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73a9e17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8f37342.png)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4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重点与方式第四章立项和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号)《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提升工程)项目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提升工程是山东省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聚焦新兴领域及我省急需补短板的产业领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项目。
第三条提升工程坚持目标导向、需求导向、结果导向,突出重点发展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以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科技成果转化为方向,以促进人才、技术、成果等创新资源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提升其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采取省市联动的方式组织实施。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2021年第6批拟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公示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2021年第6批拟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公示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25823d6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93.png)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2021年第6批拟入库国家科技型中
小企业名单公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1.08.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2021年第6批拟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名单公示的通知
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等有关规定,经企业自主评价、州(市)评价机构审核等程序,现将我省2021年第6批85家拟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自2021年8月9日至8月23日,公示期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省科技厅书面反映,凡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实名并附联系方式。
超出公示期的异议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及电话:蒋跃金,*************
联系地址:昆明市北京路542号
邮编:650051
附件:云南省2021年第6批拟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8月6日附件
云南省2021年第6批拟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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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有关部门(单位):现将《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3月12日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为持续深入推动职称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着力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服务水平,服务辽宁高质量发展,实现“十四五”规划的良好开局,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关于职称评审工作(一)持续加大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务、科研人员的职称评聘支持力度。
鉴于疫情防控已进入常态化,为激励广大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继续执行有关职称评聘倾斜政策。
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申报晋升同系列高级职称时,可免予一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结合业务能力水平评价,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
对投身一线表现突出的医务、科研专业技术人员,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要优先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享受提前申报、优先晋升岗位等级政策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二)深入推进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分类推进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研究制定我省相应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
重点要以激发人才活力为目标,坚持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评价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着力克服“四唯”倾向,规范职称评审专业,修订完善我省各系列职称评审标准,优化评审办法和程序,合理设定施行日期或过渡期。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202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202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c1620d7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c3.png)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202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沪科〔2022〕95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202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沪科〔2022〕95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加大对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根据《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办法》(沪科规〔2021〕2号),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开展202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为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新生态环境,更大范围、更深程度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2022年度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将与本年度“创?在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对接。
申报条件:1.在本市注册,财务和管理制度健全,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等业务,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一般无知识产权纠纷的非上市企业。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已完成的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且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职工总数不超过300人,其中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
3.企业申报时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评价网址:)。
4.同一企业获得创新资金资助的次数未满3次。
支持方式:采取后补助的方式。
根据评审结果,创新资金支持项目分为A、B 两档。
A档给予不超过20万元/项的资助,B档给予不超过10万元/项的资助。
各区政府应对本辖区立项项目予以配套资助,且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不低于市拨付B档项目的经费额度。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山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山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93988c3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dd.png)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山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2.28•【字号】晋科函〔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山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晋科函〔2023〕26号各市科技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发〔2018〕11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23〕60号)要求,为做好我省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线评价,持续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一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落实“严标准、快审核、勤公示”的工作机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各市科技局等相关单位要更加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源头培育,广泛发动辖区内中小微企业对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有关规定进行自评;要加强与工信、税务、市监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强化评价入库工作与科技企业培育、创业孵化载体、创业创新大赛的政策协同,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评尽评。
二是各评价工作机构(各市科技局、山西转型综改区)负责本辖区内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完整性和指标条件符合情况确认工作,核实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
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企业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登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模块,自主进行评价;已注册企业使用原账号密码进行评价。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1年西安市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1年西安市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5d82503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33.png)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1年西安市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01.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1年西安市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8〕19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的实施意见》(市字〔2020〕1号),大力培育和发展科技服务业,扶植一批基础较好、能力较强、业绩显著、信誉优良的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科技服务业龙头示范机构,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科技支撑。
根据《西安市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现就开展2021年西安市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认定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依据《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2018)》(国统字〔2018〕215号)标准,本次认定主要针对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运行良好的以科技服务为主要业务,主要收入纳入西安市科技服务统计体系,面向社会从事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服务、专业化技术服务、科技信息服务、科技金融服务领域的龙头骨干企业以及其他引导示范作用突出的科技服务机构。
二、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详见《西安市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三、申报和认定流程1、申报单位对照本通知的认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机构,向各区县、开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登录西安市科学技术局网站()在线办事栏目,注册登录“科技政策服务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填报。
提交《西安市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申报书》(见附件),并根据要求如实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的推荐工作,并对照本通知对申报单位填报信息进行在线审核、推荐。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437cfa5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ca.png)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6.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市(除大连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 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现将辽宁省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参评条件(一)地方所属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范围;(四)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六)符合以上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评价工作相关要求(一)参评方式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以下简称平台)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0db4658f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4243e53.png)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15•【字号】咸政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绿色崛起战略,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科技创新成为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开创科技创新引领咸宁高质量发展新格局,为全省“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作出咸宁贡献,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一)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招商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正常经营的,给予30万元奖励;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对入库企业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执行委员会推荐的,给予2万元奖励;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首次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给予每家企业1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
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
组织实施一批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围绕光电子信息、智能制造、大健康、现代农业、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每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500万元。
推动市级科技项目实行“揭榜挂帅”制,攻克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四)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或试点县(市、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破解国有科技型中小企业三项制度改革难题的思考
![破解国有科技型中小企业三项制度改革难题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94c82353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dd.png)
破解国有科技型中小企业三项制度改革难题的思考作者:陈英毅来源:《管理学家》2022年第01期[摘要]国企改革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更加昂扬的精神加大改革推动力度,其中深化国企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是提升企业活力、效率的关键环节,是国企改革需要攻坚的重要一环。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如何在成立伊始就打破传统国企体制机制的桎梏,走出三项制度改革的困境成为新的思考。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技术研发人员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2(2022)01-0038-032020年起,在各级国资系统的有效部署下,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在各大国资企业广泛推开。
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是未来三年落实国有企业改革“1+N”政策体系和顶层设计的具体施工图,是可衡量、可考核、可检验、要办事的,其中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则是重点围绕三项制度改革展开的[1]。
在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开展的同时,“科改示范行动”等改革专项工程也正在如火如荼地推进,对于科技型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在这些专项改革背景下如何结合企业特点,推进三项制度改革,成为新的课题[2]。
一、三项制度改革的基本内涵国企劳动、人事、分配(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改革起源于1992年国营企业开始的“砸三铁”,即“铁饭碗、铁交椅、铁工资”,旨在为提升企业效率、激发企业活力,针对国有企业在劳动、人事、分配上固化问题而开展的市场化选人用人、收入分配和激励约束机制改革,核心就是建立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六能”机制[3]。
劳动制度改革解决的是“劳动对象”的问题,是对劳动用工行为的规范,关键是实现“员工能进能出”。
劳动制度就是根据企业战略规划和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规划用工总量和结构,通过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畅通员工退出渠道等手段从劳动对象的“入口”“过程”“出口”加强管控,构建员工正常流动机制。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8aab453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fd.png)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2.18•【字号】冀科企函〔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冀科企函〔2021〕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石家庄、保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21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根据科技部《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1〕11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现将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程序和时限1.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全省“放管服”有关改革要求,深入推进企业服务便利化和“全网上、一站式”改革,坚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
2.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前往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选择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申请企业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在参与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及时与属地评价机构咨询联系。
企业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受理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
3.各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石家庄和保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作为评价工作机构,及时对企业提交的评价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于每月25日组织开展评审、公示和公告。
评价工作机构提交截止日期为10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f620cc3e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c6.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5.3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
现解读如下: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2021年,根据国务院部署,我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允许企业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此项政策取得了良好效果,33万户企业提前享受减税红利,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发挥了促进作用。
但28号公告的上述举措仅适用于2021年度,对于以后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何享受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10号公告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10月份预缴享受问题作出长期性制度安排,明确2022年及以后年度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及时稳定政策预期,回应社会关切。
二、与2021年的规定相比,2022年及以后年度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时点和办理方式有什么变化?与2021年规定相比,2022年及以后年度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享受时点和办理方式没有变化。
具体为:一是企业在10月征期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未选择享受的,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
二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树市市场主体培育倍增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树市市场主体培育倍增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4fee791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94ac059.png)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树市市场主体培育倍增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08•【字号】榆政办〔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树市市场主体培育倍增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榆政办〔2021〕1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集中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榆树市市场主体培育倍增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8日榆树市市场主体培育倍增行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榆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2021年全市营商环境建设“十大行动”安排,制定榆树市市场主体培育倍增行动工作方案。
—、目标任务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力扩增量、优存量、提质量,真正让更多市场主体进得来、活得好、做得大。
“十四五”期间,榆树市市场主体以年均不低于12%、力争突破15%,其中企业不低于15%的增速发展,努力实现市场主体总量倍增,为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
二、责任分工及推进措施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的门类行业确定12个行业指标组,分别牵头负责本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发展倍增工作;全市各乡(镇)街负责本辖区全量市场主体的倍增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市场主体倍增工作。
全市各乡(镇)街、相关部门按照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合力推进的原则,全力推动完成市场主体倍增任务。
12个行业指标组具体分工如下:(一)农业农村组:承担农、林、牧、渔业企业倍增工作。
推进措施:大力发展优质品种,突出发展特色农业,提高农业的产出效益,以效益吸引主体倍增;配套延伸产业链条,持续推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产业快速发展;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示范作用、现代农业产业园和特色基地的支撑作用,大力扶持农业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深化农村重点领域改革,以更加优良的营商环境吸引主体增长;推进绿色审批行动,建立完善“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容缺核发”等机制,深入开展政策指导。
兰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兰州市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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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兰州市2021年科技型中小
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1.01.26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关于开展兰州市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甘科高函〔2021〕7号)要求,为做好2021年度兰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各区、县和兰州经济区组织辖区或开发区内企业认真学习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17〕114号),帮助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进行评价入库。
2.请各有关企业积极注册登记、填报信息、关注审核进度开展评价入库工作。
3.各参评企业要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及有效性承担有
关法律责任。
4.《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甘科高函〔2021〕7号)请在甘肃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查看。
兰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月26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暨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暨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f92c1db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d7.png)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暨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3.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暨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68号)工作部署,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暨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
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一)评价对象范围符合《评价办法》相关条件的企业。
(二)评价工作程序1.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请符合《评价办法》相关条件的企业须前往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选择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企业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的受理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10日23:59。
2.评价工作包括:注册登记、企业自评、形式审查、名单公示、入库公告。
(三)工作要求1.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要认真对照《工作指引》做好本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针对企业在使用评价工作系统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做到精准服务。
2.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要做好信息核对确认工作,为企业信息报送把好关。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d48af21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a4.png)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1.04.22•【文号】国科发火〔2021〕106号•【施行日期】2021.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推动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科技部研究修订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科技部2021年4月22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赋权创新能力和创业活跃度20%1.1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数0.81.2从业人员中研发人员全时当量数占比 1.2 1.3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 1.2 1.4每万人当年发明专利授权数 1.2 1.5当年每千万研发经费支出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1.2 1.6国家级创业服务机构数0.8 1.7当年新注册企业数0.8 1.8当年登记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数*0.8 1.9当年孵化器、加速器和大学科技园内新增在孵企业数0.81.10园区管委会营造创新创业环境及发展导向符合国家总体要求评价1.2结构优化和产业价值链20%2.1营业收入中高技术服务业营收占比 1.02.2从业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 1.2 2.3人均技术合同成交额 1.0 2.4当年净增营业收入0.8 2.5企业利润率 1.0 2.6当年净增高新技术企业数*0.8 2.7当年获得风险投资的企业数0.82.8企业每100亿元营业收入所含有效发明专利数和注册商标数1.02.9企业增加值率 1.22.10园区推动产业技术创新、自立自强、保证供应链自主可控的政策措施和成效评价1.2绿色发展和宜居包容性15%3.1单位增加值综合能耗* 1.23.2园区二氧化碳排放量增长率 1.0 3.3园区总绿地率 1.2 3.4园区各级医院和各类学校数0.8 3.5当年净增从业人员数0.8 3.6单位增加值中从业人员工资性收入占比 1.0 3.7从业人员平均月工资性收入与当地每平米房价的比例 1.0 3.8园区管委会当年可支配财力0.83.9园区促进产城融合、以人为本、共享发展与生态环保、绿色发展、引领示范作用评价1.2开放创新和国际竞争力4.1设立境外研发机构(含境外孵化器)的内资控股企业数0.815%4.2企业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境内外产学研合作经费支出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1.24.3当年获得境外注册商标或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内资控股企业数0.84.4当年新增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内资控股企业数0.84.5出口总额中技术服务出口占比* 1.04.6营业收入中高新技术企业出口总额占比 1.24.7从业人员中外籍常驻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占比 1.2综合质效和持续创新力30%5.1园区全口径增加值占所在城市GDP比例 1.05.2全员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 1.25.3当年内部研发投入强度达5%企业的营收合计占营业收入比例1.2 5.4营业收入中数字产业相关企业营收合计占比 1.05.5当年新晋高成长(瞪羚企业)企业数0.85.6当年在境内外上市(不含新三板)企业数*0.85.7当年内部研发投入强度达5%且营业收入超5亿元的企0.8业数5.8拥有国家级研发机构的企业数0.85.9园区抓党建守规矩、权责健全、体制机制创新、先行1.2先试以及依法施政、严管安全生产、建设平安社区评价5.10园区参与评价所报数据和相关材料的及时性、准确性1.2以及重视火炬统计工作的评价指标解释为探索分类评价机制,体现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基本统一又有所区别对待的原则,部分创新指标和绿色发展指标(用*标注的指标)对东部地区、中部和东北地区、西部地区的各高新区采取差别对待的办法。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1-2023)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1-2023)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77d19a8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88.png)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1-2023)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佳政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企业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1-2023)的通知佳政规〔20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佳木斯市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1-2023)》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2021年10月28日佳木斯市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1-202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的通知》(黑政规〔2021〕7号)精神,进一步整合全市创新资源,激发创新驱动内生动力,发展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规模,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以培育壮大新动能为重点,聚焦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增加和质量提升,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具有佳木斯特色的多层次、分阶段、递进式的科技型企业成长体系。
二、工作目标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进人工智能、5G、工业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形成多点支撑、多业并举、多元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新生成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从无到有”;新培育一批科技型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实现“从小到大”;加速壮大一批具有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实现“从大到强”。
到2023年底,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150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44户,销售收入或估值5亿元以上的创新型领军企业达到4户以上。
定西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科技工作要点》的通知
![定西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科技工作要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f793ad2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fb.png)
定西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科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3•【字号】定科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定西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科技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区科技局,定西经济开发区工信局:现将《2021年全市科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定西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2月23日2021年全市科技工作要点2021年,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起步之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
全市科技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全省科技创新大会暨科学技术(专利)奖励大会、全省科技工作会议、全市科技创新暨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四届十四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市政府工作报告的安排部署,充分发挥政府在科技创新中的组织者作用,围绕打造“三都”“四区”“五基地”,聚焦工业领域补短板、农业领域锻长板、生态领域固底板布局科技创新重点工作,大力实施科技创新提质工程,推动资源配置市场化、平台载体高端化、开放合作全球化、创新系统生态化、科技成果产业化“五化联动”,着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为开启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定西贡献科技力量。
一、目标任务1.推动优势产业转型升级。
大力发展循环农业、现代丝路寒旱农业,壮大“牛羊果菜薯药种”等特色产业,加快推进战略新兴产业与传统优势产业深度融合,通过加强马铃薯主食化、生物制药、食药同源、大健康等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推动中药材、马铃薯、小杂粮、果蔬、草牧、种子种业等产业实现特色化和品牌化。
甘肃省科技厅、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科技厅、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9d8ba7f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7e.png)
甘肃省科技厅、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4.29•【字号】甘科高函[2021]40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关于开展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财政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矿区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现将2021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安排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评审认定工作分两批次安排,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材料,申请企业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每年仅限参评1次),逾期不予受理。
1.第一批网上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30日,各市州科技局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7月9日18点前。
7月12日—7月30日进行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报备等程序。
2.第二批网上受理截止时间为8月20日,各市州科技局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8月31日18点前。
9月1日—9月30日进行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报备等程序。
二、申报企业条件1.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且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认定条件。
《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可登录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官网选择“网上办事-->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下载。
(省科技厅网址https:///index.php)2.高企资格期满终止,要提出重新认定申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1年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1年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c26db80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23.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1年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宁政办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1年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工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起步年,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第一年,也是建党100周年。
做好今年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今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二次全会和经济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为时代使命,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坚决守好三条生命线,走出一条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子,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确保“十四五”实现良好开局,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今年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7%以上,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3%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8%左右,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7%和8%,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左右。
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5%以内。
节能降碳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完成国家下达任务。
为抓好工作落实,现将2021年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任务予以分工。
2021年《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
![2021年《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1262cce743323968001c926f.png)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强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制定了《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2.对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1)依法在江苏省范围内登记注册;(3)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4)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5%以上。
3.对满足第二条第1点或第2点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xx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科技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科技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科技企业。
1.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见附件1);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3.企业“如东县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复印件),企业职工和研发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4.企业近二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二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5.企业获得的在有效期内的授权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其中: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通过独占许可方式取得的需附独占许可协议和主管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6.研发活动证明材料(如: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市级(含)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等证明材料)。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承担南通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获南通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资助的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仅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等各类证明材料(证书或者文件复印件)和以上1的封面及2、3、4点要求的材料。
2.对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1)依法在南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3)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4)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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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1.01.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现将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全省“放管服”有关改革要求,深入推进企业服务便利化和“全网上、一站式”改革,坚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常态化受理,积极组织区域内企业参与评价。
2、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通知》要求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
()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选择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企业提交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受理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
申请企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须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作出承诺,严禁弄虚作假行为。
企业在参与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及时与属地评价机构咨询联系(见附件2)。
3、各市科技局须组织辖区内评价工作机构及时对企业提交评价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将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各地市科技局提交截止日期为10月25日。
4、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关指标已列入我省“十四五”规划《纲要》,请各市科技局高度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作为我省壮大科技企业群体的重要基础工作,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培育发掘更多优质企业新苗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
广泛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评价,加强对已提交注册信息企业评价辅导,指导符合条件企业“应评尽评”,切实提高参与评价企业入库率。
5、各市科技局在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前提下,要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跟踪服务工作,深入了解企业发展需求和政策诉求,加大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给保障和落实力度,主动对接地方税务部门,及时掌握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情况,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可获得省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资金,充分运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确保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知晓政策、用好政策。
6、各市科技局要认真履行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评价条件和程序,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及时处理各类投诉举报。
对确认核实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入库企业,及时提请省科技厅撤销登记编号,营造公正、公开、公平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7、各市科技局要继续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分析,积极组织辖区内科
技型中小企业于每季度最后一月(3/6/9/12月)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写调查数据,及时掌握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运行情况。
8、各市科技局要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体系,加强评价工作机构的日常管理培训,推动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同时要认真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年终总结工作,于11月12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企业典型案例至省科技厅。
附件:1.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2.《各市评价工作机构联系人及电话》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