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三条道德先验原则道德律功利主义义务论
康德三条道德先验原则道德律功利主义义务论

一、康德总结了三条先验的道德原则:1、“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这是道德原则形式上的可普遍化要求。
以定言判断表示的绝对命令,作为一个先天的综合命题,它的必然性,不是来自前提,也不是来自经验,其必然性、约束性、强制力只能来自行为准则符合规律的普遍性。
在此条件之下,“我应该做什么”,主语人称的置换丝毫不会影响宾语的内容。
2、“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视为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
”这是道德准则质料方面的要求。
它是依据第一条准则推衍出来的。
每一个人都认为自己存在本身就是目的,具有价值。
因此,以普遍化原则推之,他也应该同样地对待其他理性存在者。
3、“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自然王国一样。
”这是从整体上对全部准则作完整的规定。
它所表达的涵义实际上就是“意志的自律”:人既是道德法则的制定者,又是其执行者。
故而,人是自由的。
动物听任本能的摆布,而人则由道德律统率,克服欲望的支配从而使人超脱于动物。
诚如梯利所言:“道德规律表现人的最内在的自我,道德规律是他的命令,是每一个有理性的人的命令。
人要求遵守道德规律,也就是他的自律。
康德伦理学中的道德法则The Law of Morality in Kant's Ethics第一条公式: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这条“绝对命令”,常常被后人引述,事实上也正是康德的核心思想所在。
第二条公式则是尊重人的原则。
康德说: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而在第三条公式里,康德强调: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对自然王国那样。
神存在的意义,已不再仅仅是涉及功利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了人的信仰,而且这与现代民主宪政制度密切相关。
康德认为,道德行为总是以一定的理性为价值趋向的,道德的最高理想是至善,为了让至善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道德理想,仅仅靠绝对命令是不够的,还需要辅以“道德公设”;康德将“道德公设”的内容分为三条:“意志自由”、“灵魂不灭”、“上帝存在”。
康德与边沁的哲学思想

边沁:“19世纪的英国哲学与古典哲学相比,最大的成就 是功利主义的滥觞。”边沁把“情感论”的道德原理扩大到 社会政治领域,建立了功利主义的政治伦理哲学。边沁功利 学思想适应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要求,推动各项制度的变革, 同时,也推动了民众观点的巨大变革,产生了巨大的精神实践 效果。总之,功利主义的出现是顺乎历史的发展潮流的,它 对20世纪的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领域产生了极其 深远的影响。 边沁既是“一个伟大的对既有事物的怀疑者”,也是一个 “伟大的颠覆者,或者用大陆哲学家的语言来说,是他的时代、 他的国家的伟大的批判性思想家”。罗素曾经评价功用主义 者说,他们的理论虽然由于过分注重人的现实的苦乐而显得卑 下,但他们关心同胞的福利,所以他们本人的品格是无可挑剔的。
康德:
• 康德,德国哲学家、天文学家、星云说的创立者之一、德国古典哲 学的创始人,唯心主义,不可知论者,德国古典美学的奠定者。他被 认为是对现代欧洲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之一,也是启蒙运动最后一位 主要哲学家。
边沁:
• 杰里米· 边沁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 和社会改革者。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是英国法律改 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 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他还对社会福利制 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
“判断力批判”要回答的问题是:我们可以 抱有什么希望?康德给出的答案是:如果要真 正能做到有道德,我就必须假设有上帝的存在, 假设生命结束后并不是一切都结束了。“判断 力批判”中,康德关心的问题还有人类精神活 动的目的、意义和作用方式,包括人的美学鉴 赏能力和幻想能力。
• 要做一个经常反省自己的人。——康德 • 想象与认知完全是两个概念。——康德 • 人类是唯一通过教育才能生存下去的物种 。 ——康德 • “没有任何事情会比人的行为要服从他人 的意志更可怕了” ——康德
详解康德道德律令

详解康德道德律令现在国内外关于康德道德哲学的讨论非常热烈,特别是在中国目前所面临的这样一个文化转型、社会变革的特殊时期,所引发的社会道德问题尤为突出,以至于在国内曾经掀起过一场关于道德问题和人文精神的大讨论。
其中一个最重要的讨论焦点就是当代社会的道德滑坡,以及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在当代条件下显出它的不适应性的问题。
但是这场声势浩大的讨论最后不了了之。
在这场讨论中,一种观点认为我们应该回归传统文化,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该重建现代文化。
笔者认为,在当代我们应该更多地吸收一些西方人的观点和视角,了解他们在道德问题上的看法。
西方从建立资本主义一直到进入现代工业社会,历经了好几百年,在这样的过程中,他们的道德观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从西方启蒙运动时期以来这种变化最为显著。
促成这一重要转变的思想上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就是康德以及康德的道德哲学。
因此,假如中国当代社会生活也要经历这样一条发展道路的话,那么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可以从近代西方理性主义吸收很多值得借鉴的、对于国人来说将完全是崭新的东西。
提及康德道德哲学,中国人并不陌生,我们对它已经研究一百多年了。
但是笔者仍然觉得康德道德哲学还有很多东西我们没有触及到,还有一些东西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事实上,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人理论水平低下,主要是中国人在研究西方理论,特别是在涉及道德领域的诸多问题的时候,普遍呈现出一种浮躁的心理:认为我们中华民族在道德方面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这是一个应该由我们来发言的领域。
在这样的心态影响下,人们对西方道德方面的言论往往是一知半解,在并不完全了解的情况下,就忙于发挥去了。
笔者觉得今天我们应该重新审视那些认为已经过时了、已经研究得差不多了的人物、思想(尤其是在道德领域),重新客观地、深入地去体察西方人的思想中所包含的真实意味。
笔者进行一番深入研究后发现,康德道德哲学里面关于道德立场、道德基础以及他对道德结构的理解跟我们中国人的完全不同,我们应该去体会隐藏在这些命题后面的东西对我们所具有的真正意义。
第六讲义务论

有没有绝对的道德规范?
一、“道德规范是绝对的”
案例:哈里·杜鲁门与伊莉莎白·安斯康
作为作出向广岛和长崎投放原子弹决定的人 ,美国第33任总统哈里·杜鲁门将永远被人 们记住。当他1945年成为总统的时候,随着 富兰克林·D·罗斯福的去世,杜鲁门完全不 知道关于这种炸弹的进展情况,不得不由总 统顾问向他提供这些情况。他们说,联军将 要在太平洋赢得战争了,但是代价巨大。已 经做好了登陆日本本国岛屿的准备,甚至会 比诺曼底登陆更为血腥。然而,在日本一两 个城市使用原子弹,可能会使战争迅速结束 ,就没有必要登陆了。
因此,经过全部的深思熟虑的真诚(诚实)是神 圣的,并且是理性要求的绝对命令,不受任何权 宜方案的限制。
这个论证可以以更一般的形式来阐述:
我们受到诱惑,想把不撒谎的规范作为例外来处 理,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我们认为诚实的结果是 不好的,而撒谎的结果是好的。
然而,我们从来不能确定行为的结果会是什么— —我们不可能知道好的结果一定会随之而来,撒 谎的结果也可能难以预料地不好。
五、对康德基本思想的另一种审视
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在《伦理学简史》(A Short History of Ethics, 1966 )一书中指出:
“对很多从未听说过哲学(更不用说康德)的 人来说,道德大概就是康德说的那种东西。”
——这就是说,规范体系不考虑人的需要和欲 望,它是根据责任感必须遵循的。
康德的基本思想:
如果你应该(或不应该)做如此等等某事是真的,那 么,就一定有你应该做(或不应该做)它的理由。
“如果你在一种情况下,接受把某一考虑作为理由, 你一定得接受在其他情况下也把它们作为理由来考虑 。”
康德的“自律即自由”,这句话在道家老子思想中也一样!

康德的“自律即自由”,这句话在道家老子思想中也一样!大家好,这里是小播读书,今天我们继续分享《道德哲学》这本书。
前面一篇文章,我们分享了道德哲学中主流的一种思想英国哲学家边沁和穆勒提出的:“功利主义”,接下来,我们今天分享另外一派观点,那就是大哲学家康德的“义务论”。
如果说功利主义是注重结果的话,那么康德的义务论就是更注重:动机。
每一种道德理论都有一个起点。
前我们介绍边沁和穆勒的功利主义始于“善理论”,也就是幸福或快乐是至善,不幸福或痛苦是至恶。
这个理论与结果主义的对理论,也就是对的行为总是会将善最大化,它们结合在一起,便产生了功利主义的道德理论。
而康德的“义务论”的起点是什么呢?在康德的著作《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提出了“善良意志”。
那什么是“善良意志”呢?其实我们也可以简单理解为“善良的初心”,或者“善良的动机”。
和功利主义以结果论英雄相比,康德认为,善良意志之所以是善的,是道德的,就因为它本身就是善的,而是获得了善的结果。
所以,其实康德的善良意志其实区分了:道德是好的,和道德上好的结果。
但其实康德的道德感也广受质疑,比如后来的卡尔·马克思就指责康德,将道德简化成了“区区的意志”,忽略了这种意志对世界是否造成了任何影响。
但是康德的道德哲学的内容,显然不仅仅只是“简单的善良意志”,而是一种几乎完美的善良意志,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说:很多人极富同情心,以至于在没有任何额外的虚荣或自利动机的情况下,他们也心满意足地向周围的人传播着快乐,而且只要这快乐是他们传播的,他人的满足感便能让他们感到欣慰。
但我主张,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这种行为与义务多相符,有多友好,都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而是同其他倾向有着一样的地位。
显然,在康德眼里,如果一个人享受向他人传播幸福、为他人做好事,换句话说,他在行善的同时,获得了某种满足感和自豪感,这样的行为都不是纯粹道德的行为,所以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是一种纯粹的“善良意志”,不含有任何私欲的动机,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甚至将“同情”视为“次等级”的道德。
康德的主要哲学观点

康德的主要哲学观点
康德(Immanuel Kant)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他对伦理学、认识论和形而上学等领域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以下是康德的主要哲学观点:
1.两个世界的区分:康德提出了"两个世界"的区分,即"现象世界"和"物自体世界"。
现象世界是我们感知和经验的世界,受到我们主观认识的限制;而物自体世界是超越我们经验能力的事物本质所在。
2.纯粹理性批判: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试图解决哲学的根本问题,探讨我们对于认识和理性的界限。
他认为,人类认识的能力受到先天的概念和形式的限制,我们只能通过这些概念和形式来理解世界。
3.义务论伦理学:康德提出了基于义务的伦理学,强调道德行为应该基于理性原则而非感性的欲望。
他的道德理论以"行为的普遍化原则"为核心,即我们应该根据我们的行为是否能够成为普遍法则来判断其道德性。
4.经验与概念的关系:康德认为,我们的经验是通过感觉材料与我们内在的概念和判断相结合而构建的。
他强调了理性的作用,并主张我们的认识不仅依赖于感性经验,还需要理性的活动。
5.美学与审美判断:康德对审美领域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审美判断力"的概念。
他认为,审美判断是主观的,但又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它是基于一种对客体的无目的欣赏和纯粹感性的经验。
这些是康德哲学中的一些重要观点,他的思想对于后世哲学和其他领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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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三大道德原则

康德三大道德原则康德的三大道德律为:普遍的行为法则,人是目的以及意志自律(详见《实践理性批判》)。
第一条:“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
”说得简单一点的话就是行为必须具有可普遍性。
也就是要求人们做人人都应当做的事情。
如果指导行为的原则不是一切人所应当奉行的,那么这个原则就没有普遍必然性,就不是绝对命令。
例如,不要自杀和不要骗人,两个命题都不可能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因为它们一旦被普遍化就会成为一个自相矛盾和自我取消的命题,如“自杀”一旦普遍化就没有人再可以自杀了,骗人如果成为普遍化,也就没人能够成功的骗别人了。
第二条:“你要这样行动,永远都把你的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个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同时用作目的,而决不只是用作手段。
”即把自己本人和他人都要当作目的。
例如,我们去帮助别人,仅仅是为了帮助别人本身,让受帮助的人走出困境,而不是以帮助别人为跳板实现自己的私人利益。
同时,康德认为世界上的一切只对人才有价值,单纯的东西离开人就没有价值了。
在人行为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暂时的阶段性的目的,但是总的最终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人本身。
所以“人是目的”贯穿在人的一切其他目的中,其他目的都可以成为单纯的手段,惟有人性本身不能成为手段,它是自己实现自己的终极目的。
康德总结道:不要把自己的人性当手段;不要把他人的人性当手段;以促进自己的人性为目的;以促进他人的人性为目的。
第三条:“作为自己和全部普遍实践理性相协调的最高条件,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这一理念。
”这就是意志自律,也就是自己为自己立法。
所谓自律,是相对他律而言。
他律是指意志由环境、幸福、良心(内在感观)、神意等决定。
康德认为,意志行为服从于这些外在因素是不道德的,因为它不是法由己出的自律。
在他看来,人不是只知服从的物,也不是只知立法的神,而是服从自己立法的主人。
道德律令是绝对服从由自己所立的法的,它以人为目的而普遍有效。
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 - 复旦大学精品课程

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一、“善良意志”与“义务”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强调人的自律,认为人类辨别是非的能力是与生俱来的,而不是后天习得的。
基于此,他提出道德律令的概念,并认为其是普遍性的道德准则。
真正的道德行为是纯粹基于义务的行为,为实现个人功利目的而行事就不能被认为是道德的行为。
因此,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并不取决于行为的后果,而是取决于采取该行为的动机。
只有当我们遵守道德律令时,我们才是自由的。
“善”是道德哲学的核心词,善所形容的对象是行为所依从的准则以及其规定根据——意志,唯有意志(的坚定带来的自律性)才能不受任何外在的必然事态或感性情欲的决定,才能达到自主、自由和自律的至高无上的境界,从而充分的体现人性的深邃与尊严,因此,我们所生活的这个世界上最善的东西莫过于意志本身。
康德的道德律令又被称为善良意志,它是道德价值的真正来源。
康德认为人是理性的存在物,人的自由意志就是理性的实践能力,即实践理性。
所谓实践理性就是理性的实践能力,即与认识能力相对应的意志能力,与知识相对应的行动能力。
康德认为,善良意志是道德哲学的出发点并为普通人所熟知的重要道德意识,他强调唯独善良意志能够被设想为无条件而善的东西。
平常人的意志往往为欲望所支配,但这并不自由,作为道德的意志来自常人却又高于常人的意志,才是在实践中体现的理性思维。
善良意志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化,就是与偏好相对的义务。
义务同善良意志相联系,是见之于理性的善良意志;而偏好是处于常人的感性和欲望,因而不具有普遍必然性,不具有普遍法则的约束力。
正是因为在义务同善良意志相联系,康德的伦理学又被称为义务伦理学。
由此康德推出关于义务的三个命题:第一,义务是道德价值的根据和来源;第二,义务本身就是善,本身就具有道德价值;第三,义务就是由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而行为必要性。
由此可看出,康德义务论伦理学的“义务”,是指行为者服从理性支配的义务,尊重规律的义务,遵循善良意志的义务,也就是执行绝对命令的义务。
康德的道德律

康德的道德律康德的道德律(2007-06-05 06:44:05)转载▼康德(Immanuel kant)是德国著名的哲学家,于1724年4月22日出生在东普鲁士哥尼斯堡(Konigsburg),1804年2月12日逝世,享年八十岁。
康德被公认为启蒙运动时代最重要的人物之一,曾被推荐为大学校长,先后被当选为柏林科学院院士,彼得堡科学院院士和西恩(意大利)科学院院士。
康德着力论述理性的局限,主张宗教的核心是道德。
其《纯粹理性批判》(A Critique of pure Reason)等著作,在哲学、伦理学和神学方面皆有深远影响。
康德认为,道德是宗教唯一稳妥的基础。
他认为,人的心中都有一个道德律,这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人的行为的最根本问题就是道德的自律。
他指出,任何行为都是受命式的,可分为两类:第一类叫假言命令,行为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被视为一种手段;第二类叫绝对命令或无上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s)是仅仅为道德律所支配而尽的义务,不为任何别的目的,行为本身就是必须的。
康德认为,只有后者才能称为道德。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根本原理》中说:一个善意之所以为善,非因它所履行或举的功效,也非因它的内容达成某些预定目的,而单是为决定之故——意思是,它本身便是善了,......纵使这个善意受到了逆境劣运的特殊阻碍,或如某种类似继母的虐待恶遇,以致缺乏力量,不能达成应有目的;即使它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而仍毫无成功,只徒然地剩下一个善意,它仍好比一块宝石保有其自身的光辉,在其本身具有全部价值而无穷。
①基于道德,康德推论道:1、幸福是每个人的渴望(所需要的);2、道德是每个人的责任(义务);3、把二者结合起来的就是最高的善;4、这个“最高的善”是应该追求的,因为它是最高的善。
所以,要将追求幸福与尽义务结合起来,必须假设神的存在;由于没有人能在今生达到最高的善,故必须假定有来生,以便继续追求。
论康德的三大先验原则

论康德的三大先验理论《纯粹理性批判》是康德哲学代表作,与《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合称“三大批判”。
这三大批判理论也即康德的三大先验理论。
在《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序言中,康德专门定义了“批判”。
简要说,他的“批判”相当于咱们通常所说的“分析”。
《纯粹理性批判》是德国哲学革命的开端,它彻底改变了西方哲学的发展方向,奠定了批判哲学体系及其后全部哲学研究的认识论、方法论、逻辑学和形而上学基础,至今仍是西方哲学经久不衰的最本质源泉。
《纯粹理性批判》回答了人类最基本的问题:人类能够知道什么?康德之前,通常认为人类认识的惟一来源是经验(实际上现在还有N多的人这样认为)。
康德证明,经验在成为认识之前必须经过人类大脑的加工。
就是说,在认识过程中,人本身比客观事物更重要。
所谓“主观唯心主义”。
康德认为我们根本不可能认识客观事物,只能认识客观事物的表面现象。
最典型的就是“横看成岭侧成峰”,关键看观察者站在哪个角度。
这就是哲学史上著名的“哥白尼转向”。
哥白尼打破基督教会统治欧洲思想界一千年的“地心说”,指出太阳才是宇宙中心,人类并不是宇宙中心。
因此,即便上帝创造了人类,宇宙也不是他创造的。
康德在哲学上做了同样的事情。
如果,在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过程中,人是决定性的,那么,人类眼中的“客观世界”,它的创造者就不是上帝,而是人自己。
康德认为人类所有问题的最终答案不在经验,也不在上帝,而在纯粹理性。
宇宙中并没有不依赖于人类主观思想的“纯粹的客观存在”。
例如人类根据太古以来的肉眼观察一直以为太空中有两个星系是邻居,而21世纪最新观测的数据证明,它们相距几千光年,只有从地球的角度看过去,它们才“邻近”。
因此,我们相信了上千年的“邻近”这个“客观事实”,实际上并非“客观的存在”。
1788年,《实践理性批判》出版。
这本书回答人类的第二大问题:“我们应该做什么?”康德说,我们无法证明上帝存在,因为从来没人见过他老人家。
但上帝仍然存在,因为每个人——包括极恶之人——都能分清善恶。
康德伦理学三大基本原则

康德伦理学三大基本原则康德是德国哲学家,他的伦理学体系包括三大基本原则,即"义务论"、"整体论" 和"尊严论"。
这些基本原则描述了一个人应该如何行动和生活,以实现道德和人类尊严。
首先,"义务论"是康德伦理学的第一个基本原则。
它认为人们的行动应该由其义务和责任来确定,而不是由其自身的利益。
这就是说,每个人都有一些道德义务要履行,这些义务并不是基于任何其他原因,只是因为他们是人。
例如,我们有义务诚实、守信用、尊重他人的尊严、不伤害别人等等。
这些义务在康德看来是普遍的、不变的和不可多得的,无论在什么时间和地点,都应该被尊重和遵循。
其次,"整体论"是康德伦理学的第二个基本原则。
它认为人们应该将每个人和事物视为一个整体,而不是作为单独的个体来看待。
它告诉我们,我们不能把自己的偏见、利益和需求置于整体社会和人类尊严之上。
相反,我们应该关注整个人类社会的利益和需要,这包括永续发展、平等、自由和不受伤害的权利。
最后,"尊严论"是康德伦理学体系的第三个基本原则。
它认为人类的尊严是最高的。
换句话说,每个人都有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他们不应被用作任何其他目的的工具来达到个人或团体的目的。
因此,任何有损他人尊严的行为都是违背康德伦理学原则的。
通过这三个基本原则,康德伦理学呼吁个人遵守道德义务,关注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需要,并尊重每个人的尊严。
换句话说,我们应该把我们自己放在一个更广阔的社会背景下,关注我们行动的后果,并确保我们的行为不会伤害他人或他们的尊严。
康德伦理学让我们看到人类社会在伦理上应该做到什么,这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个良好的道德指导方针。
试析康德绝对命令的道德观-毕业论文[管理资料]
![试析康德绝对命令的道德观-毕业论文[管理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82d92b9ba417866fb94a8ee7.png)
教学单位哲学系学生学号201181014026编号ZX2015ZX026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试析康德“绝对命令”的道德观及其当代启示》学生姓名杨聪聪专业名称哲学指导教师王小莉2015 年05月10日试析康德“绝对命令”的道德观及其当代启示杨聪聪(宝鸡文理学院哲学系陕西宝鸡 721016)摘要:18世纪启蒙时代的德国,康德在哲学史上开启的“哥白尼革命”,充分伸张了人的理性,肯定了人的自由,确立了人的地位和价值,提高了人在自然面前的至上尊严。
其中他的“普遍立法”、“人是目的”、“意志自律”的“绝对命令”式的理性义务论道德观更是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和非凡的意义,为伦理学和道德哲学热切关注。
时至今日,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正面对现代社会的道德问题与困惑,亟待一种公平正义的社会道德体系的建立。
因此,探究康德“绝对命令”的道德价值观,阐述其对现代社会道德评价体系的启示,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普遍立法;人是目的;意志自律;绝对命令Try to Analyze 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Moral view of Kant and its Modern EnlightenmentYang congcong(Baoji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neces ,PhilosophyDepartment,Baoji,Shaanxi,721016)Abstract:At the 18th enlightenment in Germany, Kant initiated the Copernican revolution,which fully upheld human reason, affirmed the human freedom and established human status and value and improved the supreme dignity of people in front of the his Categorical imperative reason obligation-moral view including"universal legislation", "human-orientedness"and " self-disciple of human will" has great influence and extraordinary significance,which is deeply concerned by Ethics and Moral Philosophy.When China today in the period of socialtransition ,facing with the moral problems and confusion of modern society,it's urgent to establish a equitable and just social moral system .So it's of significance to explore about Kant's categorical imperative-moral worth view and to elaborate its enlightenment for the modern social and moral evaluation system.Key words:universal legislation;human-orientedness;self-disciple of human will;categorical imparative目录一、论文正文一、中国社会转型期的道德困境与道德诉求 (1)(一)社会转型期——当代中国的社会时代背景 (1)(二)现阶段的道德困境与诉求 (1)二、康德“绝对命令”的哲学释义 (2)(一)道德之问——道德何以可能 (3)(二)“绝对命令”之原则特点 (3)(三)“绝对命令”的三公式 (4)1、普遍立法 (4)2、人是目的 (5)3、意志自律 (5)(四)“绝对命令”之意义 (5)三、康德“绝对命令”道德观的当代启示 (6)(一)提供道德价值终极评判标准 (7)1、“绝对命令”是道德价值评判标准 (7)2、意志的自律是道德的最高原则 (7)(二)提供解决道德问题的范式 (7)1、追求共同的道德取向 (7)2、价值选择和道德评价机制 (8)参考文献 (10)谢辞 (11)二、附录宝鸡文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12)宝鸡文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结题报告 (13)宝鸡文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答辩报告 (14)今天,面对汹涌而至的全球性问题,伴随而来的是各种类型的不良情绪的极度宣泄。
义务论功,利论核心内容

义务论功,利论核心内容
义务论是指人的行为必须按照某种道德原则或按照某种正当性
去行动的道德理论。
是由有德国严谨的理性思维传统的康德创立的,在先验唯心论的基础上,运用理性自律的方法,以普遍立法、人是目的、意志自由三大绝对命令为表现形式的,强调动机的纯洁性和至善性的伦理学。
义务,就是责任,来自于人的内在理性。
在规范伦理学中,与后果论不同的学说是康德的义务论。
“最重要的是,不在于达到一个实体性的目标,而是根据我们意志中展示的特定的性质而行动,不计较是否得到好处。
最高的善,是由我们行为自身的内在结构决定的,这就是说,最高的价值就是道德上值得赞许的。
在康德看来,人是具有实践理性和道德感的。
” 在康德看来,个人在经验水平上所产生的道德意识与自私之间的诱惑经常会处于矛
盾之中,甚至会使这种从经验中形成的道德意识服从于自私的诱惑。
针对经验主义伦理思想方法的局限,康德认为在经验世界中通过感受所形成的理性见识是不可靠的,道德就应该由从追求个人利益的幸福论立场,向追求普遍义务的责任意识意志立场的过渡。
这样,以康德为代表所开创的义务论伦理思想方法,当其来到世界时就直接承负起廓清民风、纯洁民心、为社会确立起道德责任意识的历史使命。
康德哲学三原则

康德的道德哲学三原则康德总结了三条先验的道德原则:1、“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这是道德原则形式上的可普遍化要求。
以定言判断表示的绝对命令,作为一个先天的综合命题,它的必然性,不是来自前提,也不是来自经验,其必然性、约束性、强制力只能来自行为准则符合规律的普遍性。
在此条件之下,“我应该做什么”,主语人称的置换丝毫不会影响宾语的内容。
2、“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视为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
”这是道德准则质料方面的要求。
它是依据第一条准则推衍出来的。
每一个人都认为自己存在本身就是目的,具有价值。
因此,以普遍化原则推之,他也应该同样地对待其他理性存在者。
3、“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自然王国一样。
”这是从整体上对全部准则作完整的规定。
它所表达的涵义实际上就是“意志的自律”:人既是道德法则的制定者,又是其执行者。
故而,人是自由的。
动物听任本能的摆布,而人则由道德律统率,克服欲望的支配从而使人超脱于动物。
诚如梯利所言:“道德规律表现人的最内在的自我,道德规律是他的命令,是每一个有理性的人的命令。
人要求遵守道德规律,也就是他的自律。
康德伦理学中的道德法则The Law of Morality in Kant's Ethics第一条公式: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这条“绝对命令”,常常被后人引述,事实上也正是康德的核心思想所在。
第二条公式则是尊重人的原则。
康德说: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而在第三条公式里,康德强调: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对自然王国那样。
神存在的意义,已不再仅仅是涉及功利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了人的信仰,而且这与现代民主宪政制度密切相关。
康德认为,道德行为总是以一定的理性为价值趋向的,道德的最高理想是至善,为了让至善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道德理想,仅仅靠绝对命令是不够的,还需要辅以“道德公设”;康德将“道德公设”的内容分为三条:“意志自由”、“灵魂不灭”、“上帝存在”。
伦理学知识点43 康德的三条律令

第二节 目的论与义务论
(二)评价: 1、道德是基于理性基础之上的,是人自
由意志的结果,体现了人的尊严和崇高。人 是自己的主人。
2、唯动机论。割裂了动机和效果的关系。
把人当工具:把人当成达到某一目的的工具 把人当目的:尊敬他是一个理性的具有道德行为的 尊严存在者。
第二节 目的论与义务论
第三条律令:个个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是颁定普 遍律的意志。
意志自律原则:普遍的道德律令是由人的理性 制定的,所以才具有人人遵守的普遍有效性,人服 从于自己理性指定的规律,而不是服从于外界的必 然性,这也是人之所以自由伟大和有尊严)
第二节 目的论与义务论
3、三条律令 (1)内容
第一条律令:我一定要这样行为,使得我 能够立定意志要我的行为的格准成为普遍规 律。
可普遍化原则:如果你不愿意任何人采取 某一行为,你自己就不应该如此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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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目的论与义务论
第二条律令:你必须要这样行为,做到无论是你 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作目的,总不把 他只当作工具。
简述义务论

简述义务论、效果论和德性论的基本观点,谈谈你的看法论、效果论和德性论都旨在给伦理学提供一个完整的体系,试图解决我们应该怎么做的问题。
也即我们应该怎样支配我们的自由。
而这三种三大派别分别从不同的方面讨论我们的行为。
义务论的典型代表是康德,或者说,义务论是康德对效果论只注重结果而不看动机的反抗。
义务论所关注的是行为的动机,它主要以行为所从出的准则来判断行为的道德价值。
康德的理由是同一个行为可以有许多种不同的动机,而这些动机并不都是良善的,只有动机良善的行为才是有意义的。
这就涉及道德法则的问题。
道德法则是定言命令,也即行为的目的与手段是统一的。
同样是诚实,当我不是为了别的目的而只是为了诚实而诚实的时候,即是说,我只是因为“你应该诚实”这一命令而诚实,这样的行为就是有了道德价值。
而关于道德法则的定言命令则为: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即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的人格中的人性和其他人格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待。
效果论更像是一种功利主义。
系统的功利主义理论形成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代表人物为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密尔。
效果论关注的是一个行为的效果或目标,以行为的后果作为标准来判断行为的道德价值。
他们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
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问题是,这种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常常会侵犯少数人的利益,就会与道德矛盾。
德性论伦理学起源于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
亚里士多德把最好的生活方式称为“幸福”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是幸福的,相反的活动则导致不幸,这种合乎德性的活动贯彻在生活之中,是最持久最有价值的。
德性是处理情感和行为的选择能力,存在着“过度”、“不足”和“中间”。
那么我们的具体行为中就存在着实践智慧。
实践智慧是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即辨别和选择善恶、利害的能力。
康德道德哲学的三条律令问题

康德道德哲学的三条律令问题
康德的道德哲学提出了三条绝对律令,它们分别是:
1. 普遍立法:个人行为的标准必须可以成为普遍规律。
这意味着道德准则应当适用于所有人,而不仅仅是个别人或特定群体。
2. 人是目的:人的行为必须把人当作目的,而不是当作工具。
这意味着人应该被尊重和珍视,而不是被利用或视为达成目的的手段。
3. 意志自律:每个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是颁布普遍规律的意志,即道德主体不受外界因素制约,为自己规定法则。
这意味着人们的行为应该是基于自我理性的驱使,而不是受外界因素的制约。
这三条绝对律令构成了康德道德哲学的基础,强调了道德的普遍性和独立性,以及人的尊严和自由的重要性。
然而,康德的道德哲学在实践上可能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例如在某些极端情况下,这些律令可能会导致道德困境或难以实施。
因此,对于这些问题的理解和解决需要进一步的哲学思考和探讨。
康德的道德义务论

康德的道德义务论康德的道德义务论, 就其内容讲是多方面的, 他提出的善良意志、道德命令、意志自律、善恶观念、道德情感以及至善的道德理想等, 构成其基本内容, 也是构成他的义务论伦理学的基本要素。
( 一) 善良意志。
善良意志是康德义务论体系的重要内容, 也是康德为完善自己的义务论体系的首要命题。
康德是对理性及其表现“好意志”即善良意志推崇备至的一位思想家。
他认为, 世界上只有一个东西是无条件的善, 不但它自身是无条件善的, 而且也是使一切其他东西成为善的条件, 这个东西就是理性, 即善良意志。
康德认为, 人要有道德的行为, 要有好的意志即善良意志。
所谓善良意志, 是指意志本身的善, 是在宇宙间唯一不加任何条件的, 它是一切善的根源。
也许它不能达到所想象的好的目的, 但这并不妨碍其本身的善。
在康德看来, 好意志之所以好, 就是因为世界上再也找不出象它一样好的东西。
如果没有好的意志驾驭人的品性, 它们会变成极恶毒、极害人的东西; 属于命运的权势、财富、荣誉、健康、幸福, 如果没有好意志正确地对待和运用它们, 也可以使人变得骄横和自负, 成为恶的东西。
唯有好意志是好的, 即便这个意志无法实现或毫无成就, 也不会因此而丧失其自身的价值。
在康德看来, 义务观念包涵着好意志这个概念, 只有出于义务心的行为才是道德的, 若以各种偏好作为行为的动机, 那都是不道德的。
总之, 善良意志的唯一动机, 就是为了尽自己的务而去尽自己的义务。
( 二) 道德命令。
道德命令又叫绝对命令或道德律, 是构成康德道德义务论的又一重要内容。
道德命令主张人应该遵循的规则能同时成为普遍的道德法规, 以便使他人也能普遍遵循这样的道德法则, 这是一个比善良意志更为深化的道德概念。
人们只有严格按照绝对命令的道德要求去做才是道德的; 反之, 就是不道德的。
由于道德律排除了一切经验内容, 不受经验制约,只剩下形式本身, 因而康德又把这种先验的普遍道德律称为形式道德。
康德的义务伦理学

实践命令
任何人都不应仅仅被视为或用作达到 别人目的的手段,每个人本身就是独 特的目的—— 至少在道德上说来是如 此。这一原则有时被称为康德的“实 践命令”。 如果我们把公正和平等待遇视为任何 道德体系的必要属性,那么,它看起 来肯定是一条重要原则。 这一原则还可以被用作对于“本利分 析”或“目的证明手段之正当性”之 问题的“解毒药”。(“本利分析” 的问题,同两种形式的功利主义相关 联)
康德的义务伦理学
曾勇
主要内容
康德(1724—1804) 康德的生活简单严谨,他推崇和尊重的是 古代斯多葛学派(Stoics)的反省和提 升坚强意志的原则,所以为了强化其脆 弱的本性,康德以严格的训练,克制舒 适和纵容。 康德在其道德理论中强调人的尊严及其被 尊敬的权利,他以为每一个人之所以有尊 严,不是基于其社会地位、不是其特殊 才智,也不是其成就,而是其天生的理 性能力,也就是每个人都可以思考、选择 的能力,这个能力不只能创造自己的生 活,也能制定法律保障和提升相互尊敬。
包涵若干道德原则。 康德的这种力量和依普遍正义原则 而行的责任为“自律”或“自主性” (autonomy),在他的政治理论 中,自主性就是给予个人道德权威 和地位,对抗政府的力量。 在此必须强调的是,康德认为自律 的基础不在人的情感,因为欲望是 偶然的,而且会因人、因时而异, 所以不能作为维持社会机制、制定 普遍规则的稳定基础。 系统阐述了“义务伦理学”的规则 非结果论。
社会制定不能诉诸外在于人的理 性,否则就是他律 (heteronomy ),而必须基于 理性所形成之法则,只有如此才 能保障自由和正义,对康德而言, 所谓自由把个人特殊的欲望和喜 好从属于普遍的道德律之下的能 力。 康德是第一个将“责任”(duty) 这个概念当成道德的核心概念的 哲学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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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康德总结了三条先验的道德原则:1、“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这是道德原则形式上的可普遍化要求。
以定言判断表示的绝对命令,作为一个先天的综合命题,它的必然性,不是来自前提,也不是来自经验,其必然性、约束性、强制力只能来自行为准则符合规律的普遍性。
在此条件之下,“我应该做什么”,主语人称的置换丝毫不会影响宾语的内容。
2、“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视为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
”这是道德准则质料方面的要求。
它是依据第一条准则推衍出来的。
每一个人都认为自己存在本身就是目的,具有价值。
因此,以普遍化原则推之,他也应该同样地对待其他理性存在者。
3、“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自然王国一样。
”这是从整体上对全部准则作完整的规定。
它所表达的涵义实际上就是“意志的自律”:人既是道德法则的制定者,又是其执行者。
故而,人是自由的。
动物听任本能的摆布,而人则由道德律统率,克服欲望的支配从而使人超脱于动物。
诚如梯利所言:“道德规律表现人的最内在的自我,道德规律是他的命令,是每一个有理性的人的命令。
人要求遵守道德规律,也就是他的自律。
康德伦理学中的道德法则The Law of Morality in Kant's Ethics第一条公式: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这条“绝对命令”,常常被后人引述,事实上也正是康德的核心思想所在。
第二条公式则是尊重人的原则。
康德说: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而在第三条公式里,康德强调: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对自然王国那样。
神存在的意义,已不再仅仅是涉及功利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了人的信仰,而且这与现代民主宪政制度密切相关。
康德认为,道德行为总是以一定的理性为价值趋向的,道德的最高理想是至善,为了让至善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道德理想,仅仅靠绝对命令是不够的,还需要辅以“道德公设”;康德将“道德公设”的内容分为三条:“意志自由”、“灵魂不灭”、“上帝存在”。
“意志自由”可以让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灵魂不灭”可以让人一生充满希望与并不绝望,而“上帝存在”可以让人感受到全善、全知、全能的“上帝”在时刻起到裁判、奖惩的作用,让人相信“因果报应”,让人一生有所敬畏,不敢恣意妄为。
这便可以说是“神”存在的最大意义了。
西方自文艺复兴以来的思想发展轨迹表明:人自从摆脱了中世纪无主体的局面之后,自主性、独立性得到开启,并日益凸显。
边沁等代表的效果论反映了人可以利用主体自身的力量,致力于福利(物质利益)的谋求。
而康德的动机论则反映了人的主体性更应该超脱物质层面,实现更高的精神追求,达到真正的自由和解放。
“绝对命令”正是奏起了主体性的最强音。
“绝对命令”尽管以定言判断出现,反映道德规律。
但是,康德致力于将其转化为内心的信念生成机制,以激发主体的道德情感,捍卫道德的纯洁性。
因此,尽管他对“准则”和“法则”作出区分,然而却只能停留在词义上。
在实际的行为中,两者的区别则为道德信念的强化而弱化。
结果,“不能说谎”的可普遍化,使他也只能把朋友推向恶人的魔爪。
这也是他无法弥合的理论缺陷。
二、康德的三大道德律为:普遍的行为法则,人是目的以及意志自律。
(详见《实践理性批判》)……以下,我参照一些资料进行简要的说明。
1、普遍的行为法则——“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后来康德又对此准则做了一点延伸,即“你的行动,应该把行为准则通过你的意志变为普遍的自然规律。
”这一经过变化了的定言命令,在突出行为准则需具备普遍性的同时,强调了如何实现准则向法则转变的关键在于人自身的意志,法则体现着对意志的命令,准则则体现着意志的选择,那么当我们回忆起定言命令表达着的是自身即为意图目的,而不是作为其他目的的手段时,我们知道了与这个道德律令相关联的意志就只能是我们的善良意志了。
因为“善良意志,并不因它所促成的事物而善,并不因它期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它善于达到预定的目标而善,而仅是由于意愿而善,它是自在的善。
”2、人是目的——“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该律令是在保证普遍性同时解决实践原则的质料问题,即目的的依据。
康德指出,人之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是作为自在目的而存在着的,在任何时候都只能被当作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人在目的王国中是有尊严而不是仅有价值的。
正因为人是最终的自在目的,人类的善良意志是自在的善,这才促使我们将道德律令看作是行为的直接决定者,道德毕竟是人性中的道德,道德上的善正是善良意志本身。
“只有道德以及与道德相适应的人性,才是具有尊严的东西。
”3、意志自律——服从定言命令的人类自身就是道德规律的立法者。
任何规律皆为自由的,道德规律亦不例外。
人类正是在立法的参与过程中,体现出人的自在目的性。
人的尊严、人的法则也因透显着与规律必然吻合的意志,才成为彻底善良的意志。
“他之所以崇高,并不由于他服从道德规律,而是由于他是规律的立法者,并且正因为如此,他才服从这一规律。
……既不是恐惧,也不是爱好,完全是对规律的尊重,才是动机给予行为以道德价值。
只有在其准则可能是普遍立法的条件下才是行动的意志,才是人们可能的理想意志,才是固有的尊重对象。
人类的尊严正在让他具有这样的普遍立法能力,虽然他同时也要服从同一规律。
”对道德律的尊重最终实现的是对人性自身尊严的尊重,这样的一个道德律才是唯一值得尊重也是配得上服从的规律。
三、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概述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
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
主要哲学家有约翰·史都华·米尔(John Stuart Mill)、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等。
功利主义的发展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
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
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Richard Cumberland)、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姆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
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Claude-AdrienHelvetius)、义大法学家贝卡里亚(Cesare Beccaria) 以及休姆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米尔提出。
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
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19世纪末期的功利主义代表人物亨利·西奇威克(Henry Sidgwick)认为功利主义来自对“常识”的道德系统的反省。
他论证多数的常识道德被要求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上。
他也认为功利主义能解决常识学说的模糊和前后矛盾而产生的困难和困惑之处。
在20世纪功利主义虽然经过摩尔(G.E. Moore) 的批判,但英美哲学家与英国自然科学家兼伦理学家图尔明(Stephen Edelston Toulmin)、牛津大学的诺埃尔-史密斯(Patrick Nowell-Smith)、厄姆森(J.O. Urmson)、美国哈佛大学的约翰·罗尔斯以及澳大利亚的斯马特(J. J. C. Smart)等人仍为功利主义辩护。
功利主义的主要概念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
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
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
边沁和米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
米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
功利主义的派别功利主义根据应用的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境功利主义(act-Utilitarianism)•普遍功利主义(general-Utilitarianism)•规则功利主义(rule-Utilitarianism)有人认为,普遍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本质上都属于情境功利主义的一种。
功利主义的应用功利主义的影响甚为广泛。
它在法律、政治学、经济学方面更有特别显著的重要性。
例如在惩罚方面,功利主义反对“一报还一报”的“报应”理论。
功利主义者认为惩罚的基本原理是通过改造罪犯或保护社会不受罪犯破坏,从而避免发生更多的犯罪行为,同时也使其他人因惧怕受到惩罚而不敢犯罪。
在政治哲学上,功利主义者赞成将民主作为使政府利益与公众利益取得一致的一种方法。
他们认为每个人的最大自由和其他人的同等自由是一致的。
不过也有人因为强调政府利益的一面,而走向保守主义、甚至独裁主义。
另一方面,也有人因相信人性本善,认为最大的幸福是来自社会的根本变革,从而走向无政府主义的共产主义,如威廉·戈德温。
在经济学上,所谓边际效用分析学派如威廉姆·斯坦利·杰文斯,则是从边沁那里吸取了许多思想,所谓“福利经济学”是以“比较爱好”代替“比较效用”,也表现功利主义的基本精神。
在经济政策上,早期的功利主义者倾向自由贸易,反对政府干涉。
后期的功利主义者由于对私人企业的社会效率失去信心,又希望政府出面干涉来纠正私人企业的弊病。
在当代的讨论中,人们对伦理学语言的分析,以及对边沁的“快乐计算”均已失去兴趣;功利主义出现了种种修正的和复杂的形式。
边沁的功利主义功利主义是指以超阶级的功利作为人们行为标准的资产阶级哲学思想。
18世纪末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J.边沁创立,对西方经济学研究曾产生过很大影响。
出发点和前提。
边沁之前,A.斯密在启蒙学派的“自然秩序”和“理性观念”的基础上,把人性归结为个人利己主义,认为个人追求一己利益,便会自然而然地促进全社会的利益。
边沁在《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1789)一书中进一步阐明功利原理,并把它应用于法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之中,并以此作为判断一切行为和立法措施的准则。
边沁的功利原理有两个出发点和前提:①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②自利选择原理。
关于功利原理,边沁认为,人们一切行为的准则取决于是增进幸福抑或减少幸福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