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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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修正版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新版】

2023修正版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新版】

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新版】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新版】1. 引言商品煤是指通过加工、处理或整理后可以直接供应市场的煤炭产品。

为了规范商品煤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保障商品煤的质量和安全,加强对商品煤的监管和管理,制定本《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

2. 定义2.1 商品煤:通过加工、处理或整理后可以直接供应市场的煤炭产品。

2.2 煤炭加工企业:指专业从事煤炭的加工、处理和整理的企业。

2.3 燃煤企业:指使用煤炭作为燃料的企业。

2.4 质量标准:商品煤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燃烧特性和其他技术指标的要求。

3. 商品煤生产3.1 商品煤生产企业应当持有煤炭资源开发许可证,并提交详细的生产计划和质量保证措施。

3.2 商品煤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对商品煤进行生产,保证商品煤的质量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3.3 商品煤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监督。

3.4 商品煤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和废矸石进行分类、处理和利用,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 商品煤销售4.1 商品煤销售企业应当取得煤炭经营许可证,确保从合法渠道采购商品煤并进行销售。

4.2 商品煤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质量标准对商品煤进行检测,并提供质量合格证明。

4.3 商品煤销售企业应当与生产企业、运输企业建立联系,确保商品煤的及时供应和安全运输。

4.4 商品煤销售企业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5. 商品煤使用5.1 燃煤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采购和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煤。

5.2 燃煤企业应当建立煤炭质量检测和监测体系,定期对购买的商品煤进行质量检测。

5.3 燃煤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燃烧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

5.4 燃煤企业应当建立煤炭消耗监管制度,加强能源利用效率,提高能源利用率。

6. 监督管理6.1 国家和地方应当加强对商品煤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燃煤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各环节的合法合规。

煤炭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煤炭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煤炭产品质量管理办法煤炭产品质量管理办法公司各单位:为了加强煤质管理,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煤炭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思想,强化全员参与质量管理意识,狠抓煤炭产品质量源头,重点控制装运环节,严厉查处污染煤质的各种行为,努力实现煤质管理工作目标。

二、工作目标:1、毛煤灰份35%,商品煤灰份32%;2、商品煤售价:达到计划指标。

三、组织领导:1、公司成立煤质管理小组:组长:生产副总经理副组长:煤销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生产副总师成员:煤销公司经理及副经理、生产部部长及分管采掘技术副部长、通安处长、技术组长、煤质组长。

煤质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煤销公司,由煤销公司经理及副经理、煤质组长等负责日常工作。

2、煤质管理小组职责:1)负责合理安排采面接续及煤层配采;2)负责采掘作业规程、措施中提高煤质措施的审查,并组织落实和督促执行; 3)负责解决煤质工作所需的人、财、物; 4)组织对煤质违章的追查处理及煤质奖罚仲裁;5)负责涉及外购煤质量及有关问题的协调、平衡和处理。

四、主要管理措施:(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加强管理1、煤销公司是负责煤炭产品质量的专职部门,其职责是做好煤质指标的制定,审查《作业规程》中提高煤炭产品质量的措施,负责煤炭产品从源头到终端的全过程质量监督、测定、考核和管理,负责煤质事故的追查和处理,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目标而开展工作。

2、生产部负责煤炭产品的综合调节安排、施工组织设计、采煤方法的选择以及施工作业规程的审查,确保有提高煤质的系统和措施,同时负监督措施执行的职责。

3、生产部部长是生产煤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其分管部长(采煤、掘进、技术、运输)对分管范围的煤质工作负责。

4、调度站(室)负责煤质信息的收集、反馈和有关煤质的人、财、物调动,并及时向下传达落实相关领导(部、公司)对煤质工作的决策、措施和方案。

5、各基层队队长是本辖区煤炭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煤质措施的落实和煤质目标的实现。

山西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销售质量管理,促进全省大气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关于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煤炭经营的各级各类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关于煤炭质量及运输条件限制的要求,按照《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质量要求的煤炭,不得进行销售。

第四条全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和山西正华实业集团的煤炭销售质量监管由省煤炭厅负责;其他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煤炭销售质量监管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两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二章煤质管理第五条凡企业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发改委《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省煤炭厅《山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对本企业煤炭销售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作为煤炭销售主体,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企业煤炭销售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煤炭销售质量管理的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措施,加强本企业煤炭销售质量管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第七条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完善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措施,努力提高煤炭质量,所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与用户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煤质检验的相关事宜。

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在组织煤炭销售时,应当根据煤质不同,结合企业实际,对存储的煤炭进行分仓分堆存放并标注标识,建立健全煤炭销售台账。

销售台账必须准确记载煤炭的销售批次、日期、销售流向、每批次煤质化验情况第九条鼓励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积极应用现代技术工艺,通过配煤销售、筛分洗选加工等措施,努力提升煤炭销售质量,为用户提供符合环保规定的清洁煤炭。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解读资料课件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解读资料课件

用户
使用煤炭作为能源或原料 的企业或个人,需选择符 合该办法质量要求的商品 煤。
03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解 读
商品煤质量标准及要求
质量标准
明确规定商品煤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 关标准,如灰分、硫分、挥发分等指 标需满足环保要求。
质量要求
针对不同用途的商品煤,如发电、冶 金、化工等,需满足对应行业的质量 指标,确保生产安全和效率。
处理结果
该公司被罚款并公开道歉 ,加强了质量检测和内部 管理。
案例二:某地区商品煤质量监管案例
事件概述
某地区政府加强对商品煤质量的 监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监管措施
建立商品煤质量标准、加强质量检 测、对不合格商品煤进行处罚等。
效果评估
该地区商品煤质量明显提升,消费 者满意度提高。
案例三:某煤矿商品煤质量提升案例
重要性
1 3
保障能源安全
高质量的商品煤有助于保障能源的稳定供应,维护国家能 源安全。
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
2
通过规范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助于推动煤炭行业的健康、
可持续发展。
维护消费者利益
确保商品煤质量符合标准,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02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概 述
定义与范围
定义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 规范商品煤的质量管理,保证其 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促进煤炭 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质量保证与追溯
该办法要求煤炭企业建立商品煤质量保证体系,对商品煤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追溯,以确保 其质量符合要求。
适用对象
01
02
03
煤炭企业
包括煤矿、选煤厂等生产 单位,需按照该办法要求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 商品煤质量符合标准。

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新版】

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新版】

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新版】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商品煤的管理,保障煤炭市场的正常运行,维护供求双方的权益,根据《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证照管理第一节商品煤经营许可证1. 从事商品煤的生产、经营和销售活动,必须依法办理商品煤经营许可证。

2. 商品煤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核发标准和程序等,根据《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节过港煤售证1. 从事过港煤的销售活动,必须依法办理过港煤售证。

2. 过港煤售证的申请、审查、核发标准和程序等,根据《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交易规则第一节交易方式1. 商品煤交易可以采取委托挂牌、电子竞价等方式进行。

2. 委托挂牌交易的具体标准和操作规程,由市场主体根据需求自行确定。

第二节交易价格1. 商品煤交易价格由市场主体自主确定,但应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得恶意操纵价格。

2. 商品煤交易价格应当公开透明,不得做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节监督机构1. 商品煤的监督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2.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授权的职责,进行商品煤的监督管理。

第二节监督和检查1. 监督机构可以对商品煤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行为、质量抽检等。

2. 监督机构有权要求商品煤经营者提供相关资料和证件,并进行核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节违法行为的处理1. 商品煤经营者违反本暂行办法的,监督机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责令改正。

2. 经营者恶意违法的,监督机构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许可证等。

第二节责任追究1.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机构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2. 监督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一条生效日期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修改和解释本暂行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有。

第三条信用体系建设为加强商品煤市场信用管理,建立诚信体系,监督机构将依法进行信用评价和发布。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商品煤全过程质量管理,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煤的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煤是指作为商品出售的煤炭产品。

不包括坑口自用煤以及煤泥、矸石等副产品。

企业远距离运输的自用煤,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煤炭管理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立煤炭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质量要求第五条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是商品煤质量的责任主体,分别对各环节商品煤质量负责。

第六条商品煤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灰分(Ad)褐煤≤30%,其它煤种≤40%。

(二)硫分(St,d)褐煤≤1.5%,其它煤种≤3%。

(三)其它指标汞(Hgd)≤0.6?g/g,砷(Asd)≤80?g/g,磷(Pd)≤0.15%,氯(Cld)≤0.3%,氟(Fd)≤200?g/g。

第七条在中国境内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公里)的商品煤除在满足第六条要求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一)褐煤发热量(Qnet,ar)≥16.5MJ/kg,灰分(Ad)≤20%,硫分(St,d)≤1%。

(二)其它煤种发热量(Qnet,ar)≥18MJ/kg,灰分(Ad)≤30%,硫分(St,d)≤2%。

本条中运距是指(国产商品煤)从产地到消费地距离或(境外商品煤)从货物进境口岸到消费地距离。

第八条对于供应给具备高效脱硫、废弃物处理、硫资源回收等设施的化工、电力及炼焦等用户的商品煤,可适当放宽其商品煤供应和使用的含硫标准,具体办法由国家煤炭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煤炭产品质量考核办法

煤炭产品质量考核办法

商品煤质量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不断提升商品煤优良品率,依据国家《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控质量等级。

公司商品煤质量考核,是以商品煤A、B、C三个质量等级作为判定标准,对实际完成的商品煤质量进行考核。

商品煤质量等级标准为:A级为满足用户合同要求或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标准的质量等级;B级为未能满足用户合同要求或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标准,但是是用户接受的质量等级;C级为不合格品,是指用户不能接受的质量等级。

企业内部商品煤质量控制标准,是指部分矿井商品煤外销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与矿井煤层赋存质量条件(如硫分、发热量等)差别较大,无法使用销售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进行判定时,由公司组织制定的供公司内部掌控和考核使用的质量控制标准。

内部质量控制标准制定程序是:年初,由公司技术部门组织有关矿井申报商品煤内部质量控制标准,再组织相关单位业务负责人,对有关矿井申报的商品煤内部质量控制标准进行会审,形成会审意见,经公司主管销售副总经理审定后下达执行。

有关矿井申报商品煤内部质量控制标准时,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调整矿井商品煤质量判定标准的申请、年度井下回采工作面生产衔接计划及煤层赋存质量情况、一定时期以来及当前原煤及洗后煤炭产品质量现状、井下煤层赋存条件及洗煤工艺变化情况等。

第三条适应范围。

本办法适应***公司及其公司负责人和集团公司煤炭质量管理责任部门及有关业务负责人商品煤质量目标及责任落实的考核。

第四条纳入考核的商品煤品种和考核指标。

纳入考核的商品煤包括:直接外售的原煤、精煤、洗混煤、洗混块煤及洗末煤等。

内部自用煤不作为商品煤进行考核。

跨矿及外来煤入洗的煤炭执行跨矿及外来煤入洗考核办法。

商品煤质量指标主要包括:灰分、硫分、发热量及用户特别要求的其它质量指标等。

其中指标口径:灰分—干燥基(Ad%)硫分—干燥基(St,d%)发热量—收到基低位(Qnet,ar kcal/kg)挥发分—干燥无灰基(Vdaf %)黏结指数— G R .I胶质层最大厚度— Y(mm)第五条商品煤质量责任主体及责任确认。

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新版】

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新版】

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新版】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 为了加强对商品煤管理的监督,促进市场稳定发展,依据《商品煤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1.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商品煤的生产、销售、运输以及质量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商品煤生产管理第三条生产许可1. 商品煤的生产企业须持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销售,未持证企业须申请生产许可。

第四条生产标准1. 商品煤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第三章商品煤销售管理第五条销售资质1. 所有销售商品煤的单位须具备合法的销售资质,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销售商品煤。

第六条价格管理1. 商品煤的价格应根据市场情况和成本合理确定,不得恶意哄抬或压低价格。

第四章商品煤运输管理第七条运输设施1. 用于商品煤运输的车辆及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保障运输安全。

第八条运输证明1. 商品煤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完整的运输证明文件,确保货物的合法、安全运输。

第五章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第九条检验检测1. 对商品煤的质量应定期进行检验检测,确保产品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条不合格处理1. 对于检测不合格的商品煤,相关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处理,保障产品质量。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规行为1. 对于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企业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处罚措施1. 违规企业可能面临罚款、停产或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其他规定1. 对于本暂行办法未有规定的其他事项,可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施行时间1.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即为《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新版】》的全文内容,希望能够对相关企业和管理部门有所帮助。

煤炭质量管理办法

煤炭质量管理办法

矿煤炭质量管理办法 (1)煤矿煤炭质量管理办法 (10)煤炭质量管理制度 (12)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16)矿煤炭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质量是企业的命根子”的企业质量理念,明确煤炭产品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努力提高矿井经济效益,结合我矿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矿范围内从事煤炭生产及销售的采煤、掘进、运输、加工、储装、质检、通风、维修等所有单位和个人,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本办法承担相应的煤质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指标明确,责任到人。

第四条在矿井生产经营过程中,与煤质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问题采取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煤炭生产各环节要建立健全煤质管理责任制,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生产工艺及各环节的煤质管理,确保质量相对稳定。

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第六条***矿成立煤炭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公司煤质管理工作。

组长:副组长:成员:生产管理部、技术管理部、经营管理部、机电运输部、供销质检站、采煤队、采掘队、掘进队、机电一队、通安队等各单位、部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供销质检站,***兼任办公室主任。

煤炭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井下各采煤、掘进、巷修、出煤系统等毛煤的手选、加工及质量监督检查、考核等相关工作。

一、每月由矿长(或矿长委托人)主持召集煤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生产业务部室会议,分析当月煤质情况,安排下月煤质工作。

二、矿领导要切实把煤质管理工作提高到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突出位置,妥善处理好产量与质量的关系。

(一)矿长、党委书记是公司煤炭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二)生产副矿长、采煤副矿成长、经营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对全矿回采、掘进施工及运输过程中的煤质管理负主要责任。

(三)总工程师对全公司煤炭产品质量负全面技术责任。

(三)各子公司董事长、总支书记是本公司煤炭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三、生产管理部职责:统一协调生产过程中的分采、分运措施的实施、落实及提升、入仓、落地工作,监督检查各采掘单位煤质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强化商品煤全过程质量管理,提高商品煤质量,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国家《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煤的生产、加工、储运、购销、进口、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品煤是指作为商品出售的煤炭产品,不包括矸石等副产品。

企业自用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煤炭管理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立煤炭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质量要求第五条煤炭生产、加工、储运、购销、进口、使用企业是商品煤质量的责任主体,分别对各环节商品煤质量负责。

第六条煤炭开发项目(包括选煤厂项目)的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应包含煤质状况及矿物赋存形态、可选性及拟采用的加工手段、综合利用途径等内容,明确其煤炭产品在质量方面与国家产业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要求的符合性,对未提供规定的煤炭质量检验信息或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煤炭开发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生产、加工、储运、购销、进口、使用各环节商品煤的质量应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合同约定;按煤炭类别、品种、用途、地域等不同分别符合相应的分类分级、技术条件、质量控制等系列煤炭质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质级相符,质价相符,并同时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灰分(Ad)褐煤≤25.00 %,其它煤种≤32.00%(供给符合要求的循环流化床工艺按≤35.00 %)。

(二)硫分(St,d)水泥回转窑用煤≤2.00 %,炼焦用肥煤、焦煤、瘦煤≤ 1.50 %,其它用煤≤ 1.00%。

商品煤质量管理制度

商品煤质量管理制度

商品煤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是为规范商品煤的质量管理,保障商品煤的质量安全,提高商品煤质量水平,促进商品煤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商品煤生产、销售、运输、仓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商品煤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商品煤的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严格、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执行。

第四条商品煤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商品煤的质量监管工作,确保商品煤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条商品煤的生产、销售、运输、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加强内部质量管理,保障商品煤质量安全。

第二章商品煤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商品煤的生产、销售、运输、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商品煤进行分类、标注、包装,并在产品包装或标签上明确标注商品煤的名称、牌号、生产企业、生产日期、质量等级等信息。

第七条商品煤的生产、销售、运输、仓储单位在商品煤的生产、采购、运输、储存和销售环节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防止掺假、掺杂、掺水等违规行为,确保商品煤的质量。

第八条商品煤的生产、销售、运输、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追溯体系,做好商品煤的来源、生产、销售信息记录和追踪,确保商品煤的质量可追溯。

第九条商品煤的生产、销售、运输、仓储单位应当加强对商品煤的保管和储存,做好商品煤的防潮、防污染、防火、防爆工作,保证商品煤的质量安全。

第十条商品煤的生产、销售、运输、仓储单位应当建立质量检测实验室,进行商品煤的抽样检测和分析,确保商品煤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商品煤质量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十一条商品煤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手册,明确产品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程序,确保商品煤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商品煤的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制度,确保商品煤的来源真实可靠、质量合格。

第十三条商品煤的运输单位应当加强对商品煤的装载、运输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煤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不受损坏,保持原有的质量。

山西煤炭生产煤质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煤炭生产煤质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煤炭生产煤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号发布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78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境内所有煤矿的煤炭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质量要求第三条煤矿生产的煤炭质量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灰分(Ad)褐煤≤30%,其它煤种≤40%。

(二)硫分(St,d)褐煤≤1.5%,其它煤种≤3%。

(三)其它指标汞(Hg d)≤0.6μg/g,砷(As d)≤80μg/g,磷(P d)≤0.15%,氯(Cl d)≤0.3%,氟(F d)≤200μg/g。

第四条煤炭生产不得违反《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和我省有关煤质管理规定。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五条煤矿是保证煤炭生产煤质的责任主体。

煤矿应当主动接受上级公司和有关部门对煤炭生产煤质的监管、检查。

第六条鼓励煤矿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提高煤质。

第七条煤矿要制定煤炭生产煤质保证和验收制度,完善煤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企业内部煤质管理责任,做好检测记录,建立煤质档案。

鼓励制定更严格的煤质管理企业标准。

第八条煤矿煤质档案应包含开采煤层、煤种、灰分、硫分、发热量、汞、砷、磷、氯、氟等常规煤质指标。

第九条煤矿每年应填报生产煤质基本信息报表(表样附后),逐级报送上级公司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汇总上报省煤炭厅。

第十条开采煤层煤质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煤质指标的,煤矿应逐级向上级公司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省煤炭厅负责指导全省煤矿生产煤质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所监管煤矿生产煤质监督管理;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负责所属煤矿生产煤质监督管理。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贯彻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贯彻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贯彻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1•【字号】焦政办〔2016〕112号•【施行日期】201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贯彻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焦政办〔2016〕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焦作市贯彻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21日焦作市贯彻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能源〔2015〕117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焦作市商品煤质量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主要负责人,成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工商局、质监局、财政局、公安局、焦作供电公司和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拟订焦作市商品煤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措施,协调解决全市商品煤质量管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指导督促我市商品煤质量管理和洁净蜂窝煤推广各项工作的落实。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是: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应切实履行煤炭管理部门的职责,做好我市商品煤质量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商品煤质量管理各项政策措施能够顺利贯彻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洁净蜂窝煤销售价格的审核工作,为财政补贴提供依据。

煤质管理及商品煤考核办法

煤质管理及商品煤考核办法

煤质管理及商品煤考核办法为加强煤质过程管理,强化监督考核,提质增效,为客户提供合格产品,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成立公司煤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副组长: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经营副总经理成 员:生产技术部部长、销售公司分管经理、生产技术部采煤管理室、销售公司煤质管理部、通防地测部地质测量室、机运管理部运输室等科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年度煤质指标计划的制定与调整、煤质季度指标考核、监督煤质管理办法的落实、掌握生产动态及煤质信息。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毛煤质量管理(一)矿必须建立、健全煤质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职责,严格奖罚,成立矿长为第一责任人的煤质管理小组,并确定一名煤质管理联系人,定期向公司煤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煤质情况及存在问题。

(二)矿要根据公司下达的原煤质量计划,制定采煤工作面煤质计划分解到采煤区队。

(三)矿每月初要召开一次煤质管理分析会议,总结上月煤质完成情况,分析当月煤质影响因素,制定相应措施,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矿分管领导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煤质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采掘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分装分运系统使用、运输环节水与矸石混入、煤质管理措施落实、洗选设备使用及职能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等。

(五)矿煤质管理小组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生产动态,当地质条件变化较大影响煤质时,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六)矿职能部门和生产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煤质管理员,监督煤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煤质信息。

(七)地质部门要做好采区及工作面地质预测预报工作。

(八)设计部门要优化生产布局,完善生产系统,合理选择工艺及装备。

(九)合理安排煤层配采及采煤工作面接替,避免矿井集中回采同一煤层或两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过地质构造带。

(十)采区必须具有完善的出矸系统。

没有出矸系统的采区应进行系统改造,或采取有效的排矸措施。

(十一)煤巷掘进不得随意破顶底板,半煤岩巷、巷道过断层掘进及巷道修护,应做到煤、矸分装分运。

晋城煤业集团煤炭产品数质量管理办法

晋城煤业集团煤炭产品数质量管理办法

晋城煤业集团2012年煤炭产品数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质管理,保证煤炭产品质级相符,减少商务纠纷,杜绝重大煤质事故,维护公司信誉,稳步扩大销售市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方针:质量均衡稳定,满足顾客要求。

质量目标:1、商品煤批批合格;2、顾客满意率达90%;3、顾客对到站煤炭产品的数量、质量有异议,三日内派人到现场,十日内拿出处理结果,处理满意率达100%。

4、顾客向第三方投诉为零。

第二章质量体系及质量责任第四条各矿、子分公司应设立煤质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度,按照《晋煤集团矿井煤质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的标准要求,加强煤质管理的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本单位的煤质管理水平。

1、各矿矿长、子分公司经理是本单位煤炭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负责煤质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和资金的投入。

2、各矿、子分公司的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煤质管理的技术工作负直接责任。

3、各矿、子分公司的分管副职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煤炭质量、生产环节、过程检验、加工销售、装车计量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洗选加工处在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以下工作:1、负责公司的煤质管理、考核与煤质分析检验工作。

2、负责煤炭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及检验和试验状态。

3、负责公司煤炭洗选加工管理和不合格品的评价及处置。

4、负责公司商品煤最终检验和试验。

第六条生产技术处负责公司各矿的井下原煤质量管理。

第七条调度指挥中心负责煤炭生产与销售之间的协调工作,应根据各矿、子分公司的生产实际及时调整公司内部配煤量和各单位的商品煤销售量,以充分满足销售市场的变化和需要。

第八条运销分公司负责煤炭销售过程的质量管理。

运销分公司和洗选加工处共同负责商务纠纷的处理,各矿、子分公司配合。

第三章原煤生产过程质量管理第九条原煤生产过程的煤质管理,主要是最大限度地控制和降低采掘生产过程中原煤的灰分、水分、含矸率和硫分,提高原煤块率,通过不同质量煤炭的合理配采,使原煤质量保持稳定和提高。

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成品库房、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使用随机数表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数量按GB/T 475-2008《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中的规定进行确定。

2 检验依据
表1 商品煤质量检验依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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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1994 年 10 月 12 日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国家煤炭工业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用煤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煤炭生产和经营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销售的煤炭及其制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国家煤炭工业局(以下简称煤炭总局)分别负责本
办法的管理。

第四条由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国家煤炭工业局)、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组织在本办法实施中共同负责。

第五条各地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制定本地煤质量管理规定,并充分利用市
场监管力量、消费者组织、仲裁组织等,完善煤质量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消费
者和社会公众的权利获尊保。

第二章煤质量标准规定
第六条国家统一制定煤炭质量标准,按照产品分类确定煤质量等级。

第七条各地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制定相应的煤质量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煤质量标准。

第八条煤质量标准主要应包括:
(一)灰分含量,灰熔融性等;
(二)全硫含量,氯量等;
(三)含碳量,可燃部分等;
(四)水份含量,苯醚终极指数等;
(七)氰化物含量,酸反应度等。

第三章煤质量监督检查
第九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行政批准上市煤炭产品进行质量检查。

第十条由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批准上市前和上市后,对煤炭和制品的性能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消费者投诉的煤炭厂商,由其他技术监督部门派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投
诉方和厂商发放检查结果通知书。

第十二条对不合格的煤炭或制品,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发出质量处理通知书,要
求厂商停止供应;对于经发现的不合规煤,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拒绝批准。

第四章煤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煤质量标准,准确标示行政批准的上市煤炭
的质量等级及原料的详细情况,保证煤质量的稳定性。

第十四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做好质量检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提供质量检查设备维护,确保检查设备性能正常,检测
可靠。

第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配备具有合格资格及相应经验的专业质量人员,建立煤
质量安全组织框架,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技术监督部门人员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切实执行有关质量安全检查事项,坚持公平公正,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1994年10月12日起施行,代替《煤炭质量标准暂行规定》(1988年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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