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经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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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经费管理制度

培训经费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店铺帮大家整理的培训经费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培训经费管理制度篇1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不断改善安全培训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的同时,不断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切实保障培训经费的合理使用,促进安全生产的稳步发展。

二、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

1、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足额提取,专款专用。根据财建【2006】317号和永煤控股【2011】324号文件要求,按照工资总额的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严禁挪作他用。

2、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的投资效益。当年节余的部分可按有关文件规定,结转到下一年使用。

三、教育培训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上岗和转岗培训;

(二)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三)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五)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七)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八)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九)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十)职工技能比赛等考试、考核工作的命题、评卷、监考的考务酬

金;

(十一)各类培训中发生的兼课教师津贴、带徒费、教材稿酬、外聘教师的考务酬金、食宿费;

(十二)培训发生的培训费、教材费、资料费、实习指导费;

(十三)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教具和教学设备购置费,教学设备维修费,职工教育理论研究费等;

(十四)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四、培训费报销标准:

⑴经批准参加的各种委外培训发生的培训费、资料费等,予以报销,但无故中止学习和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者,上述费用自理。委外培训取得的相应证件须交回培训中心原(复)印件一份。

⑵凡部室级以下涉外培训(含技术比武、取证培训、考察学习)工作结束后,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有关领导批示,报经公司培训中心审批核验后,方可逐级履行报销程序。

五、培训兼职津贴及酬金:

(一)各种培训班聘请单位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授课津贴标准:特级160元∕学时;高级110元∕学时;一级80元∕学时;二级55元∕学时,三级40元∕学时,没有培训师职称的公司领导按有职称公司领导最低职称发放津贴;没有培训师职称的部室正副职按三级培训师职称发放津贴。

(二)对于20学时以上的安全和岗位技能培训应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束后由培训中心向学员下发反映层培训效果评估表,由学员对培训教师授课效果情况进行评估,学员效果反馈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全额发放教师津贴,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的发放讲课津贴的60%,低于80分的不予发放津贴。

(二)编写教材酬金标准:编写职工培训教材或课件酬金按每套50---100元支付。审稿费按编写教材的50%支付,校稿费按编写教材的20%支付。对在培训教学中未按教材或课件内容授课的,从授课津贴中扣除50—100元。

(三)考务酬金:凡经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比赛等考试考核工作的命题、阅卷、监考酬金的支付标准:标准试卷(含标准答案、评比标准)

每套支付酬金50元,阅卷、监考按30元∕课时支付。

六、有关要求:

1、财务部应建立月、季、年(含半年)职工培训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台账,每月初5日前对台帐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财务部每月26日向安全培训中心报送培训经费月度提取数额和月度发生数额,人力资源部报送月度工资总额。

3、凡涉及培训教育经费支出项目,必须经主管培训领导或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履行有关手续。

4、对不按照制度执行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根据情节给予50—100元的罚款。

培训经费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精神,加强和规范培训费支出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和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14〕32号)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尽早制订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

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经费预算后列入部门预算,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八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不安排住宿的,综合定额标准按扣除住宿费后的标准核定。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赴外地培训,或培训期间赴外地考察、调研的,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外,苏州地区以外往返交通费按规定据实列支。

30天以内的(含30天)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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