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货物运输保险的近因原则
简述货物运输保险的近因原则
简述货物运输保险的近因原则一、什么是近因所谓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灭失和人身的伤害。
通常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例如,船舶因遭受鱼雷的袭击而进水,使船舶沉没。
若以时间上最接近沉船事故为理由而判定海水的进入为近因是不合理的。
因此,当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且各个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尚未中断的情况下,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损失的原因即为近因。
二、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原则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基本含义是:一是规定近因的认定方法;二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的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就应负赔偿责任。
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近因的认定方法(一)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判断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再从可能发生的第二个事件,按照逻辑推理判断最终事件即损失是什么。
如果推理判断与实际发生的事实相符,那么,最初事件就是损失的近因。
(二)从损失开始,按顺序自后向前追溯,在每一个阶段上按照“为什么这一事件会发生?”的思考来找出前一个事件。
如果追溯到最初的事件且没有中断,那么,最初事件即为近因。
例如,暴风吹倒了电线杆,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房屋,导致财产损失。
对此,我们无论运用上述哪一种方法,都会发现此案例中的暴风、电线杆被刮倒、电线短路、火花、起火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而,财产受损的近因——暴风,也就随之确定了。
四、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从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来看,主要包括下列几种情况:(一)单一原因即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
如果事故发生所致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显然该原因为损失的近因。
如果这个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对损失负赔付责任;如果这个近因是除外风险,保险人则不予赔付。
如某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来不幸死于癌症。
由于其死亡的近因是癌症,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故保险人对其死亡不承担保险责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一、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1. 案例情况。
有个做外贸的小李,他要把一批价值不菲的电子产品从中国运往美国。
在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的时候呢,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货物的情况,包括货物的性质、包装、运输方式等。
小李心里想,要是把货物包装有点小瑕疵的情况说出来,可能保费就会高,或者保险公司干脆就不保了。
于是,他就隐瞒了这个事实,说货物包装非常完美。
2. 处理结果。
结果呢,在运输途中,由于包装的小瑕疵,货物受到了颠簸,很多电子产品都出现了损坏。
当小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了他隐瞒包装情况的事实。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
小李没有做到这一点,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小李这下可傻了眼,本来想省点保费,结果却损失惨重。
二、可保利益原则案例。
1. 案例情况。
小王是个中间商,他从中国的供应商那里订购了一批丝绸,准备转手卖给法国的客户。
他在丝绸还在中国仓库的时候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
但是呢,在货物还没装船运往法国之前,小王的法国客户突然破产了,小王也就没有了这批丝绸的销售渠道。
这时候,他就想把这批丝绸转卖给另一个德国客户。
可是在转运过程中,丝绸被火灾烧毁了一部分。
2. 处理结果。
当小王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保险公司拒绝了。
为什么呢?因为根据可保利益原则,在货物转运的时候,小王已经失去了对原来卖给法国客户那批丝绸的可保利益。
他改变了货物的销售对象,就相当于货物的经济利益关系发生了变化。
只有在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小王只能自己承担这部分损失了。
三、近因原则案例。
1. 案例情况。
老张有一批新鲜水果要从东南亚运往欧洲。
在运输途中,轮船先是遇到了一场小风暴,虽然风暴没有直接对水果造成太大破坏,但是导致轮船的制冷设备出现了故障。
由于制冷设备故障,水果在高温下开始腐烂变质。
2. 处理结果。
老张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分析。
论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
论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国际运输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的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只有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能投保。
2.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必须以最大的诚信来履行自己的义务。
3.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即为近因。
保险人只对近因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4. 补偿原则:补偿原则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
补偿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险合同的主要目的。
5. 代位追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取得对第三方责任人的追偿权。
代位追偿原则是保险人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
以上是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础,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
在签订保险合同和处理保险事
故时,各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守这些原则,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履行和保险目的的实现。
简述货物运输保险的近因原则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有限赔偿合同”。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和《海上保险法》,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不是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责任,而是由保险人造成的某些损失、损害、费用和/或责任。
一些原因(所谓的“承保风险”)。
因此,在海上保险理赔中应适用因果关系原则,即英美法系近因原则。
①原则上,根据《海上保险法》,保险人承担的风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承保风险是原因,结果是保险标的的损害,这是海上保险索赔和理赔的前提。
英国海上保险法学家维克托·多佛在综合考虑各种先例和各种情况后,总结了近程诉讼原则造成损失的最直接原因是效率,而不是时间。
在确定原因时,虽然可以忽略原因,但必须用常识来解释,以支持而不是否定当事人的缔约意图,即最接近的原因与最终的成败损失之间必须有不间断的直接联系;如果在即将发生的原因和最终的损失之间出现了新的中断原因,新的中断原因将被排除在外。
前一个原因取决于新原因的效率和控制力。
1938年,在“拉纳萨费特船和进口公司诉环球保险公司诉”一案中,“翡翠”号在航行中搁浅,船上的香蕉因延误而腐烂。
被保险人认为“搁浅”是货物损坏的直接原因。
根据保险单,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认为衰减或固有缺陷是直接原因。
根据保险单,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美国最高法院指出,近因是一种有效事由,不仅是非主因,结果相对及时。
在这种情况下,货物在装船时状态良好,在正常航行中不会腐烂。
造成损害最直接的原因是海上危险搁浅,而不是搁浅造成的延误。
根据海运货物保险单的规定,保险人应对损失负责。
结合上述理论和案例,可以得出近因原则的内涵如下:1近因是指近因,远因不视为近因。
2接近原因是指有效的接近,即原因对损失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
这不是及时接近,也就是说,它不是造成损失的最终原因。
因此,接近的原因不是直接原因。
如果直接原因本身不具有独立的影响,而是受制于另一个原因,那么即使是间接原因,也被视为最接近的原因。
简述货物运输保险的近因原则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近因原则是什么?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近因原则是指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即只有当承保风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接下来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近因原则知识。
(一)近因原则的内容近因原则是指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即只有当承保风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二)近因原则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案情:某市进出口公司进口一批三五牌香烟,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运输途中船舶碰到了恶劣天气,持续数日,通风设备无法打开导致货舱内湿度很高而出现了舱汗,这批进口香烟发霉变质且全部受损。
该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案情解析:对此案例,保险公司内部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香烟发霉变质是由于受潮和舱汗这两个原因引起,而受潮和舱汗造成标的的损失责任分别由海上货物险附加险中的受潮受热险和淡水雨淋险承保。
该进出口公司只投保了平安险,没有投保附加险中的受潮受热险和淡水雨淋险,所以本案中的货物不属于承保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该拒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香烟发霉变质是由于受潮和舱汗这两个原因引起”的说法没错。
然而本案香烟受损之前,运输船舶首先碰到了持续数日的恶劣天气,恶劣天气与受潮和舱汗都是造成香烟受损的原因。
同时在本案中恶劣气候与受潮和舱汗连续发生,且又互为因果,恶劣气候是前因,受潮和舱汗是后果,即恶劣气候导致受潮和舱汗的发生,受潮和舱汗是恶劣气候的必然结果。
因此,恶劣天气是香烟受损的近因。
根据近因原则,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的风险为近因所引起的损失。
本案中恶劣气候是平安险承保的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0万元的香烟损失。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情况的保险责任原则:货物运输保险单位应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以及担负相应的保险责任。
2. 风险分担原则: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保险公司、货主以及承运人三方共同分担相应的运输风险。
3. 合理诚实原则:货主必须对所要运输的货物进行真实、详尽的描述,保险公司也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赔付。
4. 合同自由原则:货主和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遵守平等自愿的原则,完全听从市场规律。
5. 诚信原则:企业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应该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故意造成货物的损失,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在赔付过程中保持诚信。
6. 公平原则:货主在申请保险赔付时,应该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保险公司也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审核及处理。
7. 经济原则:货物运输保险需要在保证保险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费用设置来确保企业的经济效益。
以上就是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相信对想要了解运输保险的人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简述货物运输保险的近因原则
海上保险合同白方是一种“有限赔偿金”。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和海上保险法,保险人的“道责任”的范围不是保险标的的总损失,损害,费用和负债,而是一些损失,损害,费用和/或某些原因引起的负债(即所谓的“保险风险”)。
因此,因果关系原则应适用于海事保险索赔的解决,这在普通法中被称为近因原则。
①原则要求,根据海洋保险法,保险人承担的风险的发生与被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所涵盖的风险是原因,结果是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这是索赔和结算海事保险的前提。
英国海洋保险法学家Victor Dover在考虑了各种先例和所有情况后总结了近因诉讼原则造成损失的最直接原因是效率,而不是时间。
在确定起因时,尽管可以忽略起因,但必须以常识来解释该理论,以支持而不是否定当事方的承包意向,即,最接近的起因与最终成败之间必须存在不间断的直链关系失利;如果在临近原因和最终损失之间发生任何新的中断原因,则将新的中断原因排除在外。
以前的原因由新原因的效率和控制力决定。
1938年,在“La NASA弗雷特轮船和进口公司诉环球保险公司诉”案中,“翡翠”号在航行途中搁浅,船上的香蕉因延误而腐烂。
被保险人认为“接地”是造成货物损坏的直接原因。
根据保险单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认为,衰减或固有缺陷是直接原因,根据保险单的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美国最高法院指出,近因是有效的原因,不仅是结果相对及时的非主要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货物在装船时处于良好状态,正常航行不会腐烂。
造成损害的最直接原因是海上危险停飞,而不是停飞造成的延误。
根据海上货物保险单的规定,保险人应对损失负责。
结合以上理论和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近因原则的内涵如下:1.近因是指接近损失的原因,远因不被视为近因。
2.接近原因是指有效的接近性,即,原因在损失的发生中起决定性作用。
这不是时间上的接近,即不是损失的最终原因。
因此,接近原因不是直接原因。
如果直接原因本身不具有独立的影响力,但服从另一个原因,则尽管是间接原因,但该原因也被视为最接近的原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基本原则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利害关系。
依我国《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此原则可以使被保险人无法通过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获得额外利益,以避免将保险合同变为赌博合同。
保险利益可以表现为现有利益、期待利益或责任利益。
2.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指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主要体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和在履行合同时的保证义务上。
我国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具体体现在告知义务上。
在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上,我国海商法采用了无限告知主义与有限告知主义的结合。
《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涉及的是无限告知,要求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第2款涉及的是有限告知的情况,规定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
依《海商法》第223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未将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损失补偿原则。
指在保险事故发生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的财产保险合同,因此,在发生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只赔偿实际损失,因为保险的目的是补偿,而不能通过保险得利。
4.近因原则。
虽然我国保险法及海商法均没有对近因原则进行明文规定,但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践中,近因原则是常用的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一条重要原则。
一般而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需要满足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与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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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货物运输保险的近因原则
简述货物运输保险的近因原则货物运输保险是一种为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损坏提供赔偿的保险形式。
货物运输保险的近因原则是对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损失的责任的核定标准。
它包括价值近因、损失近因和时间近因。
价值近因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价值进行评估和核定的原则。
根据价值近因原则,保险人只对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即货物的市场价值。
保险人不会赔付货物的投保价值,也不会赔偿货物的利润。
这是因为货物的投保价值与货物的实际价值不一定相等,货物的利润不属于货物的实际价值范畴内。
损失近因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损失进行核定的原则。
根据损失近因原则,保险人只对被保险货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即货物的净损失。
净损失是指货物的实际损失减去货物的折旧值或残值。
保险人不会赔付货物的全部损失,只赔偿货物的净损失,以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获得非法利益。
时间近因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发生时间进行核定的原则。
根据时间近因原则,保险人只对货物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如果货物在保险期间结束后发生损失,保险人将不予赔偿。
保险人根据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时间和保险期间的长短来确定赔偿范围和金额。
货物运输保险的近因原则在保险合同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有助于明确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和范围,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获得非法利益。
同时,近因原则也是保险人判断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范围的依据之一、保险人根据近因原则来确定被保险货物的价值、损失和时间,以便准确核定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
在货物运输保险中,近因原则同样适用于第三者责任保险。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对第三者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只对货物的实际价值、实际损失和发生时间内的损害进行赔偿。
这也是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和第三者利益进行公平和客观分配的体现。
综上所述,货物运输保险的近因原则包括价值近因、损失近因和时间近因。
这些原则在货物运输保险的核定标准、赔偿责任和范围的确定中起着重要作用。
近因原则有助于保险人明确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和范围,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获得非法利益。
简述货物运输保险的近因原则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有限赔偿合同”。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和《海上保险法》,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不是指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责任,而是指由保险人和/或责任造成的某些损失、损失和责任。
损害赔偿和费用。
一些原因(所谓的“承保风险”)。
因此,在海上保险索赔中应适用因果关系原则,即英美法系近因原则。
①原则上,根据《海上保险法》,保险人承担的风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承保风险是原因,其结果是保险标的的损害,这是海上保险索赔和索赔的前提。
英国海上保险法学家维克托·多佛在考虑了各种先例和各种情况后,总结了短期诉讼原则造成损失的最直接原因是效率,而不是时间。
在确定原因时,虽然可以忽略原因,但必须用常识解释,以支持但不否认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即最接近的原因与最终的成功或失败之间必须有不间断的直接联系;最终损失如果两者之间出现新的中断原因,新的中断原因将被排除在外。
前者取决于新理性的效率和控制力。
1938年,在“拉娜·扎菲特船舶和进口公司诉环球保险公司”一案中,“翡翠”号在航行中搁浅,船上的香蕉因延误而腐烂。
被保险人认为“搁浅”是货物损坏的直接原因。
根据保险单,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认为衰减或固有缺陷是直接原因。
根据保险单,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美国最高法院指出,近因是一个有效的原因,不仅是一个非主要原因,而且结果是相对及时的。
在这种情况下,货物在装货时状况良好,在正常航行中不会腐烂。
造成损害最直接的原因是海上危险的搁浅,而不是搁浅造成的延误。
根据海运货物保险单的规定,保险人应对损失负责。
基于以上理论和案例,近因原则的内涵如下:近因是指近因,远因不视为近因。
2接近原因是指有效接近,即原因对损失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
这不是及时接近,也就是说,它不是造成损失的最终原因。
因此,接近的原因不是直接原因。
如果直接原因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效果,而是受制于另一个原因,那么即使是间接原因也被视为最接近的原因。
简述货物运输保险的近因原则
简述货物运输保险的近因原则: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限定性赔偿合同”。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和海上保险法,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不是保险标的发生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责任,而是一定原因(即所谓“承保风险”)造成的某些损失、损害、费用和/或责任(即所谓“承保损失”)。
因此,在海上保险理赔中,应适用“因果关系原则”,在普通法中称为“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①该原则要求保险人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具有符合海上保险法的因果关系。
承保危险是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是果,这是海上保险索赔和理赔的前提条件。
英国海上保险法学者Victor Dover在考虑诸家判例及一切情形后,将近因原则综合归纳为:损失的近接原因,乃是在效率而非时间上所近接于损失的原因。
在决定此原因时对于原因虽然可不计,但此学说必须以常识解释,才能支持而非否定当事人的订约意思,也就是在近接原因与最后损失之间,必须有一未被阻断的直接连锁关系;倘如有任何新的阻断原因发生于近接原因与最后损失之间者,此一新的阻断原因将排除以前的各原因,而依据该新原因自己所具有的效率、控制力等性质来决定。
在1938年,“拉纳萨弗鲁特汽船和进口公司诉宇宙保险公司”案中,“绿宝石”轮在航行途中搁浅,船上的香蕉因迟延而腐烂。
被保险人认为,“搁浅”是货损的近因,根据保险单的规定,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保险人则认为,腐烂或固有缺陷是近因,根据保险单的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联邦最高法院指出,近因是有效的原因,不是仅仅对结果在时间上较近的非主要原因。
该案中货物装船时是完好的,正常航程不会腐烂,货损的近因是海上风险——搁浅,不是因搁浅而引起的迟延,根据海上货物保险单的规定,保险人对货损应负赔偿责任。
结合上述理论和案例,我们可以将近因原则的内含归纳为如下几点:1、近因是指近接于损失的原因,遥远的原因不作近因考虑。
2、近接原因是指效果上近接,即原因对损失的发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简述货物运输保险的近因原则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2版):《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2版)》是2015年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内容简介:本书结合国际贸易业务、保险学和保险法的理论与原则,对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保险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而详细的论述。
全书内容以与国际贸易关系最为密切的运输保险作为重点,包括中国加入WTO后的保险业现状、出口信用保险与实务、产品责任保险与实务,并在叙述过程中穿插了许多具体案例,以帮助读者掌握如何运用保险基本理论和条款对案例进行分析和阐释,这也使本书的内容更加丰富和具有吸引力。
目录:第一章风险及保险知识概述1第一节风险及其相关概念1一、风险的定义1二、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损失3三、风险的分类5第二节风险管理7一、风险管理的起源7二、风险管理的演进过程8三、风险管理的含义与过程9四、企业风险和个人风险10五、风险的度量12六、风险管理的方法14七、纯粹风险管理及其与其他类型风险的比较17八、企业风险管理的组织19第三节保险的定义、要素和特征19一、保险的定义19二、保险的要素20三、保险的特征21第四节保险的职能和作用23一、保险的职能23二、保险的作用25第五节保险的分类26一、按保险性质分类26二、按保险标的分类26三、按危险转移层次分类27四、按保险实施方式分类28五、其他分类方式29专栏:学生所面临的风险32复习思考题32第二章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与现代保险业发展概况33 第一节入世前的中国保险市场33一、中国保险业的创立与发展33二、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保险市场的形成35三、入世前中国保险市场的试点开放36第二节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入世承诺与过渡期特点37一、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入世承诺37二、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入世过渡期特点38三、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后过渡期特点39第三节中国保险业的现状和发展目标40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和特征40二、中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发展目标43第四节现代保险业发展概况44一、意大利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44二、资本主义的发展促进了保险立法45三、英国海上保险的产生和发展45四、美国保险业概况48五、日本保险业概况49六、瑞士保险业概况50复习思考题50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51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51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51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51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52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55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56一、保险利益的含义56二、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58三、保险利益的变动、适用时限与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60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转移62第三节近因原则64一、近因原则的含义64二、近因原则的应用65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67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67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68复习思考题75第四章保险合同76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76一、保险合同的概念76二、保险合同的特征76三、保险合同的分类78第二节保险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81一、保险合同的主体82二、保险合同的客体86三、保险合同的内容86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89一、保险合同的订立89二、保险合同的变更93三、保险合同的终止96四、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99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100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100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103三、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106 复习思考题108第五章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109 第一节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风险109一、海上风险109二、外来风险112第二节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损失113一、全部损失113二、部分损失116第三节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费用120一、施救费用120二、救助费用122三、共同海损分摊费用123四、其他费用124复习思考题125第六章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27第一节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27一、基本险条款127二、附加险条款136三、专门险条款142第二节伦敦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45一、协会货物(A)险146二、协会货物(B)险148三、协会货物(C)险149四、协会货物战争险、罢工险和恶意损害险150五、协会货物险别的其余部分152第三节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比较154一、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共同点154二、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区别155复习思考题160第七章陆上、航空、邮包运输货物保险161第一节陆上运输货物保险161一、陆运险与陆运一切险162二、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162三、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163第二节航空运输货物保险163一、我国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险别和条款164二、协会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险别和条款165 第三节邮包运输货物保险166一、我国邮政包裹运输保险险别与条款167二、协会战争险条款(邮包)168复习思考题169第八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170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实务170一、贸易的价格条件170二、投保险别的选择172三、选择合适的保险人175四、保险金额的确定176五、投保手续177六、投保的方式182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承保实务183一、保险单的缮制、批改和转让183二、保险费的结算185第三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索赔实务188一、索赔的程序189二、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91三、索赔工作应注意的问题192四、索赔时效193第四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理赔实务193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理赔手续193二、确定损失原因194三、责任的审定195四、赔偿金额的计算196复习思考题200第九章出口信用保险201第一节出口信用保险概况201一、出口信用保险的定义201二、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特点与作用201三、出口信用保险承担的风险和对象202四、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203第二节国外的出口信用保险203一、国外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203二、国际主要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类型204 第三节中国的出口信用保险205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历程206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特征207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功能208第四节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实务209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概述209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211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投保操作流程212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理赔和追偿实务218五、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贸易融资实务222第五节中国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实务223一、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概述223二、出口买方信贷保险226三、出口卖方信贷保险229四、出口买方信贷保险与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的区别232 复习思考题234第十章国际产品责任法与进出口产品责任保险235第一节产品责任及其法律制度235一、产品责任235二、产品责任法律制度240三、归责原则243四、产品责任损害赔偿247第二节产品责任保险经营实务250一、产品责任保险概述250二、产品责任保险的种类254三、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259四、产品责任保险费率的厘定261五、风险管理与赔偿处理263复习思考题266参考文献267。
简述货物运输保险的近因原则
简述货物运输保险的近因原则近因原则,起源于英国海上保险法,用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基本原则,国际上公认为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仅仅是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一般来说,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被保风险,保险人承担全部保险责任,没有异议,但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中含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此时,前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负全部保险责任;若前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后因是承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若后因是独立发生的,与前因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则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
一、人身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意外受伤后却因疾病死亡,能赔吗?人身意外险的被保险人驾车在郊外摔伤,车辆受损等待救援,因夜间户外天冷,染上肺炎死亡。
摔伤与肺炎是两个导致死亡的原因,摔伤是保险责任,但没致死;肺炎导致死忘,肺炎是疾病,不是保险事故。
然而肺炎却是摔伤导致的,之间有诱发的因果关系,即便肺炎本已存在,然而肺炎如果没有摔伤就不会导致本次的死亡发生,所以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虽然我国现行保险法和海商法均未规定有关因果关系原则,但在海上保险中遵循国际惯例,普遍适用近因原则,最高法院2003年12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析》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
认可了近因的立法原则。
二、货物因盗窃遭受雨淋,赔不?运动鞋水湿严重,系因运输途中遇到大雨,半密封车厢上捆扎的帆布因刀割被掀开造成的,帆布被刀割开经现场勘察断定为运输途中遭偷窃企图,并向目的地派出所报案。
根据条款“符合安全运输规定遭受的雨淋”属于公路货运险保险责任,显然半密封车厢以帆布防雨捆扎是符合安全运输规定的,但物流公司投保公路货运险没有附加盗窃,盗窃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简述货物运输保险的近因原则
简述货物运输保险的近因原则近因原则起源于英国海上保险法,是确定因果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际公认的保险立法基本原则之一。
近因是指风险与损失之间最直接、最有效、最决定性的原因,而不仅仅是在时间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一般来说,持续发生的原因是保险风险,保险人承担全部保险责任。
然而,在一系列连续的原因中存在排除风险或未保险风险。
此时,前者原因为保险风险,后者为除外风险或未保险风险,后者原因是前者原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应承担全部保险责任;前因是排除险或者未保险险的,后因是保险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后续原因独立发生,与前因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个人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后因病死亡,你能赔偿吗?人身意外险被保险人在郊区驾驶时受伤,车辆受损,等待救援。
他死于肺炎,因为晚上外面天气寒冷。
摔伤和肺炎是导致死亡的两大原因。
坠伤是保险责任,但不是致命的;肺炎导致死亡和遗忘,肺炎是一种疾病,而不是保险事故。
然而,肺炎是由跌倒引起的,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使肺炎已经存在,如果没有摔伤,肺炎也不会导致这种死亡。
因此,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应限于作为近因的被保险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虽然我国现行保险法和海商法均未规定因果关系原则,但根据国际惯例,海上保险普遍适用近因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发布的《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分析》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支持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限于因保险风险的直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的主张。
对近因的立法原则予以肯定。
2、货物因被盗而遭雨淋,你要赔偿吗?运动鞋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暴雨造成严重的水湿,以及绑在半密封车厢上的帆布由于刀具切割而被打开。
经过现场调查,发现有人在运输途中企图行窃,并向目的地派出所报案。
根据“雨中按照安全运输的规定”属于公路货运保险的保险责任。
显然,用防雨帆布捆绑半密封车厢符合安全运输的规定。
简述货物运输保险的近因原则
简述货物运输保险的近因原则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如果事故发生所导致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为损失近因。
当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对损失负赔偿责任;如果该近因是除外责任,保险人则不予赔偿。
例如某人的车辆因车辆本身设备原因发生自燃而导致损失时,自燃为近因,若其只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险,则自燃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其在投保了基本险的同时,附加了自燃损失险,则保险人应予以赔偿。
| 案例分析|1983年7月,某地因连续暴雨造成洪灾。
洪水进入该地烟酒副食品公司的一个纸烟仓库,底下一层的纸烟都被水浸泡,直接损失12万元。
上面几层的纸烟虽未被浸泡,但屋内潮气很大,对纸烟不利。
该公司为了防止损失扩大,立即采取措施将这批纸烟削价销售,销售差价为35万元。
事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差价损失,保险公司对此提出异议。
在调解过程中,投保人提供了仓库的防潮设施因洪水进库而被淹没失效的鉴定。
你认为保险公司应否赔付?答:根据近因原则,这部分纸烟虽未受洪水直接浸泡,表面完好,但受潮与洪水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被保险人在未霉变前采取果断措施削价处理是合理的、有效的,保险公司对这部分销售差价应予以赔偿。
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如果同时存在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为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承担全部损失责任;反之,若同时发生的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为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任何损失赔偿;当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的,则应分析损失结果是否易于分解,如果在多种原因中有除外责任和保险责任,而是结果可以分解,则保险人只对保险责任所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损失的结果不能分解,则认为除外责任为近因,保险人可不负赔偿责任。
如汽车由于发动机故障导致自燃,同时,遭遇冰雹袭击,后因及时救助,车辆未全损。
该车辆投保了机动车辆险,自燃为除外责任,若又未附加自燃损失,则在自燃的损失与外界冰雹的砸伤易于分解时,保险人只承担冰雹造成的损失。
简述货物运输保险的近因原则
简述货物运输保险的近因原则
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害时,被保险人能否得到保险赔偿或取得保险金,取决于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若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责无旁贷必须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若是除外责任,保险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则可以免责。
但是在保险实践中,保险标的的损害并不总是由单一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发生的原因经常是错综复杂的,其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有的是同时发生,有的是不间断地连续发生,而且这些原因有的属于保险责任,有的不属于保险责任。
对于这一类因果关系较为复杂的赔案,保险人应如何判定责任归属呢?这就要根据近因原则。
所谓近因,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将近因定义为:“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作用的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
”([英]约翰·T·斯蒂尔著.《保险的原则与实务》.孟兴国等译.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2年4月)。
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这就是所谓的近因原则。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对于不是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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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近因原则是什么? 在处理赔偿案件时,赔偿和支付保险金的条件是被保险人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
保险标的物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反,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失的近因属于免责事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在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保险人支付赔偿的条件。
邻近性是导致被保险人丧失保险标的的一个直接、有效和决定性的因素。
在保险理赔中,近因原则的适用具有普遍意义。
近因原则: 在处理赔偿案件时,赔偿和支付保险金的条件是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
保险标的物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失的近因属于免责事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保险人支付赔偿的条件。
近因原则起源于保险业相对发达的英国。
近因原则早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就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确立。
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应当对保险风险的近因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保险风险的非近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原则确立后,已被大多数国家采用。
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大量的案例已经证明,利用这一原则来判断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灭失之间的
因果关系是合理的。
近因原则已成为保险原则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
根据近因原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有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保险事故是承保风险; 第二,承保风险是近因损失。
就保险人而言,他只负责赔偿承保风险作为近因而造成的损失,而不负责承保风险作为远因而造成的损失,从而避免根据保单提出不合理的索偿; 就保险人而言,他可以以损失的原因很遥远为由,阻止保险人免除保单的责任而不承担承保风险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