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笔录(首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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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袁玲,女,1964 年 11 月 26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
省七台河市人,公民身份号:230902 19641126 0926;刑事拘留前居住地:北京
市海淀区北京老年医院 ;因涉嫌 “寻衅滋事罪”于 2014 年 月 日被北
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监室。
【】
律师会见笔录
【袁玲】: 【陈永福】:关于你被讯问所做的笔录和口供,这些材料将来将作为法院判 决的依据。因此你必须谨慎表达、在供述完毕后认真阅读讯问笔录。发现笔录与 供述有出入的,务必要求予以更正,否则有拒绝签字的权利。你是否听懂? 【袁玲】: 【陈永福】:依据法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 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 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是我国法律关于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定,最高院也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解释,你是否听懂? 【袁玲】: 【陈永福】:关于证据中的鉴定结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告知你,你享有依 法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因此你不能只重视最后的鉴定结论而忽略 做出鉴定结论的依据,要认真比对自己的行为和鉴定结论之间的出入,找出差异。 【袁玲】: 【陈永福】:我向你解释下共同犯罪,自首和立功的法律规定(详细解释), 你是否听懂? 【袁玲】: 【陈永福】:我给你介绍了这么多的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听懂,请提出问题? 【袁玲】: 【陈永福】:现在请详细介绍一下公安机关认定你涉嫌犯罪有关事实情况? 【袁玲】:
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
案件情况。” 这些是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作为律师能提供的帮助,你是否听懂?
【袁玲】:我听明白了。
【陈永福】:你现在身体状况如何?有无什么传染疾病或者其他身体伤势?
【袁玲】:
【陈永福】:你以前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被判过刑?或者其他行政处罚?
3、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Leabharlann Baidu,如果有正在预备犯
【】
律师会见笔录
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 罪的等等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目前你就是处于刑事拘留阶段程序。
4、提请批准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 有逮捕必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 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5、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 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 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如果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 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 必须出示逮捕证。
【袁玲】:
【陈永福】:我现在向你解释一下,关于你所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相关法 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 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 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 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 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详细具体解释其他手段及犯罪构成), 你是否听懂了我讲述的上述法律规定?
【】
律师会见笔录
【陈永福】:你仔细回想一下,还有什么情况需要补充和说明的吗? 【袁玲】:
【陈永福】:你向我陈述的上述情况属实吗?和你在警方所作的供述是否完 全一致?如果不一致,请进行解释为什么会产生不一致原因?
【袁玲】:
【陈永福】:你看看上述笔录内容有无遗漏或者差错,如果有遗漏或者差错, 请你找出来进行补充或者改正,并在确认无误后确认“以上笔录所记载的内容, 和我所说的相符,准确无误” ,并签名或者按手印。
2、讯问笔录: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 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本 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 有遗漏或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改正或者附加说明,确认笔录没有错 误后应当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1、立案侦查:如果发生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时候,首先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然后进行侦查,收集、调取 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律师会见笔录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 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袁玲】:我听明白了。
【】
律师会见笔录 【陈永福】:你是否有从事过上述法律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有请如实 陈述;如果没有或者有辩解意见,请陈述你有罪、无罪、罪轻等等辩护理由。 【袁玲】:
【陈永福】:你现在被刑事拘留,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刑事案 件办案程序,我将相关法律程序规定、法律概念和强制措施向你简单介绍一下:
笔录正文:
【陈永福律师】(以下简称陈):袁玲,你好,我是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
师陈永福(出示律师执业证),因你涉嫌触犯 “寻衅滋事罪” 一案,受你妹妹袁
前以及你本人之前的委托,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和《律师法》第二十
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依法前来与你会见,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首先请你
查验一下你妹妹袁前授权给我的委托书,如果你本人同意继续由我担任你的辩护
我大哥
、我妹妹袁前、我母亲不久前于 2014 年 7 月 22 日上午 11 时在北
京市海淀区北京老年医院患病去世,父亲很早前就已经去世。
【陈永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96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
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
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
8、法院审理: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 过一个半月。
以上就是法定的整个刑事诉讼阶段和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你是否听清楚
【】
律师会见笔录 了?如果没有听清楚,请提出问题,作为你的律师,我有义务为你提供法律咨询。
【袁玲】:
【陈永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 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你现在虽然因为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但是你仅仅只 是犯罪嫌疑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你都是无罪的。在侦查阶段你享有如下 的权利:(1)接受告知的权利: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 的诉讼权利。侦查机关应当即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为何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讯问。 (2)获得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3)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案件移送审查 起诉之日起(就是到检察院阶段),你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你有权委托辩护人。(4)申请回避 的权利:你如果认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有 利害关系,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到公正性的,你有权申 请他们进行回避。(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 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有为自己作无罪或罪轻辩解的权利;(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的权利;(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 嫌疑人如果认为存在错误或有疑义,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9)核对笔 录的权利:讯问笔录应当交给你本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 补充或者纠正;(10)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对于侦查人员或检察人员侵犯你 诉讼权利或有人身侮辱的行为,以及刑讯逼供的行为,那么你有提出控告。(11) 上诉权:被告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 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而且上诉不加刑。这些权利是否听懂和明白了?
律师,请你在委托书上签名或者按上手印(出示《授权委托书》),你听明白了吗?
【嫌疑人袁玲】(以下简称袁):我同意由你担任我的律师(看委托书并签字)。
【】
律师会见笔录
【陈永福】: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33 条之规定“律师会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因此你情绪不要紧张,不要有心里压力,你
比如被治安拘留、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如果有请讲一下相关情况。
【袁玲】:
【陈永福】:公安机关是如何抓你,以什么罪名对你采取的强制措施?具体时
【】
律师会见笔录 间和事情经过?是否向你送达《刑事拘留证》等法律文书?签收时间?
【袁玲】:
【陈永福】:你被限制人身自由后,公安侦查人员是否告知过你相关法律权 利?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有无对你进行恐吓、威胁、利诱和采取暴力手段?
对律师要如实陈述案情,不要隐瞒,律师会为你保密,你是否听明白了?
【袁玲】:我听明白了。
【陈永福】:请你介绍一下你的个人自然情况,包括你的姓名、出生日期、
民族、家庭情况、工作单位及身份职务等等。
【袁玲】:我叫袁玲,女,1964 年 11 月 26 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七台河
市人,目前无业,我在北京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北京老年医院。我有三兄弟姐妹,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律师会见笔录
律师会见笔录 第 1 次会见
会见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审判阶段、二审】第 1 次会见
会见时间:
年 月 日 午 时 分至 时 分
会见地点: 北京 市 海淀 区/县看守所
会见律师: 陈永福,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记录人: 陈永福,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袁玲】:好的(接过笔录查阅并签字)。 签字确认:
会见律师: 2014 年 月 日
犯罪嫌疑人: 2014 年 月 日
【】
6、移送审查起诉: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 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侦 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 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7、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 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 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解和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 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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