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定
流动商贩招牌管理制度
流动商贩招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流动商贩招牌管理,提升市容市貌,保障市民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市区范围内从事流动商贩活动的个体户和单位。
三、招牌设置1. 招牌设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不得违反建筑规定和市容管理规定。
2. 招牌必须清晰明确,字体工整,不得使用污损、颓废的招牌。
3. 招牌内容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内容,不得使用虚假宣传。
4. 招牌大小、位置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不得遮挡交通标志、路灯等公共设施。
四、审批程序1. 申请人提交《流动商贩招牌申请表》,同时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相关证件。
2. 审批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规定,予以批准,并颁发《流动商贩招牌许可证》。
3. 招牌验收通过后方可设置,未经审批或未通过验收的招牌不得设置或留存。
五、管理责任1. 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招牌管理台账,做好招牌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2. 对招牌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经营者整改。
3. 对于未经审批或未通过验收设置的招牌,管理单位有权进行强制拆除,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违规设置招牌的经营者,先进行警告教育,如屡教不改,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 对于拒不整改的情节严重的经营者,管理单位有权对其进行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七、奖惩机制1. 对招牌设置规范、内容真实的经营者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其规范经营。
2. 对于招牌设置不规范、内容虚假的经营者进行通报批评,引导其整改。
八、监督检查1. 监督单位应加强对流动商贩招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2. 对于不按规定设置招牌的经营者,监督单位有权要求其整改,如拒绝整改将依法处理。
九、附则本制度经公示后生效,如有相关政策法规变动,管理单位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调整。
以上就是流动商贩招牌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所有经营者都能遵守规定,共同维护市容市貌的整洁有序。
同时也希望监督单位能够加强管理和监督力度,确保制度顺利实施。
城管局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制度
城管局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制度•相关推荐城管局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制度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城管局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城管局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市中心城区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和统一设置规范,根据《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店牌匾,是指xx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门店业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漏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定着型户外广告。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三条设置门店牌匾,应当事先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查许可。
设置人凭核准的《市区门店牌匾设置效果图》和《市区门店牌匾设置许可证》进行设置。
第四条新建的建筑物,需分户出租的临街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各出租户的门店牌匾进行统一管理,门店出售、出租前,房屋开发或产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统一规划设置门店牌匾支架,由各承租方申报在预设的支架上设置门店牌匾。
第五条设置门店牌匾可能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申请设置前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
第六条门店牌匾的设置应当安全、美观,与环境相协调,有利于美化市容景观、城市文明建设和方便人民生活,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粗制滥造、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损害市容市貌的;(二)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四)妨碍交通、影响交通安全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五)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六)利用公共设施,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的;(七)形象丑陋或者有不良文化内容的;第七条每个门店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块门店牌匾;在一楼临街门面较宽的,可根据其规模在一楼门上沿同一水平设置区适当增加。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7.29•【字号】唐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2年12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批准2013年7月29日唐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市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制镇城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经费的保障,做到专款专用,并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资机制,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的市场化、社会化进程。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卫生、工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检查本条例在辖区内的执行。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具体组织和领导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队伍,行使管理职能;(二)协助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以及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城市景观照明等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年度计划,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三)对各单位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四)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社会化有偿服务的具体办法;(五)组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
唐山市地名管理条例
唐山市地名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1.28•【字号】唐山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唐山市地名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28日唐山市地名管理条例(2002年7月19日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公布、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市、县(市)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划名称;(二)居民区、村,住宅楼(含楼门号码),农、林、牧、渔点等居民地名称;(三)道、路、街、巷、桥梁等名称;(四)名胜古迹、纪念地、纪念碑、公园、广场、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五)山、河、海湾、岛礁、滩涂、洼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六)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建筑物、企事业单位等名称。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地名主管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本地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实现地名标准化。
第二章地名命名与更名第六条地名命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主权和领土完整;(二)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三)符合当地的历史、地理、文化和经济特征;(四)尊重当地群众习俗,体现时代特点。
门牌标识管理制度
门牌标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门牌标识的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市民生活安全,根据《城市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居民区、乡村村庄和其他需要设置门牌标识的地方。
第三条市、县级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门牌标识的管理工作,具体责任由市、县级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四条社会各界都应当遵守本制度,遵纪守法,共同维护门牌标识管理的秩序和规范。
第二章门牌标识的设置第五条所有住宅区、商业区、乡村村庄和公共场所都必须设置门牌标识。
第六条门牌标识应当设置在建筑物的外部显著位置,易于被发现和确认。
第七条门牌标识应当包含所在建筑物的地址、门牌号码和相关联系方式。
第八条门牌标识的设置应当统一规划、统一规格、统一样式,符合城市的整体风貌和风格。
第九条门牌标识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市民的实际需求和使用习惯,便于市民查找和识别。
第十条新建或改建建筑物应当在建设和竣工时同步设置门牌标识。
第三章门牌标识的管理第十一条市、县级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门牌标识的档案资料库,记录和管理全市范围内的门牌标识信息。
第十二条市、县级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全市范围内的门牌标识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门牌标识的清晰和完整。
第十三条对于已经损坏或丢失的门牌标识,市、县级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修复或补发。
第十四条市、县级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门牌标识的更新和更换计划,逐步提升门牌标识的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社会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门牌标识的更换、更新或设置需求,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市、县级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门牌标识的管理政策和相关信息,加强对市民的宣传和教育。
第四章门牌标识的使用第十七条市民应当正确使用门牌标识,不得随意更改、擅自移动或损坏门牌标识。
第十八条市民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门牌标识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门牌标识的清晰和完整。
第十九条对于涉及门牌标识的纠纷或投诉,市民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城区门头牌匾招牌管理办法(一)
城区门头牌匾招牌管理办法(一)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门头牌匾和招牌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除了为商家提供标识和广告的作用,门头牌匾和招牌还能够增加城市的美观度,为城市营造出更具特色的形象。
因此,城区门头牌匾招牌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至关重要。
一、门头牌匾和招牌的管理必要性城区门头牌匾和招牌的数量与规范程度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形象和市容环境,同时还牵涉到消费者权益、谋求商业竞争优势等多个方面。
城市门头牌匾和招牌管理的规范化,可以实现市容环境的改善,避免商家乱用门头牌匾和招牌给市民带来的困扰。
二、门头牌匾和招牌管理的相关要求1.确定规范性标准。
规定门头牌匾和招牌的尺寸限制和颜色,要求门头牌匾和招牌的排布顺序符合市容环境所要求的规范。
避免随意设置,破坏城市视觉效果和形象。
2.加强门头牌匾和招牌维护。
要求商家必须做好门头牌匾和招牌的日常维护工作。
严格禁止商家在门头牌匾和招牌上使用破损、霉变等有损市容环境的材料和图案。
避免商家使用劣质材料制作,造成浪费和破坏。
3.明确门头牌匾和招牌的设置地点。
规定门头牌匾和招牌的设置范围,避免商家在不合适的地点设置门头牌匾和招牌,影响市容环境。
4.强化门头牌匾和招牌的验收制度。
对于商家设置门头牌匾和招牌,必须提前向相关管理机构进行申报。
申报的门头牌匾和招牌需经过相关管理机构的审查和验收,方可设置。
避免存在大量无证门头牌匾和招牌的情况。
5.加大惩戒力度。
对于违反规定设置门头牌匾和招牌的行为,要对商家进行惩戒。
严禁商家在关键道路、文物保护区域等地区设置门头牌匾和招牌。
三、门头牌匾和招牌管理之深化随着城市化的向纵深发展,城市门头牌匾和招牌管理所面临的问题也在逐渐加大。
城市门头牌匾和招牌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还需要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商家之间的协力合作。
1.政府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日常管理,统筹处理各类门头牌匾和招牌管理问题。
2.行业协会要主动起到行业管理和监督的作用。
采取可行、切实有效的措施,将门头牌匾和招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传达给商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牌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牌匾法
法律分析:1、商铺门头牌匾统一采取横式设置,实行一店一牌。
2、门头牌匾应设置在门面上方至二楼窗户下沿为之。
3、设置在同意建筑相邻门面的门头牌匾,底线必须整齐划一,高度和厚度必须统一,颜色、风格、字体尽量协调一致。
4、市场各区域不得设置竖式、悬挂式门头牌匾或垂直于建筑的各类门头牌匾。
5、门头设置不得影响正常艰巨,不得影响采光、通风、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十二条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三十三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河北省标准地名标志制作设置规范
河北省标准地名标志制作设置法律规范为贯彻落实我国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17733. 1—1999《地名标准城乡》强制性我国标准,确保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法律规范。
一'标牌制作标准地名标牌制作必需严格执行《地名标牌城乡》我国标准,做到法律规范、统一、美观、坚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通。
(-)街(路)牌:图文书写平面尺寸为(1700〜1200) X (500〜300) mm长方形,外沿宽度≤25mm0版面内容为:道路汉字名称和汉语拼音。
其版面布局为:上部3/5区域用于标示汉字名称,下部2/5区域用于标示相应的汉语拼音。
(二)巷(胡同、里)牌:图文书写平面尺寸450x15Omm长方形,外沿宽度W20mm°版面内容为:巷(胡同、里)的汉字名称和汉语拼音。
其版面布局为:上部3/5区域用于标示汉字名称,下部2/5区域用于标示相应的汉语拼音。
(三)楼牌:图文书写平面尺寸为900x500Inm长方形,外沿宽度W25mm°版面内容为:该楼区汉字名称、汉语拼音、邮政编码和楼房编号。
其版面布局为:楼牌左边3/5的区域用于标示汉字名称、汉语拼音和邮政编码,其中上部3/5的区域用于标示汉字名称,中部1/5的区域用于标示相应的汉语拼音,下部1/5的区域标示该楼所在区域的邮政编码;楼牌右边2/5的区域用于标示楼房编号。
邮政编码和楼房编号用阿拉伯数字。
楼房编号数字高度不小于350mm。
(四)大门牌:图文书写平面尺寸为600 X 400 Inln长方形,外沿宽度W15mm°版面内容为:临街的院落、独立门户及单位所在街道的汉字名称、门牌编号和邮政编码。
其版面布局为:上部1/5的区域用于标示临街院落、独立门户及单位所在街道汉字名称,中部3/5的区域用于标示门牌编号,门牌编号用阿拉伯数字,下部1/5的区域用于标示该门所在区域的邮政编码。
(五)中门牌:图文书写平面尺寸为350x24Omm长方形,外沿宽度W15 mmo版面内容为:临街院落、独立门户及单位所在街道的汉字名称和门牌编号。
牌匾标识设置核查备案登记表
牌匾标识设置核查备案登记表
唐山市城市管理局路南执法大队牌匾标识设置核查备案登记表
申请单位
名称
(盖章)
地址法定
代表人
电话经办人电话
牌匾标识
名称
设置地点
规格
版面高度版面长度外挑距离
选材
支架材料顶板材料底板材料面板材料字体材料亮化材料
送交材料①A4规格设置方案彩色效果图(含原始背景图)2份;
②业主《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名称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③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
申请人承诺:
1、我单位承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及数据的准确性(含电子文件与图纸的一致性)负责,自愿承担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所提交的设计图纸符合《唐山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定》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3、设置牌匾标识所涉及的与相关产权人、相邻关系人之间的权属争议矛盾由本人自行解决。
4、经备案的牌匾标识如因城市管理需要整治、拆除的,我单位无条件服从。
5、我单位承担牌匾标识安全的全部责任,在设置期间内有缺字、
破损情况立即修复或拆除。
6、所设牌匾标识必须与审核备案的规格、材质及效果图相符,如不相符,视为私上牌匾,无条件整改拆除。
7、以上备案承诺事项为我单位所认可之内容,严格遵照执行。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
牌匾标识管理机关审核意见大队承
办负责
人审查
意见
签章:年月日
景观处
审查
意见
签章:年月日
批准证号
设置期限
自备案之日起设置期限为一年,备案期限过后自动作废。
如需延长,需重新备案。
备注。
牌匾规范管理制度
牌匾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牌匾的管理,规范牌匾的制作、安装和维护,维护城市的环境整洁和市容市貌,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内各类建筑物的牌匾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商铺牌匾、企业标识牌匾、宣传广告牌匾等。
第三条牌匾管理应遵循“统一规范、分类管理、审批程序、定期检查”的原则。
第二章牌匾的制作第四条牌匾的材料应选用坚固耐用、防水防潮、不易褪色、不易老化的材料,保证使用寿命。
第五条牌匾的制作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进行,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和工艺。
第六条牌匾的文字内容应清晰明了,不得涂改、模糊或有误。
第七条品牌广告牌匾应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不得含有违法违规内容,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第八条牌匾的制作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不得使用有害物质,不得产生污染。
第九条牌匾的制作必须经过相关权威机构验收,并取得合格证明。
第十条牌匾的制作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三章牌匾的安装第十一条牌匾的安装位置必须合理,不得妨碍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
第十二条牌匾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和安全。
第十三条牌匾的安装必须采用安全可靠的设备和工具,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四章牌匾的维护第十四条牌匾的维护工作应定期进行,保持牌匾的清洁和整洁。
第十五条牌匾的维护过程中,不得私自更改牌匾的文字和图案。
第十六条牌匾的维护工作必须经过专业人员处理,不得擅自进行。
如果需要更换或维修,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对牌匾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规定的牌匾,相关部门应当立即要求整改,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应当给予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范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范且已经造成损失或引起事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拒不整改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处理。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丰南区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丰南区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10.29•【字号】丰政办字〔2018〕57号•【施行日期】201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丰南区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丰政办字〔2018〕57号丰南镇人民政府,胥各庄街道办事处,丰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唐山市丰南区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29日唐山市丰南区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整治城市广告牌匾,提升城区容貌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清查、整治、提升、巩固”的工作思路,坚持“减量规范、特色突出、美观安全”的整治原则,结合城区特色和不同区域规划控制要求,强力清除违规设置的城区户外广告,规范治理门头牌匾标识,建立健全城区广告牌匾设置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城区广告牌匾特色鲜明、简约有序、整齐美观、管理规范,进一步提升城区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全面调查摸底,建立整治台账,分类制定整治措施,全力推进整治工作,到2018年底,违规设置的广告牌匾整治完成率达到40%以上;到2019年底,消除城区广告牌匾设置乱象,全面完成整治任务,完善城区广告牌匾规划,形成长效动态管控机制。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依照《河北省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河北省城市容貌管理标准》、《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唐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对城区出入口、主次干道沿街两侧和户外公共场所、城市重点地段和重要节点周边,依托建(构)筑物、施工围挡、地道桥、各类城市“家具”等自有和公共设施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标识,进行全面清理规范。
商铺招牌管理规定范文
商铺招牌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铺招牌管理,规范商铺招牌的设置和使用,提升城市形象,保护市民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所有商铺招牌的设置、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商铺招牌是商铺标识的一种形式,用于标识商铺的名称、logo、经营范围等信息。
第四条商铺招牌的设置和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影响市容市貌,不得妨碍交通和行人通行。
第五条商铺招牌应当采用防水、耐酸碱、耐候性强的材料制作,并保持干净整洁。
第六条商铺招牌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七条商铺招牌的数量、面积应根据商铺面积、位置、周边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八条未经批准,禁止擅自更换商铺招牌。
第二章商铺招牌的设置第九条商铺招牌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商铺招牌应与商铺的经营内容相关,不得存在虚假宣传、误导等行为;(二)商铺招牌的字体、颜色、大小等应与商铺建筑风格相符,整体协调一致;(三)商铺招牌的位置、高度、角度等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交通等相关要求;(四)商铺招牌的发光亮度、频闪等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对周围居民或店铺造成影响。
第十条商铺招牌的设置应向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供以下材料:(一)商铺招牌设计图纸;(二)商铺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三)商铺招牌制作材料的环保证书;(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商铺招牌设置申请应在施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商铺招牌的安装、悬挂应有专业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固定。
第十三条商铺招牌的设置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整洁、完好。
第三章商铺招牌的使用第十四条商铺招牌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招牌应清晰、明确地标识商铺的名称、logo、经营范围等信息;(二)商铺招牌不得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违禁内容;(三)商铺招牌的灯光照明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对周围居民或店铺造成影响;(四)商铺招牌的使用应定期进行清洗、更换,确保其整洁、清晰可见。
唐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唐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5〕1号《唐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20日唐山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丁绣峰2015年8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城市道路、交通工具及其他设施,发布商业广告或公益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美观、环保节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编制,经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应当明确规定下列内容:(一)户外广告设置原则、类型及通用技术标准;(二)分区规划、重要节点及风貌特色的控制要求;(三)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要求;(四)需要纳入总体规划的其他内容和要求。
城市主次干道、重点地段、重要区域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并对材质、色彩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城市其他道路、地段、区域,根据需要可以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原设置规划批准程序进行。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划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牌匾标识管理制度
牌匾标识管理制度为了保证公司形象的统一和提升,确保牌匾标识的使用规范和合理性,制定了牌匾标识管理制度,以规范和管理公司各类牌匾标识的制作、安装、维护和更新等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外部所有的牌匾标识。
一、牌匾标识的定义1. 牌匾标识是指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办公楼、企业门口、产品包装等处,使用以公司名称、标识、宣传口号等为主要内容的标识牌,以展示公司形象,推广公司品牌的一种视觉传达工具。
二、牌匾标识管理的基本原则1. 统一原则:公司内外的所有牌匾标识,必须统一规范,与公司形象风格相符,统一采用公司指定的字体、颜色、布局等设计元素。
2. 安全原则:安装牌匾标识时,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操作,确保安全可靠,避免安装过程中产生安全隐患。
3. 更新原则: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和形象的更新,部分牌匾标识可能需要进行更新或更换,公司必须及时做出决定,制定更新计划,确保牌匾标识始终与公司形象保持一致。
4. 维护原则:公司必须定期对所有牌匾标识进行检查和维护,如有损坏或脱落等情况需及时处理,以保证牌匾标识的完整性和美观性。
5. 立体原则:为了提高牌匾标识的辨识度和吸引力,公司可根据需要选择立体或发光牌匾标识,但必须确保材质环保、耐用。
三、牌匾标识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1. 公司形象部门:负责公司所有牌匾标识的设计、更新、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牌匾标识与公司形象一致。
2. 设备维护部门:负责对公司所有牌匾标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损坏或脱落的牌匾标识。
3.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内外部所有牌匾标识的安装工作,确保安装质量和安全。
四、牌匾标识的制作要求1. 字体、颜色、尺寸:公司所有牌匾标识必须采用统一的字体、颜色和尺寸,保证整体风格一致。
2. 素材选用:牌匾标识的制作材质必须符合环保要求,选用优质的材料,确保使用寿命长,不易褪色。
3. 制作工艺:牌匾标识的制作工艺必须精细,确保图案、文字清晰,边缘平整,无毛边。
4. 防水防晒处理:公司外部的牌匾标识必须做好防水和防晒处理,保证在各种天气条件下都能正常显示。
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第一条为维护老字号信誉,加强对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管理,规范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依据《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老字号的标识和牌匾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老字号标识适用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老字号及老字号企业。
未被认定为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五条老字号标识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所有,标识标准式样另行公布。
第六条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各类资料、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老字号标识。
第七条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老字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以其老字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并应明显标注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同时,应符合《商标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值。
第九条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值,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十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和颁发老字号牌匾,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条老字号牌匾不得复制。
第十二条老字号牌匾应悬挂或放置于老字号企业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牌匾。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悬挂、放置牌匾不得破坏文物。
第十三条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移出老字号名录并收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企业,自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停止使用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老字号标识;老字号牌匾由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交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销毁。
第十四条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商标权人发生变更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权随之变更,但须按照《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修正)
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修正)【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批准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3.07.18【发布部门】唐山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3.07.18【实施日期】1989.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88年12月1日唐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9年3月1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1997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第二次修正,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把唐山建设成为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所有单位、居民和过往行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必须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大力宣传市容环境卫生的法律和科学知识,教育公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公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和环境卫生意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卫生的权利和维护改善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标准化管理,各项管理、作业、设计、研制等工作,按照国家、省、市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市容管理第六条市区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牌匾、画廊、霓虹灯、灯箱、橱窗和悬挂的宣传标语、彩旗等,应当保持美观、内容健康、用字规范、按期清除。
唐山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定
唐山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定唐山市城市管理局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牌匾标识管理,规范牌匾标识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等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牌匾标识,是指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上设置的各类店面招牌和楼宇标识。
(注:“店面招牌”指设置在店铺所在建筑物上,用来指示店铺名称和功能的牌匾、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以及其他商业性指示设施。
“标识”指高大建筑自身的名称、符号,单位名称标识及各种指示牌。
)第四条设置牌匾标识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应当符合本市有关市容市貌的管理规定,体现唐山的文化传统及民俗习惯,适应街区的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整体景观保持协调关系。
(二)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坚持统一原则,分区原则,安全原则,美观原则和效益原则。
(三)在同一区域设置的牌匾标识,其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达到整体和谐。
一个场所或建筑物内存在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标识时应先整体规划,统一规格设计制作。
(四)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光源,充分体现科技发展水平。
(五)应当安全稳定,牢固耐用,一般不宜在建筑物顶部设置。
(六)应当安装亮化设施,达到白天美化与夜晚亮化相结合的整体效果。
(七)除大型商业场所和娱乐场所经批准外,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匾、一楼一标识。
(八)应服从于城市规划建设发展,不符合要求时,应当无条件整改、拆除。
第五条设置牌匾标识的禁止性原则:(一)破坏建筑物原有立面的划分和肌理。
(二)粗制滥造、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画、损害市容市貌。
(三)妨碍交通、消防等公共安全,或造成环境污染。
(四)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审批和管理第六条唐山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设置牌匾标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牌匾标识的审查、批准和管理,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规设置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5]1号——唐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5]1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5]1号——唐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5]1号《唐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20日唐山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丁绣峰2015年8月6日唐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城市道路、交通工具及其他设施,发布商业广告或公益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美观、环保节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编制,经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应当明确规定下列内容:(一)户外广告设置原则、类型及通用技术标准;(二)分区规划、重要节点及风貌特色的控制要求;(三)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要求;(四)需要纳入总体规划的其他内容和要求。
城市主次干道、重点地段、重要区域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并对材质、色彩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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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管理局
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牌匾标识管理,规范牌匾标识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等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牌匾标识,是指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上设置的各类店面招牌和楼宇标识。
(注:“店面招牌”指设置在店铺所在建筑物上,用来指示店铺名称和功能的牌匾、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以及其他商业性指示设施。
“标识”指高大建筑自身的名称、符号,单位名称标识及各种指示牌。
)
第四条设置牌匾标识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应当符合本市有关市容市貌的管理规定,体现唐山的文化传统及民俗习惯,适应街区的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整体景观保持协调关系。
(二)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坚持统一原则,分区原则,安全原则,美观原则和效益原则。
(三)在同一区域设置的牌匾标识,其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达到整体和谐。
一个场所或建筑物内存在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标识时应先整体规划,统一规格设计制作。
(四)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光源,充分体现科技发展水平。
(五)应当安全稳定,牢固耐用,一般不宜在建筑物顶部设置。
(六)应当安装亮化设施,达到白天美化与夜晚亮化相结合的整
体效果。
(七)除大型商业场所和娱乐场所经批准外,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匾、一楼一标识。
(八)应服从于城市规划建设发展,不符合要求时,应当无条件整改、拆除。
第五条设置牌匾标识的禁止性原则:
(一)破坏建筑物原有立面的划分和肌理。
(二)粗制滥造、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画、损害市容市貌。
(三)妨碍交通、消防等公共安全,或造成环境污染。
(四)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唐山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设置牌匾标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牌匾标识的审查、批准和管理,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规设置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
第七条综合整治程序:各执法大队对所属区域牌匾标识进行信息录入,景观管理处结合亮化中心、执法大队明确整改对象,在亮化中心统一设计方案的基础上,执法大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整改督查。
日常管理程序: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属地执法大队提出申请,执法大队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查把关,并填写《唐山市牌匾标识设置核查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3份),大队认为符合标准的,于批准开工前3天报景观管理处备案,景观管理处2日内作出审查复核意见。
第八条设置牌匾标识,申请人应为拟建牌匾标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并提供下列A4规格资料:
(一)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批准文件(查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若属非经营性质的单位,提交有关机关的批准成立的文件或证件,提供复印件1份)。
(二)建筑房屋产权证明(查验产权证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如果属租赁用房,查验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三)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应提交身份证(查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查验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提供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四)设置位置现状图、拟建牌匾标识设计效果图(提供电子版一份,打印版2份)。
设计效果图要清晰、直观表述拟建牌匾标识的规格、材质、工艺等。
第九条设置申请人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的广告企业或建筑装饰企业进行牌匾标识的设计、制作和安装。
第十条任何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在管理、执法各环节为设置牌匾标识申请人指定施工单位,不得推荐、介绍施工单位或干扰申请人自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自领取《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完成牌匾标识的设置;逾期未设置的,《登记表》即行失效。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审查核准的内容设置牌匾标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原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经审查核准设置的牌匾标识,设置者因歇业、解散或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该设施,并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四条牌匾标识的设置期限一般为2年;设置期限届满如需延期时,申请人到原申请机构申报继续使用。
否则,按照无手续设置处理。
第十五条设置申请人对其设置的牌匾标识负有管理责任,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持整洁、安全与完好,出现问题及时维修、保洁。
同时,设置牌匾标识所涉及的与相关产权人、相邻关系人之间的权属
争议矛盾由申请人自行负责解决,无法解决的,申请人应无条件放弃设置拟建牌匾标识的权利。
建筑房屋产权单位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对本建筑物上设置牌匾标识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形式要求
第十六条品质控制
1、设置店面招牌不宜采用外打灯加喷绘布的形式,应使用以硬质化材料做基板、上附LED发光字体、图形的形式,或使用优质硬管霓虹灯、吸塑灯箱等形式,做到设计新颖、动静结合、兼顾白天和夜间的景观效果。
2、设置楼宇标识应选用优质硬管霓虹灯字体、金属字加背置灯或LED吸塑灯箱的形式。
3、牌匾标识的制作要选用先进工艺。
使用坚固耐用、防腐美观、不易褪色的材料,禁止使用泡沫、即时贴、扣板和反光性强等材料。
4、支架、结构的设计,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不得裸露支架。
第十七条规格控制
牌匾标识一般可参照以下几种形式设置:
将一层梁下沿与二层窗户下沿之间垂直距离定义为—— h 。
形式一:各开间采用统一形式,店面招牌下沿与一层梁底保持水平;高度a=h,厚度b≤1000mm ,宽度c以建筑开间为单元。
形式二:各开间采用统一形式,店面招牌下沿与一层梁底保持水平;高度a=h,厚度b≤200mm,宽度c以建筑开间为单元。
形式三:各开间采用统一形式,店面招牌下沿与一层梁底保持水平,上沿高度与二层窗户下沿保持水平,高度a=h,厚度b≤200mm,宽度c以建筑开间为单元。
■形式四:在具有连续商业界面的商业区、步行街区,方可设置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店面招牌。
垂直店面招牌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1000mm,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沿,下端距地面≥3000mm,厚度≤400mm,相邻店面招牌水平间距≥建筑物开间或≥6000mm,同
一建筑上的垂直店面招牌应在门口的同一侧设置。
式五:在住宅楼外墙和综合建筑住宅部分设置店面招牌的要严格控制。
确需设置的,应使用硬质材料单体字,固定于自身住宅单元外墙的合适位置,单个字体的高度和宽度≤800mm,严禁超出自身住宅单元外墙范围设置。
注:标注绿色“√”的为允许的形式。
形式六:在建筑落地立柱面设置单位标识,上端与一层梁底面保持水平,高度不得超过一层梁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厚度≤200mm,宽度不得超过柱子宽度且应居中设置;利用本单位所属沿路实体墙设置的,高度不得超出围墙上沿高度,厚度≤200mm,宽度不得超出围墙柱墩的石墙面。
驻写字楼多个单位的标识,可统一在一楼出入口处有序设置,或在一楼大厅内设置指示牌;无法设置的,可用LED亚克力发光字等新型材料制作单体字,直接镶嵌在建筑物立面的合适位置。
形式七:楼宇标识宜采用发光字体设置在建筑物立面合适位置,单个字体不得大于所在建筑物立面的窗洞大小;楼宇标识为横向构图的,其总高度不得大于两层建筑高度;楼宇标识为竖向构图的,其总宽度不得大于建筑开间。
第十八条内容控制
(一)内容应当与工商部门或其他核准部门批准登记的名称相一致,也可使用规范性简称,具体包括名称、标志、色彩等。
(二)使用全国统一的牌匾标识的,需持有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三)牌匾标识中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无错别字、繁体字、异体字、缺漏字。
(四)一般不予设置经营服务性文字、图案和电话号码等附加广告宣传内容。
第十九条色调控制
牌匾标识的色彩选择,要与区域特色、行业特点相结合,达到底色协调、简洁明快,体现现代城市风格与城市人文环境。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将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定期补充和修改。
本规定自2010 年4月28 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