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税法一高频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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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一》高频考点(6)

税务师《税法一》高频考点(6)

税务师《税法一》高频考点(6)【知识点】纳税时间和缴纳方法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实际收益计算征收,由于计税时要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和费用,有时还要进行房地产评估等,因此,其纳税时间就不可能像其他税种那样作出统一规定,而是要根据房地产转让的不同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具体确定。

主要有三种情况:纳税地点1.纳税人是法人的当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的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同在一地时,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在一地,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2.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当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的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同在一地时,应在其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转让的房地产的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在一地,则在房地产坐落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知识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一)清算单位(1)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2)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清算条件1.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的三种情况(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四种情况(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红、偿债、换取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税务师必看税法一重点合集

税务师必看税法一重点合集

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考点:税收立法第二章增值税考点: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考点:常见的法定/特定减免税考点:起征点/其他减免税考点:简易计税方法考点:特殊企业(交易行为)增值税考点:征收管理第三章消费税考点: 消费税税目考点: 常见的消费税税率考点: 应纳税额的计算考点: 消费税征税的特殊规定第四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考点:城建税及附加税第五章土地增值税考点: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一)基本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

(二)具体情况判定考点: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5.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考点: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第六章资源税考点:资源税纳税人和税目考点:资源稅税收优惠考点:资源税征收管理考点:水资源税第七章车辆购置税考点:车辆购置税征税范围考点: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第八章环境保护税考点:环境保护税纳税人考点: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考点: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第九章烟叶税考点:烟叶税第十章关税考点:关税纳税人及征税对象考点: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考点: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考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及例题

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及例题

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及例题考生们在备考注册税务师考试时,可以通过考点与例题结合进行备考。

下面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了关于《税法一》知识点及例题,欢迎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知识点: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一)卷烟适用税率:1、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发生价格波动,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以及无销售价格的除外。

2、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4、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

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5、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类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6、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56%卷烟税率征税,并按照定额每标准箱150元计征定额税率:(1)白包卷烟;(2)手工卷烟;(3)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7、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税率如下:(1)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0.6元;消费税税率为36%。

(2)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比例税率价格大于等于70元人民币,比例税率为56%,小于70元人民币,比例税率为36%。

【例题6】某企业进口卷烟10标准箱,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为125000元,确定该进口卷烟适用的比例税率为多少。

解析: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125000+150×10)/(1-36%)】÷(10×250条)=79.06元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9.06元大于70元,所以该进口卷烟的比例税率为56%。

税务师第一章知识点

税务师第一章知识点

税务师第一章知识点一、知识概述《税务师第一章知识点- 税法基本原理》①基本定义:税法基本原理就是关于税收法律的一些基础的原则性的东西。

比如说税收咋定义的呢,税收就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

②重要程度:这可是相当重要呢,就像盖房子打地基一样,是整个税务知识大厦的基础。

如果这个不理解清楚,后面更复杂的税收计算啊、纳税申报啊啥的,都会晕头转向的。

③前置知识:需要对国家职能有个大概了解,要知道政治权力是怎么回事。

就是像警察维护治安就是国家职能的一种体现,而国家有权力制定一些规则来收税用于维持这些职能。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知道为啥交税,怎么交税才依法依规。

比如说我朋友开个小店,他得知道税是国家用于建设基础设施啊、教育啊这些的,他交了税也是在为社会做点贡献,同时也知道自己该按什么标准去纳税,避免少交被处罚,多交自己吃亏。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它站在整个税务师知识体系的最前端,就像一个入门引导员,后面的各种税法知识都是在这个基本原理的框架下延伸发展的。

②关联知识:与后面要学的各种税种,如增值税、所得税等都息息相关。

就像树根和树枝的关系,根基打好了,树枝才能健康生长。

③重难点分析:重难点在于理解税收的本质和各项原则的内涵。

比如说税收法定原则,理解为啥啥都要依法呢,因为这个就像游戏规则,大家都得按规定来。

关键点在于要能准确区分不同原则的特点。

④考点分析:在考试中是必考的基础内容。

考查方式多为选择题或者简答题,比如问税收的定义,或者简单阐述某一税收原则。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像税收的概念,前面我们说了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

但是要和收费区分开来,收费可能是有特定服务对应的,而税收是一种普遍性的财政收入来源。

②特征分析:税收有强制性,就像你出门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一样,国家让纳税,你就得交,没商量;有无偿性,交上去就不是你的了,不像买东西还能得到商品;还有固定性,按照规定的比例或者额度收。

注册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

注册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

注册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知识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概述一、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1.引进与建立:我国于1979年引进、试点增值税,1984年正式建立,并公布了《增值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

2.规范:1994年税制改革时,增值税作为改革的重点逐步走上规范化的道路。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试行:(1)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试点。

(2)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3)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

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

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

4.2013年8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纳入试点行业。

二、营改增的重要意义1.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2.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大产业融合;3.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4.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知识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一)纳税人的一般规定在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上述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提供应税服务的界定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界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一、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使用):当期购进扣税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一)销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中关注:1.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1)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2.采取折扣方式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3.视同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确定(二)进项税额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进项税额转出(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发生不得抵扣事项;(2)发生接受的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

【例题·计算题】(梦想成真-应试指南)东亚航空公司是位于北京的一家大型民营航空公司,2013年9月发生下列经营业务:(1)国内航线取得不含税客运收入4700万元,国际航线取得客运收入2400万元。

(2)将一架配备有机组人员的小型客机租赁给某公司使用三个月,每月月末收取租金100万元(不含税)。

2020年税务师《税法一》高频考点知识点汇总

2020年税务师《税法一》高频考点知识点汇总

2020年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汇总第一章:知识点:税法的概念与特点(一)税法概念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税法定义要点:1.立法机关——有权的机关:在我国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机关、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

2.调整对象——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范围——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税法,包括各级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诉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

(二)税法的特点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属于习惯法。

【解析】税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而不是由习惯作法或司法判例而认可的。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不属于授权性法规。

【解析】税法直接规定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法规,具有强制性。

3.从内容看--税法属于综合法,而不属于单一法。

【解析】税法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其内容涉及课税的基本原则、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

我国税法结构:宪法 + 税收单行法律、法规知识点:税法的基本原则1.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性原则)(1)含义: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功能: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3)具体原则:①课税要素法定(要素基本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②课税要素明确(从立法技术角度)③依法稽征(依法定要素、依法定程序)2.税收公平主义(1)含义: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2)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与经济上的税收公平经济上的税法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

法律上的税收公平要有具体法律制度保障。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税务规章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税务规章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税务规章引言概述: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的掌握对于从事税务工作的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税务规章是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税务师来说,熟悉税务规章的内容和应用是提高工作能力的关键。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阐述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税务规章的重要性和相关内容。

正文内容:
1. 税法一的基本概念
1.1 税法一的定义和作用
1.2 税法一的法律体系和层级
1.3 税法一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2. 税务规章的分类和特点
2.1 税务规章的分类和层级
2.2 税务规章的特点和作用
2.3 税务规章的修订和发布程序
3. 税务规章的主要内容
3.1 税务规章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条文
3.2 税务规章的税收政策和措施
3.3 税务规章的税务登记和申报要求
4. 税务规章的适用和执行
4.1 税务规章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4.2 税务规章的执行机构和程序
4.3 税务规章的违法和处罚规定
5. 税务规章的变动和更新
5.1 税务规章的变动原因和方式
5.2 税务规章的更新和废止程序
5.3 税务规章的变动对税务师的影响
总结: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的掌握对于从事税务工作的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税务规章作为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税务师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从税法一的基本概念、税务规章的分类和特点、税务规章的主要内容、税务规章的适用和执行以及税务规章的变动和更新等五个大点进行了详细阐述。

通过对这些知识点的了解和掌握,税务师可以更好地应对税务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和挑战,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税法一(税务师;重点知识点;2021)

税法一(税务师;重点知识点;2021)
司法解释 特点:在我国限于税收犯罪范围
解释主体: “两高一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判案适用性 可作为办案与适用法律和法规的依据
行政解释 特点:在执法中具有普遍约束力
解释主体: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财政部,国税总局,海关总署在执法过程中做出的解释)
判案性适用:原则上不能作为判案的直接依据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也称公众信任原则,是指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性的
实质课税原则 是指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税法适用性原则 适用原则是实际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
法律优位原则 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 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
(3)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全国范围内有效
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2. 税法的时间效力 税法的生效 ①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②税法自通过发布之 日起生效
③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
税法的失效 ①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
②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
③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
3.税法对人的效力 属人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原则
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我国采用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分类二(按照解释的尺度分类)】 字面解释
限制解释
扩充解释
税法的作用 税法的作用指税法实施所产生的影响,可以从规范作用和经济作用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税务师考试《税法(Ⅰ)》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高频考点汇总

税务师考试《税法(Ⅰ)》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高频考点汇总

税务师考试《税法(Ⅰ)》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高频考点汇总2020税务师《税法(Ⅰ)》高频考点:税法基本原则【内容导航】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定义【考频分析】考频:★★★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本考点属于单选和多选的常设考点,在2018年度、2015年度、2014年度均出现过单项选择题。

【高频考点】税法基本原则税法基本原则主要有:1.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性原则。

2.税收公平主义,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也称公众信任原则,认为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就其主流来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性的。

4.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2020税务师《税法(Ⅰ)》高频考点:税法适用原则【内容导航】税法适用原则的内容和定义【考频分析】考频:★★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本考点属于单选和多选的常设考点,在2015年度、2014年度均出现过单项选择题。

【高频考点】税法适用原则税法适用原则主要包括:1.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其含义为: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适用这一原则,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2020税务师《税法(Ⅰ)》高频考点:税法的效力与解释【内容导航】税法的效力与解释【考频分析】考频:★★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2023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归纳(关税)

2023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归纳(关税)

关税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一、征税对象——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二、纳税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推定为所有人的人)三、进出口税则(关税税率表)**进出口税则以税率表为主体,通常还包括实施税则的法令、使用税则的有关说明和附录等。

《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我国海关凭以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也是我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1、进口关税税率(1)进口货物税率形式目前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共五种税率,一定时期内可实行暂定税率。

(2)进口货物税率适用规则a.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b.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按其适用税率的规定执行;c.按照普通税率征收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2、出口关税税率——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即出口税率。

3、关税税率的运用(P339,表7-2)四、关税完税价格***(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一般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货价+采购费用(包括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及其他相关费用)2、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主要有两类: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1)成交价格估价方法A.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不计入完税价格。

②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④货物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⑤向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⑥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B.不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①厂房、机械或设备等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

②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税法一重点完善版-注册税务师考试

税法一重点完善版-注册税务师考试

税法一重点以及考点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二)税法的特点: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属于习惯法即税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而不是由习惯作法或司法判例而认可的。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不属于授权法规即税法直接规定人们的某种义务,具有强制性。

3。

从内容看--税法属于综合法,而不属于单一法即税法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

第三节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一.税收实体法(二)课税对象 1.含义:课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依据,解决对什么征税.2。

作用——基础性要素:(1)是区分税种的主要标志,(2)体现征税的范围,(3)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

计税依据(税基):是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税源:税款的最终来源,税收负担的归宿,表明纳税人负担能力。

税目: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代表征税的广度。

2。

作用:明确征税范围;解决征税对象的归类(税目税率同步考虑-—税目税率表,如: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三)税率2。

累进税率: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

一般多在收益课税中使用.(六)纳税期限 1.决定因素:税种的性质、应纳税额的大小、交通条件纳税期限有三种形式:(1)按期纳税。

如流转税(2)按次纳税.如车辆购置税(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

如企业所得税二.税收程序法(二)主要制度:1。

表明身份制度;2。

回避制度;3。

职能分离制度;4.听证制度;5.时限制度.(三)税收确定程序:1.税务登记:征税管理的首要环节。

法定义务.2。

账簿、凭证。

2022税务师《税法一》重点记忆

2022税务师《税法一》重点记忆

2022税务师《税法一》重点记忆1.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

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销售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

(2)销售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加工、修理修配的对象均为有形动产。

【提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3)进口货物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货物除外)。

(4)销售服务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重点关注以下几项:①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②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③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④纳税人在游览场所内经营索道、摆游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⑤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⑥程租、期租、湿租业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光租和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⑦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⑧园林绿化属于建筑服务、植物养护服务属于生活服务。

⑨自2020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以及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⑩自2020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干销售时,属于销售货物。

税法一必背知识考点

税法一必背知识考点

税法一必背知识考点一、基本原则1.税收法定原则: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2.税收公平原则: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

3.税收效率原则: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4.实质课税原则: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税法的适用原则1.法律优位原则(1)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2)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3)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1)基本含义为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2)目的: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1)含义: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2)作用: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1)含义: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2)效力:居于特别法地位的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1)含义: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2)目的: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增值税的特殊事项满足应税条件但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存款利息;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2023年税务师知识点

2023年税务师知识点

2023年税务师知识点
2023年税务师考试的知识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税法一: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等都是考试重点。

增值税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的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在大题中均有考到。

2. 税法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际税收等都是考试的重点。

3.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涉及的法律知识较为广泛,包括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等。

4. 财务与会计:涉及财务和会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财务分析、会计处理等。

5. 涉税服务实务:涉及税务登记、税务审计、税务咨询、税收筹划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以上是2023年税务师考试的主要知识点,考生需要全面掌握,以便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税务师《税法一》高频考点(16)

税务师《税法一》高频考点(16)

税务师《税法一》高频考点(16) 【知识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基本原则:有销项才可能抵进项,无销项,不可能抵进项,进销必须匹配。

【知识点】发生期进项税额和进口货物应纳税额发生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抵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上述情形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①原税法:能确定原进项税额的,按原来抵的进项税额转出。

②成本法: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即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③公式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简易计税收入/全部收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上述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进项税额)(1)适用税率同销售税率(17%或13%/11%),不使用征收率。

(2)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定额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知识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税)×征收率简易征收1.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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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是进入商业流通环节的有使用价值的货物,是由经营旧货的商业企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
的物品是指自己使用过,仍有使用价值的货物。旧货是自己没有使用过,是买来卖的,其经营者
是商业企业;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则是自己已经使用过,但还没有报废的货物,其销售者则不一定
是商业企业。
简单理解:旧货经营者是买旧卖旧,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买新用旧再卖。
2
货物
其他货物包装物押金 (成品油的消费税处理 和啤酒、黄酒一致)
条件
增值税
单独核算、12 个月以 不并入销售额
内且未逾期
合同逾期或 12 个月以 并入销售额

续表 消费税 不并入销售额
并入销售额
【高频考点 6】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的处理
首先要明确,旧货和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有本质区别的。所以他俩的税务处理也不同。
【高频考点 5】包装物押金在增值税、消费税中的税务处理
货物
条件
增值税
消费税
其他酒类
不受逾期或 12 个月的 收取时并入销售
收取时并入销售额
限制

酒类包装 物押金
啤酒、黄酒
单独核算、12 个月以 内且未逾期 合同逾期或 12 个月以 上
不并入销售额 并入销售额
啤酒、黄酒是从量 定额征收消费税 的,包装物押金不 用计算缴纳消费税
税务师税法一
高频考点
【高频考点 1】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 而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要视同销售的原因
(1) 对于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及非应税项目的情况。购进货物时,其实 价款是包含两部分的,货物价款及税金。虽然这种情况下,单位为最终使用者,但购买时其实 已经缴纳了税金,当用于上述项目时,当然不用重复缴纳税款(即:不视同销售,不计算销项 税)。
(2) 对于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及非应税项目的情况。因该 部分货物为自产或者委托加工,在自产或者加工过程中产生了增值但未缴纳税款,且用于集体 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及非应税项目时,该货物不能继续进行流转(注:在流转中才能征税), 因 此这种情况下要向最终使用者对该货物进行征税(即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一般纳 税人
较特殊,时间 2009 年 1
分界点为 月 1 日之
2013 年8 月1 后购进
日)
按正常销售货物计算增值 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含税售价÷ (1+17%或 13%)×17% 或 13%
旧货(指旧货经营单位销 售旧货,如二手车行销售 二手车)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的 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 税
纳税人
销售对象
税务处理
计税式
自己使用过
未放弃减税优惠,依照 3%
增值税税额=含税售价
的 固 定 资 产 2009 年 1 的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
÷(1+3%)×2%
(小汽车、摩 月 1 日之 值税
托车、游艇三 前购进 放弃减税优惠,依照 3%的 增值税税额=含税售价
类固定资产
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1+3%)×3%
销售方收取的运费
括不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
单独收取的运费并可以开具 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的适用税率 11%或 17%计税
11%计算销项
支付的运费(销货支付或购货支付)
进项税额:11%扣除
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 (符合条件是指:一是承运部门的 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不是销项,也不是进项
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 方的)
1
不符合,那么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果购进的货物发生正常损失(如地震、暴雨等天灾),虽然没有销项税额,但对应的
进项税额可以凭专票照章抵扣;购进的货物因管理不善发生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 抵扣。
【高频考点 4】销售商品过程中的运费,对应不同的处理方法
(1) 销售商品时运费由销售方承担,销售方支付给运输单位的相关运费,根据获得的
【高频考点 2】不征税、免税和零税率的区别
不征税,指的是从本质上就不属于某税种的征税范围。而只有在征税范围内,才能谈得上 免税和零税率。
免税,前提是属于征税范围,只不过国家给予了优惠待遇,可以享受免税。其免的是销项 税额,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零税率,前提也是属于征税范围,但是国家给予了比免税还要优惠的政策,即不仅免征出 口环节的销项税额,还可以退还货物在以前环节承担过的进项税额,使得出口货物的整体税负 为零。
【高频考点 3】支付运费对应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处理
销售货物时,支付运费:如果销售的货物是免税增值税项目、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等不能产 生销项税额的,则支付的运费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购买货物时,支付运费,如果外购货物是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不 能产生销项税额的,则支付的运费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输服务开具专票,那么销售货物和运输服务分别计算,销售货物按照适用税率,运输服务按照
11%税率。且购买方取得专票可以抵扣进项。
(3) 销售商品运费由购买方承担,并且承运单位的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销售方代垫
的运费不影响销售额。
运费的分类
税务处理
价外费用,含税,销 和货物同时收取的运费(包 售额一部分,按货物
如果外购货物用于了增值税应税项目,取得普通发票,但是支付的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则可以凭票抵扣运费的进项税额;如果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不得抵扣运费的进 项税额。
总结:能否抵扣进项税额主要看两个方面。第一,看购进的货物、劳务或服务等是否用于 应税项目或者销售的货物、劳务或服务是否属于能够产生销项税额的项目;第二,看是否取得 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两者都符合,那么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两者有一项
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输发票,确认销售费用及增值税进项税,此时运费不计入销售额,取得的专
票,进项可以抵扣。
(2) 销售商品购销合同中明确商品销售价格含运费连同运费一并收取,销售方开具同
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未分开核算,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运费随同销售商品统一按照销售货
物的税率一并征收增值税;但如果销售方有独立的运输部门,可以单独提供运输服务,根据运
增值税税额=含税售价 ÷(1+3%)×2%
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 以外的其他物品
按正常销售货物计算增值 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含税售价÷ (1+17%或 13%)×17% 或 13%
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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