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邻里纠纷案例分析
生活圈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某城市,小区内共有业主1000余户,入住率较高。
近年来,随着小区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邻里纠纷日益增多,尤其是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
本案例以某小区业主李某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为例,分析物业管理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李某是该小区的一名业主,其住房位于小区6号楼。
2018年5月,李某发现邻居张某在6号楼楼顶私自搭建阳光房,影响了李某的采光和通风。
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其拆除阳光房,但张某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李某向物业管理公司投诉,要求其制止张某的行为。
物业管理公司接到投诉后,对张某进行了调查。
经核实,张某在楼顶搭建阳光房确实违反了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遂要求张某拆除阳光房,但张某仍然拒绝配合。
于是,物业管理公司向张某送达了《拆除通知》,限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阳光房。
然而,张某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拆除阳光房。
三、法律分析1.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张某的违法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
在本案中,张某在楼顶搭建阳光房,违反了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其行为。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履行法定职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公共场地和公共绿化等进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发现张某的违法行为后,应及时制止,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
3. 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处理纠纷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张某的行为进行处理,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业主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案件处理结果在物业管理公司的多次催告下,张某仍未拆除阳光房。
于是,物业管理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拆除阳光房,恢复原状。
邻里矛盾法律咨询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以下简称甲):居住在某小区1号楼2单元601室,自购房以来一直居住在此。
被告(以下简称乙):居住在某小区1号楼2单元602室,与甲为邻里关系。
2019年,甲在楼顶搭建了一个小型花园,种植了一些花草。
由于楼顶防水层老化,导致甲的楼顶出现了渗水现象。
甲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但物业公司未能及时解决问题。
2020年,甲的楼顶渗水严重,导致室内墙壁和家具受损,甲遂找到乙,要求乙承担楼顶防水维修责任。
乙认为,楼顶属于公共区域,防水问题应由物业公司负责,与己无关。
甲遂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寻求法律帮助。
二、法律分析1. 楼顶防水责任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属于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共有人的共有财产。
”楼顶作为建筑物的一部分,属于共有财产,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维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共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秩序,爱护共有财产。
”业主之间应相互协作,共同维护楼顶防水设施。
2. 邻里纠纷调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调解邻里纠纷,促进邻里和谐。
”在邻里纠纷中,可以首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 诉讼途径若调解不成,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楼顶防水维修责任。
三、法律咨询意见1. 邻里之间应相互理解,共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秩序。
在此案例中,甲和乙应首先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解决楼顶防水问题。
2. 若协商不成,甲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甲和乙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配合调解员的工作。
3. 若调解不成,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楼顶防水维修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甲应收集相关证据,证明楼顶渗水问题与乙有关。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和乙的邻里纠纷主要集中在楼顶防水责任归属问题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楼顶防水责任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生活中实践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物业管理纠纷也日益增多,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以一起物业管理纠纷为例,分析法律在生活中的实践。
案例背景:某小区业主李某,因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改变公共区域用途,导致其居住环境受到严重影响。
李某多次与物业管理公司沟通,要求其恢复公共区域原状,但物业管理公司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李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例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擅自改变公共区域用途,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管理权,归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共有。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共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3. 案件审理过程(1)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物业管理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答辩。
(2)物业管理公司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认为其改变公共区域用途是经过业主大会决议的,不存在擅自改变用途的情况。
(3)法院依法组织庭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和质证。
(4)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决议,擅自改变公共区域用途,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恢复公共区域原状,并赔偿李某损失。
4. 案件结果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恢复公共区域原状,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例反映了法律在生活中的实践,对其他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三、启示1. 业主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物业管理事务。
2. 物业管理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管理职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3.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管,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居民物业矛盾纠纷调解案例
居民物业矛盾纠纷调解案例居民物业矛盾纠纷调解案例:1. 邻里纠纷:小区居民A和B因为停车位的使用问题产生矛盾。
A 认为自己有权使用某个停车位,但B却经常占用该停车位。
经过物业调解员的介入,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明确停车位的归属,并签订了停车位使用协议。
2. 装修噪音:A在自己的住宅进行装修,但施工噪音严重干扰了邻居B的正常生活。
B向物业投诉,物业调解员协调了双方的利益,制定了装修时间段和噪音控制措施,解决了纠纷。
3. 房屋质量问题:住户C购买了新房,但不久后发现房屋出现了漏水问题。
C向开发商投诉,但开发商拒绝承认责任。
通过物业调解员的介入,调解员帮助C收集了相关证据,并与开发商协商,最终开发商同意对房屋进行维修。
4. 物业服务不到位:小区居民D投诉物业服务不到位,包括清洁不及时、绿化维护不到位等问题。
物业调解员与物业公司进行了沟通,并制定了改进措施,提升了物业服务质量,解决了居民的投诉。
5. 公共设施使用权纠纷:小区居民E和F因为公共健身器材的使用时间产生冲突。
E认为自己有权在早晨使用,但F却总是提前占用。
物业调解员介入,平衡了双方的权益,制定了公共设施使用时间表,解决了纠纷。
6. 违规商业活动:小区居民G在自己的住宅内经营餐饮业务,且噪音和油烟严重影响了邻居的正常生活。
物业调解员与居民G进行了沟通,帮助其了解相关规定,并要求其停止违规经营活动,恢复小区的居住环境。
7. 物业费纠纷:小区居民H对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产生质疑,认为物业公司存在乱收费行为。
物业调解员与居民H一起研究了相关规定,并协助居民H与物业公司进行了沟通和协商,最终解决了物业费纠纷。
8. 公共区域使用问题:小区居民I经常将自己的私人物品放置在公共区域,影响了其他居民的使用。
物业调解员与居民I进行了交流,帮助其了解公共区域的使用规定,引导其将私人物品移走,维护了小区公共秩序。
9. 安全隐患纠纷:小区居民J发现自己住处的消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向物业投诉,但物业未能及时解决问题。
居民区常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区的建设日益增多,居民之间的生活互动也日益频繁。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居民区内的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分析几种常见的居民区法律纠纷案例,旨在帮助居民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预防和解决纠纷。
二、案例一:邻里纠纷案例背景:某小区居民李某与邻居张某因房屋外墙脱落问题发生纠纷。
李某认为张某家的房屋外墙脱落是导致其房屋受损的原因,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1. 李某的损失是否由张某家的房屋外墙脱落造成,需要通过鉴定来确定。
如果鉴定结果显示李某的损失与张某家的房屋外墙脱落有关,张某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在此案例中,张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经鉴定,李某的损失与张某家的房屋外墙脱落有关。
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的损失。
三、案例二:物业纠纷案例背景: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因物业服务费问题发生纠纷。
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达标,要求降低物业服务费。
案例分析:1.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2.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3. 如果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达标,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进行整改,并可以依法降低物业服务费。
4. 在此案例中,业主委员会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不达标,并依法降低物业服务费。
处理结果:业主委员会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不达标。
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降低物业服务费。
四、案例三:车位纠纷案例背景:某小区业主因车位问题与开发商发生纠纷。
业主认为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足够的车位,要求开发商提供额外的车位。
物业管理工作中的投诉案例处理与解决
物业管理工作中的投诉案例处理与解决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投诉案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
为了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和居民满意度,物业管理人员需要积极应对投诉案例,并及时解决问题。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的投诉案例为例,介绍物业管理工作中的案例处理与解决方法。
案例一:邻里纠纷居民甲向物业管理部门投诉称,邻居乙的噪音扰民,经常在深夜听音乐声,影响了甲的正常休息。
解决方法:1. 监测和记录:物业管理人员应与甲约定一段时间内的监测时段,并记录乙的噪音情况。
2. 调解和沟通:物业管理人员应与乙进行沟通,解释甲的投诉,并要求乙在夜间保持安静。
3. 发出警告信:若乙多次无视警告,物业管理部门应向乙发出警告信,要求其立即改正,否则采取进一步措施。
4. 诉诸法律:如果乙仍不服从管理部门的要求,甲可以携带相关证据向执法部门转达,让他们介入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
案例二:设施损坏居民丙向物业管理部门投诉称,停车场的广告牌上出现了大面积的裂痕,需要及时修复。
解决方法:1. 确认损坏: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前往现场确认广告牌的损坏情况,并记录细节。
2. 联系修复:管理部门应与相关维修公司联系,并约定修复时间。
3. 信息通知: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将维修进程通知给丙,以便其了解并安排停车。
4. 维修后检查:修复后,物业管理人员应重新检查广告牌,确保修复质量符合要求。
案例三:安全隐患居民丁向物业管理部门投诉称,小区公共区域存在安全隐患,例如电线杂乱、楼梯疏散通道被堵塞等问题。
解决方法:1. 情况调查:物业管理人员应当仔细调查丁的投诉,并实地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
2. 整改计划:制定整改计划,优先解决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问题,确保居民的人身安全。
3. 提醒告知:物业管理人员应向丁告知整改进度,并提醒居民注意存在的安全隐患。
4. 定期检查:定期对公共区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问题不再出现,并及时消除新的安全隐患。
以上只是几个物业管理工作中的投诉案例,每个投诉案例的解决方法都有所不同,需要物业管理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
法律百科邻里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邻里关系是社区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一种人际关系,它涉及到邻里之间的相互帮助、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等方面。
在我国,邻里关系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社区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系列邻里关系案例,对邻里关系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以期为邻里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邻里之间的噪音纠纷【案情简介】张先生和李先生是邻居,张先生在自家的阳台上安装了一台空调外机。
然而,空调外机运行时产生的噪音让李先生无法忍受。
李先生多次与张先生沟通,要求其采取措施降低噪音,但张先生并未采取有效措施。
李先生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停止噪音污染。
【法律分析】1. 噪音污染属于环境污染,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2. 张先生安装空调外机产生的噪音侵犯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李先生有权要求张先生停止噪音污染。
3.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先生停止噪音污染,并赔偿李先生一定的经济损失。
【案例启示】邻里之间应相互尊重,尽量避免产生噪音污染。
如遇噪音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必要时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二:邻里之间的土地纠纷【案情简介】王某和李某是邻居,两家共用一块土地。
近年来,王某在共用土地上种植蔬菜,李某认为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李某要求王某停止种植蔬菜,但王某拒绝。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共用土地的使用权。
【法律分析】1. 邻里之间共用土地,双方均有使用权。
2. 王某在共用土地上种植蔬菜,并未侵犯李某的合法权益。
3.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某败诉,确认王某对共用土地的使用权。
【案例启示】邻里之间共用土地时,应合理分配使用权,避免产生纠纷。
如遇土地纠纷,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必要时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例三:邻里之间的邻里纠纷【案情简介】赵先生和钱先生是邻居,钱先生在自家的院子里搭建了一座小棚子,用于存放杂物。
赵先生认为钱先生搭建的小棚子影响了其采光和通风,要求钱先生拆除。
通道堆放杂物阻碍通行,邻里纠纷案例分析
通道堆放杂物阻碍通行,邻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详情在某小区,居民张某在楼道公共通道上长期堆放杂物,包括旧家具、纸箱子等。
这一行为严重妨碍了邻居李某的正常通行。
李某多次与张某沟通,要求其清理杂物,但张某均未予理会。
无奈之下,李某向小区物业反映情况,物业也曾多次上门劝说张某,但张某依然我行我素。
最终,李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二、详细判例法院经审理认为,楼道属于公共通道,张某在楼道内堆放杂物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通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张某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楼道内的杂物,恢复通道的畅通。
三、律师点评在这个案例中,张某的行为是不恰当的。
公共通道是为了方便所有业主通行而设置的,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占用。
李某在多次沟通无果后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是正确的做法。
同时,小区物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也应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纠纷。
如果物业无法解决问题,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邻里通道之争:杂物堆放影响通行的法律责任探究1.案例详情张三与李四系同一小区的邻居,两家住宅之间有一条公共通道,该通道是李四进出家门的必经之路。
近年来,张三因家庭储物需求,逐渐在其一侧的通道上堆放了各式各样的杂物,包括旧家具、自行车、以及一些日常用品。
法律讲堂生活版真实案例(3篇)
第1篇导语:生活中,邻里纠纷时有发生,很多问题看似微不足道,实则涉及法律问题。
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探讨物权法中的相邻权问题。
一、案例背景张先生和李先生是邻居,两家住宅楼相邻。
近年来,由于张先生家住宅楼外立面脱落,导致李先生家阳台受损。
李先生多次与张先生协商维修事宜,但张先生以种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承担维修责任。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张先生家住宅楼外立面脱落是否属于张先生的责任范围,以及李先生是否有权要求张先生承担维修责任。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通行、排水、采光、通风、安全等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因老化、损坏等原因需要维修、更换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相邻权利人有权要求维修、更换,但不得影响相邻权利人的正常使用。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家住宅楼外立面脱落是由于老旧原因导致的,属于张先生的责任范围。
同时,李先生家阳台受损,影响了李先生的正常使用,张先生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法院判决张先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李先生家阳台进行维修,并赔偿李先生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先生之间的纠纷实质上是相邻权纠纷。
相邻权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之间,因相互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本案中,张先生家住宅楼外立面脱落,导致李先生家阳台受损,侵犯了李先生的相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相邻权利人有权要求维修、更换,但不得影响相邻权利人的正常使用。
因此,法院判决张先生承担维修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六、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遇到相邻权纠纷时要依法解决。
以下是一些建议:1. 邻里之间要增进沟通,及时了解彼此的需求,避免纠纷的发生。
生活中关于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邻里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这些纠纷涉及物业管理、噪音污染、房屋漏水等多个方面,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日常生活。
本文将以一起物业纠纷案为例,探讨邻里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一、案例背景2018年5月,我国某城市某小区业主张先生(以下简称张)与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因物业管理费问题发生纠纷。
张认为物业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小区绿化带被随意占用、公共设施损坏无人维修等,要求物业退还部分物业费。
物业则认为张未按时缴纳物业费,且拒绝配合物业公司进行相关服务。
二、案件经过1. 张先生与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方面存在争议,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2. 张先生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物业公司退还部分物业费。
3. 消费者协会调解未果,张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4.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审理。
5.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退还张先生部分物业费,并要求物业公司履行相关物业管理义务。
三、法律分析1. 物业管理费的法律性质物业管理费是指业主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的费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物业管理费应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管理费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有偿性: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2)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免除:物业管理费是物业管理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管理义务的法律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规定维护小区绿化带,导致绿化带被随意占用。
(2)未及时维修公共设施,影响业主正常生活。
(3)拒绝配合业主进行相关服务。
针对以上问题,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退还张先生部分物业费,并要求物业公司履行相关物业管理义务。
3. 业主未按时缴纳物业费的法律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未按时缴纳物业费的,物业公司可以依法采取催缴措施。
生活出现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住宅小区数量逐年增加,物业纠纷也随之增多。
本文以一起邻里纠纷引发的物业法律问题为案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例简介某小区业主李某,因其房屋装修需要,将房屋内的承重墙拆除了部分。
此举引起了楼下邻居张某的不满,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其房屋的承重结构,存在安全隐患。
张某遂向物业公司投诉,要求李某恢复承重墙原状,并赔偿因其拆除承重墙所造成的损失。
物业公司经调查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李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张某损失。
然而,李某拒绝配合,双方矛盾升级,最终引发诉讼。
(二)案例争议焦点1.李某拆除承重墙的行为是否合法?2.物业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李某恢复承重墙原状?3.李某是否应当赔偿张某的损失?二、案例分析(一)李某拆除承重墙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房屋结构、设施设备使用和维护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
”同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房屋结构、设施设备使用和维护的规定。
”由此可见,李某拆除承重墙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为。
(二)物业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李某恢复承重墙原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对小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因此,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李某恢复承重墙原状。
(三)李某是否应当赔偿张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拆除承重墙的行为导致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给张某造成了损失。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张某的损失。
三、结论本案中,李某拆除承重墙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其恢复承重墙原状,并赔偿张某的损失。
邻里关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某城市,是一处高档住宅小区。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此类高档住宅小区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邻里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某小区业主纠纷案为例,探讨邻里关系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甲、乙两户业主是邻居,甲户住在一楼,乙户住在二楼。
一天,甲户因装修需要,将房屋内部分墙体拆除,以便扩大室内空间。
在拆除墙体过程中,甲户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墙体拆除后,楼板承重能力下降,二楼乙户的房屋出现裂缝。
乙户发现后,要求甲户立即停止装修,并赔偿因其房屋受损而造成的损失。
甲户则认为,其装修行为并未违反相关规定,拒绝赔偿。
三、法律分析1. 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相邻关系的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的相邻关系,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可以参照相邻关系处理。
”3. 本案法律适用本案中,甲户在装修过程中拆除墙体,导致乙户房屋受损,侵犯了乙户的相邻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户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四、案例分析1. 甲户的行为是否合法?甲户在装修过程中拆除墙体,扩大室内空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有关建筑标准、规范,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甲户在拆除墙体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给乙户房屋造成损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
2. 甲户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甲户的行为侵犯了乙户的相邻权,给乙户房屋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邻里纠纷调解案例
邻里纠纷调解案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难免会因为一些琐事产生纠纷。
而如何妥善地调解这些纠纷,维护邻里之间的和谐关系,是社区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下面,我将为大家讲述一个典型的邻里纠纷调解案例。
在一个老旧的小区里,居住着李大爷和王大妈两户人家。
李大爷家住在一楼,王大妈家住在二楼。
原本两家相处还算融洽,但最近却因为一件小事闹得不可开交。
事情的起因是王大妈家的卫生间漏水,导致李大爷家的天花板出现了水渍和发霉的情况。
李大爷多次找到王大妈,希望她能够尽快维修,但王大妈却认为这不是自己的责任,可能是房屋本身的问题,拒绝维修。
随着时间的推移,李大爷家的天花板情况越来越严重,甚至开始脱落。
李大爷十分生气,认为王大妈不讲道理,于是两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争吵声惊动了周围的邻居,大家纷纷前来劝解,但双方都情绪激动,互不相让。
无奈之下,邻居们只好向社区居委会寻求帮助。
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首先安抚了双方的情绪,让他们先冷静下来,然后表示会尽力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工作人员先是来到李大爷家查看了天花板的损坏情况,并拍照留证。
接着,他们又来到王大妈家,向她详细说明了李大爷家的情况,并耐心地解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楼上住户有责任维修因自家原因导致的楼下住户的房屋损坏。
王大妈听了之后,态度有所缓和,但仍然表示自己没有足够的资金来进行维修。
工作人员见状,提出可以联系专业的维修人员,先评估维修费用,然后双方共同协商承担的比例。
经过一番努力,维修人员给出了维修方案和费用预算。
工作人员再次召集李大爷和王大妈进行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工作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他们讲述了邻里和谐的重要性。
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
王大妈承担大部分维修费用,李大爷也承担一小部分。
维修工作很快就展开了,在维修期间,工作人员还多次到现场查看进度,确保维修工作顺利进行。
经过一段时间的维修,李大爷家的天花板终于恢复了原状。
李大爷和王大妈的关系也得到了缓和。
为了避免类似的纠纷再次发生,工作人员还向他们普及了一些邻里相处的注意事项和房屋维护的知识。
2023年邻里纠纷案例【4篇】
邻里纠纷案例【4篇】邻里纠纷案例1 【调解过程】2018年6月26日,泉舜锦泉苑2-1-1805业主王某到社区投诉说自己家中漏水卫生间和客厅顶部多次漏水,自己也和1905业主及物业公司反映多次,两方一直没有人出面解决此事,造成家中无法住人,无法生活。
泉舜社区调解员夏师傅接到王树投诉后马上找物业公司和1905业主了解情况,此事确实属实。
随即,夏师傅带1905业主到1805家观看漏水情况,也一直与1905户主做思想工作讲漏水的危害性及对1805户的伤害,最终1905业主同意维修此次产生漏水的区域,并答应三天以内维修好。
后来,因房屋内有些家具遭到损坏,需要赔偿等问题产生了矛盾。
1805业主要求赔偿家具维修费用一千元,1905业主不同意,双方意见不统一,无法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炎炎夏日,夏师傅顶着太阳又挨个单独到双方家中做思想工作,1805业主开始让步,但双方还是无法达成共识,第二天,夏师傅找到了1805业主王树的儿子作思想工作,经过多次协商、劝导,最终,王树的儿子说只要1905把房子漏水的问题维修好,以后保证不再漏水,并不追究赔偿问题。
并答应夏师傅愿意给自己的母亲也做思想工作。
通过王树儿子的帮忙,王树及王树老婆最终同意了夏师傅的建议。
隔天下午,夏师傅把双方人员聚集到一起共同协商,最终达成共识,1905业主三天内把房子漏水问题维修好,并一次性赔偿撒百元给1805业主做损害家具的维修金,1805业主并不再追究责任。
在社区平时生活中,邻里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如果处理不当或多或少会影响着社区安定。
其实邻里纠纷大部分都是些小事,但就因为双方互不相让,导致矛盾激化。
邻里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友善和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邻里关系。
如给对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案例点评】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并且出现主体多、范围广、原因复杂等特点,民间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许多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等重大性案件。
物业管理邻里纠纷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邻里纠纷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加,物业管理在社区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邻里纠纷在物业管理中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物业管理邻里纠纷的案例,探讨其中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案例描述: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一处多层住宅楼。
近期,一户住户(甲)向物业公司投诉楼上邻居(乙)过于嘈杂,严重影响生活质量。
投诉涉及到乙家中的儿童嬉闹声、电视声音过大以及家具移动时的噪音等问题。
案例分析:1. 邻里关系紧张:此案例中,邻里关系紧张是导致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住户之间的社交沟通较少,难以建立和谐的邻里关系,一旦出现问题,可能很难得到及时解决。
2. 噪音源头问题:纠纷主要源于乙家中的噪音问题,主要包括儿童嬉闹声、电视声音和家具移动的噪音。
这些噪音可能对甲家居住环境造成一定影响,需要针对具体问题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
3. 物业管理不到位:在此案例中,物业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纠纷。
这可能归因于物业公司对邻里纠纷的重视程度不够或缺乏相应的解决经验。
解决方法:1. 建立邻里关系和谐机制:物业公司应该帮助小区居民建立一个和谐的邻里关系,例如组织社区活动、开展互动交流等。
通过增加邻里之间的沟通和了解,减少纠纷的发生和升级。
2. 制定严格的噪音管理规定:物业公司应该制定一套明确的噪音管理规定,包括居民在特定时间段内应该保持安静、禁止使用过大音量设备等。
该规定应在小区内广泛宣传和执行,以保证居民的生活质量。
3. 建立快速解决纠纷的机制:物业公司应该建立一个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申诉。
该机制应包括了解各方意见、收集证据、协调双方达成解决方案等环节,以促进纠纷快速解决。
4 .积极参与社区治理:物业公司应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工作,与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通过与相关机构的合作,物业公司可以更好地履行管理责任,提升居住环境质量。
社区法律小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区居民张先生与李先生是邻居,两家相邻而居。
张先生家装修后,将阳台栏杆涂成红色,李先生认为这种鲜艳的颜色影响了他的居住环境,认为张先生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李先生多次与张先生沟通,要求张先生将栏杆颜色改回原色,但张先生拒绝。
李先生无奈之下,向社区法律服务站寻求帮助。
二、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例的焦点在于张先生涂装阳台栏杆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例中,张先生和李先生是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3. 案例分析(1)张先生涂装阳台栏杆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张先生对其阳台栏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然而,张先生在涂装栏杆时,未考虑李先生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李先生的居住环境。
因此,张先生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2)如何处理相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张先生和李先生应当本着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社区法律服务站建议:①张先生和李先生进行友好协商,就栏杆颜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②若协商不成,张先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a. 向社区法律服务站申请调解。
b.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停止侵权行为。
③李先生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a. 向社区法律服务站申请调解。
b.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将栏杆颜色改回原色。
三、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例中,张先生涂装阳台栏杆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张先生和李先生应当本着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四、启示1. 邻里之间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邻里冲突法律热点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某大城市,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居民生活和谐。
然而,在2019年,该小区发生了一起因业主违规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成为当地法律热点。
二、案件经过2019年3月,该小区业主张先生(化名)在购买了一套新居后,为了提高居住舒适度,决定对房屋进行装修。
在装修过程中,张先生未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拆除承重墙,并在原有基础上加盖了一层。
这一行为引起了邻居李女士(化名)的不满。
李女士认为,张先生的装修行为严重影响了其房屋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张先生停止装修,恢复原状。
然而,张先生对此置若罔闻,继续进行装修。
李女士无奈之下,向物业管理部门投诉。
物业管理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对张先生的装修行为进行了调查,发现其确实存在违规装修行为。
于是,物业管理部门要求张先生立即停止装修,恢复原状。
然而,张先生仍然拒绝配合。
三、法律分析1.张先生的装修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房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张先生在未取得物业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拆除承重墙,并在原有基础上加盖一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李女士是否有权要求张先生停止装修、恢复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李女士作为该小区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张先生的装修行为侵犯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李女士有权要求张先生停止装修、恢复原状。
3.物业管理部门是否有权要求张先生停止装修、恢复原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部门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有权对业主的装修行为进行监管。
关于身边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导语:法治社会,法律无处不在。
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或大或小,但都关乎我们的权益。
本文将通过几个身边的法律案例,探讨现实与法治的碰撞,以及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
一、案例一:邻里纠纷引发的物业费争议背景:某小区居民李某与邻居张某因物业费问题发生纠纷。
张某认为物业费过高,且物业管理不善,要求降低物业费。
而李某则认为物业费合理,物业管理也到位,拒绝降低。
法律分析:1. 物业费标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物业费应当根据物业的性质、规模、服务内容等因素合理确定。
物业费标准应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
2. 物业管理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费,降低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3. 纠纷解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案例评析:该案例中,张某认为物业费过高,物业管理不善,要求降低物业费。
但根据法律规定,物业费标准应当合理确定,且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费。
同时,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李某拒绝降低物业费并无不妥。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二、案例二:网络购物引发的消费者权益纠纷背景:消费者王某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一款手机,收到货后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
王某要求商家退货或换货,但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
法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 商品质量保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存在虚假宣传、欺诈等违法行为。
3. 退换货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邻里纠纷案例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性增加,邻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邻里纠纷不仅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还可能引发治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
本文以一起邻里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对邻里纠纷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案例背景:某小区居民王某与邻居张某因小区公共绿地使用权发生纠纷。
王某认为绿地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而张某则认为绿地属于其私人领地。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1.法律关系分析(1)物权法关系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本案中,绿地作为小区的附属设施,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王某和张某作为业主,对绿地享有物权。
(2)侵权责任法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占用绿地,侵犯了王某的物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2.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绿地的所有权归属以及张某是否侵犯了王某的物权。
(1)绿地所有权归属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的共有部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小区业主委员会未就绿地使用权作出约定,因此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2)张某是否侵犯王某物权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在本案中,张某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占用绿地,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侵犯了王某的物权。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绿地作为小区的附属设施,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张某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占用绿地,侵犯了王某的物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赔偿王某损失,并要求张某恢复绿地原状。
四、法律启示1.加强物权法律意识业主应充分了解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自己对共有部分的权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规范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物业管理,合理规划和使用共有部分,避免邻里纠纷的发生。
物业管理邻里纠纷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中邻里纠纷案例分析物业管理纠纷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经常遇到和须妥善解决的问题;笔者在八年的物业管理实践中解决、处理了不少物业管理纠纷和其他棘手的问题;最令我难忘的是去年5月8日上午,业主李小姐亲临服务中心投诉:近期小区有许多业主、住户饲养了犬只、狼狗、公鸡、鹦鹉等宠物;平时这些宠物的主人没有管束好它们,在小区内随意便溺,严重影响了小区的公共卫生;犬只、狼狗、公鸡、鹦鹉的啼叫经常热闹非凡,干扰和影响了其他业主的休息,揽得四邻不安;邻居们多次对他们提意见,收效甚微;他们照样我行我素,不听劝告,恣意饲养宠物的行为乐此不疲;没有别的办法,李小姐只好联络多数业主联名写信要求物业公司采取措施加以管理;首先,我认为李小姐投诉的问题属于物业相邻关系的纠纷;处理这类物业相邻关系纠纷的法律依据包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异产毗邻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鉴于上述的纠纷,按照法律法规,物业管理公司也只能提醒注意、劝阻,没有执法权和不在正当防卫的范围之内;物业管理公司根本不可能强行制止或阻止业主饲养宠物的行为,否则自己反倒会构成违法的行为;而且,笔者管理的物业小区属于XX市区外的渡假别墅盘,是宠物的非限养区;业主们热衷于饲养宠物成为在市区限养的一种需求心理上的补偿;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居住安宁与生活环境的保护,已经日益成为包括民法在内的一切法律的重要使命之一;业主住户虽然有权在自己的住宅内饲养宠物,但应以不妨碍相邻他方的正常生活为限度,否则就会违反社会公德,并侵犯了邻居的相邻权;当然,邻居也有容忍的义务,但容忍是有条件和有限度的,任何人都不能要求相邻人无限制、无原则的容忍,而自己却放任自流、为所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显然,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住宅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那些恣意饲养宠物令噪声扰民和宠物随意便溺的行为是禁为的违法行为;而良好的社区环境需要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共同努力,单靠任何一方都是无法办到的;我们服务中心管理处根据以上的法理依据和小区的实际情况,针对一些具体细节问题,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这类纠纷;第一、用法规的手段来实施管理;服务中心重新修订了较为细致规范的文明饲养宠物管理规定,在管理规定中,明确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物业公司的职责,这是业主和管理公司产生管理关系的基础,双方都要共同遵守;内容包括:饲养宠物不得妨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和休息;所有宠物不得在公共场所便溺,影响公共卫生;宠物在户外活动时,必须有成人牵引陪护等;将这些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在小区内公示宣传,让饲养宠物时需要约束的行为规范家喻户晓,通过宣传教育争取得到广大业主、住户的认可与支持;第二、向饲养宠物的业主晓之以理;组织有饲养宠物的业主、住户召开专题座谈会,为宠物建立专用档案,加强对违规户的说服教育的劝导工作;使饲养宠物的业主能够自觉管束好自己的宠物;否则,如小区有四户以上投诉该业主,服务中心有权要求有关业主将宠物带离小区;在管理期间已成功劝喻两户业主,将被投诉的宠物迁离小区,避免了宠物继续骚扰其他业主的安宁;第三、使饲养宠物的业主动之以情;在逢年过节或长假期期间,服务中心以爱犬者的名义贴出一些告示,提醒养犬户管束好自己的宠物,这让不养宠物的住户知道他们已经自律,并且知道对方也为自己着想了,其他业主心理上也就平衡多了;同时,服务中心主动联系当地的卫生防疫部门,为养犬户的宠物提供优惠价格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为暂时没有狗绳的业主免费提供牵引的绳索;为流浪狗只提供免费的短暂寄养等;这些便民的措施得到养犬户业主的欢迎和肯定;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来说,出现这类纠纷问题,应该以教育调解的方式,用“法、理、情”的手段处理解决这类物业相邻关系的纠纷;不要动不动就找派出所或其他政府部门干预,以免小事变大,影响管理者和用户之间的融洽关系,妨碍以后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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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邻里纠纷案例
分析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物业管理中邻里纠纷案例分析物业管理纠纷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经常遇到和须妥善解决的问题。
笔者在八年的物业管理实践中解决、处理了不少物业管理纠纷和其他棘手的问题。
最令我难忘的是去年5月8日上午,业主李小姐亲临服务中心投诉:近期小区有许多业主、住户饲养了犬只、狼狗、公鸡、鹦鹉等宠物。
平时这些宠物的主人没有管束好它们,在小区内随意便溺,严重影响了小区的公共卫生;犬只、狼狗、公鸡、鹦鹉的啼叫经常热闹非凡,干扰和影响了其他业主的休息,揽得四邻不安。
邻居们多次对他们提意见,收效甚微。
他们照样我行我素,不听劝告,恣意饲养宠物的行为乐此不疲。
没有别的办法,李小姐只好联络多数业主联名写信要求物业公司采取措施加以管理。
首先,我认为李小姐投诉的问题属于物业相邻关系的纠纷。
处理这类物业相邻关系纠纷的法律依据包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异产毗邻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鉴于上述的纠纷,按照法律法规,物业管理公司也只能提醒注意、劝阻,没有执法权和不在正当防卫的范围之内。
物业管理公司根本不可能强行制止或阻止业主饲养宠物的行为,否则自己反倒会构成违法的行为。
而且,笔者管理的物业小区属于XX市区外的渡假别墅盘,是宠物的非限养区。
业主们热衷于饲养宠物成为在市区限养的一种需求心理上的补偿。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居住安宁与生活环境的保护,已经日益成为包括民法在内的一切法律的重要使命之一。
业主住户虽然有权在自己的住宅内饲养宠物,但应以不妨碍相邻他方的正常生活为限度,否则就会违反社会公德,并侵犯了邻居的相邻权。
当然,邻居也有容忍的义务,但容忍是有条件和有限度的,任何人都不能要求相邻人无限制、无原则的容忍,而自己却放任自流、为所欲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显然,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住宅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那些恣意饲养宠物令噪声扰民和宠物随意便溺的行为是禁为的违法行为。
而良好的社区环境需要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共同努力,单靠任何一方都是无法办到的。
我们服务中心(管理处)根据以上的法理依据和小区的实际情况,针对一些具体细节问题,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这类纠纷。
第一、用法规的手段来实施管理。
服务中心重新修订了较为细致规范的《文明饲养宠物管理规定》,在管理规定中,明确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物业公司的职责,这是业主和管理公司产生管理关系的基础,双方都要共同遵守。
内容包括:饲养宠物不得妨
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和休息;所有宠物不得在公共场所便溺,影响公共卫生;宠物在户外活动时,必须有成人牵引陪护等。
将这些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在小区内公示宣传,让饲养宠物时需要约束的行为规范家喻户晓,通过宣传教育争取得到广大业主、住户的认可与支持。
第二、向饲养宠物的业主晓之以理。
组织有饲养宠物的业主、住户召开专题座谈会,为宠物建立专用档案,加强对违规户的说服教育的劝导工作。
使饲养宠物的业主能够自觉管束好自己的宠物。
否则,如小区有四户以上投诉该业主,服务中心有权要求有关业主将宠物带离小区。
在管理期间已成功劝喻两户业主,将被投诉的宠物迁离小区,避免了宠物继续骚扰其他业主的安宁。
第三、使饲养宠物的业主动之以情。
在逢年过节或长假期期间,服务中心以爱犬者的名义贴出一些告示,提醒养犬户管束好自己的宠物,这让不养宠物的住户知道他们已经自律,并且知道对方也为自己着想了,其他业主心理上也就平衡多了。
同时,服务中心主动联系当地的卫生防疫部门,为养犬户的宠物提供优惠价格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为暂时没有狗绳的业主免费提供牵引的绳索;为流浪狗只提供免费的短暂寄养等。
这些便民的措施得到养犬户业主的欢迎和肯定。
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来说,出现这类纠纷问题,应该以教育调解的方式,用“法、理、情”的手段处理解决这类物业相邻关系的纠纷。
不要动不动就找派出所或其他政府部门干预,以免小事变大,影响管理者和用户之间的融洽关系,妨碍以后管理工作的顺利开
展。