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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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子公司、信托和券商资管的区别资料讲解

基金子公司、信托和券商资管的区别资料讲解

基金子公司、信托和券商资管的区别基金子公司、信托和券商资管的区别来源:中信信诚资管基金子公司与信托在法律关系上同属于信托制,可以通过募集单一资金和集合资金的形式进行投资,并且资金都可以投向各类资产(包括交易所交易的品种或者未通过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等资产);基金子公司与券商资管在某些方面相似,都可以募集单一资金投资到各类资产,或募集集合资金参与交易所转让的产品以及集合信托等。

但是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在投资限制、投资者限制、投资效率、监督约束等方面仍有显著差异。

一、基金子公司与信托的区别1、投资限制信托计划无法在银信合作中投资票据资产;而基金子公司在各种投资标的上均不受限制。

法律依据:银监会于2012年初下发《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通知要求,信托公司不得与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让/受让业务。

同时,对存续的票据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信托项目存续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票据业务,到期后应立即终止,不得展期。

2、投资者人数限制信托计划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基金子公司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法律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3、投资效率信托计划投资于地产类项目需要事前审批,基金子公司在操作地产项目时无须审批;法律依据:《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在申请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时,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发行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信托单位”。

4、监管约束信托的监管约束较多,相关部门相继出文限制并禁止信托公司开展票据务、限制信托公司开展地产业务、限制信托开展政府平台业务(如,四部委联发“462号文”);而目前对于基金子公司的限制较少。

讲解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讲解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主要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做如下说明:先说明一下呼投公司考虑选择定向资管计划,一方面是考虑退出的灵活性,若直接参与定增,需冻结三年,用定向资管计划,只冻结半年,而另一方面则是费用,相比信托计划,资管计划费用更少。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六个月内进行买卖,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根据证监会2015年5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在六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得减持。

资产管理相当于是私募性质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像一个平层基金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户,为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与客户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

专项资管计划主要用于特定用途,多用于资产证券化。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资产管理计划。

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都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现公布《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8年3月23日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经营管理和执业活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是指:(一)承销与保荐;(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三)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四)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五)资产证券化等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机制,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执行。

第四条证券公司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部控制应当实现下述目标:(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切实保证所有与投资银行类业务相关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二)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组织体系,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决策、执行和监督等机制,防范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三)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信其所提交、报送、出具、披露的相关材料和文件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四)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提升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

金融理财师(AFP)金融理财师全科第十八章 理财产品投资含解析

金融理财师(AFP)金融理财师全科第十八章 理财产品投资含解析

金融理财师(AFP)金融理财师全科第十八章理财产品投资含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理财产品的关系人中,承担理财产品的发行与资金募集,主导理财产品的开发、销售、资金管理、信息披露与收益分配的是()oA.产品发行人B.产品投资人C.投资管理人D.产品托管人2.金融机构发行理财产品时,以下关系人可能为同一关系人的是()。

①.产品设计人与产品发行人②.产品发行人与投资管理人③.产品投资人与产品受益人④.产品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A.①、②、③B.①、②、④C.③、④D.①、②、③、④3.下列关系人中,直接与投资者签订理财产品合同的是()。

A.托管人B.投资管理人C.产品设计人D.产品发行人4.下列关于理财产品关系人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信托理财产品的受益人可以是投资人,也可以是由投资人指定的其他人或机构B.产品托管人是指受产品受益人委托,保管委托财产,执行资产清算、会计核算、提交托管和财务报告等职责的金融机构C.理财产品发行人主要负责产品的开发、销售、资金管理、信息披露与收益分配任务D.产品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投资收益的同时也要承当相应的理财风险5 .关于信托理财产品的受益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信托理财产品的受益人可以是投资者本人B.信托理财产品的受益人可以是投资者指定的其他个人C.信托理财产品的受益人可以是投资者指定的其他机构D.信托理财产品的受益人享有投资收益,不承担相应风险6 .关于理财产品的投资门槛,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设置投资门槛是为了确认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B.设置投资门槛体现了金融机构的目标市场定位C.风险等级不同的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门槛均为5万元人民币D.理财产品的投资门槛指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时的最低出资金额7 .李女士有50 万元闲置资金可用于投资,若仅考虑投资门槛,则下列产品中她可以购买的是(①.A银行发行的风险等级为Rl级的保本理财产品②.B银行发行的风险等级为R3级的固定收益理财产品③.C信托公司发行的融资类信托理财产品④.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A.①、②8 .③、④C.①、②、④D.①、②、③、④8.李小姐购买了10万元的某理财产品,该产品以往的投资收益率是5.8%,各项费用率1%,该产品属于浮动收益的理财产品,李小姐的实际收益率是()?A. 4.8%B. 5%C. 5.74%D. 5.8%9.小王有一笔资金可以进行投资,投资期限为1年,当前人民币的一年期存款利率为4%,美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为2%,即期汇率为1美元=6.2617元人民币,若一年期远期汇率为1美元=6.3845元人民币,不考虑交易成本,小王应选择哪种货币进行投资?()A.美元B.人民币C.美元和人民币没有差别D.无法判断10.某银行的一款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说明书中有如下描述:“本理财产品是根据当前的政策、法律法规设计的。

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事项的通知

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文,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2018年4月27日发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资产管理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指导金融机构更好地贯彻执行《指导意见》,确保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工作平稳过渡,为实体经济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共同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按照《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二、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三、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四、对于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

支持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表需求的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一文读懂券商资管

一文读懂券商资管

一文读懂券商资管展开全文前言券商资管从整个资管行业来看属于一个分支,具体为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具体的约定进行相应资产的投资。

券商资管作为证券公司的一项牌照业务,在经历了历史缓慢发展、监管鼓励创新后的蓬勃发展和后续在规范中逐步发展的进程。

据统计,2011年末-2016年末券商资管规模从2818.68亿元飙升至17.82万亿元,五年间年化复合增速高达129%,券商资管在持牌资管机构资管规模中的占比从1.6%提升到15%左右。

根据中基协的数据,一季度末,整个券商资管的数量为23325个,管理规模为18.77万亿。

券商资管的发展历程券商资管在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历史缓慢发展过程中,随着监管的放开,金融创新的推进,逐渐驶入了快车道,但随着规模的扩大,发展中继而暴露一些风险,监管相继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控。

这些历史发展演进主要表现为:行业初期,证券公司资管业务受制于当时的制度环境,发展较为缓慢。

如果从整个监管规则体系来看,最早可以追溯到2001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证券公司资管业务才有了规范运行的制度依据,此时,距离中国资本市场发端已过了大约一个时代。

从此,券商资管开始了自己的历史岁月,在审批制下缓慢发展,在这一过程中整个券商资管的业务规则体系也逐渐健全,业务方式也逐渐清晰,基本形成了集合资管、定向资管、专项资管的业务形式。

在经历了长期发展后迎来了制度的重大突破,2012年,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简称“一法两则”),券商资管计划从此由审批制转入备案制,其中依照原规则保留了集合计划中的大集合;在业务规范上,允许产品分级、允许份额转让等,制度优势得到明显提升,券商资管发展进入历史快车道。

在券商资管发展过程中,随着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实施,券商资管也面临新的制度调整,随之,2013年证监会对具体的业务规则进行了微调,从此券商集合资管计划仅包含小集合。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证券公司合规法律法规汇编目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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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合规法律法规汇编2014年12月目录一、综合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522号)5.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523号)6.证券公司检查办法(2000年12月12日;证监机构字[2000]281号)二、组织管理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修订)2.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2008年10月30日;证监会公告[2008]42号)3.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09年5月26日公布实施2010年5月14日根据证监会公告[2010]1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09年5月26日证监会公告[2009]12号;2010年5月14日根据《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证监会公告[2010]17号)5.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工作指引(试行)(2011年10月27日;证监会机构部部函[2011]553号)6.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3月15日;证监会公告[2013]17号)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9月7日;证监机字[1998]19号)8.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6月1日证监会令第8号公布,根据2007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2012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修订)三、公司治理与合规风控1.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12月11日;证监会[2012]41号)2.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3年12月15日;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2012年1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修订)4.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2012年11月16日;证监会公告[2012]37号)5.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2008年7月14日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修订;证监会公告[2008]30号)6.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2010年12月29日;中证协发[2010]203号)7.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2011年3月23日;中证协发[2011]46号)8.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2012年2月12日;中证协发[2012]027号)四、人员管理与资格管理1.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修订)2.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6日;证监会令第14号)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证券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2007年12月26日;证监机构字[2007]344号)4.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06年6月7日;证监会令第33号)5.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人员进行资格年检的公告(2008年1月29日;证监会公告[2008]3号)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2008年10月17日;证监会公告[2008]40号)7.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3月13日;证监会公告[2009]2号)8.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14年12月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五、业务管理(一)证券经纪1.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2010年4月1日;证监会公告[2010]11号)2.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2013年3月15日;中证协发[2013]38号)3.证券账户管理规则(2014年8月2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4.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2011年7月1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5.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2013年3月2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2002年4月4日;证监发[2002]21号)7.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9月30日;中证协发[2010]157号)(二)证券自营1.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2005年11月11日;证监机构字[2005]126号)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2011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2年1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修订)(三)固定收益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8月2日国务院第121号发布施行;*注:(1)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2)本篇法规中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年度计划审核”的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9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9日)取消)2.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2006年7月4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3.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88号)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2000年4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2008年1月18日;银发[2008]18号)7.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2008年6月13日;中汇交发[2008]182号)(四)资产管理1.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公告〔2012〕29号公布,根据2013年6月26日证监会公告〔2013〕28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3.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公告[2012]30号)4.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2月18日;证监会公告[2013]10号)5.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2012年10月19日;中证协发[2012]206号)6.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7月19日;中证协发[2013]124号)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2014年11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8.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11月26日;上证发[2014]80号)9.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2013年3月15日;中证协发[2013]36号)(五)融资融券1.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1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并重新公布)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2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修订并发布)3.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1年10月26日;证监会令第75号。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法律法规目录指引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法律法规目录指引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法律法规目录指引一、证券基金期货资管及私募基金综合(一)基本法规1、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节选(主席令第五十五号)3、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31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主席令第23号)(二)资格准入1、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公告2005年第4号)2、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0号)3、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132号)4、关于大力推进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创新发展的意见(2014-6-12)5、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相关业务资格申请有关事宜的问答(2014-6-27)6、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15]164号)7、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170号)8、关于发布修订后《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2015-10-8)(三)跨境投资QFII、RQFII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央行、外管局令第36号)2、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17号)3、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4号)4、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105号)QDII、RQDII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2、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7]81号)3、关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口径(2008-12-12)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6号(证监会公告[2010]22号)QDLP1、《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2012]101号)2、上海市《关于引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企业工作情况的报告》(2014-2-28)3、《青岛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暂行办法》(青金办字[2015]9号)QDIE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办函[2014]161号)(四)券商及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1、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2、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公告[2014]49号)4、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 深证会[2014]130号)5、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4]80号)6、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试行)(2015-2-16)(五)账户管理、托管1、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5号)2、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2号)3、关于做好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和客户资金消费支付服务监管工作的函(基金监管部部函[2014]1172号)4、关于受理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客户资金消费支付服务申报材料的通知(2014-9-9)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工作指引(2015-1-19)6、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2015-7-17)(六)上市公司与资管机构等合作投资信息披露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5-9-11)2、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5-9-14)3、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5-9-14)(七)缴税、证券质押登记、违规处罚1、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2013-4-1)2、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3、关于全面清理“配资炒股”等违法网络宣传广告的通知(2015-7-12)4、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办发[2015]44号)5、证监会拟对恒生公司、铭创公司、同花顺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作出行政处罚(2015-9-2)6、违法证券业务活动清理整顿政策答疑(2015-9-11)7、证监会拟对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方正证券、浙商期货作出行政处罚(2015-9-11)8、证监会对7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2015-11-6)9、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11-16)二、券商资管(一)综合1、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5号)2、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1]6号)3、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26号)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5、关于证券公司委托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013-6-27)6、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1-8号》的通知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10号--中国证监会取消三项行政审批项目(2014-1-28)8、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中证协发[2014]33号)9、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证监发[2014]37号)10、关于做好有关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及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2014-6-10)11、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17号)12、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44号)13、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中证协发[2015]158号)(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1、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2、关于东北证券《关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托管机构事项的咨询》的答复意见(2013-7-10)3、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4、关于对国信证券QDII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013年)5、关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参与本公司股东及关联人作为资金融入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答复意见(2013-11-25)6、关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人和托管人是否可以为同一机构的答复意见(2013-12-30)(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1、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号)2、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04号)(四)直接投资业务(含直投子公司)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监机构字[2007]345号)2、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和《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有关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2011-8-29)3、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11条适用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012-2-1)4、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5、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2]27号)6、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3]17号)7、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3号)(五)券商另类投资子公司1、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5号)(六)代销金融产品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七)融资融券业务1、关于促进融券业务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80号)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会令第117号)3、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5]64号)4、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2015-07-01)5、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融资融券债权收益权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5]114号)6、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的通知(上证发[2015]69号)7、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2.13条的通知(2015-08-03)8、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通知(上证发[2015]89号)三、基金公司系资管(一)公募基金公司及公募基金业务1、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1]29号)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2]93号)3、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5、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6号)6、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94号)7、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8、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36号)9、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20号)10、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二)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管业务1、关于“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说明(2009-8-14)2、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3、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3号)4、关于加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29号)5、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4]16号)(三)基金子公司准入及公司内控治理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5]20号)2、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内控核查要点(中基协字[2015]254 号)四、期货资管1、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1号)2、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3、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中期协字[2014]100号)4、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申报材料规范(中期协字[2014]107号)5、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相关问题的说明(一)(2014-12-18)6、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相关问题的说明(二)(2015-2-6)7、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中期协字[2015]36号)8、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订)(2015年修订)五、私募基金(一)综合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2014-9-4)3、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2014-9-12)4、上海证监局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私募基金机构合作开展业务的通知(2014-9-22)5、上海证监局关于规范基金公司与私募基金机构合作业务的通知(2014-10-9)6、关于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涉嫌配资的私募资管产品相关工作的通知(2015-11-30)(二)登记备案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2、浙江证监局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2014-03-27)3、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2014-12-31)4、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2015-1-23)5、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2015-3-6)6、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公告(2015-3-19)7、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8、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2014-3-5)9、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 (2014-3-16)10、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2014-5-28)11、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2015-1-6)1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2015-1-16)1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 (2015-4-2)14、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2015-11-23)15、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答汇总(2015-6-4)16、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2015-7-3)17、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三)基金业务外包1、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4]25号)2、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相关问题解答(一)(2015-2-9)3、基金业协会公示首批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2015-4-24)4、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二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2015-6-10)5、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三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2015-12-3)(四)募集&投资运作1、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3]36号)2、深交所:关于引导私募投资基金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答记者问3、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6-15)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5、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市场监测发[2014]17号)6、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股权转让业务指引(试行)(市场监测发[2014]17号)7、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89号)8、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一)(2015-7-2)9、财政部: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8-11)10、关于发布《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引》、《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中证报价发[2015]18号)1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一一定向发行(二)(2015-11-24)12、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12-17)13、中基协: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2015-12-16)(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个人版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五)内控&信息披露1、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的通知(2015-9-11)2、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16-2-1)3、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2-4)(六)合同指引1、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2015-12-16)(附:起草说明、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征求意见稿)、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征求意见稿))(七)开户和结算1、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3-25)2、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2014-4-10)(八)检查&整治1、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2015-5-26)2、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上海宝银发表公开信事件答记者问(2015-6-5)3、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2015-9-29)(九)人员1、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2014-12-15)六、交易所二级市场资管份额转让1、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上证发[2014]19号)2、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 深证会[2014]75号)3、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操作指南(2014年修订,2014-12-29)4、关于发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5]18号)5、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和登记事项办理指南(2015-7-13)。

银行理财业务同业合作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业务同业合作管理办法

xx银行理财业务同业合作管理办法xx总发〔xx〕16号,xx年1月16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金融同业机构的合作,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xx]8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泛指银行、信托、保险、基金、证券公司等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同业合作业务范围包括理财投资合作、咨询顾问、托管、代销业务等。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本行理财业务与同业金融机构所开展的合作活动。

第二章同业合作原则与准入标准第四条同业合作机构准入原则(一)合规性原则。

同业合作机构选择以及合作内容确定,需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和我行风险管理等有关制度要求;(二)审慎性原则。

同业合作机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市场评价记录、产品绩效等须在同类机构中处于领先地位。

合作产品规模须在合作机构风险承受能力范围之内;(三)效益性原则。

同业合作坚持多家合作洽谈做法,尽可能在同等条件下争取实现我行效益最大化;(四)统一管理原则。

同业合作机构按照名单制管理,合作机构需经本行审批,纳入合作名单统一管理。

第五条总行个金业务部根据市场监测、风险状况等情况,在本办法确定的标准范围内选择同业合作机构,提出或调整合作机构名单报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会签审核后,上报总行分管行长审核,并由总行行长做最终审批。

第六条理财合作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成立时间≥3年;(二)注册资本≥1亿元;(三)公司治理完善,资产管理能力强,风险控制措施完善,制定了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四)有专门的部门或团队负责管理理财合作业务,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业务相关人员具有相关经验及从业资格,风险意识及专业能力强;(五)最近三年无不良历史纪录、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行业信誉良好;(六)与我行合作能明显带动综合收益等。

第七条总行个金业务部对理财合作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风险处置能力及人员配备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提交审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金融许可证(如有);(二)公司章程;(三)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年报;(四)监管机构颁发的相关业务资格或业务批复(如有);(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各证券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银证合作定向业务),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银证合作定向业务,是指合作银行作为委托人,将委托资产委托证券公司进行定向资产管理,向证券公司发出明确交易指令,由证券公司执行,并将受托资产投资于合作银行指定标的资产的业务。

禁止通过证券公司向委托人发送投资征询函或投资建议书,委托人回复对投资事项无异议的形式开展本通知规定的银证合作定向业务。

二、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分公司、营业部独立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分公司除外;(二)开展资金池业务;(三)将委托资金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四)进行利益输送或商业贿赂;(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应当建立合作银行遴选机制,明确遴选标准和程序。

证券公司应当对合作银行的资质、信用状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一)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有效;(二)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三)最近一年未因经营管理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四)最近一年财务状况未出现显著恶化、丧失清偿能力;(五)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审查标准、流程,对银证合作定向业务的合作方式、交易结构、投资运作等方面进行审查。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审查标准、流程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

五、证券公司应当与符合条件的银行或经其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相关部门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应当明确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并承诺资产来源和用途合法,不得将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混同操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单客户多银行服务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单客户多银行服务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单客户多银行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1.02.11•【文号】中证协发[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2.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单客户多银行服务的通知(中证协发[2011]19号)各证券公司:为便利客户证券交易,防范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中的技术风险,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客户需求,遵循创新试点相关流程,提出了第三方存管中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方案并经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备后启动了试点工作。

该项试点引起业内的普遍关注,2010年,根据市场需求和行业呼声,我会组织行业内外专家对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方式进行了专业评价,认为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第三方存管制度的有关要求,在行业内施行具备可行性。

我会在总结两家公司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证券公司开展第三方存管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操作指南》(附件1,以下称《操作指南》),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证券公司应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谨慎选择提供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方式。

在实施过程中,不应以该服务方式作为营销手段招揽客户。

二、证券公司应同时向住所地证监局和我会备案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方式实施方案,并经住所地证监局核查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三、证券公司在提供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方式时,同一客户签约银行数量不得超过5家;应严禁辅助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限制主辅资金账户间的非交易目的转账;并加强合规管理,严格执行反洗钱监控,防范操作风险。

四、提供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方式的证券公司,应按照《操作指南》的要求,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工作,并与客户签署单客户多银行服务协议,充分揭示风险,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资金池

资金池

资金池,顾名思义,把资金汇集在一起形成的类似蓄水池的“资金池子”。

资金池最早源自企业集团资金池,后为资本市场各金融机构所青睐。

大资管时代,机构群雄逐鹿,银行理财资金池、寄营池、信托资金池、券商资管资金池、基金子公司资金池、保险委代池先后出现。

一时间,资金池市场仿佛进入到了“春秋战国时代”。

有人将资金池称之为“黑匣子”,也有人将它作为流动性管理利器,还有认为它是“庞氏骗局”。

资金池的运作模式是什么?为什么金融机构趋之若鹜?是利率市场化下的无奈之选还是期限错配中的主动套利?然大辂椎轮之功,企业集团资金池不可泯也资金池一词源于20世纪八十年代的企业集团资金池。

在内部化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有序融资理论等理论基础上,大型跨国集团与国际商业银行联合开发,形成了“资金池”这一资金集中管理模式。

由于企业集团资金池模式下的资金管理多为中短期模式,因此又称“现金池”。

花旗银行对现金池定义为:“现金池结构是用于企业间资金管理的自动调拨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实现资金的集中控制。

现金池结构包含一个主账户和一个或几个子账户。

现金池中资金的自动调拨通常在日终发生,调拨的金额取决于各子账户的日终金额和目标金额,即日终时各子账户余额为所设定的‘目标余额’,而所有的剩余资金将全部集中在主账户。

”从实务操作上看,资金池的资金管理模式既能够满足集团公司统一集中管理的需求,又能以较低的内部交易成本代替较高的外部市场交易成本,从而降低企业集团的总成本,还有助于企业集团通过集中化管理和统筹优化资金配置,因此很快发展起来。

GE、IBM、西门子、Intel等陆续建立了集中式的资金池资金管理模式,借助国际商业银行的资金管理服务和网络通讯技术,对集团在全球的资金进行实时监控、统一调度和集中运作。

花旗、汇丰、德意志、渣打等国际商业银行在这一业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后来,这种企业集团资金池资金管理模式传入我国。

2004年7月27日,银监会发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8日发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后的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业八大资产管理类型投资范围(干货收藏)

金融业八大资产管理类型投资范围(干货收藏)

金融业八大资产管理类型投资范围(干货收藏)各项资管的投资范围大比拼,其实最主要就是在比监管政策灵活性,实质上是牌照价值体现.(一)基金子公司首先从资历最浅辈分最低的基金子公司谈起,基金子公司诞生于2012年11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其投资范围包括:(1)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2)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上述简单2项其实囊括了几乎所有投资领域:第(1)项包括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所有品种,不同于保险公司对债券和股票投资标的都有一定要求,这里没有任何排除项目(比如低评级债券和ST类股票);第(2)项采用了排除法,包括了除第(1)项外的其他债权、股权或财产权.正是这种灵活的投资范围,突破了传统信托、银行理财、保险资管的很多约束,成为名副其实的全能型“通道”,起步可以非常快;当然也有部分基金子公司走真正独立资管道路,自己寻找项目,而不是依附于其他机构赚取极低的通道费。

子公司唯一受到的约束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以防止这种类型的强关联关系导致的利益输送。

(二)基金专户基金专户,或者也称“基金母公司专户”.从法规层面上和子公司一样依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83号令规定的投资范围,但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基金专项资管管理计划,即“(2)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这一投向,只能通过基金子公司的方式进行。

所以,基金母公司专户只能按照第一款即下面的范围进行投资: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总体上看,上述投资方向中只列举了交易所或银行间交易的产品,非标准化的私募产品不在投资范围中,如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等。

XX银行委托定向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委托定向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委托定向投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定向投资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定向投资业务系指本行作为受托行,在吸收委托行同业存款后,按照委托行指示以本行名义投资于委托行制定的金融资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票据资产/票据受益权、存单收益权、信托受益权、信托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等金融资产项目。

定向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要求。

第三条委托定向投资业务中本行仅作为受托行根据委托人的指令进行投资,对于代理投资的项目不承担任何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等。

第四条投资应遵循安全、稳健、合法、合规的原则,投资标的所对应的基础资产须符合本行相关业务管理要求。

第二章交易对手准入第五条委托人准入标准委托人一般为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保险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担任,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公司治理完善,有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二)成立以来经营业绩优良,未出现过到期不能偿付或延迟偿付等不良记录;(三)最近2年无媒体重大负面报道、监管部门重大违规处罚,在业内享有较好的口碑。

第六条金融项目发行机构准入标准金融项目的发行机构与委托人准入标准相同。

第三章融资人及投资标的准入第七条投资标的。

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票据资产/票据受益权、存单收益权、信托受益权、信托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等金融资产项目。

第八条投资标的为类信贷资产时,融资人应信誉良好,无违规、逃债、被起诉、欠贷欠息等不良记录或情况。

第九条投资期限。

原则上不超过3年(含),以安全稳健为前提,避免投资期限过长的金融产品。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篇(一):专项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对比分类比较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含义指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证券公司以管理人身份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依照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受益凭证持有人据此享有该资产的收益分配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方式、要求及限制,通过专门账户管理委托资产内部分类大集合(分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资产管理计划、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债权类专项、收益权类专项以及其他通道类和非通道产品类型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FOF型等资产证券化或创新型SOT类、票据类、特定收益权类、银行间市场类投资范围限定性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没有具体限定,资产管理业务中,专项资产管理是限定最少的,是进行其他业务类型的一个通道和平台;例如高速公路、水利发电、租赁资产等创新型产品,多为实现资产证券化。

股票、债券、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具体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和客户通过合同约定投资额度限制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大额投资,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申购新股要求集合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主要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合同约定增发可参与未知可参与融资融券可参与不参与可参与委托人(客户)限制券商已有客户和推广机构的客户,【公募基金的客户是大众】多客户委托,特定的投资对象,机构投资者单一客户委托;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配偶不得参与申购下限【大集合: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小集合: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以下;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受限制。

基金子公司业务分类分析知识讲解

基金子公司业务分类分析知识讲解

干货| 基金子公司业务分类分析文章来源:华宝证券研究报告基金子公司的业务灵活,所受限制较少,随着我国融资需求和投资需求的多样化发展,以及金融的不断创新,各类业务不断涌现,此处,只简略提及我国基金子公司在2013年发展过程中,较为常见的业务类型。

1.传统融资类业务1.1.类信托业务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房地产投资的融资需求一直较为旺盛,之前多通过信托和券商资管计划来发行产品募集资金,随着基金子公司的成立,其开展类信托业务,来为这些融资方提供资金。

以产融结合为核心,以债权、收益权、私募股权等方式投资于交通运输、能源、产业园基础设施、水务环保等企业。

立足于与国内外优质房地产企业合作,以股权、债权、股债结合等方式投资于较好的房地产企业及项目。

1.2.股权质押业务以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业务多是银行和信托公司来开展,随着基金子公司的陆续成立,以及业务的不断拓展,越来越多的基金子公司开始介入该业务领域,同时,银行系的基金子公司体现了在该业务上的一定优势。

民生加银资产管理、工银瑞信和招商基金旗下子公司纷纷开展了股权质押业务,通过有竞争力的融资成本和适合的质押率,以收益权转让及回购的形式提供融资。

基金子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用于受让融资方持有的股权收益权,融资方以上市公司股票或优质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作为主要的增信措施。

比如,2013年6月19日,上市公司赤峰黄金发布公告,该公司股东赵桂香、赵桂媛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1836.65万股(各占公司总股本的6.48%)质押给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质押期限自6月17日起。

2.投资类业务在成立初期,基金子公司对接银行、信托、期货公司、券商、私募基金,或者是对接地方融资平台、上市公司,常常扮演的是融资通道的角色,随着子公司实施主动的业务转型,投资类业务日益受到青睐,依托于母公司强大的投研团队,子公司正在积极开拓投资类业务的发展,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
事项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中证协发[2014]33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布日期】2014.02.12
【实施日期】2014.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中证协发〔2014〕33号)
各证券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2013年,证券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发展迅速,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潜在风险,个别证券公司在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风险意识淡薄,合规风控措施不到位。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文,以下简称《银证合作通知》)对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规范。

为进一步防范银证合作业务中合作银行选择不
慎的风险,现将《银证合作通知》中合作银行的范围进行明确,对合作银行资产规模要求进行调整:
(一)合作银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与合作银行签订银证合作定向合同的,合作银行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亿元。

二、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策略、研究咨询和投资建议等专业服务的,应当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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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
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2012年10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细则以来,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发展迅速,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银行、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现实需求,并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

目前,证券公司银证合作定向业务风险基本可控,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潜在风险,需要加以规范。

为此,为加强证券公司银证合作定向业务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2013年7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正式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银证合作业务的禁止性要求、合作银行遴选标准、定向合同规范性要求、内部管理机制、备案管理、执业检查等相关规定。

《通知》的出台标志着证券公司银证合作业务开展更加规范。

一、明确银证合作业务的禁止性要求
《通知》明确银证合作定向业务,是指合作银行作为委托人,将委托资产委托证券公司进行定向资产管理,向证券公司发出明确交易指令,由证券公司执行,并将受托资产投资于合作银行指定标的资产的业务。

《通知》强调,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的禁止性行为,包括证券公司分公司、营业部独立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分公司除外);证券公司不允许开展资金池业务、将委托资金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或进行利益输送。

二、明确合作银行遴选标准
为规范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开展,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合作银行遴选机制,明确遴选标准和程序。

《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对合作银行的资质、信用状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的基本条件包括: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有效;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300
亿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最近一年未因经营管理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最近一年财务状况未出现显著恶化、丧失清偿能力等。

三、加强定向合同规范性要求
《通知》规定,证券公司应在银证合作定向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包括明确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约定投资指令流程和用途、明确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不得变相向委托人保本保收益、不得私下签订补充协议和充分揭示特定风险等要求。

四、加强内部管理机制
为提高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管理水平,证券公司应该加强内部风控合规管理机制,包括用章管理、人员操作规范、风险合规管理等。

《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应当要求托管机构对定向资产管理账户进行专户托管,不得将多个账户混同操作;督促托管机构切实履行投资监督、估值、对账与清算职责。

托管机构不履行相应托管义务的,协会将及时报告监管机构,建议暂停或取消其托管资格等行政监管措施。

五、加强业务备案管理职责
《通知》规定,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除应当向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提交《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的补充备案材料,包括合作银行遴选制度、定向合同相关的附属协议、定向业务运营情况的定期报告等内容。

六、加强执业检查力度
协会和市场监测中心将按照《通知》要求,对证券公司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实施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如出现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的情况,协会可以按照自律规
则的相关规定对证券公司进行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移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通知》发布后,协会还将做好与市场监测中心、监管机构之间的衔接配合工作,确保相关证券公司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备案自律管理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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