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写字楼物业服务管理规范
关于商务写字楼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和服务的标准
关于商务写字楼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和服
务的标准
一、服务内容
1.1 设备设施管理
负责商务写字楼的各类设备设施(如空调、电梯、消防设备等)的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和更新,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1.2 清洁保洁服务
提供日常清洁、保洁服务,包括公共区域的清洁,垃圾清理,
以及定期的大清洁。
1.3 安全保障服务
负责商务写字楼的安全管理,包括入口的安全检查,监控系统
的维护,消防演练的组织等。
1.4 租赁管理服务
提供租赁管理服务,包括租赁合同的签订、续签、变更、解除等。
1.5 客户服务
提供各类客户服务,包括接待、咨询、投诉处理等。
二、服务标准
2.1 设备设施管理
设备设施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保养和检查,设备故障应在2小时内得到响应,并在24小时内修复。
2.2 清洁保洁服务
公共区域应保持整洁,每天进行至少两次清洁。
垃圾应及时清理,不得滞留。
定期进行大清洁,保证环境卫生。
2.3 安全保障服务
商务写字楼应做到24小时的安全监控,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
2.4 租赁管理服务
租赁合同应遵循相关法规,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变更、续签、解除等应及时进行。
2.5 客户服务
客户服务应以客户满意为目标,及时响应客户的需求和问题,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三、总结
商务写字楼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和服务的标准旨在为商务写字楼提供一个高效、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物业公司应根据业主和
租户的需求,提供专业、高效、贴心的服务,从而提升商务写字楼的整体服务水平和品质。
青岛物业管理条例4篇
青岛物业管理条例4篇青岛物业管理条例1第二十条住宅物业(含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公开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的,经所在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起始时间等内容。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分期建设的物业除外。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继续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直至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之日起终止。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但业主大会要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退出。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继续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于期满前二个月通知业主。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参照国家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销售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综合验收时,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查验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业主名册;(五)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青岛市写字楼物业服务管理系统要求规范
DB 市服务业标准规DB 3702/ FW GTFG 003—2013 市写字楼物业服务管理规2014-11-03发布2015-01-01实施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 (II)1 围 (1)2 规性引用文件 (1)3 基本要求 (1)4 服务质量分级 (3)5 一级 (3)6 二级 (11)7 三级 (19)8 投诉处理 (28)参考文献 (29)前言本标准是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市技术监督科技信息所(市技术标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于守贤、崔静、毅、绍刚、王丽、邵会丛、王红卫、进举、薛雅南。
市写字楼物业服务管理规围本规规定了写字楼物业服务的基本要求、顾客服务、房屋维修与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修与管理、秩序维护服务、突发事件处理、消防安全管理、保洁服务、绿化服务、监督与投诉。
本部分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写字楼物业服务。
注:在物业服务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选择服务容,增减服务项目。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L 40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B37/T 1997.5-2011 物业服务规第5部分:写字楼物业基本要求1.1 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取得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具备满足服务需要的设备设施;——根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需求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服务窗口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
提供特约服务的,公示特约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等;——建立规章制度,包括部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职责、服务标准等。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物业管理在城市居民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青岛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青岛市制定了《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本文将就该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和解读。
二、条例的适用范围《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青岛市辖区内的所有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物业管理单位。
三、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物业管理规划,明确物业管理的程序和目标。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维护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包括维修、保养等。
3.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4.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包括咨询、投诉处理等。
5.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物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服务水平和素质。
四、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 业主享有物业使用权,可以按照规定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相关服务。
2. 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3. 业主应当及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于物业管理单位的正常运营和维护。
4. 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决策,并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五、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1. 物业管理费应当公开透明,不得存在任何的乱收费行为。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居民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收取物业管理费。
3. 物业管理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维护物业设施、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
六、监督和投诉处理1.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监督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2. 居民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投诉,并有权要求给予答复和解决。
3.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并按照规定时限进行处理和回复。
七、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措施。
结语《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为青岛市的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青岛市写字楼物业管理方案
青岛市写字楼物业管理方案一、前言作为青岛市写字楼物业管理方案的起草者,我们深知物业管理对于写字楼的运营和维护至关重要。
青岛市作为一座现代化国际城市,拥有众多写字楼建筑,这些写字楼不仅是企业办公的场所,更是城市的地标和象征。
因此,为了提升写字楼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我们制定了此物业管理方案,旨在为青岛市写字楼的业主和租户提供更加完善的管理和服务。
二、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1. 提供全面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建筑维护、设施维修、安保服务、清洁卫生、环境美化等内容,确保写字楼的日常运营正常顺畅。
2. 满足写字楼租户和业主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包括定制化的物业保洁、设施维修、停车管理等服务。
3. 加强安全管理,保障租户和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持写字楼的秩序和安定。
4. 增强环保意识,注重节能减排、垃圾分类处理等工作,努力打造绿色环保的写字楼环境。
5. 强化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物业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三、物业管理的具体措施1. 建立全面的物业管理团队,包括维修人员、保洁人员、安保人员等,确保每位员工都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
2. 完善物业管理制度,包括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防火检查、设施巡查等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3. 建立高效的维修管理机制,对建筑设施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4. 加强安全管理,配备专业的安保人员,加强写字楼的安全巡逻,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 强化环保意识,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教育,配备相关设施,推动写字楼的绿色改造和环保工作。
6. 优化停车管理,制定合理的停车规则,提供便捷的停车服务,解决写字楼停车难的问题。
7. 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及时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响应政府的政策号召,为青岛市写字楼的发展贡献力量。
四、物业管理的创新措施1. 引入物联网技术,实时监控建筑设施的运行状态,提高设施的智能化水平,提升管理效率。
写字楼物业综合管理规定
写字楼物业综合管理规定引言概述:写字楼物业综合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写字楼物业管理行为,保障租户的权益和提升写字楼的整体管理水平。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介绍写字楼物业综合管理规定。
一、物业服务管理1.1 定期巡视检查:物业公司应定期巡视写字楼,包括公共区域、设备设施等,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维修和保养。
1.2 安全管理:物业公司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电梯安全等,确保租户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1.3 环境卫生:物业公司应定期清洁公共区域,保持写字楼的整洁和卫生。
二、租户管理2.1 租赁合同管理:物业公司应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租户合法权益。
2.2 租金管理:物业公司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收取租金,并提供租金缴纳的便利方式,确保租金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3 租户服务:物业公司应提供租户服务,包括接待客户、提供办公设施、解决租户问题等,提升租户满意度。
三、设备设施管理3.1 设备设施维护:物业公司应对写字楼内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2 设备设施更新:物业公司应根据需要及时更新设备设施,提升写字楼的整体管理水平。
3.3 设备设施投诉处理:物业公司应及时处理租户对设备设施的投诉,并进行合理解释和解决。
四、安全管理4.1 消防管理:物业公司应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包括消防设备的维护和检查,组织消防演练等,确保写字楼的消防安全。
4.2 安保管理:物业公司应礼聘专业的安保人员,加强写字楼的安全管理,确保租户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4.3 保安巡逻:物业公司应安排保安人员进行巡逻,加强对写字楼的安全监控和管理。
五、公共区域管理5.1 公共区域维护:物业公司应定期清洁和维护公共区域,包括大厅、走廊、洗手间等,提供一个舒适的办公环境。
5.2 公共区域装修:物业公司应根据需要进行公共区域的装修和更新,提升写字楼的整体形象。
5.3 公共区域规划:物业公司应合理规划和布局公共区域,包括停车场、歇息区等,提供便利的服务和舒适的环境。
青岛物业管理制度
青岛物业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青岛市内所有住宅小区、商业大厦、办公楼等物业管理活动。
2.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服务。
二、组织机构1. 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物业管理公司代表和相关利益方组成。
2. 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制度,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日常工作。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1. 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维护和修缮。
2. 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与维护。
3. 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
4. 交通秩序维护。
5. 业主服务和投诉处理。
四、物业管理费用1. 物业管理费用应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合理制定。
2. 费用收取应公开透明,定期向业主公布费用使用情况。
3. 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逾期未缴者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五、业主的权利与义务1. 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2. 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制度,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3. 业主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不得妨碍物业管理人员的正常服务。
六、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1. 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确保物业管理质量。
2. 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3. 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响应业主的需求。
七、违规处理1. 对违反物业管理制度的业主或使用人,物业管理公司应进行劝阻和教育。
2. 对严重违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并记录在案。
3. 对于拒不改正的违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实际的物业管理制度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
商务写字楼的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规范
商务写字楼的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规范
商务写字楼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
- 保证商务写字楼的基础设施正常运转,例如电力、供水、空调、网络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 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工作;
- 对设施故障和紧急情况进行及时响应和处理。
2. 环境卫生和清洁
- 定期清洁公共区域,包括走廊、电梯、卫生间等;
- 管理垃圾处理,确保垃圾分类和垃圾桶清理的规范执行;
- 维护室内外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3. 安全和保安服务
- 配备专业的保安人员,负责商务写字楼的安全和保卫工作;
- 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对公共区域的监控和安全防范;
- 定期进行安全巡逻和应急演练,确保员工和租户的人身安全。
4. 维修和维护服务
- 提供维修和维护服务,包括办公室设备、家具等的维修;
- 对公共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和保养;
- 响应租户的请求,及时解决维修问题。
5. 租户支持和协助
- 协助租户办理入驻手续,提供相关咨询和支持;
- 解答租户的问题,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 维护与租户的良好合作关系,及时回应租户的需求和反馈。
以上是商务写字楼的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规范的主要方面。
为了保证服务质量和顺畅运作,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并提供培训和监督,确保服务的标准化和高效性。
青岛市物业管理规范最新标准
青岛市物业管理规范最新标准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青岛市地点标准DB XX/ XXXXX—XXXX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治理规范点击此处添加标准英文译名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征求意见稿)(本稿完成日期:)XXXX-XX-XX公布XXXX-XX-XX实施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前言本标准是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青岛市物业治理办公室、青岛市技术监督科技信息所(青岛市技术标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要紧起草人:王咸宁、王西涛、崔静、刘毅、王增连、杨锦燕、严雄波、王祥庆、李建明、李振华。
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治理规范1 范畴本标准规定了住宅物业的术语和定义、差不多要求、服务质量要求及监督与投诉。
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区域内居住建筑类中住宅(含一般商品住房、保证性安居工程等)的物业服务治理。
注1:本标准涉及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应依照《青岛市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注2:在物业服务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可依照实际情形,参照本标准选择服务内容,增减服务项目。
注3: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网络等服务差不多移交给专营单位的,可对各服务等级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删减。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以物业治理服务为经营业务,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2.2业主物业的所有权人。
2.3物业使用人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2.4特约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2.5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3 差不多要求3.1 服务机构应在住宅小区内设置相适应的物业服务机构,并符合以下要求:a)具有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治理方法》要求的资质;b)有托付方提供的服务场所;c)配备满足服务需要的设施设备;d)服务窗口应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新修订)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新修订)第一篇模板:【模板一】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新修订)《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权益,保证业主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为开展特定区域范围内的物业共同事务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共同事务的有序进行。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推行市场化运作,鼓励社区自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监管。
第六条物业管理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公共区域的清洁和保洁、安全防范和消防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居民投诉处理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配备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定期组织技能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格,并向居民或业主代表大会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合同。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负责物业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二)负责公共区域的清洁和保洁,保持整洁卫生。
(三)负责安全防范和消防管理,提供安全保障。
(四)负责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五)负责居民投诉处理,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物业费收费标准,并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收费。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调查解决居民投诉,确保业主合法权益。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二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通过业主代表大会行使投票权。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向业主提供业主大会的召开通知、会议纪要等相关信息,确保业主的知情权。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行为,对其不合理的管理费用和服务质量等问题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业主投票决策制度,确保业主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0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5年10月26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20年11月18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1年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2024年8月23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青岛市2024年物业管理法规
青岛市2024年物业管理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法规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条定义本法规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原则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主、诚信经营、专业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四条业主权利与义务业主享有物业管理的权利,并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物业管理的义务。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决策机构,依照本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物业管理事项的决策权。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履行业主大会的决策,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条件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物业管理规范,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政府的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第九条物业管理内容物业管理主要包括物业设施设备维修、物业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秩序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物业管理要求物业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确保物业的安全、环保、节能和美观。
第五章监管与责任第十一条政府监管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违规处理违反本法规的行为,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物业管理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问题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生效时间本法规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解释权本法规的解释权归青岛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以上是青岛市2024年物业管理法规的主要内容,旨在通过明确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政府等各方面的权利义务,推动青岛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旨在加强对青岛市物业管理的监督,保护物业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的规范化和提质增效。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范围内的各类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涉及的术语及注释,如无特别说明,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注册与管理】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册,并随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服务能力及水平】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提供必要的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清洁、安全监控、环境维护、设备维修等。
第七条【费用收取】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物业所有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费用应合理公示并严格按照合同金额收取。
第八条【物业服务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章物业所有人第九条【权利与义务】物业所有人享有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公共设施等。
第十条【参与管理】物业所有人有权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讨论和决策,有权利通过合法途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
第十一条【违约处理】物业所有人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示、罚款等。
第四章物业维修与设施更新第十二条【维修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负责对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维修,并及时处理业主的报修请求。
第十三条【设施更新】物业所有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设施设备的更新和维护,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包括物业服务、物业设施设备维修、公共区域维护、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内容。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提供高效、便利、安全、温馨的生活环境,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应当以满足业主居住、生活和使用需要为宗旨,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便利条件。
第六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安全防范、维修保养、绿化管理、垃圾清运、停车管理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服务标准,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合理诉求和投诉。
第三章物业设施设备维修第九条物业设施设备包括房屋建筑结构、电力供应系统、水暖设备、通讯设备等。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设施设备维修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修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发现的设施设备故障进行及时维修,并及时通知业主。
第十二条业主有义务保养和维修自有的内部设施设备,如电器设备、管道等。
第四章公共区域维护第十三条公共区域包括小区道路、花坛、公园、门卫室等公共场所。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公共区域的日常清洁、维护工作,保证环境整洁有序。
第十五条业主不得随意占用、破坏公共区域,不得在公共区域乱扔垃圾。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公共区域的损坏,确保安全和便利。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保障业主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小区的安全系统,如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等。
第十九条业主应当遵守小区内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进行违规、危险行为。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小区内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向业主通报相关安全事项。
第六章环境卫生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每日清扫小区公共区域,保持环境整洁。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青岛市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与职责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依法行使管理职责。
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承担以下职责:1、组织并推动物业管理工作;2、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履职情况;3、协调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4、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提高业主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管理机制,制定物业服务计划并履行,提供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评价。
第四章物业费收费与使用第九条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和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且经过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审议。
第十条物业费收费应当事先向业主公告,并明确收费标准、周期和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物业费使用应当用于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职责,提供安全、便利的公共设施和服务,并进行维修和维护。
第五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二条业主有依法行使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权利。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评价。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选举和决策,并参与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评价和监督。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求助,并予以回复和解决。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因过失或故意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青岛市写字楼物业服务管理规范
DB青岛市服务业标准规范DB 3702/ FW GTFG 003—2013青岛市写字楼物业服务管理规范-01实施-01-032014-11发布2015理局源资和房屋管市青岛国土发布革展和改委员会发岛青市局督监术技量质市岛青.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基本要求 (1)4 服务质量分级 (2)5 一级 (2)6 二级 (10)7 三级 (17)8 投诉处理 (25)参考文献 (26)前言本标准是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青岛市技术监督科技信息所(青岛市技术标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咸宁、于守贤、崔静、刘毅、杨绍刚、王丽、邵会丛、王红卫、陈进举、薛雅南。
.青岛市写字楼物业服务管理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写字楼物业服务的基本要求、顾客服务、房屋维修与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修与管理、秩序维护服务、突发事件处理、消防安全管理、保洁服务、绿化服务、监督与投诉。
本部分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写字楼物业服务。
注:在物业服务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选择服务内容,增减服务项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L 40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B37/T 1997.5-2011 物业服务规范第5部分:写字楼物业3 基本要求3.1 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取得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具备满足服务需要的设备设施;——根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需求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服务窗口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
新版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新版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物业管理的重要性日益突显。
为了保障居民的权益,提升社区环境质量,青岛市近日颁布了新版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和强化。
本文将就新版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要求新版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要求。
物业服务包括居住小区的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更新;公共场所的清洁、环境卫生的维护;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居民用水、电、气的供应和计量等。
物业公司应当合理安排物业人员,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同时,物业公司还应当主动向居民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确保收费透明公正。
二、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新版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公司、物业人员、业主和住户的责任和义务。
物业公司应当制定并公示物业管理规则,确保业主和住户的知情权。
物业人员应当按照管理规则履行职责,热情服务业主和住户。
业主和住户有义务遵守管理规则,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
同时,物业公司还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三、小区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修与更新新版物业管理条例对小区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修与更新进行了规定。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公共设施和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并保证居民正常使用。
对于老化或需要更新的设施设备,物业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维修和更新计划,并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此外,物业公司还应当建立设备保养档案,确保设备维修和更新的记录完整和可追溯。
四、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新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
物业费用应当按照业主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商铺面积进行计算,由业主和物业公司按约定支付。
物业费用主要用于小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包括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修、清洁人员的薪酬、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等。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用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同时,物业公司还应当建立资金管理制度,确保物业费用的合理使用。
青岛市商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青岛市商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青岛市商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提供准确的评估和比较住宅物业服务质量的依据。
该标准将覆盖物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管理组织、物业维护、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等。
2. 物业服务等级分类根据物业管理的综合水平和服务质量,将物业服务等级分为以下四个等级:2.1 一级物业服务一级物业服务代表最高水平的物业管理和服务质量。
在此等级下,物业管理组织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能有效地满足业主和住户的需求。
该等级的物业应具备以下特征:- 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组织架构;- 优质的物业维护与保养;- 高效的安全管理措施;- 优质的服务态度和快速响应能力。
2.2 二级物业服务二级物业服务表示较高水平的物业管理和服务质量。
在此等级下,物业管理组织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良好的管理经验,能够满足大部分业主和住户的需求。
该等级的物业应具备以下特征:- 健全的管理体系和组织架构;- 良好的物业维护与保养;- 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 良好的服务态度和快速响应能力。
2.3 三级物业服务三级物业服务代表一般水平的物业管理和服务质量。
在此等级下,物业管理组织应具备基本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够满足住户的基本需求。
该等级的物业应具备以下特征:- 基本的管理体系和组织架构;- 一般的物业维护与保养;- 基本的安全管理措施;- 及时的服务响应能力。
2.4 四级物业服务四级物业服务表示较低水平的物业管理和服务质量。
在此等级下,物业管理组织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较差,难以满足住户的需求。
该等级的物业可能具备以下特征:- 有限的管理体系和组织架构;- 低水平的物业维护与保养;- 有限的安全管理措施;- 缓慢的服务响应能力。
3. 评估方法为了准确评估物业服务等级,应采取以下评估方法:- 对物业管理组织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管理体系、物业维护、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考核;- 定期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住户对物业服务的评价和反馈意见;- 进行实地检查,验证物业管理组织的管理情况和服务水平。
青岛市写字楼物业服务管理规范
DB青岛市服务业标准规范DB 3702/ FW GTFG 003—2013青岛市写字楼物业服务管理规范-01实施-01-032014-11发布2015理局源资和房屋管市青岛国土发布革展和改委员会发岛青市局督监术技量质市岛青.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基本要求 (1)4 服务质量分级 (2)5 一级 (2)6 二级 (10)7 三级 (17)8 投诉处理 (25)参考文献 (26)前言本标准是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青岛市技术监督科技信息所(青岛市技术标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咸宁、于守贤、崔静、刘毅、杨绍刚、王丽、邵会丛、王红卫、陈进举、薛雅南。
.青岛市写字楼物业服务管理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写字楼物业服务的基本要求、顾客服务、房屋维修与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修与管理、秩序维护服务、突发事件处理、消防安全管理、保洁服务、绿化服务、监督与投诉。
本部分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写字楼物业服务。
注:在物业服务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选择服务内容,增减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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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 40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B37/T 1997.5-2011 物业服务规范第5部分:写字楼物业3 基本要求3.1 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取得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具备满足服务需要的设备设施;——根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需求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服务窗口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doc
2019年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更新:2018-11-15 10:56:42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是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条例。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应当支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建立业主名册制度。
业主名册,由业主委员会建立和管理。
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建立业主名册,并在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移交其管理。
业主变更的,新业主应当在业主名册上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城市规划、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公共配套项目等因素。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况划分或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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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青岛市技术监督科技信息所(青岛市技术标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咸宁、于守贤、崔静、刘毅、杨绍刚、王丽、邵会丛、王红卫、陈进举、薛雅南。
青岛市写字楼物业服务管理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写字楼物业服务的基本要求、顾客服务、房屋维修与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修与管理、秩序维护服务、突发事件处理、消防安全管理、保洁服务、绿化服务、监督与投诉。
本部分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写字楼物业服务。
注:在物业服务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选择服务内容,增减服务项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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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 40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B37/T 1997.5-2011 物业服务规范第5部分:写字楼物业3 基本要求3.1 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取得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具备满足服务需要的设备设施;——根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需求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服务窗口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
提供特约服务的,公示特约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等;——建立规章制度,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职责、服务标准等。
3.2 人员物业服务企业的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操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人员应经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工作中应定期参加专业技能、法律法规、安全等相应的培训;——应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志,仪容仪表整洁;——服务主动热情,窗口服务人员宜使用普通话。
3.3 财务管理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规范操作,账目清晰;——对于提供特约服务的费用、代收代缴的费用,应单独列帐,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实行酬金制物业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应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况,宜聘请专业机构对资金情况进行审计。
3.4 档案管理3.4.1 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档案;——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档案;——物业承接查验档案;——设备设施技术资料;——其它资料。
3.4.2 日常档案主要包括:——顾客服务档案;——房屋维修管理档案;——设备设施维修管理档案;——秩序维护档案;——消防管理档案;——保洁档案;——绿化档案;——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资料;——物业企业日常管理文件、记录;——投诉处理资料;——其它资料。
3.5 保密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建立保密制度;——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树立员工的保密意识;——对重要资料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加密。
3.6 节能管理应根据写字楼内的实际情况,鼓励采取相应的节能降耗措施,节能降耗措施通常包括:——执行国家关于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的相关规定;——定期对共用设备设施进行巡检,防止管道、阀门出现跑、冒、滴、漏;——写字楼内张贴节能提示;——根据写字楼办公人员的作息时间确定合理的照明、空调关闭时间。
3.7 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公布监督、投诉电话。
4 服务质量分级依据写字楼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将物业服务质量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其中一级为最低等级,三级为最高等级,等级越高,物业服务标准越高。
5 一级5.1 顾客服务5.1.1 接待服务5.1.1.1 服务场所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工作时间应有现场接待人员,其余时间设值班人员,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
5.1.1.2 提供多种接待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接待、接听电话及传真、收发信函及电子邮件。
5.1.1.3 接待服务中应注意用语文明、礼貌、规范。
5.1.1.4 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求助等事项,应及时答复,答复率100%。
5.1.1.5 受理服务事项应进行记录并存档。
5.1.2 邮件、报刊杂志收发服务正确分理已授权的信件,报刊杂志等应进行登记,业主签收时做好相应记录。
5.1.3 迁入迁出服务5.1.3.1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迁入和迁出时,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受理,在承诺的时间内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及时建档、归档。
5.1.3.2 应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车地点、进出园区的搬迁路线、搬运时间、电梯使用规定等事项。
5.1.4 装修服务5.1.4.1 建立业主装修申请审批制度。
5.1.4.2 受理装修申请时应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关制度和规定,签订装修协议,明确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
5.1.4.3 应定期巡视装修现场,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5.1.4.4 保证装修期间的水电等供应,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装修便利。
5.1.4.5 建立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装修档案,包括装修申请、审批、验收资料等。
5.1.4.6 建筑垃圾应在指定地点临时袋装堆放,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
装修垃圾清运,应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车地点、进出园区的清运路线、搬运时间、电梯使用规定等事项。
5.1.4.7 报修服务5.1.4.8 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限内处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报修,急修3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应急处理。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按照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相关流程组织维修。
5.1.4.9 报修、维修应做好记录。
5.1.4.10 对重点维修项目应进行回访。
5.1.5 特约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特约服务。
5.2 房屋维修与管理5.2.1 指导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正确使用房屋,指导其遵守房屋安全使用的相关规范。
5.2.2 制定完善的房屋管理规定、房屋维修养护制度、写字楼巡检制度、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户外设置物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5.2.3 建立房屋巡查制度,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的使用状况;大风、暴雨、寒冻等极端天气之前进行应急检查。
5.2.4 楼梯、扶手、公共门窗、休闲设施等共有部分巡查中发现损坏需要维修时,在保修期内的应及时联系相关单位进行维修。
并做好维修保养记录;超出保修期的,属于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费用支出的项目应在24小时内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保养记录;需要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及时按照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相关流程组织维修。
5.2.5 每年制订房屋的年度维护保养计划,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同意后,组织实施。
5.2.6 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保持整洁、统一、美观,无安全隐患或破损。
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向有关部门报告。
5.2.7 应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各项标识进行有效管理,主要包括:——主要道路、停车场、泊车导向等标识;——办公区域、公共区域内的紧急出口、消防通道、禁烟区等警示性标识;——各楼层指示、引导标识;——公共卫生间、电话、服务台等公共服务设施引导和位置标识;——公共场所的安全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设施标识;——共用设备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临时性服务标识;——其他标识。
5.3 共用设备设施维修与管理5.3.1 公共照明5.3.1.1 公共照明灯按时开启,满足物业服务区域内使用要求。
5.3.1.2 应定期巡视院落、道路、大堂、电梯厅、楼道等公共部位照明设施,控制柜工作正常,无损坏组件;灯具基本无损坏,及时修复损坏的开关和灯具。
5.3.2 供变电系统5.3.2.1 工作要求5.3.2.1.1 制定供电系统内部管理规范及临时用电管理措施。
5.3.2.1.2 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操作时严格执行DL408的规定,并熟练掌握触电紧急救护法。
5.3.2.1.3 总配电室专人值守,定时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对主要运行参数进行查抄;具备无人值守条件的配电室应定期检查,用电高峰时期适当增加巡视次数;其它低压配电室定期巡查;配电室安全标识、安全防护用品齐全,通风照明良好,能有效防止有害生物进入;无有毒有害危险品及杂物存放,环境整洁;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材。
5.3.2.1.4 应明确变电系统的限电、停电审批权限,按规定要求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遇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理措施。
5.3.2.1.5 发生重大人身、设备安全事故应及时向供电主管部门报告,并记录。
5.3.2.2 技术要求5.3.2.2.1 高低压供电系统5.3.2.2.1.1 高(低)压变(配)电柜操作运行正常,检测表计显示准确,巡检有记录。
5.3.2.2.1.2 高(低)压变压器运行正常,温控显示准确,联控动作正常,巡检有记录。
5.3.2.2.1.3 变(配)电柜直流操作系统运行正常,蓄电池组充、放电量稳定,符合工作要求。
5.3.2.2.1.4 功率因素自动补偿电容器(组)运行正常,自动切换正确可靠。
5.3.2.2.1.5 变(配)电系统联络自切正常。
5.3.2.2.2 项目前期配备的EPS和UPS电源系统5.3.2.2.2.1 控制柜运行正常,检测表计显示正常。
5.3.2.2.2.2 输出负荷不得超出设计范围。
5.3.2.2.2.3 蓄电池组充、放电量稳定,符合工作要求。
5.3.2.2.2.4 电源切换功能正常,不出现电火花、输出中断等现象。
5.3.2.2.2.5 确保运行时散热功能正常。
5.3.2.2.2.6 蓄电池损坏或达到使用寿命应及时更换,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5.3.2.2.3 应急供电系统5.3.2.2.3.1 发电机控制柜手动及自动启动正常,各类表计显示正常。
5.3.2.2.3.2 自动转换开关状态显示完好。
5.3.2.2.3.3 油料储存应符合安全要求。
5.3.3 电梯5.3.3.1 电梯应经取得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后投入使用,此后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并张贴新的合格证。
5.3.3.2 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专业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每月至少2次定期保养和维修,并按照所签定的设备维保合同对其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