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要求及干货船) 船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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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完整稳性
1 一般规定
1.1 适用范围
1.1.1 除另有规定外,本章适用于船长为20m及以上的排水型海船,但不适用于下列船舶:(1)帆船;
(2)机帆船;
(3)非营业游艇。
1.1.2 对远海航区船舶,除双体客船、拖船、起重船和挖泥船外,如全部引用《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附则3的规定,则可等效代替本章2和3的所有要求,但对油船还应满足本章37的要求。
1.1.3 对本章未涉及的船舶,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可根据其特点参照本章的规定,并应经同意。
1.1.4 船舶因改装或修理使稳性变化时,应按本章要求核算其稳性。对营运中船舶的稳性发生怀疑时,应校核其稳性。船舶如因特殊原因需进行预定用途以外的作业和营运时,应事先核算其稳性并经审批。
1.2 空船排水量与重心位置的确定
1.2.1 新建船舶完工时,应进行倾斜试验。同一船厂同批建造的同型船舶,第一艘应作倾斜试验,以后建造的船舶如有修改及变更而影响稳性时,应重新进行倾斜试验。
1.2.2 改装或修理中使稳性变动较大的船舶,在完工时应进行倾斜试验。对稳性发生怀疑的营运中船舶也应进行倾斜试验。
1.2.3 对各类客船,在间隔期不超过5年的每一周期中,应进行一次空船排水量和重心纵向位置的核查,然后将检验结果与已批准的稳性资料相比较,如空船排水量的偏差值超过2%或重心纵向位置的偏差值超过0.01L(L为船舶垂线间长),则应重新进行倾斜试验。
1.2.4 倾斜试验的目的在于确定空船排水量和船舶重心的实际位置,试验结果应给出空船状态下的排水量、重心位置及初稳性高度,编制倾斜试验报告并提交验船师。
1.2.5 倾斜试验可按认可的有关标准执行。
1.3 稳性计算与稳性报告书
1.3.1 为便于驾驶人员掌握船舶的稳性情况,船上应备有“船舶稳性报告书”或“船舶装载手册”,报告书或手册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船舶主要参数;
(2) 基本装载情况稳性总结表;
(3) 主要使用说明;
(4) 各种基本装载情况稳性计算;
(5) 液体舱自由液面惯性矩表及初稳性高度修正的说明;
(6) 进水点位置及其进水角曲线;
(7) 许用重心高度曲线图或最小许用初稳性高度曲线图;
(8) 油船装卸操作手册。
报告书或手册应根据倾斜试验报告,由设计部门或船厂负责计算编制,并经同意。
1.3.2 如船上采用装载仪,则该装载仪应符合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对装载仪的有关要求。
1.3.3 船舶稳性计算虽已符合本章的要求,但船长仍应注意船舶装载和气象、海况等情况,谨慎驾驶和操作。在船舶遭遇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而采取应变措施时,应注意船舶的稳性,防止发生倾覆的危险。
2 稳性基本要求
2.1 稳性衡准数
2.1.1 船舶在其所核算的各种装载情况下,稳性衡准数K 应符合下式要求:
1≥=f q
l l K
式中:q l ——最小倾覆力臂,m ,按本章2.1.2取值;
f l ——风压倾侧力臂,m ,按本章2.1.3计算。
2.1.2 最小倾覆力臂,应用计及船舶横摇影响后的动稳性曲线来确定:
(1) 船舶具有正常的或曲折的动稳性曲线时,可用下列方法量取:
如图2.1.2(1)所示,将动稳性曲线向θ轴负值方向对应延伸,在θ轴上自原点向θ负值方向取等于所算得的横摇角1θ的一点,经此点向上作θ轴的垂直线,与动稳性曲线交于A
点,由A 点作动稳性曲线的切线,再经A 点作一直线平行于θ轴,自A 点起,在此直线上量取等于1 )3.57(︒rad 的一段长度得B 点,由B 点向上作AB 线的垂直线,与上述的切线相交于C 点,则线段BC 为最小倾覆力臂。
(2) 动稳性曲线因进水角j θ影响而中断时,除了用经过动稳性曲线中断处的割线代替上述切线外,其余均同本条(1)所述,见图2.1.2(2)。
2.1.3 风压倾侧力臂f l 按下式计算:
m Z
PA l f f ∆=9810
式中:P ——单位计算风压,Pa ;按本章2.1.5计算;|
f A ——船舶受风面积,m 2;按本章2.1.6计算;|
Z ——计算风力作用力臂,m ;按本章2.1.4计算;|
∆——所核算装载情况下船舶排水量,t 。
2.1.4 计算风力作用力臂Z 为在所核算装载情况下船舶正浮时受风面积中心至水线的垂向距 离。受风面积中心应用通常确定图形重心的方法求得。|
2.1.5 单位计算风压P 应按计算风力作用力臂Z 及航区由表2.1.5线性插值查得。
2.1.6 船舶受风面积斗是指所核算装载情况下船舶正浮时,实际水线以上船舶各部分在船舶纵|中剖面上的侧投影面积。受风面积由满实面积和非满实面积两部分组成:
(1)满实面积包括船体、舷墙、上层建筑、甲板室、桅室、甲板机械、桅杆、吊杆、起重柱、烟囱、大型通风筒、救生艇、救生阀和救生浮具等在船舶纵中剖面上的侧投影面积;对预定装载甲板货(如木材、集装箱等)的船舶,尚应计入此甲板货的侧投影面积。对于独立的圆剖面物体,如烟囱、通风筒、桅杆等,应乘以流线型系数0.6;
(2)非满实面积包括索具、栏杆、格栅形架、天线及零星小物体等在船舶纵中剖面上的侧投影面积;
计算非满实面积时,对客船、干货船、拖船、挖泥船及起重船取所核算基本装载情况中最小吃水时满实面积的3%,而面积静力矩取6%;渔船及油船取满实面积的5%,而面积静力矩取10%;其他各装载情况非满实面积及其面积中心离基线高度均取此相同值;
(3)非满实面积亦可采用逐件详细计算的方法。此时,应在其外廓面积上乘以下列满实系数:
张网的栏杆0.6;
不张网的栏杆0.2;
总栅形衔架0.5;
h/。
索具和稳索等类似物件0.044b
式中:h——索具等在榄杆上或起重柱上的固定点距离舷墙(无舷墙时为甲极)的高度,m;
b——舷墙处(无舷墙时为甲板边缘处)榄前后稳索的间距,m。
假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物体在船舶纵中剖面上的投影面积重叠时,重叠部分面积只计入一次;
(4)起重船和挖泥船的受风面积计算,还应符合本章3的有关规定。
按下式计算:
2.1.7 对圆舭形船舶,横摇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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