织、船舶所在地基层政府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休闲渔业单位法人组织、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对休闲渔船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船舶所在地基层政府负属地领导责任,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八条新建休闲渔船应鼓励新型节能、环保材料的新建船舶,原则上,船长不低于6米,船型、结构、性能符合渔船检验机构对休闲船舶技术标准和建造规范。
第九条休闲渔船的建造、购置由区市县(先导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办理检验、登记、垂钓等相关工作后,逐级上报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休闲渔船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经营范围为休闲渔业类的独立法人资格;2.拥有开展休闲渔业活动的海域(有效的海域证或海域租赁合同)或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批准划定的公共海域;3.所在社区(渔村)及街道(乡镇)政府、区市县(先导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开展休闲渔业活动(需提供《休闲渔业项目申请表》,见附件休闲渔业项目申请表.doc);4.按规定休闲渔船建造或购置需满足休闲渔业活动要求;5.拥有停泊专用水域、码头和航行活动区域等;6.办理休闲渔船、船员及游客等保险资料。
青岛市休闲渔船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休闲渔船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35702b526fff705cc170adc.png)
青岛市休闲渔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休闲渔业船舶管理,保障休闲渔业船舶和人员安全,促进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渔业法》《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渔港交通水域安全管理条例》《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渔业船舶、渔业船员、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参与休闲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活动,是指利用渔业船舶从事捕捞演示、养殖演示、垂钓等娱乐性渔业活动。
第四条休闲渔业船舶实行属地管理,纳入船舶所在区市、镇(街道)、村(居)渔业船舶管理体系,建立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各区市政府(管委)负责划定休闲渔业区,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休闲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区域距庇护地不得超过5海里。
庇护地是指休闲渔业船舶在遭遇自然灾害或者重大险情时能够第一时间到达的安全陆域。
休闲渔业区不得与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航道、锚地、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作业的通航水域交叉或者重合。
第六条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管。
各渔船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休闲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应急、旅游、海事、公安、海警、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休闲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经营单位管理第七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由所在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法人单位统一组织经营。
休闲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休闲渔业经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安全责任。
第八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休闲渔业船舶船员安全岗位职责;(二)制定游客安全须知,并张贴于经营场所、码头以及休闲渔业船舶的明显位置;(三)培训休闲渔业船舶安全员,定期对休闲渔业船舶船员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四)统一办理休闲渔业船舶有关证件,按照有关规定代办游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五)协助管理休闲渔业码头秩序;(六)清点每一航次上、下船游客人数,由休闲渔业船舶船长及休闲渔业经营单位职员分别签名确认;(七)建立安全营运档案,详细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以及每一航次航程起止时间、载客情况、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八)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制定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规定
![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0067e45f856a561252d36ff3.png)
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旅游局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海事局)浙海渔法[2003]22号 2003年7月15日第一条为加强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渔港设施、休闲渔业船舶和人员、财产安全,维护渔港、景区及休闲渔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休闲渔业的渔业船舶和船员,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参与休闲渔业的管理人员、其他参与休闲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休闲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水上垂钓、捕捞、采集等与渔业有关的休闲游乐活动的船舶,不包括排、筏、浮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海事、公安、旅游等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共同做好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休闲渔业船舶心须企业化经营并纳入船舶所在地乡(镇)、村渔船管理,建立相应的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休闲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对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负全面责任,休闲渔业船舶的船长对全船人员生命财产负直接责任,休闲渔业船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领导责任,有关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符合安全适航标准并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登记。
未经检验、登记的,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八条休闲渔业船舶的营运、建造、改建、更新和购置实行许可制度,由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休闲渔业船舶的审批。
第九条休闲渔业船舶实行年审制度。
年审时间为每年的l2月1日至l2月31日。
年审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未经审核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十条申请建造、改建、更新和购置休闲渔业船舶,申请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企业应向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下列材料:1.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签发的项目批准文件;工商营业登记执照等。
威海市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实施办法
![威海市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ee9256827d3240c8447efaf.png)
威海市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休闲渔业船舶管理,保障休闲渔业船舶和人员安全,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及沿海水域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船员、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参与休闲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活动是指利用渔业船舶从事水生动植物捕捞演示、养殖演示、垂钓等娱乐性渔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船舶是指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在册渔业船舶,不包括排、筏、浮具、橡皮艇、摩托艇等。
第四条休闲渔业及船舶实行属地管理,纳入船舶所在市(区)、镇(街道)、村(居)渔业船舶管理体系,建立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各市、区(含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下同)政府(管委)负责划定休闲渔业经营区域,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休闲渔业经营区域不得与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航道、锚地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作业的通航水域交叉或重合。
第六条各市区、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业船舶的管理,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管。
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休闲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交通、安监、旅游、海事、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休闲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经营单位管理第七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由在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法人单位统一组织经营。
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休闲渔业经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安全责任。
第八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更新、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落实休闲渔业船舶船员安全岗位职责;(二)制订游客安全须知,并张贴于经营场所、码头以及每艘休闲渔业船舶的显明位置;(三)培训休闲渔业船舶安全员,定期对休闲渔业船舶船员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四)为所经营管理休闲渔业船舶统一办理有关证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船员和游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五)协助管理休闲渔业码头秩序;(六)负责清点每一航次上船和下船游客人数,由休闲渔业船舶船长及休闲渔业经营单位职员分别签名确认;(七)建立安全营运档案,详细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以及每一航次航程起止时间、载客情况、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八)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建立休闲渔业船舶海上遇险救助制度。
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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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牧渔业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83.10.31•【文号】•【施行日期】1983.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23日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废止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暂行办法(一九八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农牧渔业部印发)为了加强对海洋捕捞渔船的管理,严格控制捕捞强度,有效地保护近海渔业资源,维护渔港、渔场秩序,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34号文件批转农牧渔业部《关于发展海洋渔业若干问题的报告》的精神,和一九七九年国务院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凡从事海洋捕捞生产的国营企业、集体社队或联户、个人所有渔船,必须按规定内容向当地渔政部门申请登记。
由当地渔政部门按本规定第五条批准权限,分别提交各级水产主管部门审查。
凡符合有关法规及本办法者,可发给渔业许可证。
第二条下列渔船不得发放渔业许可证:1.使用破坏水产资源,经政府明令禁止的渔具、渔法的渔船;2.机关、部队、团体、厂矿企业等非渔业生产单位经营捕捞生产的渔船(海军和驻岛部队按有关规定办理);3.从事水产养殖、运输以及其他专业用船舶;4.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私自建造、更新、购买、过户和引进的捕捞渔船。
第三条为了利用外海(外海和近海的划分,按国家统一规定,下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新品种、借鉴外国技术等需要新造或引进捕捞渔船时,必须事先办理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发给渔业许可证。
第四条凡从事近海生产的捕捞渔船,必须严格控制。
渤海、黄海、东海一律不得新增和引进,南海也必须制定严格控制的办法。
对现有的近海捕捞渔船的更新,必须实行更新一艘淘汰一艘的办法(包括经上级批准报废以及因海损事故等不能再用于捕捞生产的渔船)。
更新船的主机马力,原则上应与淘汰船相近。
(完整)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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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2008年4月17日以粤海渔〔2008〕5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休闲渔业经营和管理休闲渔业的,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大力发展休闲渔业,积极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组织和渔民从事休闲渔业.第二章经营单位第四条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注册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不设县、区的,应当向注册地地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未办理登记的单位,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五条申请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应当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1、公司章程;2、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备查)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5、休闲渔业船舶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等有效证件;6、以挂靠形式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与挂靠渔业船舶所有权人签定的书面合同原件和复印件;7、休闲渔业船舶停靠上、下游客的地点及休闲活动区域等相关资料;第六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未按第五条规定提供相应材料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登记.第七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配备注册安全主任。
第八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鼓励传统渔民转业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限制挂靠本单位的渔业船舶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
第九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为水上作业人员购买人身保险,并为游客代办出海人身意外保险.第十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定期更新、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落实休闲渔业船舶船员安全岗位职责;(二)制订游客安全须知,并张贴于经营场所、码头以及每艘休闲渔业船舶的显眼位置;(三)培训休闲渔业船舶安全员,定期对休闲渔业船舶船员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四)为所管辖休闲渔业船舶统一办理有关证件;(五)协助管理休闲渔业码头秩序;(六)负责清点每一航次上船和下船游客人数,由休闲渔业船舶船长及休闲渔业公司职员分别签名确认;(七)建立安全营运档案,详细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以及每一航次航程起止时间、载客情况、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八)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建立休闲渔业船舶海上遇险救助制度。
福建省休闲垂钓渔业船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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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休闲垂钓渔业船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休闲垂钓渔业船舶管理,保障休闲垂钓渔业船舶和人员、财产安全,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管辖区域内使用休闲垂钓渔业船舶从事休闲垂钓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休闲垂钓渔业是指以休闲为目的,从事垂钓的非生产性捕捞活动。
本办法所称休闲垂钓渔业船舶是指从事非生产性水上休闲垂钓经营活动的渔业船舶,不包括排、筏、浮具、橡皮艇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管辖区域内休闲垂钓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参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休闲垂钓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
第五条鼓励休闲垂钓渔业船舶经营者依法成立垂钓协会,由协会加强组织化、制度化、规范化及行业自律管理。
第六条休闲垂钓渔业船舶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规范运作、高效便民、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管辖区域内渔业资源、旅游资源和市场需求,确定休闲垂钓渔业船舶数量和规模。
第八条休闲垂钓渔业船舶应当按照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的标准船型,采用钢质、玻璃钢或者铝合金材质建造。
第九条休闲垂钓渔业船舶应当依法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由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手续,并持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航行签证簿和渔业船员证书等相关证件。
休闲垂钓渔业船舶检验、登记管理权限按照现行渔业船舶管理分工确定。
第十条休闲垂钓渔业船舶固定悬挂休闲渔业标志。
标志的规格及悬挂方式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统一规定。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鼓励休闲垂钓渔业船舶采取公司化、组织化管理,实行规模化经营。
辽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试行办法-辽宁海洋与渔业网(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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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休闲渔业船舶的管理,保障休闲渔业船舶和人员安全,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经营单位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活动是指:利用渔业船舶从事涉及渔业资源、设施的休闲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船舶(下称:休闲渔船)指从事水上休闲渔业活动的船舶,分为专业性和临时性两类。
专业休闲渔船指:专门设计、建造并专门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临时性休闲渔船指:利用养殖和捕捞渔船临时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
第五条县及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休闲渔船的管理和组织协调,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渔业船舶的相关规定对休闲渔船实施具体管理,辽宁省渔船渔机渔具行业协会实行行业管理。
第六条休闲渔船遵循安全第一、规范运作、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休闲渔业船舶第七条专业休闲渔船相关要求:(一)船型、结构、性能符合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有关休闲渔业的技术标准和建造规范。
(二)应选用省标准船型和示范船型,登记船长不小于6米,主机功率不小于14.7千瓦,以新型材料建造为主。
(三)休闲渔船制造、改造、购买应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休闲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四)休闲渔船应持有下列证书证件:1.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2.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3.有效的渔业所有权证书;4.有效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应注明休闲渔业船舶航行及活动区域和人员);5.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6.有效的休闲渔业活动许可证。
(五)休闲渔船核定承运游客人数最多不超过12人(一米以下儿童禁止登船)。
(六)休闲渔船建造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统一审批,船名由省渔港监督机构统一编排。
(七)休闲渔船船籍港刷写于船舶尾部,黑体、黑色、清晰,大小适中。
(八)对淘汰老旧(木质)渔船改造为休闲渔船的保留原船标准的燃油补贴和造船补贴;新造专业休闲渔船的不受船网工具指标限制,不享受渔业船舶燃油及造船等相关补贴政策。
《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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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全文《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定了《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下面办法的详细内容。
《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渔港设施、休闲渔业船舶和人员、财产安全,维护渔港、景区及休闲渔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休闲渔业的渔业船舶和船员,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参与休闲渔业的管理人员、其他参与休闲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休闲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水上垂钓、捕捞、采集等与渔业有关的休闲游乐活动的船舶,不包括排、筏、浮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海事、公安、旅游等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共同做好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休闲渔业船舶心须企业化经营并纳入船舶所在地乡(镇)、村渔船管理,建立相应的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休闲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对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负全面责任,休闲渔业船舶的船长对全船人员生命财产负直接责任,休闲渔业船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领导责任,有关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符合安全适航标准并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登记。
未经检验、登记的,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八条休闲渔业船舶的营运、建造、改建、更新和购置实行许可制度,由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休闲渔业船舶的审批。
第九条休闲渔业船舶实行年审制度。
年审时间为每年的l2月1日至l2月31日。
年审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未经审核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十条申请建造、改建、更新和购置休闲渔业船舶,申请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企业应向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下列材料:1.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签发的项目批准文件;工商营业登记执照等。
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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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渔船【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23日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农牧渔业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83.10.31【实施日期】1983.10.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暂行办法(一九八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农牧渔业部印发)为了加强对海洋捕捞渔船的管理,严格控制捕捞强度,有效地保护近海渔业资源,维护渔港、渔场秩序,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34号文件批转农牧渔业部《关于发展海洋渔业若干问题的报告》的精神,和一九七九年国务院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凡从事海洋捕捞生产的国营企业、集体社队或联户、个人所有渔船,必须按规定内容向当地渔政部门申请登记。
由当地渔政部门按本规定第五条批准权限,分别提交各级水产主管部门审查。
凡符合有关法规及本办法者,可发给渔业许可证。
第二条下列渔船不得发放渔业许可证:第三条为了利用外海(外海和近海的划分,按国家统一规定,下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新品种、借鉴外国技术等需要新造或引进捕捞渔船时,必须事先办理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发给渔业许可证。
第四条凡从事近海生产的捕捞渔船,必须严格控制。
渤海、黄海、东海一律不得新增和引进,南海也必须制定严格控制的办法。
对现有的近海捕捞渔船的更新,必须实行更新一艘淘汰一艘的办法(包括经上级批准报废以及因海损事故等不能再用于捕捞生产的渔船)。
更新船的主机马力,原则上应与淘汰船相近。
第五条新造、引进及更新捕捞渔船(包括更换主机),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由批准部门发给造船或买船(引进)的批准证明。
凭批准证明办理捕捞渔业许可证。
批准权限为:第六条转让或卖出渔船时,要分别向当地渔政部门和渔港监督部门申请登记,并办理渔业许可证过户证明,和注销船舶证书。
买船单位持上述证明,按第五条的规定办理领取新证手续。
《日照市休闲海钓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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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休闲海钓船管理暂行办法》《日照市休闲海钓船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休闲海钓船管理,保障休闲海钓船和船上人员安全,制定了《日照市休闲海钓船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日照市休闲海钓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休闲海钓船管理,保障休闲海钓船和船上人员安全,推进海洋渔业转型升级,促进休闲海钓产业健康、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海域内从事休闲海钓活动的渔业船舶、船员、经营单位以及参与休闲海钓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应当加强对休闲海钓船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海钓船的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休闲海钓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休闲海钓船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交通、旅游、安全生产监督、海事、公安边防、海警等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休闲海钓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休闲海钓船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规范运作、高效便民、服务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单位管理第五条休闲海钓船从事休闲海钓活动应当由休闲海钓经营单位统一组织经营。
休闲海钓经营单位应当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二)有经市及市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休闲钓场;(三)具备休闲海钓船专用泊位、服务区等配套设施;(四)具备休闲海钓经营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休闲海钓经营单位对休闲海钓船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立安全值班室,配备至少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休闲海钓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织。
休闲海钓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渔业安全信息终端设备,保持海陆之间通讯畅通,及时处置渔业安全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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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海钓渔船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休闲海钓渔船管理,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安全,促进休闲海钓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同意在山东省开展休闲渔船及海洋渔业装备检验管理试点工作的批复》(农渔检(法)〔2017〕32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休闲海钓渔船
休闲海钓渔船(以下简称“海钓船”)是指从事非生产性海上休闲垂钓经营活动的渔业船舶,不包括排、筏、浮具、橡皮艇等。
二、海钓船经营单位
(一)海钓船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注册设立,拥有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休闲海钓钓场。
(二)海钓船应由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批准试点的海钓船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三)海钓船经营单位可以依法成立海钓俱乐部或海钓协会,组织会员建造海钓船,并由海钓俱乐部或海钓协会统一运营和管理;会员应当与海钓俱乐部或海钓协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海钓船航行、作业、停泊安全以及日常维护、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三、海钓船检验和登记
(一)海钓船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向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手续,取得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
后方可投入运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休闲海钓实行捕捞许可和捕捞限额制度的,海钓船还应当办理相应的许可手续;海钓船检验、登记管理权限按照现行渔业船舶管理分工确定。
(二)海钓船制造单位应当通过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组织的技术条件评价,并按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的海钓船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海钓船;海钓船应当采用FRP或者铝合金材质制造,船体颜色白色;禁止改造旧船从事休闲海钓经营活动。
(三)省外建造、购置或者国外进口的海钓船,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确认,并在投入运营前申报初次检验。
(四)海钓船船名由渔业船舶登记机关按照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核定,命名规则为“鲁X(地区简称)渔钓8XXXX(数字序号)”。
四、海钓船船员和海钓人员
(一)海钓船载员总人数不得超过9人。
(二)海钓船船员配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的规定;海钓船船员应当持有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
(三)每艘海钓船应当配备1名海钓安全员(可由海钓船船员兼任),指导海钓人员安全登离和海钓,及时制止和纠正不安全行为。
(四)海钓人员应当遵守海钓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海钓安全员管理,临水作业穿着救生衣、防滑鞋,
不得随意向海抛投固体垃圾和倾倒污水;禁止醉酒者和未成年人等不适宜人员登乘海钓船。
五、海钓船航行、作业和停泊
(一)海钓船航区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定,作业区域限定在休闲海钓钓场范围内。
(二)海钓船应在白天且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营运,航次作业时间不超过8小时。
风力超过蒲氏7级所有海钓船不得运营,各运营单位海钓渔船具体风力限制标准由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海钓船开航前,船长、海钓安全员应当分别对船舶性能和载员人数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适航、不超载;禁止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四)海钓船不得违反有关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海洋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海钓船应当遵守鱼类可捕标准规定,经营单位应建立渔获日志制度,实行单次渔获总量控制。
(六)海钓船停靠码头应具备海钓船安全靠泊、避风、污染防治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条件;码头位置、泊位以及靠泊船只等情况应当报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六、海钓船安全保障
(一)海钓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装渔业船舶标识,驾驶室(无驾驶室的在船舷)两侧喷涂休闲海钓专用LOGO,
并配备相应的救生、消防、通讯、定位等安全设备。
(二)海钓船经营单位应当掌握海钓船出航、返航及海钓人员情况,记录备查,乘员应当实名登记,并为海钓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海钓安全须知应当张贴于海钓船明显位置,并由海钓安全员在开航前向海钓人员详细讲解。
(三)海钓船经营单位应当配备适合的海陆通讯设备,保持海钓船与陆地间通讯畅通,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定期组织应急演习,做好演习记录;海钓船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海钓船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向水上搜救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海钓船应当向县级渔业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定期签证手续。
(五)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钓船的日常安全监管,定期对海钓经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建立监管台帐。
七、附则
(一)海钓船经营单位对安全环保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制定具体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报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至2019年8月日止。
附件:休闲海钓渔船安全设备特殊要求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7年月日
附件
休闲海钓渔船安全设备特殊要求
休闲海钓渔船除具备渔业船舶安全航行、作业以及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位海钓人员应当配备1件认可型救生衣,不得使用工作救生衣代替。
二、每舷至少配备1只带救生浮索的救生圈,救生浮索长度不小于30米。
三、12米以上休闲海钓渔船应当配备能够容纳核定载员总人数使用的气胀式救生筏和登乘软梯1个。
四、无驾驶室的休闲海钓渔船应当配备CDMA定位终端,有驾驶室的海钓船应当配备AIS定位终端。
五、舷侧设置的舷墙或栏杆离甲板高度应不低于0.8米;栏杆高度间距不超过0.38米(距离甲板最近一档不超过0.2米),长度间距不超过1.50米。
六、配备垃圾储集器以及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处理装置或者储存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