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2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29、住宅建筑控制要求9.1住宅建筑高度和层数的划分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结合惠州实际情况确定。
平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面面层及女儿墙高度计算,坡屋顶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且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住宅建筑层数,低层住宅为1—3层以下,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5米;多层住宅为4—6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9.5米;中高层住宅为7—9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8.5米,高层住宅为10层及10层以上。
9.2住宅建筑间距9.2.1住宅建筑间距的确定,是为了保证住宅能有一个良好的室内外空间环境。
既要满足室内的日照、采光要求,又要保证室内人活动的安全性和通风卫生条件,还应满足室内居民私密性的需求。
同时,从建筑群体考虑,应满足工程管线埋设和城市设计空间环境要求。
住宅间距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两个方面,凡泛称的住宅间距系指正面间距。
决定住宅建筑间距的因素很多,根据惠州所处地理位置(低于北纬25度的地区)与气候状况以及居住区规划实践,除了国家标准规定的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外,通风、安全及视线干扰等问题也应作为主要因素。
9.2.2确定住宅建筑间距是综合考虑了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参考国内其它城市对住宅间距控制的成功经验,结合惠州的自然条件和用地实际情况,针对新区和旧区的不同要求,对不同层数、朝向、方位的住宅建筑,确定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以日照标准的要求为主,侧面间距则以其它因素为主,并作了具体规定。
9.2.2.1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小于28.5米)住宅建筑间距:在新区平行布置的建筑朝向(含南北、东西朝向)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1.0倍;在旧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含南北、东西朝向);当南侧建筑为5层以上(含5层)的点式住宅且面宽小于24米时,可按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控制;5层以下住宅建筑间距不应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0倍。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的通知-惠府[2010]95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的通知(惠府〔2010〕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业经十届12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营造良好城市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惠州市区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09〕1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包括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予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对市区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辖区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奖惩严明,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市、区政府(管委会)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监察、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查处市区违法建设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31•【字号】惠府〔2015〕155号•【施行日期】2015.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5〕1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十一届1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园林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31日惠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12号)和《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绿线保护和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土地、建设、水务、城管、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二)山体、江河、湖泊、湿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原生林植被及园林文物、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四)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绿地;(五)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惠府〔2014〕105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HFGS-2014-30惠府〔2014〕10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环境保护规定》业经十一届7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职能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惠州市环境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公平合理承担环境责任,鼓励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培育及推广清洁生产、节能环保和低碳技术,倡导绿色消费,大力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
制定政府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及年度实施计划,将环境保护和大气、水、土地、海洋、山体、森林、植被、野生生物等各种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惠市委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惠市委发〔2014〕7号)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处以上单位:《惠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改革是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部署和要求进行的一次重要改革调整。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重要意义,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细致做好本地本部门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要以职能转变为核心,大力简政放权、切实加强监管,理顺权责关系,提高行政效能。
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做到思想不散、工作不断、队伍不乱。
要严明政治纪律、机构编制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和保密纪律。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改革的协调和指导,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径询市编办。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4日惠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4〕4号)精神,结合惠州市实际,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相衔接,按照职能整合、上下对应、统筹平衡和整体推进的原则,以职能转变为核心,大力简政放权、切实加强监管,优化机构设置、理顺权责关系,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0•【字号】惠府[2011]12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惠府[2011]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业经十届16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惠州市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和用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行为,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惠州市辖区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用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村民自建住宅,是指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住宅的行为。
第四条村民新建住宅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
应当满足消防、抗震要求,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不得阻碍交通、侵占公共绿地和邻里通道。
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日照、采光、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村民自建住宅用地:(一)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的;(三)非本行政村村民的;(四)村民将原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住宅用地的;(五)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的;(六)其他不符合自建住宅条件的。
第六条村民申请自建住宅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村民兴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向本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08•【字号】惠府办〔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5〕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十一届9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8日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规范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留用地的管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土地调控工作的通知》(粤府〔2007〕6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解决生产、生活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留用地的收益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增加农民收入和发展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事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领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的,应纳入农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民主管理原则,由村集体自行决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或改善养老和医疗保障等,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函〔2015〕440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函〔2015〕4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惠州市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业经十一届1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5日惠州市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56号),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运行效率和城市发展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遵循城市发展规律,结合自然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系统推进我市基础设施建设。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规划编制与规划实施并重;坚持先地下、后地上,正确处理城市“面子”与“里子”的关系;坚持重安全、保民生,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平战结合、军地融合,增强城市减灾防灾能力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坚持绿色低碳、集约智能,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坚持机制创新,采取多元化投融资方式建设和运营城市基础设施;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提高城市基础设施运行效率。
二、工作目标(一)到2015年底,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编制工作;“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项目全部建成或开工建设。
(二)到2016年6月底,完成城市公共交通、地下管线、排水防涝、供电、绿地系统、防洪、通信和城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等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和审批工作。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施行日期】2015.04.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业经2015年3月9日十一届9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麦教猛2015年4月2日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09〕160号),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省政府规定的城市管理领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的行为。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集中行使本市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
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派出机构,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环卫、公用事业、园林、环保、房管、工商、公安、监察、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惠府[2009]72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惠府〔2009〕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业经2009年4月20日十届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七日惠州市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为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把用地审批关,严查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规范土地管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体系各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辖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查处违法用地以及单位GDP所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负总责。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条文说明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 00 七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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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惠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惠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惠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6月29日十一届10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麦教猛2015年7月6日惠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模型、声像、电子文件、缩微片等不同载体形式的文件资料。
城建档案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资料及信息资源,是依法进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报送、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从城乡发展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管理好本单位和个人形成的建设工程资料,并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城建档案资料。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成果)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〇一七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乡用地与公共设施 (2)第一节城乡用地 (2)第二节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4)第三节城市绿地 (13)第三章建筑控制 (14)第一节建筑控制一般规定 (14)第二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16)第三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17)第四节地下空间利用 (17)第五节奖励与补偿 (18)第四章城市特色保护 (20)第一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20)第二节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 (21)第三节山水城市特色保护 (22)第五章道路交通与市政公用设施 (26)第一节城市道路交通 (26)第二节城市供水工程 (30)第三节城市排水工程 (30)第四节城市供电工程 (31)第五节城市通信工程 (32)第六节城市燃气工程 (32)第七节城市环境卫生 (32)第八节城市管线综合 (33)第六章城市防灾 (34)第一节应急避护场所规划 (34)第二节城市消防规划 (35)第三节人民防空规划 (36)第四节防洪排涝规划 (37)第五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38)第七章附则 (38)附录A:用词说明 (39)附录B:名词术语解释 (4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惠城、惠阳、大亚湾、仲恺辖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及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须按本规定执行。
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如遇产业有特殊要求的,可按相应规范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条款,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技术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上报惠州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
在下列情形下,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整体修订,上报惠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1)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2)国家和省的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3)惠州城市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暂行办法》的决定(2009)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暂行办法》的决定(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4•【字号】惠府[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暂行办法》的决定(惠府〔2009〕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09年1月23日十届7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暂行办法》(惠府〔1997〕31号)作如下修改:一、标题修改为:《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道路实行分级管理”修改为“惠州市区惠城中心区(以下简称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实行分级管理”。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
承担城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质等级。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须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五、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3.05
•【字号】惠府〔2015〕36号
•【施行日期】2015.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惠府〔2015〕36号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维护国家法制和政令统一,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市政府对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未规定有效期、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并经十一届9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对未规定有效期、目前仍然有效、需继续实施并统一规定有效期的13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详见附件),以上规范性文件统一剩余有效期届满前由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清理评估,经评估后认为剩余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实施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发布,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发布的自行废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5日附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7•【字号】惠府办[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业经十一届5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用事业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27日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原国家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乡镇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人行地下通道、隔离带、路肩、边坡、交通广场、路灯照明设施等。
城市桥梁及附属设施包括:立体交叉桥、高架路、桥、隧道、涵洞、过街人行天桥、护栏、桥柱、路灯照明设施等。
第三条凡在惠州市、县(区)城市、乡镇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的,均适用本办法。
惠州市、县(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参照本办法,按现行管理体制实施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与建设、养护、管理并重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和科学技术水平。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发《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发《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12.02•【字号】惠市规建〔2017〕389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印发《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市规建〔2017〕389号各县(区)住建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进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现将《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7年12月2日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6〕22号)等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各县(区)住建部门应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建设海绵城市的文件要求,推进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案卷编号:PB20190141项目地点:马安LJL-39-04、05、06、07地块发卷日期:主管部门:惠州市自然资源局编制单位:惠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目录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现状第三章规划设计要求第四章其他要求图则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对本用地进行项目策划、总平面图设计、建筑设计、规划验收等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本《告知书》。
本《告知书》包括《文本》和《图则》两部分,必须同时使用。
第二条编制本《告知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 51149-2016《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马安JD33-01、LJL-38-01~04、LJL-39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批复》(惠府函﹝2019﹞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惠府办﹝2015﹞36号)第三条本《告知书》未明确的相关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用地现状第四条本用地位于马安片区,用地编号为LJL-39-04、05、06、07,其具体位置详见《图则》。
第五条本用地周边情况:东北侧为道路红线宽度60米的现状惠州大道,东南侧为道路红线宽度36米的规划新乐路,西南侧为道路红线宽度24米的规划道路,西北侧为道路红线宽度36米的规划新民三路。
第三章规划设计要求第六条用地规划要求本《告知书》采用“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即计算指标用地界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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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版)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〇一六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乡用地与公共设施 (2)第一节城乡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2)第二节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4)第三节城市绿地 (14)第三章建筑控制 (15)第一节建筑控制一般规定 (16)第二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18)第三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20)第四节地下空间利用 (21)第五节奖励与补偿 (22)第四章城市特色保护 (23)第一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24)第二节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 (25)第三节山水城市特色保护 (27)第五章道路交通与市政公用设施 (28)第一节城市道路交通 (29)第二节城市供水工程 (31)第三节城市排水工程 (31)第四节城市供电工程 (32)第五节城市通信工程 (33)第六节城市燃气工程 (33)第七节城市环境卫生 (34)第八节城市管线综合 (34)第六章城市防灾 (37)第一节应急避护场所规划 (37)第二节城市消防规划 (38)第三节人民防空规划 (39)第四节防洪排涝规划 (40)第五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42)附录A:用词说明 (43)附录B:名词术语解释 (4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惠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惠城、惠阳—大亚湾和仲恺三大组团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及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须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的条款,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条三大组团以外的县城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乡用地与公共设施第一节城乡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依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惠州市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第四条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土地使用兼容性,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土地使用兼容的原则,结合对周边用地影响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综合确定。
第五条计算指标用地面积计算临城市道路的用地算至道路红线,其他按用地划分边界线计算。
第六条开发强度控制各类建设用地的开发强度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编制单独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照以下条款执行。
(一)居住用地(1)规模大于或等于居住组团的住宅用地的开发强度应符合表2.1的规定。
表2.1 住宅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注:1、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2、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2)零散用地开发强度 零散用地是指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或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小区或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零散居住用地应根据该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停车位配建要求,合理确定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绿地率不宜小于20%。
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不宜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
(3)旧城改造用地开发强度 旧城改造用地规模宜不小于10000平方米,城市重要景观地段可不受此规模限制。
旧城改造用地原则上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开发强度一致,未编制控规地区或需调整的用地开发强度应通过旧城改造专项研究进行确定并按程序上报审批,但改造后的绿地率不低于25%。
(二)工业用地(1)逐步实现城市重要地区的独立工业入园,工业园区用地规模不宜小于30公顷。
工业用地开发强度应符合表2.2的规定。
表2.2 工业用地开发强度控制备注:有特殊生产工艺流程要求的企业用地参照相关行业规范。
(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3)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品仓库的绿地率不得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得小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三)物流仓储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的开发强度及配套设施规模均参照工业用地标准执行。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选址应满足其对交通、用地和设施的特殊需求,避免对其它用地产生干扰,同时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第二节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第七条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文化设施、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等八类。
第八条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五级配置。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的户数或人口规模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第九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标准详见表2.5的规定。
(1)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2)完善社区商业网点配置,新建社区(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
(3)分期实施的居住类项目中,公共设施的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10000户(或居住人口3万人/住宅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须单独配建中学;3000户~5000户(或居住人口1~1.5万人/住宅建筑面积30~5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须配建小学;城市更新时应提前规划学校用地,旧城区改造时应优先预留老学校的扩展用地。
②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并无偿移交当地政府;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应当在首期安排建设。
③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办公室、公共服务站、文体活动中心、家庭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站)、综合信访维稳工作站、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警务室、社区工作室、志愿者服务站等社区组织、机构使用和管理的室内场所(统称社区用房),以及社区居民使用的室外活动场所(包括小广场、小公园、文体活动场地和社区体育活动场地等)。
④社区用房按《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和《惠州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⑤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独立占地的农副产品市场(如肉菜市场、小贩中心)应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表2.4 公共设施及公用设施配置标准689101112注:(1)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
(2)区级是指以镇(街道)行政管辖范围为基础划定的规划片区,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1~1.5万人,居住组团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3)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特指净用地面积。
13第三节城市绿地城市绿地与广场用地分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三种类型。
第十条公园绿地全市城市建成区绿地率应不小于35%,绿化覆盖率应不小于40%,人均公园绿地不小于11平方米。
第十一条防护绿地(1)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建卫生防护林带,且宽度不应小于50米; (2)城市内河、非城市水源的天然湖泊等水体四周不宜少于30米; (3)排洪渠两侧防护绿地宜不少于10米,由于条件限制不能满足时,控制宽度应满足水利部门施工要求。
(4)高速公路两侧应建卫生隔离防护林带,每侧的宽度不宜小于30米。
第十二条附属绿地(1)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下,提倡建造屋顶花园,并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
(2)屋顶、平台等平台绿化形式,其绿地面积计算可按表2.5的规定执行。
(3)停车场绿化分为周界绿化、车位间绿化和地面绿化。
满足表2.6相应设计要求时,可将停车场面积部分折算为绿地面积,并纳入绿地平衡。
第三章建筑控制第一节建筑控制一般规定第十三条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1)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指建[构]筑物临道路一侧的外墙面距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表3.1的规定。
表3.1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途。
(3)高层建筑主体外墙临36米及以下宽度的城市道路时,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除必须符合表3.1的规定外,应视建筑使用性质加退建筑红线距离,至少加退5米。
超高层建筑的退让应综合考虑交通影响及城市设计等要求,进行专项研究确定。
(4)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有足够的、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集散场地、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5)临宽度在18米及以下的步行街或风貌街,临街建筑规划要求修建骑楼,如骑楼人行道净宽不小于3.5米,净高不低于4.0米时可不退道路红线。
(6)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须满足城市绿地和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确定的沿道路控制宽度规定,若两者不一致时,则择宽退让。
(7)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用地应与建设用地同时设计和建设,不得修建围墙、门房等建筑物、构筑物。
(8)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用地的使用应服从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该部分用地属于城市公共开敞空间,不得用于经营性用途。
(9)临时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与永久性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相同。
第十四条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控制(1)低层、多层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应小于10米;中高层、高层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应小于15米。
(2)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步行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
第十五条建筑层高控制(1)城市居住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当建筑层高大于3.6米小于等于5.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的1.5倍计算;超过5米的建筑面积按2.0倍计算。
(2)城市商业建筑层高不宜大于6.0米,商务办公等综合性建筑以及居住建筑底层用于配套商业的建筑层高不应大于5.0米。
第十六条建筑高度及面宽控制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注重整体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沿主要江、河、湖、海沿岸的滨水建筑,应当保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营造富有层次感的城市天际线。
并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应大于100米,其中滨海建筑不宜大于80米,滨河(湖)建筑不宜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应大于80米,其中滨海建筑不宜大于60米,滨河(湖)建筑不宜大于50米。
(2)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