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折扣方式销售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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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企业不同促销方式的财税处理

零售企业不同促销方式的财税处理

零售企业不同促销方式的财税处理在当今竞争激烈的零售市场中,促销活动已成为零售企业吸引顾客、增加销售额的重要手段。

然而,不同的促销方式在财税处理上存在着差异,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财务成本。

因此,了解和掌握零售企业不同促销方式的财税处理方法,对于企业的合规经营和财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打折促销打折促销是零售企业最常见的促销方式之一。

在这种促销方式下,商品以低于原价的价格出售。

从财务角度来看,企业直接按照打折后的价格确认销售收入。

例如,一件原价 100 元的商品,打 8 折出售,企业应按照 80 元确认销售收入。

在税务处理方面,增值税应按照打折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如果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企业所得税方面,也应按照打折后的销售收入确认应税所得。

二、满减促销满减促销是指顾客购买商品达到一定金额后,可享受减免一定金额的优惠。

例如,满 200 元减 50 元。

在财务处理上,满减的金额应在实现销售时确认为销售费用。

假设顾客购买了 250 元的商品,享受了 50 元的满减优惠,企业应按照 200元确认销售收入,同时将 50 元确认为销售费用。

对于税务处理,增值税方面,满减金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减,应按照满减前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方面,满减金额作为销售费用,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税前扣除。

三、赠品促销赠品促销是指顾客购买商品时,额外获得赠品。

赠品的形式多种多样,可能是同种商品,也可能是其他相关或不相关的商品。

财务处理时,赠品的成本应计入销售费用。

如果赠品与销售的商品相同,应按照赠品的成本结转销售成本;如果赠品与销售的商品不同,应将赠品的成本确认为销售费用。

在税务处理上,增值税方面,赠品应视同销售,按照赠品的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方面,赠品同样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不同折扣方式销售的纳税筹划分析

不同折扣方式销售的纳税筹划分析
÷ ( 1 + 1 7 %) ×1 7 %= 1 0 . 1 7 元
应纳城建税及 教育费附加 = 1 0 . 1 7 × ( 7 %+ 3 %)= 1 . 0 1 7 元 应纳 企业所得税 = 『 ( 2 0 0 . 1 4 0 . 3 O ) ÷( 1 + 1 7 %) . 4 O ÷( 1 + 1 7 %) ×1 7 %- 1 . 0 1 7 】 ×2 5 %= 4 . 7 0 元 应纳税合计 = 1 0 . 1 7 + 1 . 0 1 7 + 4 . 7 0 = 1 5 . 8 9 元 企 业 税 后 利 润 =( 2 O O . 1 4 0 3 0 )÷ ( 1 + 1 7 %) _ 4 0 ÷( 1 +1 7 %)
1税法 的相 关规定 1 . 1商业折扣销 售 折扣销售 是指销售方为达到促销 的 目的,在 向购货方销售 货物或提供应税 劳务时, 给予购货方一 定优 惠价格 的销售方式 。 比如 买两 件打8 折, 三件打7 折等 。 折扣 销售 往往 是相对短期的 、 有特殊条 件的和临时性 的,如季节性折扣 、批量性折扣 、清 仓 性折 扣等 。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 同时发生 的,因此 ,税 法 规定 ,如 果销 售额和折扣额在 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 明,可按 折 扣后 的余额作 为销售额 计算增值税 ;如果将 折扣额另开 发票 , 不论其在会计 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 中抵减折扣额 。 1 . 2实物折扣销 售 如 买三赠 一。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 收 入若 干 问题 的通知》第三 条规定 : “ 企业 以买赠等方 式组合销 售本企业 商品的,不属 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 品 的公允价 值的 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 ” 关于增值 税上的税务处理 , 实物折 扣销售 按视同销售 中“ 无 偿赠送 ” 处理 , 实物款额不能从原销售额 中减除 。 如“ 买三赠 一” , 只收取 “ 三个 ”单位的销售额 ,另 “ 一个 ”数量单位属于无偿 赠 送 ,应 视 同 销 售 征 收 增 值 税 。 1 . 3 返还现金 销售方式 返还现金 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的 同时 ,返还部分现金给购 货方 。 返现销售 方式,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开在 同一张发票上 ,因 此 以发票上所列的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折扣额不得 从 销售 额中扣除 。 同时,返还 部分现金相当于赠送现金给购货方 , 税法规定 , “ 超 过 国家规 定允许 扣 除的公 益、救济 性捐 赠, 以及 非 公益 、 救济性捐 赠”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返还现金不属于 公益 性捐赠 ,不允许税前扣除 。 并且 , 企业返现销售应该按照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所得税法》 中规 定的 “ 其 他所 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2不 同折扣方 式销 售的利税比较 某商场 是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 ,该商场为促销商 品设计 了三 种不 同的折扣方式销售 。分别是 : 方案一 : 是八折销售 ( 销售额和 折扣额在 同一张发票上 ) ; 方案二: 购物满 2 0 0 元, 赠送价值 4 O 元 ( 购进成本 为 3 0 元) 的商品 ; 方案 三 : 购物满 2 0 0 元,返还4 0 元现金 。 这三种方 式从营销策划的角度看 ,都是给客户让利 2 0 %。 那 么,假定消 费者 同样购买 2 0 0 元 的商 品,销 售利润率为 3 0 %,成本 为 1 4 0 元 ,以上价 格均为含税 价格 ,此 时,增值税 税率 为 1 7 %,城 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 1 0 %,教育 费附加 为 3 %, 企业 所得税税率为 2 5 %,促销活动期间消 费者产生 的个人所 得 税 由商场 代付 。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分析 ,该商场应选择哪种方式最为有利

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的税收筹划

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的税收筹划

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的税收筹划一、筹划原理纳税人降价销售其商品,同样销售量的销售额会随之下降,流转税会相应地减少,随着销售收入的减少,所得税也会相应地减少。

也就是降价销售一方面会产生减少利润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又会产生促销和节税的正面效应。

按照我国税法,折扣销售如果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也可以产生与降价销售同样的效应。

所以,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可能减少厂家和商家的利润,但由于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可以节税,实际减少的利润比人们想像的要少。

二、案例分析[案例1]新华商厦于3月和9月,分别推出冬末和夏末大减价,商厦的所有商品在活动期间七折销售,商厦在这两个月中分别取得了287万元和308万元销售额(含税)的好成绩。

该商厦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试分析折扣销售产生的节税效应对弥补该商夏让利损失的作用。

该商厦名义共让利=(287+308)/0.7×0.3=255(万元)不让利应纳增值税税额=[(287+308)/0.7]/117%×17%=123.50(万元)折扣销售后应纳增值税税额=(287+308)/117%×17%=86.45(万元)折扣销售后共节减增值税=123.50-86.45=37.05(万元)折扣销售后共节减企业所得税=[[(287+308)/0.7]/117%-(287+308)/117%]×33%=[726.50-508.55]×33%=71.92(万元)该商厦实际让利=255-37.05-71.92=146.03(万元)新华商厦3月和9月的折扣销售,可以节减增值税37.05万元,节减企业所得71.92万元,节减的税收可以减少该商厦折扣销售利润损失。

[案例2]企业为促进产品销售,规定凡购买其产品1000件以上的,给予价格折扣20%。

该产品单价为10元,则折扣后价格为8元。

折扣前应纳增值税额=1000×10×17%=1700(元)折扣后应纳增值税额=1000×8×17%=1360(元)折扣前后应纳增值税的差异为:1700-1360=340(元)就这笔业务而言,税法为纳税人提供了340元的节税空间。

增值税税收筹划小案例——不同销售方式下的税收筹划问题

增值税税收筹划小案例——不同销售方式下的税收筹划问题

增值税税收筹划小案例
—不同销售方式下的税收筹划问题销售是企业运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销售收入的多少,不但影响当期的流转税额,还影响当期的应纳税额。

不同的销售方式下,税务处理各不相同,主要从以下方面来筹划。

一: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
不同的销售方式下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不同,这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首先看一下,税法规定的不同销售方式下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二:销售/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
常见的促销方式有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实物折扣(买赠的方式,比如买一赠一等。

注意:折扣销售(商业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在备注栏注明的折扣不得被减除。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按照全额计税,折扣额记入财务费用,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实物折扣(买一赠一):按照正品的销售额和赠品的正常销售额合计作为计税销售额。

此外,在零售环节,还会遇到以旧换新的方式,一般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金银首饰除外)
从税负角度考虑,企业适合选择折扣销售方式,也就是商业折扣。

百货公司常用促销方式的税收筹划

百货公司常用促销方式的税收筹划

近年来,随着外资零售巨头的进入,百货行业的竞争日益加剧,企业要想在商品同质化程度高的环境中脱颖而出,就必须不断改进营销方式,以促使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营销活动依作用的不同可划分为PR(PublicRelation公共关系)活动和SP(SalesPromotion促销)活动。

对于百货公司来说,前者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积聚人气、增加客流量,一般与销售额无直接联系,而后者则是直接针对促进销售额而设计,对商家来说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

目前,商场流行的促销活动方式主要有打折、满减、买赠、满额赠、返券、抽奖等等,不同促销方式所适用的税收政策各不相同,故而在策划促销活动时,应将税收因素考虑在内,以优化营销方案。

一、“打折”与“满减”促销的税务处理“打折”即用原价乘以折扣率得出实际成交价格的促销方式。

而“满减”则是指当消费达到一定金额时,对原价再减免一部分价款的促销方式,这其实是变相的“打折”方式,区别只是折后价格的计算方法不相同。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在“打折”与“满减”促销方式下,均可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收入,销售发票可以直接开具折后金额,也可以在发票上分别列示原价和折扣金额。

二、“买赠”与“满额赠”促销的税务处理“买赠”是指顾客购买指定商品可获得相应赠品的促销方式。

对赠品的税务处理通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

其计税价格应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现金折扣不同折扣方式下,如何交税更合理

现金折扣不同折扣方式下,如何交税更合理

现金折扣不同折扣方式下,如何交税更合理2019年初冬,麦麦宝宝在朋友张总盛情的邀请下来到海宁,参加新款皮草展销会。

张总之所以对此次皮草展销会如此感兴趣,是因为她多年闺蜜周琦公司的产品在这参展。

两人来到周琦公司皮草展区后,张总笑着对闺蜜叶总说“人已带到,随便用哈。

”说完,便去试穿皮草。

麦麦宝宝一脸懵,心想“什么叫随便用”此时,面带歉意的叶总连忙解释,说自己在经营中遇到一些财税疑感,想当面请教。

她介绍到最近公司和一个信誉很好的客户签订了100万元(不含税)的供货合同,合同规定付款期限是30天,付款条件是3/20即20天内付款可以享受3%的现金折扣,并询问这样的做法是否可以节省成本。

麦麦宝宝建议她采用商品折扣的方式即可节省成本。

【分析】现金折扣是发生在企业销售货物以后,本身不属于销售行为,而是一种融资行为。

因此,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企业应该按照全部销售额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但是,从企业税负角度考虑,商业折扣方式优于现金折扣。

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资金信用比较好的用户,货款收回的把握比较大,那么企业可以通过修改合同,将现金折扣改为商业折扣,并把销售额和折扣额写在同一张发票上。

这样,企业就可以获得和商业折扣下同样的财税筹划效益。

【对比】筹划前,按现金折扣应纳销项税额16万元。

具体计算:应纳销项税额=100×16%=16(万元)。

筹划后,按商业折扣应纳销项税额15.52万元。

主动压低价格,将合同金额定为97万元,同时在合同中约定,超过20天付款加收3万元滞纳金。

具体计算:应纳销项税额=97×16%=15.52(万元)。

【结果】通过处理,3万元的折扣不用交税了,直接节省成本4,800元。

商场不同促销方式下的税收筹划

商场不同促销方式下的税收筹划

商场不同促销方式下的税收筹划商场肩负着将商品信息传递给消费者的使命,多样的促销方式更是商场获取价值的有效途径,而如何攫取最大收益,就需要对商场促销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从而比较选择出合适的促销方式。

本文基于税收筹划的视角,以经济业务活动为实例,分析不同促销方式对商场税后收益的影响,为其最佳收益提供合理依据。

标签:促销方式;税收筹划;税后收益当前,商场较为常用的促销方式有“折扣销售”、“返还现金”、“奖励积分”、“赠送商品”、“赠送优惠券”、“加量不加价”等等。

通常而言,一般的销售活动与这些促销方式是有差异的,不同的促销方式所涉及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一样,当然引申的税负也会不同,如何在众多的促销方式中进行税收筹划是长久以来普遍关注的议题。

一、相关政策依据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不同的促销方式税务处理如下:1.折扣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在处理折扣额抵减增值税的问题时有如下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进行货物出售时,同一张发票上的销售额和折扣额被分别注明金额的,可以按照进行折扣以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而销售额、折扣额分开注明或者并未标注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则不可对折扣额进行抵扣。

2.买赠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在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时规定:企业在以买赠销售的方式进行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应确认为捐赠,而是应该将全部的销售金额按各销售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进行分摊,最终确认销售收入。

(1)购满返现。

返现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获取销售收入的同时,按照企业的细则规定返还部分现金给消费者,以此来吸引购买者,增加企业销售量。

返还部分的现金相当于现金赠送,税法规定,“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允许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以返还的现金不能够确认为公益性捐赠,因此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

(2)购满赠券。

购满赠券是依据消费者当前的消费金额从而给予其预期购买商品的商业折扣权利,国家税务总局对此促销方式没有专门规定但地方税务部门却有相关文件进行规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进行了相关规定,纳税人采取“购满返券”方式销售货物时,应在发票上注明所返还的购物券的货物明细,包括名称、数量及金额。

税务筹划》税收筹划》不同促销折扣方式下的税务实务

税务筹划》税收筹划》不同促销折扣方式下的税务实务

业务类型
支付(销售方)
和销量无线性关系: •流转税:根据取得的发票进行处理 •企业所得税:根据具体服务内容确认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印花税:根据适用税目计算。 和销量有线性关系: •增值税:换算为不含税收入,用红字 发票冲减销项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红字发票调整销售 额。 •印花税:冲减成本不冲减印花税计税 基础 和销量无关,且无对应服务: •流转税:无 •企业所得税:视为对外捐赠 •印花税:无
– (国税函【2008】875号问的效力是否及于增值税?)
• 3、促销品的税务处理平进平出还是组成计税价格? • 4、消费者为个人时的接受返利的个人所得税
2015/12/9
15 为您创造价值是我们的唯一使命
讨论
• 5、其他
2015/12/9
16 为您创造价值是我们的唯一使命
关于我
谢谢!
刘老师
• 三年税官;八年咨询;


税法规定亦未直接定义特殊销售
增值税 or 营业税
– 增值税条例规定了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兼营业务的 税务处理; – 国税函[2010]56号规定了折扣销售的情形; – 国税发[2006]156号、国税函[2006]1279号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销售折让的开票问题; – 营业税条例规定了折扣销售的税务处理。
一般规定: •增值税: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区别处理。 •企业所得税:返利实物按照接 受捐赠处理。 •印花税:无 通行做法: •增值税:根据收到发票处理; •企业所得税:根据收到发票处 理。 •印花税:无 一般规定: •增值税:赠送,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1、视为捐赠,按照 公允价值分别确认收入。2、符合的 可计入成本、销售费用中。 •印花税:无 • 通行做法: •增值税:修订合同条款/销售条件, 作为以后期间的销售折扣; •企业所得税:以后期间按照折后价 处理。 •印花税:一般无。

企业销售中有关折扣的纳税筹划

企业销售中有关折扣的纳税筹划

企业销售中有关折扣的纳税筹划在企业销售过程中,折扣是常见的销售策略之一,它可以吸引客户、促进销售,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然而,对于企业而言,在制定折扣政策的同时也需要考虑相应的纳税筹划,以遵守税收法规并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负担。

本文将探讨企业销售中有关折扣的纳税筹划。

首先,企业应正确运用折扣的定义和分类。

折扣通常可以分为贸易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种。

贸易折扣是指针对购买大量商品或服务的客户给予的价格优惠,而现金折扣则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支付购买款项的客户享受的优惠。

企业需要根据不同的折扣类型,合理确定折扣幅度和使用条件,以确保折扣政策既能达到销售目标又能符合税收法规。

其次,企业需关注折扣对应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影响。

针对贸易折扣,企业应根据折扣给予的时机和性质,将其体现在销售凭证中,并在会计核算中进行相应的处理。

对于现金折扣,企业需要在销售凭证中明确注明折扣金额,以便进行税务报备。

同时,企业还应注意折扣给予和收回的时间,避免可能导致税务争议的行为。

在纳税筹划方面,企业可以优化折扣政策的设计,以降低纳税负担。

一种常用的策略是将折扣作为销售费用进行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可以合理调整折扣幅度和使用条件,以达到最佳的销售效果和税务效益。

此外,企业还可以探索与客户签订折扣协议,将折扣金额作为退货、赠品或其他形式的补偿,以减少应纳税额。

除了设计折扣政策,企业还应关注折扣的相关合规问题。

首先,企业应确保折扣政策符合相关税收法规,避免出现虚报折扣、抬高成本或其他操纵行为。

其次,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折扣政策的执行和核算准确可靠。

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并与专业的税务咨询师合作,以保障企业在销售中的折扣筹划合规无忧。

最后,企业还应及时了解相关税法政策的变化,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折扣策略。

税法的变化可能会对折扣计算和纳税筹划产生影响,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税收法规的更新,与税务部门保持沟通,及时调整企业的销售折扣策略,以确保合规性和最大化的税务优惠。

有关不同折扣方式销售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全文)

有关不同折扣方式销售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全文)

有关不同折扣方式销售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企业在促销活动中,往往采取各种各样的折扣方式。

在不同的折扣方式下,其税负会有所不同。

这就为企业选择不同的折扣方式提供了税收筹划空间。

纳税人应当依据税法相关规定,在达到促销目的的同时,对折扣方式进行合理的选择,以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

1 折扣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综合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XX年1月为促销拟采纳8种方式:一是商品八折销售;二是按原价销售,但购物满800元,当天赠送价值200元的商品(购进价格为140元,均为含税价,下同);三是采取捆绑销售,即“加量不加价”方式,将200元商品与800元的商品实行捆绑起来进行销售;四是购物满800元,赠送价值200元的购物券,且规定购物后的下一个月内有效,估量有效时间内有90%的购物券被使用,剩下的10%作废;五是购物满800元,可凭800元的购物发票领取价值200元的商品,且规定购物后的下一个月内有效,估量有效时间内有90%的购物发票被使用,剩下的10%作废;六是按原价销售,但购物满1 000元,返还200元的现金。

另外,甲企业每销售原价1 000元商品,便发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60元。

问:对顾客和企业来说,同样是用800元RM币与原价1 000元的商品之间的交换,但对甲企业来说,选择哪种方式最有利呢?(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不予考虑)方案一:这实际上相当于折扣销售,其折扣率为20%。

增值税=800÷(1+17%)×17%-700÷(1+17%)×17%=800÷(1+17%)×17%-101.71=14.53(元);应纳税所得额=800÷(1+17%)-700÷(1+17%)-60=25.47(元);所得税=25.47×25%=6.37(元);应纳税合计=14.53+6.37=20.9(元);税后利润额=800÷(1+17%)-700÷(1+17%)-60-6.37=19.10(元)。

【老会计经验】让利、送券、返利销售商品的纳税筹划方案

【老会计经验】让利、送券、返利销售商品的纳税筹划方案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让利、送券、返利销售商品的纳税筹划方案商品促销方式基本上是让利、送购物券和返还现金这三种。

那么,三种促销方式哪种更加节税,对经营者更加有利呢?让我们通过下面这个例子来分析一下。

我们假定一家企业以销售10000元的商品为基数,参与该次活动的商品购进成本为含税价6000元。

经测算,企业每销售10000元商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为600元。

方案一:让利(折扣)20%销售商品,即企业将10000元的货物以8000元的价格销售,或者企业的销售价格仍为10000元,但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折扣额为2000元。

方案二:赠送20%的购物券,即企业在销售10000元货物的同时,另外再赠送2000元的购物券,持券人还可以凭购物券购买商品。

方案三:返还20%的现金,即企业销售10000元货物的同时,向购货人赠送2000元现金。

首先,我们对三种方案的增值税税负情况进行分析。

方案一:让利20%销售商品因为让利销售是在销售环节将销售利润让渡给消费者,让利20%销售就是将计划作价为10000元的商品以8000元的价格销售出去。

假设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为:(8000-6000)÷(1+17%)×17%=291(元) 方案二:赠送价值20%的购物券消费者每购买10000元商品,商场赠送2000元购物券,可在商场购物,实际上是商场赠送给消费者价值2000元的商品(其购进价格为1200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这种赠送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该业务比较复杂,将其每个环节作具体的分解,计算缴税的情况如下:。

商场促销手段的税收筹划

商场促销手段的税收筹划

商场促销手段的税收筹划某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品销售毛利率为 40%,也就是说,每销售100 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购货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商场为促销拟采用以下三种方式:方案一:商品以七折销售;方案二:“满 100 送30”,即购物满 100 元者赠送价值 30 元的商品(所赠商品的成本为 18 元,均为含税价);方案三:购物满 100 元返还 30 元现金。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 100元的商品,对商家现金流及净利润计算如下(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等):方案一、商品以七折销售,即价值 100 元的商品售价为 70 元,在这种情况下:应缴增值税=70/(1+17%)×17%-60/(1+17%)×17%=1.45(元)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应缴所得税=8.55×25%=2.14(元)税后净利润=8.55-2.14=6.41(元)净现金流:70-60-2.14=7.86 元方案二、“满 100 送30”,即购物满100 元,赠送价值 30 元的商品,在这种情况下,赠送商品不做视同销售,计算如下:销售 100元商品(含赠送商品)时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18/(1+17%)×17%=3.20(元)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18.80(元)应缴所得税=18.80×25%=4.70(元)税后净利润=18.80-4.70=14.10(元)净现金流:100-60-18-4.70=17.30 元方案三、购物满 100 元,赠送 30元现金,这种情况下,计算如下:销售100元商品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利润额=100/(1+17%)-60/(1+17%)-30(促销费用)=4.19(元)税后净利润=4.19-1.05=3.14 元净现金流:100-60-30-1.05=8.95 元(购买 100 元)三方案比较:方案及项目方案一方案二方案三净现金流 7.86 17.30 8.95净利润 6.41 14.10 3.14(购买 200 元)三方案比较:方案及项目方案一方案二方案三净现金流 15.72 48.75 40.40净利润 12.82 39.74 28.78(购买 500 元)三方案比较:方案及项目方案一方案二方案三净现金流 39.31 143.11 134.76净利润 32.05 116.67 105.70由此可见,采用不同的促销手段不仅税收负担截然不同,对商家利润及现金流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

不同折扣方式销售的税收筹划

不同折扣方式销售的税收筹划

在产品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有多种折扣方式,企业有自主选择权。

不同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由此计算交纳的增值税额也有差异。

纳税人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利用税法提供的节税空间,选用适当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以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一)折扣方式及其区别折扣方式有: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

三者的区别在于: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比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比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

(二)税法对折扣方式销售的严格界定1、关于折扣销售:折扣销售的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售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销售货物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2、关于销售折扣:由于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企业在确定销售额时应把折扣销售和销售折扣严格区分开。

3、关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也是在货物销售后发生的,但其实质是销售额的减少,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

(三)税收筹划案例一,八方超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商品八折销售;二是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20元的商品(购进价格为12元,均为含税价,下同);三是购物满100元,返还20元的现金。

【分享】促销方式不同,税负大不同(税务筹划)

【分享】促销方式不同,税负大不同(税务筹划)

【分享】促销方式不同,税负大不同(税务筹划)如今,很多超市、商场在促销商品时,经常采用打折销售、购物返现金、送购物券销售、加量不加价销售等让利形式。

促销方式不同,相应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具体分析5种促销方式下企业承担的税负情况。

案例某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超市决定店庆时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98送18”,即每销售98元的商品,送出18元的优惠或相应的折扣。

假定98元的商品进价为58元,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1.顾客购物满98元,超市给予8折的商业折扣优惠;2.顾客购物满98元,超市赠送折扣券18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3.顾客购物满98元,超市另行赠送价值18元的礼品;4.顾客购物满98元,超市返还现金18元;5.顾客购物满98元,超市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18元的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

现假定超市单笔销售了98元商品,按以上方案逐一分析税负情况。

方案1税负分析按此方案,顾客购买98元商品,超市收取78.4元,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

因98元商品的进价为58元(不含税为49.57元),则应缴增值税=78.4÷1.17×17%-58÷1.17×17%=2.96(元);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含地方附加的部分,下同)2.96×7%+2.96×3%=0.3(元);销售毛利润=78.4÷1.17-58÷1.17=17.44(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7.44-0.3)×25%=4.29(元);应缴税款=2.96+0.3+4.29=7.55(元);税收负担率=7.55÷(78.4÷1.17)×100%=11.27%。

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或现金)78.4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折扣19.6贷:主营业务收入86.6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39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49.57贷:库存商品49.57计提税金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0.3所得税 4.29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0.21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0.09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4.29方案2税负分析按此方案,顾客购买98元商品,超市收取98元,赠送18元的折扣券,本笔业务应纳税情况为:应缴增值税=98÷1.17×17%-58÷1.17×17%=5.81(元);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81×7%+5.81×3%=0.58(元);销售毛利润=98÷1.17-58÷1.17=34.19(元);应缴企业所得税=(34.19-0.58)×25%=8.4(元);应缴税款=5.81+0.58+8.4=14.79(元);税收负担率=14.79÷(98÷1.17)×100%=17.66%。

促销方式不同(折扣销售、优惠券、销售折让) 税款计算区别巨大【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促销方式不同(折扣销售、优惠券、销售折让) 税款计算区别巨大【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促销方式不同(折扣销售、优惠券、销售折让)税款计算区别巨大【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不论是网络电商还是实体商户,各种“满就送、折上折、抵价券、送红包”等诱人的广告一直紧紧抓着消费者的眼球。

小编在这里要说的是,不同的打折让利促销方式,在企业会计处理上是不同的,如何计算缴税区别也很大,商家要做好销售筹划,规范财务管理,避免产生涉税风险。

折扣销售的正确核算促销商品时,很多商家会在平时售价的基础上给买方打个价格折扣。

如“满1件总价打7.6折,满2件总价打7.5折”,还有直接五折促销的方式销售商品。

这些都属于折扣销售(又称商业折扣),是以价格的下降和销售数量的增加来扩大利润。

按照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反之,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因此,折扣销售的情况下,财务人员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时必须按要求在同一发票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折扣额、销售额,否则由于计税基数的增加,会多缴税款。

例如某商品不含税销售价格2000元,因购买方一次性购买10件,双方商定给予购买方8.5折优惠价。

销售方通过快递向对方发货时,附上了“金额”栏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的一张增值税发票。

那么,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即折扣后的销售额17000(2000×10×0.85)元,计算销项税额2890(17000×17%)元。

如果开具的发票不符合要求,那么销售方不能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应按原标价计算销项税额3400(2000×10×17%)元。

两者相比,后者多计销项税额510元。

实物折扣的正确核算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上的折扣,如果销售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进行折扣叫做实物折扣,这部分折扣抵减的款额将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须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会计核算上,作视同销售货物处理,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于商业企业促销方式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关于商业企业促销方式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浅谈商业企业促销手段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在现代的买方市场条件下,大型商场之间的竞争有愈演愈烈的态势,商场促销的手段可谓多种多样,大体上有打折、买一送一、满200送50、商业捐赠、捆绑销售等方式。

不同的促销活动会引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金计算结果不同。

为了达到促销的成本效益原则,需要综合考虑这些方案的税收影响。

是选择促销方案的有效手段。

本文仅对几种促销方式中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进行阐述。

一、销售折让方式的税收筹划对于销售折让,税法规定可以按照折让后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因此,按照上述税法有关规定,在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选择折扣或者折让销售方式的税负最低,因为折扣或者折让部分允许作为税基扣除额。

但是由于具体的折让做法不同,会直接导致增值税的交纳额不同。

如下例:万利福商城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现销售400元商品,其成本为300元(含税价),黄金周期间搞促销拟采取四种方案:一是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旧货价格定为40元,即买新货时少交40元二是商品9折销售;三是购物满400元赠送价值40元的商品(成本为30元,均为含税价);四是购物满400元,返还40元的现金。

方案一: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即顾客提供一件旧的商品,在购新商品时折抵若干现金,商家再将旧物资卖给厂家回收或者废品收购公司。

在税收处理上,要求将以旧换新拆分为销售新商品和购入旧商品两笔业务处理,销售新商品,要按全价作销售,旧商品的折抵价,不能直接冲减新商品的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如下:应缴增值税=[400÷(1+17%)] ×17%-[300÷(1+17%)] ×17%=14.53(元)购入旧商品,由于是从顾客手中取得,不能取得进项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再者销售旧商品还要再缴纳一次增值税,从而造成了企业不必要的多交税。

方案二:商品9折销售,价值400元的商品售价360元,应纳增值税为:360÷(1+17%)×17%-300÷(1+17%)×17%=8.72(元)方案三:购物满400元赠送价值40元的商品,应纳增值税为:400÷(1+17%)×17%-300÷(1+17%)×17%=14.53(元)赠送40元的商品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为:40÷(1+17%)×17%-30÷(1+17%)×17%=1.453(元)合计应缴增值税:14.53+1.453=15.983(元)方案四:购物满400元,返还40元的现金。

折扣销售税收筹划

折扣销售税收筹划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态势下,大部分企业在拓展市场渠道和扩大产品销售方面都使出了混身解数,促销形式层出不穷。

其中,达标销售折扣就是鼓励经销商扩大产品销售量的常用方法之一。

所谓的达标销售折扣,就是在经销商达到事先确定的销售量后,供货商给予经销商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优惠。

目前的价格折扣优惠主要有二种形式,一种是在平时供货时,按商定的出厂价或批发价结算货款,当经销商的累积进货量达到一定数额时,供应商给予经销商按累积进货额一定比例的价格优惠,即价格折扣,其进货量越大,得到的价格折扣也就越多。

另一种是供货商给予经销商的价格就是市场上的销售价格,经销商所得的利润直接由商品销量计算的销售返点形成,其进货量越大,得到的销售返点也就越多。

这一抓住销售源头上开展的促销方法,其拓展市场扩大销售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但有不少企业却由于缺少对税收方面的重视,忽略了对销售折扣的正确处理,从而导致了税收风险的发生,造成或大或小的经济损失。

如某地板公司,在周边省市分别建立了经销商销售渠道,地板公司与经销商平时按协商价格结算货款,并在购销合同中规定,经销商月累计进货量达到1000平方米时,地板公司给予经销商1000平方米地板累计总进价5%的优惠奖励;经销商年累计进货量达到12000平方米时,地板公司则按经销商年累计总进价增加3%的优惠奖励。

在内部核算处理上,该地板公司在经销商每次进货时分别按售价预提了5%或8%的提留,冲减了当期的销售收入,以便日后支付该笔费用。

一年后,当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检查的时候发现了这一问题,经核查该公司的相关购销合同和商事凭证以及财务核算过程以后,对照现行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确定这些支出系返利性质,不能在税前列支。

因此,税务机关作出了对该地板公司追补增值税35.7万元,所得税57.51万元,罚款50%计46.6万元的处罚。

从上述公司促销的客观情况分析,其本意确实比较明显,主要是为了鼓励经销商扩大销售,并以合同的形式规定了达到标的后将给予的优惠。

公司打折销售的财税筹划方法

公司打折销售的财税筹划方法

公司打折销售的财税筹划方法打折销售,买一赠一,返现等情况下总体税负及净利润情况。

【例】A为一般纳税人,某件商品售价为IOO元,采购成本为80万,增值税税率为13%,有以下几种促销方案。

假设该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城建税按7%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费附加2%o以下数据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1.每件产品打九折销售。

(打折)2.每销售一件商品,赠送价值10元小礼品,该礼品采购成本8元。

(买一赠一)3.每销售一件产品,返现10元。

(返现)【思考分析】销售折扣,应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若采取打折销售方式,应缴纳税额如下:增值税:100*90%*13%-80*13%=1.3T1附加税:1.3*(7%+3%+2%)=0.16元企业所得税:(100*90%-80-0.156)*2.5%=0.25元税额合计:1.3+0.16+0.25=0.717U利润:90-80-0.156-0.25=9.60买一赠一销售方式,应将赠品的售价并入商品售价合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将赠品成本纳入计算。

若采取买一赠一销售方式,应缴纳税额如下:增值税:(100+10)*13%√80+8)*13%=2.86元企业所得税:(100-80-8-0.34)*2.5%=0.29元税额合计:2.86+0.34+0.29=3.49TU利润:(100-80-8-0.34-0.29)=11.37元采用返现销售方式,对增值税无影响,核算净利润需要扣除返现金额。

返现销售方式下,则应缴纳税额为:增值税:IOO*13%-80*13%=2.6元附力口税:2.6*(7%+3%+2%)=0.31元企业所得税:(IOO-80-10-0.31)*2.5%=0.24元税额合计:2.6+0.31+0.24=3.15元利润:100-80-:1o-0.31-0.24=9.45元【总结】:从税负角度看,选择打折方式税负最低。

从利润角度看,选择买一赠一方式利润最大。

商业企业折扣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

商业企业折扣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

商业企业折扣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摘要】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商业企业会采取某些特殊、灵活的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以求扩大销售、占领市场,其中最常见的促销方式为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的方式有多种,比如打折式销售、赠送购物券式销售及返还现金式销售等等。

不同的折扣销售方式往往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这就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奠定了法律基础,提供了运行环境上的可行性。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利用税法提供的节税空间,选择适合的折扣销售方式,以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

【关键词】商业企业折扣销售税收筹划一、折扣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因购买方需求量大等原因,而给予的价格方面的优惠。

这种价格优惠通常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

1、商业折扣销售方式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这里的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折扣,如果是实物折扣应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处理,实物款不能从原销售额中减除。

2、买赠销售方式买赠销售方式是指企业在促销中经常使用的买一赠一或买几赠几的销售方式。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定义为视同销售行为的一种,应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实际操作中,为保证让利顾客,商场赠送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该税应由商场承担。

因此买赠销售方式本来是企业的一种让利行为,企业却要对赠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缴纳税金,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3、赠送非兑现礼金券促销方式赠送非兑现礼金券的促销方式容易刺激消费者的大额购买,也是当前商贸企业最流行的促销手段之一。

商业企业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

商业企业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

商业企业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商业企业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商品流通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各种促销方式层出不穷,而且不断翻新。

商品流通企业在选择促销手段时,要考虑提高销售量,增加销售额,也需要考虑不同促销方式下企业税负的差异,以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否则可能因税负的影响,难以实现预期效果,甚至出现负效应。

本文从促销规模较大的商业企业入手,分析其促销方式的税负差异,以期对商业企业选择财务利益最大化的促销方案有所借鉴。

不同商业企业促销方式的税负差异(一)折扣销售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买数量较大或购买行为频繁及防止产品积压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价格方面的优惠,这种行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很普遍,是企业销售策略的一部分。

由于折扣是在销货方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例:某商业批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给某固定客户货物一批,增值税率17%,不含税价格100万元,给予销售折扣5%,且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这批货物购进成本为80万元。

购货方须支付款项=95×(1+17%)=111.5(万元)批发企业应缴纳增值税额=95×17%-80×17%=2.55(万元)批发企业毛利润=95-80=15(万元)(二)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

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偿付货款,通常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

由于现金折扣发生于销售货物之后,此时销售标志已经确定,因此税法规定现金的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中减除,也就是说增值税必须按销售标志确定的销售额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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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有多种折扣方式,企业有自主选择权。

不同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由此计算交纳的增值税额也有差异。

纳税人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利用税法提供的节税空间,选用适当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以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一)折扣方式及其区别
折扣方式有: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

三者的区别在于: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比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比如10天
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

(二)税法对折扣方式销售的严格界定
1、关于折扣销售:折扣销售的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
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售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销售货物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
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2、关于销售折扣:由于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
中扣除。

企业在确定销售额时应把折扣销售和销售折扣严格区分开。

3、关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也是在货物销售后发生的,但其实质是销售额的减少,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
的货款为销售额。

(三)税收筹划
案例一,八方超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商品八折销售;二是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20元的商品(购进价格为12元,均为含税价,下同);三是购物满100元,返还20元的现金。

该超市销售利润率为30%,销售额100元,进价70元,进项税额=70÷(1+17%)×17%=10.17(元)。

超市同样销售100元的商品,选择那种方式最有利呢?(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不予考虑)
方法一:商品八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80元。

增值税=80÷(1+17%)×17%一10.17=1.45(元)
应纳税所得额=(80-70)÷(1+17%)=8.55(元)
所得税=8.55×33%=2.82(元)
应纳税合计=1.45+2.82=4.27(元)
方法二: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20元的商品。

销售1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100÷(l+17%)×17%-10.17=4.36(元)赠送2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20-12)÷(1+17%)×17%=1.16(元)
赠送20元商品,商场代顾客交个人所得税=20×20%=4(元)
赠送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100-70)÷(1+17%)=25.64(元)
所得税=25.64×33%=8.46(元)
应纳税合计=4.36+1.16+4+8.46=17.98(元)
方法三: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20元。

销售1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4.36元,代顾客交个人所得税4元,应交所得税8.46元(同上)。

应纳税合计=4.36+4+8.46=16.82(元)
很明显,上述三方案中,方案一最优,企业负担的税金最少。

案例二,某企业与客户签订了销售金额为10万元的合同,约定付款期限30天,如果10天内付款,可享受3%的价格优惠。

由于企业采取的是销售折扣方式,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应计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17%)×17%=14529.91(元)。

从企业税收负担考虑,折扣销售方式优于销售折扣方式,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信誉良好的客户,货款回收风险较小,可通过修改合同,将销售折扣方式转换为折扣销售方式。

方法一:企业在承诺给予对方3%折扣的同时,将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缩短为10天,并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这样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3%)÷(1+17%)×17%=14094.02(元)。

企业收入没有降低,且节省了435.89元的增值税。

这种方法的缺点在于,当对方企业没有在10天内付款时,企业会蒙受损失。

方法二:企业主动将合同金额降低为9.7万元,相当于3%折扣后的金额,同时在合同中约定超过10天付款加收3000元滞纳金。

这样,企业收入没有降低,且节省了435.89元的增值税。

如果对方未在10天内付款,企业可向对方收取3000元滞纳金,再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万元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此外,税法对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视不同情况分别作了以下规定:
(1)购买方在未付款并且未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给销售方。

销售方收到后,如果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如果销售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

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销货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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