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及启示

合集下载

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模式对我国社保的借鉴意义1

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模式对我国社保的借鉴意义1

社会保障学期末论文题目: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模式对我国社保的借鉴意义——以瑞典、美国、法国为例学院:商学院专业班级:人力资源管理1002班姓名:刘佳华陈玉佩吉亿李妍王阳张嘉霍雪莲崔金云指导老师:魏延娜完成时间: 2013年6月15日在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已建立了自己的社会保障制度。

但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其模式有较大的差别。

分析、比较各种社会保障模式的优劣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对于健全和完善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一)瑞典瑞典社会经济高水平发展和政治制度的特点决定了其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

瑞典社民党是瑞典长期以来的执政党,一贯采取“实现充分就业,收入公正分配,共同富裕,人人价值平等”的社会政策。

以这一政策为基础,瑞典对全体国民实行普遍、全面的福利保障。

瑞典的社会保障体系内容广泛、细致而繁琐,分为三个保障安排:公共保障安排、集体协议保险安排和私人协议保险安排,后两项是对公共保障安排的补充。

(一)公共保障安排(public schemes)公共保障安排包含了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基本内容。

1、家庭和儿童政策家庭和儿童政策包括双亲保险、儿童补贴、抚养补贴和住房补贴等几方面,另外,对双亲都在就业或就学并有6岁以下的子女可送入儿童托管中心接受照看。

2、就业期政策就业人员患病、工伤、残疾或失业时,保障体系通过收入损失补助给予就业年龄段居民一定的资金保障。

包括疾病保险、工伤保险、残疾补贴和失业保险。

3、养老金政策自1998年起,瑞典对养老金制度进行改革,新的养老金制度采用终身收入原则,即以个人终身收入为基础计算养老金。

新的养老制度内容包括三个部分:个人收入养老金、基金养老金和担保养老金。

(二)集体协议保险安排(collective insurance schemes)工会组织与雇主组织间的协议关系,促使了集体协议保险安排的产生,并成为公共保障安排的一个重要补充。

完善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思考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论文标题:完善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思考系 别: 工商工商工商管理系管理系管理系专 业: 金融保险金融保险金融保险学 号: 081020424408102042440810204244姓 名: 仲启锐仲启锐仲启锐指导教师: 曾磊曾磊曾磊2011年5月10日江苏苏苏苏业术学毕业毕毕(论 )诚诺诺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毕毕(论文)(题目:完善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思考)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本人独立完成的。

尽本人所知,除了毕业毕毕(论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毕业毕毕(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作者签名:仲启锐 2011年05月15日(学号):0810204244摘 要保险中介市场是保险市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中国保险业要参与国际竞争,就必须借鉴国际苏验,发展和完善保险中介制度,更好地履行保险服务承诺,以适应国际保险市场的要求。

本文通过深入的分析中国保险中介与国际保险中介的差距及制约中国保险中介发展的因素,从而确立保险中介人的市场主体及法律地位,在发挥保险中介行业自律,加强保险中介监管,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等方面提出了发展完善中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关键词::市场监管;保险中介制度;苏业素质目录承诺诺 (1)摘要 (2)目录 (3)引言 (4)1 保险中介发展的现状及其所存在的问题 (4)2 对保险中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的思考 (5)3 中国保险中介制度未来进一步完善发展的对策 (8)结束语 (11)致谢 (12)参考文献 (13)完善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思考引言引言一个发达、成熟的险市场必须有一个充分发展和高度完善的保险中介市场。

因此,必须大力发展保险中介市场,不断克服结构、制度缺陷以及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利影响,为各中介机构进行科学、准确的市场定位。

1 保险中介保险中介发展的现状及其发展的现状及其发展的现状及其所存在的问题所存在的问题所存在的问题保险中介的发展背景有两个:一是中国保险市场开放;二是中国加入WTO。

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中国15年的成长历程以及贯穿于战略

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中国15年的成长历程以及贯穿于战略

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中国15年的成长历程以及贯穿于战略、战术和策略各个方面的管理运作和营销模式等,给了寿险同业公司很多有益的启示。

受政策影响,友邦曾依靠独特的沿海战略、“精兵制”代理人制度,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已制宜的战略选择和策略安排,培育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在激烈的竞争中形成特有的优势市场。

2006年,友邦获准在业务经营领域及经营地域的扩展,这意味着在友邦将结束长期以来各分支公司各自为战的独立经营格局,从总公司到分公司到支公司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模式将成为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而这也必将引起内部营销战略、营销管理模式及人力资源分配的大幅调整,曾经的成功经验能否再次复制已成为十分有必要探讨的问题,而这也是公司在下一阶段中面临的最大挑战。

本论文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写就的。

目的是探讨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新形式下的营销战略管理。

论文从寿险行业国内背景入手,阐述了寿险行业、营销市场的变化格局,并总结了友邦在过去15年里中国区的成功发展经验;通过市场分析、同业比较及公司优劣势剖析,面对环境新的机遇和挑战,对友邦在中国第二个发展阶段的营销战略做了深入探讨,提出了发展中解决问题的新办法。

全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为绪论,确定了选题背景、写作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二章描述友邦保险公司在中国的发展概况。

先从其在中国历史发展的背景入手,通过对其在行业中的市场份额、规模、发展速度及经营特点的描述将友邦保险在中国的发展及取得的成绩做概况性介绍;第三章对友邦业务发展的外部环境进行分析。

从宏观环境和行业环境着手,运用五力竞争模型剖析友邦这15年来所处的市场环境。

第四章通过友邦寿险经营运作模式、代理人营销渠道管理及支持代理人营销渠道一线内勤管理等现状剖析,并运用SWOT法将友邦在华营销做了深入分析,为后面章节埋下伏笔。

第五章为友邦保险公司新形势下的营销战略。

通过友邦过去15年发展战略的探讨及新环境下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提出了发展中解决问题的新办法。

国际保险监管模式及启示

国际保险监管模式及启示

2013年第4期《》HONG GUAN JING JI GUAN LI○王颖国际保险监管模式及启示一、国际保险监管模式目前,国际保险监管的重点已由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发展到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并存在4种主流的保险监管模式。

(一)美国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模式(Risk-Based Capital,RBC)美国全国监督管协会在1994年将RBC模式引进了美国。

这种模式旨在决定资本需求的时候将保险公司的大小和风险进行合并。

考虑到保险公司主要业务之间的不同,其模式框架包含了3种独立的准则来计算财险、人身险和健康险的需求资本。

对于财产险和意外险公司,可以自行设计保单和立定费率,但前提是保险公司所采用的保单和费率都必须符合所在州的有关规定。

而对于人寿和健康保险,必须按照规定将其出售的新保单报经本州保险监督局批准或备案才能实施。

如果这种产品含有证劵特性,还应报经美国证劵交易委员会批准。

考虑到保险类型之间的多样性,每一个单独的风险计算都是基于要素导向的,每个保险公司也应该遵守各州的法律法规。

(二)欧盟的“偿付能力Ⅱ”模式欧盟保险监督“偿付能力Ⅰ”自2004年开始执行,通过固定汇率来计算资本需求量,以此衡量保险公司的风险。

随着欧洲保险业的不断发展,这套监管体系宽松的管制导致了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增加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其所规定的最低额度既不适合做预警指标,也无法发挥缓冲器的作用。

因此,“偿付能力Ⅱ”应运而生。

欧盟委员会将“偿付能力Ⅱ”的正式实施日期定为2014年1月1日。

“偿付能力Ⅱ”的目标,一是大幅度加强现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并加强监管的力度;二是建立一个更贴切保险公司最真实的风险所对应的偿付能力监管。

为达到此目标,“偿付能力Ⅱ”运用“巴塞尔三大支柱”结构:资本要求(第一支柱),监管评估(第二支柱)和市场规范(第三支柱)。

在第一支柱中,通过两分法来决定资本要求;第二支柱规定了监管评估流程的法规,由监管部门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的定性监管评估;第二支柱则规定了公开性、透明性的要求,以此来加强市场规范。

韩国保险业监管制度及其启示 - 圈中人保险网

韩国保险业监管制度及其启示 - 圈中人保险网
l、关于保险业的市场准入。
监管机关对设立保险公司制定了新的“游戏规则”:即依据不同的分类制定相应的准入标准。如银行要建立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率应当不小于10%;经纪公司要设立保险公司其销售净利率(a
net worth under operation
财务报告内容和形式由保险业法和相关规章规定,它同时规定衡量资产负债的方法和达到偿付能力指标所需的资产。在韩国保险公司没有强制性的审计要求,《合资公司外部审计法》要求总资产超过70亿韩元的公司每年提供年度财务说明,FSB有权力对其检查。根据保险业法总统法令,保险投资结构受制于保险总资产的一定比例范围内。MOFE对此做出决定并拥有修改的权利。没有MOFE的同意,一家保险公司不能拥有一家韩困公司超过10%的股份。
ratio)要超过150%;排名前五位的集团要设立保险公司,则要兼并收购2家以上国内的保险公司,并且要在保险市场上维持5%左右的市场份额,如果它们与外资企业建立合资保险公司则不受此限。
2、关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保险公司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或外资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尽管韩国目前并没有相互保险公司。
(二)监管方式:严格与松散监管有效结合
过去,韩国政府对保险公司实行严格监管。保险费率、资产管理以及向借款者收取的利息均受到政府的控制与监督。从1986年起,韩国开始开放保险市场,计划放宽对费率的控制,但直到90年代保险公司才得到确立费率标准的自由。简化市场现有保险产品审批手续的同时,继续禁止外资保险公司在韩国销售个人意外保险。为加入OECD,1995年韩国政府颁布保险法的第六次修改法案,承诺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但同时诸多壁垒限制或延缓外资保险公司进入韩国保险市场。譬如对外资保险公司在韩机构实施管制,设置保险经纪限制或设置再保险限制等。1997年1月,经济需求调查(Economin

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启示当前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对社会、经济和财政的影响,部分国家实行以国家和政府主导的社会性全民养老保险为主,结合企业年金与职员年金,以及个人自愿型养老储蓄的多支柱养老保险模式。

本文整理了部分主要国家经济体、澳大利亚和南美部分国家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主要做法、运营模式、监督管理,分析存在问题,总结经验启示。

从国际经验和趋势看,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设计有三大核心特征。

一是政府强有力的税收递延政策支持,四两拨千斤,调动国民积极性,是第三支柱发展根本动力。

二是以账户为基础的制度设计,建立一个专门的养老账户,税收递延优惠在账户层面实施。

国外第三支柱较为发达的美国、澳大利亚、英国、智利等国家都采取了账户制模式。

通过账户能准确反映个人养老的缴费规模和投资收益,在退休领取阶段能够准确征税。

三是多渠道投资实现保值增值,允许参加者根据自身风险偏好,投资于基金、保险、理财、存款等多种养老金融产品,政府合理监管,而不是只允许参加者投资某一类金融产品,否则参加者的自我选择权受到限制,不利于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

一、各国主要做法及存在问题(一)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养老金第三支柱主要是自愿的超级年金储蓄(voluntary superannuation),实行基金累积制,是缴费确定型养老计划。

自愿型超级年金在超级年金的系统内运作,缴费主要包括个税福利抵扣和超级年金个人缴费两种形式。

主要做法:一是个税福利抵扣。

雇员与雇主达成协议,雇员放弃一定工资收入,雇主为其提供相应价值的某种福利,并且政府对该额度征收较低的福利税或免税。

雇主代雇员缴纳的个税福利抵扣在一定的额度内按照最高15%的税率缴税。

二是超级年金个人缴费。

对普通雇员,个人缴费为税后缴费,缴费部分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但可享受投资收益部分15%的优惠税率;对自由职业者,个人缴费部分可在税前列支,缴费和投资收益同时享受15%的优惠税率。

运行模式:采用信托模式进行市场化运作。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国际上维护金融安全的一种比较通行的做法。

近年来,国际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功能逐步加强,在保护存款人利益、减轻政府负担、维护金融稳定、提高中小银行的竞争力以及形成有效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国家隐性存款担保政策。

例如,20世纪90年代的“海南发展银行”事件、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事件以及2004~2005年的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事件的处理中,政府部门都坚持确保居民个人资金的全额兑付,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稳定。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银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隐性存款担保制度的弊端日趋明显,特别是容易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因此必须将其转换为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酝酿已久,但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建立。

1993年12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研究和筹建全国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

但是,由于随后的亚洲金融危机以及金融领域长期积累的大量不良资产,使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举步维艰。

2004年以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不断推进,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对各类银行的存款账户结构进行了抽样调查,为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提供了现实依据,随后又在大连举办了“存款保险国际论坛”,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献计献策。

美国是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可以使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少走弯路。

但是,由于我国国情不同,我国的金融体制、制度环境都不完善,因此,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要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另一方面要紧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可照搬照抄,更不可急于求成。

一、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应对一场金融危机。

1929年10月,美国股票市场崩溃,引起民众普遍恐慌,出现了导致后来大萧条的多米诺效应。

浅析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完整

浅析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完整

目录第1章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发展状况 (1)1.1概述 (1)1.1.1我国保险业现状 (1)1.1.2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现状 (2)1.2我国保险代理人的发展状况 (3)1.2.1第一阶段(1979年4月至1988年3月) (3)1.2.2第二阶段(1988年5月至1995年9月) (3)1.2.3第三阶段(1995年10月至今) (3)1.3保险代理人制度的优势及作用 (3)1.3.1保险代理人制度的优势 (3)1.3.2保险代理人制度的作用 (4)第2章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4)2.1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 (5)2.2代理人的经济地位问题 (5)2.2.1从佣金提取机制来看 (5)2.2.2从税收制度来看 (5)2.3代理人的社会地位问题 (6)2.4代理人素质良莠不齐,而且缺乏正规培养体系 (6)第3章美国代理人制度 (6)3.1美国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制度 (7)3.1.1学院派培训体系 (7)3.1.2专门组织培训体系 (7)3.1.3保险公司或者雇主培训体系 (7)3.2美国代理人营销制度 (7)3.2.1财产险和责任代理人营销制度。

(7)3.2.2人身险代理人营销制度 (8)3.2.3保险代理人的监管制度 (8)第4章代理人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9)4.1明确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9)4.2改革代理人佣金制度 (9)4.3改革代理人的税收制度 (9)4.3.1将营业税适当下调 (9)4.3.2对保险代理人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修改 (10)4.3.3已采取措施 (10)4.4建立代理人的外部监管体系 (10)4.5营造良好的职业空间 (11)4.6提高代理人素质,树立代理人优质的社会形象 (11)4.7社会要对代理人营造一个公正而客观的氛围 (12)4.7.2接纳代理人 (12)4.7.3尊重保险代理人 (13)4.7.4学校教育要重视实践环节 (13)4.8管理部门要理顺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的关系并加强对代理人的管理 (13)4.8.1鼓励专业保险代理人公司和保险经纪人公司的发展 (13)4.8.2对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管理 (13)4.8.3成立保险代理人行会 (13)4.8.4进行相互保险公司的尝试 (13)4.9政府进行干预 (13)4.9.1减少贫富差距,真正做到人人平等 (13)4.9.2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社会保障的范畴 (13)4.10保险公司应“以人为本”进行管理 (14)4.10.1正确地认识代理人 (14)4.10.2加强对保险代理人形象的宣传 (14)4.10.3创建成功的代理人文化 (14)结束语 (15)参考文献: (16)摘要保险代理人制度是我国保险公司的主要的一种个人寿险的营销渠道。

美国证券经纪人管理模式及对国内证券公司的启示

美国证券经纪人管理模式及对国内证券公司的启示

美国证券经纪人管理模式及对国内证券公司的启示2010-9-30一、美国证券公司经纪人的培养与激励机制及对国内券商的启示(一)美国券商证券经纪人招聘、培训与激励概况美国证券经纪人是指代理他人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人。

从证券经纪人的工作内容看,美国的证券经纪人除了代理交易和证券销售,还担负着客户服务、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等多种职能中的一个或多个。

我国国内的证券经纪人在职业定位、工作内容等方面与美国的证券经纪人不同。

国内的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与美国经纪人相比,国内证券经纪人最大不同之处在于“不能接受客户全权代理委托买卖股票、直接向客户提供确定性买卖建议、不能帮助客户进行投资管理服务”。

美国证券经纪人的服务对象是一般是中等以上的富裕客户,对专业能力、职业素养、道德操守等的要求都非常高,因此从最初的招聘开始,很多券商对于经纪人的真正录用往往要经历严谨而繁琐的招聘程序与长达1-2年的实习考察和持续职业培训,并在实习期内至少通过相当于从业资格考试的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系列7考试(the NASD Series 7exams),甚至可能会被要求取得相当的业绩才能成为正式的经纪人。

在人才筛选的标准选择上,很多美国券商对专业背景、学历层次都不会有很高的要求,但是所有公司都会非常看重应聘者的个人道德品格、聪明悟性、团队协作精神等特质。

这也是基于欧美主流人力资源理论的观点,认为诚信、悟性、协作精神等特质是人的一生中早期形成或天生的,难以通过后天学习去塑造;而知识与技能却是可以通过培训提高的。

比如,拖欠过房租或逃避交通违章罚款的人,哪怕他是常春藤大学毕业的金融专才,也很难通过招聘程序,成为实习经纪人。

美国券商对经纪人的招聘甄选程序和机制,各家公司差异较大。

这源于各家券商对目标细分市场的不同定位,以及由此形成“错位竞争”所要求的不同营销模式、服务体系和业务流程对不同类型人才的要求。

日本的寿险营销员制度及其对我国寿险

日本的寿险营销员制度及其对我国寿险

日本的寿险营销员制度及其对我国寿险代理人制度的借鉴意义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随着我国消费者对保险的需求增加,我国寿险业已进入一个迅速发展的扩张时期,但我国寿险公司营销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远低于国际整体水平,一些营销员较差的专业素质严重损害了整体寿险业的形象。

要解决根本问题就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寿险业的营销制度,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成功做法。

一、日本寿险业营销员制度的变迁日本较早的寿险公司在创业的初始阶段,通常是委托在地方上有势力的乡绅作为代理店来推销保险。

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加,公众对保险的需求日益加大,保险意识逐步普及,使得依赖地方势力和人缘的代理店销售变得十分困难。

针对此种情况,20世纪20年代,寿险公司普遍引进了外务员推销制度,此时的外务员与保险公司既非雇佣又非委托关系。

1947年日本《劳动基准法》出台后,保险公司对外务员的责任提到了议事日程,为解决这一问题,寿险业采取了“雇佣关系的营销员”和“委托关系的代理人”制度。

此时的代理人制度与中国现行的个人代理人制度相同,实行的是佣金制。

到了50年代,日本寿险市场发展迅速,依靠增加营销员的数量来扩大市场份额的粗放型经营占主导,营销员的大量采用和大量脱落,致使服务质量下降,一时骗术盛行,寿险市场秩序混乱,寿险业遭到了社会舆论的谴责。

在这种背景下,日本生命保险公司率先对营销制度和营销员的工资规定进行了大幅度修改:①废除保险代理人制度;②改善录用新人及培训制度;③增加固定工资比例。

此次修改基本形成了日本现行的寿险营销员制度:公司在正式与营销员签订雇佣合同之前,先与其签订委托合同,经培训后再成为雇佣关系的职员。

[1]二、日本寿险业现行营销员制度的特点1.组织形式日本寿险业现行营销员制度的组织形式是寿险公司在各区域设置分公司,分公司下设营销部网点,营销部内的组织结构是:营销部经理为首,下属专门部与培训部。

营销部经理为内勤,每个营销部的营销员编制40人左右,营销员分为两部分:进入公司2年以内者在培训部,2年以上者在专门部。

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及启示

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及启示

一、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简介在美国, 跨州旳商业活动一般由联邦政府管理, 但保险业却是个例外。

保险业在美国老式上一直由各州自行管理, 保险企业旳经营许可证也由州政府颁发。

早在1850年此前, 由于购置保险者较少, 保险市场很小, 故各州旳保险管理法规很少, 如对保险企业并无需要缴纳保证金, 以便保证最低偿付能力旳规定, 并且对保险企业旳投资也不作任何约束。

这种松散旳管理方式对保险企业旳发展不利, 对保险旳消费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更不利。

伴随美国保险业旳发展, 公众规定保险业加强管理旳呼声日益高涨。

1850年, 新罕布什尔州首先设置了第一种保险委员会, 对该州保险业进行监管, 这可认为是美国最早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随即, 马萨诸塞州、加利福尼亚州、康乃狄克州和纽约州等纷纷效仿。

到1871年, 几乎所有州均建立了保险监管机构。

而联邦政府仅监管具有全国性、不易由各州自我管辖旳险种, 如洪水保险、农作物保险、犯罪保险和变额人寿保险等险种。

美国保险监管体系分别由总统领导下旳社会保障署和50个州政府旳保险局构成。

社会保险由社会保障署实行监管, 商业保险由各州旳保险局进行监督管理。

为了监管旳一致和分享信息旳需要, 由各州保险监督官构成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 制定出全国商业保险监管模型法案, 供各州立法参照。

虽然不具法律效力, 但确实对各州保险监管旳有效实行有很大旳借鉴作用。

美国商业保险监管旳目旳重要是保障被保险人旳合法权益, 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旳赔付。

美国保险监管侧重于宏观调控, 注意发挥同业公会等中介组织和市场调整旳作用。

如对详细旳费率制定多由同业公会或市场来定, 可使保险监管部门将精力放在对消费者产生重要影响旳偿付能力和资产负债比例等保险业务方面旳监管。

总体而言, 美国保险业旳监管是州政府和联邦政府旳双重监管体制, 但以州政府旳监管为主。

联邦政府只能通过对州监管施加一定程序旳影响和通过其直接控制旳联邦政府保险组织在保险市场上发挥其应有旳作用。

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分析及启示

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分析及启示

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分析及启示[摘要] 保险中介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一个发达的保险市场必然需要一个较为成熟的保险中介市场。

我国保险中介人制度尚不成熟。

在日本保险市场,中介人的作用功不可没。

本文试图通过对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分析得到一些构建我国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有益借鉴。

[关键词] 中介人;制度模式;营销环境日本明治维新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业也迅速发展起来。

经历了100多年的发展后,从1975年起,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保险市场。

1999年总保费收入达494 885百万美元,排世界第二;保险深度为%,排世界第五。

如此快速的增长,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其中介人制度。

一、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一)日本的保险代理人制度日本的保险代理人制度采取保险代理店的形式。

保险代理店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为”委托与承销合同”关系。

按日本的传统,代理店主要应用于非寿险业务,但近几年在寿险上也大量开始采用代理店制度。

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将代理店分为不同形式:按经营主体分类,可分为个人代理店和法人代理店;按接受委托的保险公司数量,可分为专用代理店和独立代理店;按营业项目,可分为专业代理店和兼业代理店。

为鼓励保险代理人更好地行使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中介职能,1951年日本首次规定了火灾保险代理人按保费的多少划分等级的制度。

随着汽车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发展,1973年4月日本制定了包括火灾保险和汽车保险在内的非水险代理人制度,1974年4月又加进了人身以外伤害保险。

1980年10月新的非寿险代理人制度出台,保险代理人被分为普通代理人(有等级)和专门代理人(无等级)。

普通代理人制度又分为个人资格等级和代理机构等级。

个人资格是指在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必须通过日本保险协会的考试才能取得的资格。

个人资格等级主要根据经营规模、业绩、业务技能、考试成绩等,分为特级、上等级、普通级和初级4个等级。

而代理机构等级也分为4个等级,即特级代理店、上等级代理店、普通级代理店和初级代理店。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根据联合国老龄化社会标准,一个国家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7%便称为“老年型”国家或地区。

截至2009年底,我国老龄人口已达1.67亿,占总人口的12.5%,表明我国开始进入“老年型”国家,并且社会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

养老人群的扩大,给我国养老保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概要目前,有代表性的养老保险模式有四种,即美、德、法等国的传统型养老模式,英国、日本、瑞典、加拿大等国的普惠制福利型模式,俄罗斯、东欧诸国的国家型保险模式,智利、新加坡和瑞典等国的储蓄积累模式。

1.传统型养老保险。

传统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国为代表,选择性覆盖部分社会成员参加保险,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税相关联。

德国作为现代社保制度发源地,一直备受国际社会关注,其养老保障体制发展时间较长,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

德国养老保险目标在于保障退休者及其配偶生计,维持其购买力。

目前,其法定养老保险覆盖率已达从业人员的85%左右,包括年老养老金、职业康复待遇、职业能力或就业能力丧失养老金及遗嘱养老金。

法定养老保险机构共27个,具有独特法律地位并享有资金管理权,与国家公共预算相脱离。

2.福利型养老保险。

福利型养老保险以英国、瑞典、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所需资金完全源于政府税收。

但是,其保险水平偏低,退休者必须同时加入其他养老保险计划,才能维持基本生活支出。

日本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老龄化形势极为严峻,低迷的经济形势、过高的保障水平以及家庭结构变化等因素,使得日本必须对现收现付为主、基金为辅的“跨代抚养”制度进行改革。

3.国家型养老保险。

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在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前苏联、波兰、匈牙利、捷克等东欧国家实施“国家统包”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

保险中介发达国家的现状及其借鉴

保险中介发达国家的现状及其借鉴

四、结论
保险中介在保险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 需求满足具有重要意义。借鉴保险中介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应加强国家支持, 扩大保险市场,提高保险认知率等措施,以促进我国保险中介的快速发展。还 要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 广大消费者的需求,推动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发展。
在过去的几年中,发达国家逐渐意识到了网络谣言的危害,并采取了一系列措 施来应对。例如,一些国家建立了专门的反网络谣言机构,负责监测和打击网 络谣言;有的国家则通过立法的方式,对网络谣言的传播进行制约和惩罚。然 而,尽管发达国家在治理网络谣言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诸多问题。
目前,发达国家网络谣言综合治理机制主要从政府、社会和用户三个层面展开。 在政府层面,发达国家通过立法、行政手段等手段,加强对网络谣言的监管和 打击。例如,美国政府通过《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等法律,对网络谣言的传 播者进行严惩。在社会层面,发达国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媒体等力量的作用, 共同抵制网络谣言。例如,英国的“反假新闻联盟”
三、借鉴保险中介发达国家经验
1、加强国家支持
借鉴保险中介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应加强国家对保险中介的支持,包括政策 扶持、法律法规完善等方面。例如,可以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保险公司与中介机 构合作,共同推动市场的发展。
2、扩大保险市场
为进一步开发保险市场,我国应鼓励保险中介机构创新业务模式,拓展业务范 围。例如,可以支持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中国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置逐渐趋于多元化,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 经纪人等多种类型。然而,中介机构的数量和规模仍有待提升。
4、法律法规
中国的保险中介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对于 新兴的互联网保险中介,尚未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此外,在中介机 构的设立、运营、退出等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保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保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对象不完全1.投保人质量参差不齐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有相当部分的投保人是用别人的钱来投保,风险和权利主要由别人来承担和享受,他们没有实现消费者剩余最大化的愿望投保的主要目的是在投保行为中为自己谋利。

其中很大一部分投保人是企业,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这些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不是看该保险公司是否经营比较稳健、信誉较好、服务质量高或者价格低,而是把保险公司给他的回扣作为一个衡量标准。

2.部分保险人产权依然不明晰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府垄断的经营模式逐渐被打破,我国保险公司产权的状况已经得到改善。

合资保险公司和民营保险公司的兴起,使保险公司产权更加商业化和市场化。

部分保险公司上市,标志着保险企业产权市场自由交易的趋势。

但在保险市场中,政府的市场参与程度仍较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产权边界模糊。

这种情况造成在其经营上不但要追求微观盈利的目标,还要满足政府的偏好。

同时由于产权不清晰引起的约束机制的缺乏,导致保险企业不顾企业长期发展,追求企业短期指标。

(二)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1.保险价格机制有待完善目前,国内非寿险市场已经实行费率市场化,保险公司有了更多自主权。

除法定保险产品和涉及多方利益的保险产品(如投连险等)需要保监会特别审批外,很多保险产品只需要向保监会报备即可。

这也就意味着,在差异化竞争环境下,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能自主定价,进而自主针对市场需求开发出适合的险种,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全放开对费率的统一管制。

费率还未能完全真正反应市场供求关系。

首先,它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保险公司经营的灵活性,使保险公司不能根据风险单位的划分来对不同风险单位提供相应的保险产品和不同程度的风险保障,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采取违规经营方式来变相适应市场供求的变化。

其次,保险公司很难对最终效益负责,微观主体缺乏激励约束机制。

费率管制使保险公司不重视自己产品的价格、承保质量,因为经营亏损是政府定价的结果。

保险经纪人制度与其法律价值定位探析

保险经纪人制度与其法律价值定位探析

保险经纪人制度与其法律价值定位探析摘要:保险经纪人的法律价值定位对于经纪人制度功能的发挥至关重要。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中介人为投保人利益的”代表人”的定位因缺乏有力的利益基点支撑等原因而使得制度初衷无法真正实现,保险经纪人的法律价值定位也缺乏充分的正当性依据。

关于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划分对于保险中介市场的秩序重塑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保险经纪人价值定位保险代理人一、保险经纪人制度与其法律价值定位探析(一)我国保险经纪人的制度沿革及生存现状保险经纪人制度自80年代初伴随着改革开放以及保险市场格局的成长而在中国大陆扎根发展,一直发挥着其特有的功能。

在世界保险市场大发展的同时,中国保险市场的巨大发展空间也日益显现,保险市场逐渐扩大,保险业格局逐渐规范科学,保险经纪人制度也获得了良好的发展前景。

保险经纪人通过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代投保人索赔并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咨询服务,使投保人充分认识到经营中存在的风险,并参考保险经纪人提供的全面的专业化的保险建议,对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和转移,以最合理的保险支出获得最大的风险保障。

①保险经纪人独特的职能定位,是保险市场需求的风向标,可以及时将市场信息场地给保险人,便于保险人市场资源的及时、合理的调整配置,最终有益于保险业的发展综合成本的降低,激发市场化分工所带来的潜在经济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修订)》第四章对保险经纪人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将保险经纪人定位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中介机构之一,以保护投保人利益为制度初衷。

我国现代保险经纪制度虽逐浪于80年代的改革发展大潮,但在此之前并非完全没有制度存续。

1936 年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制订了《保险经纪人登记规章》,同时还成立了上海市保险业经纪人公会。

1944年国民党政府财政部公布了《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登记领证办法》。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保险营销模式及借鉴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保险营销模式及借鉴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保险营销模式及借鉴【摘要】保险市场营销受保险营销环境的影响,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如经济环境、政治法律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等。

这些因素导致各国的保险营销模式具有各自的不同特色。

本文通过对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保险营销模式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对我国的保险营销模式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发达国家;保险营销模式;借鉴一、英国保险市场营销模式研究(一)英国保险营销模式英国的保险业历史悠久。

早在17世纪英国已是海上贸易大国,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对海上保险的需求增加,导致了保险经纪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保险经纪人制度也率先在英国发展成熟起来。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英国是典型的使用保险经纪人进行保险营销的国家。

其保险经纪人制度影响最大,保险经纪人力量也最强。

据统计,英国有800多家保险公司,而保险经纪公司超过3200家,共有保险经纪人员8万多名。

在英国保险市场上,60%以上的财险业务、20%的人寿保险业务、80%的养老保险业务是由经纪人带来的,可以说保险经纪人控制了英国大部分保险市场。

保险经纪人主要涉足财险领域,很少涉足寿险领域。

英国人寿保险主要通过邮件广告、报刊、电话等直接销售,银行保险也已发展到一定规模。

同时,英国的保险中介人制度采用了两极化原则,即寿险代理人与经纪人二者不能兼营,实行严格分工。

(二)英国模式的启示与借鉴研究英国保险营销模式,我们最应该借鉴的是其保险经纪人制度。

英国保险经纪制度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实行严格的监管,包括对保险经纪人的信誉、宣传及服务进行监管;严格的财务监管和严厉的惩罚条例等。

在经纪人设立方面,英国采取的是注册登记制,只要符合条件的就可登记注册。

在从业人员的培养方面,不仅设置了多种类、多层次的资格认定与等级考试制度,以确保经纪人具有相应素质,而且还有比较完善的培训体制。

此外,英国保险经纪服务范围广泛,既有市场调查、承揽业务等简单服务,又有风险管理咨询、保险方案设计等附加价值高的服务,还根据消费者的需求研发产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发达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及启示保险中介人制度是典型的“舶来品”。

了解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的特点,比较分析不同制度模式下保险中介人制度的运行效率,有助于建立健全我国的保险中介人制度,促进我国保险的健康发展。

在发达国家的保险中介人制度中,英国、美国和日本的保险中介人制度各具特色,代表着三种不同类型的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

本文将在介绍这三个国家的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基础上,对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进行比较,并分析其对我国建立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借鉴意义。

一、发达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特点(一)英国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特点英国的保险业悠久,其保险中介人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形成了鲜明的特点:1,英国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典型特点是以保险经纪人为中心。

由于英国是现代海上保险最古老、最发达的国家,国民的风险观念和保险意识强,在英国立法及国民习惯等的影响下,保险经纪人先于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产生,进而形成了以保险经纪人制度为中心的保险中介人模式。

英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最为完善,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影响巨大。

2.在保险业务的市场分割上,保险代理人充当了寿险市场上的主要角色,而在非寿险领域,则是保险经纪人控制了约2/3的市场,尤其是再保险业务和劳合社承保的业务,都是保险经纪人在运作。

同时,英国的保险中介人制度采用了两极化原则,即寿险代理人与经纪人二者不能兼营,保险经纪人只能从事保险经纪业务,而保险代理人则只能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3.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的宏观监管力度不同。

英国的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最为严格,适用的法律主要有1977年颁布的《保险经纪人(注册)法》、《保险经纪人行为法》、英国保险人协会的《实务法》及《服务法》等,其中对保险经纪人的资格、职业行为、授权范围等有详尽的规定。

对寿险代理人的监管则相对而言较为宽松,例如无特别的规定限制寿险代理人销售非寿险产品等。

另外,保险公估业务在英国法律上不属于保险监管范围,而受一般的代理法管制。

4.保险中介人的行业自律较强,且行业自律组织分工较细。

英国政府的贸工大臣享有对保险业实行全面监督和的权力,其监管机构侧重于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而对劳合社则依据专门立法赋予其自律的权利。

保险经纪人协会不仅配合国家立法机关对保险经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还代表保险经纪人参与同政府、其它保险组织及商业机构进行的谈判。

此外,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行业自律组织严格分开,保险公估人则由英国特许公估师学会监督管理。

(二)美国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特点美国的保险业在发展初期受英国的影响较大,但其后逐渐形成了自身的发展模式,其保险中介制度模式也与英国的模式不同。

美国的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有以下特点:1.美国的保险中介人模式是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相结合,并以保险代理人为主的模式。

很多保险经纪人都是从保险代理人发展而来的。

2.在保险业务的市场分割上,寿险业务主要由保险代理人办理,保险经纪人的作用在海上保险中最为重要,在财产与责任保险中次之,在寿险中又次之。

3.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没有严格分开。

在美国,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有时难以区别。

例如,有些人寿保险业务中的保险经纪人本身就是保险代理人,之所以称他们为保险经纪人,是因为他们将业务安排给多家保险公司。

而且,寿险代理人既可以是专用代理人,也可以是独立代理人。

4.在保险中介管理方面,既强调政府监管,也重视行业自律,全国注册的代理人和经纪人协会、保险协会、公估师学会等自律组织都对保险中介行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特点与英国和美国等主要依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力量获取业务的做法不同,日本的保险市场主要是依靠公司外勤职员和代理店制度,保险经纪人的作用不大。

其中,外勤职员活跃于人寿保险市场,代理店制度则主要应用于损害(财产)保险市场。

可以说,日本是以保险代理人为主,同时引进保险经纪人制度的中介制度模式。

但在1994年保险法修订之前,日本保险市场上进行的中介人仅仅是保险代理人,这也是日本保险中介制度明显区别于英美保险中介制度之所在。

随着20世纪90年代初保险市场的开放和保险主体的增加,日本也引进了保险经纪人制度,但保险经纪人目前在日本保险市场上的作用仍然非常有限。

日本的保险中介制度已开始受英美模式影响,但在严格监管方面又明显区别于后两者。

主要表现在:日本在保险监管方面强调政府管理,其管理机关是大藏省,从事保险中介活动要经过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监管较严。

相对而言,英国保险经纪人只需在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注册即可。

还有在经营方面,日本对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严格进行区分,两者不可兼营。

二、发达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比较(一)保险代理人制度模式的比较英国保险代理的模式是两级结构。

形成这一模式的直接原因是英国实行的两极化原则,即在人寿保险领域,保险中介人必须在能受理所有保险公司商品的经纪人与专属单一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中任选其一,不能兼任。

兼业代理人也是英国保险代理制度较有特色的一个方面。

兼业代理人的来源很广泛,、行业协会、事务所等机构及律师、会计师等均可能成为兼业代理人,这些机构及个人只须经过简单的培训,熟悉基本的保险知识及出售保险单的一些必要手续即可。

兼业代理人正以其低廉的、方便的运作受到越来越多保险公司的青睐。

而美国的代理制度尽管在各州要求不一致,但并不是严格的两级结构,即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区别不甚明晰。

一般而言,其保险代理人制度可分为机构代理制(总代理制、分公司代理人等)与无机构代理制(专用代理人、独立代理人等)。

无论哪种制度,代理人的授权均从两方面获得:一是根据代理;二是根据法律所默许的权力(即公开授权原则)。

美国的保险代理制度很完备,并拥有庞大的代理人队伍,目前有近100万的代理人活跃在保险市场上,充当了保险市场的中心角色。

美国务州都有负责保险代理人监管的保险监管部和保险监督宫,还有专门的法律子以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多层次的业务培训体系(如行业协会及教育培训机构)造就了较高素质的保险代理人。

尽管日本的保险业在发展初期受到美国的影响,但其后却建立了与美国不同的保险代理人制度——代理店制度。

代理店在性质上是兼业代理,并实行以经营规模、业绩、业务技能等为标准的等级制度。

与英国、美国的保险代理人主要进行寿险展业不同,日本的保险代理店主要应用于损害(财产)保险领域,业务量约占损害(财产)保险业务量的90%。

(二)保险经纪人制度模式的比较英国、美国和日本三国有关经纪人的法规都对保险经纪入的资格认定(含资格考试制度)、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执业标准、缴存保证金或劳务报酬、财务稽核等制度作出了规定,并对保险经纪人领取佣金、独立展业等权利予以保障。

但仍有以下的不同:1.各国的监管权力集中程度不同。

在英国,由于其保险监管偏重于行业自律,因此,保险经纪人的行业组织具有相当的监管权力,如英国保险经纪人注册委员会(IBRC)根据1977年颁布的《保险经纪人(注册)法》,对保险经纪人进行审核,劳合社则对劳合社的经纪人执业资格有一套更高的要求。

美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机关是州保险监管部,各州有一定的立法权。

在日本,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权集中于内阁总理大臣,通过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的人必须向大藏省局保险部注册,经过严格审核批准后方可经营。

2.组织形式不同。

英国、美国和日本均允许保险经纪人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但英国和美国还允许保险经纪人以合伙组织经营。

英国以合伙制为保险经纪入主要的组织形式,如劳合社;美国以保险经纪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主,例如威达信保险经纪公司和怡安保险(集团)公司分别是目前世界上名列第一、第二的保险经纪公司。

而日本是在1994年后才允许保险经纪人进入保险,主要采取的是个人经纪人的形式。

3.在激励保险经纪人就业的机制上,英国采取了比较宽松的规则,即保险经纪人的佣金率由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协商,监管机构不规定佣金率的幅度。

美国则规定对于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佣金率。

日本的规定与美国相似。

另外,英国的保险人往往会授予保险经纪人订约权,对保险金额有一定的限制。

但美国和日本的保险人和保险经纪入之间一般是通过协商自愿交易。

(三)保险公估人制度模式的比较英国是公估业的发源地。

随着英国保险公估人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它对世界其它地区保险公估业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直接或间接的推动作用。

由于保险公估人只是保险的辅助人,不销售保险,而且他们的业务有时也会延伸到非保险业,因而保险公估人没有纳入专门的保险监管之列,而是受制于三方面的约束:一是普通法的监管,包括一般的代理法;二是市场的力量,只有素质高的保险公估人才可能获得保险人的委托;三是行业自律,如英国特许公估师学会、英国公估师学会等。

在英国的保险市场上,还有不少兼业代理人通过英国特许公估师学会对取得公估师资格的公估人行为进行监管,这是英国保险公估人制度的一大特色,它使英国的保险公估人在世界上获得了高度评价。

在美国,从业的保险公估人需要领取从业执照,但在英国却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是要求从业的公估公司负责人必须有特许公估师学士资格,以此来保证公估的职业水准。

日本的保险公估人资格由日本损害(财产)保险协会认定,注册后即可从业。

这种公估人的资格认定制度是一种封闭式的,所认定的资格并非公认的资格。

英国和日本分别按各自的标准对公估人进行了等级划分。

另外,在公估的内容上各国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英国的保险公估人主要解决保险问题,也包括技术问题。

美国的公估人以保险内容为主,工作需要时另指定技术专家协助处理。

日本的保险公估人主要是估损和价值评估。

三、发达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对建立我国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启示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英、美、日三国的保险中介人制度各具特色,都极大地推动了本国保险业的发展。

对这些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进行比较,可对我国保险中介人的制度建设提供如下启示:(一)应根据保险发展适合本国特点的保险中介人制度虽然美国和日本的保险中介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都受英国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影响,但最终都根据本国国情进行了不断的改进,形成了各自不同的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

特别是日本,由于重视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对国内保险市场长期采取保护政策,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少,并在传统习惯的影响下建立了外勤职员的营销体系。

概括地说,保险市场营销环境是指一切影响或制约保险企业营销活动的最普遍的因素,其中影响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主要因素是:1.国民保险意识和发展水平。

国民保险意识决定着保险中介人的需求类型。

当一国国民的保险意识较弱时,宜优先发展保险代理人;反之,应发展保险经纪人。

而经济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国民的保险意识。

2.保险监管类型。

保险监管的重点决定了对保险中介人的需求类型。

若一国强调偿付能力监管,则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较多,如英国;若强调市场行为监管,尤其是费率、险种等由监管部门统一制定,经纪人选择保险公司的余地小,应以发展保险代理人为主,比如1994年以前的日本;若监管内容以上两者并重,可同时发展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