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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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办法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办法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分包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活动。

第三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第四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签订。

第五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程量、工程进度、劳务费用、违约责任等。

第六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第三章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管理第七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接相应的劳务分包工程。

第八条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等级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并定期进行资质审查。

第九条劳务分包企业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不得将承接的工程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

第四章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第十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对所承接的工程质量负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第十二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工程任务,保证工程进度。

第十四条劳务分包企业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延误或者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用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十六条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一)2024

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一)2024

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一)一、引言劳务分包是一种常见的劳动力管理方式,逐渐在各个行业中得到应用。

为了规范劳务分包劳动力的管理,确保劳务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提高劳务分包工作的效率和合理性,制定本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二、劳务分包的定义和范围劳务分包是指劳动力供需双方通过劳务分包关系,由劳务分包商将其聘请的劳务人员提供给用工单位进行劳务工作。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劳务分包商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分包关系。

三、劳务分包的组织与实施1.劳务分包商的选择用工单位在选择劳务分包商时应注重其经营资质、信誉度、分包劳务管理经验和劳务人员的素质等因素。

劳务分包商应具备合法营业执照,遵守劳动法规定,并能提供劳务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2.分包合同的订立劳务分包商与用工单位应签订详细的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内容包括劳务分包的工作范围、分包人员的数量和待遇、责任和期限等。

3.劳务人员的管理劳务分包商应对其聘请的劳务人员进行详细的身份核查,确保分包人员符合劳动法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劳务分包商要加强对劳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责任意识,确保分包人员能够胜任工作任务。

4.劳务人员待遇与权益保障劳务分包商与用工单位应共同制定劳务人员的薪资待遇标准,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资。

分包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劳动权益,包括工资、休假、社会保险等。

劳务分包商与用工单位应共同承担对劳务人员权益的保护责任。

5.分包过程中的监督与评估用工单位对劳务分包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劳务分包商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保证分包工作的高质量和高效率。

劳务分包商要定期对分包工作进行评估,及时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升分包服务的质量。

6.劳务分包的解除与终止劳务分包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双方要在提前通知期限内进行协商,保证劳务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劳务分包的风险与应对劳务分包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劳务人员的素质不符合要求、用工单位未按时支付分包费用等。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劳务分包行为,保护分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第三章劳务分包的程序第四章劳务分包合同第五章劳务分包的保障措施第六章监管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简要注释如下:1. 劳务分包:是指企业把其不属于生产经营或者经营管理的一定范围内的工作、任务或者项目委托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完成。

2. 分包单位:承接劳务分包的单位,包括企业和个人。

3. 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通过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

4. 劳动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通过的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法律。

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2. 委托代理:当事人之间,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特定事项或者事务具有代理权限。

3. 合同履行保证:即为了确保合同能够正常履行,合同当事人之一或者几方按照约定提供合同担保或者设立合同履行保证金等方式赋予担保。

4. 补偿责任:是指违反法律、合同或者其他约定而产生的伤害赔偿责任。

5.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不履行民事权利和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6. 法定代表人: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负责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全部活动的最高行政负责人。

7. 职业技能鉴定:是指经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进行测试、鉴定并颁发鉴定证书的活动。

8.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过程中针对可能引起人身较重伤害事故,以及造成设备、物品等严重损失,采取安全措施,以保证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023年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2023年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2023年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合作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定义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是指用工单位将部分或全部用工岗位委托给劳务分包方,由劳务分包方负责招聘、管理和发放工资的一种用工方式。

第三章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合同1. 劳务分包方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守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

2. 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规定劳务分包方和劳务人员的权责,包括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

3. 劳务分包方应确保提供给劳务人员的岗位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保持一致,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第四章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招聘与管理1. 劳务分包方应按照用工单位的需求,进行招聘,确保招聘流程公开、公正、透明。

2. 劳务分包方应对招聘的劳务人员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核,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能力。

3. 劳务分包方应建立完善的工资管理制度,确保劳务人员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4. 劳务分包方应加强对劳务人员的管理,关注其工作情况和生活状况,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和问题。

第五章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权益保障1. 劳务分包方应为劳务人员提供基本的劳动保护,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等。

2. 劳务分包方应为劳务人员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并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3. 劳务分包方应关注劳务人员的培训与发展,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和晋升机会。

第六章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合作与纠纷解决1. 劳务分包方与用工单位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保持及时的信息交流和协调。

2. 劳务分包方和劳务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和纠纷,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七章法律责任1.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劳务分包方将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劳务分包方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内部员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劳务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劳务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3、对中标劳务班组的单价由预算员制定单价审批表(见附表二)并报送给董事长签字确认,由预算员存档并按此单价结算。
第四章合同的备案
第十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在施工人员备案。
第十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协议。解除协议签订后,现场范围内的劳务作业施工人员应按约定的时间撒离现场。
14、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分包企业采购。
第九条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经办人、审查人、批准人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任何合同均需按公司的合同评审流程经相关人员评审后,方可批准签订。
第十条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签订;如需由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应先取得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对所遗留的问题,项目部应指定专人负责解决,并规定解决期限。在期限内确定无法解决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司领导,由公司领导指定有关部门配合解决,并提出具体方案。
第二十条自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之日起至该劳务作业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之日止,应当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进度情况,于每月25日前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上个月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等合同履行数据。
第十一条 经办人于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对方当事人有效证件,验明主体资格,了解其资信状况,审查对方经办人代理权限,审查对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第十二条 属投标中标的项目,经办人要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审查业主招标文件,确定我方投标书的主要条款。
对审查人有疑义的部分,经办人应予全面解释。对审查人提出的修改意见,经办人应予重视,并协商完善。应审查人的要求,经办人有责任补充相关材料。

北京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办法

北京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劳务分包市场秩序,保障劳务分包合同的合法、公平、有序进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的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劳务分包合同。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对劳务分包市场实施行业监管。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五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二)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结构类型、工期等;(三)劳务分包工作内容、范围、质量要求等;(四)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五)工程进度款支付条件;(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七)合同生效、变更、解除条件及期限;(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发包人(甲方)和承包人(乙方)双方签订,并报市住建委备案。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七条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照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劳务分包工作。

第八条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务分包价款,并按约定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九条甲方应当对乙方完成的劳务分包工作质量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第四章合同变更与解除第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一)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合同内容发生变化;(三)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依法进行,并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市住建委负责对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分包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分包工程安全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务分包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劳务分包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自愿协商、互利互信的原则,保证劳务者的权益。

第二章劳务分包的种类和要求第四条劳务分包按照工种、分包活动等不同种类进行分类。

第五条劳务分包应满足以下要求:1. 分包双方应当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劳务内容、分包标准、分包价格等;2. 劳务分包应当符合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要素,保证劳务者的个人权益;3. 劳务分包应当遵守分包工程的相关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4. 劳务分包应当保证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避免人员流动和不稳定现象;5. 劳务分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用,保证劳务者的合法权益;6. 劳务分包应当妥善管理和保护劳务者的安全与健康,确保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

第三章劳务分包的组织和管理第六条分包工程应当按照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指导书,制定劳务分包计划和管理措施。

第七条劳务分包应当按照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和质量要求,合理配置劳务人员和设备。

第八条分包人应当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对劳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劳务分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分包人开展分包工程的质量检查和安全评估。

第十条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根据分包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劳务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四章劳务分包的监督和评价第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当对劳务分包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公示劳务分包单位的信用等级和信用评价情况。

第十三条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自身的合法合规运营。

第十四条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加强与分包人的沟通和协调,共同推进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十五条劳务分包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的劳务分包管理,保障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进度,维护公司和劳务分包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活动。

二、劳务分包方的选择与准入(一)选择原则1、资质合规:劳务分包方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

2、信誉良好: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3、施工能力:具备与所承担劳务作业相适应的施工能力、技术水平和管理经验。

(二)准入流程1、收集信息:通过市场调研、推荐等方式收集劳务分包方的信息。

2、资格审查:对劳务分包方的资质、信誉、施工能力等进行审查。

3、实地考察: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劳务分包方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其实际情况。

4、综合评估:根据审查和考察结果,对劳务分包方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准入名单。

三、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一)合同内容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工期等。

2、劳务作业范围和内容:明确劳务分包方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

3、劳务费用及支付方式:确定劳务费用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4、质量标准和验收要求:明确工程质量标准和验收程序。

5、施工安全责任:划分双方在施工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6、违约责任:约定双方违反合同的责任和处理方式。

(二)合同签订流程1、拟定合同草案:由公司相关部门根据项目要求和双方协商结果拟定合同草案。

2、审核:合同草案经相关部门审核,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合理。

3、协商修改:与劳务分包方就审核后的合同草案进行协商,对有争议的条款进行修改。

4、签订:双方达成一致后,正式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四、劳务分包方的现场管理(一)人员管理1、劳务分包方应按照合同要求配备足够的施工人员,并将人员名单报公司备案。

2、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技能,持证上岗。

3、公司对劳务分包方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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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劳务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合同是指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由劳务作业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劳务作业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作业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统壹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关联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职能,制定企业信用标准,归集企业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产品的使用。

第二章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劳务作业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和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承包人不得将所承接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

第六条劳务作业招标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作业直接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于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七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订立。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且加盖企业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

第八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壹)发包人、承包人的单位全称;(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及内容、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三)合同工期以及调整的要求;(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依据及程序;(六)劳务作业内容变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七)施工现场及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八)临时性用工、停工、窝工的确认方式及补偿,根据双方施工现场管理约定进行罚款的标准和确认程序,材料保管责任;(九)劳务作业验收的条件及程序;(十)违约责任;(十壹)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二)发包人、承包人联系方式,以及发包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的关联信息;(十三)其他应当于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九条本市推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

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分包企业采购。

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维修保证金的内容。

第十壹条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计算方式时,能够选择固定合同价款、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工种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四种方式选择其壹计算。

发包人、承包人不得采用“暂估价”方式约定合同总价。

第十二条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计算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于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价规范、工作内容、调整因素等。

第十三条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包括工人工资、管理费、劳动保护费、各项保险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文明施工及环保费中的人工费、利润、税金等。

第十四条发包人、承包人于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时应当对下列有关合同价款内容明确约定:(壹)发包人将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壹个承包人的,正负零以下工程、正负零之上结构、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等应分别约定;(二)工人工资、管理费、工具用具费、低值易耗材料费等应分别约定;(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应当明确材料费总额,且明确材料费的支付时间、方式。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应明确约定,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于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劳务作业工作量的审核时限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限。

审核时限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月劳务作业量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日;支付时限从完成审核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日。

第十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于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劳务作业验收的时限,以及劳务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的时限。

第三章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第十七条发包人应当于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于京施工人员备案。

第十八条劳务分包合同及于京施工人员备案采用网上数据申报和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于京施工人员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数据申报应当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合同主体名称、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于京施工人员信息等。

第十九条发包人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于京施工人员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壹)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二)于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三)未进行身份认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四)实行劳务作业招标的,提交中标通知书;(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收到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于京施工人员备案材料后,应当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对:(壹)网上数据信息和合同正、副本有关数据是否壹致;(二)中央及外省市于京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办理了进京备案手续,是否通过了年度市场评价;(三)劳务分包合同加盖印章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劳务分包合同条款是否包括本办法第八条的内容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定价方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壹条的规定;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约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按照上述内容核对后,对于符合要求的,即时予以备案,于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和于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上加盖备案专用章。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壹次性告知补正、补齐内容。

第二十壹条劳务分包合同中涉及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劳务分包合同工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发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且签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于京施工人员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变更人员信息。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解除协议签订前,发包人不得允许其他承包人进入现场对此范围内的劳务作业进行施工。

第四章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三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自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之日起至该劳务作业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毕之日止,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进度情况,于每月25日前于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上个月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等合同履行数据。

发包人能够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承包人填报的合同履行数据进行查询,如认为存于异议,应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拒绝更正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据实反映。

第二十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发包人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工程质量纠纷等理由拖延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劳务作业人员完成劳务作业内容且将工资发放情况书面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于每月月底前对上月完成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支付已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第二十六条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且履行书面签证手续。

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人员应当为发包人、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

于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确定后,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相应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经确认的变更部分的价款应当按进度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壹且支付。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于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另壹方当事人应当向合同中约定的对方通讯地址送达书面资料;收到书面材料的当事人应当于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劳务分包合同中关于停工、窝工、临时性用工、现场罚款等的确认程序及支付方式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承包人应当于和发包人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且备案后进场施工。

发包人不得于未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且备案的情况下要求或允许承包人进场施工。

第二十八条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内容后,应当书面通知发包人验收劳务作业内容,发包人应当于收到通知后3日内对劳务作业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书面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且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

双方的结算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

发包人、承包人就同壹劳务作业内容另行订立的劳务分包合同和经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壹致的,应当以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结算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不得以双方存于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

第三十条于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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