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诉讼价值设定的法理思考

合集下载

试论刑事诉讼的价值

试论刑事诉讼的价值

试论刑事诉讼的价值作者:于淋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7期摘要刑事诉讼的价值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之一。

从理论研究来看,目前主要存在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程序本位主义理论,经济效益程序主义理论四种主流理论。

在我国的现实实践中,目前绝对工具主义价值主张占主导。

根据国际趋势和我国的现实需要,我国刑事诉讼应该进一步趋向相对工具主义价值理论。

关键词价值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22-02价值,是指主客体关系之间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本来是一个经济学概念,目前已拓展到文化、宗教、法律等各个领域。

就法律而言,也有其价值追求,比如公平、正义、秩序、自由等。

作为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刑事诉讼也有其价值体系。

一、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目前而言,对刑事诉讼的价值,学者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可归纳为三种:其一,从刑事诉讼的社会效益和外在价值出发,将其定义为刑事诉讼活动通过满足社会及其成员的需要而对国家和社会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价值内容主要包括秩序、公正和效益等。

其二,从刑事诉讼在运作程序中要实现的伦理目标出发,将其定义为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一项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伦理标准,其内容涵盖内在价值、外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等多个层面。

其三,综合上述观点,将刑事诉讼的价值界定为刑事诉讼本身固有的、不依赖于刑事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通过诉讼活动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的合理需要和需求的满足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

比较而言,第一种观点明显忽视了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第二种观点虽然包涵了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但有将刑事诉讼价值主观化之嫌。

因此,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因其囊括了刑事诉讼价值的诸多特点和要素。

一是承认主观性。

无论如何,虽然法律的制定修改有其必须的程序,不能任意执行、修改,但是法律究其本质而言是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形式。

《刑事诉讼法学》价值理念教学及教法选择

《刑事诉讼法学》价值理念教学及教法选择
的特点和优 势, 师应根据授课 实际具体分析和选择 , 教 并注意各种方法运 用时的妥 当性和对于诉讼 理念教 学的关键点。
关键 词 : 刑事诉讼 法学 ; 念 ; 学; 理 教 方法 《 刑事诉讼法学》 是法学基础课程之一 , 一方面 , 它总结
了刑事 案件诉讼过程 的全貌 . 从立案 、 是 侦查到 审判 、 执行 实现无罪推定原则 中的意义 ,以及刑事诉讼 中其他能够 保 障无罪推定原则实现的具体制度及其制度改善 , 这样 。 生 学
迫 自证其罪等法理深厚 的诉讼基本原则 。 因此 . 在教学过程 中教师应坚持程序知识与价值精神同等重视的原则 ,使学
2 . 刑事诉讼价值理念 学习是程序制度学 习的推动力 刑 事诉讼 价值理 念的学 习不仅辅 助 了学 生对 程序制 度 的学习 , 有助于学生深入理解各项制度 , 而且能够成为学 生学习程序制度的促动力 。诉讼法的一大特点就是程序点 非常琐碎 , 如第一审虽然 是普通程 序 , 但知识 点却非常 多 , 也非常重要 , 审判 的核心程序 , 是 仅开庭前的准备就要做很 多项工作 , 这些工作 中有一项疏忽 了就是程序 遗漏 , 就会对
多 的由传播媒体报道的重 大法制事件 中 ,绝大多数是刑事
识的本质 , 也容 易遗 忘 , 而久 之 , 久 诉讼 程序就 只能是片 面 的记忆 ,甚至 出现学习完起诉制度再学习审判制度时只记 得“ 起诉” 二字 . 其中的知识要 点特别是 准确的时 间概念 已
经 完 全 忘 记 , 样 学 生 的学 习兴 趣 下 降 、 习 效 果很 不 理 想 这 学 也是必然的。


刑事诉讼理念教学的特点 和意义
1J _ 事诉讼理 念教学具有全过程性 开 《 刑事诉 讼法学》 一般 在大学二年级开设 . 这时学 生正 处于法学课程学习的基础 阶段 ,很多学生并没有深入的法

刑法诉讼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思考

刑法诉讼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思考

刑法诉讼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思考种观点进一步补充,“刑事诉讼价值的外延,法学界争论很大,但是一般都认为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率和人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诉讼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伦理标准,也是刑事诉讼程序在其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伦理目标”,其内容包括外在价值、内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

对于刑事诉讼价值的界定,笔者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将刑事诉讼价值分为内在价值、外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实际上是对刑事诉讼价值的重复认定,因为刑事诉讼价值内在根本的东西包括了所谓的经济效益价值。

而且,这种观点将刑事诉讼价值看成人的一种伦理评价标准或伦理目标,这是将客体价值主观化的倾向,实为不妥。

梳理第一种观点可以发现,刑事诉讼价值基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具性价值,即利用刑事诉讼程序“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借以实现国家的刑权力;二是保障性价值,即刑事诉讼不仅仅是被害人的大宪章,而且也是保护被告人不受除国家授予刑权机能机关追究责任的保护伞,要求刑权既有机关遵守刑事诉讼程序、保障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2、刑事诉讼价值取向的一般性分析分析刑事诉讼价值的两个基本方面可以得出,工具性价值和保障性价值基本上是对立的,二者之间呈现出一种此消彼长的“价值冲突二律背反性”。

刑事诉讼工具性价值要求刑权机关以效率为主要价值目标,“多快好省”的打击犯罪,对于公正、秩序、人权等现代法治理念要素的涵盖面不够宽阔,这就是所谓的“效率优先、兼顾公正”工具主义价值主张。

刑事诉讼工具主义价值主张萌芽于20世纪70年代末,盛行于80年代和90年代,至今仍是我国占主导地位的价值主张。

这是因为我国数千年来风行绝对工具主义价值观传统文化中缺失程序公正和人权观念。

但是,考察世界其他法治水平较高的国家的刑事诉讼价值可以知道,程序正义和人权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灵魂。

最著名的案例莫过于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侦查人员已经利用DNA技术证明遗留在案发现场的血迹与辛普森的基因相符,但是辛普森的辩护律师抓住了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的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再加上承办此案的警察具有种族歧视倾向,这对于关系辛普森罪质是否成立的证据来源来说不得不是一个“合理怀疑”的对象。

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思考

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思考

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思考作者:朱李明来源:《青年与社会》2020年第14期摘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如何在现有的刑事司法体系内,实现既保护被害者利益又使犯罪者顺利复归社会,刑事和解制度的引入具有极大的必要性。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困境催生刑事和解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其产生于建国后的一些司法实践,确立于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在其后的《刑法》以及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里构建了大致的规则体系,主要规定有《刑事诉讼法》第七章,《刑法》第36条,1998年《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85、89、100、101条,2000年《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产生之初具有相当的历史合理性,其积极意义在于不仅能节约时间和费用,且能使民事原告人因刑事公诉为证明被告有罪而采取的必要行动中得到便利。

特别是在被害人由于贫穷和无知,没有条件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起诉时,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更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利益。

在一段时期内较为有效地解决了诉讼效率和刑事受害人寻求私权救济无法可依的问题,但是,在国家公共利益占据话语权、个人权利处于退让境地的时代背景下,这种将私权的实现寄托于刑事诉讼的附带模式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局限性,随着民事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现行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与民事法律制度存在矛盾的问题也日益凸显,要兼顾两个不同性质的訴讼在一个程序中的审理不致造成程序上、实体上的混乱,立法上就不得不煞费苦心,作出详细的规定,才能使这一制度取得协调运行的理想效果。

对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深度探究

对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深度探究

对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深度探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深度探究也越来越重视。

刑事诉讼价值理念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公正、合法、人权等价值观念的认识和追求。

本文将从公正、合法、人权三个方面对刑事诉讼价值理念进行深入探究。

一、公正刑事诉讼中的公正一直是一个重要的主题,也是一个不断追求的目标。

公正是指体现社会正义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力最基本的期望。

刑事诉讼中的公正主要表现在多个方面:1. 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是指对所有当事人公平、平等地适用诉讼程序,确保所有当事人的权利都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杜绝不公和歧视现象的出现。

2. 矛盾调和公正。

矛盾调和公正是指刑事诉讼中的矛盾调和和平解决,对于社会和谐有着重要的作用,也是一种公正的表现。

3. 裁决公正。

裁决公正是指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必须具有公正性和客观性,不能因个人情感和利益关系而影响司法公正。

二、合法合法是指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性和合规性。

司法行为必须在法律和法规的范围内进行,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和法律程序的规定,但是合法并不等于公正,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公正和合法经常会产生冲突。

1. 法律上的合法性。

法律上的合法性包括刑事程序、证据获取、证人出庭、辩护、质证等诸多方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法律规定。

2. 合规性。

合规性是指司法实践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程序,必须符合公共意识和市场规则,不能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符合社会的规则和法律。

三、人权人权是人作为人类社会成员所应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主要指被告权利和受害人权利。

1. 被告权利。

被告权利包括知情权、辩护权、面对证人的权利、自由选择辩护人的权利等,而这些权利的保障是人权的体现,是诉讼公正无法缺少的部分。

2. 受害人权利。

受害人权利包括受害人的安全和身体权利、财产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司法机关必须从长远利益出发,采取合适的措施,以维护公正和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思考

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思考

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思考作者:张应逸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1期摘要刑事诉讼价值直接影响着刑事诉讼及其法律制度的发展,作为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其多年来一直存在不同观点。

它既要维护国家司法制度的有序运行,又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或剥夺。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较之以前有很大的变动,其价值取向也有所转变。

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之间如何权衡,是我国刑事诉讼价值取向的焦点所在。

关键词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利作者简介:张应逸,华东政法大学2008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020-02一、概述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有很多,总的来说,分为两大类。

一是从实体角度出发,追求刑事诉讼所能达到的实体公正;二是追求程序公正,讲究诉讼程序的合法合理性。

这两大类构成刑事诉讼的价值内容。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是既联系又相对独立的。

其相对独立性表现为:实体处理公正并不必然说明诉讼程序本身也是公正的;公正的诉讼程序不一定生成公正的实体处理结果,然而,公正的诉讼程序比不公正的诉讼程序更有可能产生公正的实体体现。

豍在英美法系,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是“人权至上”,“程序公正优先”。

选择这一目标,英美法一般确立弱化权力原则,即对侦查、控诉机关的权力作较多限制,弱化国家机关的权力。

豎而对于比较弱小的被告一方,会给予一系列的保障权利措施,从而使双方处于平等地位。

不同的是在大陆法系,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以追求实体公正为目标,旨在惩治罪犯。

这一价值取向并非不保障被告的权利,只是对于被告的保障不能影响追求惩治犯罪的效果。

因此,在大陆法系中,刑事诉讼注重的是效益和惩治率,以尽可能快的速度侦查案件,提高犯罪侦破率,维护社会的安定。

这两种价值取向都是各个国家结合自己国家的国情所选择的,没有对错之分,关键是适合每个国家的社会状况。

我国对于刑事诉讼价值的探讨,首先对于刑事诉讼的一个热点问题就是其界定。

刑事诉讼法价值评析

刑事诉讼法价值评析

区域治理法制现代化刑事诉讼法价值评析彭茜毓杭萧钢构(河北)建设有限公司,河北 唐山 064109摘要:在当前社会制度发展的过程中,各种法律也在跟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对于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其价值进行分析,本文就刑事诉讼法价值评析进行阐述。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社会发展;价值评析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基础法律,包含的内容十分的丰富,通过其价值评析,促进刑事诉讼法的发展。

一、价值评价价值评估基于价值认可。

价值认知基于新的认知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属性。

它探讨了新刑事诉讼法如何根据法治国家的要求来调整刑事诉讼关系,以及如何明确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反映新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在主要价值层面。

价值评估是基于对价值的认识,即在揭示新法所载事实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新的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进行评估。

两者都是所有现代节目的共同价值观。

从法律改革的法律和社会变革的合理规律来看,刑事诉讼法只能把公平和效率当作价值追求和价值理想,自然而然地遵循旧的计划,找到新的目标来实现惩罚的双重目标犯罪和维护人权。

实现维持秩序最终价值的道路。

正义是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也是法律的传统价值。

关于诉讼模式的新法律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官中立和诉讼的公正性。

为了实现法治社会所要求的公正程序,新法律从以下几个方面大力改革:1实现检察和审判的分离公平审判程序要求两个完全不同的诉讼职能,控制和审判由两个不同的实体进行,同一个诉讼机构不得兼任裁判官和检察官。

在这方面,新法主要是通过修改一审的一般程序来实现的。

要点是:以公诉案件审前程序审查取代实质审查;向检察官而不是法官询问被告人;用证据和辩护证据取代法官的证据。

这可以从体制上防止法官在法院审理案件材料,避免形成不利于被告的内部信念,从而阻止法官预先判断和先发制人的行为,并为公正审判铺平道路。

2加强防卫功能防卫是指一方当事人主要是驳回投诉的被告,提出自己的意见并以证据证明。

新法改变了控制和防御力量不均衡,被控方地位薄弱的事实。

刑事诉讼价值评论(共15页)

刑事诉讼价值评论(共15页)

刑事诉讼价值评(Ping)论我国目(Mu)前两种主流的刑事诉讼价值不雅——“目的价值不雅〞和“过(Guo)程价值不雅〞,都存在着必然的理论瑕疵。

从价值的一般涵义出发,现代刑事诉讼价值体系是一个多层次、有布局的统一体,它涵括了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两个子系统。

目的价值是指刑事诉讼致力实现的社会(Hui)抱负和终极目标,具体而言是指自由和秩序的价值布局。

而形式价值那(Na)么是指刑事诉讼本身在组织布局上的形式合理性,即刑事诉讼程序必需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平等性、公开性、科学性。

「关键词」价值;刑事诉讼;目的;过程;形式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在法制开展的现代化进程中,中国成为了一个后进国家。

整个二十世纪的历史,对于中国来说,就是不竭探索现代化开展路径、致力寻求国家现代化的历史。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说,实现现代化就是要成立与现代文化、不雅念相适应的政治和经济制度。

从历史的经验来看,市民社会的法治化是国家现代化的根底和前提。

因此,建构一个公正、高效的现代司法制度是实现国家现代化开展的当务之急。

自八十年代中期启动司法鼎新以来,中国的司法鼎新已经历时十年。

司法鼎新始自刑事审判方式的鼎新,刑事司法鼎新也一直是我国司法鼎新任务的重中之重。

刑事诉讼程序鼎新的底子目标是在我国成立一个公正、科学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

然而,从道理上阐发,具体的技术体系离不开价值体系的指导,在特定的社会情境中,一项制度的变化往往需要以特订价值不雅的型塑为前提,因此,要在我国成立现代刑事诉讼制度,首先必需树立现代的刑事诉讼价值不雅。

然而,持久以来,我国诉讼法学界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缺乏深入研究,理论根底仍显薄弱。

本文从价值的一般涵义出发,对刑事诉讼的价值体系进行了从头梳理,检讨了我国目前通行的两种刑事诉讼价值不雅——“目的价值不雅〞和“过程价值不雅〞,并提出了成立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相结合的现代刑事诉讼价值体系的理论建议。

一、导(Dao)言:价值的一般涵义与意义从发生学的意义上说,价值这个遍及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发生的。

浅析刑事诉讼的价值

浅析刑事诉讼的价值

浅析刑事诉讼的价值摘要: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学者赫伯特.帕卡提出诉讼价值的观念,之后各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刑事诉讼的价值理论进行了研究,本文通过简要介绍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的基本理论,试图从多种理论的较量中探索平衡我国的刑事诉讼的价值。

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诉讼价值;价值选择自从美国学者赫伯特.帕卡提出诉讼价值观念后,法学理论界就开始对刑事诉讼价值理论的研究,许多学者都从不同侧面研究了刑事诉讼的价值理论。

如今,刑事诉讼价值论已成为现代刑事诉讼法理学研究的理论基石之一。

对于刑事诉讼价值的研究,在西方,尤其是英美,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现已形成了诸多的学说和流派。

但在我国,对刑事诉讼价值较为深入的研究仅仅是近几年的事情。

一、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价值在现代汉语中的意思是事物的有用性或其所追求的目标。

最初价值属于经济学的概念,意为交换价值或是使用价值。

随着社会的发展,价值一词被应用与很多领域。

法律的价值是一个历史久远的论题了,古希腊著名哲学家柏拉图在谈到法官的重要性时已经在使用“法律的价值” 一词了,他认为:“每个人都清楚,立法工作是很重要的事情,可是,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的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加,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

”[1]现在学者认为,所谓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特定需要而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2]二、国外刑事诉讼价值的一般理论由于各国刑事诉讼程序设计理念的不同,再加上历史文化等相关因素的制约,它们各自形成了不同的刑事诉讼价值理论,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学说(一) 绝对工具主义价值理论。

程序价值的工具主义又实用主义。

绝对工具主义价值理论认为,法律程序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一种辅助实体价值实现的工具,它本身不是目的,而是用以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或工具。

刑事诉讼价值评论

刑事诉讼价值评论

刑事诉讼价值评论我国目前两种主流的刑事诉讼价值观——“目的价值观”和“过程价值观”,都存在着一定的理论瑕疵;从价值的一般涵义出发,现代刑事诉讼价值体系是一个多层次、有结构的统一体,它涵括了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两个子系统;目的价值是指刑事诉讼致力实现的社会理想和终极目标,具体而言是指自由和秩序的价值结构;而形式价值则是指刑事诉讼本身在组织结构上的形式合理性,即刑事诉讼程序必须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平等性、公开性、科学性;「关键词」价值;刑事诉讼;目的;过程;形式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在法制发展的现代化进程中,中国成为了一个后进国家;整个二十世纪的历史,对于中国来说,就是不断探索现代化发展路径、致力寻求国家现代化的历史;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说,实现现代化就是要建立与现代文化、观念相适应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从历史的经验来看,市民社会的法治化是国家现代化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建构一个公正、高效的现代司法制度是实现国家现代化发展的当务之急;自八十年代中期启动司法改革以来,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历时十年;司法改革始自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刑事司法改革也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任务的重中之重;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在我国建立一个公正、科学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然而,从原理上分析,具体的技术体系离不开价值体系的指导,在特定的社会情境中,一项制度的变革往往需要以特定价值观的型塑为前提,因此,要在我国建立现代刑事诉讼制度,首先必须树立现代的刑事诉讼价值观;然而,长期以来,我国诉讼法学界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缺乏深入研究,理论基础仍显薄弱;本文从价值的一般涵义出发,对刑事诉讼的价值体系进行了重新梳理,检讨了我国目前通行的两种刑事诉讼价值观——“目的价值观”和“过程价值观”,并提出了建立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相结合的现代刑事诉讼价值体系的理论倡议;一、导言:价值的一般涵义与意义从发生学的意义上说,价值这个普遍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因此,在一般意义上,作为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价值指的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即客体的存在及其属性对主体人的需要的满足;2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价值的生成仅仅是一个纯粹的客体及其固有属性单方面作用于主体的过程,作为一个描述主体需求与客体属性之间关系的基本范畴,价值的生成本质上是一个主体的主观需求与客体的客观属性之间相互作用的互动过程;在这一互动过程中,主体有选择、客体也有适应,主体在根据自身需要赋予客体一定价值的同时,也对客体寄予了自己的理想和愿望;而客体在满足主体的需要的同时,也因为承担着主体的理想和追求而对主体构成了一种目标和导向;作为人、物关系最直观的反映,价值问题最早在经济学领域得到关注,成为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的中心术语;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兴起和扩大化,价值也逐渐成为一个普遍的范畴,攀升为哲学的研究对象,并形成了一种普遍的价值学说——价值哲学;此后,价值学说又逐渐向道德、艺术、科学、宗教、政治等其他社会学科领域渗透,形成了道德价值、艺术价值、政治价值等广泛的价值理论;正如马克斯;韦伯指出的,由于价值与道德是社会行动和社会秩序形成中的重要因素,因此,实际上任何社会理论都无法回避他们;3作为人类制度文明的重要成果,法律科学也不能摆脱价值观念和价值准则的影响和作用;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又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因为,即使是最粗糙的、最草率的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4实际上,站在法文化学的立场上,法律在作为一种解纷机制的同时也被视为是一种传达意义的文化符号,它承载着特定的文化信息即主体——人的价值观念和价值追求;因此,法律价值是法律的内容和核心,也是我们认识、评价法律现象的重要途径;正如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指出的,“法律是人的创造物,只能根据人的理念,也即创造的目的或价值来理解;所以对任何法律现象不可能采取价值盲的观点;法律又是一种文化现象,即与价值有关的事实;”二、检讨:两种主流的刑事诉讼价值观由于现代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和复杂性,法律制度的价值已经不可能表现为单一的目标追求,而是一个多元目标兼容的价值体系;对这一价值目标体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予以解读和诠释;正是由于认识角度的不同,我国学术界对于刑事诉讼的价值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目的价值观和过程价值观;一目的价值观;应当承认,早期的刑事诉讼价值理论渊源于一般法律价值理论,并力图与法理学界关于法律价值的已有研究成果保持一致;站在法哲学的角度,法的价值一般被认为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5在这一视角下,一些诉讼法学者按照法理学界的通识将刑事诉讼的价值定义为“刑事诉讼活动通过满足社会及其成员的需要而对国家和社会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刑事诉讼价值产生于刑事诉讼的内在属性和功能,其存在取决于国家和社会的需要;”6显然,这一定义是一般意义上的价值概念在刑事诉讼领域的直接套用;根据不同学者的归纳,秩序、安全、正义、自由和效益等价值纷纷被以不同的标准加以排列、组合,作为刑事诉讼的价值进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如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功能、效用和意义以及后者对前者的需求,都是多层次、多方面的;与此相适应,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同刑事诉讼之间便形成了多层次、多方面的价值关系;概括而言,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大体包括秩序、公正或曰公平、正义等、效益诸项内容;该观点认为,尽管秩序、公正、效益诸项内容也是其它法律的价值,但刑事诉讼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对秩序、公正、效益的需要,是通过处理刑事案件来实现的,这一点是同其它法律价值所不同的;也有学者将公正、效率与效益并列为刑事诉讼的三大价值目标,认为公正、效率与效益是当代统治阶级进行刑事诉讼所要满足的需要,是刑事诉讼目的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7还有学者认为,自由与安全才是在刑事程序设计与操作中冲突着的两项基本诉讼价值;正是对这两种价值的追求构成了整个现代刑事诉讼实践的基本内容;根据这种观点,公正、效率虽是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但是却是居于自由、安全之下的次级价值目标,公正是自由价值的内涵之一,而效率则是安全价值的必然要求;8上述观点的共同之处在于,都将刑事诉讼所追求的社会理想和实体目的——不管是自由和安全,还是秩序、公正和效益,视为是刑事诉讼的价值,由于这一观点主要是从刑事诉讼制度欲实现的目的的角度来认识刑事诉讼的价值,因此,我们称之为目的价值观;目的价值观的理论优势在于,将自由、秩序等作为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揭示了刑事诉讼制度的实体目的和社会理想,从而也揭示了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根基,这是因为,从根本上讲,自由和秩序是人类社会存续、发展的最基本需要,国家设立刑事诉讼制度的最原始动机就是通过对犯罪的揭露、证实和惩罚来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安全,进而确保公民的个人自由,因此,将自由、秩序等作为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制度对人的这种基本需要的满足,提示了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正当基础和终极目的就是保障自由、维护秩序;同时,自由、秩序等价值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理想,也为刑事诉讼制度自身的发展提供了目标和导向,成为推动刑事诉讼制度朝着这一终极目标发展、完善的不竭动力;但是,人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主体,其需求具有多样性,这就决定了刑事诉讼的价值不可能表现为单一的目的价值,而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多元价值系统,本身包括了不同层级的子系统,仅仅将刑事诉讼的价值归结为目的价值这一层面,对刑事诉讼乃至诉讼价值的认识显然是过于逼仄了;从主体需求的角度而言,人们对诉讼的期望或者说需要不仅是获得最终的胜诉,更希望获得一个“满意”的判决,因此,诉讼的价值不仅体现在通过查明案件真相、发现实体真实,即满足人们自由和秩序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从心理或行动上解决纠纷,而这就要求纠纷解决的过程必须保持一定程度的形式合理性,如刑事程序本身的组织结构必须具有中立性、平等性、公开性等,因为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即使法院最后的判决对其不利,但是只要程序本身是中立、平等、公开的,人们也趋向于接受判决的结果,程序本身的中立、平等、公开,有助于达成一个令人满意的判决;这说明,刑事诉讼除了目的意义上的自由、秩序价值外,还必须具备一种形式价值,即刑事程序本身必须具备形式理性,保持中立、平等、公开和参与性,这些形式价值实际上也是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因此也应当是构成刑事诉讼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的价值体系应当是一个由目的价值系统和形式价值系统共同构成的多元价值体系;而对此,目的价值观的理论阐释是无能为力的;二过程价值观;从理论谱系上看,形式价值观是在反思目的价值观的理论缺陷的基础上产生的,并逐渐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界目前的通说;针对目的价值观的不足,我国有学者提出,从目的价值的角度界定刑事诉讼的价值,容易导致程序对实体的从属和附庸,“那种将程序看作刑事实体的附庸的观点,没有看到程序是以实效性的权威决定着刑事实体的现实形态;程序不是刑事实体的影子,而是可以使刑事实体美化或丑化的独立的力量;从实效性的角度看,程序比刑事实体能更直接触动社会的神经,能更直接地体现刑事诉讼活动是公正、正义的,还是偏私、罪恶的;只有对程序达到具有独立人格的理解,对程序问题的讨论,才能有堂堂男儿的自信,刑事程序的理论才能在刑事实体理论面前抬起头来,寻求有历史感的独立意义;”9这是我国学者关于刑事诉讼目的价值理论的最早反思,它提出了关注刑事诉讼程序价值或曰过程价值的理论先声;有学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挖掘了目的价值观的哲学认识论根源,认为将刑事诉讼价值定位为自由和秩序等是没有对刑事诉讼中的价值问题作出具体的和有针对性的探讨,而这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片面重视哲学认识论、忽视哲学伦理学的结果,这种将价值定位于认识论上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的观念,只能推导出“价值就是有用性”的结论;而有用性又可以称为实用性、工具性或者功利性,以此为基础来分析法律价值问题,所得出的结论将永远不会摆脱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甚至工具主义的束缚;为此,该观点主张摆脱认识论束缚,从哲学伦理学即道德评价的角度来认识刑事诉讼的价值;具体而言,从哲学伦理学的角度看来,价值也就是所谓的“善”,是人们值得追求和向往的“善”;在伦理学上,“善”是一个最普通的褒义形容词,意为一种高尚的、至少是令人满意的品质的存在,它们或者本身是值得羡慕的,或者对于某种目的来说是有用的;显然,伦理学意义上的价值可以被区分为工具价值与固有价值两个方面,也就是“作为方法的善”和“作为目的的善”;据此,人们对刑事诉讼程序的评价,也就与一般意义上的价值评价一样,可以有两项独立的价值标准:一是外在的价值或者工具价值,也就是刑事诉讼程序对于实现某一外在目标而言是否有用或者富有意义;二是内在价值或者固有价值,也就是该项程序本身是否具有独立的内在优秀品质;刑事诉讼的价值应当是一种过程价值;作为一种过程价值,刑事诉讼价值不是指什么抽象的安全、自由、秩序和正义价值,而包含着诉讼的内在价值或公正价值与功利价值或工具价值两个方面;为实现其内在价值,刑事诉讼程序在设计上必须符合特定的伦理价值标准,具有特定的内在优秀品质;而为实现其功利价值或工具价值,刑事诉讼程序在设计上还必须考虑如何对刑法的正确实施具有积极的效用和保障意义;10上述观点的共同之处在于,强调程序除了具有致成结果公正的工具性价值之外,程序过程本身也具有某种独立的内在优秀品质,因此,称之为过程价值观;过程价值观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它突破了传统的目的价值观的巢窠,揭示了刑事诉讼法作为一种程序性法律在价值追求上与实体性法律的区别与独特性;由于过程价值本质上属于一种形式价值,因此,过程价值观实际上是主张刑事诉讼法作为一种程序法除了目的性价值的追求之外,本身的结构和组织也体现着一种形式性价值;这就为我们全面认识刑事诉讼的价值体系提供了全新的视角;但是,这种观点反对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理解价值,而主张将刑事诉讼价值视为一种“善”的观点,则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哲学伦理学同样离不开认识论的指导,所谓“善”与“不善”,不也是以主体人的需要和认识为标准而划分的吗离开主体的需要和认识,作为客体的刑事诉讼又有何“善”与“不善”可言呢在我们看来,应当也只能从认识论角度,即从主客体关系的角度来认识刑事诉讼的价值,目的价值观将自由、秩序等归为刑事诉讼的价值并没有错,目的价值观本身并不必然导致“程序工具主义”,目的价值观的缺陷在于将目的价值奉为刑事诉讼的唯一价值而忽略了形式价值的存在及其重要性;我们认为,从价值的一般涵义即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这一角度说,目的价值、过程价值都是一种功利价值,自由、秩序、程序公正等实际上都是满足人的需要的手段;但是,相对于目的价值而言,过程价值又是一个独立的价值系统,因为它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完全不依赖于目的价值而实现;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过程价值是一种独立价值或曰内在价值来自于程序本身的,但却不是一种目的价值即“作为目的的善”;从渊源上看,过程价值观并非我国的本土资源,而是一种舶来品,最早提出该理论的是美国学者萨默斯、贝勒斯等人;在美国法律现实主义思想的影响下,萨默斯、贝勒斯等人在对诉讼程序的实际运行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后,提出了一种“程序内在价值”理论,他们认为,按照人们最初的观点,诉讼程序的设计应当是以确保判决的准确性为中心的,但是考察诉讼程序的实际结构,“即使公正、尊严和参与等价值并未能增进判决的准确性,法律程序也要维护这些价值;”这些价值是来自于程序本身的、使人感到满意的东西,因此可以称为“程序内在价值”;而他们的研究方法也被称作“程序内在价值”分析方法;与我国学者的观点不同的是,“程序内在价值”分析方法并不排斥哲学认识论,贝勒斯等人并不讳言程序内在价值的基础仍然是满足人的需要,即有助于达成一个令人满意的判决,从而从心理和行动层面解决纠纷;“程序价值的存在基础在于解决争执的内在目的;我们已经知道,工具主义方法主要是针对查明真相这一目的,除了因解决争执要靠正确的判决而与解决争执有所牵涉外,它并不过问解决争执这一目的;法律程序有助于从心理层面上和行动层面上解决争执;法律程序的诸多内容无助于判决之准确性但有助于解决争执;”11强调这一点的理论价值在于,只有从主客体角度认识刑事诉讼程序的形式价值,将刑事诉讼程序的形式价值理解为是对当事人需要的满足,即从心理层面和行动层面解决纠纷,才能为我们建构科学、合理的刑事诉讼程序提供功利标准,“诉讼程序始终不是为存在而存在”,12毕竟什么样的程序本身才是公正的,最终还是应当以人的需要作为最终的依据和标准;据此,对于有学者提出的公正的判决是公正程序的必然结果和逻辑延伸、程序自身的公正性就意味着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的观点,我们不敢苟同,因为这种观点奖程序与程序的结果、目的价值与形式价值混为一谈;三、目的与形式:刑事诉讼价值的双重分析虽然价值的真谛植根于人的需要,而人的需要又往往具有多样性,尤其是受个人价值取向的影响而可能出现个体差异,但是基于共同的人性基础,最低限度的需求总是相一致的,现代刑事诉讼价值体系就集中反映了人的这种最低限度需求,这就使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体系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适性;现代刑事诉讼价值体系是一个多层次、有结构的统一体,它涵括了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两个价值子系统;目的价值是指刑事诉讼致力实现的社会理想和终极目标,具体而言是指自由和秩序的价值结构;而形式价值则是指刑事诉讼本身在组织结构上的形式合理性,即刑事诉讼程序必须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平等性、公开性、科学性;应当承认,目的价值是刑事诉讼价值体系的主要方面,它真正反映了刑事诉讼致力寻求的社会理想和目的,反过来也预设和框定了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完善的目标与导向;从一般法理上说,目的价值是法律价值系统内的最高价值或曰终极价值,其他价值都是从终极价值派生而来的,并为其服务的;这是因为,目的价值充分反映了人类最本质的生存需要,具有本源意义;从根本上说,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两种最基本的需要就是自由和秩序,前者是人的本质的体现,为人的发展之必须,后者为人的生存所必备,是前者得以实现的保障和基础;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人类是自然人和社会人的双重复合体,自由反映了人类的自然本性,而秩序则体现了人类寻求和谐、共存的社会本性;前者植根于人性的个人主义倾向,后者则生发于人性中的共性取向;因此,自由和秩序是法律制度包括刑事诉讼价值体系中最高层级的终极价值;至于公正、效益等价值,虽然也构成法律的基本价值,但却不是根本意义上的终极价值,而是服务于自由和秩序价值的次级价值;公正价值实际上是自由和秩序价值的保障,其基本功能是在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发生冲突时加以衡平;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是辩证的:一方面两者相辅相成,秩序价值是自由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反过来自由价值又为秩序价值提供了目标和方向;但是,常识理性提醒我们,“任何人为地制度都不可能同时实现两种价值,即一仆不能同侍二主”,13由于内在规定性的不同以及在价值实现资源上的不足,自由价值与之间秩序价值在各自实现过程中难免产生冲突,这时,就面临着如何对价值冲突进行衡平的问题;经过实践摸索,公正价值的衡平功能被发掘出来,成为对这一价值冲突进行平衡的最有效手段;公正价值潜在地规定了自由和秩序价值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案,它要求刑事诉讼不仅要实现自由和秩序,而且要以公正的方式予以实现;因为以不公正的手段确保秩序,不但不能实现秩序,反而会引发更大规模的社会冲突,动摇秩序的社会和道德基础;以不公正的手段实现自由,只会削弱自由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使自由成为没有保障的自由;因此,公正实质上是人们基于控制、约束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之间冲突的烈度和范围而作出的一项理性的自律安排;正如伊壁鸠鲁指出的,“自然的公正,乃是引导人们避免彼此伤害和受害的互利的约定;”14从公正的最初语义来看,它指的就是一种价值分配模式,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创的一个关于公正的着名定义就是,公正或正义“乃是使每一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西塞罗认为公正指的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的价值取向;”阿奎那也认为公正是“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愿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东西;”15穆勒进而指出:“人公认每个人得到他应得的东西为公道;也公认每个人得到他不应得的福利或遭受他不应得的祸害为不公道;”当代伦理学家麦金太尔也认为:公正是“给每个人——包括给予者本人——应得的本分;”16那么,从根本上说,什么“东西”或福利是每个人应得的呢从人类的需求着眼,最根本的需求显然是自由和秩序,公正只是将每个人应得的自由和秩序分配给其人;可见,公正价值始终是为终极价值服务的,它是对终极价值的一种保障和实现的手段,但它本身并不是终极的社会理想或目的,因而并非终极价值;此外,人作为理性的主体,其经济理性也要求在实现自由和秩序价值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经济规律,必须以最少的成本投入来获取最大的成果收入,即必须以最少的经济投入来实现自由和秩序;西方学者就认为,如果说正义是一个与权利有关的价值的话,那么效益则是一种与目的有关的价值,即达到一项有价值的目标的最好、最快、最低廉且损失最小的手段;17显然,在这里,效率或效益实际上被视为实现自由和秩序的一种有效方式或途径,就此而言,效率或效益也应当是一种手段价值或次级价值,而非终极价值;。

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理念

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理念

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理念刑事诉讼法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重要法律,其价值理念是指在制定、执行和适用法律时所体现的法律精神和道德理念。

在刑事诉讼中,价值理念是指通过规定诉讼程序、维护公正和法律上的平等,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1.公正性: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第一条价值理念是公正。

公正是指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恪守宪法法律的法治原则,既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做到对所有人都公平且公正的处理案件。

公正是保证刑事诉讼正当性和有效性的基本前提。

2.合法性: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第二条价值理念是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掌握证据、审理程序还是判决结果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只有充分尊重法律的规定以及尊重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的诉求,方能保证刑事诉讼的程序合法性,防止弄虚作假。

3.人权保障: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第三条价值理念是人权保障,包括对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应享有合法权益保护,并要求法律承认自己的权利,同时,案件处理过程中也要依法保障被害人权益,切实维护社会正义。

4.权利平等: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第四条价值理念是权利平等。

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要求对所有人都保持公正、平等的待遇,并要求法庭在处理案件时不得因被告人的种族、性别、宗教或政治信仰,审理是否有偏见或歧视。

只有遵守公正平等的原则,才能建立起具有法律权威性的司法制度,为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提供良好基础。

5.诚实守信: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第五条价值理念是诚实守信。

被告人和其代理人在进行申辩时应全面表达其观点,同时也要合法地行使权利,尊重诉讼纪律和法庭规则,并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工作,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公正。

总之,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理念包括公正性、合法性、人权保障、权利平等和诚实守信,这些理念指导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也确保了刑事案件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对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深度探究

对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深度探究

对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深度探究孙记博士指出,“刑事诉讼程序调整的是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在国家与个人之间何者优位,西方强调个人优位于国家、个人是第一位的、国家或社会是第二位的,主张自由主义。

”通过追溯自由主义的开端、分析其基本内涵,厘清其核心思想是个人主义,强调人的尊严与价值,透过对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和消极意义上的自由观的爬梳,该书认为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要求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立法必须充分体现被追诉人的诉讼利益,并要在刑事诉讼中把该诉讼利益规定为被追诉人的基本人权,应在诉讼过程中体现对被追诉人的人文关怀,由此便引申演绎出参与、公平、中立、自治、及时、终结等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要求;同时消极自由观必然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国家的追诉权不能不择手段、不能为所欲为,被追诉人“确获承认的私域”乃是其重要的程序性利益,该利益在刑事诉讼中表征为被追诉人的基本人权。

这种基本人权普遍体现为许多国家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也被规定在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当中。

该书指出,有限国家论构成自由主义的另一面。

个人优位于国家的理念和消极自由观必然导致有限国家论,即国家的权力是有限的,是保护公民个人的消极自由的手段。

有限国家论蕴含着法治理念与宪政精神。

孙记博士认为,完整意义上的法治理念至少应当包括善法至上、约束权力、权利平等、社会自治。

这一法治理念必然要求在刑事诉讼中的追诉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行使职权,恪守“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的原则。

宪政精神的核心在于保障人权与限制权力,而限制权力的核心在于分权。

分权思想在现代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主要体现就是控审分离原则,该原则构成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核心内容。

据此,该书深刻揭示了现代刑事诉讼结构所秉持的价值理念之理论依据,建立起了现代刑事诉讼价值理念与自由主义之间的逻辑联系,进而阐发了现代刑事诉讼结构所蕴含的程序理念及其程序自身的内在价值。

由此,孙记博士从学理上澄清了现代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深层次根源,为我们更全面地把握西方的刑事诉讼结构提供了宝贵的知识基础。

浅论刑事诉讼的价值与目的

浅论刑事诉讼的价值与目的

浅论刑事诉讼的价值与目的由于诉讼的内容与形式不尽相同,所以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

这里,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拥有其本身的价值与目的。

刑事诉讼的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其“固有的、不依赖于刑事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的合理需要和要求的满足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

”而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国家根据刑事诉讼的主体的“客观需要及其对刑事诉讼价值的认知所预先设计的、希望通过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而实现的理想的诉讼结果。

”本文将从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两方面进行阐述,让读者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

【关键词】刑事诉讼;价值;目的;意义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不是彼此相互分离的,而是存在着内在的。

刑事诉讼的价值产生的结果是刑事诉讼的目的。

反过来说,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刑事诉讼价值的一种体现方式。

不过,这两者又有相互区别的一面。

刑事诉讼的价值与刑事诉讼的目的相比较,刑事诉讼的价值是客观的,而其目的则是主观的。

因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一种对价值的认知的对象,而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人们进行诉讼活动的起始和终止。

刑事诉讼的公正性的追求,正是一种主管目标的体现。

对于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一直以来都是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问题,虽然问题由来已久,但是对于问题的争论却始终没有停止过。

很多刑事诉讼领域的学者对二者的理解大相径庭,有的甚至将二者糅合在一起。

这些笔者认为都不利于对刑事诉讼领域的发展的研究。

故根据笔者的理解,对二者加以区分、阐述。

首先,我们来看刑事诉讼的价值:价值,起源于经济,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领域的各种概念也开始不断延伸、影响到其他社会科学中。

很对学者都对价值做出了不同描述的定义,但是,内涵却又都是共通的,即认为价值是一种主体与客体的相互需要的关系,也可以说是一种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或者积极的作用。

试论刑事诉讼价值

试论刑事诉讼价值

法律程序的变革,与诉讼价值的转变有关。

一般来说,现代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尤其是刑事审判制度,由于对诉讼价值观念不同,刑事诉讼程序设计不同,大致可以分为职权主义模式或当事人主义模式,前者适用大陆法系,后者适用英美法系。

所谓诉讼价值,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通常表现为利益观念,即主体对各种社会利益的判断、取舍。

其中,一种是安全利益,另一种是自由利益。

安全利益是指保障社会和社会的多数成员不受各种威胁行为之害,维护社会安全。

自由利益意味着社会成员自由于某种(或某些)限制,去做(或不做)某种事情。

⑴在司法实践中,安全利益主要通过追究和惩罚犯罪的积极活动予以保障,表现为社会性利益;自由利益则主要体现为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表现为社会一般成员的共同利益。

由于这种对各种社会利益的判断与取舍,形成两种不同的价值观念,一种是犯罪控制观;另一种为正当程序观。

从现代各国的司法实践状况看,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犯罪控制观;英美法系则侧重正当程序观。

根据犯罪控制观,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强调安全利益,把程序纯粹看成实体法的“功利”的手段,如边沁所说的:“对于法的实体部分来说,唯一值得捍卫的对象或目的是社会最大多数成员的幸福的最大化。

而对于法的附属部分,唯一值得捍卫的对象或者说目的乃是最大限度地把实体法付诸实施。

”他把程序法称为“附属性的法”,认为离开实体法,程序法就不复存在了。

结果好什么都好,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应用到法律裁判的分析中。

⑵认为实体的正义是诉讼正义的核心内容和最终目的,所以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是刑事司法最基本的利益,自由利益的保护不应当妨碍打击犯罪。

因此,诉讼机制从发动到终结都实行职权主义,司法机关的能动性得到充分发挥,程序规则的限制很少,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置于相对次要的位置,司法机关拥有充分的自由、充足的诉讼手段去查明事实,调取证据以证明犯罪。

诉讼过程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求以有限的司法资源尽可能处理多的刑事案件,实现高的逮捕和有罪判决率。

浅论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

浅论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
诉讼价值具 有客观性 。 这种观点的唯一不足是没有 凸显 当事
点。 ( ) 二 刑事诉讼价值与刑事程序价值辨析 。 “ 刑事诉讼价值 ” 刑事程序价值” 与“ 是两个不 同的概念 , 二者有联系 . 有共同点 , 内容上也有着很 大的区别 。 在 刑 事诉 讼价值 ,在狭 义上仅仅是指作 为解决社会 冲突
陈 岚
( 武汉大学 法学院 , 湖北 武汉 4 0 7 3 02)
摘要 : 刑事诉讼 目的和刑事诉讼 价值是刑 事诉讼理论的两大基 本范畴 , 对二者的研 究有 着重 大的理论和 实践意 义。 正义、 和效率是刑事诉讼 的价值 目 , 秩序 标 三者相互依存 、 相互冲突, 刑事诉讼只能追求总体 价值上的平衡 。 刑事
( 犯罪 ) 之一种方法 的刑事诉讼活动能够满足国家 、 社会和诉
人 的价值 主体地位 , 管如此 , 观点仍然不失 为通说 的观 确保人类 社会的和谐 与有 序 ,所以正义又是法律 的内在 价 尽 该
值, 是法律 的灵魂 。然而 , 正义有着普洛透斯般 的面孔 , 在不 同时代 、 不同思想家的认识论 中变换着不 同的面孔。 自 理
种社会实在 . 人们对于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刑事诉讼 活动可
能作 出正 当性的评价 , 但不应该提 出合理性的要求。在现代
( 刑事诉讼价值 的概念 。 一)
意义 上 , 人们对 于刑 事诉 讼活动有着公正性 的需要 , 也有着
理” 的观点至少是不够周延的。
我 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刑事诉讼价值 。 始于上个世 纪八 效率 的需 求 . 因而 . 将刑事诉讼价值 的 目标定位于 “ 当、 正 合 十年代。 目 , 国学术界关 于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有着许 前 我
自上个世纪末期以来 , 国刑事诉讼 法学界开始了刑事 价值哲学为理论根据 , 我 在下述方 面值得商榷 : 其一 , 刑事诉讼 诉讼基本范畴的研究 。 这种研究意味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刑事诉讼价值设定的法理思考
刑事诉讼是一个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价值设定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关系到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公正性、效率性、人权保障和社会和谐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权利保护、公正审判、司法效率、社会和谐和刑事政策等方面来思考刑事诉讼价值设定的问题。

一、权利保障
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一环,包括被告人权利、受害人权利、证人权利等方面。

在刑事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是要优先考虑的,包括法定程序、公正审判、排除非法证据、质证权、辩护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体现,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只有严格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才能保障受害人和证人的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二、公正审判
公正审判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保障,是人民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支持的根本。

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公正审判应该是首要目标。

公正审判的具体体现包括:一、审判人员不受任何人的干扰和压力,贯彻法律原则,客观公正地判断案件;二、加强司法制约,防止滥用职权、执法不当等现象的发生;三、优先考虑证据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对证据进行严谨分析和评价;四、实行公开审判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判决结果,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

三、司法效率
司法效率也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价值。

司法效率的提高既是刑事案件处理速度的要求,也是对诉讼程序的优化和改进的要求。

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效率的提高需要优化诉讼程序,简化证明程序,加强协商和调解,改善调查取证方法,提高审判效率等。

实现司法效率可以促进案件的快速解决,减轻当事人和社会的负担,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四、社会和谐
社会和谐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价值。

在刑事诉讼中,社会和谐是指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稳定和社会团结。

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关系到社会公正的实现,应该充分考虑社会的普遍利益和大局利益。

刑事案件的处理应该遵循法律规定,依法处理,保证公正明显,能够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五、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是指一国或地区的刑事行为处理政策。

刑事政策的价值设定应该根据国情、社会现实、人民需求和司法实践等多个方面来考虑。

刑事政策应该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和保障公民权利,尽量避免滥用权力、追求政治目的等行为。

刑事政策可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司法工作质量、加强对应急事件和灾害的处理等方式来体现其价值。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的价值设定是与法治建设和社会和谐密切
相关的,它具有权利保障、公正审判、司法效率、社会和谐和刑事政策等多重价值。

在今天的中国,刑事诉讼价值的全面落实也面临不少挑战,例如仍有简易程序的不足、证据收集和鉴定的不完善、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有限等等。

因此,刑事诉讼价值的设定、评价和实现仍需不断探索和完善。

六、刑事诉讼价值思考
1. 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和法利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人权和法利的保障是最基础、最重要的价值。

该价值的实现需要确保被告人受到公正审判、不受虚假指控和非法追捕、不受残酷和不人道对待等待遇。

同时,被告人应该有权利选择一名合适的律师,并且得到公正和质量高的法律援助。

这些保护和权利的实现需要法律、司法机关、律师、检察官、执法人员等多个方面的努力。

2. 并重公平与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
在刑事诉讼中,公平和效率的要求应该并重。

司法过程中的公平和正义是司法机关在法治国家中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效率的提高可以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刑事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采用简便、快捷、透明的诉讼程序,尤其是在一些简单易处理的刑事案件中,应该采用简易程序来加快审判进程,避免延误。

同时,还应加强对证据的审核,避免过多的审查和调查,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审判效率。

3. 实现司法公正,建立良好社会秩序
刑事诉讼的实现需要既考虑到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也需要照顾被告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多方面。

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证据的调查、初评和鉴定,避免不当证据的采用和应用,严肃处理各类科学技术和因果关系的证据意见。

同时,让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司法判决的过程和结果,避免判决的不公正对社会治安、基本秩序的负面影响。

4. 加强本地区的刑事诉讼体系建设
刑事诉讼的体系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不同地区对于刑事诉讼的理解、实现和规定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需要加强对本地区的刑事诉讼体系和制度建设。

该价值体现在依据案件情况和社会变化进行制度的优化和完善,加强相关理论、方法、经验的互相交流和分享。

5. 社会认识和文化的重视与推广
国家法律体系是社会公共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个人处境密切相连。

应该建立和推广对于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和理性认识,让公众理解刑事政策的全貌以及国家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同时还可以增进公众与法律之间的沟通,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七、结论
刑事诉讼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需要充分体现价值取向和基本理念。

本文以权利保障、公正审判、司法效率、社会和谐和
刑事政策等五个方面来深入思考刑事诉讼的价值设定问题,并结合具体案例、立法和实践案例来演绎不同价值设定下的具体内涵和展望。

我们应加深理解刑事诉讼的法律体系的内在价值,让强化刑事司法能够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更有力保障,为判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公正公开公允的司法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