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两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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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19•【字号】晋建市函〔2024〕441号•【施行日期】202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晋建市函〔2024〕441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行政审批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强化信息共享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项目信息质量,按照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厅对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进行了改造升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完善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功能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标准,完善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现有功能模块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内容,优化工程基本信息和施工许可信息录入方式,实现施工许可信息与省一体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信息共享,推动项目立项信息互联共享,并新增业绩技术指标功能模块。

省平台于4月20日至4月30日期间关停并进行数据迁移,5月上线运行,对各功能模块归集的工程项目信息经属地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后在省平台公开并推送全国平台。

二、提升工程项目信息归集能力(一)归集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专业工程项目在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归集。

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归集管理工作,按照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专业部门规定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晋建建字[2009]207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西省建设厅、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建字[2009]207号)各市建设局(建委)、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今年以来,各地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扩内需、保增长”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大了固定资产建设投资力度,一批工程项目相继开工建设,为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快工程建设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扩内需、保增长”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一大批工程项目陆续开工建设,形成了较大的实物工作量,对于发挥投资拉动作用、推动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同时,随着工程建设项目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速度不断加快,工程建设监管的任务更加艰巨,安全生产的形势更加严峻。

部分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暴露出监管缺失和监管不严的问题,不同程度影响到了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认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充分认识到没有安全的工程建设是不会有速度的辨证关系,强化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高度重视和全面加强工程建设特别是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的服务与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并认真搞好重点工程建设的服务和监管。

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方式做好相关项目的对口咨询、靠前服务和跟踪指导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加强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咨询和指导服务,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开辟重点工程手续办理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服务,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同时,要建立办结项目统计上报机制;对于开工工程,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做好跟踪服务和工程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管。

法院如何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法律后果是什么?

法院如何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法律后果是什么?

法院如何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法律后果是什么?法院如何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法律后果是什么?/01/前言建设领域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我认为有以下几点,第一,利益的驱使。

承包人通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收取高额的“中介费”或“管理费”,以较少的成本,攫取较高的利润。

第二,低中标价,高结算价或虚高中标价,实际低结算价给层层分包、转包留足了利润空间。

第三,有资质的没活干,有活干的没资质这也成为分包、转包的特殊现象。

但无论是哪种原因,这些都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也给司法案件带来更多的难题。

今天锁贺律师主要分享法院是如何认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以及法律后果是什么?/02/什么是转包及认定标准?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全部工程肢解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的单位或个人是施工的行为。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根据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的通知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住房制度改革要“快改、全改、真改、改好”的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大力发展住宅产业,拉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使住宅业尽快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更好地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做到质量保证、价格公平、收费合理、手续简化、服务周到、职工满意;发展住房金融,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下,分散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正确处理改革同稳定的关系,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做到“人民安心、中央放心、有利稳定、促进发展”。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一)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到2000年全面推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3]9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3]9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违法建设查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28日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厉打击违法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系指不符合城乡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未取得或未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要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第三条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应做到处罚到位、拆除没收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实行绩效考核(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和城信档案制度。

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定期研究、通报查处违法建设情况,考核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五条对违法建设行为,按下列规定进行查处:(一)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的,由土地主管部门查处。

(二)国有土地上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

(三)国有土地上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市城管部门查处;集体土地上未取得或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查处。

转包违法分包认定查处办法介绍

转包违法分包认定查处办法介绍

关于违法发包的有关法律规定
1.《建筑法》第22条: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 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2.《建筑法》第24条 :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 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 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 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建设单位 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
• 第七条是关于转包的7种具体表现情形的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 或个人施工的(整体转包、比较常见);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 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肢解转包 P8二);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 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 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 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 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变相转包P8三,1人以上?
上海“11.15”教师公寓特大火灾事故
• 事故处理结果: 2011年6月9日,国务院批复对该事故的 处理报告,对54名事故责任人做出严肃处 理。26名主要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国家工作人员7人;28名相关责任人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国家工作人员 2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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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五款挂靠认定是1 人以上);
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 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 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变相转包P9四);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 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 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 工程价款的(变相转包P9);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 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 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变相转包P9、10);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3.13•【字号】晋建市函〔2019〕299号•【施行日期】201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建市函〔2019〕299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3月13日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发改法规发〔2019〕87号)有关要求,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函〔2019〕133号)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度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以下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重点整治范围(一)各市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履职工作情况;(二)招标人、投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市场行为等方面情况;(三)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手续办理和依法接受招投标监督管理情况,重点检查2018年以来新开工、投资额500万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四)主要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包括:1.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招标;2.先确定中标单位再进行招标的虚假招标;3.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未落实进行招标;4.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设定非法程序排斥投标;5.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投标;6.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投标;7.违法分包、转包中标项目;8.签订阴阳合同,低价中标,高价结算;9.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10.未按规定留存和损毁招标投标资料;11.电子交易平台未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对接和运营;12.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未实时在指定媒介公开;13.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干预招标人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电子交易平台;14.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代收投标保证金、强制担保;15.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非法设定管理程序或者将审查、备案、监管要求作为前置条件干涉招标投标;16.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违规收取招标投标资料,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17.监督部门监管失察和未畅通投诉渠道,不依法受理投诉;18.未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纳入平台统一交易的;19.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晋建质规字〔2022〕202号•【施行日期】202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晋建质规字〔2022〕20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原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部令第141号)、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建设单位质量检测首要责任(一)明确检测委托主体。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检测合同应明确委托双方、工程概况、检测项目、检测标准、检测费用的核算与支付、样品交付、报告交付、检测结果异议处理等内容。

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委托检测,不得违规减少检测项目和数量。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时,要提供委托检测合同。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竣工等环节的质量验收依据。

(二)明确检测费用列支。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直接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二、加强现场检测活动管理(一)规范施工现场检测。

施工现场开展的施工过程质量、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等检测项目,有关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管理规定,执行有关标准规范。

建设单位负责现场检测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转包违法分包认定查处办法

转包违法分包认定查处办法
二、认定查处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
(一)严厉打击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等违法行为危害性大 (三)制定认定查处办法的相关情况
今年9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传 达学习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抓好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批示,陈政高部长、王宁副部长做了 讲话,部署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围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颁发的有关文件:
2.在开展课题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建筑工程 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 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
3.同步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
《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 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下称认定查处办 法)共有十八条,其中第四至第十一条共8条是 重点也是难点,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 挂靠的定义和具体情形认定作出了统一标准;第 十四条是对违法行为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也是 认定查处办法的最大亮点。
查的内容
一、这次培训的目的
依据我省实施方案和住建部质量安全司81号文件, 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培训的要求,省厅组织这次业务 培训,目的是通过培训进一步领会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 动精神,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提高业 务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真正将两年行动方案和工作部 署落实到基层、落实到项目,确保两年行动顺利实施、 取得实效。(……在座的是两年行动的中坚、骨干)
上海“11.15”教师公寓特大火灾事故
• 事故直接原因: 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查明,2010年上海
“11.15 ”特别重大事故是一起因企业违规 造成的责任事故。在施工过程中,焊接人 员无证上岗,且违规操作,同时未采取有 效防护措施,导致焊接熔化物溅到楼下不 远处的聚氨酯硬泡保温材料上,聚氨酯硬 泡迅速燃烧,引燃楼体表面可燃物大火迅 速蔓延至整栋大楼。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严厉打击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严厉打击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严厉打击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3.07•【字号】琼建管〔2022〕84号•【施行日期】202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严厉打击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建管〔2022〕84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园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按要求切实抓好落实。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3月7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有效遏制建筑工程施工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违法发包等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施工转包等违法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廉政建设,为自贸港项目建设做好服务保障,根据建设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以及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关于对工程建设领域挂靠等违法行为进行治理的监督建议》(驻住建纪监〔2022〕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海南自由贸易港总体建设方案》,立足海南自贸港实际,紧紧围绕构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市场环境的要求,全面清查并处理我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转包等违法行为,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项目,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开展为期约1年(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的施工转包违法分包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巩固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成效,有效遏制建筑工程施工转包等违法行为,构建更加公平、有序的海南自贸港建筑市场秩序,有效提升工程质量水平,保障建筑工地施工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村镇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晋建村字〔2017〕33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村镇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晋建村字〔2017〕33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村镇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村镇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晋建村字[2017]33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大同、忻州、阳泉市规划局,太原市环卫局,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现将《2017年全省村镇建设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今年的村镇建设工作。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2月16日2017年全省村镇建设工作要点2017年全省村镇建设工作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省委第十一次党代会、全省经济工作会和省政府工作报告安排部署,认真落实全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工作目标,重点抓好农村垃圾治理、农村危房改造、传统村落保护、小城镇建设、农村规划建设和风貌提升、绿色村庄创建、农村气化七项工作,推进村镇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深入开展乡村清洁工程和农村垃圾治理(一)继续抓好乡村清洁工程。

全省完成投资10亿元,抓好保洁队伍管理和车辆设备配置,建设330个垃圾中转站,创建3220个达标村庄。

今年是乡村清洁工程实施的最后一年,要做好乡村清洁工程收尾工作,完成乡村清洁工程实施评估报告,全面总结5年实施的经验,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探索推广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社会资金和大型企业参与,构建“政府购买服务、企业一体化运作、委托第三方监管”的长效运营管护机制。

(二)推进41个农村垃圾治理试点县建设。

2月底前与省城投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3月底前协调有关部门落实11个示范县的农发行项目贷款,推进项目开工实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晋建市字〔2021〕195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字〔2021〕19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 新修订的《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晋建市规字〔2021〕17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12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实施办法》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新旧《实施办法》过渡各级住建部门要抓好新修订《实施办法》的落实工作,近期要组织本地保证人进行一次政策宣贯,重点就新修订内容进行解读,并持续做好工程担保推广。

《实施办法》修订前已登记公布的保证人,需在2022年1月31日之前,按照修订后的保证人条件提出登记申请,符合要求的,省厅予以公示。

在上述日期前未提出申请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保证人,自2022年3月1日之后不得承揽新的工程担保业务。

二、规范保证人登记工作各设区市住建部门(含综改区,下同)负责受理并审核保证人首次申请提交的相关资料。

保证人首次申请登记需登录“山西省建设工程保证担保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点击新用户注册,按照要求上传相关材料。

并将以下材料交至设区市住建部门:(一)担保公司需提供的材料1.保证人申请表;2.营业执照、验资报告;3.代偿准备金托管协议;4.中、高级工程序列技术人员及注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社保、聘任合同等资料;5.业务操作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需提供的材料1.保证人申请表;2.开展工程担保、工程保证保险业务的书面授权;3.业务操作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4.6名及以上中、高级工程序列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社保、聘任合同等资料或与具有一项甲级以上设计、监理等行业资质企业的合作协议等能证明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申请开展工程款支付、施工单位履约、预付款、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业务的还需提供此材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三)-建市函[2014]26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三)-建市函[2014]26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三)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三)(建市函[2014]26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2014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组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质量和建筑市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案例一: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的乌鲁木齐市荣和城三期商住小区1号、4号、1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牛世斌、郑立新、邓华军;建设单位为新疆青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林斌;监理单位为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公司,项目总监刘克冬。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经抽测,1号楼局部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规范要求,部分楼板厚度偏大,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自然人翟江民存在挂靠行为,其以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三是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翟江民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四是自然人麻金山存在挂靠行为,其以乌鲁木齐铁工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五是乌鲁木齐铁工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麻金山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防水工程;六是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劳务分包单位计取周转材料款。

案例二:青海元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海东市乐都桥南粮站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百和锦庭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许汝明;建设单位为青海百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胡永胜、张孝贵;监理单位为青海中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雪兰。

违法转分包调研报告

违法转分包调研报告

关于建筑领域违法转分包、资质挂靠题调研报告一、行业基本情况我市(县)建筑业行业涉及企业351家。

其中一级企业15家,二级企业93家,三级企业142家,劳务及其他企业101家。

全市共有监理企业11家,其中甲级4家,乙级2家,丙级5家。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定方案”规定,我局负责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单位资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发放施工许可证后的建筑市场相关监管工作。

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9〕1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下发了×××住建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度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通知》,已制定了双随机检查实施方案,将由局监察室、法规科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检查,确保检查事项实现全覆盖。

按照省住建厅《严厉打击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两年行动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下发了×××住建局《严厉打击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两年行动工作方案》。

截至4月底,全市共摸排检查在建工程项目264个,检查建设单位223个,检查施工单位207个,其中检查市城区在建工程项目88个,施工单位73个。

摸排发现问题线索42项,其中:涉嫌违法发包17项,涉嫌转包12项,涉嫌挂靠13项。

同时接到群众举报工程转包违法行为线索1个,项目为灵石县两渡采煤沉陷综合治理项目。

二、具体案例及处理意见1、××××××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酒店有限公司,在×××南部、×××公路南内环交叉口西侧建设的×××广场建设项目(酒店)、×××广场建设项目(1#、2#住宅楼)两个项目2015年在未办理招投标手续擅自与×××岩土工程勘察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定勘察和设计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6500元和28480元罚款。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3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3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2008年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现印发给你们。

各市、县、省直有关部门及承建单位要认真按照我省重点工程管理的要求,积极主动地为重点工程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建设条件,确保重点工程顺利建设,尽快发挥投资效益。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2008年重点工程项目名单一、国家重点工程(3项)1.阳泉新元煤矿2.山西西龙池抽水蓄能电站3.张峰水库二、省重点工程(60项)1.太原机场改扩建工程2.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3.山西体育中心4.山西大剧院5.山西省图书馆6.山西科技馆7.山西大医院8.山西省地质博物馆9.漳山电厂二期2×600兆瓦工程10.兆光电厂二期2×600兆瓦工程11.塔山电厂2×600兆瓦工程12.轩岗电厂2×600兆瓦工程13.大同二电厂三期2×600兆瓦工程14.古交电厂二期2×600兆瓦工程15.平遥热电厂2×200兆瓦工程16.平朔煤矸石电厂二期2×300兆瓦工程17.山西省风力发电项目包括右玉、平鲁、宁武、神池、新荣等风电项目18、国家西电东送项目包括晋东南1000千伏特高压输变电示范工程,府谷电厂至河北、神木电厂至河北、侯村至石家庄北、大同至房山、神头至保定500千伏输变电新建和串补工程,宁东至山东、晋城至江苏直流输变电工程等项目的山西段19.山西电网500千伏输变电工程①古交500千伏输变电工程②阳泉500千伏输变电工程③吕梁500千伏输变电工程④朔州500千伏输变电工程⑤稷山500千伏输变电工程⑥西龙池水电站送出工程⑦塔山电厂送出工程⑧兆光电厂送出工程20.阳城至翼城高速公路21.晋城至济源(省界)高速公路22.运城南环高速公路23.闻喜至济源高速公路24.五保高速公路(五台山至忻州段、忻州至保德段)25.灵丘至平鲁高速公路(灵丘至山阴段、山阴至平鲁段)26.临汾至吉县高速公路27.汾阳至邢台高速公路28.阳泉至盂县高速公路29.太原公路主枢纽武宿货运中心30.山西能源工业国际分销物流港31.山西岢岚至瓦塘铁路32.太焦与侯月铁路连接线33.山西大同大学34.山西医科大学新校区35.太原科技大学晋城校区36.吕梁学院扩建工程37.运城学院扩建工程38.山西金融职业学院新校区39.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40.太原师范学院新校区41.五台山风景区旅游服务基地工程42.天然气和煤层气输气管道建设项目43.西山晋兴斜沟煤矿44.潞安高河600万吨/年矿井45.大同麻家梁矿井46.华晋焦煤王家岭煤矿47.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示范厂48.晋城高硫无烟煤合成油示范厂49.太钢集团公司调产项目①太钢自备电厂②清洁工厂项目③5万吨无缝钢管改造④精密带钢技术改造50.山西焦化90万吨/年焦炉技改项目(干熄焦)51.山西瑞恒20万吨/年聚氯乙烯项目52.太原南方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搬迁改造项目53.万家寨引黄工程北干线54.坪上应急引水工程55.运城北赵引黄工程56.夹马口北扩工程57.龙华河水库枢纽工程58.引沁入汾和川枢纽工程59.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包括大同、霍州、汾西、晋城、潞安采煤沉陷区项目60.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拆迁改造工程(同煤集团等)三、省重点预备项目(27项)1.五台山飞机场2.吕梁飞机场3.吴家庄水库工程4.柏叶口水库工程5.松塔水库6.汾河中下游加固疏浚工程7.石太高速铁路周边绿化工程8.太原东山瑞光热电厂2×300兆瓦工程9.国投晋城热电厂2×300兆瓦工程10.河曲电厂二期2×600兆瓦工程11.临汾热电厂2×300兆瓦工程12.山阴煤矸石电厂2×300兆瓦工程13.右玉煤矸石电厂2×300兆瓦工程14.大唐太原二电厂七期2×300兆瓦工程15.王曲电厂二期2×600兆瓦工程16.晋煤集团晋城赵庄电厂2×600兆瓦工程17.晋能朔州热电厂2×300兆瓦工程18.太中银铁路吕临支线19.太原煤气化公司龙泉矿井20.潞安集团多晶硅项目21.霍州化工公司24万吨合成氨40万吨尿素联产项目22.太钢吕梁500万吨/年特种钢项目23.同煤集团100万吨/年氧化铝项目24.太原至佳县高速公路25.高平至陵川高速公路26.长治至平顺高速公路27.大同至呼和浩特高速公路大同至右卫段——结束——。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建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建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建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07.03
•【字号】晋建质字〔2023〕120号
•【施行日期】2023.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建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晋建质字〔2023〕120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央驻晋施工企业:
现将《全省住建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全省住建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doc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3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从事危大工程施工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具体指导工作可以委托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指导工作可以委托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条积极推进“智慧工地”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管理深度融合,运用大数据和智能监控手段,提升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危大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单位,应当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职责,依法承担危大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八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论证及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现场检查、巡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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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两年行动工作方案》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11.12
•【字号】晋建市字〔2018〕310号
•【施行日期】2018.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两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建市字〔2018〕31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管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严厉打击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两年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12日开展严厉打击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两年行
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扫黑除恶督导反馈问题整改要求,有效遏制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等违法现象滋生,切实加大对违法转分包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高压态势,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两年治理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扫黑除恶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点行业治乱有关要求,以《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开展全省严厉打击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两年行动(以下简称“两年行动”),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各方参建主体市场行为,强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遏制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长效机制,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市场竞争氛围,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建筑工程领域违法转分包等行为
1.开展全面排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地区新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情况进行“拉网式、全覆盖”的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有无违法发包,检查施工企业有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或个人有无挂靠行为。

要摸清项目底数、建立检查台账和问题项目台账,确保问题清、底数明。

2.切实加大处罚力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检查中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处罚力度,同时要计入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对其参与工程招投标、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申报、评优评先等采取相应限制的行政管理措施。

3.建立施工现场参建单位信息公示制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监理等参建主体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施工现场参建单位信息公示制度。

各市所有新建、在建建筑工程项目现场均要设置参建单位信息公示标牌,具体内容应包含单位名称、资质类
别和等级、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项目开工后至竣工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按照上述要求设置参建单位信息公示标牌。

4.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鼓励公众举报发现违法转分包等行为。

对查处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介的作用,形成高压震慑,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意识。

5.明确执法检查要点。

一是对项目管理人员工作履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人员履职痕迹、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和执业资格等内容;二是对项目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租赁合同的履约情况;三是对项目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工程款、工资支付、材料款、设备租赁款的资金流向是否符合要求。

6.规范检查工作流程。

一是在执法检查开展前,要制定工作方案、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和建立项目台账。

二是在执法检查中,要通过查阅合同和资金往来凭证资料、现场问询等方式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要注意搜集证据,确保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查实构成违法的要按程序移交执法部门立案查处;三是在执法检查结束后,要完成检查报告,汇总问题项目台账和处理意见,形成检查通报。

(二)加快构建建筑市场诚信长效机制
为构建治理违法分包、转包等乱象的长效机制,我厅将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拟于近期出台《山西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按照办法要求,开展本地区各类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对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转分包等不良信息通过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采集,作为企业评定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

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要计入黑名单,与人社、市场监管等其他主管部门建立市场主体诚信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机
制,开展协同监管,对失信企业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有效提升企业诚信守法意识,规范建筑秩序,促进建筑市场监管向科学化、精细化发展。

三、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2018年11月—2019年11月)
1.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11月)。

各市要按照省厅“两年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市具体实施方案,要成立领导组,明确治理重点、实施步骤、具体要求,并督促所辖各县(区)主管部门做好各项任务的落实工作。

2.各市自查阶段(2018年12月-2019年4月)。

从2018年12月开始,各市要组织对市本级及所辖县(区)所有新建、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开展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工程项目参建各方的市场行为,建立相应台帐,对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重点抽查县级主管部门工作推进情况。

3.实施检查阶段(2019年5月—11月)。

各市要在自查基础上,每月有针对性的开展重点检查。

一是对有群众举报的项目,要列为检查重点;二是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要对其在本地承建的其他项目进行检查;三是对排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转分包问题的项目,要跟踪检查,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并防止新的问题出现。

省厅将两年行动列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重点,开展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市要全省通报。

(二)第二阶段(2019年12月—2020年12月)
1.总结分析阶段(2019年12月)。

各市要对本地区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针对第一阶段工作中发现的突出及共性问题,提出第二阶段推进的重点内容和工作措施。

省厅将召开会议进行总结和再动员、再部署。

2.巩固深化阶段。

(2020年1月—2020年12月)。

自2020年1月开始,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月对辖区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市级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每月对市本级所有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季度对本地区进行一次工程项目抽查和治理行动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督查,省厅每半年组织一次省级督查,各项工作机制转入常态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治理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业乱象重要性的认识,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迅速动员部署,狠抓责任落实,确保两年行动取得实效。

要建立两年行动进展情况定期报送机制,要从2018年12月起,分别于每月8日、23日前将上月和本月各项工作推进情况,连同附表(附后)书面报送省厅市场处。

(二)明确责任,强化监督
各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区“两年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指导,要建立考评机制,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排名,对工作推进不力,检查重形式、走过场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要进行表扬,并总结推广经验。

省厅将定期对各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省通报。

(三)形成合力,务求实效
各市要统筹建筑市场监管力量,加大监管力度,注重监管实效。

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要及时上报省厅,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有效,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依法从严查处。

联系人:张扬杨兵
联系电话:************(兼传真)
联系邮箱:*****************
附件:1.两年行动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xls
2.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xls
3. 市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月汇总表.xls
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严厉打击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执法检查工作流程图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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