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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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5年版)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城乡用地与公共设施 (2)

第一节城乡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2)

第二节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4)

第三节城市绿地 (14)

第三章建筑控制 (15)

第一节建筑控制一般规定 (16)

第二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18)

第三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20)

第四节地下空间利用 (21)

第五节奖励与补偿 (22)

第四章城市特色保护 (23)

第一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24)

第二节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 (25)

第三节山水城市特色保护 (27)

第五章道路交通与市政公用设施 (28)

第一节城市道路交通 (29)

第二节城市供水工程 (31)

第三节城市排水工程 (31)

第四节城市供电工程 (32)

第五节城市通信工程 (33)

第六节城市燃气工程 (33)

第七节城市环境卫生 (34)

第八节城市管线综合 (34)

第六章城市防灾 (37)

第一节应急避护场所规划 (37)

第二节城市消防规划 (38)

第三节人民防空规划 (39)

第四节防洪排涝规划 (40)

第五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42)

附录A:用词说明 (43)

附录B:名词术语解释 (4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惠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惠城、惠阳—大亚湾和仲恺三大组团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及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须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的条款,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条三大组团以外的县城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乡用地与公共设施

第一节城乡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依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惠州市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第四条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土地使用兼容性,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土地使用兼容的原则,结合对周边用地影响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综合确定。 

第五条计算指标用地面积计算

临城市道路的用地算至道路红线,其他按用地划分边界线计算。 

第六条开发强度控制

各类建设用地的开发强度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编制单独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照以下条款执行。 

(一)居住用地

(1)规模大于或等于居住组团的住宅用地的开发强度应符合表2.1的规定。 

表2.1 住宅用地开发强度控制

注:1、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2、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2)零散用地开发强度 

零散用地是指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或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小区或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零散居住用地应根据该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停车位配建要求,合理确定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绿地率不宜小于20%。 

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不宜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 

(3)旧城改造用地开发强度 

旧城改造用地规模宜不小于10000平方米,城市重要景观地段可不受此规模限制。 

旧城改造用地原则上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开发强度一致,未编制控规地区或需调整的用地开发强度应通过旧城改造专项研究进行确定并按程序上报审批,但改造后的绿地率不低于25%。 

(二)工业用地

(1)逐步实现城市重要地区的独立工业入园,工业园区用地规模不宜小于30公顷。工业用地开发强度应符合表2.2的规定。 

表2.2 工业用地开发强度控制

备注:有特殊生产工艺流程要求的企业用地参照相关行业规范。

(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3)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品仓库的绿地率不得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得小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三)物流仓储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的开发强度及配套设施规模均参照工业用地标准执行。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选址应满足其对交通、用地和设施的特殊需求,避免对其它用地产生干扰,同时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第二节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第七条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文化设施、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等八类。

第八条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五级配置。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的户数或人口规模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第九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标准详见表2.5的规定。

(1)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2)完善社区商业网点配置,新建社区(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 

(3)分期实施的居住类项目中,公共设施的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10000户(或居住人口3万人/住宅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须单独配建中学;3000户~5000户(或居住人口1~1.5万人/住宅建筑面积30~5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须配建小学;城市更新时应提前规划学校用地,旧城区改造时应优先预留老学校的扩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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