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18法律基础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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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法学基本理论
概念:法律一般是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本质:1、非马克思-神意论、理性论、民族精神论、规范论、社会控制论;
2、马克思-法律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法律具有共同性是社会管理手段、法律具有物质制约性客观性规律性。
特征:法律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统一性、国家强制性
作用: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统治、管理、依法治国
法律有限性:保守性,总体上落后于社会生活实际;概括性,不能做到天衣无缝缜密周延;稳定性和普遍性,生活确实具体多变的;讲究程序规范,社会事件需要及时应对和处理;冲突利益不能两全,不能保护所有利益。
起源:神创说-暴力说-契约说-发展说-合理管理说,马克思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的是人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
发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第一章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概论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制是一种共治、自治。
1954年9月15日- 9月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
法律制定即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立法是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和基本职能,具有广泛的民主性。
立法原则:法治-以宪法为依据、民主-坚持群众路线、科学-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
立法体制: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同时又是多层次的。
法律体系: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均有法可依。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条件:1、坚持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2、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是根本前提;3、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是客观要求;4、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根本目的;5、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是内在要求。
守法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两个方面的结合
执法是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独立的只能,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政府行为从本质上讲都是一种法律行为,政府职能要通过有效的执法活动实现。国家行政机关在社会发展中处于主导地位,行政机关通过法律执行调整社会关系,干预社会生活,影响社会成员、引领社会变化。
司法即法律适用,运用法律裁决纠纷,解决争端,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恢复权力。
司法的特点:被动性、中立性、终极性、交涉性、公正优先性
法律适用原则:一律平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公正法律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中国宪法
宪法是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制定的,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遵循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权力制约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政府要守法,官员要守法。
2014年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中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选举制度:普遍、平等、直接和间接相结合、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
一国两制,不在香港澳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50年不变。
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此外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还可以自行处理一些有关的对外事务。国防和外交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行政长官和政府主要官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享有权利同时履行义务)、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力、特定主体的权力。
我国宪法没有将罢工自由、迁徙自由、环境权等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国家机构是国家权力的载体和体现。我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
代表大会职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选举、审查和批准发展计划预算、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其他职权。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
国务院现有外交部、司法部等部、委、行、署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宪法的实施保障机制:政治保障、法律保障、组织保障和依靠人民群众
宪法实施和宪政实现的趋势:公民高度自发的正面参与、媒体和公众议论高度参与政府权力的监督、一些地方出现主动进行政治民主改革的探索。
第三章中国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法:与政府的管理和服务有关的法律。规模数量庞大,但没有统一法典
行政法应当在保护公民利益和提高行政效率之间取得平衡。行政权力来自法律,行政行为遵守法律,行政违法承担责任。
政府的权力来自法律授权(无法律及无行政),在涉及人民权力的领域,没有法律的相应授权,行政机关不能做出任何可能损害公民权力的行为(职权法定)。
合法行政行为要件:具有职权、程序合法、证据充分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关、边防检查、国税、银行、外汇等机关,实行垂直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尝试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
个别法律明确要求重大事项应当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我过得公务员制度强调贯彻中国共产党得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力: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廉洁、遵守法律、勤勉
当事人不能就公务行为对公务员本人提起诉讼,或者要求其赔偿。
法律保留:有些事项的立法权只属于法律,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无权规定。
法律绝对保留: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的立法权不能转授。
法律优先:也称法律优先适用原则。是为了维护法律规范的统一。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行政立法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义务、损害行政管理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