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契约及关系契约视角下的PPP最优控制权配置探讨_张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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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外国经济与管理(第29卷第8期)
第29卷第8期
外国经济与管理
Vol 129No 18
2007年8月Foreign Economics &Management Aug.2007
不完全契约及关系契约视角下的
PPP 最优控制权配置探讨
张 喆,贾 明,万迪昉
(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陕西西安710049)
收稿日期:2007Ο05Ο25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公司治理中控制性股东、董事会及经理层关系的行为实验研究》
(编号:70572039),西安交通大学“985工程”二期研究项目(编号:07200701)
作者简介:张 喆(1981-),女,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贾 明(1981-),男,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万迪昉(1954-),男,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摘 要:公私合作(PPP )被认为是通过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合作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模式。本文对现有PPP 研究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强调了PPP 的契约本质,指出合作方性质不同、产品公共化程度较高以及合作期较长是PPP 区别于传统的企业间合作模式的三大特点。文章从契约视角出发,指出影响PPP 效率的关键是控制权的最优配置,并提出了“从不完全契约及关系契约两个方面研究PPP 合作模式中控制权最优配置问题”这一研究PPP 合作效率的新思路。
关键词:PPP ;不完全契约;关系契约;控制权配置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24950(2007)0820024Ο06
一、引 言
公私合作模式(PPP )①被认为是政府通过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合作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模式。1992年,为了提升基础设施水平,解决公共服务资金匮乏和公共部门效率低下等问题,英国财政大臣克拉克率先提出了PPP 的概念。目前,英国共有近700个公共服务项目签署了PPP 协议,合同金额高达450亿英镑。除英国以外,PPP 模式在葡萄牙、意大利、希腊、荷兰、爱尔兰等国家也都
得到了广泛运用。[1]据测算,我国到2010年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将高达7500亿美元,面对这样庞
大的资金需求,仅靠公共财政资金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因此有必要积极动员包括私人部门在内的各种社会资源,同时创造新的合作模式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已经进入新阶段的今天,推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合作不仅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而且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本文首先对现有的PPP 研究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并指出了现有研究在视角、方法及内容等方面的局限性。基于现有研究,本文探讨了PPP 的契约本质,指出合作方性质不同、产品公共化程度较高和合作期较长是PPP 合作模式区别于传统企业间合作模式的三大特点。从契约视角来看,影响PPP 效率的关键是控制权配置。本文从不完全契约及关系契约两个方面探讨了PPP 合作模式中控制权配置问题的研究途径,为PPP 合作效率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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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统视角下的PPP 研究及PPP 的契约本质
现有研究大多停留在解释PPP 概念的层面上。目前,对PPP 概念的理解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三种:(1)从产品的公共化程度与可度量程度看,PPP 是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就基础设施进行合作而采用的各种契约的总和,其中包括SC 、OMC 、CBO 、B TO 、TO T 、BO T 、WA 、BBO 、BOO T ②等多种契约形式及其任意组合。(2)从基础设施的可经营程度看,PPP 是关于基础设施合作的一种特定契约形式,这种契约形式要求双方的合作始于项目的确认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并贯穿于项目的整个执行过程。在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双方共同对项目负责。(3)PPP 是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共同参与生产并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而签订的各种协议。前两个PPP 定义的不足在于,没能涵盖很大一部分用于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价值难以度量的(准)公共品(如绿化、环保、人员培训等)的生产问题,因而不利于将私人资本引入更为广阔的公共服务领域,以提高社会福利水平。第三种定义指出了PPP 的三个显著特征。首先,合作双方的性质不同,分别为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③,性质的不同导致双方在所关注的利益和合作动机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其次,通过PPP 方式生产的产品通常为纯公共品或准公共品,因此,这种合作方式与以往合作生产私人物品有着显著差异。此外,产品的公共化和可度量程度也会对控制权的最佳配置产生影响。最后,PPP 通常会持续较长时间,因此双方的相互信任和协作机制也会对合作产生重要的影响。
目前的PPP 研究大多停留在定性分析层面,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出发,运用概念模型等方法来考察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的必要性和实用性,而未能抓住公私部门之间的控制权分配这一影响合作效率的实质问题。综观PPP 的三种定义,不难看出PPP 的契约本质,即PPP 是一种基于契约的合作,因此,我们可以借鉴不完全契约理论的相关研究成果,从控制权配置的角度来研究PPP 的效率问题。但由于PPP 在参与主体特征、产品属性和合作强度等方面均明显有别于私人部门间的合作,因此不完全契约理论并不完全适用于PPP 研究,这就要求我们寻找新的理论来指导PPP 合作中的控制权优化配置问题。
本文运用不完全契约理论探讨了影响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间持续合作关系的关键因素,并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基于动态契约视角提出了构建我国公私部门合作控制权配置机制分析框架的思路。
三、不完全契约理论对PPP 模式下控制权分配问题的研究
在过去的20年里,对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谁应该负责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这一问题的认识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世界银行在其1995年的年度报告中就曾指出,政府单一供给模式的缺点越来越明显,私人部门应该越来越多地承担起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责任。[2]但现实中具体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公共品生产模式?通常的公私合作模式是政府将公共产品和服务外包给私人部门,但仍旧保留对公共品的所有权。这种模式所涉及的焦点问题就是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所有权分配问题。以Shleifer (1998)为代表的一些经济学家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所有权只能由公共部门拥有”的观点提出了质疑,认为即便是在考虑社会目标的前提下,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所有权也未必只能由公共部门拥有,私人部门也可以拥有公共产品的所有权。[3]
(一)私人部门与私人部门合作生产私人物品情形下的控制权配置问题研究———GHM 理论 继Coase [4]在他的开创性论文中第一次谈及契约的不完全性之后,Williamson (1979)[5]、K lein (1980)[6]、Shavell (1980)[7]和Dye (1985)[8]等很多学者也都探讨了契约的不完全性问题。Grossman 和Hart (1986)[9]以及Hart 和Moore (1990)[10]的两篇奠基性论文通过建立数学模型,正式提出了不完全契约理论(即GHM 理论,GHM 是三位作者姓氏的首字母)。由于契约是不完全的,因此除了契约中事前可以规定的具体权利之外,还有事前无法规定的剩余权利,这部分权利就是所谓的“剩余控制权”。在不完全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