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1. 引言特种设备是指具有较高危险性和较大风险的设备,如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需要满足一系列基本条件。
本文将介绍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2. 资质要求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应具备以下资质要求:2.1 企业法人资格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即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企业法人资格是企业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基本前提。
2.2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应具备一定数量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这些人员应拥有相关工程技术或设计经验,并经过相应培训和考核,获得特种设备制造的资格证书。
2.3 生产设备与场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应具备一定规模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
生产设备应满足特种设备制造的生产要求,并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和监测设备。
生产场地应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并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
2.4 资质证书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书等。
这些资质证书是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合法经营的凭证。
3. 质量管理要求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满足一系列质量管理要求,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以下是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需要遵守的质量管理要求:3.1 质量管理体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应建立并实施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操作规范等。
质量管理体系应涵盖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到产品出厂的各个环节,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2 质量控制措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应采取一系列质量控制措施,包括原材料的检验、生产过程的监控、产品的检测与测试等。
质量控制措施应科学合理,并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3.3 技术文件管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技术文件管理制度,包括设计文件、检验报告和操作规程等。
技术文件应完整准确地记录产品的设计、制造和检验等过程,以便产品的追溯和质量的监控。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1. 引言特种设备是指具有一定危险性、特殊用途,且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设备。
特种设备的生产和充装单位必须符合一定的规定和标准,以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介绍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的许可规则和要求。
2. 生产单位许可规则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是指具备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和质量控制能力的单位。
下面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的规则:1.资质要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通过相关机构的审核和认证,以确保其具备安全设计和制造的能力。
2.技术要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必须具备合理的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以确保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质量管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的各个环节,如原材料选择、工艺控制、设备检测等。
4.人员要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必须配备具备相关技术和经验的人员,包括设计人员、生产人员、质量控制人员等。
5.设备要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设备的质量。
3. 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特种设备充装单位是指对特种设备进行气体、液体或其他介质的填充和充装的单位。
下面是特种设备充装单位许可的规则:1.资质和认证要求:特种设备充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通过相关机构的审核和认证,以确保其具备安全充装的能力。
2.充装设备和工艺:特种设备充装单位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充装设备,同时必须制定合理的充装工艺和操作规程,以确保充装过程的安全性和充装质量。
3.环境和安全措施:特种设备充装单位必须具备合适的充装场所和环境,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充装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
4.质量管理与检测:特种设备充装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充装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充装后的产品质量检测。
5.人员培训要求:特种设备充装单位必须对充装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92号令)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特种设备目录(见附件1)。
1.3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管理、租赁、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
1.4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察,并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1.5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
1.6各子(分)公司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其他单位应配备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本规那么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爱护装置。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产品型式试验;(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名目»〔附件1,以下简称«名目»〕。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治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那么分工负责治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执行本规那么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那么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第五条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差不多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差不多条件»〕。
第六条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
6名
4名
6名
4名
5名
4名
2名
6名
4名
电气工程师
10名
5名
4名
4名
3名
3名
1名
3名
检验人员
10名,其中3名工程师
8名,其中3名工程师
6名,其中2名工程师
8名,其中3名工程师
6名,其中2名工程师
6名,其中2名工程师
4名,其中2名工程师
2名,其中1名助理工程师
4名,其中
2名工程师
技术负责人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生产条件
工艺装备
略
整梯(含导轨、梯路系统)组装工装
检验检测仪器
加、减速度测量仪
╱
╱
限速器动作速度检测仪
控制柜功能检测台
控制柜耐压、绝缘检测设备
万用表、钳形电流表、转速表、声级计、游标卡尺、钢直尺、卷尺、塞尺
试验井道最
低运行高度
50m
40m
20m
30m
20m
30m
20m
╱
能够组装并试验整梯
技术文件等
技术文件
叉车:(1)车架,门架,护顶架工装和专用工装(2)装配用起重设备。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
附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1. 引言附件特种设备指的是按照特定的标准和规范制造的,用于特定的工艺过程或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特殊用途的设备。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制造安全和质量可靠,各国都对特种设备的制造进行许可和监督管理。
本文将介绍附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的基本条件,以便帮助企业了解和满足相关要求。
2.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的定义附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是指在国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机构的许可下,具备特定条件和能力,可以进行特种设备的制造工作的企业单位。
3. 基本条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3.1 法律法规合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需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特种设备制造领域的相关法规。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合规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企业的经营和制造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2 资质条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合法的工商登记证明和税务登记证明;•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学历证明或职称证书;•拥有适用于特种设备制造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并保持其正常运行;•拥有符合要求的厂房和场地,并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具备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相关认证,如ISO 9001等。
3.3 人员条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需要保证拥有一支具备相应技术和经验的团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设备制造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实施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运营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实施生产计划和运营管理工作。
3.4 质量管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可靠。
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产品设计和开发控制,确保产品符合设计要求;•原材料采购和管理控制,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可靠;•制造过程控制,确保制造过程的可控性和稳定性;•检验和测试控制,确保产品的质量满足要求;•不合格品控制,确保不合格品不进入下道工序或出厂。
特种设备管理条例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
一、产品名称
起重机械
二、基本条件等级
C级
三、注册资金(万元)
300
四、人员要求
1、机械工程师4人
2、电气工程师2人
3、技术负责人工程师
4、检验人员4名,其中1名工程师
5、技术工人电工4名以上,电焊工10名以上,均有资格证(电动葫芦企业
电焊工数量不作要求)
6、厂房建筑面积(㎡)1000(结构车间至少600)
五、生产条件(旋臂式起重机)
1、生产设备:
①机加工设备
②切割设备
③焊接设备
2、工艺装备:
①组装场地及相应的起吊设备
②焊接定位胎具
3、检测检验仪器:
①漆膜测厚仪
②千分尺、百分表
③各种样板(含焊缝样板、焊缝检查尺)
④超声波探伤仪
4、技术文件等标准:
旋臂起重机(JB8906-1999)
5、图纸:
所有申请取得制造许可的各型号规格产品的图纸完整、正确、齐全、统一,符合有关标准,套(份)数满足成产要求,图纸签字齐全,并核对所提样机是否按图制造。
6、工艺文件:
关键工艺、焊接主要机加工件、装配、涂装、检验等的工艺文件正确完整,符合工厂流程。
7、部件型式试验报告:
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防坠安全器、制动器、防撞装置(缓冲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51号――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51号――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11•【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51号•【施行日期】2012.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51号)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进口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制造许可要求(一)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和气瓶瓶阀)的制造单位和压力管道用安全阀、爆破片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二)其它进口压力管道元件暂不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但应当符合中国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首次进口的压力管道元件应当由质检总局核准的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压力管道元件进口报检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交型式试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经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可以在中国境内销售和使用。
随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整机配套出厂的压力管道元件无需进行型式试验,其产品质量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负责,并应随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同时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境外取(换)制造许可证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满足《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
三、基本安全要求压力容器安全质量应当满足其所适用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所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
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无法采用中国标准制造时,持证企业可以采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成熟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同时应向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提交其产品符合中国安全规范规定的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的申明(以下简称“符合性申明”)和其产品与符合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的比照表(以下简称“比照表”),同一类型且相同设计参数的产品,符合性申明和比照表只需提交一次。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docx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docx一、引言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较大危险的设备,为确保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和检测的企事业单位。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需要符合以下许可规则:1. 具备相关的生产资质和技术能力,拥有合格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2. 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和试验规范;3. 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4. 拥有专业的技术团队和检验人员,能够进行必要的检测和试验;5. 配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能够及时响应用户的需求和投诉。
三、特种设备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特种设备充装单位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充装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充装质量和安全性,特种设备充装单位需要遵守以下许可规则:1. 具备相关的充装资质和技术能力,拥有合格的充装设备和工艺流程;2. 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充装的规范和标准,确保充装过程的安全可靠;3. 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充装质量可追溯;4. 拥有专业的技术团队和充装人员,能够进行必要的检测和试验;5. 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确保充装过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四、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流程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
具体流程如下:1. 提交许可证申请,包括相关资质证明和技术文件;2. 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 进行现场核查,包括设备、工艺和管理体系的检查;4. 进行技术评审,评估申请单位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5. 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6. 颁发许可证,并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
五、总结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是确保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企事业单位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通过严格遵守规则和标准,保证特种设备的生产和充装质量可靠,为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指引(含首次、换证、增项、升级)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指引一、项目名称: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含首次、换证、增项、升级)二、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四)《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技监局令第13号)(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五)《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六)《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国质检锅〔2003〕(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194号)(八)《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九)《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十)《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十一)《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十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十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四、实施主体:省局五、受理范围:定为“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的,则所有申请均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六、许可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并经所在地政府部门合法注册;(二)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三)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并能有效运转;(五)具有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七、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一式4份,附规定格式电子版本1份);(二)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三)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1套);(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如委托办理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书原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五)质量保证手册(l份,附电子版1份);(六)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仅适用于换证、增项、升级申请);(七)自上次取证以来的制造产品汇总表(1份)(仅适用于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换证、升级申请)。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1. 企业具备法定资格和合法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2. 设备生产必须具备相关技术条件和生产能力。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必须拥有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能够满足特种设备制造的质量和安全要求,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
3. 企业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保障措施。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产品质量控制、工艺管理、质量检测等环节,同时要有足够的技术保障措施,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 企业具备相关资质和符合技术标准。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要求,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安装、验收等环节都需要符合相关标准。
5. 企业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条件。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教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设施和设备。
总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必须具备完善的法律资质、技术实力、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条件,以确保特种设备制造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促进特种设备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在具备了基本的法律资质、技术实力、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条件后,还需满足一系列规范和标准。
这些规范和标准不仅仅是在产品制造层面,更蕴含着对企业运营、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多方面的要求。
第一,企业管理规范和合规运营。
特种设备制造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物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项制度,确保企业运营合规、规范、效率和透明。
合规运营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也是获得制造许可的必备条件。
第二,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
特种设备制造企业在产品设计、制造和交付过程中,必须遵循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开展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检测,防范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事故和损失。
阀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阀门)认证基本条件
阀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阀门)认证基本条件C7.1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
C7.2.2 技术人员
C7.2.3 无损检测人员
C7.2.4 理化检验人员
A1级许可制造单位至少2名,其中1名具有技术员以上(含技术员)职称;A2级许可制造单位至少1名。
C7.2.5 焊接人员
焊接人员的数量和持证项目满足制造需要,A1级许可和A2级许可制造单位至少2名,B级许可制造单位至少1名。
C7.3 生产条件
C7.3.1 厂房场地
A1级许可制造单位的阀杆、阀瓣调质处理、无损检测中的超声波、渗透检测、理化检验不得分包;A2级许可制造单位材料成分分析不得分包。
C7.3.3 生产设备
C7.4.1 理化检验设备
C7.4.2 检验和试验设备。
特种设备相关资质介绍
一、特种设备的概念
压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 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同时满足以下三点的管道。
1、工作压力(表压) 大于或者等于0.1MPa
2、公称直径大于 25mm
3、输送介质为气体、 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 可燃、易燃、有毒、有腐蚀 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 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五、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级别
定义 长输(油气)管道是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之间
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 公用管道是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
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工业管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
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
五、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级别
六、特种设备制造、安装许可项目
组织机 构代码
法人营 业执照
法规 技术规范
标准
设计、审 批人员
质保体系 程序文件 技术规定
七、特种设备许可资源条件
2)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人员要求
Click to add Text
级别
专职设计人员
A级
10人
审批人员
2人
D级 SAD级
5人
2人
同上,且分析设 同上,且分析审 计人员不少于3人 批人员不少于2人
四、特种设备的许可制度
国家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 制度。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取 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许可,方可从事 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市场准入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规范市 场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级别
三、特种设备质保体系人员的责任
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是承担安全质量责任的 第一责任人。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制造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单位。
二、许可条件1.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必要的生产条件。
2. 制造单位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 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证书。
三、许可程序1. 申请:制造单位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查: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3. 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颁发制造许可证书。
4. 公告:获得许可的单位名单应向社会公告。
四、监督管理1. 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制造单位的生产条件、产品质量和管理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2. 制造单位应配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五、法律责任1. 对于未取得制造许可而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制造活动的单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制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制造许可证。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制度会更加详细和具体,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来制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2003]第373号(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经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三年三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TSG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Regulation for Production and Filling Licensing ofSpecial Equipment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2019 年 5 月 13 日前言为配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完善相关配套要求,2017 年5 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原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 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许可规则》)的起草任务书,要求以原有的许可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前期已陆续开展的对有关设备许可规则和条件的修订工作为基础,形成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
2017 年5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制定《许可规则》的起草工作方案,确定《许可规则》的制定原则、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内容,以及结构(章节)框架,成立综合组以及各类设备许可条件起草小组,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具体分工,明确时间进度要求。
2017 年10 月,起草形成《许可规则》草案。
之后,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许可目录的调整,《许可规则》起草组和各小组又多次召开工作会议,对草案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2019 年1 月,形成《许可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9 年2 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同时向WTO/TBT 进行了通报。
2019 年3 月,各起草小组分别召开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和讨论,修改形成送审稿,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
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
2019 年5 月13 日,《许可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颁布。
《许可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在原有的各类设备许可条件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统一各类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通用条件、程序和要求,明确各类特种设备的专项许可条件,形成一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综合规范。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报批稿)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单位的许可,适用本规则。
1.3许可实施主体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
1.4 许可目录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的许可类别、许可项目和子项目、许可参数级别(以下统称许可范围)以及发证机关,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执行。
1.5 许可证书及有效期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样式见附件A),其有效期均为4年。
2 许可条件2.1 一般要求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场所、设备设施、技术资料、法规标准等资源条件,建立并有效运行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等,具备保障产品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
2.1.1 资源条件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以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并且满足生产需要的资源条件:(1)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等;(2)工作场所,包括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等;(3)设备设施,包括生产(充装)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4)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施工方案、检验规程等;(5)法规标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通用
申请任一类型电梯制造许可证单位均须具有:《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仃道术语》
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企业标准。
(GB/T7024- 1997)、《电
标 准
特殊
应根据申请类型确定是否考核具有以下标准:
1.各类垂直梯:《电梯主要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GB/T7025.1〜3-1997)、《电梯用钢 丝绳》(GB8903- 1988)、《电梯操作装置、信号和附件》 (JG/T5009- 1992)、《电梯导轨》(JG/T5072.1〜3-1996);
2.各类曳引或强制驱动垂直梯:《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 1995)、《电梯技术条件》
(GB/T10058- 1997)、《电梯试验方法》(GB/T10059- 1997)、《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 1993)、《电 梯曳引机》(GB/T13435- 1992)、《交流电梯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GB/T12974- 1991)、《电梯层门耐火试验 方法》(GA109- 1995)、《杂物电梯》(JG135- 2000)、《液压电梯》(JG5071— 1996);
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 1997)、《自动
扶梯梯级链、附件和链轮》(JB/T8545—1997)0
注:第2项中仍需根据申请类型选择考核的标准。
部件型式 试验报告
应根据申请类型具体配置确定是否考核具有以下部件型式试验报告:
1.各类曳引或强制驱动垂直梯: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绳头组合、导轨、曳引机、控制柜、 防火层门、玻璃门及玻璃轿壁、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
2.液压电梯: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绳头组合、控制柜、液压泵站、限速切断阀、电动单向 阀、手动下降阀、机械防沉降(防爬)装置;
3.杂物电梯:限速器、安全钳、门锁、驱动主机;
4.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梯级或踏板、梯级链、驱动主机、滚轮(主轮、副轮)、金属结构、扶手带、
控制,电焊工10名以上, 均有资格证(电动葫芦企业电焊 工数量不作要求)
生 产 条 件
厂房建筑面积(m2)1
3000(结构车间至少1600)
2000(结构车间至少1000)
1000(结构车间至少600)
生 产 设 备
桥式起重机
梁式起重机须具备:(1)剪板机(2)油压机或压力机、折弯机(3)镗床或专用镗床(4)龙门刨(5)焊接设备 其它桥式起重机须具备:(1)剪板机(2)油压机或压力机、折弯机(3)CO2气体保护焊机或自动埋弧焊机(4)自动(或半自动)气割机(5)数控切割机(A级要求)(6)钢轨校直设备(7)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A级要求)。
门式起重机
(1)剪板机⑵油压机或压力机、折弯机(3)CO2气体保护焊机和自动埋弧焊机 ⑷自动(或半自动)气割机(5)数控切割机(A级要求)(6)钢轨校直设备(7)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A级要求)。
塔式起重机
(1)机加工设备⑵切割设备⑶焊接设备⑷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A级要求)。
流动式起重机
(1)焊接设备(2)自动下料自动切割设备(3)自动冲剪折边设备(4)油压机或水压机(5)数控设备(6)钢材 预处理及除锈装置(A级要求)(7)涂装设备(8)平板机。
2名工程师
技术负责人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技术工人
略
生 产 条 件
厂房建筑面积
4000m2
3000吊
2000吊
3000m
2000m
3000m
2000m
800m
4000吊
3000吊
自行加工件
轿厢、组装控制柜。
组装控制柜及整梯
生产设备
剪切设备、折弯设备、冲压设备、钻孔设备、车削设备、焊接设备,以及整形设备、起重设备(杂物电梯除 外)。
铁路起重机
(1)剪板机(2)钢材自动或半自动下料设备(3)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A级要求)(4)油压机或压力机、 折弯机(5)机加工设备(6)碳弧气刨(7)焊接设备。
机械工程师
10名
6名
4名
6名
4名
5名
4名
2名
6名
4名
电气工程师
10名
5名
4名
4名
3名
3名
1名
3名
检验人员
10名,其 中3名工 程师
8名,其 中3名工 程师
6名,其 中2名工 程师
8名,其 中3名工
程师
6名,其 中2名工 程师
6名,其 中2名工 程师
4名,其 中2名工 程师
2名,其中
1名助理 工程师
4名,其中
起重机械
A
B
C
注册资金(万元)n
1500
800
300
人 员 要 求
机械工程师
13
7
4
电气工程师
8
4
2
技术负责人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检验人员
8名,其中3名工程师
6名,其中2名工程师
4名,其中1名工程师
技术工人
电工8名以上,电焊工40名以 上,均有资格证
电工6名以上,电焊工25名以上, 均有资格证(电动葫芦企业电焊工 数量不作要求)
八范 妝规W术
设 、 种 少 特 程 少 检 例 督 条 监 察 梯 监电 全 压 安<« 备10纟 设別、 种法> 怕关®>4相!! 的釘 方H。 地督少 血、监程 规少梯法 术則电验 律血 督 如如 监H呃a:汕 法备考賊 下设否吩 以种是、 证少请W可定申监 许规据迄 造察根行 制监应人 梯全范动 电安规自 型与术和 类督技梯 •监全扶 任量、安动 请质下自 申备以纟
附件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
电梯
、\产品名称 基\、
本条件'
乘客电梯
载货电梯
液压电梯
杂物电梯
自动扶梯和
自动人行道
A级
B级
C级
B级
C级
B级
C级
C级
B级
C级
注册资金(万元)
1500
1000
500
1000
500
1000
500
150
800
500
人 员 要 求
高级工程师
3名
2名
1名
2名
1名
2名
1名
2名
1名
生产条件
备 装 +乙 工
略
6P匕<梯装
仪J*
/
/
仪 测 检 度 速 作 动 口昔 速 限
尺
塞
卷
卡
标
游
级
声 启绪流
m O2m40m55
/
m
22m
30m
22m
30
装 组 够 能梯
技术文件等
普 其
配饰 ‘ 装瞅
件 胡
RT
立口
、。払 等 纸件蚪 梯 、二 一 、 二J厂卡 无 沏出程 八 和卩以电 低"心5<0一o、、T统细「目 楸艺 、明表- 电工 整件号表 防、 完准代细 消件 、标件明 {文 确、器图 品计 正录元装 产处WZ电灯<0吋M所设图工总对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