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三条道德先验原则道德律功利主义义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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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康德总结了三条先验的道德原则:
1、“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这是道德原则形式上的可普遍化要求。以定言判断表示的绝对命令,作为一个先天的综合命题,它的必然性,不是来自前提,也不是来自经验,其必然性、约束性、强制力只能来自行为准则符合规律的普遍性。在此条件之下,“我应该做什么”,主语人称的置换丝毫不会影响宾语的内容。
2、“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视为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这是道德准则质料方面的要求。它是依据第一条准则推衍出来的。每一个人都认为自己存在本身就是目的,具有价值。因此,以普遍化原则推之,他也应该同样地对待其他理性存在者。
3、“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自然王国一样。”这是从整体上对全部准则作完整的规定。它所表达的涵义实际上就是“意志的自律”:人既是道德法则的制定者,又是其执行者。故而,人是自由的。动物听任本能的摆布,而人则由道德律统率,克服欲望的支配从而使人超脱于动物。诚如梯利所言:“道德规律表现人的最内在的自我,道德规律是他的命令,是每一个有理性的人的命令。人要求遵守道德规律,也就是他的自律。
康德伦理学中的道德法则The Law of Morality in Kant's Ethics
第一条公式: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这条“绝对命令”,常常被后人引述,事实上也正是康德的核心思想所在。
第二条公式则是尊重人的原则。康德说: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而在第三条公式里,康德强调: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对自然王国那样。
神存在的意义,已不再仅仅是涉及功利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了人的信仰,而且这与现代民主宪政制度密切相关。康德认为,道德行为总是以一定的理性为价值趋向的,道德的最高理想是至善,为了让至善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道德理想,仅仅靠绝对命令是不够的,还需要辅以“道德公设”;康德将“道德公设”的内容分为三条:“意志自由”、“灵魂不灭”、“上帝存在”。
“意志自由”可以让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灵魂不灭”可以让人一生充满希望与并不绝望,而“上帝存在”可以让人感受到全善、全知、全能的“上帝”在时刻起到裁判、奖惩的作用,让人相信“因果报应”,让人一生有所敬畏,不敢恣意妄为。这便可以说是“神”存在的最大意义了。
西方自文艺复兴以来的思想发展轨迹表明:人自从摆脱了中世纪无主体的局面之后,自主性、独立性得到开启,并日益凸显。边沁等代表的效果论反映了人可以利用主体自身的力量,致力于福利(物质利益)的谋求。而康德的动机论则反映了人的主体性更应该超脱物质层面,实现更高的精神追求,达到真正的自由和解放。“绝对命令”正是奏起了主体性的最强音。“绝对命令”尽管以定言判断出现,反映道德规律。但是,康德致力于将其转化为内心的信念生成机制,以激发主体的道德情感,捍卫道德的纯洁性。因此,尽管他对“准则”和“法则”作出区分,然而却只能停留在词义上。在实际的行为中,两者的区别则为道德信念的强化而弱化。结果,“不能说谎”的可普遍化,使他也只能把朋友推向恶人的魔爪。这也是他无法弥合的理论缺陷。
二、康德的三大道德律为:普遍的行为法则,人是目的以及意志自律。(详见《实践理性批判》)……以下,我参照一些资料进行简要的说明。
1、普遍的行为法则——“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后来康德又对此准则做了一点延伸,即“你的行动,应该把行为准则通过你的意志变为普遍的自然规律。”这一经过变化了的定言命令,在突出行为准则需具备普遍性的同时,强调了如何实现准则向法则转变的关键在于人自身的意志,法则体现着对意志的命令,准则则体现着意志的选择,那么当我们回忆起定言命令表达着的是自身即为意图目的,而不是作为其他目的的手段时,我们知道了与这个道德律令相关联的意志就只能是我们的善良意志了。因为“善良意志,并不因它所促成的事物而善,并不因它期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它善于达
到预定的目标而善,而仅是由于意愿而善,它是自在的善。”
2、人是目的——“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
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该律令是在保证普遍性同时解决
实践原则的质料问题,即目的的依据。康德指出,人之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是作为自在目的而存在着的,在任何时候都只能被当作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人在目的王国中是有尊严而不是
仅有价值的。正因为人是最终的自在目的,人类的善良意志是自在的善,这才促使我们将道德律令看作是行为的直接决定者,道德毕竟是人性中的道德,道德上的善正是善良意志本身。“只有道德以及与道德相适应的人性,才是具有尊严的东西。”
3、意志自律——服从定言命令的人类自身就是道德规律的立法者。任何规律皆为自由的,道德规律亦不例外。人类正是在立法的参与过程中,体现出人的自在目的性。人的尊严、人的法则也因透显着与规律必然吻合的意志,才成为彻底善良的意志。“他之所以崇高,并不由于他服从道德规律,而是由于他是规律的立法者,并且正因为如此,他才服从这一规律。……既不是恐惧,也不是爱好,完全是对规律的尊重,才是动机给予行为以道德价值。只有在其准则可能是普遍立法的条件下才是行动的意志,才是人们可能的理想意志,才是固有的尊重对象。人类的尊严正在让他具有这样的普遍立法能力,虽然他同时也要服从同一规律。”对道德律的尊重最终实现的是对人性自身尊严的尊重,这样的一个道德律才是唯一值
得尊重也是配得上服从的规律。
三、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概述
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主要哲学家有约翰·史都华·米尔(John Stuart Mill)、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等。
功利主义的发展
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西元前5世纪
的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
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Richard Cumberland)、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姆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Claude-Adri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