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领域空管体系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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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管体系

1.空域

空域:为了保证飞行安全提高运行效率,航空器运行的空间被划分为各类空域,用以规范航空器的运行行为及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

2.空域的属性

2.1.资源属性

人们通过在天空中的飞行活动可以实现国防、科技和经济建设等方面的各种利益,空域自然就成为了人类可以利用的一种资源;

2.2.三维空间属性

空域的划分通常以其对应的地域范围作为其水平范围,并为其规定在垂直方向上的高度上限和下限;

2.3.时间属性

空域作为一种资源,人们对它的利用应该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对空域的长期占有,都会剥夺其他用户使用空域的权利,另一方面,由于空中交通服务也需要不断适时地调整空域结构,所以人们在划分空域的时候,同时也制定了空域的起止时间;

2.4.空中交通服务属性

在飞行活动可能达到的任何空域中都必须提供某种程度的空中交通服务,以保障空中交通安全和有秩序的运行;

2.5.通信导航监视能力属性

为了有效地支持空中交通服务,各种空域中均配备了相应的通信导航和监视设备,这些设备所提供的性能由空中交通需求及相关服务决定;

2.6.主权属性

国际民航组织公约特别承认各国对其领土上空享有主权,我国对领土、领海上空空域进行管理的最高当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国家空委);

2.7.限制属性

出于政治、经济、军事、安全及空中交通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在设置空域的时候通常还要对将在其中运行的飞行活动附加一些限制条件,如飞行规则、机载设备、飞行方向等。

3.我国的空域管理模式

我国的空管体制实行“统一管制、分别指挥”的管理模式,在国务院、国家空

委的领导下,由空军负责实施全国的飞行管制,军用飞机由空军和海军航空兵实施指挥,民用飞机和外航飞机由民航实施指挥。

4.民用航空空域划分

我国的空域分为飞行情报区、管制区、限制区、危险区和禁区,为了实施有效空中管制又在飞行情报区、管制区内划设航路、航线、空中走廊和机场区域。

4.1.飞行情报区

飞行情报区是为了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而划定范围的空间,在我国境内和经国际民航组织批准由我国管理的境外空域内划定11个区域(沈阳ZYSH、北京ZBPE、上海ZSHA、昆明ZPKM、广州ZGZU、武汉ZHWH、兰州ZLHW、乌鲁木齐ZWUQ、香港、台北、三亚)。

飞行情报区的任务是对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对区域内遇险失事的航空器进行搜寻援救,搜寻救援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4.2.管制空域

管制空域是一个划定的空间,其中飞行的航空器要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根据所划空域内的航路结构和通信导航气象监视能力,我国将管制空域分为A、B、C、D四类,其中A、B、C类空域的下限应当在所划空域内最低安全高度以上第一个高度层,D类空域的下限为地球表面,A、B、C、D类空域的上限应当根据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无上限则应当与巡航高度层的上限一致。

4.2.1.A类空域(高空管制空域)

A类空域为高空管制空域,在我国境内6600米(含)以上直至巡航高度层上限的空间划分为若干个高空管制空域。A类空域只允许IFR飞行,并对所有在其中飞行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高空管制空域所对应的地域范围被称为高空管制区,我国民航有北京、太原、呼和浩特、海拉尔、西安、兰州、广州、长沙、南宁、贵州、海口、武汉、郑州、昆明、成都、贵阳、拉萨、上海、合肥、济南、青岛、南昌、厦门、沈阳、哈尔滨、大连、乌鲁木齐共27个高空管制区,高空管制区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由高空区管制室负责。

4.2.2.B类空域(中低空管制空域)

B类空域为中低空管制空域,在我国境内6600(不含)以下直至最低高度层以上的空间划分为若干个中低空管制空域。B类空域接受IFR飞行和VFR飞行,并对所有在其中飞行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但VFR飞行必须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中低空区域管制室批准。

中低空管制空域所对应的地域范围被称为中低空管制区,中低空管制区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由中低空区域管制室负责。

4.2.3.C类空域(进近管制空域)

C类空域为进近管制空域,通常是设置在一个或几个机场附近的航路汇合处划设的便于进场和离场航空器飞行的管制空域,是中低空管制空域与塔台管制空域之间的连接部分,其垂直范围通常在6000米(含)以下直至最低高度层以上,水平范围通常为以机场基准点为中心、半径50公里或走廊进出口以内的除机场塔台管制范围以外的空间。C类空域接受IFR飞行和VFR飞行,并对所有在其中飞行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但VFR飞行应由航空器驾驶员提出申请并经进近管制室批准。

C类空域所对应的地域范围被称为进近管制区或终端管制区,进近管制区/终端管制区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由相应的进近管制室负责。

4.2.4.D类空域(塔台管制空域)

D类空域为塔台管制空域,通常包括起落航线、第一等待高度层(含)及其以下直至地球表面以上的空间和机场机动区。D类空域接受IFR飞行和VFR飞行,并对所有在其中飞行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D类空域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由塔台管制室负责。

4.3.特殊飞行区域

天空虽然辽阔,但是政治、军事、经济以及科学研究等活动或重要设施的存在,也需要对进入其中的航空器及其飞行活动进行限制,根据限制的级别不同将这些限制空域分为禁区(P,preserve)、限制区(R,restrict)和危险区(D,danger)。

4.3.1.禁区

禁区是在一个国家的陆地或领海上空禁止航空器飞行的一个划定范围的空域;禁区的设置通常是为了保护重要的国家设施、工业集团(避免由于航空器事故引起灾难性的后果,如核电站、敏感的化工集团等)、或者是关系到国家安全保卫的特别敏感的设施;禁区分为永久性禁区和临时禁区,永久性禁区禁止航空器在任何时间、任何飞行条件下进入,如北京、上海、沈阳、武汉、长辛店、葫芦岛等禁航区,临时禁航区只在规定的时间内禁止航空器飞入,如杭州、北戴河等禁航区。

4.3.2.限制区

限制区是在一个国家的陆地或领海上空根据某些规定条件限制航空器飞行的一个划定范围的空域;限制区内的活动对航空器构成的影响是凭驾驶员自身所不能判定的,所以需要用时间和高度等条件限制航空器的进入和飞越,如飞行空空与、炮射区、靶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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