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防震减灾,指地震的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反应、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活动。
第三条防震减灾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御,防、抗、救相结合,逐步提高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四条防震减灾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防震减灾纳入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根据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安排经费。
第六条各级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的设备,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全体公民,特别是中小学生中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震减灾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妨碍、破坏防震减灾的行为。
第二章地震监测与预报第八条地震监测工作实行专业与群众、微观与宏观相结合的原则。
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各级地震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指导和组织群众性的地震监测预报活动,对地震异常信息应当及时核实、分析研究。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地震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增建抗干扰工程或者迁移地震监测设施,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省地震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防雷知识竞赛(试卷编号161)
防雷知识竞赛(试卷编号161)1.[单选题]防雷装置实行()制度。
A)定期检测B)不定期抽测C)一年一次检测答案:A解析:2.[单选题]电子信息系统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的Uc应大于线路上的最大工作电压( )倍。
A)1.05B)1.15C)1.2答案:C解析:GB 50343-2012 5.4.43.[单选题]石油化工装置的防雷电感应的接地体,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Ω。
A)4B)10C)30D)100答案:C解析:GB 50650-2011 4.2.74.[单选题]对电气设备和人危害最大的是哪种闪电类型?( )A)云内闪B)地闪C)云际闪D)云空闪答案:B解析:《雷电学原理》第七章7.2节5.[单选题]雷达站、微波站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属于__。
( )A)A级B)B级C)C级D)D级答案:B解析:B)9.4ΩC)9.0ΩD)8.6Ω答案:A解析:7.[单选题]在防雷工程电气和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中,常安装电涌保护器用以泄放电涌电流,电涌保护器应有过电流保护装置,并宜有( )。
A)电涌传导功能B)雷电预警功能C)自动卸载功能D)劣化显示功能答案:D解析:GB/T 21431-2015《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第5.8.4条8.[单选题]当用高陡度波头的冲击波对长达300m以上延伸的各个接地极、接地线或接地条试验时,还观察到一种相反的效应,即在接地阻抗两端的电压降中有一个大的( )分量。
A)电感B)感抗C)电容D)容抗答案:A解析:GB/T 17949.1-20009.[单选题]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可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和价值确定雷电防护等级,下列场所电子信息系统可定为 C 级的是( )A)四星级酒店B)大型体育场C)二级安全防范单位D)二级医院电子医疗设备答案:A解析:10.[单选题]预计雷击次数( )的省、部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A)N>0.5次/aB)N>0.25次/aC)0.01次/a≤N≤ 0.05次/aD)0.05次/a≤N≤ 0.25次/a11.[单选题]人工接地体在土壤中的埋设深度不应小于 0.5m,并宜敷设在当地冻土层以下,其距墙或基础不宜小于__m。
关于《淮南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的说明
关于《淮南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淮南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的说明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淮南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于2004年8月19日经淮南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我受淮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淮南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雷电灾害是“国际减灾十年”公布的最严重的10种自然灾害之一。
我市地处冷暖气团交汇地带,属我国雷电的多发区。
根据1955年--2003年气象资料统计,我市年平均雷暴日数27天,最多年份为90天。
近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高层建筑大量增加,现代化通信网络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等不断涌现,雷电灾害给我市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影响越来越大。
目前我市防御雷电灾害工作主要存在着防雷减灾意识不强、防雷减灾管理措施不到位等问题,突出表现在一些应该安装防雷设施的场所没有安装,防雷装置安装后长期不检测,防雷装置的设计资料不经审核而擅自施工,防雷管理主体不规范等方面。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对雷电灾害的防御规定的都相当概括,具体操作上有一定局限,制约和影响了上述问题的解决,所以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细化和补充,增强可操作性。
二、制定《条例》的过程《条例》是列入我市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项目,市气象局在2003年就开始了《条例》的起草工作。
一方面认真调研了我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的问题,一方面认真研究了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学习借鉴外地的立法经验。
2004年年初《条例》草案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5月市人民政府主持召开了立法协调会,对《条例》草案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协调。
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国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国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三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第十条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技能认证防雷知识竞赛(习题卷10)
技能认证防雷知识竞赛(习题卷10)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3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首次正极性雷击半值时间为( )。
A)100μsB)200μsC)350μsD)500μs2.[单选题]首次测量 IimA 时,单片 MOV 构成的 SPD,如果未标明泄漏电流Lie 时,实测值不应大于()FLAOA)10B)20C)30D)453.[单选题]以金属氧化物压敏电阻(MOV)为限压元件的SPD,首次测量I1mA时,泄漏电流Iie实测值应不超过生产厂标称的Iie最大值;后续测量I1mA时,其泄漏电流Iie实测值应不大于首次测量值的( )。
A)1倍B)2倍C)3倍D)5倍4.[单选题]下列对压敏电阻的描述不正确的是__。
( )A)压敏电阻自身寄生电容较小B)压敏电阻动作响应速度快C)压敏电阻通流容易比较大D)压敏电阻特性非线性程度高5.[单选题]雷电防护等级为A级的电子信息系统,位于LPZ0和LPZ1区处总配电箱进线处安装I级电涌保护器时,其Iimp不得小于( )kA。
A)10B)12.5C)15D)206.[单选题]石油化工装置中在高空布置、较长的卧式容器和管道(如送往火炬的管道)应在两端设置引下线,长度超过( )时应增加引下线数量A)18mB)25m7.[单选题]检测机构应安排安全员按照本章的要求对检测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 )次。
A)1B)2C)3D)48.[单选题]电涌保护器应与同一线路上游的电涌保护器在能量上配合,电涌保护器在能量上配合的资料应由制造商提供。
若无此资料,Ⅲ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 )KA。
A)3B)5C)10D)12.59.[单选题]SPD两端连线的材料和最小截面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中表B.2.2的规定。
连线应短且直,总连线长度不宜大于0.5m,如有实际困难,可采用( )型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国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国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三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第十条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技能认证防雷知识竞赛(习题卷9)
技能认证防雷知识竞赛(习题卷9)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3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某地区的雷击大地年平均密度修正值为3.2次/km2/年,则位于该地区的雷达站防雷等级为( )级。
A)一B)二C)三D)四2.[单选题]防雷装置检测案卷应以每份委托协议为单位进行组卷,厚度一般不超过( ),当文件数量较多时可采用分卷的形式。
A)10mmB)20mmC)40mmD)50mm3.[单选题]为防雷击电磁脉冲,当互相邻近的建筑物之间有电力和通信电缆连通时,其接地装置处理正确的是将其接地装置( )。
A)互相分开20m以上B)互相靠近1mC)互相连接D)互相绝缘4.[单选题]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水平接地体所采用的裸钢圆钢最小截面不应小于( )。
A)90mm2B)78 mm2C)14 mm2D)12 mm25.[单选题]接地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宜采用( )。
A)普通焊接B)热镀锌连接C)镀铜D)放热焊接6.[单选题]明敷于水平面上的热镀锌圆钢接闪带,其固定支架的间距不宜大于( )mm。
A)100B)200C)500D)10007.[单选题]广州某工厂内高度为 30m 的烟囱应划为第__类防雷建筑物。
( )C)三D)二或三8.[单选题]下列对于防雷装置和材料及使用条件说法不正确的是:( )A)单根铜使用于地中B)单根热镀锌钢使用于大气中C)单根不锈钢使用于地中D)单根铅使用于地中9.[单选题]防雷装置检测归档文件应至少保存( )年。
A)1B)2C)4D)510.[单选题]在配电线路各种设备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用电设备的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为( )。
A)6 kVB)4 kVC)2.5 kVD)1.5 kV11.[单选题]配电系统中一般用电设备的耐冲击电压额定值 Uw 可为( )。
A)6kvB)4kvC)2.5kvD)1.5kv12.[单选题]对计算机而言,在无屏蔽状态下,当环境磁场感应强度大于( )时,计算机会误动作。
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五年四月四日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科技研究与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七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四)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五)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其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活动。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设计文件送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对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予以批准,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对不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修改)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修改)法律修订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31日根据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公布的《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中国气象局第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2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郑国光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一、前言安徽省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发展区域之一,雷电频繁,给人民生产和生活带来了诸多威胁。
为了有效减少雷电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安徽省制定了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二、责任部门和职责1. 安徽省气象局负责对天气进行监测,提前预警雷电活动;2. 安徽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制定和实施防雷灾害应急预案;3. 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地区的防雷宣传教育,指导居民做好防雷措施;4. 地方气象局、消防救援队伍、工矿企业负责开展防雷技术培训,提高防雷设施的合理化应用。
三、预警机制1. 安徽省气象局每天发布雷电预警信息,地方气象局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发布预警信息;2. 当气象台发布雷电预警信号时,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广大民众做好防护措施。
四、应急预案1. 气象台发布雷电预警信号后,消防救援总队及时调派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2. 气象恶劣时,地方政府应当协助消防救援队伍做好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3. 各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防雷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五、防雷技术培训1. 安徽省消防救援总队将定期组织各地消防队伍开展防雷技术培训;2. 工矿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防雷设备,并邀请专业人士进行技术指导;3. 地方气象局应当组织开展广泛的防雷知识普及活动,增强民众的防雷意识。
六、评估与总结1. 每年定期对各地区的防雷减灾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完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 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更新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提高防雷减灾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七、结语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力提高全省防雷工作的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希望广大干部群众认真贯彻执行,共同努力,防患于未然,共创美好明天。
以上为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相关内容,望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执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淮南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淮南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关于《淮南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10月17日上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查了《淮南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淮南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这个条例,对防御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意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
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主要审查其合法性。
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查中提出的有关法规适当性的意见,鉴于条例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已表决通过,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在修改条例过程中,以对可能影响法规理解与执行的予以修改,对不影响法规实施的不作修改为原则,作了认真研究。
17日下午,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工委、城建工委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对条例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修改建议。
18日上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审查,提出了条例修改稿,并于10月18日晚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一、该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煤炭、电力、化工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建议将“生产设施”前加“主要”两字,具体修改为:“煤炭、电力、化工主要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二、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依据国家防雷技术标准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以及建设其他防雷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工程的设计文件报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其中“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工程的设计文件报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与《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一致,国务院保留的行政审核为“防雷装置”而不是“防雷工程”,因此,建议将该条“防雷工程的设计文件”中的“防雷工程”修改为“防雷装置”,并删去“以及建设其他防雷工程的”。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6.08•【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防震减灾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地震监测、群测群防、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以及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农村住宅抗震示范工程、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震减灾装备建设,提高防震减灾信息化建设水平。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管理责任制,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区震情、震害预测结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防震减灾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救援演练,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鼓励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投入,鼓励防震减灾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水平。
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是指利用各种方法和手段预防雷电造成的灾害。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雷电灾害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越来越大的威胁。
为了加强对安徽省境内的防雷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保障公众的安全和财产的安全,安徽省政府制定了《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安徽省地处中国华东地区,地理环境复杂多样,雷电活动频繁。
过去,由于防雷意识不强、设施不完善等原因,雷电灾害频发,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为了改变这一状况,安徽省政府于XX年通过《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推动防雷减灾工作的目标和要求。
二、目标和原则《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目标是全面提高安徽省的防雷能力,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该办法明确了以下原则:1. 依法管理:基于法律法规,强化防雷管理的法制化,明确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责任和义务。
2. 统筹兼顾:各级政府要加强协调与合作,统筹资源,集中力量解决问题,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防雷减灾工作。
3. 科学合理:依托科学技术,制定合理的防雷减灾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4. 安全优先:将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障公众的安全。
5. 预防为主:依靠科普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等手段,提高公众的防雷意识,预防雷电灾害的发生。
三、主要内容《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防雷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明确省级、市级和县级的防雷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防雷管理体系。
2. 防雷规划和标准:制定统一的防雷规划和标准,明确各类建设项目的防雷要求,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安全标准。
3. 防雷设施建设和维护:加大对防雷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及时对现有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有效运行。
4. 雷电监测和预警:建立雷电监测系统,及时掌握雷电活动情况并提前发出预警,为防护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5. 防雷技术培训和指导:开展防雷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提高相关从业人员和公众的防雷意识和技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WORD格式--可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第一条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负责组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好防雷减灾工作。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第五条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国防雷减灾意识。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第六条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国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三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装置(以下第十条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改)(2024)
引言概述: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是为了有效防止雷击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和措施。
随着现代社会科技的发展和人们对安全的重视程度提升,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修订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改)这一主题,依次从雷电监测和预警、建筑物防雷保护、人员防雷知识培训、职业安全规范和灾后救援五个大点展开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雷电监测和预警1.引入先进的雷电监测技术,提升预警能力,包括使用雷达、闪电探测器等设备。
2.加强雷电监测网络的建设,提高雷电监测的覆盖范围和准确性。
3.建立专门的预警系统,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雷电预警信息。
4.配备专业雷电监测人员,提高对雷电监测数据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5.定期对雷电监测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保持其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二、建筑物防雷保护1.制定统一的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确保建筑物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具备防雷能力。
2.加强对建筑物防雷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监督,确保其正常运行。
3.给予重点建筑物和公共场所特殊关注,进行定期的防雷检查和改进,提高其防雷保护水平。
4.配备专业防雷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确保其具备防雷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5.推动建筑物防雷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创新,不断提高其适应各类建筑物的能力。
三、人员防雷知识培训1.在各类教育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加强雷电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的雷电安全意识。
2.组织开展针对不同人群的防雷知识培训活动,包括学生、教师、工人等各个群体。
3.向重点行业和职业人员提供专业的雷电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在工作中的防雷意识和应对能力。
4.制作并广泛宣传防雷宣传资料,如宣传册、官方网站等,提供雷电安全知识的查询和学习渠道。
5.加强对防雷知识培训效果的评估和反馈,及时修订并完善培训内容和方法。
四、职业安全规范1.制定统一的职业安全规范,明确各个行业的防雷管理措施和责任。
2.加强对职业安全规范的宣传普及,确保相关从业人员了解和遵守规范。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3•【字号】六政办[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六政办〔2008〕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政府182号政府令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8〕38号)精神,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提高防雷安全认识做好防雷安全工作是各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
我市地处江淮之间,冷暖空气交汇频繁,是雷电灾害多发区,年平均雷暴日数多达48天以上,每年都有人畜因雷击伤亡事件发生。
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极端负责的高度,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增强防雷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最大限度减轻雷电灾害损失。
二、全力做好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各地要扎实推进雷电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雷电天气及落区等雷电监测分析和预报预警,加强雷电监测、短时和临近预警预报、雷击森林火灾预报等服务。
要充分利用电视、电话、广播、互联网站、手机短信等途径,及时发布雷电潜势预报和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雷意识、采取避险措施提供帮助。
新闻媒体、通信部门等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雷电预警预报的发布工作。
三、强化落实防雷安全措施(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纳入当地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落实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10
【摘要】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
3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五年四月四日
【总页数】3页(P10-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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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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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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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二节适用范围第三节法律责任第二章风险评估和监测第一节风险评估1. 防雷风险评估的目的和重要性2. 风险评估的基本流程3. 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指标4. 风险评估的报告和文件第二节防雷监测1. 监测设备和技术2. 监测控制和管理3. 监测数据分析和应用第三节危险区域划定1. 危险区域划定的原则和方法2. 危险区域划定的结果和标识第三章防雷设施建设和维护第一节防雷设施建设1. 防雷设施规划和设计2. 防雷设施施工与验收3. 防雷设施改造和扩建第二节防雷设施维护1. 日常巡视和维护2. 防雷设施年度检测3. 防雷设施维修和更换第三节地面接闪系统建设和维护1. 地面接闪系统的种类和选择2. 地面接闪系统的安装和调试3. 地面接闪系统的维护和检修第四章防雷设施的检测和验收第一节防雷设施的检测1. 检测的目的和内容2. 检测的方法和标准3. 检测的时间和周期第二节防雷设施的验收1. 验收的基本要求和程序2. 验收的检查和评定第五章防雷宣传和培训第一节防雷宣传1. 防雷知识的宣传方式和渠道2. 防雷宣传活动的组织和实施3. 防雷宣传效果的评估第二节防雷培训1. 防雷培训的对象和内容2. 防雷培训的方法和形式3. 防雷培训的评估和反馈第六章防雷事件处理和事故调查第一节防雷事件处理1. 防雷事件的分类和级别2. 防雷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措施3. 防雷事件的处理和报告第二节防雷事故调查1. 防雷事故的调查目的和程序2. 防雷事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节违法行为和处罚1. 违法行为的种类和界定2. 处罚的程序和方式第二节附则1. 法律解释和适用2. 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防雷风险评估报告模板2. 防雷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文件范本3. 防雷设施维护日志表格4. 地面接闪系统安装调试报告样本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防雷:防止雷电对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危害的措施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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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徽省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科学、务实、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防雷减灾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由安徽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
实施。
第五条安徽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制定防雷减灾工作的技术标准和
规范,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宣传培训。
第六条各地市、县级应设立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
区范围内的防雷减灾工作,确保防雷减灾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地区的防雷减灾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开展防雷宣传教育活动;
(三)开展防雷设施的巡查、检测和维护工作;
(四)组织开展防雷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定期评估本地区防雷减灾工作的效果,并向上级主管部
门报告。
第三章防雷减灾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八条各地市、县级应加大对防雷减灾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力度,确保设施的有效运行。
第九条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区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及时安装、维修和更新防雷减灾设施。
第十条对已安装的防雷减灾设施应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
其运行良好。
第四章防雷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各地市、县级应通过多种渠道,加强防雷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防雷意识。
第十二条防雷宣传教育内容包括:
(一)防雷的基本知识和技术;
(二)雷电灾害的危害和防范措施;
(三)雷电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知识。
第五章防雷减灾应急救援
第十三条各地市、县级应组织开展防雷减灾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防雷减灾应急救援工作应当按照预案和程序进行,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附件:防雷设施建设与维护技术标准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专门用于防范雷电灾害的法律,为防雷减灾工作提供了法律基础。
附件:防雷设施建设与维护技术标准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专门用于防范雷电灾害的法律,为防雷减灾工作提供了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