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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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9.29
•【字号】龙政综[2012]520号
•【施行日期】2012.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人才
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龙政综〔2012〕5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经龙岩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9日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为加快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龙岩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在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落户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引进人才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创业创新人才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或海外跟进风险投资以及海外相关企业机构或高校中高级职务或博士、副教授等海外人才。
3.获得国家级各类奖励或国家级首席科学家或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创业人才以及国家级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新世纪千百万人才工程”人选或国家级重点学科、实验、工程、企业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4.省部级中青年专家或学术技术带头人或“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或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以及相关企业、学校、机构关键岗位的高级专家或高级管理人才。
5.能促进我市产业经济发展的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及我市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或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6.对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特殊人才不受学历、职称限制。
(二)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及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各类紧缺专业人才1.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紧缺专业人才。
2.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
3.获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紧缺急需专业高技能人才。
(三)在高新技术企业内工作的各类人才
1.在高新技术企业内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2.在高新技术企业内工作的中、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各类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创业英才
1.入驻高新区的创业企业及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有较强的技术研发或经营管理能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业绩显著,能有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的优秀创业创新人才。
第二条引进高新区的创业创新人才,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及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各类紧缺专业人才和其他人才(含各类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创业英才),分别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
(一)创业创新人才
1.引进的创业创新人才符合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的可获得6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一次性补助资金;符合第2~3项的可分别获得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符合第4项的可获得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符合第5项的可获得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
具体引进人才条件参见《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岩委办〔2011〕18号)。
2.引进的创业创新人才创(领)办企业、创新团队等以及台湾专家等相关待遇按《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岩委办〔2011〕18号)执行。
(二)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及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各类紧缺专业人才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1.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紧缺专业人才。
⑴符合我省紧缺急需人才专业指导目录的引进人才,5年内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逐年给予生活津贴;
⑵对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作且在岗的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享受每人每月300元,连续发放3年的生活补贴。
2.实行“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的人才引进政策,采取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合作、聘请专家教授兼职等方式聚才引智。
对不迁户口的,在购置经
济适用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把引进的人才纳入我市国家和省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劳动模范的选拔和评选范围。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实行期权、股权激励。
具体对象条件和优惠待遇参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投资与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06〕186号)和《福建省2011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闽人发〔2011〕37号)文件执行。
3.对获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企业在经过聘用和考核后,可分别参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标准,享受工资和福利待遇。
具体条件要求按照《关于印发龙岩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2010~2020)的通知》(龙政综〔2011〕67号)执行。
(三)在高新区内工作的各类人才
1.在中心城市无房的企业大学毕业生可享受租赁式的保障性住房待遇。
其住房建设标准分为已婚、未婚两种户型面积。
其中,已婚员工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为50平方米以内,未婚员工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为35平方米以内。
2.在中心城市无住房且5年内在中心城市范围内无房产交易行为的企业中、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享受租售结合的保障性住房待遇。
其住房建设标准为:中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为90平方米以内。
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分正高级和副高级两种套型面积,其中,正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为120平方米以内,副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为100平方米以内。
具体对象条件、分配办法和管理办法参见《关于印发龙岩市企业人才住房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龙政综〔2011〕137号)及《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
大学毕业生和企业高级人才保障性住房建设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09〕289号)执行。
(四)各类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创业英才
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入驻高新区的,三年内由高新区免费提供5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经营场地。
2.对于在创业地没有家庭住房的创业高校毕业生,可按当地规定的准入条件申请人才公寓等公共租赁住房。
具有博士学位的创业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购买人才限价房。
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的其他优惠政策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意见》(闽政办〔2011〕175 号)执行。
3.受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创业英才,由市政府给每位创业英才奖励10万元,创业英才直接纳入市优秀人才人选,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省优秀人才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人选。
入选“海西创业英才”的享受省有关政策待遇,并同时享受本市有关政策待遇。
创业英才的其他优惠待遇详见《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岩委办〔2011〕18号)。
第三条符合龙岩市引进人才有关文件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申请引进人才住房、生活津贴,并在户口迁移落户、配偶及其子女就学就业、医疗待遇、职称评聘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符合引进条件的各类人才确定聘用关系后,应为其办理各类社会保险。
第五条社会保险应足额缴纳,如需补缴的,自引进企事业单位确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由用人单位缴纳。
用人单位可以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第六条重点领军人才引进政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共龙岩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执行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