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货物运输保险的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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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近因原则是什么? 在处理赔偿案件时,赔偿和支付保险金的条件是被保险人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保险标的物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反,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失的近因属于免责事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在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保险人支付赔偿的条件。邻近性是导致被保险人丧失保险标的的一个直接、有效和决定性的因素。在保险理赔中,近因原则的适用具有普遍意义。近因原则: 在处理赔偿案件时,赔偿和支付保险金的条件是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

保险标的物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失的近因属于免责事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保险人支付赔偿的条件。近因原则起源于保险业相对发达的英国。近因原则早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就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确立。

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应当对保险风险的近因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保险风险的非近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原则确立后,已被大多数国家采用。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大量的案例已经证明,利用这一原则来判断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灭失之间的

因果关系是合理的。近因原则已成为保险原则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

根据近因原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有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保险事故是承保风险; 第二,承保风险是近因损失。就保险人而言,他只负责赔偿承保风险作为近因而造成的损失,而不负责承保风险作为远因而造成的损失,从而避免根据保单提出不合理的索偿; 就保险人而言,他可以以损失的原因很遥远为由,阻止保险人免除保单的责任而不承担承保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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