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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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级部门及我院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审议和咨询机构,其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专业建设与发展战略以及教学与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二)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方案;
(三)评定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等学术奖励;
(四)审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任职资格。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院的学术信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学院发展。
第二章组织原则及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完成学院授予的任务,对院长办公会负责。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主任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由十五名委员组成,每三年一届。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任期三年,期满可以连任,但每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上届学术委员会投票产生,由院长办公会确认。委员的组成原则与要求如下:
(一)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有深厚的学术造诣;
(二)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三)秉承学术开放与兼容并包的思想,保持学科、专业方面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
第七条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予以解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职者;
(二)工作调离,不方便继续担任者;
(三)违反本章程保密规定者;
(四)其他原因不能胜任者。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由科研处
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组;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三章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学院有关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资料、信息;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四)受学术委员会主任委托开展调研工作。
第十一条委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二)委员应对下列事项保密: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2.学科的学术秘密与其他秘密;
3.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如违反保密规定,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解除聘任。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且不参加表决。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学院安排,或者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专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可以做出表决。有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或按规定回避的委员时,可从表决的应到基数中扣除。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同意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即为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认为拟表决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纪录备案,会议结果应及时整理,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