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四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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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_汪旭东

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_汪旭东

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汪旭东 尚雅琼内容提要:《专利法》第四次修订工作正式启动以来,围绕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设立问题,引起了学界的争论。

认为专利行政执法制度是公权私用,行政成本高昂却效益极低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专利行政执法在专利制度的有效运行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还不能独自担当起专利保护的重任,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也并不是排除其他制度和机制的作用。

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和司法保护制度之间的不协调等问题,应该通过本次专利法的修改予以解决和完善。

关 键 词:专利权 专利行政执法 必要性 合理性 制度完善Abstract: Since the fourth amendment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atent Law was launche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atent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mechanism caused academic debate. The opinion, along with its reason, that patent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mechanism misappropriates public rights and has high administrative cost but low effi ciency is not established. Patent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the effective operation of patent system, judici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an not solelybear the responsibility of patent protection, playing the leading role of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does not mean ruling out the effectsof other institutions and mechanisms, either.Problems such like the incoordination between patent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ial protection system should be improved and addressed through this patent law amendment.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atent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necessity; rationality; mechanism improvement自2012年《专利法》第四次修订工作正式启动以来,围绕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设立问题,引起了学界的争论。

专利法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修改

专利法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修改

专利法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修改
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将于2021年6月1日生效,其中第四十二条和第七十六条,分别对药品专利有效期补偿及药品专利链接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可以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请求补偿专利有效期,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第七十六条规定,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做出判决。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做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以上条款是中国专利法中首次出现药品专利有效期补偿及建立药品专利衔接制度的法律条文,为中国逐步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及配套制度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专利法》第11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之辨析

《专利法》第11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之辨析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2(2017)《专利法》第11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之辨析胡滨斌目次一、引言二、争论中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三、“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教义学分析四、如何理解我国《专利法》中的专利权例外制度 (一)从“外在理论”视角分析 (二)从“内在理论”视角分析五、国际法视角下的专利权例外六、结语摘要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尹新天先生的观点,现行《专利法》第69条不属于专利权例外,因而不是《专利法》第11条中的“本法另有规定”。

这是值得商榷的。

《专利法》第69条中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与一般意义上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并不相同。

在逻辑上,对于《专利法》有关条款的定性应当遵从相同的标准。

如果认为《专利法》第14条及强制许可相关条款属于专利权例外,那么就没有理由不认为《专利法》第69条是专利权例外。

从国际法视角看,《专利法》第69条主要与TRIPS协议第30条及第26条第二款相对应,属于典型的专利权例外。

我国《专利法》第11条应当进行修改,将“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之措辞写入该条第二款。

关键词 另有规定 专利权 例外 强制许可一、引 言我国《专利法》第11条是该法的核心条款之一,因为该条设定了专利权的效力内容。

同时,纵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感谢匿名评审专家对于本文初稿提出的意见和修改建议。

·131·观世界各国各地区专利法,该条也是颇具特点的一个条文。

表现之一,是第11条在表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效力时,采用了“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之措辞,而在表述外观设计专利权效力时,没有用相同或者类似的措辞。

为什么《专利法》在表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效力时,会出现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如此明显的区别在《专利法》第11条中,“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究竟是什么含义?事实上,对于这样一个似乎并不特别显眼的措辞,〔1〕在专利法学者之间存在诸多争议。

甚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法工委”)之间都曾经存在不同的观点。

浅析局部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制度

浅析局部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制度

民主法制南方论刊·2020年第10期一、问题的提出2015年4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该草案的第二条第四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予以修改:“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拟在我国引入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此修改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如今,随着经济与技术的不断发展,部分产品的外观设计已比较成熟,难以对其进行整体上的创新,因而设计者更多时候是对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进行改良,但现行专利法却无法对该设计予以保护,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设计者的创造积极性。

同时,由于该制度在美国、日本、韩国和欧盟等已实施多年,这对我国与国际社会的接轨提出了挑战。

所以,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试图引入局部外观设计制度,或许可以解决目前所在的问题,但具体制度的构建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与研究。

二、引入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必要性分析对于是否需要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问题上,大多数学者都持肯定意见,他们主要从产业需求以及与国际接轨的角度上进行分析,认为我国应引入局部外观设计制度;但有一些观点认为部分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太大,认为对部分外观设计授权后,会使外观设计保护范围过度地扩张,甚至会造成权利间的冲突,因此反对引入局部外观设计制度。

笔者认为,引入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符合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趋势,应肯定其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一)我国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现状现行《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该条文并未明确把局部设计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规定了不可授予外观设计的情形,其中就包括“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

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正之评析

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正之评析

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正之评析文 / 伯雨鸿摘要:法律的修正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正发生在我国从“专利大国”向“专利强国”迈进的关键历史当口。

在第六次科技革命方兴未艾、国家科技强国战略布局不断推进、国际竞争格局加速调整这三重因素的客观背景下,此次修法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以新技术的专利制度保障、创新成果的产业化依托和竞争体系下的国际话语权提升为价值导向对《专利法》予以增补和完善,进而从专利法授权制度的完善、专利法利用机制的优化以及专利法救济规则的深化三个角度阐释和丰富了《专利法》的权利内核。

《专利法》规范下专利权利义务的优化配置将成为我国构建知识产权新发展格局中重要的一笔。

基金项目: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高质量发展时期网络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研究”(20ZDA063);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商标法惩罚性赔偿制度司法裁判困境的反思——基于200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CYS19139);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教改课题“专利科技与法律判断的转换能力培养研究”(yjg201805)。

作者简介:伯雨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1.参见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3页。

关键词:《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时空内涵;价值导向;权利内核一、引言专利制度作为技术与法律的结合,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事业揭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专利法起草的序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决策背景推进了专利法制定进程。

1984年,历时5年,先后历经25稿的专利法草案经表决并通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今已逾三十五年。

在此期间,为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需要,我国专利制度建设事业不断推进,先后历经四次修改,实现了从“被动调整”到“主动修法”的转向。

1988年9月邓小平同志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等重要论断。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的背景和修改内容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的背景和修改内容

一、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背景《草案》有不少新看点:提出对涉及养殖动物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给予专利保护。

草案新增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将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延长至15年。

《草案》新增防止专利权滥用原则、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专利权评价报告、当然许可制度等新内容。

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及发明人激励制度,对业界关心的“举证难”、惩罚性赔偿等内容都予以明确。

《草案》明确专利行政部门职责,强化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参考商标法、著作权法中的规定,明确专利行政部门的调查取证手段、销毁模具等执法手段。

遵循“通知-删除”规则,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在专利代理方面,《草案》对“专利代理师”进行了规定,打击“黑代理”,以及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责等。

(一)宏观上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成为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在要求。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关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在相关场合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二)微观上2011年11月1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指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研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大惩处力度,为依法有效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为了落实前述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从2011年11月开始启动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的准备工作。

经各方努力,专利法的修改列入了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2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专利法的修改工作,讨论通过了修改工作方案,确定了修改工作指导思想以及加大保护力度的重点修改内容。

2015年4月1日,适逢我国《专利法》实施30周年。

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精品范文权威资料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精品范文权威资料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2精品范文权威资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3精品范文权威资料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自1984年实施首部《专利法》以来的第四次修订,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而制定的。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介绍该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专利权利的保护。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权利的保护力度有了进一步加强。

首先,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对侵权行为的制度设计更加完善,增加了对合理忍受及违法侵权损害赔偿的界定,使专利权人更容易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对专利的侵权救济措施进行了细化,例如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中损失的计算方法,进一步提高了侵权赔偿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效果。

二、加强专利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首先,在审查程序中引入了一些新的技术特别审查规定,对招聘人员等依法申请专利的权益进行了特别保护。

其次,进一步加强了审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提高了审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效率。

此外,该细则还规定了一些专利审查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使得专利审查工作更加规范和透明。

三、加强专利运用和转化。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的运用和转化作了一系列的规定,旨在推动专利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首先,规定了专利实施的方法和要求,鼓励专利权人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将专利技术应用到实际生产中,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其次,规定了专利评价的程序和标准,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了权威的专利评价服务,提高了专利的价值和使用效益。

四、加强专利保护的执法措施。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加强专利保护的执法措施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一方面,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专利侵权行为时的职权和程序,加强了执法工作的规范和效果。

另一方面,规定了专利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专利纠纷,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和社会成本的增加。

总之,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对专利权利的保护,提高了专利审查的质量和效率,推动了专利的运用和转化,增强了专利保护的执法措施。

专利法修改对照表共14页文档

专利法修改对照表共14页文档

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
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
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
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
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 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9 年 12 月 27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
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2页
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 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
准。
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
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
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 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
计人为专利权人。
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
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 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法律有哪些?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法律有哪些?

Think more about your competitor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法律有哪些?通过相关法律规定来说,首先,在专利法上面会进行第四次修改,会将赔偿上限由100万改至500万。

其次在著作权法之中也会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以相关规定。

在商标法之中,你会对相关的赔偿金额进行相关的修改。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法律有哪些?第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正在筹备,将于年年底前挂牌办公。

届时将统一和规范“惩罚性赔偿”裁判尺度。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法律提高法定赔偿上限,探索惩罚性赔偿。

正在推进的《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就要解决侵权过程中赔偿比较低的问题,提高赔偿标准上限,对恶意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等。

拟将法定赔偿上限由现行法律的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也将对惩罚性赔偿予以规定。

拟将法定赔偿上限从现行法律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第三,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商标法》已经率先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将法定赔偿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通常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应适用于侵权案件,但在美国法中,这一制度被广泛地应用于合同纠纷领域。

2018年,无论是年初的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还是年末的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重大会议上,国家多次提及知识产权领域将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3月,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为基本导向,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对各种侵权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产权纠纷案件要依法甄别纠正。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4月,国务院新闻办就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发布会上表示,要加快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发挥法律威慑作用。

专利法第四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专利法第四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专利法第四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2016年12月27日,中国国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标志着中国专利法进入了第四次修订。

自中
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首次实施以来,专利制度不断完善,专利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专利市场活动得到更有效的引导,有利于公平竞争、反垄断、技术改进和创新发展。

第四次修订的专利法在权利范围和保护范围上进行了改进,做出了积极的修改,解决了一些具有实际意义的问题。

首先,第四次修订的专利法拓宽了权利的范围,明确了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技术活动,增加了新颖性、可实施性和实用性对于专利申请的要求,以此增加了专利权利覆盖的范围。

其次,第四次修订提高了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增加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以免受非法侵权,限制了专利用途范围,不允许进行禁止性行为,更加严格地执行关于专利技术的保密程序,以此提高专利保护的有效性。

此外,第四次修订的专利法还作出了积极的修改,从而推动了专利市场的运作。

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使发明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作品的知识产权更好地受到保护。

它明确了专利权者有权禁止他人无授权使用其受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补偿经济损失。

另外,第四次修订还强化了联合体的专利申请活动中的责任问题;强调了发明创造者的贡献和利益得到法律保护;增加了技术创新资源投融资机构的管理规定;建立了专利权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及促进了专利工作的规范化等。

从上述可以看出,第四次修订的《专利法》扩大了对技术方案、新颖创新的法律保护范围,促进了企业专利活动,有效地控制了专利无效宣告和恶意专利滥用行为,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中国专利市场的竞争环境,促进了中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和进步。

专利法全文

专利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八号)(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8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 2008 完整

专利法 2008 完整

/s/blog_700655b70100n1fq.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2020年第四次修改的修改对照表(word)

《专利法》2020年第四次修改的修改对照表(word)

专利法修改对照表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234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近日,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获得通过,其中包含了许多重要的
条款和规定。

这项修改涵盖了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转让、专利费
用缴纳等多个方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详细内容。

一、知识产权保护
这次修改明确了对恶意抄袭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以明显不合理
的低价收购方式,或以欺骗、威胁等手段获取他人专利技术的行为,
将对其实施严厉惩罚,包括罚款和刑事处罚等。

同时,为了保护个人及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创新成果,该次修
改还针对专利实质审查、专利复审等重要程序进行了完善,提高了审
查程序的透明性和公正性,为发明人和专利申请人提供了更好的保护。

二、知识产权转让
在知识产权转让方面,该次修改规定了转让价格应当合理,明确
了转让前必须告知被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求转让时应该签订
书面协议,为知识产权的合法交易提供了更加规范化的环境。

三、专利费用缴纳
对于专利费用缴纳,该次修法规定了先缴纳后审查的原则,即专
利费用应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就缴纳,缴纳不足或未缴纳专利费用的申
请将被视为废弃。

此外,针对企业缴纳费用的问题,修法也提出了优
惠政策和减免措施,支持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总体而言,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专利技术转让和规范专利费用缴纳等方面进行了多项改进和完善。

此举不仅为发展创新型经济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支持。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对生物技术专利申请和产业发展的影响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对生物技术专利申请和产业发展的影响

生物技术进展 2023 年 第 13 卷 第 5 期 663 ~ 670Current Biotechnology ISSN 2095‑2341进展评述Reviews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对生物技术专利申请和产业发展的影响曹克浩1§, 朱军利1§, 何华山2 , 徐慰倬3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 100088;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江苏 苏州 215000;3.沈阳药科大学,沈阳 110016摘 要:根据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我国自2020年启动第四次《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改法工作。

通过分析专利法规的修改对专利申请保护主题和专利申请策略的影响,预测专利法规对以基因编辑为代表的生物育种产业发展的影响,对人工智能在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影响,以及对涉及生物标志物的医疗诊断产业发展的影响。

旨在为科研人员根据修改的专利法制定合理的专利申请策略提供参考,并为创新主体保护创新成果、优化产业布局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专利法修改;生物技术;专利申请;生物育种;基因编辑;生物标志物DOI :10.19586/j.2095‑2341.2023.0065中图分类号:Q81, D923.42 文献标志码:AImpact of the Fourth Modifications of Patent Laws on Biotechnology Patent Applications and Industry DevelopmentCAO Kehao 1§, ZHU Junli 1§, HE Huashan 2 , XU Weizhuo 3 *1.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Beijing 100088,China ;2.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 (Jiangsu ) Center of the Pantent Office , CNIPA , Jiangsu Suzhou 215000, China ;3.Shenyang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 , Shenyang 110016, ChinaAbstract :Since 2020, Chinese government amended Patent Laws , Patent Law Rules and Patent Examining Guidelines for the fourth time , in order to shift Chinese economic development pattern and enhanc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The impact on protected topic of biological patent application and strategy of patent application were investigated by analyzing modifications of patent legislation , thereby prognosticating the impact on biological breeding (such as gene editing ) industry development , bio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industry development , and biomarker medical diagnostic industry development. The results of study were intended to provide suggestion for scientists on how to formulate reasonable patent application strategies in accordance with amended patent laws , and for innovation group on how to protect innovative outcomes of biotechnology and optimizing indus­trial layouts in accordance with amended patent laws.Key words :modifications of patent laws ; biotechnology ; patent application ; biological breeding ; gene editing ; biomarker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 CBD )的描述,生物技术是指利用生物系统、活生物体或者其衍生物为特定用途而生产或改变产品或过程的任何技术应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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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第十六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第十七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

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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